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共12篇)
1.国家公务员登记表 篇一
公务员考核登记表
坚持工作踏实,任劳任怨,务实高效,不断自我激励,自我鞭策,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办公室形象,高效、圆满、妥善地做好本职工作,没有出现任何纰漏,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虽有一定的进步,但还没有深度和
广度。二是事务性工作纷繁复杂,减少了调研机会,从而无法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三是工作中不够大胆,总是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改变工作方法,而不能在创
三、今后努力方向不断加强个人修养,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适应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需要,扬长避短,发奋工作,克难攻坚,做好办公室工作计划,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树立办公室的良好形象。
新中去实践,去推广。在领导和全体同志的关怀、帮助、支持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我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在政治学习方面,通过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胡总书记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尤其是学习
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增强了党性,提高了自己政治洞察力,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学习、服务上还不够,和有经验的同事比较还有一定差距,材料上还在基本格式上徘徊,内容上缺少纵深挖掘的延伸,在今后工作中,我一定认真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总之,一年来,我做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主要是对政治理论和文字基础的学习抓得还不够紧,学习的系统性和深度还不够;工作创新意识不强,创造性开展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观。回顾近一年的工作,对照德能勤绩四项标准,能尽心尽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重视理论学习,坚定政治信念,明确服务宗旨。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的政治活动,能针对办公室工作特点,挤出时间学习有关文件、报告和辅导材料,进一步明确“三个代表”要求是我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推进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通过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用以指导自己的工作。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忠实地做好本职工作。重视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利用参加培训班等机会聆听专家的指导,向专家请教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紧紧围绕本职工作的重点,积极学习有关经济、政治、科技、法律等最新知识,努力做到融汇贯通,联系实际。在实际工作中,把政治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和其它新鲜知识结合起来,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丰富自己,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本职工作的要求
2.国家公务员登记表 篇二
1登记表的设计及应用
1.1登记表的设计与格式
登记表包含4个部分:项目基本信息 (图1)、跟踪检测对照表 (图2~ 4)、评价报告模板(图5)、建筑面积汇总(图6~ 7)。
1.1.1步骤一报告制作人员接收到项目后,根据项目情况填写表格“项目基本信息”(图1)。表格的基本列项包括报告编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日期、联系人、电话、建筑面积、分类、阻值、栋数、接闪类型、地址、备注。
1.1.2步骤二在查看项目建筑施工图和电气施工图图纸的过程中,将检测点的情况填入跟踪检测对照表。其中检测对照表格的第一部分为“×× 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现场跟踪检测对照单”(图2);若待检测场所是易燃易爆和特殊场所,则检测对照表格的第二部分为“易燃易爆和特殊场所检测部位统计”(图3);若待检测场所是一般建筑物,则第二部分为“一般建筑物跟踪检测部位统计”(图4)。
1.1.3步骤三根据设计评价报告所需评价的内容造表(图5),其中“设计情况”列为待填项。根据QX/T106- 2009 《防雷装置 设计技术 评价规范》及GB50057- 201 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的规定,将每一项的要求做成注释。
1.1.4步骤四查看建筑面积汇总 (图6~ 7),掌握全区设计评价情况。全区每月评价面积统计见图6,各区域评价面积排名见图7。
1.2登记表的应用
(1)“项目基本信息”表格中的“报告编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在评价完成后做相应的超链接,分别链接到图纸文件夹、跟踪检测对照表、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报告。
(2)检测人员根据“跟踪检测对照表”,结合设计评价报告和图纸,掌握被检对象的情况。
(3)根据“评价报告模板”表格中注释提示,方便评价报告制作人员对比查找规范,根据要求完成设计评价报告。
(4)根据“项目基本信息”中项目面积、日期及地址的录入,关联到“建筑面积汇总”中,便于对比各区评价进度。
2使用登记表的效果
自使用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登记表近7年来,区域内每一份设计评价报告的相关信息均有据可查。检测人员将跟踪检测对照表运用在检测的前期准备过程中,前后两个环节的数据统一。设计评价制作人员根据评价报告模板制作出更加规范的评价报告。而且全区的评价面积汇总数据一目了然,工作开展情况得到及时反馈。
3结论
通过使用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登记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可根据关键字迅速查找项目的简要信息,同时可找到相应的图纸及报告等资料;便于评价报告制作人与检测人员和中心其他人员的信息流通,方便其掌握项目进展安排工作;方便制作评价报告和开展检测,服务规范。
3.认真填写《献血登记表》重要性 篇三
【关键词】 登记表 初筛 法律依据
【中图分类号】 R 25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8801(2014)09-0355-01
献血登记表是真实记录献血者个人信息资料的载体,是外出采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无偿献血者的个人确认及医护人员征询的相关信息的初步汇总。其内容填写需详细、准确(献血者本人检验信息的反馈、个人的荣誉表彰等)关系到用血后报销的权益等问题。此外,《献血登记表》更是唯一一份由献血者本人自己填写的无偿献血档案。因而做好献血登记表的登记是外出采血的一项重要工作。
1 献血登记表的填写内容
献血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包括献血者个人资料记录,个人身体健康情况征询记录,献血体检记录,快速血液检测记录及采血记录,它记录着献血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 ,职业,通讯、单位地址、上次献血时间及献血次数和医务人员对献血者健康情况征询等重要信息,同时也详细记录了献血日期、体检项目、初筛项目、献血量及体检医生、初筛人员,采血人员和献血者的签名。这些信息是献血者追溯的重要依据。
2 献血资料的规范化要求
2.1 真实性和准确性
献血资料的真实性是指献血者资料和献血记录必须客观真实,与事实相符,实际操作如实记录;记录的准确性是指记录时必须认真与原物进行核对,确保记录与原物一致。比如,记录献血者身份号码时,工作人员须把献血者所持身份证或有效证件与献血者进行核实。
2.2 完整性
是指献血资料应收整个采血工作流程的所有记录,包括献血者健康咨询情况,个人信息资料,健康基本信息及血液初筛检测数据,健康检查数据,血液采集信息等内容。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要求有记录。
2.3 书写规范
手写记录要求字迹工整清晰,统一采用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打印或复印资料要求颜色饱满深浓,注意及时更换色带或墨盒,色太淡,不易持久。献血资料需要更改时,记录在错误的地方用单线划掉,在边上写上正确的记录,并签署修改者姓名,修改日期以确认,原错误的记录应清晰可见,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不允许使用涂改液进行涂改。
3 献血者在填写《献血登记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3.1 献血者对献血程序的认识不够
例如,在外出采血过程中会经常遇到许多献血者在踏上献血车后挽起袖子伸出胳膊就想献血的现象。这是因为1、献血者时间紧;2、献血者根本就不知道献血的流程,相当然认为献血就是上献血车,伸出手臂把血抽出来就可以了。这时我们就要引导献血者按照正确的方法去做。1、让献血者首先填写一份献血登记表,对于不知道怎么填的,就要一步一步指点其正确填写;2、还要对献血者说明:每次献血所填的《献血登记表》,是您参加无偿献血的最原始资料,最有力的证据。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献血记录资料必须完整,原始记录至少要保存十年。由此可见,每次献血填写《献血登记表》是必须的,这是对自己的一种负责也是对用血者的负责。
3.2 献血表填写不完整
由于流动采血(特别是街头献血车)工作量大、任务重,几十甚至几百的无偿献血者在短时间里集中献血,工作人员可能出现没有逐项检查献血登记表,造成献血者个人信息收集不完整;另外就是血站的工作人员重视不够,没有对表格填写的完整性作强制性规定,导致管理疏忽而发生信息漏填现象。
3.3 对登记表缺乏足够的重视
在对献血者填写献血登记表的献血同意书和健康情况征询表时,可能被工作人员代写代签等情况。在献血者填表区,经常有的献血者隨便填写《献血登记表》,有的干脆就叫他人代而填之,造成书写记录失真。
4 填写《献血登记表》的作用
既然每次献血都要如实填写《献血登记表》,那么它有什么用处呢?
4.1 具体来说《献血者登记表》的填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献血者的个人的真实信息和资料;二是血站工作人员对献血者血液检验、征询信息和采血信息的记录。当您献完血后,我们工作人员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完成。首先就是要把您献血时所填在《献血登记表》上的信息内容录入电脑进行存档,便于今后经授权人员查询,以此同时血液检验科室在做严格的血液筛查检验后将检验结果输入电脑存档,接下来由血源科的工作人员按您在登记表上留的联系方式,将检验结果或信息,或电话通知到献血者本人。
4.2 献血登记表是采供血业务工作中最原始最真实资料的全面体现。所以它是采供血活动中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起到自己严格依法执业,业务工作中无过错的重要法律依据。
4.3 国家规定献血者有受表彰的权利和免费用血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享受都需要您提供正确的献血登记信息。如果献血者不如实详细填写《献血登记表》,或者字迹潦草、身份证号码填错等等,势必使得后续的工作无法进行。
5 填写《献血登记表》意义
您踏上献血车的时候,认真填写一份《献血登记表》信息非常重要,可以让医生对您的健康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献血登记表的记录包括献血者资料记录、献血体检、健康情况征询和采血记录,是采血资料的重要部分组成。医生根据献血标准评价您的健康是否满足献血条件。同时献血者的个人信息记录是对献血者追溯哦跟踪的重要依据。无偿献血者信息真实、完整安全是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安全进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建议广大充满爱心的无偿献血者,在您鼓足勇气,挽起衣袖,献出爱心的同时,不要因为耽误一点点时间,请认真填写献血者资料。
总之在科技进步,国富民强的今天,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幸福、美满,当我们享受健康青春之时,我们可曾想到那些在生命线上苦苦挣扎与死神抗争的人们,他们被无情的病魔折磨,生命的终点在一天天逼近,正是献血者的一滴血、一份爱心,滋润了即将枯萎的生命之树,让世间又多了一份爱与温馨!
4.公务员考核登记表自我鉴定 篇四
一年来,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同道们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我始终坚持把学习建设具有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创新理论作为进步本身政治素质的主要途径,认真学习和领会***理论、***x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深入内涵,全面了解把握了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重大理论知识,不断进步本身政策理论水平,以增强本身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题目、分析题目、解决题目的能力。与此同时,我积极参与全县创先争优活动及局上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主动分析查找本人在思想熟悉、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题目,认真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整改,力求实效,从根本上改变以往自由涣散、思想守旧、爱发怨言等不良习惯,真正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使自己的党性和人品得到很好锻炼。通过不懈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局上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XX年个人工作总结以下:
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一年来,我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态度和观点,熟练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方***,灵活利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往分析和发现解决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题目,是非分明,坚持真理,坚持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积极构筑抵抗一切腐朽思想腐蚀的坚固道德防线,全面提升本身综合素质。自觉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顾大局、识大体,克己奉公,按章办事,作风正直,团结同道,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本的思想线路,一切从实际动身,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真抓实干,真正依照人民群众的意愿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各种情势的社会救助实践活动,以实际行动兑现自己作为一位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坚定拥戴者、执政为民的实践者、遵纪遵法的提倡者的庄重承诺。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进步本身综合素质。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坚持把理论学习作为进步本身综合素质的最有效途径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一方面我积极参与局上组织各类学习教育活动,不断积累理论知识、努力进步工作技能的同时,积极报名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类业务技能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重点学习把握了公文写作、电脑操纵技能及法律法规知识,使自己在实际工作技能上有较大进步和进步,真正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增进、两进步。
三、努力加强党性锻炼,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多年来,我积极提倡勤政廉洁的良好作风。不管在生活上还是在工作上,我始终保持着节俭习惯,慎细慎微,从不大意,时刻检点着自己的言行,严格执行审计干部工作纪律,从不向被审计单位吃拿卡要,并自觉接受社会监视;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严守党的纪律,果断与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情势主义、官僚主义作斗争,反对一切情势的浪费之风、奢糜之风、腐化之风,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努力工作,按时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一年来,我遵照领导安排,对局上交办的每项工作任务,都能做到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一年来,在展开全局创先争优活动中,我尽心尽职,积极配合办公室展开工作,较好地完成地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领导和同道们肯定和认可。同时,我积极配合其他同道展开工作,为创建六型机关做出了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获得了新的进步,但是我也深入地熟悉到自己在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现代办公技能还不够强,很大程度上对创造性展开工作造成了制约性束缚。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我一定要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视之下,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全面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真正做一位组织信任、人民满意的合格公务员。
第2篇:公务员考核登记表自我鉴定
我叫***,*年*月*日出生,**人,*年*月入党,*年*月毕业于*大学,获学士学位。*年*月到部队参加工作,*年转业到*****,现在局办公室工作。
工作以来,我严格要求自己,端正工作态度,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帮助下,认真学习、进步自我、勤奋工作、履行职责。现将学习、工作情况扼要总结以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步思想觉悟
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深入领会其科学内涵,认真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基本知识和各种理论著作,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基础,进步了党性熟悉和思想道德素质。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巨,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进步综合素质
作为一位转业军人,我苏醒地看到人生舞台已发生转变,在新的工作环境,自己又缺少工作经验,所以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积累充实自我,才能锻炼自己,进步本身综合素质水平。因此,我始终保持虚心好学的态度对待业务知识的学习。平时,多看、多问、多想,主动向领导、向同事请教题目。重点学习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捉住重点,并结合自己在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方面存在哪些不足的地方,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进步自己的办公室业务工作能力。
三、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自己平凡而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当好顾问助手:一是认真搜集各项信息资料,全面、正确地了解和把握各方面工作的展开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题目,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可能能全面、正确地了解和把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解决题目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二是领导交办的每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获得了很大的进步,成长了很多,但也苏醒地熟悉到自己的不足的地方:首先,在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进,特别是将理论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往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其次,在工作上,经验尚浅,情况了解不细,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不利于尽快成长;再次,在工作中主动向领导汇报、请示的多,相对来讲,为领导出主张、想办法的时候少。
5.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 篇五
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主力责任,发挥好基石作用,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政治学习不放松。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及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经常性学习,并努力作到学以致用,从思想上、从工作方法和业务水平上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
二、讲党性,尽职责,全身心投入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4.14地震发生后,做为一名党员干部,本人积极投身抗震救灾主战场,及时组织单位人员做好安置群众,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在伤员最集中的玉树州体育场安置区,组织医疗队救助伤病员,并根据伤员病情,及时协调安排赴外地治疗。并随时做好政策宣传、群众安置等工作。抗震救灾结束后,本人从一名党员应尽的职责出发,在做好政策宣传、拆危清墟、群众安置、施工协调、恢复生产、维护稳定等各项重点工作的同时,按照“不留败笔、不留遗憾、不留骂名”的要求,把全州计生系统灾情调查,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此项工作。
三、勤恳务实、扎实工作、认真完成各项业务工作。在业务工作中,按照“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原则来要求自己,做好表率,扎实工作,对自己本职工作和分管工作尽职尽责,落实到位。通过实地调查和了解,认真编制完成了全州计生系统的规划上报工作。同时做好灾后流动人口的管理和计生档案资料的抢救整理工作。
四、提高认识、廉洁自律,保证领导干部的良好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我坚持做到不畏困难、勇挑重担,尽心尽力工作,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积极团结和带领干部一道工作,在工作中不打折扣,率先垂范,坚决自觉地把工作和生活置于干部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用监督规范行为,用监督促进工作,做一个让组织放心、人 民满意的公务员。对自己所分管的业务,抱着对组织、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原则,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6.国家公务员登记表 篇六
1.均用16K纸正反两面印制。
2.表中内容用黑色笔填写,不得用蓝色圆珠笔、铅笔填写。3.表头“()” 栏:填“2012”; “工作单位及职务” 栏:要求填写全称; “个人总结” 栏:做到简明扼要,字迹工整;
“主管领导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 栏:一般填写为“拟评为**等次”(4个等次),2012年新参加工作人员填写为“不定等次”,由工作人员的分管领导签名,也可由单位分管政工人事的领导签名。注意:不得乱填写等次,比如“优秀”等次就需要有《奖励审批表》配套; “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意见”栏:一般填写为“同意”,由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 “本人意见”栏:一般填写为“同意所评等次”,或简单填写为“同意”,由工作人员本人签名;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备案意见”栏:由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核并加盖公章,科级领导班子由县委组织部审核盖章,其他人员由人社局审核盖章。
各填写栏的“年 月 日”需填写齐全,符合逻辑。《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填写参照以上要求。
7.国家公务员登记表 篇七
一、房屋登记所引发的争议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其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登记办法》第4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 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由此可知, 房屋登记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即行政确认。登记机构主体地位为国家行政机关, 登记错误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二,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明确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是行政争议。房屋登记错误是典型的行政争议,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非民事纠纷, 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其三, 即便是将登记机构的责任确定为民事责任, 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审理, 但最终确定登记机关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时, 仍要依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因而这种民事裁判仅有民事诉讼之名, 而无民事诉讼之实, 其本质仍为行政诉讼。如邱文兴诉广州房管部门登记错误赔偿一案, 是《物权法》实施后该地区当事人起诉登记机构要求赔偿的第一案, 走的就是在行政诉讼的路子, 结果登记机构被判按照《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房屋登记错误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备
其一, 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害是行政侵权行为, 应受行政法调整。《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及受案和审理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形成了较完整的国家赔偿制度。
其二, 虽然《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对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条是在有关国家赔偿法律规范尚未完备的情况下, 立法者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权宜之计, 属于过渡性的措施。而国家赔偿法律规范颁布后, 应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其三, 从实体法上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登记错误时, 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未规定民事责任。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1条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山东等地的《土地登记条例》都明确规定, 土地登记错误不仅要更正登记, 如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这也符合“房地合一”的原则。
三、房屋登记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缺乏相应的赔偿保障机制
其一, 《物权法》对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甚至在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都要赔偿全部损失。登记机构是行政机关, 不具营利性, 而房产一般都价值巨大, 如承担民事责任, 则需要赔付金额巨大, 关系登记机构的生存。因此, 登记机构不宜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 《物权法》虽然确立了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制度, 但对是否设立不动产赔偿基金、如何设立等问题均未作规定。因此, 如果对登记错误按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予以赔偿, 名义上虽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是由国家“买单”, 从这个角度看, 登记机构承担民事责任还不具备制度条件。
总之, 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最终取决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登记机构管理体制的规定, 而定性为行政赔偿责任更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
专家点评:作者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争议问题罗列并逐一分析, 通过对房屋登记所引发的争议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房屋登记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缺乏相应的赔偿保障机制的论述, 批驳与己方观点不同的论点, 凸显出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定性为行政赔偿责任更符合司法实践要求的正确性。作者认为, 从当前房屋登记的性质、法律依据、赔偿保障机制, 乃至于司法实践来看, 房屋登记错误应承担的是行政赔偿责任, 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整篇文章论述充分、脉络清楚, 不足之处在于还可进一步深入分析法理及其所列法条间的关系, 增强论证的力度。
8.国家公务员登记表 篇八
对此,我们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产不得转让。因此,对于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应当不予受理。第二种意见是,律师函是邮寄送达,所附材料是复印件,不仅无法辨认材料真伪,而且其主张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属未知。仅仅依据律师函阻断房屋登记程序,于法无据。因此,应告知该律师事务所及被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或通过人民法院对相关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否则,登记机构便可以受理另一方的继承权登记及转移登记申请。
对于这两种意见,我们把握不准,问:我们按哪种意见办理更为妥当。
金绍达:律师函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向送达对象发送的法律文书,律师函可以向送达对象告知相关的法律事实,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代表当事人提出要求,以便达到期望的效果。本例中,律师函向登记机构提供了以下信息:1.原房屋所有权人有非婚生子女;2.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3.如果未经非婚生子女及其监护人同意,对被继承人房屋进行处分的,登记机构不能为之办理权属登记,否则将向登记机构追究责任。
律师函对房屋登记机构并没有强制的效力。但律师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不会毫无根据地向登记机构提出某项要求。所以,登记机构应予以重视。律师函所述的内容是不是事实,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登记机构应进行审查。包括向已提出登记申请的人进行询问、要求提出产权异议者提供相应的证据等。不经审查就为另一方办理房屋登记显然是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所以,登记机构不是仅仅依据律师函阻断房屋登记。
异议登记是因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而提出的。在本例中,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仍然是被继承人,当事人对这一记载并无争议,即并不认为登记簿记载有错误。因此,不属于异议登记申请范围,登记机构不应当要求当事人提出异议登记(当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应由当事人决定,而不能作为登记机构是否受理登记的条件)。现在一方提出办理继承和转让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受理,而另一方提出的意见应作为产权异议。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就发生效力,因而,本例中的继承人实际上已经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对哪些人是合法的继承人客观上已存在争议。因此应属于权属争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在规定“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时,包括了“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所以,在这一异议被排除前,应不予核准登记。
9.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个人总结 篇九
一、职能工作主要成绩
(一)公务员日常登记正常推进。按照集中统一、高效规范的要求,审批办理了市级和四县(区)呈报的共计875名公务员登记、转正手续。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严格规范。XX年度考核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和要求,完成了对行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共计87个单位1510名同志的考核。确保年度考核工作评语准确、标准严格。
(三)公务员考录顺利实施。XX年共组织实施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计划招录50名,实招39名;公考录用公务员计划名额162名,已完成笔试、面试前加分等工作;协同市委组织部对五项目人员公考乡镇公务员61名的笔试前的相关工作。三次公考计划招录273名,已完成39人。
(四)参照管理全面展开。截止XX年,全市1182名同志参加过渡考试,按照划定的50分为合格分数线,共1117名合格,65名同志不合格。南江、通江的考核和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已经按要求全面完成了登记工作。
(五)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重点理顺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行文和档案材料,全年办理各种公文258份。依托自身知识特长优势,牢固树立以提升业务水平推动服务效能,以培养优良作风改善服务质量的理念,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以办公室为“家”,以桌椅当“铺”,高效办事,优质服务,赢得了广泛好评。
(六)中心工作扎实推进。群众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先后争取资金3万元,看望贫困户4户,支持扶贫资金XX元。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按照个人承诺,自觉提升服务水平,形成了工作严谨、作风优良、务实创新、清正廉洁的良好风范。
二、创新管理主要特点
(一)热点工作严密程序。人事调配一律列表上会,分层报批按章办理;任免职务坚持逐一对照任职时间与职级,不打政策“擦边球”;年度考核与奖惩,对应标准,不擅自扩大比例或网开一面;审核审批文稿一律按程序报签,不夹“私货”,不弄虚作假。
(二)体检医生随机抽签。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市中医院,建立体检医生专家库,采取现场电脑随机抽签的方式,产生当天的承检医生,更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公正。
(三)理论调研收获成果。撰写了调研文章《阳光下的“赛马”“选马”》,在巴中日报等新闻媒体刊用。在为“十二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建言征文中,《完善公务员管理配套政策体系的思考》被《中国人事报》首篇刊载。业余文化生活健康向上,热情讴歌时代变迁,个人在巴中日报先后刊用4个专版稿件,年见报刊达60余篇。
10.新入职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 篇十
20XX年1月我作为一名新录用的公务员,被分配到县工商所,不知不觉中,我从一个对工商工作一无所知的门外汉逐渐成熟起来,努力的向着“作合格工商人”的方向成长,回首这段经历让我深深的体会到:要想有所作为,就必须加倍努力,以学习为基础,以事业为追求,在不断的追求中充实自我、磨炼自我、完善自我。同时,我的每一步成长都离不开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也离不开领导、同事们的的关注和支持。
刚刚参加工商工作时,对单位的一切都感到新鲜和好奇!不管是单位的领导还是同事,或是其他的新员工都是那么随和轻切。他们主动的帮助我,给我鼓励,对我如何尽快适应工作与今后的人生发展提出建议!这些都使我充满感激和信心!我们所里人不多,所长是个很随和但是对工作要求严格的人,同事谷丽华对于计算机操作程序烂熟于心,翟高峰擅长查处商户的不规范行为,李保忠在处理和商户之间关系方面很有优势等等,他们身上有很多需要我不断学习的地方,他们也很热情的给我讲工作经验,总之感觉这个团队很融洽。经过半年多的工作经历,让我对工商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下面我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对工商工作的认识
以前我把工商看做权利部门,认为工商工作,就是一个字“管”,管企业,管工商户,管小摊小贩。但在实际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的工商局更是一个责任部门和服务部门,服务工商户,服务消费者,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徐镇工商所是一个基层所,也是一个很有特色的地方,辖区内驻有国家大型企业中原油田采油四厂。徐镇集是濮阳县东南部最大的集贸中心,集市繁荣,商户云集。徐镇也是濮阳县优质水稻的主要生产基地,发展了一批以“家家宜”米业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徐镇精米、香肠、粉皮等土特产在全县负有盛名。所以这里是开展工商工作特别是“红盾护农”能大有作为的地方。我想局领导把我分配到这里,其用意是让我能从多角多层次的熟悉工商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开展工作。
作为新录用公务员,就要转变服务意识,当好经济卫士,做好消保维权,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带着年轻人特有的青春活力,投入到我们的工商事业当中。
另外,要想做好工商行政工作就要积极主动的管理市场,主动的开展工作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基层所里的工作比较琐碎,如果不积极主动的找事干,许多时候就只有坐在那里“一杯茶,一张报纸”,一天的时间就过去了。所以只有积极主动的去找事做,才能算是尽职尽责,才算是不辱使命!特别是我们这样才参加工作的人,更不能不思进取、懒懒散散。更不能认为自己有学历、有文凭就当然能干好工作,工作和学校学习毕
竟是有很大区别的,只有把学习过的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又要通过在工作中发现新问题,学习新的知识,这样才算是适应了工作。
二、加强学习,踏实工作
我作为新录用人员,以前未接触过工商工作,需要一切从头学起。10月份,省局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集中培训活动,通过参加这次培训,让我对工商工作有了一个大致的全面的认识,公平交易执法、商标管理、食品安全监管、消费维权、市场管理、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执法办案等方方面面,通过学习与工作中相关的政策、法律常识,积累自己业务知识,通过公务员宗旨和行为规范的教育,使我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当然除了参加培训班,在日常工作中还要向书本学,向同事学,向领导学,向我们的服务对象学,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这里还要提到我学习态度的转变,之前我一直以为只要现在辛苦一点,把业务知识掌握了,以后就很轻松了。但是参加工作后我发现我错了,因为所里的同事,他的工龄快和我的年龄一样大,他依然坚持学习新的知识,他说:“干我们这行,要涉猎的知识面非常广,还不断有新事物出现,我只有不断的学,才能把工作干好”。我非常感谢这位老同志给我上了一课,在学习态度上,我不能抱着一劳永逸的思法,时代在发展,我需要不断的学习,无论是业务知识的学习,还是思想政治的学习,把学习当做
一种生活方式,而且要尽可能的拓展涉猎面,为以后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目前我的工作是协助其他同事完成工作任务和一些没有分配分工的琐碎事务,一般情况下,我是待着工商所大厅内,接待消费者投诉和商户咨询营业执照办理问题,填写台账,整理档案等。在农资检查,食品安全检查等专项检查时期,因为时间紧、任务重,人手有限,我也需要和所里专门负责市场巡查的男同事去各个村里走访,抽检化肥,写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导和督促商家建立食品和农资经销台帐等,这些工作都是一些看起来细小而且不易见到成效的事情,“勿以善小而不为” 看似容易,做起来难,在我缺少工作激情,松懈下来的时候,同事们意味深长的告诉我:“做我们基层工商工作的,所做的就是琐碎的事情,看起来微不足道,实际上正是因为我们加强了巡查,才能震慑不法分子,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我感受到作为工商人的职业自豪感,也深刻的体会到工商工作的重要性,促使我积极投身到工作中去,认认真真、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件事。
三、以人民公仆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人民公仆对我们来说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字眼,可以脱口而出,但是却从来没有思考过它的真正内涵以及它对公务员工作的深刻意味。入职半年多以来,形形色色的人与事已经见到了很多,大多数的领导与同事都实践着为人民服务这一要求,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的作出自己的贡献。作为一名新入职的公务员,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应该是我工作的根本和出发点,为此我会勤勤恳恳,踏实工作,回答群众询问和办理业务时耐心细致,积极主动,热情服务,并不断增长知识,提高技能,做一个不断进取、与时俱进的新时代公务员。同时,在工作中我会廉洁自律、严格执法,坚决打击一切违法违规分子,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需要改进的地方
这半年多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但我清楚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处理问题有时还存在畏难情绪,尤其表现在和一些难缠的工商户打交道的时候,总想着尽快处理掉,给自己少一些麻烦;对工作有时不够及时主动,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说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学习业务的自觉性不高,特别学习的内容缺乏系统全面性,搞实用主义,用到什么法律法规才学什么;有时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未能一次给其解释清楚,结果让工商户要多跑一趟,既耽误了时间,又损害了我们工商部门的形象等等。
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不断认识自身改进自身。一是要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不能把“为人民服务”只停留在一个口号阶段,作为一名工商工作者,需要认清自己的位置,明确工作的职责,时刻牢记“服务发展”这一主题,以便民、为民、服务于民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监管也是服务的思想,始终坚持执法围绕发展转,服务贯穿执法中,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最终目标,为我们的工商事业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二是要认真钻研、不断学习。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热爱本职工作,在工作中注意讲究方法,重实际,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把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遇到问题时要善于思考,思考的越深入,目标就越清晰,做起事来就越到位,越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把好的工作经验进行阶段性的总结,遇到的问题多和同事们交流、请教。三是要求真务实,提高效率。提高自身素养,提高工作主动性,强化服务意识。在日常监管中要认清和找准加强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着力点,拓展执法视野,加大执法力度,对日常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汇报,多和同事们沟通,善于总结和学习好的工作方法,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11.国家公务员登记表 篇十一
本文所指登记主体是指履行登记行政职能、承担登记法律责任的机构,随着机构的整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变化,登记主体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在提供登记服务、信息利用服务中登记主体应如何正确行使职能、做到依法且高效呢?首要解决的就是主体认定问题,主体的确定将直接影响登记业务的有序开展、登记结果的责任承担。
一、登记发证主体发生重大整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把原来分散在不同机构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由一个机构办理,特别是解决了房、地分离登记带来的诸多麻烦。而原来房、地登记的管理体制存在极大的不同,由此带来登记模式的较大差异。《条例》出台前,不但土地和房屋分别由不同机构办理登记,而且仅就土地登记而言,不同性质的土地权利或主体,是由不同的登记部门办理的,导致发证主体也不同。以无锡为例,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是由农委办理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发证主体根据地方性法规可以是区级人民政府,国土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可见在土地权利登记方面,形成了三类完全不同的登记发证主体,即农委、区级人民政府、县或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同样存在类似情况,在我国一些地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分别由建设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管理中,具体从事登记事务的主体有市房产主管机构下属单位和区级房管部门等多个单位,这些不同单位从事登记业务,有的是基于地方性法规授权办理,有的是受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由于这些单位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导致业务口径不一致,登记效率低下,登记风险也时时发生。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就将原来散落在各个不同主管部门的登记职能归集到一个部门行使,而原来不同政府层级的登记体制也随之得到改变、变得顺畅。根据此项规定,各地正在组建或已组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县(市)国土资源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一级机关法人,不动产登记局作为内设机构挂在国土局的地籍处;另一种是隶属于县(市)人民政府的不动产登记局为登记机构,也是一级机关法人。这种管理体制改变了原来多头登记、多个层级、多个部门分别承担责任的状态。
二、不动产登记能否授权或委托非机关组织实施
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业务范围更广、内容更复杂、登记类型更多,仅由国土局或不动产登记局内部处室部门从事登记业务是不太现实的。就无锡而言,国土局地籍处(挂牌不动产登记局)仅有3-4个人,而不动产登记业务每年达30多万份,因此必然要有专门从事登记具体事务的团队,一般各地的国土局或不动产登记局会沿袭原有做法,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具体从事登记业务。根据行政法理论,不动产登记属行政确认行为,登记中心作为非政府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登记工作、承担法律责任,还是以国土局或不动产登记局的名义开展工作呢?这要看该登记中心开展登记工作是经法定授权还是受上级主管机关的委托。由于《条例》仅规定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而未规定登记机构下属的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登记工作,因此,不动产登记局下属的登记中心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登记工作有赖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果地方性法规、规章未能就此作出相应规定的,则作为一级机关法人的不动产登记局或国土局可以委托下设的登记中心行使登记事权。登记中心作为受托登记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由熟悉法律、法规且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工作人员组成的机构。受委托的登记中心仅作为行为主体开展登记工作,虽然其基于自己的考量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但仍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而是由委托机关国土局承担诉讼、复议、赔偿的责任。
三、对外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应该如何统一
当前,不动产登记后形成的大量信息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可并利用,登记机构对于如何提供、提供哪些信息、对哪些人提供都应当按相应规定操作,从而让登记信息在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时不至于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前,由于各地对登记簿和登记档案管理模式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提供主体,如有些地方在房产管理局单独成立房产档案馆,作为登记信息保管主体提供对外利用,有些地方由从事具体事务的登记工作机构(受托单位或被授权单位)直接对外提供信息利用,还有的只是内设机构即档案科对外提供信息。由于提供信息利用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对信息的查询利用理应遵循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的合法首先表现在作为提供信息的主体应统一化、合法化,由于登记簿的管理归登记机构,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利用,这也意味着不动产登记、登记簿管理、登记信息利用的相关职能都是由登记机构行使的。因此,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提供信息只能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名义,而不能由登记机构的内设机构或其他非登记簿管理单位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信息。
四、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主体如何确定
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对于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确定登记主体基本原则。在各地行政区划调整中,难免会发生土地所属行政区的变化,当土地所在行政区发生变化时,则该土地自然应由变化后所在行政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涉及到不动产特别是同宗土地分属于不同行政区的,尽管《条例》规定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但实践中,从便于登记簿记载、整体管理和公示一体化、行政诉讼的需要,应当商定或指定由一个县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12.国家公务员登记表 篇十二
一、问题的提出
某市房产登记机关由于历史原因发现某处房屋存在两次“合法有效”的权属登记, 即通常所说的“一房两证”, 且在第二次登记后, 当事人将房屋抵押给商业银行, 获得抵押贷款23万余元。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 避免重复登记的房屋再次转让或出现抵押情况, 损害交易第三方或抵押权人的权益, 当地登记机关根据本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以“房屋产权存在争议, 尚未解决”为由, 对上述涉及“一房两证”的房屋进行暂缓登记。但由于当地暂行办法中并未明确暂缓登记的程序, 登记机关在暂缓登记后并未以任何形式告知申请人。 (暂缓登记的效力在于暂缓期间, 上述房屋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及他项权登记) 。
由于暂缓登记后, “一房两证”的问题并未能在短期内顺利解决, 同一套房屋第一次登记的权利人以房管部门“查封”其房屋, 影响其处分自有房屋、损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当地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后, 认为登记机关以“权属争议”为由暂缓登记涉嫌“一房两证”的房屋, 限制第一次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抵押、转让其房屋, 实质上侵害了房屋所有权人收益、处分其房屋的合法权利。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 登记在先的产权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而第二次登记无效, 应通过撤销第二次登记的办法解决“一房两证”的问题。因此, 法院判决登记机关解除对第一次登记房屋的暂缓登记。
上述案例引发我们对暂缓登记法律适用的种种思考。在对暂缓登记适法性的讨论之前, 让我们先了解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暂缓登记的相关规定。
二、不同地区对暂缓登记规定的比较研究
最早对暂缓登记有明确规定的国家规范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57号) (下称《办法》) , 其中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权利人 (申请人) 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 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此处规定的暂缓登记, 是在权属登记过程中, 因特殊情形出现无法按规定期限完成登记程序, 而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进行的暂缓登记。此暂缓是对登记时间及登记程序的暂缓, 是权属登记过程中发生的中止情形, 并非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行政管理手段。而国内各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所界定的“暂缓登记”与建设部《办法》的上述规定有异。
1994年7月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1995年8月施行的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45号) 均对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不得转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未明确以何种形式限制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进行转让。另外, 在办理权属证书遗失补证手续时, 按照《办法》第35条 (按99号令修改后的序号) 的规定是“……无异议的, 予以补发”。在产权人发布遗失声明之后、或是在遗失补发公告期间, 经常会有第三人就此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遇到这类情况, 通常的做法是暂缓办理遗失补证登记, 待异议双方协商统一意见后再继续办理。但是对于暂缓办理的期限, 产权人曾提出异议。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找到相应的依据。登记实践中, 要实现上述规定, 明确操作方式, 需要暂缓登记这一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对上述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这里列举以下国内各地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予以暂缓登记”的相关规定。
1.《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尚未排除的,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 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规定:“产权有争议的房屋暂缓登记”。
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产权有争议或者不清晰的,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规定:“所有权不清的城市私有房屋或者前条所列文书、资料不全的城市私有房屋, 暂缓登记。暂缓登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7.《河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不清、证件不齐的;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延期登记的决定”。
8.《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产权的争议, 尚未解决的, 暂缓登记”。
9.《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规定:“对房屋权属存有争议的, 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 按照规定需补办手续的; (二) 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房屋产权转移、变更, 设定抵押、典当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10.《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房屋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上述各地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 予以暂缓登记的规定大同小异 (福建、南京规定的暂缓登记另有其义) 。虽然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 上述有些地区的规定已经废止, 有些地区仍适用上述规定, 但无论沿用与否, 对于暂缓登记的适法性及施行暂缓的登记程序的研讨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上述地方性规定除成都、沈阳外, 均规定暂缓登记要在受理后一定期限内作出, 且需书面通知申请人;而《青岛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更是明确规定, 暂缓登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因此, 可以认为上述地方规定是为实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得转让”的施行性规定, 是为实现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具体规定。既然立法合法性毋庸置疑, 本文案例中登记机关因暂缓而败诉, 恐怕是程序性问题所致。
三、暂缓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衔接
《物权法》对暂缓登记并未涉及, 而是确立了异议登记制度。由于即将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也未对暂缓登记有任何规定, 暂缓登记在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部规章的层面恐无立足之地。而之前各地方规章对暂缓登记的规定与《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 (草稿) 的规定并不冲突, 能否继续适用, 发挥限制争议房产转移的积极作用还有赖于地方性规定的存废。对于保留暂缓规定登记的地区, 笔者建议对暂缓登记的程序进一步明确, 如暂缓登记是在登记受理以后审核过程中还是在发现权属存在争议之后权利人申请转移、抵押登记之前;是在受理登记后一定期限内作出暂缓决定还是在发现权属争议后, 利害关系人申请后一定期限决定;作出暂缓登记后以何种方式送达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暂缓登记的时限如何。如无法明确上述具体问题, 暂缓登记恐怕始终存在行政败诉风险。
而对于废止了暂缓登记的地方房管部门, 做好暂缓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衔接, 确保异议登记合法、有序的进行, 尤为重要。
《物权法》第19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 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可见, 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手段, 更正登记才具有终局性。
四、异议登记制度的建构
异议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事项与实际状况不一致时, 可以持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文件, 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申请。从异议登记的定义来看, 可明确三点:一是规定了提出异议的主体, 必须是与异议的房屋所有权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对象;二是异议的对象, 是已经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的房屋所有权人;三是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不相符合, 并有可能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登记制度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
1.适用于记载于登记簿的房产登记。该制度仅适用于对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房屋所有权真实性的异议, 不适用于其他房产权利。
2.破除善意取得制度。异议登记的功能是警示第三人, 即申请人通过登记册上异议登记记载, 向可能与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的第三人发出警示信息, 以阻断可能进行的交易。这一警示通过登记册向与这一争议权利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明示其行为风险, 将会促进有关第三人慎重处理可能进行的交易行为, 以避免因登记册记载的权利状况被改变而导致的交易风险。从逻辑上推断, 不顾这一警示而继续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有可能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恶意行为而致败诉。
3.异议登记的时效性。《物权法》规定, 异议登记期为15天。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表明, 异议登记仅为权利归属争议当事人进入纠纷处理程序前提供过渡性保护, 为其进入纠纷前处理程序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
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 使原来已经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如果长期维持这一状况, 显然会对真正的权利人造成损害, 也违背了设置不动产登记簿的本意。因此, 对此要规定除斥期间, 即给产权异议以一定的有效期限。产权异议的有效期限自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 产权异议的有效期限届满, 产权异议的效力即告消灭。如果申请人确实还需要对该房地产权利进行限制的, 应在产权异议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而不能再次提出产权异议。
4.异议不当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真实权利人因他人滥用异议登记而受到损害, 一些地方规定“异议登记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期满失效后, 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登记的, 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对于恶意利用异议登记程序的当事人, 如果造成真实权利人损失的, 应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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