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处置

2024-09-30

不良贷款处置(通用8篇)

1.不良贷款处置 篇一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调研问卷

为贯彻陈书记在半年工作会议‚换思想,下重药,动‘杀手’,全员行动,开创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新局面‛的讲话精神,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对全县创新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进行调研,消除怕担责任的思想,怕吃亏吃苦的思想,实现全员发动,出谋、献计、流汗,实现全员参与。请对以下命题作答,配合调研,谢谢参与。

1、各社是否制定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方案是否有助于清收工作。

2、是否有按村张榜公布不良贷款客户名单计划。

3、清收是否考核到人,是否有清收进度并定期公布,是否已实行考核。

4、是否有需要上划托管不良贷款要求。对托管清收有什么好的意见和想法。

5、五个逐户逐笔工作是否到位。①对不良贷款逐户逐笔登记造册; ②逐户逐笔说明原因; ③逐户逐笔界定责任; ④逐户逐笔落实清收措施; ⑤逐户逐笔问责到位。6、2010年沉淀3万元(含)以上贷款笔数多少,金额多少,2011年清收计划多少。

7、逾期贷款是否进行动态管理和提前预警。(要求:到期前一个月预警催收,到期后一个月内进行清收,到期2-3个月内强制清收。)难点在哪?

8、不良贷款清收中接收和处置抵贷资产的权限怎样设置为宜。

9、是否存在冒名贷款,冒名贷款是否要求借助公安力量清收。

10、是否有需要通过诉讼活动清收不良贷款,准备什么时候进行,有多少户。

11、损失类贷款核销准备工作。确实无法收回的损失类贷款有多少,其中死亡绝户贷款多少,破产企业贷款多少。

12、有什么其它好的清收办法。

2.不良贷款处置 篇二

其中, 在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方面, 近期多家机构研究报告都已提示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风险正在上升。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最近的报告提出, 在已经披露该项数据的上市银行中, 工行、中信和民生的小企业不良率2012年末已上升到1.55%、1.59%和1.55%, 远高于这3家银行整体贷款不良率0.85%、0.74%和0.76%的水平, 小企业不良贷款风险控制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

对此, 财政部金融司表示, 未来综合考虑中小企业贷款重组减免、呆账核销和绩效评价等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的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 研究完善中小企业相关政策, 特别是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政策等, 更好地发挥财税政策撬动社会资金投向中小企业的杠杆作用。

相关专家认为, 未来政府应当在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风险控制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 如鼓励各地政府设立风险化解基金消化不良贷款、减征小微贷款利息收入税负等。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 未来应制定更灵活的专项管理办法, 引导银行贷款流向中小企业。

而在财政支持涉农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上, 财政部表示, 过去已开展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和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据统计, 截至2012年末, 财政部门已向试点地区9844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了奖励资金119.47亿元, 中央财政也已累计向全国95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31.53亿元, 向1292家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拨付补贴资金4.67亿元。未来将在巩固政策效果的基础上, 稳步扩大和进一步细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正向激励和导向作用。

3.不良贷款处置 篇三

摘 要 简要介绍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从银行自身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内外两方面分析不良贷款的成因,重点探讨了国有商业银行如何通过政府力量和市场手段来处置不良贷款的模式。并提出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需要配套的政策支持。最后分析了不良贷款对经济的影响,只有在消化现有不良贷款的同时,预防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才能在根本上解决不良贷款对经济的影响。

关键词 我国商业银行 不良贷款 成因 处置方式 相关政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

1.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责权划分不明晰,金融监管乏力。许多商业银行沿用了行政管理手段,加上风险和利益机制不对称,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对资产的考核手段与承担责任不明确,使银行缺乏风险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更缺少预防信贷资产损失的有效手段,很多决策者违规经营和违反贷款审批程序,致使贷款易放难回。

2.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产生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大量而且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的频繁调动和资源配置上的粗放式的经营管理,使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顾自身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缺乏市场调研和项目可行性分析的情况下,盲目扩大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了双重的滚动性的负效应。

3.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我国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十分脆弱,一些地方政府也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位置,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少官员缺乏大局观念,只考虑地方、部门利益而置银行于不顾,暗地里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同时,由于存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保障,致使依法惩处、打击不力,助长了“失信毁约”的蔓延。

二、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

(一)通过政府力量处置不良贷款

1.注入公共资金,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因此依靠财政注资来部分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符合历史的事实。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已先后向建行、中行注资450亿美元和农行、工行注资400亿美元,以弥补其资本金不足和提高其流动性,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在本市场筹集了大量资金,在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将筹集到的资金部分用于清理不良贷款,有利于减轻银行的债务负担,提高经营效益,以便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2.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资产处置任务已完成过半,但剩余资产的绝对规模仍然较大,且资产形态多样,债务人状况复杂,处置环境差异大,以及总体价值呈加速贬损趋势。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中,运用了多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已具备相当的经验。再者,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借助于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专业机构的力量,对于全面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我们应进一步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作用。

(二)通过市场手段处置不良贷款

1.不良贷款打包出售。参与债权交易的银行,根据自己的债权情况,可在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专业市场上挂牌出售债权,出售债权的价格可依据债权的风险程度以及所附带的现金流确定,出售方银行与购买方可通过招标竞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最终的转让价格,以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出售方可迅速收回资金,提高其流动性,购买方可以低于债权账面价值买断出售方债权,实现出售方和购买方的双赢。

2. 产权多元化。通过市场化解不良资产的最主要的手段莫过于产权多元化的市场基础与组织结构。对于资本金普遍不足、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在政府注资后引入外资、国内机构企业、甚至个人投资者是增加银行资本金、促进产权多元化的必要手段。因此,产权结构多元化对于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信贷业务的预算约束硬化、阻断政府干预、消除银行的政策性职能提供制度基础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内外经验,必须注意的是,产权多元化改革不能等待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存量完全解决后再进行,在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伴随着银行资产的重组和实质性改革的进行,否则就会成为银行资产的大甩卖,鼓励社会的逃废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产权多元化相对于现有不良资产存量的处置更为重要。只有在银行形成理性与审慎的经营风格后,银行才能被赋予贷款豁免等更多的自主处置手段,社会信用环境才能得到改善,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不良资产的产生才会得到有效抑制。

3.通过自身力量化解不良贷款

第一,积极纠正自身异化行为。一是要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风险意识。二是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不良贷款及其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彻底摆脱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三是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的各种处置方法,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把不良贷款降到最低水平。

第二,建立抑制不良贷款增量的有效机制。一是实施银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以个人责任成本制约权力失衡。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信贷交易责任量化制度,让承担责任的大小,同其权力的大小成正比。按参与信贷交易的权力大小划分责任区间,对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一追到底。二是改革贷后日常管理制度,变软约束为硬约束。银行把贷款投放给企业,贷款使用的主动权基本上握在企业手里,银行对贷款实际使用的监督不仅是事后的,而且是被动的,致使一些贷款使用不当,危及了贷款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贷款的贷后日常管理,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管理,建立对贷款单位从贷款发放起始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截止的全过程的贷款使用情况日常硬约束管理制度。三是改革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变侧重贷前测控为全过程控制。目前各行贷款风险意识显著加强,但主要侧重于贷前测控,既重视贷前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风险度测量,这对于优化贷款投向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贷前、贷时是效益好的单位,贷后有可能因市场变化或经营管理不善而变成效益差的单位,因而发放贷款的风险度有可能增大。因此,只重视贷前测控,轻视贷后监控,仍不利于降低贷款风险。只有对贷款进行全过程监控,贷后定期(如分月或分季)和不定期(如当单位出现重大变故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风险度和还贷能力测算,并以此作为调整贷款投向、是否采取信貸措施的依据,才有可能较好地防止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

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需要配套的政策支持

(一)优化宏观环境

1.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建立成熟和健全的市场机制,为及早实现市场处置创造条件。健全各种配套制度,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只有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资产风险。

2.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从根本上构建市场机制的信只I基础。信用环境是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础,必须尽快启动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信用工程。一是加强诚信教育;二是制定严格的惩罚性制度;三是加快信用信息采集数据共享的建设,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

3.调整融资结构,加快投融资渠道改革。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企业融资渠道单一,银行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主要中介,不仅使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减弱,而且由于企业的经营风险集中向银行体系转移,给商业银行信贷质量也带来很大的威胁。今后融资改革的一个重点应该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中小金融机构,给企业更多的融资渠道,逐步减少银行贷款占企业融资的比例。

4.制定关于不良贷款的专项法律。在不良贷款处置环境中,要有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作保障。通过立法赋予国有商业银行依靠市场处置不良贷款的功能和能力,提供不良贷款处置的政策保障、权力保障和处置便利,努力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

(二)完善微观层面

1.机制、制度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建立起精简高效、运作顺畅、反应灵活的组织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流程,积极进行信贷管理机制创新,如全面推行信贷审批人员资质认定制度,优化信贷流程等。建立不良贷款的早期预警机制,对资产风险状况进行真实、科学的揭示和反映,加强资产保全经营管理体制创新力度,对不良贷款实行集巾化、市场化、专业化处置,实行公司化運作,是资产保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2.业务创新。全面提高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化水平,实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要在充分利用和挖掘催收、以物抵债、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手段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处置的原则,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积极探索运用债务重组、资产推介、转出售、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加强不良贷款的整合重组,以打包方式为主,实施集中批量处理处置,努力降低处置成本。国有商业银行要打通政策的瓶颈,引进外国投资者及先进的技术和经验,研究国际处置不良贷款技术。从而产生新的思路。

3.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与问责机制,为控制不良贷款风险提供人员保障。实行管理者股票期权有利于将银行高层经理人员和特殊员工的利益与银行的长远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大大减少代理成本,鼓励高级管理人员更多地关注银行的长期持续发展,而不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最终从根本上降低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另一方面,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要切实强化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

四、结语

深化改革是有效防止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本途径。此外,加强央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外部约束,是防范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外部防线。同时切实加强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以便及时发现不良贷款。从长远讲,严格依市场经济竞争上市。切实加强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力度,以便及时发现不良贷款。希望通过这些手段在消化现有不良贷款的同时,预防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根本上解决不良贷款对经济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51.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表,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200904155E004A7A0C32938AFF571355750A6800,2009-7-17.

4.不良资产处置 篇四

作者:王之栋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06期

不良资产对企业来说不像一定“良性”资产那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不现金那样给企业经营提供“血液”,但不良资产作为企业的一个问题却也不可忽视。它处置妥当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处置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或危害。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何为不良资产:1.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2.从资产本身与本单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果是本单位上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与主营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使不是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强的变县能力也不该归结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三、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客观上存在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这是因为:第一,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房地产法律关系等等,对这些复杂法律关系的任何不正确判断和疏忽闪失都可能构成一种法律风险。第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无效依法只能是法

龙源期刊网 http:// 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的和参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资产处置工作中,我们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不是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的,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进行的,这样资产处置本身就包含了产生法律风险的客观可能性。由此可见,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律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这项法律风险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在确保资产处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把这种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降低风险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资产。笔者认为,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对特殊资产处置更要按相关规定办理,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如:危险品处置要按相关要求审批,交易对象要有相应资质;房产、土地、车辆处置要办理产权及相关过户,否则不但资产处置后不但使用原单位未受益,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或危害。

资产处置有关协议、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是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二是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对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议通过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以逃废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协议的内容要尽量详尽,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逐一进行说明,所列条款要有可操作性。尤其对违约责任要对能出现的情况均作出相应的可操作的责任约定。如:乙公司对外处置车辆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购买均不得解除合同。这样约定虽然看似免除的了责任和风险,但可操作情况不强而且会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将约定改成,发生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均有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但具有可操作性,又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议与展望

龙源期刊网 http:// 由于不良资产处置具有复合性、多层次性的特点,因此,在运用本所所述的具体处置方式时,如何达到处置最大化,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技术分析。如:以物抵债:如何合理预期抵债品的变现能力和设计有效的保护措施。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如何准确预测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将不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实物资产通过追加投资的方式使其功能得以恢复、显著提高其资产价值,从而使其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提高,达到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目的。实物资产出租:如何因资产类别不同而合理地确定租赁期限以提升出租资产的价值。拍卖:如何确定合理底价,控制费用。尤其是协议转让及折扣变现:如何做好尽职调查,了解各买家的资金财务状况,考虑市场综合因素,确定底价,协商谈判。如何制订一套规范完备的程序,杜绝操作的随意性,科学合理打折,公正、透明。这都是具有相同之处而又都不相同的问题。

5.不良资产处置实务 篇五

不良资产 03月31日 11:16

不良资产 资产处置 分类 :财经

债权人为保守商业秘密或出于其他目的(例如偏帮某一准买家),有意不详尽披露项目相关信息;或者,因项目众多,债权人的确也难以掌握资产包的详细信息。从单个资产包或项目来看,表面有价值的信息往往不多。

A、投资者从事不良资产行业的一般流程和基础准备

通常情况下,资产包内各个债权金额、债权效力、担保情况、可供处置的财产、隐匿的财产、债务人背景、处置的障碍等等,基本上都是碎片化的信息,投资者难以从现有材料中收集成系统或有逻辑关系的数据。另外,相关信息也存在时效、地域、真伪、不确定等因素,千差万别。

因此,投资者应基于其投资动机和目的(例如受偿、以物抵债、化解历史问题),营造人脉圈子并提升相关技能,从纷繁庞杂的信息中过滤、筛选切合自身需求的项目,初步确定拟投资的标的。

(二)尽职调查

调查的内容通常包括拟投资项目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数额和效力、核心资产的价值大小、债务人的背景、实现债权的障碍等等,专业性非常强,一定要有专业团队跟进。尽职调查的结果是投资者考虑报价、预计回报和回收周期、确定处置措施(退出)的基础,直接决定投资成败。

(三)资金募集(募)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不良资产行业从事的是金融资产买卖,交易金额巨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而且通常资金方对回报的期望值较高,投资者单靠自有资金一般难以承受(即使是四大AMC也需融资),因此,投资者的募资能力非常重要。

在购买之前,需专业人员对资产包进行估值,并视资金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设计交易结构。

(四)购买债权(投)

在购买方式上,民间投资者可以协议方式向其他民间投资者购买债权(即二手包),以及以协议方式向金融企业或AMC受让个别债权的收益权;而地方政府或国企也可以协议方式从金融企业或AMC购买到债权。除前述情形之外,投资必须经过拍卖、竞价、竞标等公开途径才能受让债权。

(五)债权管理(管)

日常管理中,投资者需有专人及利用大数据、软件系统等技术作为辅助,处理相应事务,包括建立档案、信息管理、时效管理、团队管理及分工、合作处置团队选择及管理、挖掘潜在买家及拆包转售、寻找能提供债务人信息的来源、紧急事务处理,以及团队的技能培训、完善业务操作指引等等。

(六)债权处置(退)

也就是投资者购买债权后如何退出及实现赢利,通常方式包括:债务人主动还款(含分期还款),减免债务后双方和解,诉讼(强制执行)清收,以物抵债,对债务人重组盘活,债权转股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或清算,追加偿债主体,转让债权,资产证券化等。

信息储备是投资者介入不良资产领域的前提。为此,第一,要自建数据库,分别建立债务和财产数据库,收集各类资产、债务信息,分门别类,能利用搜索工具快速寻找、匹配;第二,需擅长利用第三方数据库(例如裁判文书网、政府网站或某些收费网站)搜索信息;第三,要擅长筛选、核查信息,各类信息五花八门,真伪难辨,价值各有不同,需有能力也讲效率地从中筛选具价值的信息。

(二)团队准备

专业团队主要是指律师团队,也包括具有重整、重组、谈判、估值、交易结构设计、投行、数据挖掘和分析、资产管理以及营销技能的专业人员。另外,对于一些工作量较大的事务(如到工商局查档、资料录入、现场查看等),可以外聘团队(或散工)来辅助完成。

各个团队作用不同,例如,律师团队既能参与尽职调查,收集、掌握第一手信息,抢占投资先机,也能参与案件代理以深挖核实关键线索,为购买债权打好扎实基础,更能在债务人不配合的时候采取法律手段清收;在需要对债务人重整盘活时,需要有投行知识以及商务谈判的人员参与;在购入大资产包时就需要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拟拆包转售的时候就需要营销人才推销等;在收集信息、建立数据库的时候就需要数据挖掘、数据研究分析的人才,等等。

(三)资金准备

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筹、借贷、合股、有限合伙、与第三方(含基金)合作(股),吸收天使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等;如果属于大企业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增、发债等方式。

目前,国内投资于不良资产行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传统资管行业的机构大资金(如养老机构、保险机构、财务公司)等则较少投入。

在资金的运用上,投资者如对项目确有信心,在自认为可把控风险、把控处置进度的情况之下,可以利用资金杠杆,通过与原债权人协议,以分期付款、延后付款、收益分成等办法充分发挥已投入资金的效能。

另外,资金门槛也是排除其他竞争对手的有力手段。当年四大AMC拟转让的不少资产包金额巨大,当时只有外资机构(如高盛、摩根士丹利、花旗等)才有实力参与,国内投资者鲜有加入竞争。因此,投资者如果能够快速筹集巨额资金,在组包(勾包)、议价、排除对手等方面将具有明显的优势。

(四)人脉及关系网准备

同时,基于国情,投资者如能掌握原债权人不具备的(人脉)关系,在信息核实、资产处置过程中往往有立杆见影的效果(关系到位的,往往一个电话就能将久拖不决的事情办妥)。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律师,中介机构(评估行、拍卖行、测绘所),银行或AMC的高管或经理,政府(尤其是国土、规划、房管)职员,政法(尤其是执行局)干警,私家侦探(在查询公民信息、活动轨迹、家庭成员构成等方面有奇效),土豪金主等等。

(五)保持对信息的敏感度

为此,投资者需时刻保持对不良资产行业信息的敏感度。例如,从宏观角度来看,需对新颁政策、新增司法解释、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惯例、行业信息等坚持学习和研究,提高应变能力;从微观角度来讲,需养成时常留意报纸、媒介、网站涉及不良资产行业的债务、财产、资产处置等方面信息的习惯,并对信息加以收集和整理,举一反三,在债务、财产的匹对、搜索、筛选及领悟方面下功夫,才能创造和抓住投资机会。

B、不良资产包交易双方有哪些

由于多方面原因,社会投资者一般难以直接向国有商业银行购买债权。个别时候,国有商业银行也有可能在产权交易所通过挂牌的方式转让其债权(一般委托北京、天津、上海、南方、重庆等几大产权交易所)。

而社会投资者想向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购买不良资产,也是困难重重,一方面银行要价通常较高,兴趣也不大,另一方面受监管限制,一次性只能转让10户以下债权,而且程序繁复、耗时很长。

所以,即使社会投资者看中了某银行的某笔(批)不良资产,通常只能商请一间AMC出面与银行商洽,交易完成后再依公开程序转让给投资者(即通常所说的“过桥”或“借通道”)。【注:通过“过桥”方式,不能保证准买家能百分百购买到该项不良资产,有时候会遇到第三方“阻击”而失手】

(二)AMC

分为国有四大AMC(即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属央企)和省级地方AMC(目前全国已逾20家)。

四大国有AMC是国内不良资产最主要的供应方,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因此,社会投资者如有意介入不良资产领域,需刻意与前述公司建立及保持良好沟通渠道,为获取信息、提高转让效率等创造便利。省级AMC,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而且,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但奇怪的是,虽然有前述转让限制,但地方AMC依然将其手头上的债权对外转让给社会投资者,而司法机关对此也予以确认。据闻,各地方AMC目前正积极游说,希望主管部门修改上述《办法》中“不合理”的条款。

(三)政府专门成立或指定的国企

以前各地均有诸如“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历经商海沉浮,前述机构涌现了大量不良资产,甚至个别出现兑付困难。为避免出现群体事件或挽救企业,地方政府会筹资后指定一家当地有实力的国企收购前述机构的不良资产以解决危机。例如广州金融控股集团就被广州市政府指定收购了原广州银行的不良资产。

还有,出于控制相关行业或欲掌控特定区域的抵押物,避免资产流失,部分地方政府(或国资委)会指定一家国企以协议方式从四大或地方AMC受让某批次的不良资产(债务人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例如,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通过协议方式,从东方公司广州办手头上受让了一个数百户的资产包。

上述单位受让不良资产包后,在处置过程中需对外再次转让而形成供应方。

(四)社会投资者

随着大量资本涌入,不少民间的投资者(个人或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都从金融企业或AMC处购买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包(例如海岸投资)。这些资产包的处置方式之一就是整包或分包、分笔再次转让,俗称“二手包”、“三手包”,也构成了资产包的供应来源之一。

(五)其他

而随着经济形势不佳,部分融资类企业(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也会产生一定数量的不良资产拟对外公开转让。

了解哪些人是不良资产的潜在买家,对于卖方,一方面有助于寻找挖掘准买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洞悉对方的目的而掌握定价、还价、议价的主动权;对于买方,一方面可谋求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在自身无法推进项目时也可寻找、挖掘下家承接(从而脱身);对于律师或中介机构,可识别、选择客户,向其游说及推荐项目,从中寻找合作分成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机会。

哪些人会是不良资产包(项目)的潜在买家?总结如下:

(二)掌握政府信息的人

(三)知道案件内幕的人

(四)有高明处置手段的人

这些都是本领高强或神通广大的高端人士。

(五)有专业技能的人

(六)有良好社会关系(人脉)的人

与政法界有关系的人,适合购买因司法腐败、债务人对抗或执行效率低下导致久执不决的债权。

能摆平地方关系的人,适合购买因村镇、村民、恶势力阻挠执行的债权。

(七)欲控制或联手债务人的人 这些都是心谋远虑的人士。

(八)债务人的债务人

例如,债务人自有物业的承租人,可以考虑购买债务人的债权后以享有债权为由抵销租金(不再交租),或者通过关联人购买债务人的债权后,承租人主动将租金上缴法院转付买家。另外,房地产公司有拖欠工程款而该施工方刚好拖欠债务的,前者也可以购买施工方的债权来对冲债务。

(九)债务人的关联人

上述人士是目前购买不良资产的主要客户,其目的各不相同:

有些为化解历史问题,例如想掩盖当初骗贷、贿赂、假担保、假公章等黑幕。有些是发迹了,良心发现,饮水思源,但又不想足额还款,于是以回购债权的形式消化。有些计划以所购债权作掩护抢先查封或处置债务人未显露的资产,之后恶意不处置,或者快速偿还或以物抵债(相当于转移财产)。

有些计划回购债权后,在特定案件中申请参与分配或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来逼迫其他债权人让步。

有些以避税为目的,买方与债务人相互配合以偿还利息、或自主确定以物抵债的价格等手段作关联交易,通过转移利润或资产来灵活避税。

有些以洗钱为目的,买方购入债权后,暗中向债务人输送款项用以还款给自己,从而隐性地洗白了款项(有《债权转让合同》、《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等作证据)。

有些是债务人(已被查控)财产的共有权人,趁机购买相关债权,在法院处置该查控财产的时候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以物抵债,提升对该项财产的掌控度。

(十)债务人的仇人

(十一)同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抵押权人,因预估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其债权,拟购买其他债权继续受偿;或者,因抵押物被另案首先查封、处置不了,被逼购买首封债权。

最大债权人,拟收购全部债权对债务人形成“大包围”,以便掌控谈判权、执行款分配权,尽力排除其他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可能从而快速受偿。

其他与债务人有粘连的债权人,例如留置权人、(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队、发包人、出租人等。

(十二)地方政府

另外,地方政府其实掌握某些国企、集企的家底,知道“烂船还有三斤钉”,该等企业尚有相当的偿债能力,于是利用其政府身份向AMC压价,通过协议强买相应的债权(输少当赢)。

还有,地方政府拟对特定区域(如新城、开发区)进行整体规划及建设,需要购买在该区域有查封物、抵押物的债权,以掌控大局。

(十三)欲扩大自身资产规模的企业

(十四)欲搞资本运作的企业

(十五)资金充裕、欲逆经济周期投资的主体(十六)预先安插处置障碍的人

还有投资者购买有首封权的债权,之后恶意不申请法院处置,拖延时间,希望在今后购买更大债权的时候占据议价的主动权。

上述投资者的目的都是谋求稍后购买更大、更有价值的资产包(或实物)时占据主动权、议价权,阻碍或排除其他竞争对手,属于高手布局。

(十七)与银行作利益交换的人 C不良资产交易过程简述

投资者建有数据库的,在匹配了债务及资产线索并且经初步调查后,挑选一些价值较大、经初步尽调认为线索较可靠的项目与债权人商议。

(二)有特殊背景而勾包

(三)根据债务人清单找到财产而勾包

(四)有特殊目的而勾包

例如上述第二期所述,投资者出于十余种不同目的而向债权人商议勾包。

二、转让方的组包模式

包括:转让方完全按照准买家提出的清单而组包;准买家虽然提出清单,但转让方将个别债权(或实物)搭配进去组包;转让方按照自身需要将不同地域、行业、类别的债权或抵债实物等混合组包向社会推介,买方随机竞买;准买家提出要约邀请,买卖双方协商按地区、行业类别而组包。

三、交易模式

(一)委托产权交易所挂牌

金融企业较喜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方几大产权交易所,或者淘宝的不良资产交易平台上将资产包挂牌交易,整个挂牌交易周期一般达二个月。

(二)拍卖

在资产包拍卖时,价高者得。

(三)竞价

(四)竞标

(五)协议转让

(六)转让壳公司的股权

(七)资产包作价入股

这种模式较新颖,债权人以购买该资产包的总成本换算为100%股权,买家按原价(或溢价)向其支付一定款项受让部分股权,双方合股后按照相关约定处置资产包。

四、买家勾包时的交易流程

(一)要约或要约邀请

准买家主动向转让方发出购买意向函,或转让方刊登转让公告后准买家向其发出意向函。

(二)谈判及阅档

(三)竞买或协议

(四)签约

(五)付款

(六)债权转让通知

(七)交收债权资料

(八)变更诉讼主体或其他

五、交易过程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优先购买权

如果是由金融企业或四大AMC转让涉及国企的债权,都应履行一个通知有关方面(出资方或国资委)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否则,债权转让后,极易被债务人进行抗辩,轻则拖延债权处置时间(债务人趁机转移财产),重则导致债权转让无效。

(二)关注转让协议的效力

(三)以合适的主体购买

(四)考虑交易时间长短

(五)如何排除竞争对手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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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人不良资产处置范文 篇六

第1期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处臵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编者按:个人不良贷款笔数多、金额小、分布散、清收执行困难,是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难点之一。近期,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对个人贷款进行了专题调研,系统地提出了清收个人不良贷款的多种路径,其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都很强,现予编发,供各行在清收处置个人不良贷款的实践中参考。

对个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路径的探讨

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王全刚等

个人贷款是银行资产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速,由于主客观等多种原因,部分个人贷款形成了不良。个人不良贷款金额小、分布散、管理难、清收处臵难度大,是不良资产清收处臵中的难点。有鉴于此,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围绕个人不良贷款清收处臵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认为,以下几种方式是清收处臵个人不良贷款的较好路径。

一、个人不良贷款的十种清收方式 依据是否通过法院诉讼执行渠道,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方式可以分为非诉清收和诉讼清收两大类,其中非诉清收包括催告催收、联合清收、委托清收、政策清收和处臵清收等五种方式,诉讼清收包括公证清收、仲裁清收、起诉清收、悬赏清收和刑事清收五种方式。

(一)催告清收 催告清收,是指债权银行在个人贷款出现逾期后对各债务人采取催告方式督促债务人偿还逾期贷款的清收方式。

1、催收对象。

一是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含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如承诺承担房产回购义务的开发商、承担履约车贷险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等;二是债务人(个人)的亲人,如债务人的配偶、父母、岳父岳母、成年子女;三是债务人(个人)所在单位;四是社会群体,通过采取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方式进行社会催收。

2、催收方式。

包括短信提示催收方式、电子邮件催收方式、电话通知催收方式、上门督促催收方式、邮寄催收方式、媒体公告催收方式、律师函维权催收方式、公证证明催收方式、征信威慑催收方式等。

3、催收时机。

凡贷款发生逾期的,都应进行提示催收,如可采取短信提示、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二期以内的贷款,至少应向债务人催收一次;逾期三期以上(含),应采取书面方式如邮寄方式、上门催收、律师函等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并可以考虑追加债务人的亲人、所在单位为催收对象;连续逾期六期以上的,可以考虑采取媒体公告方式进行催收。对债务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可以向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预留的联系地址发送特快专递催收函或者申请公证员到该预留联系地址进行公证催收。

4、特殊形式催收

主要是指公司律师函催收,即利用行内执业公司律师的资源优势,对逾期个人不良贷款采用律师函的方式进行权利主张。

适用对象。对于逾期三期以上(含)或者因债务人违约、行内管理要求需要提前收回的个人贷款,可以采用向债务人寄送律师函的方式进行催告。

适用程序。对于债权行本行有公司律师人员的,可以由该公司律师拟订律师催收函,经营业部审核并报省分行公司律师部签章后向债务人进行催告;对于债权行本行没有公司律师人员的,债权行可向营业部法律事务部申请,由营业部法律事务部指派行内公司律师拟订律师催收函,报省分行公司律师部签章后向债务人进行催告。

5、催告清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催收函的内容。债权行在起草催收函时,应在催收函中明确注明具体的逾期贷款本息数额,并可以将逾期罚息数额予以单独列明,以表明逾期成本的增加。同时,在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时,可在函件中进一步表明银行将对欠贷者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不良记录,并提示该不良记录将对债务人今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后果,如无法办理贷记卡、无法再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等。

二是规避处理催告的涉嫌侵权风险。在采取向亲人催收、单位催收、媒体催收的方式时,可能会涉及到债务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为尽可能减少侵权风险,建议各行在采取该三种方式催收之前,应先向债务人本人进行书面催收,在催收函中注明逾期债务的履约宽限期,同时表明在该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还款或未前来商谈还款事宜的,银行将向其亲人、所在单位发送催收督促函甚至在媒体上公开其债务逾期信息,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三是切实保留催收记录。对每种形式每期催收最好都留有书面记录:电话催收的要在催收记录本上注明催收时间、催收人、被催收人,以其他方式催收的,应做好催收函的妥善保管,特别对需要以债务催收来中断诉讼时效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并妥善保存该催收记录。

四是把握邮寄催收的适用程序。可区分为挂号信方式与特快专递方式,日常的催收以挂号信的方式为主,但贷款逾期满一年且银行没有保留书面催收文件的,要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催收,且在寄件时要在“邮件详情单”中的“内件品名”栏中注明“某某银行贷款欠款核对资料”等内容,并做好对快件签收回执的查询保管。

五是坚持公证催收的实地要求。应尽量申请两名公证员一起进行公证,并且该两名公证员应一起到债务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进行上门催收公证。否则,公证催收的效力就会有落空的风险。

六是及时落实征信威慑催收。即要按照规定对欠贷者在其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不良记录。

(二)联合清收 联合清收,是指债权行联合行内外有关机构对个人不良贷款一起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系统内分支机构协助清收、中介公司联合清收和公安机构的联合清收三种方式。

1、系统内分支机构协助清收。按照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如果债权行清收的对象需要涉及跨区催收时,如需要查找债务人居住地等可以争取当地的分支机构予以协助,以充分发挥农行网点多的资源优势。

2、联合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中介公司进行清收。

联合保险公司催收主要是针对办理了汽车保证保险的逾期车贷,由银行联合保险公司一起进行清收,联合担保公司催收主要是与承担贷款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联合进行催收。由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是银行潜在的债务人,在对借款人的追索上银行与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联合清收可以有效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并加大对债务人的施压力度,以提高清收的效果。

在联合清收时,要注意对所清收资产的控制问题。要保证银行作为第一债权人的地位,对于联合清收所收回的资金、资产应优先用于清偿银行的贷款,同时,对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清收情况要及时进行 关注,对其单方扣收的车辆、资产,在贷款没有清偿前,银行应及时要求他们移交给银行处臵。

3、联合公安机关催收。

在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中发现该贷款涉嫌刑事诈骗的,如“借款人”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情况的,可以考虑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联合公安机关进行催收。

(三)委托清收

委托清收,是指债权行采取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将本行个人不良贷款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追偿的清收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清收、委托专业清收支行清收以及委托行内内退职工清收等三种方式。

1、委托专业机构清收。

要根据总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试行)》(鄂农银营发„2006‟603号文)的规定进行委托清收。

一是代理方式。一般采取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在收回不良贷款后,按照收回额以及协议约定的费率支付代理费。

二是委托清收费率。委托清收实行费率最高限额控制,可疑类个贷不得高于15%,损失类不得高于18%,核销类不得高于20%。

三是受托人的选择。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农户不良贷款及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金融机构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等;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所涉及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委托律师事务所清收胜诉未执结案件的,应按照行内外聘律师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同一客户的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农行在职员工及直接从事资产处臵、审查、审批工作员工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受托人;由后者投资或者担任主要管理职位的经济组织也不得担任受托人。

2、委托专业支行清收。

经营行可与专业清收支行签订协议,约定委托清收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等,委托专业清收支行进行清收。

3、委托行内内退职工清收。

可以参照委托专业机构清收的方式,委托行内内退职工进行清收。对取得清收效果的,支付给内退人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政策清收

政策清收,是指根据农总行的政策要求,对于涉嫌借款人虚假、抵押物虚假、基础交易行为虚假的车贷、房贷,采取转贷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总行2006年11月曾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个人汽车贷款和住房贷款债权的实施意见》(农银办发„2006‟868号文),提出对借款人虚假等五种情形的房贷、车贷,可以采取转贷方式来化解风险,以实现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省分行在转发该文时明确提出了总行该转贷政策是项阶段性的措施,具有明确的时间适用要求。但文件中提出的以转贷方式化解假个贷风险、进行有效清收的模式在假个贷的整个清收过程中都具有参考意义。

1、可以实行转贷的五种情形。

一是借款人资料或签名虚假,企业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手续挪用信贷资金的。二是借款人资料和签名真实,但房产不存在,个人没有真实的购房行为并拒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三是企业伪造个人借款资料,以个人名义办理车贷手续挪用信贷资金的。四是企业使用真实个人资料办理车贷手续,但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个人不知情拒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五是对汽车经销商、担保单位等企业代收个人还款资金并进行挪用的,以企业挪用的数额进行转贷。

2、实施转贷措施应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一是还贷责任清楚。转债后,企业认账认还,不会出现新的债务悬空,有利于降低原违规个贷风险,回收贷款本息。二是新借款人主体合格、生产经营稳定,具备承接贷款的能力,住房贷款的承债主体应具有后续项目储备,企业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是新借款人要有明确可靠的还款来源,并提供足额易变现的抵押物或保证担保。对于重复抵押的要更换抵押物,不足值的要补充新的抵押物。四是对转贷个人贷款的违规责任认定清楚,责任追究到位。

3、实施转贷的程序及期限要求。

鉴于个人贷款问题的特殊情况,对需要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实施转贷的,应按“一户一策”的原则落实转贷手续。转贷贷款不得新增注资,转贷还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三年以内。转贷应重新签订贷款合同,重新约期,重新立据,并将原贷款合同复印作为附件,确保重新落实债务的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五)处置清收 处臵清收,是指个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银行与债务人通过协议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臵,或者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臵以收回不良贷款的清收方法。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就抵押财产进行处臵,而不需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抵押权的效力。为此,在车贷、房贷以及其他个人贷款中设定有抵押财产的,债权银行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可采取处臵抵押物的方式进行清 收。

1、处臵抵押财产的条件。

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银行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处臵清收。

2、抵押财产的处臵方式。

在处臵抵押物过程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处臵方式与强制执行方式。

一是协议处臵方式。在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银行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就如何处臵抵押物进行协商,如果达成协议,便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处臵抵押物实现债权。在协议处臵中,有折价、拍卖与变卖等三种方式进行选择。折价方式,即银行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抵偿债权,该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行内协议接受抵债资产的规定,并注意在银行贷款未出现逾期前不得事先签订折价协议,否则,该折价协议无效。变卖方式是以拍卖以外的一般买卖形式出让抵押财产来实现银行债权,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对于拍卖、变卖的价款,银行可以优先用于贷款的清偿。在采取协议处臵方式时,要注意处臵抵押资产不得侵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该处臵将面临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二是强制执行方式。如果债务人对逾期贷款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处臵抵押财产与银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银行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需注意的是,债务人对逾期贷款数额、抵押效力等存有争议的,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方式,而应先采取诉讼方式后再以执行程序解决。

(六)公证清收

公证清收,是指对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后,债务人未按公证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银行直接持公证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清收方式。这里的公证清收,主要指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清收,其有别于用以证明催收行为的公证催收。

1、适用对象。

必须是事前将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书中明确注明具有强制执行力。

2、操作要求。

各支行可以向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还款协议进行公证,需注意的是应在公证文书中明确载明“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持公证文书向 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字样,否则,该公证文书就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按照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全面履行的,债权银行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依据该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仲裁清收

仲裁清收,是指债权银行按照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个人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清收方式。

1、前提。

采取仲裁方式清收时,银行与债务人必须对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有明确的约定,如在借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方式或者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另行达成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补充协议,并且选择了有效的仲裁机构如武汉仲裁委员会,否则银行无权以仲裁方式进行清收。

2、程序。

仲裁采取一裁终局的方式,争议一经仲裁机构裁决或调解,除非该仲裁文书被法院撤销,该仲裁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银行即可要求债务人按照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未全面履行的,债权银行还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仲裁前内部审批要求、材料准备要求等参照起诉清收中的要求执行。

3、执行。

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的或者履行不符合仲裁文书要求的,银行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起诉清收 起诉清收,是指债权银行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个人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清收方式,其操作程序要求如下:

1、履行诉前内部论证和审批手续。

(1)进行诉前法律论证。对个人不良贷款采取诉讼清收前,应对债务的有效性、担保的合法性、胜诉执行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对于债权有效、执行有保证的不良贷款,才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清收。

(2)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要按照规定履行诉讼审批和财务审批。对于单笔金额200万(清收支行为500万元)以内的案件,由支行自行决定是否起诉,超过权限的按照规定报营业部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审批。同时,各行要按照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2、准备诉前材料。主要做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作协议、抵押登记证明、上账通知、催收资料等各类债权证明资料的收集,并按要求准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各类法定证明资料,起草诉讼文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各行在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前必须由支行法律人员进行材料的审核把关。

3、及时申请立案和财产保全。

按照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后,要及时预交诉讼费用以便正式立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嫌疑、需要强化案件的执行保障或者为了给债务人施加更大压力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及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

4、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对于一审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争取选择简易程序审理,敦促法院快审快结。对于一审案件需要上诉的,要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及时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判决内容对银行不利的,要积极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利用再审程序来维权。对于个贷被诉案件,各行也要积极应对,按照管理要求向上级行报告,并做好应诉处理,尽量避免案件损失。

5、抓好案件的及时执行。

判决生效后,一是要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对于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的,债权银行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三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可以申请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报告,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6、诉讼清收中的特殊方式——支付令清收

支付令清收是指债权银行申请法院向债务人下达支付令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采取支付令方式进行清收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是前提条件。采取支付令方式,必须以能找到债务人住所为前提,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能使用该方式。

二是管辖法院。银行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支付 令的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给付贷款本息总数额以及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并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等事项。

三是支付令的生效方式。债务人对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不主动履行,银行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在15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

四是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用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九)悬赏清收 悬赏清收,是指债权行申请执行法院以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对个人不良贷款所进行的清收方式。悬赏公告方式在便于征集执行线索的同时,还可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适用对象。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胜诉个贷案件,由于缺乏执行线索而造成执行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方式进行清收。

2、操作要求。

采取悬赏清收的,债权银行可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非正常消费和偿债情况,对于举报查明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为避免对债权人的隐私等造成侵权,采取该清收方式时,最好申请执行法院以法院名义发布公告。

(十)刑事清收 刑事清收,是指对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债务人通过主张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贷款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运用。

1、内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事实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规定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判处罚金。

2、适用对象。

一是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对象。在个贷的贷后管理中如果发现名义上的借款人是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者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的,则 可以考虑贷款诈骗罪的适用。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象。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3、操作要求。

一是采取刑事清收方式时,首先要将该方式作为一种筹码使用,即以采取追究实际用资人的刑事责任为筹码对借款的实际用资人或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偿还贷款。在确有必要时,则可考虑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追究实际用资人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和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二是在追究实际用资人的贷款诈骗罪时,可以向实际用资人提出民事赔偿。

二、几种特殊类型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

此外,还有几种特殊类型的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需要引起重视:

(一)“假个贷”的清收

1、“假个贷”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虚假借款人身份。一是冒用他人名义骗贷。即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冒用他人证件,编制虚假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二是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骗贷。即由中介机构有偿借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在银行贷前调查时,借款人配合作假;三是伪造借款人身份向银行贷款。即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银行不能有效识别身份证真伪的情况下,以伪造证件骗取银行贷款。

(2)虚构贷款行为骗贷。即在没有真实交易的背景下,通过提供虚假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向银行出具虚假首付款证明、出具虚假购房合同、虚假购车发票、装修合同等骗取贷款或做融资性贷款业务。

(3)克隆贷款资料。即中介机构利用与多家银行合作、银行在操作管理上的不到位,如不与借款人见面、不面签合同、借据,不审查贷款真实用途、在业务疯狂扩张阶段过分依赖中介机构、批量受理个贷业务,在借款人有真实信贷业务背景下,中介机构克隆借款人资料,向不同的金融机构贷款,形成一户多贷,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4)虚抬车价和房价,高贷低购骗取贷款。中介机构通过抬高车价降低借款首付比,或截留首付款外的贷款。

2、“假个贷”的清收方法(1)从民事角度对假个贷进行清收,重点是向实际用资人进行追偿。名义上的借款人因没有实际得到贷款,向其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清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在贷款时确定的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由于借款合同虚假、基础交易合同虚假而直接面临无效的风险,因此银行的清收工作重点应放在对实际用资人的清收。

(2)实际用资人的确定方法:一是通过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来查找;二是通过法庭调查来确认,具体方式为将名义上的借款人列为被告,同时将可能的实际用资人列为第三人进行诉讼,通过法庭调查的方式来确认实际用资人;三是以涉嫌刑事诈骗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来确认实际用资人。

(3)转贷政策的运用。参照前述政策清收方式执行。

(4)特殊情况下的经销商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划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帐户,借款人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房)所用贷款数额为由进行抗辩,并有证据证明抗辩事由成立,且借款人对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的行为并不知情的,则此时借款人不承担或仅承担其实际使用贷款数额范围内的偿还责任,应主要找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对贷款合同未实际交付借款人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一是借款人已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部分还本付息,则将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与借款人已还本息的差额,作为借款人应向银行承担偿还责任的数额。贷款合同约定的本息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的差额,可以要求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承担偿还责任。

二是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是担保人的,其除对使用的贷款承担偿还责任外,还应对借款人的还款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在诉讼中,银行仅起诉借款人,或银行虽一并起诉了担保人,但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不是担保人的,借款人提出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所用贷款数额的抗辩的,应追加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5)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参照前述刑事清收方式执行。

(二)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清收 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发放车贷,合作双方联合对购车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由保险公司为购车人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当借款人还款出现逾期(多为2期或3期)后,银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就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和有关利息承担偿还责任。该业务从2001年上半年开始在全行范围内推广开展,于2003年7月全行停止了该项合作。但由于贷款管理不到位,投保履约车贷险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对投保了履约车贷险的不良车贷,在各行要 求保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承担代偿责任时,大多被保险公司拒绝。

1、对保险公司诉讼清收的策略分析。从目前全行履约险车贷的管理现状来看,因绝大多数逾期贷款管理没有全面达到《保证保险条款》以及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全面采取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的方式尚不可取。但对于个别符合约定要求的不良车贷,可以择机选择起诉借款人、保险公司的方式进行清收。

2、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部分抗辩理由的应对措施。在操作中,有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连续投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为由,对没有连续投保的车贷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银行可以该约定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约定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销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担保公司担保的个贷清收

担保公司担保个人贷款,主要是指与担保公司合作发放个贷,由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者与银行进行联合调查,并由该担保公司提供借款担保。

1、协商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担保的部分业务如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贷款形成不良的,要在切实执行合作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主动与中介机构协商,督促中介机构履行保证义务;采取中介公司代收客户还款方式的,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的,可以通过与中介机构协商,促其归还截留客户的资金用以还款。

2、扣收保证金。

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推脱责任,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赔付义务的住房装修贷款、大额耐用品消费贷款,可以采取直接扣收中介机构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清收。

3、依法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拒绝偿还借款的,可以依法起诉借款人及中介机构,进行诉讼清收。

(四)助学贷款的清收

鉴于助学贷款的对象系在校大学生、国家对该贷款采取政策性扶持等考虑,该贷款的清收方式要与其他个人不良贷款有所区别。

1、催告催收。可有选择地向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及其他亲人、学生工作单位及学校为催收对象进行催收,在催收方式上也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邮寄、媒体集中曝光等形式进行催收。如可以选择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等媒体上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曝光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通讯住址以及积欠本息等,但考虑到欠款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可以将身份证号码隐去后三位。同时,还可以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按规定记载个人贷款违约信息,实施严厉惩罚。

2、对因银行结算账户被冻结、清理等原因造成学生无法还贷而逾期的,可以通知借款人通过汇款或重新办理借记卡绑定还款功能的方式,来进行贷款清偿。

3、对于投保学贷险而发生贷款逾期的,及时按照约定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课题组组长:王全刚

课题组成员:曾建新、李建秀、程斐斌、李坤光、王涛、朱树山

7.不良贷款处置 篇七

(一) 美国处理储贷协会危机的政策实践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储贷协会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s, S&L) 危机爆发后, 美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处理不良资产, 一些做法被日本等国所效仿。

1.设立清偿信托公司 (RTC) , 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共同处理不良资产。1989年, 美国政府设立了一个临时性的机构———清偿信托公司 (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RTC) , 作为破产储贷公司的保管人和接管人, 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处理不良资产。

2.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清偿信托公司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采用了多种方式来处置收购的不良资产, 包括:暗盘竞标、公开拍卖、资产管理合同、可承受住房方案、资产证券化等。

3.依靠银行自身进行不良资产重组。除了政府成立机构处理不良资产外, 美国银行业也通过自身努力处理不良资产。主要措施除了提取损失准备金之外, 20世纪90年代初, 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 银行体系遗留了数量巨大的坏账, 严重威胁金融体系稳定和实体经济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 日本采取了多种手段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 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刺激、金融改革和具体的不良贷款处理措施。

1995年6月, 日本大藏省提出解决坏账方案, 提供政府资金支持, 在五年内帮助银行机构摆脱庞大坏账的拖累。日本处理存量不良资产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不良资产处理政策框架的完善。日本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出台了一批关于银行业危机管理的金融法案, 如《金融机构再生法》、《重建金融机构机能紧急措施法》、《金融早期健全化法》、《过渡银行计划》、《金融机构重组方针》等。

2.设立处理银行坏账的专门机构。1995年4月, 为救助濒临破产的信用社, 大藏省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东京共同银行”。但该银行成立之后经营困难, 难以持续。2002年, 日本公布了《金融再生计划》, 要求到2004年度末, 大型银行的不良债权比率必须减半。其结果是, 银行出售给整理回收机构的不良债权, 由2001年度的3302亿日元增加到2002年度的2兆885亿日元。1998年7月, 日本政府决定实施“过渡银行计划” (Bridge Bank Scheme) , 以解决金融业不良资产问题。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组成通过设立出资、补贴和提供贷款的方式, 成立“平成金融复兴公司”。

(二) 韩国处理不良资产的政策措施

1.成立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 (KAMCO) 为主的专门机构。KAMCO是一家集中购买和处理不良资产的政府机构。债务重组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重组债券。政府担保这些债券的偿付并从政府预算中支付其利息。截至2002年6月, 政府已经使用了39亿韩圆 (全部资金的1/4) 用于购买不良贷款, 15亿韩圆 (9.6%) 用于购买资产和次级债务。

2.采取多种手段以市场化方式收购和处理不良资产。KAMCO收购行为一律按市场价运作, 收购定价原则为“以公正价格为准”。在实际交易中, 不良资产被分为担保放款资产与无担保放款资产两大类, 后者一律以账面价值的3%收购, 而有担保放款按公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品的市场估价45%折扣率作为收购价格。

3.对银行注入公共资金。韩国政府还根据对银行资产等方面的严格评估, 判别银行是否具有重组再生的可能。接受公共资金的银行与政府签订备忘录, 约定如果没能达到设定的不良债权比率和收益率目标, 则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三) 印度处理不良资产的政策措施

1.政府资金援助。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国有银行进行资本重置, 弥补贷款损失, 提高资本充足率。1995~1996年, 政府投入85亿卢布对六家国有化银行进行资本重置。同时, 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对这些银行进行资本重置。1995~1997年, 政府提供了超过300亿卢比的资金, 通过减少账面资本准备方式分别冲销了几家大银行的大量亏损。

2.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监管。引入新会计准则, 强化资本约束, 控制银行进行盲目的规模扩张。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15%, 并且连续三年盈利才可开设分支机构。

3.建立债务清收法庭。政府在达卡、新德里等城市建立了债务清收法庭 (DRTS) , 在孟买成立了上诉法庭, 以迅速有效的裁决和回收银行债权。到1995年末, 涉及399.4亿卢比的5638件案子已从国有银行转到债务清收法庭, 而且已有涉及19.7亿卢比的148件案子结案。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启示

从各国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和经验来看, 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是不良资产剥离和注资二者应相互结合, 相互补充。仅仅依靠剥离不良资产, 而没有新资本的注入, 金融机构会因为资本匮乏而无力放贷, 因而无法发挥重启经济的作用。而如果单纯注资, 不剥离不良资产, 则难以避免资产负债表的恶化, 无法有效提振投资者信心。

二是应当成立不良资产处置的专门机构, 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或隔离。从各国实践来看, 多数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处理不良资产, 如韩国的资产管理公司, 美国和日本的清偿信托机构, 以及中国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等, 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有些国家即便没有立即剥离, 也对不良资产进行了隔离, 如美国储贷危机中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波兰的“沉淀资产管理部门”等。通过不良资产的剥离或隔离, 使得银行能够轻装上阵, 避免背负过重的负担。

三是不良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市场化方向, 同时政府介入必不可少。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是定价问题, 必须通过市场手段解决。实践证明, 债务转让、债务重组、证券化等是处理不良资产的有效手段。而当金融体系不良资产规模较大的情况下, 仅靠金融机构本身无法消化不良资产, 而必须要有政府的介入才能有效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摘要:许多国家都曾经发生过银行危机, 积累了大量的坏账需要处理, 本文简要回顾总结了美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 发现各国具有不同的国情, 因此实际处置方法也有所差异, 但仍然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共性的经验可以借鉴, 不良资产处置应坚持:剥离后由专门机构处理与银行自主核销相结合, 清理和注资相结合, 市场化处置与政府支持相结合, 宏观政策和微观措施相结合。

8.不良资产处置的几个误区 篇八

但是这么一个讨债市场,通过市场化处置在中国却是一件很新的事情,是2001年才开始的。这个行业到今天我们从报纸上也能看到很多关于这个行业的报道,但是到今天参与这个行业的全都是外国融资,大家平时能听到的这些投资财团都进入这个行业,但是为什么看不到中国?

很多媒体在报道我的时候,非常有意思,给我一个称谓,叫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第一人,我每次听到这个名字的时候都非常担心,有人问那第二名是谁。事实上,在中国如果说中国企业家参与这个行业,可能就一个人——第一人就是最后一个人,为什么呢?因为这里头有一个误区,我今天就是想把这个误区告诉大家,这个误区就是我们认为处置不良资产是外国公司的强项,是我们的弱项,这事跟我们没关系。这个误区由几个方面造成的。

第一,我到温州去,见到很多温州企业家,产品要更新换代,要开拓新的市场,我跟他们说银行不良处置是非常好的行业,而且现在做的人都少。而他们却告诉我这是金融行业,他们是做制造行业的,金融行业他们不会。这就是一个误区,银行放贷虽然是金融行业。但当这个资产需要回收的时候,需要对企业还钱能力有一个理解,对这个企业家有个了解,这却是企业家干的事情,而不是银行干的事情。所以银行要把这么多的资产要划拨出来,要交给社会来处置。可是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家觉得这是一个金融产品,跟他们没有关系。

第二个误区,有人认为在这个行业里,外国的投资银行有先进经验,这又是一个误区,这个误区非常滑稽。大家都知道,我们的银行造成这么多的不良资产,这么多收不回来的债务,这是几十年的监管造成的。而像来自于欧洲、来自于美国的银行管理着非常发达的信贷市场,理论上和他们不应该有这么多不良资产。美国银行以承包的方式,往外销售不良资产,历史上就发生过一次。这是一个非常短暂的行为,所以美国政府觉得不值得,后来银行把这个资产拨出来交给社会,银行很多的资产都是回收来的房地产,然后把这些资产交给一些房地产管理公司,这些管理公司拿到资产等到经济复苏,就没事了。不管哪个国家发生了经济危机,比如泰国、韩国、墨西哥,那些发到国家的投行都会跑道那个地方去找这种机会去收购这个国家的不良资产,所以他们有很多的收购经验,他们知道在哪儿买东西便宜,跟谁买东西便宜。买了东西之后,把不赚钱的东西还给对方,这是他们的强项,但是买来之后收这个活都是交给当地人来看,所以这个还行业里没有世界先进经验,就是我们看到从外国投资银行进入中国,从2001年到现在也已经四年了。到今天投资银行非常希望自己在这个领域有一个垄断的位置,但是到今天没有一个人敢说,我给你们带来什么先进经验,但实际上,处置不良资产没有世界先进性,大家不要迷信。

第三个误区,是认为中国企业没有先进经验,买一个银行不良资产,一卖就是上百亿,需要大量的资金,那么我们中国的企业家,一直认为自己发展很快,用资金的地方很多,顾不上这个行业。而外国的资金量很大,有很多闲置资金。其实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我们传统习惯上把金融资产跟普通资产混淆的概念,中国经济改革开放时间不长,我们已经学会做生产制造业,我们知道需要资金来购置生产资料,需要流动资金,能把企业经营起来,但是金融资产不一样,金融资产的定义就是一个权利,是一个伸张你所拥有的权利,这就是金融资产。最典型就是不良资产的债务,这个债务是什么?这个债务是你去要钱的权利,这个债务本身就是钱,这个权利给你就是等于让你去要这个钱,你去怎么分析这个企业,对这个企业有什么理解,这个企业从什么地方,怎么才能把这个钱还出来。

所以去要钱这件事情,本身是不需要花钱的,咱们今天这个权力在哪儿?在资产管理公司,有两个方法能伸张你的权利,一个主张你的权利去要钱,一个说我不要,我把它卖给别人,让别人去要,这两个对有权利的人,都可以,就是说你有一个房子,你可以自己住,你也可以租出去。但是在什么情况下你应该去伸张这个按权利的时候,你应该把这个东西让给别人,让别人伸张这个权利,那就看谁更有伸张权利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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