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口诀(精选6篇)
1.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口诀 篇一
1、社会主义理念内涵:国民党公服(不知大家玩游戏不)
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党的领导、公平正义、服务大局。
2、社会主义理念内涵的重要意义:心质保价重心质即心真 保价的根本使命是追求
即:核心内容、本质特征、根本保证、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对应上面的内涵)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完善行政司法制约监督守法事业的实施
即: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实施正确领导。
4、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权力制约-民主-法制-的权威即:权力制约、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5、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执法文明-就是保障-本人的人权即:文明执法、保障人权、以人为本
6、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正义就是人人平等-的程序正当-及时高效-还要合法合理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当、及时高效、合法合理
7、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大局要围绕-本职-把握即:围绕大局、立足本职、把握大局
8、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党是从思想-政治方面对-组织进行领导即: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
注意上面的 依 执法 正义 大局 党 是关联点
9、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证人开学
即:政治性、人民性、开放性、科学性
10、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点:民工爱喝安利
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安定有序、充满活力。
2.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口诀 篇二
一、社会资本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及其内涵界定
从汉尼芬到普特南,社会资本理论历经学者们的不断研究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 而且从法治视角看,社会资本理论具有重要的秩序解释功能。
(一)社会资本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
最早提出“社会资本”概念的学者是汉尼芬,他虽然并没有对社会资本的内涵进行清晰界定,但已经意识到社会连接纽带中的社会资本对教育以及社群社会的重要意义。1980年,布迪厄在《社会科学随笔》一文中从社会学的角度对“资本”进行使用并对社会资本概念进行界定,其后又在《社会资本的形式》中对社会资本予以更为深入的分析,认为社会资本是与群体资格和社会网络相联系的一种资源或权力并依附于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而存在。 科尔曼继承了布迪厄的研究成果,从理性行动的角度出发, 将社会资本置于社会结构层面进行研究,从而将社会资本理论从微观引入到宏观研究当中。 普特南在布迪厄和科尔曼的研究基础上,将社会资本的概念扩展到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等宏观领域。 普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 一书中,以新制度主义为切入点,通过对意大利南北制度绩效的差异来分析社会资本对政府制度绩效的影响。 普特南将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确定为信任、 规范和网络,并认为社会资本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和使民主运转起来的关键因素。
从布迪厄系统提出社会资本概念后,历经科尔曼、普特南等学者的研究,社会资本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并逐渐成为各个学科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范式。 此后的学者如福山、奈克、伯特、武考克、林南等的研究使社会资本理论更加丰富。
(二)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视角和逻辑进路
在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理性选择理论成为主流经济学,但其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不足。 而社会资本概念将经济学的效用理论与社会学的社会结构理论进行了有机结合,将理性“经济人”放入社会关系网络中进行分析,把社会行动者看作理性“经济人”和将社会行动者看做是完全的社会人进行了融合,从而弥补了理性选择理论的不足。
社会资本的分析进路是以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为出发点,以理性行动原则来分析由网络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系统,进而揭示处于社会网络中的个人行为和社会组织网络的形成与发展。 这样,社会资本理论就把经济学的效用理论与社会学的社会结构理论进行了有机的结合,既肯定了人的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本性,又将“经济人”纳入到社会网络结构中,肯定了人的“社会性”,进而分析在人际交往和社会互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回报和效用问题。 从秩序的角度来看,社会资本以“软资本”的形式对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在增强社会凝聚力以及推动民主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 在治理时代,社会资本就成为了推动国家与社会的多元治理秩序生成的重要的支撑。
(三)法治秩序视阈下的社会资本的内涵界定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治理时代,而法治则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和基本标志。 关于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内涵,不同学科的学者进行诠释的角度是不同的。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应从秩序角度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重新界定和解读。
普特南是首位将社会资本理论引入宏观的政治学领域的学者,“普特南以及围绕普特南展开的争论主要涉及自愿社会团体、公民参与、公民心等方面。 ”[1]从法治意义上来讲,研究重点在于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才能构建出促进法治秩序生成的社会资本。 因此,社会资本可以界定为以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为载体,以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为依托,在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的以信任、互惠与合作以及与公民精神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这种态度与价值观能够促进社会的有效整合并增强社会的集体行动的能力,从而实现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多元治理目标。
二、社会资本理论的法治秩序解释框架及其超越维度
社会资本理论具有独到的法治秩序解释框架, 并以其特殊的分析视角实现了对既有的秩序解释范式的超越。
(一)社会资本理论的法治秩序解释框架
经济学理论的前提假定是资源的稀缺性,在复杂的社会系统中,通过竞争与博弈实现有限资源的生成、分配、交换与消费,并使这种竞争与博弈限定在秩序的框架内,是各个国家各个时代的政治权力关注的主题。 当今时代,法治已经成为公认的最有效、最合理的治国模式,法治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同时也是和谐有序的社会。 从法治的视角来看, 公民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享有必须体现一定的公平和正义,但“人类并不只是各自努力完善自己的个人所形成的乌合之众”,[2]法治秩序既关涉到理性的经济人的个人利益,理性的经济人又同时生活在社会的网络结构中,因此社会是个体的系统的有机组合,“社会作为由人组成的共同体系统,内部是有结构的,而且各结构要素有相对独立的功能,这些功能经由结构造就了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 ”[3](P3)而社会资本理论既尊重人的“经济人”属性,又揭示出社会个体与社会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以权利、自由与秩序为价值追求的法治时代,社会资本理论从网络、信任、规范以及公民精神等角度对人的行为模式、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秩序的生成机制等进行分析, 从而为如何在治理时代实现社会的有效整合以及增强国家与社会的多元治理能力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二)社会资本理论的超越维度
社会资本这个概念之所以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对许多政策制定者而言,这个词语掌握了当今政治上的时代精神:它让人感受到了脚踏实地的经济蕴涵,又重新诠释了社会性的重要。 它间接反驳了1980年代及1990年代初期, 盛行于美国、英国、纽西兰那股粗糙的政治经济风气———正如同柴契尔夫人所言:‘像社会这种东西是不存在的’”。[4](P1)社会资本理论重新拾起了当今世界各国在极力追求GDP的过程中所遗失掉的某些秩序建构中的基本元素。 因此,社会资本理论与以往的秩序解释范式相比, 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超越维度:
首先,以均衡为视角来探求法律秩序的关系格局。 均衡是西方经济学领域所关注的基本问题,指经济体系中一个特定的经济变量在一系列经济力量的相互制约下所呈现的一种稳定不变的状态。 “秩序均衡与否 ,并不单纯是个经济学问题 ,而是有经济学价值的社会问题。 ”[3](P81)尤其是法治秩序的建构,必须体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均衡,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下,权力与权利就会进行有效博弈,并在博弈过程中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性和社会权力的自治性。 社会资本理论通过构建符合治理理念的社会网络系统、 互惠规范、信任机制以及公民精神,使社会公众通过非政府组织等凝聚在一起, 在自治空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并通过信任机制、互惠规范以及公民参与等对社会与国家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与支配力,使国家与社会在权力均衡互动中实现公平、正义、自由。
其次,从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角度分析法治建设进程。 效率与公平是西方经济学研究的不变主题,但对效率更为关注;公平和效率同样也是法学所关注的问题,但法学往往对公平更加侧重。 以社会资本理论对法治秩序进行解读,能够更加深入地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公平与效率问题进行研究, 并将公平和效率体现在法治秩序的建构当中。 任何国家在法治秩序的建构中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但忽视一些非物质因素会使法治建设的进程大打折扣,无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发展,并可能陷入法治成本高昂而社会公平正义缺失的困境。 而社会资本则是法治秩序生成的内生变量,社会资本理论揭示了作为非物质形式的信任、规范、网络以及公民精神等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价值,社会资本的形式和存量情况与法治建设存在正相关关系。 因此,对社会资本非物质因素的关注能够更好地协调法治建设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从而更加有效的推动法治秩序的构建。
再次,运用多学科手段探求法治社会的动力机制。 社会资本理论糅合了多种学术资源和解释进路,具有学科交叉和学术综合的优势,并为经济学、 社会学和法学等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找到了共通的语言。 社会资本理论以信任、合作、规范、网络等为核心要素,从理性经济人角度对个体行为模式进行分析,同时采用博弈论等经济学分析方法探讨规范对信任与合作形成的关系,突破了对个体主义和个人自由的狭隘关注,并把个体的行为方式以及合作与互惠动机等纳入社会结构网络中去考察,揭示社会系统对个人行为选择的约束与影响,实现了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结合,从而缓解了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冲突。 与此同时,社会资本理论的包容性可以把法治中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要素融入到秩序的生成与建构之中,以便从更深层的角度探求法治秩序生成的动力机制。 单独依靠国家进行法治建设容易因过度迷信建构理性而导致权力膨胀,过分夸大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则容易出现丛林法则而丧失基本的公平与正义,而社会资本理论能够通过信任、规范、网络等要素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实现建构理性和经验理性的耦合,从而为法治建设寻求最佳的动力机制。
三、社会资本理论之于法治秩序的现实价值
社会资本是存在于网络中的一种资源,对于法律秩序的建构与生成具有重要的支撑功能。
(一)减少法律运行的成本
为了实现法治,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则并实施是各个国家为法治秩序建构与生成提供支持的首要举措,但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不意味着法治秩序的自动生成,法律的有效运行需要基本的伦理道德作为支撑。 一直以来,法律与伦理道德就是法哲学领域重大的理论问题。 社会资本以网络、规范与信任为基本要素,其中大多数的社会规范是社会公众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形成的,大多数非正式规范是基本的伦理道德的体现。 法律制度必须根植于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才能被广泛接受并内化为人们自觉的行动准则,就像普特南所说:“民主并未要求公民成为无私的圣人,但在许多小地方上,它的确认定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间里抗拒欺骗他人的诱惑。 愈来愈多的证据显示,社会资本能加强我们更好、更广延的自我”。[4]如果社会资本存量丰富,那么人们之间就更容易达成信任与合作,这一方面能使社会关系通过非法律规范获得调整,从而减少法律运行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减少法律运行的阻力,因为即使一些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但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对社会公众的约束使其愿意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矛盾和冲突。 换言之,社会资本存量与法律运行阻力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社会资本存量越高,法律运行成本越低,反之亦然。
(二)增强社会自治的能力
在治理时代,社会自治能力的增强无疑能为法治秩序的构建提供重要的社会根基,如果社会碎片化,社会成员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与合作,那么社会自治能力就会非常低下, 更无法形成集体行动, 并最终陷入集体行动困境。 这种社会自治能力既包括整合社会进行横向权利平衡的能力,也包括制衡国家权力并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以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分解的能力。 通过社会自治规范对横向权利的平衡可解决社会的矛盾与纷争,通过政治参与和纵向的权力分解可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蚀,并保证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但社会对横向权利的平衡和对纵向权力的分解能力完全取决于社会自治能力的增强,而社会资本所内含的互惠规范和信任合作无疑能够增强社会的集体行动能力和自治能力,从而为法治秩序的建构提供社会根基和动力支撑。
(三)推动民主的发展与完善
治理时代倡导多元主体的多元治理,与治理理论相适应的是协商民主的兴起,协商民主是民主发展的新的转向,是对代议制民主的纠偏与完善。 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只有通过协商,才能缓解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权利获得保护并使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 只有信任才可能合作,从而避免陷入“囚徒困境”。 “协商民主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因为协商引起反思性,所以参与民主过程的个体会自觉地改变其想法和偏好”。[5](P24)但如果社会成员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与合作,只是从私利目标出发进行测量选择的话,协商民主就根本无法实现。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经济人”是工具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并从效用最大化的立场出发来决定其行为,“在整个理性选择过程中, 个人偏好、 效用及目标不能随着社会政治互动的变化而改变, 否则,纯粹的策略选择模型就无法建立起来。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个人偏好及目标恒定不变, 这与协商民主理论是冲突的,因为协商民主理论的典型特征是认为个人偏好会因协商而改变。 ”[5](P23)所以,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公民所具有的包容、合作的公民精神正是在网络、信任与规范中形成的,是社会资本的基本内核。 也就是说,如果社会资本存量丰富,那么社会的公民的信任与合作意识会增强,这对于在民主协商中达成基本的共识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惠斌.什么是社会资本[A].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7.
[2][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93
[3]司汉武.制度理性与社会秩序[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4]David Halpern.社会资本[M].黄克先,黄惠茹,译.台湾:巨流图书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立编译馆,2008.174.
3.从法治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三
关键词:法治 理念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思想诞生于几千年前的欧洲,发源于古希腊的深刻思辨,成长于古罗马的优秀实践,蛰伏于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熟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它为西方文明的繁荣打下思想与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法治到底是什么样的,包含了什么,应当居于何种地位,一直是法学和政治领域的争议热点。
一、法治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法治的形式定义,顾名思义,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这种语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带有价值倾向,只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治国与社会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义的“法治”与“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绝对谈不上信仰。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权力以不妨碍私权利的合法行使为界限。可以说实质法治是以对私权利的保护为理论出发点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实质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和制度保证,否则制定再优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种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义
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将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产生的法治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体化、概念化的表现,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法治理念覆盖的范围很广,但是一个成熟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体系性,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精神内涵与核心就构成了法治理念的逻辑体系与主体架构,从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体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演进和内容自洽。
1、 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领域里,公平正义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为,公平正义理念对于法治理念范围中的各种理念具有统摄性。
2、 人权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逻辑起点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护权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无一例外都是以保护人权为逻辑出发点,因此可以说保障人权是判断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
3、 法律权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权威作为理念强调的是树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效力的思想意识,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整个法律体系为根本的最高评价依据的思想观念,形成全体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贵的权威。
4、 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与官员都是对法律绝对忠诚。”事实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权力制约理念体现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说失去了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护理念与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都会成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的政治口号,而法治也会随之丧失其原本的精神内核甚至沦为一种工具。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性与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其现实性与必然性体现在:
首先,法治进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动要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些现实问题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成为了“服务大局”。
其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是“党的领导”和“执法为民”。
最后,“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公平正义”也符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有利于缓和日趋尖锐的矛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中国未来法治化进程的观念与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方、民众等等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概念仍然应该是“法治”,“社会主义”是对“法治”的一种政治定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理念”体现了太多的政治化色彩,这于法治理念对于法治思想的传播是有害无益的。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表述为现在的“五句话”,它缺乏足够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撑,在内容上存在缺陷。“五句话”的表述并不足以涵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内容,不能因此而否认这个概念本身存在的缺陷。
4.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口诀 篇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大方面,其中每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内容。在这五大方面内容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大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人治和法治
5.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口诀 篇五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
早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但何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这些文件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学界对“法治思维”的认识也有差异。有的认为, “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 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 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1]即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和观念形态。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 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即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 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2]即法治思维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思维过程。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 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原则, 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 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 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3]即法治思维是价值观。笔者认为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 即进行决策、执行和解决社会矛盾时, 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的思维判断过程。而法治方式是依据法治思维, 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从而作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争议,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辩证统一体, 法律执行者要有法治思维, 才会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法治方式是法律思维的具体应用形式, 法治思维需要外化为法治方式, 才能对治国理政发挥作用。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需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195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制定了五四宪法,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轨道。但从1958年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徘徊和破坏时期。1975年宪法仅有30个条文, 而规定公民权利的条文只有2条, 并且是先规定公民的义务后规定公民的权利。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小平反复强调,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从此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党的十五大首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又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六大首次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基础上, 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 明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基于对历史的总结反思;对现实的认真分析思考;对未来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伟大中国梦的实践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对领导干部提出法治思维能力的要求是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 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自上而下不断推动的显著特征, 只有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坚决反人治、反特权, 才能使依法治小康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如期实现。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后,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我们认识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的指导思想、要求和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吹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号角;2004年3月,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明确提出用十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使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2008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从八个方面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 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攻坚阶段;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从九个方面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具体意见, 并首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的要求, 从而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与法治政府建设有机联系起来。当前深化改革成为中国加快发展的最大红利和迫切要求, 但是面对如何改革, 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 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负责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 对于社会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作用。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地方和部门首长负责制, 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水平将直接决定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法治水平的高低。[5]因此, 运用法治思维, 学习法治方式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自觉需求。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 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凸显, 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诱因。如, 江苏省赣榆县某镇政府擅自截留农民3000多亩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镇长顾某面对记者采访时, 却理直气壮地说, “为防止村民坐吃山空”, “为群众利益, 有时需要勇气违反规定”。[6]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 要真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 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法治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美国不到3亿人口有200多万家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仅有45万多家社会组织, 并且行政化色彩较浓。村委会、居委会都行政化了, 在基层社会管理方面职能弱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得不到有效执行, 村民、居民对村委会、居委会难以监督, 与县乡、民政、农牧等部门领导的法治思维能力不强有密切关系。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法律至上, 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管理各行各业、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惩治各种犯罪, 人民才能幸福, 社会才能和谐。[7]才能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才能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 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作用。
从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看,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能有效保障人民权利、回应人民诉求、满足人民期待。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过程, 就是法治精神不断养成的过程。而法治精神是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为基础, 以保障权利为核心, 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的价值体系。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培养
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但“法治思维”不是与生俱来的, 是后天经过勤奋学习实践获得的。因此, 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不断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实践的过程。
(一) 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政为民、权力制约等法治思维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 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主动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的前提。“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思维习惯中养成运用法治价值来进行思考的习惯, “法治方式”则注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如果不能养成“法治思维”, 就不可能在实践中准确有效地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8]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首先就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领导干部了解法律、理解法律, 不断增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 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培训课程, 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 使其重点学习、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使领导干部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在行使权力时考虑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 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考虑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其次, 要引导领导干部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时, 要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办事, 防止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 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再次, 在运用多种思维方式时, 坚持以法治思维方式为基本方式。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行政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 使决策实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 要建立以法治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官员的执政行为
针对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 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重视提拔使用法治观念强、法律素养好的优秀干部。通过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 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9]
(三) 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仅仅依靠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是难以持久的, 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的良好外部环境。一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不受制约和限制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 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对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 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 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 才能促使领导干部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二是深化改革, 限制权力。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控制权力, 保障权利, 防止权力滥用。认真落实和执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权为民所赋意味着法律每明确一项公民权利, 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
法律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 不对人民的全部社会权利予以落实和保障, 就会成为少数人政治游戏的特权和人治的强力工具;而民主, 不以法治为其根本形式, 通过系统的程序和规则落实为法制, 民主就徒具形式。只有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 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民主, 才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百年追求的法治梦才会实现。
摘要: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的论述非常丰富, 有不少亮点和新意, 特别是在法治建设路径方面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新思路和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今后不断发展的方向,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直接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思维,一体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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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莫纪宏.识读“法治思维”[N].辽宁日报, 2013-01-22.
6.培育法治文化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篇六
一、法治文化的培育对法治社会建设意义深远
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类型,其由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组成,前者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后者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培育法治文化,对于促进全体公民懂法、遵法、守法,实现良法善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培育法治文化有助于规范社会的行为方式
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对待法治的态度和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形成不仅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立法机关的科学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等行为,而且可以规范全体公民的行为。如:对于一般社会成员来说,使他们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一种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公职人员来说,使他们知道为什么要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什么必须依法办事;对公司企业经营者来说,使他们了解为什么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平等竞争、公平交易、依法纳税。所有这些行为方式的形成,都与法治文化的培育息息相关。
(二)培育法治文化有利于促进社会观念的转变
法治文化“是深深扎根于国家、社会乃至个人,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个人生活中必须贯彻始终的文化和精神,是人们普遍借以行动的生活样式和社会成果,而不仅仅是某个领域或层面的特殊职能。”法治文化强调法治而非人治,强调民主而非专制,崇尚守法而非违法犯罪。在当前,传统的人治观念还深深地扎根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除健全法律制度外,必须要转变人们的政治、文化观念,只有形成了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文化观念,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培育法治文化,消除人们头脑中的人治观念,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培育法治文化有益于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公平正义。法治社会追求权利的公正、机会的公正、规则的公正、过程的公正、程序的公正。法治文化的培育能够使人们从法治的角度去理解公平正义,对公平正义的价值有正确的评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当前,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已制定的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其根源不完全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治文化建设的滞后,在于还没有形成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适应的法治文化环境。只有建设法治文化,使之成为一种推动力,才能使人们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律的要求并根据法治的精神推动科学立法和公正执法。
二、法治文化的培育任重而道远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经过曲折的奋斗历程,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然而,要建设法治社会,就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而由于种种原因,当前要真正形成良法善治的法治文化环境,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有:
(一)依法办事的观念没有形成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然而,由于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的法治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更没有成为一种真诚信仰,主要表现在:人们“无讼”的观念占上峰。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人们有求稳定、求和谐的社会心理,权利意识极为淡薄。在一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一般不会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除非迫不得已的时候;很多人在有利益诉求的时候,总是“信访不信法”。其次,由于传统的宗法社会结构和观念的影响,人们之间的纠纷也多诉诸于家族式调解,而尽量避免诉讼。再次,人们的“契约”观念淡薄,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以信任担保替代法律担保,以忠信的力量取代契约的作用,常常以口头许诺或口头协议代替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以至于在解决纠纷的时候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重权轻法的观念依然存在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观念逐渐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但由于受人治文化的影响过深,在一些人心目中权力依然大于法律,当遇到法律问题时,首先想到通过找关系、托熟人、找门路去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用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法律手段成为迫不得已时的最后选择;在社会竞争中,有些人不是凭借自己的实力,通过自己的努力公平竞争,而是靠关系,依仗自己有权的父母、亲戚、朋友等走后门为自己谋求发展。领导干部的权利还没有真正被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滥用职权的现象依然没有完全消除。虽然人们痛恨腐败,但权利高于一切的观念在一些人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权利腐败似乎成了‘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对于权利腐败,人人都深恶痛绝,可是一旦有了机会,人人都乐于搞腐败;结果腐败如污水泛滥,无孔不入地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于是大人物搞大人物的腐败,小人物搞小人物的腐败。”在当前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反腐成果明显的情况下,依然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依然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反腐任务艰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没有形成腐败无法生存的法治文化环境。
(三)对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认识不清
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人文教化和伦理礼教,崇尚“重义轻利”、“修身为本”、“以礼教人”、“德主刑辅”等传统道德观念,在遇到问题时,以礼俗、家法等道德依据进行说教、劝和。长期以来,道德规范对解决中国人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道德成为我国传统文化所认可的人们立身处事的基本原则,德治成为了一种普遍认可的文化共识,法治并非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法治观念的形成也就仅仅成为一种文化植入的过程。“德治文化作为维系我国社会秩序的一种原生态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然而道德伦理主要来源于人们的经验法则,不仅具有地域性、模糊性、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更重要的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道义判断,尽管是出于对真善美的朴素追求,但有违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实际上是局外人对当事人的苛责。”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德治解决所有的问题是不可能的,必须要靠法治来解决,而且,重道德轻法律的传统极不利于培养人们的法治观念。
三、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主要途径
文化,来源于生活,在生活中提炼浓缩,当它积淀为人们的一定传统和风俗习惯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要想改变它,必须要有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过程。因此,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建设需要有一个潜移默化、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很多方面的努力,特别是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教育宣传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
“法治不仅仅是用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而是成为举国上下在生活中普遍遵循的规律,普遍实现的一种生活方式。”要想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就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的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决定》的要求,要在全社会进行法治文化的传播和法治观念的教育,首先,要加强和丰富各种媒体的法治栏目,开通法治热线,选择百姓关注、影响力大、有代表性的事件进行教育宣传,对公众进行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懂得为什么要守法用法,如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文化团体、文艺演艺团体及各级文化馆的作用,创作贴近生活,通俗易懂的普法节目到基层演出,在丰富人们文化生活的同时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法治观念的形成仅仅依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应充分发挥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的作用,通过科学立法,把抽象合理的公平正义诉求转化为具体明确的法定权利或权益,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用公正执法的行为和事实让公众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心,使他们认可法治、接收法治、尊重法治,最终使法治成为人们的真诚信仰。总之,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百姓,都养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用法律维护权利的良好习惯,使整个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快公民从人治观念到法治观念的转变
要加强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消除他们的人治观念就必须首先遏制滥用职权的行为,就必须消除他们对权力的崇拜,消除他们“有权就有一切”,“权大于法”的思想。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带领下,反腐倡廉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明显加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但是要想让公众真正信任法治、消除“人治”观念,让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的要求:“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就必须真正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只有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面,权力受到制约,才能够解决腐败的问题。从权力滥用这个根源上彻底解决腐败问题,才能让全社会真正认可党的领导,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和优越性,才能逐渐消除他们的“人治”观念。
(三)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存在诸多区别,同时又有诸多内在一致的地方,因此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的。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和后盾,凡是法律禁止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法律鼓励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因此,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要求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应该倡导和教育人们,用道德行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同时也必须从法律所规定的社会行为标准严格限制自己的行为,经过不断引导、教化和实践,逐步形成对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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