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工费调整文件

2024-10-10

河北省人工费调整文件(共6篇)

1.河北省人工费调整文件 篇一

琼建定[2009]239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使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符合市场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现行的41.27元/工

日调至49.52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最低限价为60.00元/工日,发、承包双方应根据

工程具体情况在合同书中确定人工单价。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现行

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实际进度分割。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的工作量按本次调整标准执行。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其单价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

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决。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定[2007]110 号)琼建定

来源: 主站 发布时间: 2007-08-29 13:54 阅读次数:

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已偏低。为了反映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的变化,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状况,海南省建设厅对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如下:

1、各定额人工单价由现行的标准调至34.39元/工日。

2、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现行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3、本次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实际进度分割,2007年7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部分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按本调整标准执行。

4、装修装饰人工单价按原标准40元/工日不变。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决。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定[2008]89号

各市、县建设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自2007年9月份以来,随着物价的提高,我省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也有较大幅度的上涨。经调查测算,决定对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人工单价由现行的34.39元/工日调至41.27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最低限价为55.00元/工日,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合同书中确定人工单价。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现行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的工作量按本调整标准执行。如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内容执行。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决。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

号:琼建监[2007]180号

发布日期:2007-9-11

执行日期:2007-10-1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现就该规定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从设计、招标、报建、施工、监理、监督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落实。

二、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部分和浮动部分两部分。基本部分为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必需费用,建设单位要与工程预付款一起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浮动部分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励性质的费用,该项费用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进行检查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合格、优良、优秀,相应的奖励标准为:合格的奖励60%、优良的奖励80%、优秀的奖励(省级[含省级]以上的文明工地)100%.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达到的评定等级将相应的费用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企业达到评定标准后不予支付浮动费用的,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不得予以竣工备案。

三、凡工程项目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一律扣除浮动部分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四、因建筑施工企业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由监理单位责令其暂停施工的,在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时可以举证并建议扣减浮动部分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做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抽查、检查和评定工作。如发现监督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从2007年 10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反映。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海南省建设厅

2.定额人工费调整 篇二

(1)人工费量差计算人工费量差首先要计算工日差,即实际耗用工日数同预算定额工日数 的差异。预算定额工日的取得,根据验工日报或设计预算中的人工费补差中取得工日数,实 耗人工根据外包管理部门的包清工成本工程款月报,列出实物量定额工日数和估点工工日 数。工日差乘以预算人工单价计算得人工费量差,计算后可以看出由于实际用工增加或减少,使人工费增加或减少。

(2)人工费价差计算人工费价差先要计算出每工人工费价差,即预算人工单价和实际人工 单价之差。预算人工单价根据预算人工费除以预算工日数得出预算人工平均单价。实际人工 单价等于实际人工费除以实耗工日数,每工人工费价差乘以实耗工日数得人工费价差,计算 后可以看出由于每工人工单价增加或减少,使人工费增加或减少。人工费量差与人工费价差的计算公式如下:

人工费量差=(实际耗用工日数-预算定额工日数)×预算人工单价 人工费价差=实际耗用工日数×(实际人工单价-预算人工单价)53.材料费的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材料费分析是从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入手,包括主要材料、结构件和周转材 料使用费的分析以及材料储备的分析。

(1)主要材料和结构件费用的分析主要材料和结构件费用的高低,主要受价格和消耗数量 的影响。而材料价格的差异,又要受采购价格、运输费用,途中损耗、来料不足等的影响;材料消耗数量的差异,也要受操作损耗、管理损耗和返工损失等因素的影响,可在价格差异较大和数量超用异常的时候再作深入分析。材料价格和消耗数量的差异对材料和结构件费用的影响程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因材料价格差异对材料费的影响程度=(实际单价-目标单价)×实际用量因材料用量差异对材料费的影响程度=(实际用量-目标用量)×目标单价(2)周转材料费分析主要通过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之间的差异比较。周转利用率的计算公 式如下:

周转利用率=实际使用数×租用期内的周转次数进场数×租用期×100% 54.其他直接费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其他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

1)二次搬运费;2)工程用水电费;3)临时设施摊销费;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5)检验试验费;6)工程定位复测费;7)工程点交费;8)场地清理费。55.企业对项目经理考核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对项目经理考核的内容有:

1)项目成本目标和阶段成本目标的完成情况;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管理责任 制的落实情况;3)成本计划的编制和落实情况;4)对各部门、各作业队和班组责任 成本的检查和考核情况;5)在成本管理中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的执行情况。56.项目经理对所属各部门、各作业队和班组考核的内容有哪些? 对各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1)本部门、本岗位责任成本的完成情况;2)本部门、本岗 位成本管理责任的执行情况。对各作业队的考核内容包括:

1)对劳务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的执行情况;2)劳务合同以外的补充收费情况; 3)对班组施工任务单的管理情况,以及班组完成施工任务后的考核情况。

对生产班组的考核内容(平时由作业队考核)是以分部分项工程成本作为班组的责任成本。以 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的结算资料为依据,与施工预算进行对比,考核班组责任成本的完 成情况。

第六章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新发展 57.带施工图项目总承包有哪些优点? 与一般的工程承包相比,带施工图的项目总承包的最大的优点在于,总承包人可以从项目的 整体的高度来对项目的设计、施工、工艺的使用、分包人的选择上进行变化,从而实现项目在总成本上的最优。

(1)设计上的优化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从施工到建成,是一个系统工程。系统的各个方面

都与成本相联系,在实际的操作中,通过严格的材料使用的控制和工期上的按时,对于成本 的节约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如果能够从设计开始,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在一 起,通过最优的方式来设计施工图,那么这种成本的节约将是最大的。

(2)全过程的设计带施工图的项目总承包的第二个优势是将形成一种全过程设计施工的结 构。由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作为一个整体对一个项目进行总承包的,所以在出现了设计 上的问题的时候,不需要像分开承包那样,施工单位必须停工来等待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而是可以和设计单位一起联合对原来的设计进行修订,这样,设计单位也知道原来设计导致施工上不成功的原因,并且可以根据这个原因迅速给出一个修改的设计施工方案。

(3)分包中的成本降低通过总承包这种方式,总承包单位将寻找的施工单位放在了整个市 场的广度进行选择。当总承包单位是进行某个项目带施工图的总承包的时候,如果本企业内 的施工单位就有这方面的专家,可以直接在内部组成一个统一体。但是,如果本集团内部没 有这样的 施工单位,那么对于总承包集团来说,可以和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合作。实现总成本的优化。

3.人工及材料调价文件 篇三

2008年04月10日 星期四 09:28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价〔2008〕66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44元/工日执行。

6、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至4月1日未完工程执行此标准。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工资 调整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建设厅 2008年3月7日印发

江 苏 省 建 设 厅文 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解读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6号、67号文件

(发稿时间:2008年5月6日 12:29

就《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问题解答

1、问:省[2008]6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何规定?

答:省[2008]66号文规定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2、问:省[2008]66号文是何种性质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取费基础?

答:这次省厅颁发的66号文属指导性的文件,是解决我省定额工资标准偏低,逐步缩小定额工资标准与市场人工工资价位的距离,是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加强安全防范的基本做法。它与现行的江苏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适用范围有着同样属性,是省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补充内容。新增的人工工资与专业计价表中的人工费一样作为各项取费计算基础。

3、问:省[2008]66号文执行的范围?

答:执行的范围包括:(1)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工程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2)2008年4月1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66号文新工资单价标准调整。(3)4月1日以后的招标工程,投标人报价作为计价参照依据。

4、问: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预算定额,在建工程如何调整? 答:目前,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的各专业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当合同有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的,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可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问:各专业定额中的机械台班人工工资单价也作调整吗?

答:根据省66号文件通知,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人工预算工资单价从4月1日起也作相应调整,其工资单价统一调整为每工日44.00元。

6、问:南京地铁工程如何调整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答:2005版《南京地铁工程计价表》综合人工工日预算单价从4月1日起调整为45.00元/工日,保留暗挖隧道工程(包括盾构施工作业)每工日增列2.00元洞中施工增加费。除此之外的调整相关规定与省66号文件相同。

7、省建设厅[2008]67号文件执行时间有何规定?

答:省厅[2008]67号文件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67号文件的有关材料价差调整意见。

8、问:2008年4月1日前开工在建,现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包括4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是否执行67号文件的指导意见?

答:根据省[2008]67号文件指导意见,4月1日前已开工在建部分或已竣工但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能否调整价差,其条件是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省67号文意见签定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9、问:2008年4月1日以后的招标工程如何贯彻执行省指导意见? 答:省[2008]67号文件指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价中风险各自承担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具体条款应当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针对4月1日前后已完成招标工程,且合同尚未签定的,承发包双方应将省67号文件的指导意见贯彻在合同中。

10、问:省[2008]67号文件提出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比例关系,分为主要类、第一类、第二类,现问是以某一个材料品种还是以全部材料费占工程费划分?

答:是以某一个材料品种的材料费所占单位工程费来划分比例类别。

11、问这次省[2008]67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与省[2005]593号文件《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省[2003]409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在材料价差调整政策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我们理解三个文件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主要是针对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引发材料价格上涨,提出承发包双方应加强招投标和在建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控制意识和解决材差调整的方法,规范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如果要讲区别这次省67号文件更为客观理性,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条款方面要求更为严格细化。

南京市造价处

4.11年新人工、材料调价文件 篇四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杭杭建市

财政局

198

2011‟各有关单位: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

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2、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

二、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

(一)材料

1、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计量和合同价款结算方式,采用下列调价方式之一进行动态结算调整: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实行按月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当月市场信息价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相应形象部位的合同工期相关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即工程竣工后实行计量和价差的总结算,价差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2、合同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的材料价格动态调价方式。按约定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是否与当期进度款同步支付以及支付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3、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

材料价差采用抽料补差法调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价方式采用相对应的价差计算方法。价差只计取税金。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调价 根据工程的每月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按照当月信息价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当月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当月信息价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计算调价

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部位分段节点,即可按照相应分段阶段内各月信息价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合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4、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其价差根据沥青路面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值按上述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中第(2)种调价结算方式的价差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间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

(二)人工

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应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价差,同步调整结算。

三、风险范围及其幅度一般按以下原则约定: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5~8%,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10%,施工机械台班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约定幅度按相应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管理专项建设资金(不含市区拼盘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级做地主体建设,或市区拼盘资金由市级部门建设的建设工程,其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6%,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10%,材料价格动态调整方式采用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或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各区、县(市)自行安排建设资金(含区级做地主体的),或市区拼盘资金由区级部门建设的建设工程,由相应区、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精神予以明确;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本意见精神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

五、为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必须向审核单位提供由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电子结算文件。

六、本指导意见颁发日期之前,对已经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或已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再调整;颁发日期之前已完成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对原招标文件或原合同约定按《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执行或原约定不明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本指导意见精神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之一;颁发日期之后的招投标工程,发包方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各市场要素价格相应的风险承担范围、调价采用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约定。

七、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或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八、本指导意见由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

九、本指导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同时停止使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场管理 指导意见

5.河北省人工费调整文件 篇五

规范条款:

3.4 计 价 风 险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条文说明:

3.4 计 价 风 险

3.4.2~3.4.4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由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或人工费调整,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按规范条文3.4.2条第2点的意思应该是: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但只要报价低于“发布的”价格也均可调整了。

而可调整的“发布”价在规范中又未考虑造价行业有不同发布内容的情况,如:一种是因计价定额编制期问题,对定额(基价)人工进行的调整(相当于定额消耗量不变而定额基期项目单价都调整的情况),这种调整是不频繁的,可以说不知几年可能会调整一次;

另一种是按市场信息价发布的人工单价变化,这个看各地的信息发布情况,一般可以每月、每季的发布,所以是市场人工连续的动态变化(且按现行的环境都是上升的趋势)。按条文说明3.4.2~3.4.4条第二款 “人工成本信息···不宜纳入风险”,如果合同不予明确约定,则应该都可以按工程取价期内的人工单价变化调整了。

而规范内“除外”的“报价高于发布” 的“人工费或人工单价”,是指发布的“计价定额”基期、定额基价调整的、还是报价期当月人工信息价发布的也没予以明确体现。

综上所述,投标报价越是不考虑市场因素而把人工单价报得低些越没有风险了,反正只要合同里没有明确“人工不得”调整(规范里也已经把“不得”这种“类似语句规定”风险给强制限制了),报的低点反而会中标(因目前大多数有资格的评标人只要会看总数就可以了),且以后再按规范、按发布的人工信息价理直气壮的调整增加造价就是了。而真正有能力、对市场行情有预测、考虑自己的责任等能实事求是诚信报价而将人工费价格报的高一点的,反而中不了标了。

举个按市场运行现象组合的例子:某工程因招标文件大量抄书(比如规范中的这些条文以及一些存在一定局限性的文章,对于具体报价规则未给出明确的要求。

工程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假设的数据)为100万元,其中人工费占比22%,人工单价按编制期信息价取值83元/工日。

甲单位报价为101万元,其中人工费占比24%,考虑市场人工因素的波动按90元/工日考虑,并承诺人工单价不再调整;

乙单位报价为92万元,其中人工费占14.5%;按定额基价50元/工日考虑,未按信息价调差,报价说明人工单价按规定调整,经“评标”后乙单位中标,并按规范要求将报价说明中“人工按规定调整”列入了合同。

工程结算时排除工程其他调整因素,仅分析人工单价调整:工程建设期内人工信息平均价为92元/工日,乙单位可调整人工费92*14.5%/50*(92-50)=11.2056万元,加上报价92万合计造价103.2056万。

6.河北省一号文件 篇六

关于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为首要任务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

实施意见

(2012年1月1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为首要任务,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关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战略全局

省第八次党代会开启了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新征程。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河北兴,农村稳则社会安。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战略全局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建设经济强省的持久动力。建设经济强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本立足点是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我省农村人口占多数,集中着数量最多、潜力最大的消费群体,是经济增长最可靠、最持久的动力源泉。当前,我省农民收入水平偏低,农村社会保障相对薄弱,导致农村居民现实购买力不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较快增收,不仅是解决农业农村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内在要求,也有利于激活农村消费需求,拉动整个经济持续增长。建设经济强省,必须坚持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下大力气补齐农业农村这个“短板”,为推动全省经济更好更快更大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和谐河北的紧迫任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工农城乡相互联系更加紧密,相互影响更加广泛,相互作用更加直接,“三农”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范围的重大问题。把农村的事情办好,使农民安居乐业、农村安定有序,是构建和谐河北的重要基础。当前,我省农村总体稳定,但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依然较多,一些矛盾还可能诱发或发展为影响区域和全省大局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和谐,要在切实做好维稳工作的基础上,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扎实成效,最大限度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河北打下坚实基础。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团结和依靠广大农民,是我们党在革命和建设中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虽然近年来我省农村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总体面貌依然落后,与城市快速发展态势形成巨大反差。有的地方农民行路难、饮水难、看病难、上学难、就业难等问题依然突出,有的地方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凝聚力战斗力不强,有的地方损害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最广泛地把农民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今年是全面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第一年,做好“三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关心农业、关爱农民、关注农村,努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活力。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城乡统筹、三化同步”方针,围绕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为首要任务,着力发展特色农业,壮大县域经济,建设幸福乡村,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紧紧扭住“一产抓特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在集中力量打造4000万亩粮食生产核心区,加快建设吨粮市、吨粮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基本农产品供给的同时,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坚持“特色主导、龙头带动、品牌引领、园区支撑”,以畜牧、蔬菜、果品为重点,着力提升农业特色水平,加快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建设。

(一)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深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集成化创新、市场化运作,切实把结构调优、产业调特、效益调高。在布局上出特色,积极调整全省特别是环京津地区种植结构,扩大高端蔬菜、果品、花卉、苗木等种植面积,加大山区、沿海、坝上等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力度,加快建设环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带、沿海高效渔业产业带、农区畜牧产业带、山区优质果品产业带。奶业是最具潜力的特色产业,大力实施年产1000万吨奶的奶业振兴计划,大力扶持肉、蛋、禽的规模养殖。2012年全省新增蔬菜种植面积150万亩,其中新增设施蔬菜面积50万亩,新增优质果品面积150万亩,主要畜蛋禽产品产量提高10%以上,优质水产品产量提高8%以上。在品种上出特色,大力发展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优势产业,2012年三大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达到70%以上。积极创建1000个省部级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加快建设24个蔬菜产业示范县和500个蔬菜标准园,特别是抓好环首都蔬菜产业重点县建设。强力推进苹果、梨、核桃、红枣、板栗、葡萄、观光采摘等七大优势果品基地建设,2012年果品业总产值达到550亿元。推动“一县一业、一村一品、多村一品”发展,加快培育一批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的专业乡镇和专业村。在品质上出特色,健全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农产品标识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启动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县建设,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提高附加值和竞争力,优质果品率达到70%以上,中高档蔬菜率达40%以上,优质水产品率达50%以上。在品牌上出特色,积极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2012年新增国家级和省级名牌农产品60个。在营销方式上出特色,强化与京津对接与合作,立足生产基地,依托中心村镇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沿国道、省道建超市、搞连锁,打造冀产鲜活农产品直销走廊。建设北京河北名优农产品直销中心,推进冀菜进京、净菜进城。推动生产者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企业食堂等直接对接,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城市社区增加直销网点。扩大农产品出口,建立农产品出口基地,培育出口品牌,构建外销网络。

(二)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坚持用工业化的思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高起点规划、高科技引领、高标准建设,集中力量打造一批规划布局合理、生产要素集聚、科技和设施装备先进、经营机制完善、经济效益和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各级安排的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示范区建设。有条件的市、县要安排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示范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开发引进、多功能拓展等方面补助。抓紧制定全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和技术规程,以环京津区域为重点,紧紧围绕蔬菜、果品、苗木、花卉、水产等特色产业,每个县建成1个以上特色鲜明、功能多样的现代农业示范区。注重连群连片发展,构建环京津地区绿色有机的现代农业基地、独具魅力的休闲度假基地、优质天然的生态环保基地,逐步形成环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带。

(三)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培植龙头、壮大基地、带动农户的思路,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2012年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量达到5000亿元,产业化经营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支持366家省级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推进100个投资亿元以上的产业化建设项目。大力发展乳品、肉类、粮油、果品、蔬菜、水产品六大加工业,重点支持30个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建设。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强化信贷支持,引入战略合作伙伴,谋划新上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市、县都要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对竞争实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大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拓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渠道。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加快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持续增产能力。抓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力争完成全部跨市干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廊涿干渠、石津干渠建设进度。积极推进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力争2012年开工建设。加快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全部完成列入国家规划的45座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加快骨干河道和中小河流治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基本覆盖农业大县。抓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推进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建设,2012年新增节水灌溉面积240万亩。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三北”防护林、沿海防护林、环省会生态林等重点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全年完成造林绿化面积420万亩,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000平方公里。

(五)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力度。持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确保财政农业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机制,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重点支持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精深加工、产品安全、节水灌溉、新型肥药、疫病防控、循环农业等关键领域科技创新。加快培养引进农业科技人才,组建支撑科技创新专家团队,完善平台体系条件建设。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造就新型职业农民。落实税收减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优惠等政策,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升级,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各类科技项目。改善农业科技创新条件,提高公益性科研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水平。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着力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大型骨干企业。着眼于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明确公益性定位。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基本覆盖农业县(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切实提高农技推广人员待遇水平,落实工资倾斜和绩效工资政策。鼓励农业科技工作者带着资金和项目到基层创业、办实体。加快农业机械化,拓展农机作业领域,提高农机服务水平。扩大农业农村公共气象服务覆盖面,提高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六)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加快县级区域测报站建设步伐,县级全部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和疫病预防机构,加强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县级综合质检站达到100个以上,对主要农产品及重点监管对象实现检测全覆盖。加强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打造全省农业数据中心,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简明直观、双向互动的服务。加强现代农业物流体系建设,完善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网络,把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市社区菜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扶持产地农产品收集、加工、包装、储存等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初加工和储藏设施予以补助。加快发展鲜活农产品连锁配送物流中心,支持建立一体化冷链物流体系。免除蔬菜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清理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市社区菜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和超市的收费。

三、紧紧扭住“腾飞计划”,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

按照“城乡统筹、三化同步、富民强县”的要求,组织实施县域经济腾飞计划,全面提升县域综合实力,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2012年,力争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以上,五年内实现县域经济总量倍增。

(一)强化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地位。县域涵盖“三农”,连接城乡,壮大县域经济对加快农村发展至关重要。要把发展县域经济作为推进城乡统筹、“三化”同步的重要抓手,作为带动农民就业创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强力引擎,作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村民生的有效支撑,真正摆上位、抓在手,着力解决县域经济结构不优、活力不够、实力不强的突出问题,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为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突出县域经济发展战略重点。大力发展县城经济,加快县城改造和扩容升级,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切实提高综合承载和吸纳带动能力,真正把县城打造成县域产业集聚中心、商贸物流中心、人口转移居住中心。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按照放开、放宽、放活的要求,认真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积极推进全民创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支持,让更多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支持营业收入超100亿元民营企业发展,打造一批综合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着力发展现代农业经济,做优特色产业,做强示范园区,做响农业品牌,做大龙头企业,健全支持体系。进一步做大劳务经济,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联系与协调,搞好定向、定单培训,打造一批特色培训基地,创建一批有影响力的劳务品牌,推进劳务输出向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2012年力争全省新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万人。

(三)进一步完善县域经济发展激励机制。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思路,抓紧建立和完善县域经济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每年度都要排出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前三十强”和“后三十弱”,实行分类指导,强化激励措施,通过强县带动、弱县推动,使处于不同层次的县(市)都能明确方向、加快发展、争先进位。进一步完善扩权强县和财政直管县有关政策,切实增强县域自主发展能力。继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施激励性财政体制和政策,不断增强困难县的财政保障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四、紧紧扭住“幸福乡村计划”,大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幸福乡村计划,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加快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一)明确建设方向。改善居住环境和提升生活质量,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要把实施幸福乡村计划作为我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作为农村新民居建设的拓展与提升,作为实现农民安居乐业的有效载体,集中力量,强力推进,着力打造“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安居乐业、文明和谐”的幸福乡村。

(二)突出建设重点。按照“山、水、林、田、村”综合整治的要求,以加强“房、水、路、电、讯(邮)”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文、教、医、保、服”公共服务水平为重点,加快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保障农村民生。加大农村新民居建设力度,在巩固提高5000个已有示范村的基础上,年内再规划启动2000个省级示范村,并着力推进环首都绿色经济圈精品新民居示范点建设,2012年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支持新民居建设。加强对村庄规划和农村建房的指导,提高农村民居设计建设和防震安全水平,充分体现农村特点,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保持田园风光和生态环境。继续抓好农村危旧房改造,年内完成10万户改造任务。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2012年解决400万农村人口和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确保三年内让群众都喝上干净卫生的水。推进农村公路互通工程,开展连村道路和村内街道硬化,2012年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50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7000公里,改造危桥1.2万延米。完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年内行政村通车率达99%以上。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2012年安排农村电网升级改造资金29亿元,加快改造一批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切实提高农村电力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通讯通邮水平,加大农村互联网宽带建设力度,2012年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达到96.5%以上。推进乡村通邮工程,2012年实现乡乡设所,重点抓好1.2万个行政村标准化村邮站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健身设施等文化惠民工程,大力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把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放在整个教育优先位臵,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下大力改善办学条件,农村教学点撤并要充分考虑学生上学方便和交通安全。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巩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提高筹资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比例,2012年新农合人均补助标准从200元提高到240元。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乡镇卫生院管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逐步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实现全省制度全覆盖。加快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2012年全省覆盖率达到40%。积极发展农村商贸流通业和服务业,建设一批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连片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快村屯绿化,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

(三)加大推进力度。坚持政府主导,县级党委政府是实施幸福乡村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动员方方面面力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统筹谋划,重点突破,合力攻坚。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幸福乡村建设的要求,搞好与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衔接,科学编制幸福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坚持示范带动,分年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2012年在永久保留的中心村或行政村中优选1000个村,重点建设、配套提升,两年基本建成幸福乡村示范点。其他村要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做什么就先做什么、什么问题急迫就先解决什么问题,确保年内村村有变化,农民幸福指数年年有提高。

五、紧紧扭住“扶贫攻坚行动”,大力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把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尽快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改善农村民生的突出任务,组织实施新十年扶贫开发规划纲要,采取倾斜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举全省之力打好新一轮扶贫攻坚战,着力推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加快发展。

(一)明确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省扶贫对象年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到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目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进一步缩小发展差距。

(二)提高扶贫标准。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扶贫标准。建立贫困识别机制,摸清全省农村扶贫对象底数,逐户建档立卡。搞好扶贫开发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三)突出重点区域。按照重点突破、集中扶持、加速提高的要求,编制实施燕山——太行山区、黑龙港流域和环首都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规划要到县、到乡、到村、到户,目标明确、措施具体。以环首都丰宁等9个贫困县为重点,把加强基础建设和提升公共服务作为突破口,着力在招商引资、培植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上下功夫,力争经过2—3年努力,实现整体面貌的历史性改变,将首都周边县建设成为扶贫攻坚示范区,建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四)强化扶贫措施。着力巩固和发展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积极推进产业扶贫,以特色养殖、设施蔬菜、优质果品作为支持重点,每年扶持10万个增收脱贫示范户,到2015年力争帮助列入规划的每个贫困家庭建设一项经常性增收项目,到2020年在重点县基本形成县有龙头带动、乡有特色产业、村有合作组织、户有增收项目的发展格局。积极推进科技扶贫,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贫困地区开展产学研合作,培育一批科技型扶贫龙头企业,扶持建设一批科技示范村和示范户。积极推进人才扶贫,以退居二线的有经验和有责任感的老干部、大学生村官、医疗卫生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为主,组成5—6人工作队,驻村开展服务、帮扶发展。积极推进整村扶贫,全面启动3000个扶贫开发重点村整村推进计划。积极推进移民扶贫,引导搬迁户向小城镇、中心村集聚。积极推动对口扶贫,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区),对口帮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重点村及革命老区,广泛动员民营企业、扶贫志愿者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

六、紧紧扭住“农村增活力”,大力深化农村改革 按照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城乡联动改革,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向农业农村的倾斜力度,健全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资源要素向农业农村配臵,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一)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年内全面完成发证工作,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探索建设农村产权流转平台的路径和办法,有序推进农村资源可抵押、可流转、可臵换、可交易。完善村级集体财富积累机制,提高农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

(二)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推进农村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内流转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推动土地指标进城与城市资本下乡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因增减挂钩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及时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三)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各类农业公司,尽快培育一批独立的法人实体。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积极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四)完善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健全信贷资金投向农村的激励机制,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省农村信用联社分别安排支持现代农业建设和幸福乡村计划信贷资金330亿元、50亿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县级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推动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发展、规范发展。规范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具备监管条件下,争取每个县建立1个农业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致富带头人担保、农户联保和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户担保等担保方式以及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抵押方式。创新农业保险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面,探索推行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

(五)有效整合涉农资金。在持续加大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持续加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对农业农村投入的同时,有效整合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办大事。以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为平台,有效整合农业发展资金,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建设环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带。以实施幸福乡村计划为平台,有效整合农村建设资金,着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扶贫攻坚行动为平台,有效整合扶贫资金,推动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投融资平台作用,引导工商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和幸福乡村建设。

(六)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发展试点。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市,率先统筹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和管理体制一体化发展。冀州、任丘等12个试点县(市)围绕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进行政策创新和路径探索。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推动环京津、沿渤海、冀中南经济区实现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自觉践行“重中之重”战略思想,切实做到思想真重视、领导真加强、工作真落实,不断提高领导农村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进一步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涉农部门各负其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把“重中之重”的要求落实到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三农”,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统筹推进重点工作,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县(市)党委、政府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主体,要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三农”工作上。各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责任,把方向、定政策、抓典型、搞动员、强保障,统筹谋划、科学指导、协调各方,形成强大“三农”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继续实行市、县一名党委或政府负责人担任农村工作综合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做法,配强力量、强化职能、赋予手段,切实发挥好其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职能作用。

(二)健全涉农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在政绩考核上,进一步体现“重中之重”的导向,完善涉农考核指标体系,把发展特色产业、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县域经济、推进新民居建设和实施幸福乡村计划、开展扶贫攻坚行动、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等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打牢基层组织基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新活动载体,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扎实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组织万名干部进村帮扶,谋划发展路子,解决突出问题,做好群众工作。精心组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严格选人标准和民主程序,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深入实施“双育工程”,不断提高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和水平。继续推行村“两委”干部任期目标承诺和“双述双评”制度,深化“一定三有”机制,严格落实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集中发放制度,适当提高村干部补贴标准。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送教下乡,大力培养农村改革发展和科技致富带头人。

(四)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实农民民主权利。推行基层党组织、基层民主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和综合维稳组织四个覆盖,着力提高农村社会组织化程度。全面推进农村基层党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巩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成果。加强对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服务与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妥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探索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社区管理新模式。支持村级公益服务员队伍建设。健全党委政府主导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机制,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平安乡村创建活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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