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信访约谈制度

2024-10-27

6、信访约谈制度(共10篇)

1.6、信访约谈制度 篇一

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团队意识、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经公司党政研究,建立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一、约谈主体:公司党政领导

二、约谈对象:两级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基层项目部(网点、分公司)党政负责人

三、约谈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不打招呼约谈相关领导干部

四、约谈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地点一般在公司党政领导办公室,也可安排在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约谈公司班子成员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其他领导干部的约谈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约谈,也可指派公司其他领导或部室负责人约谈。

五、约谈内容:了解约谈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配合等方面的情况;指出存在缺点和问题,进行教育提醒,提出希望和要求;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讨论当前企业遇到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及对策措施;其他认为有必要谈话的事项。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约谈。

1、执行公司方针政策出现重大偏差,对公司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项目和各项任务推进不力,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

2、在责任制考核或组织考察的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相对较多,或考评排名末位和相对靠后的班子和个人。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之间闹无原则意见和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事项不重视、不积极、不配合,甚至不落实、不执行的。

5、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工作中“庸、懒、散”行为明显的。

6、在工作作风、劳动纪律、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负面舆论或一定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7、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存在问题,但构不成违法违纪的。

8、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对苗头性的问题应对不及时,处理不当,以致发生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其他规定:

1、约谈要从关心、爱护和帮助干部的角度出发,加强引导,申明利害,重在提醒,充分体现“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原则,做到思想上沟通、工作上交流,找出问题,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形成合力。

2、约谈的内容要实事求是,既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谈话对象要正确认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来对待。约谈后思想上仍不重视,整改效果不佳,再次出现同类问题被约谈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3、约谈主体或领导指派的相关部室对约谈事项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2.诫勉约谈制度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关心、爱护干部,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廉政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二、诫勉谈话是针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由组织进行的教育谈话。

三、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

四、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2、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3、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要求。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1、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由三人进行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谈人、约谈人、谈话内容等。

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3.领导班子约谈制度 篇三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特制定以下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

局党组成员、各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各二级机构和各股室负责人。

二、约谈形式

对局党组成员的约谈一般由局主要领导进行。对各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各二级机构和各股室负责人的约谈由其分管领导分别进行。

约谈一般采用了解谈话的方式。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工作中存在的重点突出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约谈内容 了解约谈

1、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的决议、决定、指示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接受党内监督的情况。

4、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二)重点约谈

(1)对局党组重大部署落实不力的。在贯彻落实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不及时。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安排部署,或者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

(3)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或者对上级批示案件查办不力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者本单位干部在作风纪律明察暗访中连续出现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

(三)特别约谈

(1)实施重大项目的单位领导。针对项目推进和工作进展中容易产生违纪违法或腐败问题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及时提醒,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加以防范。

(2)群众举报,经查基本属实的。对有群众信访举报,经查基本属实但达不到纪律处分的,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3)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作风专断或者在单位中闹无原则纠纷的,教育其加强自身修养,正确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4)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给予提醒和警诫,指出问题后果和危害,提出要求,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四、约谈时间

根据约谈内容的不同分为定期约谈和随时约谈。

定期约谈:适用于了解约谈。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随时约谈:适用于重点约谈和特别约谈。

五、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约谈名单;

2、确定约谈对象;

3、下发约谈通知;

4、组织进行约谈。

六、约谈要求

1、约谈对象要对自己履行工作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实地向约谈领导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问,更不得打击报复。要勇于进行自我批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虚心接受批评教育,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2、约谈人在约谈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掌握和分析干部思想、工作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约谈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约谈对象的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

3、约谈结束后,确有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约谈对象,必须在10日内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纪检监察室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对在限期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提出诫勉或者做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4、实行挂帐管理,跟踪督办问责。建立约谈档案,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约谈对象或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挂帐管理。同时对约谈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归纳整理,综合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和完善。

4.细胞创建约谈制度(暂行) 篇四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文明细胞创建工作的开展,不断推动创建工作科学化、有序化,根据创建文明科室的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未履行创建职责,未按时完成创建工作任务的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文明科室负责人进行的问责谈话。

第三条 约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进行。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能较好履行文明科室创建目标责任,对创建效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政安排的文明科室创建的整体安排部署以及督查整改事项执行不力的;

(三)对实施事项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未能做到先期评估、先期预防、先期化解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在创建工作中不能较好把握原则,违反工作纪律,引发重大社会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约谈由学校文明办及相关人员组成约谈小组进行约谈。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学校文明办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科室的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听取被约谈人工作情况汇报,包括:科室人员构成、创建责任、管理规章、创建安排、原因分析、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等情况。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科室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约谈小组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书面约谈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报约谈小组。

第六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科室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影响街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程的,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5.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篇五

1、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指我局各业务股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本制度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各办公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4、各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1)、发生安全事故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云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5、约谈要听取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6、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

内组织进行。

7、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地点、时间、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因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相关部门;

(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6.长川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临潭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临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字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乡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约谈原则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乡安委会负责对各村民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二)按照分级约谈原则逐级进行,也可由县安委会统一组织,对乡所在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集体约谈。

第四条 约谈条件

下列情形由乡人民政府领导或乡政府安委会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村民委员会,乡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村民委员会、乡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三)被乡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内容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专题汇报。

(二)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专题汇报。

(三)对于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如:群众举报的问题未认真查处落实、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等情况。

第六条 约谈时限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站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给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 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约谈处理决定

(一)限期责令改正。

(二)进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向本乡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在本年度的评优资格。(五)提交县纪检、监察室部门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7.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篇七

约谈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项目部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工程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三、约谈对象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3、事故发生地的工程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

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下列情形由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 谈:

1、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五、约谈要听取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六、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短时 间内组织进行。

七、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 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 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7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 面形式上报。

8.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精选) 篇八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党委、政府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对以下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各社区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镇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约谈的组织

约谈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及监察室、安监所、工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委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并派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必要时请新闻媒体报道。

第五条 约谈条件

(一)各社区、镇直部门单位

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1.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2.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4.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5.辖区或分管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6.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上级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7.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约谈范围。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在上级检查或暗查暗访中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挂牌督办,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9.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各社区、镇直有关部门单位

1.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严 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3.对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重大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约谈。主要包括: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4.对辖区或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

5.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等情况。

6.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约谈。主要包括: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7.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

1.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现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等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资金投入等情况。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

4.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教育培训投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等情况。

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配备、队伍建设等情况。

6.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计划、防治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配备等情况。

7.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的约谈。主要包括: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9.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 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准备。由党委办公室根据镇党委、政府领导指示发出约谈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约谈小组应对被约谈对象提出告诫批评,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对象应作出承诺。

约谈时,党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由主持人、被约谈人员和记录人员审核签名并存档。

(三)约谈结果。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将约谈要求的相关落实与整改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镇党委、政府。

第八条 约谈要求

被约谈人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缺席。由于特殊原因,被约谈人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人可申请改日约谈,经同意后可改日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约谈处理决定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提交纪委、监察室作出处理。

第十条 约谈不替代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9.龙台小学楼安全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篇九

安全、营养餐工作资料

龙台小学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主体责任,根据安岳县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约谈,是指校领导对事故发生地的各室或教师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负责人或教师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对象

1.发生安全事故的办公室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三、下列情形有校长主持约谈: 1.一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的;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四、约谈要听取各室(班)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五、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六、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七、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各室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龙台小学 安岳县龙台小学

安全、营养餐工作资料

10.6、信访约谈制度 篇十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强力推进安全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区队主要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二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由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或其委托人主持约谈:

1.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精神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督促仍未见明显改观的;

2.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或消极应敷的;

3.一月内单位出现10人次以上违章或发生严重“三违” 行为的;

4.一月内出现两起人身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5.不认真履行跟班职责,连续两个月跟班或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或带班下井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6.安全质量标准化计划不能按时完成,影响上级检查验收的;

7.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分管领导主持约谈:

1.发生大面积冒顶、大范围停电、严重瓦斯、水害事故和绞车坡提升运输事故等重大非伤亡事故的;

2.一月内发生两起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或一起两人次以上重伤事故的;

3.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现严重滑坡,被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工作由公司纪委、安检科负责组织安排,公司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公司分管领导主持,人力资源部、纪 委、安检科等科室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安检科、纪委负责将约谈通知张贴在矿区显著位臵。

(二)约谈时,安检科、纪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在安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安检科、纪委将被约谈单位落实约谈要求情况张贴于矿区显著位臵,并跟踪被约谈单位落实整改情况。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纪委等部门要将约谈纪要记入考核档案,凡是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约谈的,要对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义安矿业安全工作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公开透明度,畅通安全信息渠道,促进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通报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通报应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正确导向的原则,通报内容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充分肯定成绩,大胆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做到客观公正、突出实效。

第二条 各职能、业务科室应定期、不定期对矿井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对安全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职工关注度较高的事项应定期进行通报说明;对安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阶段性进行通报表彰;对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于每月末由各职能、业务科室定期进行通报说明:

(1)各单位当月安全计划落实情况;(2)各单位当月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各单位当月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各单位及个人当月安全处罚情况;

(5)各单位及个人当月安全“双基”考核情况;(6)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由下列情形的应进行阶段性通 报表彰:

(1)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安全成绩突出,安全周期超500天的单位;

(2)安全质量标准化进步幅度较大和经常保持动态达标的单位;

(3)安全“双基”考核连续四季度保持领先的单位;(4)在上级检查中,受到河南能源集团和省级领导点名表扬的单位和个人;

(5)积极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或抢救事故有功人员;

(6)认为有必要通报表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通报批评:(1)单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包括各类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2)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现严重滑坡,达不到规划等级的;

(3)严重“三违”人员;

(4)单位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缓慢,消极应敷的;

(5)跟值班班数、质量达不到公司规定的;(6)其他认为有必要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六条 通报起草单位必须保证通报内容详实准确,符 合上级及公司各项规定要求,通报起草完毕后,必须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在全公司范围内发布的通报,必须经公司总经理签批同意。

第七条 通报可以通过各类大型会议、OA办公系统和橱窗公开张贴等形式进行公布,凡是涉及职工个人利益的通报,通报内容必须及时送达本人。

第八条 通报批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批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第九条 对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月底单位安全“双基”考核和单位绩效考核中进行扣分。

第十条 被通报批评单位应在七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安检科。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双基考核扣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义安矿业所有。

义安矿业安全分析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矿安全管理水平,增加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及时总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经验,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各科室及区队必须于每月结束前,对本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详细总结,重点分析本专业系统和单位当 月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严格制定防范措施,确定下月的安全工作重点。

第二条 安检科在安全副总经理的指导下对矿当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重点分析本月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研究部署下月安全工作重点。

第三条 安检科对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各专业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分析,指出各专业系统及各单位下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四条 公司每月最后一个安全办公会上,各系统要汇报本系统及本系统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安检科汇报当月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当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部署下一月安全工作重点,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及公司安全文件精神。

第五条 安检科负责会议组织、监督、考核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义安矿业安全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安检科和专业职能科室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完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专业重大隐患统计台帐和重大隐患整改跟踪落实台帐,实时监控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条 重大隐患认定依据

(一)国家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三)《义煤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第四条 总经理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督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公司领导为重大隐患治理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参与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 所有重大隐患必须严格按照“五定”原则整改闭环,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隐患的可控和整改到位。

第六条 专业科室要做好隐患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将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及时报到安检科。安检科对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和考核。第七条 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和公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公示实施办法

(一)调度室醒目位臵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内容应明确专业主管部门督办人;

(二)重大隐患督办内容要明确事故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或措施、整改负责人、限期时间、督办人、落实人等内容。

第八条 严格重大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工作,专业科室应按照隐患整改期限定时进行跟踪落实,并做好跟踪落实记录。

第九条 各专业科室要把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报安检科进行登记,安检科安排专人负责对隐患整改工程安排节点实时跟踪落实。

第十条 重大隐患整改的验收、评价和销号管理

(一)重大隐患整改到期或结束后,先由隐患系统科室组织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由公司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对隐患治理安全效果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安检科进行摘牌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形成闭环。

第十一条 安检科在每月最后一个安全办公会上对本月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义安矿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义安矿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一、事故分类、分级

(一)伤害事故性质分类

(1)顶板事故:矿井冒顶、片帮、冲击地压等事故。(2)瓦斯事故: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等事故。

(3)机电事故:触电、机械伤人等事故。

(4)运输事故:运输工具造成伤害,如车辆撞人、轧人、跑车、蹲罐、皮带伤人等事故。

(5)放炮(火工品)事故:爆破崩人、熏人,火药、雷管爆炸等事故。

(6)水灾事故:老空透水、洪水灌井下、井下渗地面水等事故。

(7)火灾事故:矿井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8)其他事故:除上述7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二)人身伤害事故程度分级

(1)轻微伤:指负伤后,休息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伤害。(2)轻伤:指负伤后,休息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伤害。

(3)重伤:指负伤后,造成的人员伤害其中某个人需要休息相当于损失工作日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三)非伤亡事故程度分级

矿井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b.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d.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e.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f.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h.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i.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j.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m.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n.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o.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

p.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q.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r.压风机风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s.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t.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b.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c.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d.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e.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f.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聚积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h.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i.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

j.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k.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l.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

m.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n.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o.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b.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d.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e.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f.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h.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i.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j.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m.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四)人身未遂事故分级

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a.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有3人及以上。b.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c.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d.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聚积仍进行爆破作业。

e.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f.斜井跑车事故。

g.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人车事故。h.人员上下罐笼时突然走罐事故。i.提升设备:过卷0.5m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

j.乘人罐笼运行中,上井口坠物事故,有穿透罐笼的物体。

k.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l.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m.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n.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o.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p.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它未遂事故。(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a.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b.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c.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d.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e.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f.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g.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h.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i.水或煤水冲人事故。j.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或指定专人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和简单事故经过等)向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室汇报。重点要汇报事故影响范围是否有扩大的可能性,以便调度室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2、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安排机运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通知医疗站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如果情况紧急、事故影响范围大、有扩大的征兆,调度室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程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公司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援工作并决定向总经理、党委书记及上级部门汇报。

4、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调度室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查看情况,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5、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再汇报的,则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瞒报事故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事故单位承担。

6、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3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由伤者本人承担医疗费用。

7、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的,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肺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医疗站接到急救通知后,应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及生命的伤员,应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上井。

3、在急救过程中公司医疗站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和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向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四、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帐。

2、生产科负责组织对顶板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地测科负责组织对防治水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通风科、双防科负责组织对“一通三防”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6、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他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 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五、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事故发生当班出班后4小时内提交事故初步报告。

1、顶板、防治水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生产科、安检科、劳资科、调度室等科室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科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 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劳资科等科室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总经理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公司领导、生产科、调度室、劳资科、通风队、监测队等科室(区队)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通风副总工程师及通风队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4、其他非人身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有关矿领导、相关科室、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事故后,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组织追查。发生轻伤事故,值班领导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检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臵。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4)当事人材料。事故发生后,安检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作记录和考证),调查全过程要做好录音。

2、由人力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主要是机电运输事故):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 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主要是采掘、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支柱、支架质量情况。(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臵)。

5、由供应科、武保科、通风区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主要是放炮、火工品)有:

(1)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

(2)事故当班火药、雷管运输、登记、发放、贮存情况。(3)事故当班爆破装药量、“一炮三检”及爆破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6、党群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安检科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照相。

7、由事故单位、公司医疗站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害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六、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将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执行。

2、经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七、事故责任追究及责任者处理

(一)事故责任分类

事故责任分类是根据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责任的类别,通常情况下有如下几类:

直接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

间接责任:指与事故之间有间接联系,是造成事故的条件,起重要作用但不起决定性作用。

直接领导责任:指领导错误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主要领导责任:指领导过于疏忽而导致事故发生。领导责任:对安全管理不严致使下属出现事故。

(二)事故责任者处理原则 根据事故责任者、事故类别及严重程度差异,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主要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是党员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党纪处分。

1、矿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细则(附件1)。

2、矿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流程(附件3)。

3、对事故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责任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备注:因安全责任而被免职者1年之内不再起用;被撤职者2年内不再起用。三级非伤亡事故罚款按轻伤事故的60%执行;二级非伤亡事故罚款按重伤事故的60%执行。对其他人员处理,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其他处罚

1、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5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公司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3、事故追查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 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4、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公司医疗站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八、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公司业务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通报,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检科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帐和非伤亡事故台帐,各系统科室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安检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帐要包括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双防科等五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帐的内容。

九、轻微伤管理规定

1、单位内发生轻微伤事故后,队长、支部书记或当天值班队干应在1个小时内向安检科进行汇报,安检科负责登记备案。

2、需要进行治疗的,由事故单位出具详细的轻微伤事故经过,主要包括:人员单位、人员姓名、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部位、受伤原因、区队队长或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但必须有安检科值班领导签字确认,方可 生效。

3、安检科依据事故单位出具轻微伤事故证明,对发生轻微伤事故的单位,公司不纳入当月“双基”考核。

十、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据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公司培训中心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义安矿业。

义安矿业安全处罚仲裁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执法行为,加强安管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公司安全罚款仲裁制度,健全安全管理监督监察体系,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安全罚款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由工会主席任主任,副主席任副主任;仲裁委由工会委员5 人、班组长3人、职工代表3人组成(班组长及职工代表人员由工会根据仲裁事项确定),仲裁委下设办公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王小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仲裁委职责:受理各单位及个人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处罚的申诉并进行仲裁。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类安全处罚有异议的,都有权利到公司仲裁委进行申诉,并提请公司仲裁委对处罚结果进行仲裁。

三、仲裁委每周五集中工作1次,对上周五至本周以来各单位及员工各类安全处罚情况进行仲裁。各单位及个人在申请仲裁时,应至少提前1日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未提前进行申请的,仲裁委一律不予受理。

四、仲裁委收到单位及个人仲裁申请书后,应根据事项内容,指定熟悉相关事项工作程序的人员担任本次仲裁成员,并确保仲裁成员和申诉单位及个人之间不能有任何利益关系。同时仲裁委应及时通知被申诉单位负责人、涉事人按时参加仲裁会议。

五、仲裁开始之前,申诉单位或个人和被申诉单位负责人双方必须到场(申诉对象和被申诉单位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者可以委托相关人员到场申辨,但必须向仲裁委出示委托说明书),未及时到场者按缺席进行仲裁,缺席者仲裁结果以对方主张权利为准。

六、进行仲裁时,先由申诉单位或个人陈述理由,再有被申诉单位负责人陈述理由。一般事项仲裁委应根据双方陈述理由,经合议后当场做出减免或维持原处罚的决定,特殊事项当场不能做出仲裁结果的,仲裁委必须在下周集中仲裁之前做出仲裁结果。同时形成书面裁决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拒不签字的,仲裁委有权强制执行。

七、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仲裁委组长提出复议,组长接到复议后,两日内重新组织仲裁工作,最后裁决结果为最终仲裁结果。

八、仲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员工利益,能够减免的尽力减免,能减轻的尽力从轻,该纠正的立即纠正。

九、在仲裁未作出决定之前,所有处罚有效,经仲裁而减免的罚款,原处罚已由财务科所扣的罚款可以退回,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办理相关领退手续。

十、凡经仲裁委裁定给予免罚的,对执罚单位当月“双基”考核给予每次扣1分,由党群部督查到位。

十一、如经查实申诉单位及个人,无理取闹、申诉严重失实,申诉失败的,对申诉单位及个人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上一篇:电子生产总监个人简历下一篇:终端药店营销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