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共10篇)
1.劳务派遣工作人员 篇一
劳务派遣工作汇报
劳务派遣工作汇报
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作汇报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于年4月经省劳动厅批准成立。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的情况下,在短期内拓展劳务派遣业务,迅速与成都铁路局贵阳客运段等几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建立了一支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派遣员工队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劳务派遣作为新形势下促进灵活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的一种有效形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顺成公司从成立到现在,首先坚持为国企改革服务、为用工
单位完善用工制度服务,以为国家、为社会分忧为已任,在省、市劳动社保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在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的情况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国家、为社会的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上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自公司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成立以来,短期内与几家大型国营企业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协助这几家用人单位完善了用工制度,并处理和化解了多起劳资纠纷。
公司在派遣工作中运作规范、宗旨明确,体现了优质的服务理念。公司向这几家用人单位派遣的员工均100%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并全部由劳动保障机关进行合同鉴证。所有派遣员工均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累计为贵阳市社保扩面达千余人;为进城务工农民完善建立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达数百人;为社会失业人员解决就业达数百人。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以合法规范用工、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作为企业的经营准
则。
同时,公司还为这几家用人单位化解处理了数起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妥善处理了用人单位运营过程中的一些派遣员工工伤事件。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均非常满意;使用人单位和员工均能安心从事本职工作,双方均无后顾之忧。
为用人单位进行正常服务的同时,顺成公司还专门组织、聘请多年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和专家为派遣员工培训讲课,让他们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提高维护自我权益的能力。同时,也为用人单位劳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为企业做好参谋,规范用工、化解劳资纠纷。还协助一部分用工企业处理解决其原来因不规范用工造成的劳资纠纷。为企业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方面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法规支持。为用人单位、派遣员工、顺成公司以及地方政府和社会开创了多赢的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以上的数据和事实说明,在用人单位和全社会实施劳务派遣和代理,将为用人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部门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同时公司为了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社会服务,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工作。也在不断的完善自我建设,自身管理人员的培训,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信息化、专业化的业务平台的建立开通,都为我们实现这个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迅速拓展业务,顺应时代潮流,顺应社会发展,公司全体人员以“顺应时代,成功跨越”作为我们的企业宗旨,并以此服务于各行各业,服务于社会。
当然,目前公司正处于创立期间,经历了很多的困难和阻碍。公司全体员工在困难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深对劳务派遣工作的认识,摸索出了一套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加快完善和更好地实施与灵活
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使更多人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走上就业岗位。
人的观念及习惯的转变,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新制度的适应。很多用人单位仍未完全摆脱中国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机制的阴影。虽然劳务派遣已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正在各地悄然兴起,正显现于政府和公众的视野,但它尚属“初级阶段”,不论是政府或公众并未真正认识到它对于解决中国就业这个“世界难题”的重要性、必要性。现根据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建议如下:
1、劳务派遣亟待规范
从我们开展劳务派遣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实施劳务派遣后的确为企业降低了一定的人事管理成本。如客运段乘务员中有1500多人是派遣人员,他们的社会保险的参保、待遇申报等相关手续,包括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档案转移等,都由我们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减轻了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负担。
但要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的优势,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该是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准则, 用其来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业务操作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
2、完善社会保险
按本省现有政策规定,户口不在本地而又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及生育保险待遇都可在参保地享受待遇。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这一规定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参保人员一旦失业,还必须与户籍地联系,多数是个人档案转不出去。这样,不仅给劳务派遣公司增大工作量,还会造成这类人员失业金不能及时领到,甚至领
不到。对此规定脱离目前跨地区就业,且流动性大的现实。应修改为“在参保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3、在运作中遇到的难题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缺位。
就劳务派遣本身而言,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地位不明确,“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没有具体规定”。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缺位,其他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制度也尚未跟上,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劳务派遣的规范发展。鉴于这些困难,我们公司认为首先要从立法上突破,这是治本的关键。
4、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
实行劳务派遣制的企业,因为可以完全按市场经济方式使用派遣员工,从而降低用工成本、用工法律风险,以及降低人员管理成本,但由于原来可以直接进入成本的人员工资变为支付派遣企业的劳务费,从而产生了营业税问题。这样就直接加大了用工企业成本,与原来的初衷相悖了,而这种税费,并未给
企业和社会带来直接的经济增长,也不是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就企业而言,一是税率较高达%;二是政府部门未能有相关扶持政策来鼓励企业实施劳务派遣,这样就较大程度上阻碍了劳务派遣制在广大企业中推行实施的积极性。这样的企业会因为这些因素而不推行劳务派遣工作。这样原企业的不规范用工仍然得不到改善,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仍然得不到保障。
根据我们工作的实际情况,建议有关部门通过税收政策降低劳务派遣企业的税负或实施一些减免政策。;对营业税等额外补助、所得税减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助、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延伸到发展劳务派遣的其他类型企业。这样会有利于劳务派遣企业整合社会闲散、零星就业岗位,同时也能整合社会大量的、零散的或有特殊专长的失业人员充分就业,既为政府为社会分忧解难,又能规范企业用工,充分保障失业、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多数城市的劳务派遣企业的兴办主体,都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鼓励其转移到多种投资主体兴办企业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劳动力再就业。在政策上,北京等城市已将国有企业兴办安置下岗职工的营业税等额补助、所得税减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助、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延伸到发展劳务派遣的其他类型企业。因此,建议我省也应借鉴外地经验,对其他类型的劳务派遣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扶持政策,为推进新型用工制度改革探索出一条新路,以推动劳务派遣工作在全省顺利开展。
上述几点是公司就在劳务派遣工作中的遇到的几点困惑提出几点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秉承一贯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对派遣员工的培训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力求在未来的时间里做好劳务派遣工作,更好服务于社会。建设出一支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派遣员工队伍。
以上内容是公司对的一个工作汇报,恳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同志对我公司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批评和指正,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省厅领导的教育和帮助,使顺成公司的发展沿着正确的道路继续稳步前进。汇报单位:劳务管理有限公司 汇报日期:年月日
2.劳务派遣工作人员 篇二
(一) 劳务派遣员工素质参差不齐
近几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 国内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同时由于国外劳动力价值普遍比国内市场高、劳务派遣市场的潜力巨大, 且准入门槛也逐渐降低等原因, 就导致了劳务派遣员工来源多样, 且素质差距较大。在用工潮中, 呈现出有经验的没有学历, 有学历的却又没有实践经验。可以看出, 无论理念知识还是专业技术, 都难以跟上企业的快速发展步伐。
(二) 劳务派遣单位良莠不齐
由于劳务派遣蕴含无限商机, 潜力巨大, 发展较快, 所以劳务派遣单位难免出现良莠不齐现象, 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监督不够, 一些不具备职业资格的非法组织和个人也乘虚而入、鱼目混珠、牟取暴利, 最终的结果是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许多公司均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 用人单位缺乏责任意识
受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影响, 部分用工单位在利益的驱使, 为节约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提高效益和规避用工风险, 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由于用工单位缺乏安全责任意识, 对劳动者在待遇和职业生涯上关心不够, 管理方式简单, 对员工求全责备, 甚至是另眼看待、苛责别人, 造成劳务工的工作不稳定, 流失率较高, 社会反响强烈。
(四) 劳动者心理失衡, 对职业前景堪忧
一方面由于企业体制的局限, 分配机制的不合理、不科学, 同工不同酬现象比较普遍, 不能体现兼顾公平、效率优先的原则, 企业缺乏和谐的文化建设, 排斥劳务工现象比较普遍, 挫伤了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 由于劳务工队伍相对年轻, 思想比较活跃, 容易受社会上各种信息和潮流的影响, 加之派遣岗位大多是简单、纯体力劳动, 工作时间长、工资水平低, 对劳务工缺乏吸引力。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对劳务工的管理和教育跟不上, 甚至是简单粗放式的管理, 造成劳务工对企业发展关心不够, 认同感不高, 对自己的职业前景也无乐观可言。
二、对企业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的审视与建议
(一) 加强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
目前, 我国劳务派遣出现了一些非正常的繁荣景象。劳务派遣正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单位扩散;隐名派遣、自设派遣、虚拟派遣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规制劳务派遣行为, 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一是应当建立劳务派遣备案制度。所有劳务派遣必须签订由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签字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必须载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派遣的范围和时间,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等等。劳务派遣单位在实施劳务派遣之前必须将该劳务派遣合同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加大隐名派遣、自设派遣、虚拟派遣的打击力度。隐名派遣就是从事派遣劳工业务的机构将其真实业务隐匿于其他名称之下, 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自设派遣就是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虚拟派遣, 也叫合谋派遣, 就是员工原本为直接雇佣劳工, 但是, 该员工的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务派遣机构或隐名派遣机构合谋, 刻意强迫劳工在不离岗的情形下与劳务派遣机构或隐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1]
(二) 加强培训, 提升劳务工素质
用人单位往往将派遣员工视为外来者, 很少为他们提供培训及各项福利, 影响了派遣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反过来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若能加强培训工作, 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务派遣工实施不同的培训方法, 这样不仅能提升劳务工素质, 还能充分发挥培训资源的最大效益。为此, 政府可拿出一部分资金按照企业的需求对派遣工进行技能培训, 使派遣工的就业有针对性, 更容易达到企业的要求, 让派遣员工到企业后可直接上岗。其次是创新培训方式。着眼于劳动力自身条件, 为他们搭建一个学习技术、宣传政策、提供信息、集中组织的平台, 坚持定点培训与流动培训相结合。可在劳务输出重点村社设立培训点, 实行定期培训、流动设点、送技术上门, 把培训班办到了群众的家门口, 既方便了群众, 又降低了培训成本。就企业而言, 对员工培训得越充分, 对员工越具有吸引力, 越能发挥人力资源的高增值性, 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为此, 要针对劳务派遣工的岗位特点, 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 保证培训资金, 讲求培训质量, 可以不断的提高劳务派遣工的专业技能素质, 以满足劳务工对培训的需求。[2]
(三) 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审查
根据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各企业对劳务派遣业务的需求现状, 笔者认为应从资质合法、风险转移能力强、服务能力高、派遣成本低等四个方面合理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或企业, 实行全过程管理。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在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调配与退回环节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流程。在招聘环节, 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基本情况、资格、技能等相关材料让公司或企业审查;在录用环节, 由劳务派遣公司为派遣员工办理到岗、离岗等手续, 按照国家与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考核环节, 劳务派遣公司或企业应制定管理制度, 开展绩效管理, 并与企业的绩效管理相衔接;2.建立沟通与信息通报机制, 派遣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或企业通报派遣人员异常信息、劳务派遣政策变化信息、劳务派遣市场信息、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3.劳务派遣公司或企业应熟知政策法规, 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3]
(四) 明确“劳、务、派”三者之间的权责
基于劳务派遣主体三方较为复杂的关系, 明确“劳、务、派”三者之间的权责, 使得三方在权责方面,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最关键的问题是合理分配雇主责任、派遣单位应承担与劳动力雇佣相关的雇主责任, 比如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等;用工单位应承担与劳动力使用相关的雇主责任, 比如劳动者职务侵权的损害赔偿、工伤待遇、最高工时、职业培训等, 通过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加重实际用工单位的责任, 避免实际用工单位逃避法定义务, 规避法律风险而轻易地选择劳务派遣, 减少用工单位仅基于转嫁雇主责任风险的动机而选择劳务派遣的几率, 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当然必须说明, 《劳动合同法》中第92条明确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虽然在法律上对派遣劳动者做出了倾斜, 但也加大了无过错一方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 会受到无过错一方的抗辩而实施困难, 建议调整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 二者都对派遣劳动者存在过失时,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无过错一方并不为另一方承担责任, 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第三方损害时, 若实施的职务行为属于派遣协议约定的范围, 则派遣单位承担雇主责任;若职务行为是用工单位指挥劳动者在原派遣协议之外从事的其他行为, 属于用工单位临时安排, 则用工单位承担雇主责任。”[4]
(五) 营造和谐良好的用工环境
这里的用工环境不仅仅是指为劳务派遣工提供的一个有安全保障的用工场所, 更多的是在心理上的一个良好的环境。由于人与人之间文化修养不同, 对事物的理解想法不同, 加上劳务派遣工对新环境有个适应的过程, 在日常工作和人际交往上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因此用工单位应当在工作安排、薪酬待遇以及人格上与正式员工一样平等地对待他们, 消除身份歧视, 对于正式合同制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执行统一的工资分配制度体系, 建立劳务派遣员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确保实现同工同酬。在思想上多和他们进行沟通, 在工作和生活上多关心, 排解他们的困惑, 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他们对用工单位的认同感, 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用工单位, 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促进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关系和谐。
参考文献
[1]吴义太.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创新与完善[J].商业时代, 2010 (9) :106-107.
[2]杨素芹.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郑州大学, 2007 (5) :56-57.
[3]吕瑶.浅谈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J].经营管理者, 2013 (11) :5-6.
[4]张晶.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J].学术交流, 2013 (7) :73-76.
3.国企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满意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工作满意度;离职倾向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158-01
一、绪论
随着日益激烈的全球竞争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除了保持技术上的优势,也在组织结构上力求精简,以迅速响应瞬息万变的市场。为了应对临时性、季节性需求,企业积极运用弹性用工方式,其中以劳务派遣的运用尤为普及。然而,由于盲目追求低成本而导致用工单位的派遣员工缺乏安全感、不愿与用工单位建立心理契约,从而导致工作满意度低,离职率高。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价值,降低了原本期望的用工弹性。因此,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了解派遣员工工作满意度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找出切实可行的方法来提高派遣员工工作满意度非常重要。
二、文献综述
(一)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意指用工单位根据其人力资源需求,委托派遣机构甄选符合其需求的员工,并在该员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为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监督,其实质是将人力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使派遣员工同时为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创造价值。劳务派遣的特点:雇佣关系的非典型性和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将劳动力商品化;劳动者的可替代性和流动性。综合来看,中国的劳务派遣机制具有发展时间短、发展速度快、集中国有企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特点,因此我们要根据中国国情不断探索劳务派遣的健康发展之路,从企业实际出发,真正了解派遣员工,制定适合派遣员工的政策,充分调动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工作满意度。工作满意度指人对于其工作的感觉或对工作中各个构面的一些相关态度,简而言之,就是人是否喜欢自己的工作。工作满意度有单维与多维两种维度划分,其中工作满意度的单维划分就是将其看作一个整体的水平,测量问题通常为一般性的问题,例如你是否喜欢你的工作等,而所谓多维划分,是将工作满意度区分为不同的维度进行分别测量,至于维度具体如何划分,学术界目前尚未形成共识。对于工作满意度的测量研究,充分考虑调查量表的权威性和适用性,本文将采用明尼苏达大学的Weiss、Dawis等人编制的明尼苏达满意度短式量表。
(三)离职倾向。离职分为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主动离职是员工因组织或个人因素如薪酬、晋升等原因而主动离开组织,被动离职主要是因解雇、退休、工伤等导致的离职。一般而言,员工的被动离职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而主动离职往往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本研究考察的是员工主动自愿离开组织的意向。对于工作满意度与离职倾向关系的研究很多,学者们普遍认为工作满意度对离职倾向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国有企业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类型,这一结论还有待考证,我们不妨假设在国有企业中工作满意度对离职倾向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来源。本文以国企劳务派遣员工为研究对象,对员工工作满意度进行研究,我们选择了几家北京的国有企业,通过实地发放调查问卷的方法来收集数据。共回收有效问卷320份,剔除极端值和缺失值,最后剩余252份有效数据,有效比达到78.75%。
(二)测量工具。本文的测量工具均选用成熟量表,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工作满意度调查,采用的是由明尼苏达大学Weiss (1967)等人编制的“明尼苏达工作满意调查表”短式问卷,包括20个题项。第二部分为员工离职倾向调查,采用的是Mobley等(1978年)开发的离职倾向调查问卷,包括4个题目。第三部分个人特征调查和薪酬福利状况调查是本文作者根据研究需要设计的关于被试者个人信息的问题,其中个体特征6个问题,新出福利4个问题。
(三)假设模型。通过总结以往学者对于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工作满意度与离职倾向关系的研究成果,做出以下假设:
假设1:个人特征对员工工作满意度有影响。假设2:薪酬福利对员工工作满意度有影响。假设3:国企劳务派遣员工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工作年限、职位层级、绩效工资比例、加薪幅度、工资构成和福利构成均与工作满意度相关。假设4:国企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满意度与离职倾向负相关。
四、实证分析
(一)现状分析。国企劳务派遣员工对考察工作满意度的20个项目的评价结果,各个项目的均值处于3左右,表明被调查者对自己的工作一般满意。从标准差来看,考察派遣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各项目的标准差主要处于1左右,说明被调查者关于工作满意度的主观感受差异不大,都处于一般满意的状态。根据统计结果,从整体来看,劳务派遣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处于较低的水平。根据国企劳务派遣员工对考察离职倾向的4个项目的评价结果,各个项目的均值处于3左右,表明被调查者偶尔会有换工作的意愿。从标准差来看,各项目标准差主要处于1左右,说明被调查者关于离职倾向的主观感受差异不大,都或多或少会有离开公司的想法。
(二)比较分析。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在人口统计学变量上:不同性别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具有显著差异,女员工的工作满意度高于男员工;不同文化程度的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满意度之间有显著差异,随着文化程度的升高,员工工作满意度也增加;不同职位层级的员工工作满意度之间有显著差异,职位层级越高,其工作满意度越高;不同年龄、婚姻状况、工作年限的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满意度之间则没有显著差异。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在薪酬变量上:4各薪酬变量上,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满意度均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中员工所获得的绩效比例越高,其工作满意度越高;员工的加薪幅度越高,其工作满意度也越高;员工工资构成种类越多员工工作满意度越高;员工的福利构成数量在7-10中之间时,员工的工作满意度最高。
(三)相关分析。人口统计学变量、薪酬变量与工作满意度的的相关分析结果表明,性别、文化程度、职位层级、绩效工资比例、加薪幅度、工资构成数量、福利构成数量与工作满意度显著相关,其他变量与工作满意度不相关,这与之前方差分析的结果一致。离职倾向于工作满意度的行管分析结果表明,工作满意度与离职倾向显著负相关,即随着工作满意度的提高,员工的离职倾向降低。
五、建议与对策
根据以上对于国企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满意度调查分析,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满意度提升策略: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形成良好企业文化、优化工作设计、规范甄选程序、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重视培训选拔、建立公平竞争的晋升机制 。这些建议应得到公司管理层的重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不同程度的采纳和实施。
参考文献:
[1]李新建, 徐元得等. 人才派遣方式下的雇佣与劳动关系[D]. 天津:南开大学, 2005.
[2]谢永珍,赵京玲.企业员工满意度指标体系的建立与评价模型[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5).
[3]自宜本,李嘉琪等. 派遣员工工作满意度之研究一以台南地区为例[R].台湾:中山大学企业管理系专题报告,2007.
[4]赵西萍,刘玲,张长征.员工离职意向影响因素的多变量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3,(3):71-74.
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篇四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使用好劳务派遣人员,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校办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
(一)聘用程序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分管领导同意。
2.使用部门批荐劳务派遣人选,由分管校长、校办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面试。
3.校办负责检验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特相关资格证。
4.校办联系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
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情况(包括品德、出勤、业绩等),对其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并交校办公室。2.校办公室统一整理后,经分管领导签字,交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发放工资。
(三)分部门管理要求
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作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误,应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罚。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2.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交分管领导。如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聘用条件
(一)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年龄: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供包括肝功、血常规等内容的能够证明身体健康的健康证明(二甲以上医院)。
三、聘用合同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
四、待遇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即地市最低工资标准、学历工资、津贴,养老保险、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保项目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办理;寒暑假工作时间由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
(二)工资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给予换休。(四)劳务派遣人员在聘用期间,辞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告,学校通知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解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足月的发足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足月的,除发足本月工资,另再加发半个月工资。
五、临时工在聘用期内发生违法、违纪及重大责任事故情况,立即辞退。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期执行。
5.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实施办法 篇五
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实施办法
为完善劳务派遣期管理,规范续用流程,省级分公司应积极推进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工作,依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续用有关人员。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评原则:
(一)基于考核,对工作表现进行全面、综合性考评。
(二)各省、市级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考评实施。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考评,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有效。
(四)考评结果直接应用于劳务派遣协议的续签与终止。
二、考评内容:
综合考评内容包括:
(一)考核结果。直接应用派遣期内各考核结果:优秀、称职(良好)、基本称职(待改进)、不称职(亟待改进);
(二)工作态度及表现。采用行为评价,根据劳务派遣
1人员的行为表现,围绕责任感、团队协作、学习能力、劳动纪律4 个主要方面进行考核评分,由被考评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组织考评,考核内容及评分方法详见附件。
(三)专业知识技能。为了胜任工作任务,实现标准的可接受的工作绩效所必需具备的从业资格、职业技能。派遣期内获得专业要求的从业资格、技能需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备案。
(四)个人奖惩情况。派遣期内获得的相关荣誉或惩罚作为考评的参考项,根据奖惩情况相应增加或核减工作态度及表现得分。具体方法如下:
奖励:派遣期内获得省、部级或联通总部综合性表彰、本专业相关同级别荣誉,每项奖励加10分;省级分公司综合性表彰或本专业同级别荣誉,每项增加5分。
惩罚:派遣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所在单位通报批评每项扣减5分、警告扣减10分、记过扣减15分、降职(降级)扣减20分、留用察看扣减30分。
三、考评组织实施
(一)各省级分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派遣期期满考评实施办法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各级人力资源部建立派遣期管理台账,提前一个月以上时间通知派遣期即将到期人员及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考评。
(三)所在单位或部门组织考评人就被考评人的工作态度及表现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提交人力资源部
(四)人力资源部综合被考评人派遣期内考核、工作态度及表现、专业知识技能、个人奖惩情况综合评定最终考评结果。
四、考评结果及应用
(一)考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根据派遣期内考核、工作态度及表现、专业知识技能、个人奖惩情况,参照下表综合确定。
不具备岗位所必需的从业资格,考评结果视为不合格。
(二)考评结果的应用
1、期满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续签劳务派遣协议。
2、期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公司将不再续签派遣协议,原派遣协议在到期之日终止,各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手续。
附件:工作态度及表现评分办法
附件:
工作态度及表现评分办法
工作态度及表现评分主要采用行为评价,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表现,围绕责任感、团队协作、学习能力、劳动纪律4 个主要方面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评人。工作态度及表现考评,采取考评人部门负责人、直接主管与劳务派遣人员互评相结合的评分模式,具体权重如下表。
若考评人的直接主管与部门负责人为同一人,则部门负责人考评权重为70%。
(二)工作态度及表现的考评指标
1、责任感与创新:对本岗位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并在本岗位工作中积极创造新优势。
2、效率与效果:能够迅速、准确地理解并把握上级意图,判断正确;工作计划性与前瞻性强,并能够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成效显著。
3、合作与服务:善于沟通协调,及时、有效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化解矛盾与冲突,提高团队工作效率,在公司内、外部价值链中,合作与服务能力强。
4、劳动纪律: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态度主动、积极。
以上考评指标每项25分,共计100分,详见下表。
工作态度及表现评分表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六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邮编:
乙方(招用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居住住址:邮编:户口所在地: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为劳务派遣工,派遣乙方到(以下简称丙方)工作,经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约定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派遣乙方到丙方()工作,工作地点为平阳县,具体岗位(工种)为,该岗位(工种)(有或无)接触粉尘或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或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乙方遵守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服从丙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积极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根据丙方的工作安排,乙方实行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丙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必需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丙方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五、劳动报酬
1、试用期间的工资约定为元/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元以上,奖金按丙方规定考核由甲方代发;
2、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各类补贴、津贴,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3、乙方工资、奖金等发放清单需丙方提供,由甲方造册代为发放;
4、每月工资支付期限为 15日前,遇休息日和节假日提前支付。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全国职工守则》及丙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1、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丙方退回甲方的,由甲方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被丙方退回甲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由甲方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7、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经济补偿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解除和终止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应按规定由丙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由于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失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乙方在职期间,由丙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后,在丙方未满服务年限(服务年限为1年),由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按丙方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分摊支付违约金。
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被派遣到丙方工作期间,由丙方统一管理。期间乙方若发生工 伤事故,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若有违法乱纪行为被处罚的,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在被派遣期间若违反丙方岗位职责或违规操作给丙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名誉的,按丙方的经济赔偿规定处理,由乙方本人负责赔偿。
十二、本合同条款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并对合同规定条款作相应修正。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四、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十六、本合同须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丙方(签字或盖章):
7.劳务派遣工作人员 篇七
为切实做好漳浦县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服务工作, 进一步拓宽劳务渠道, 搭建用工平台, 有效解决企业用工需求问题, 为漳浦县企业发展助力, 漳浦县人社局、绥安工业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等人员一行9人, 于日前先后赴湖南凤凰县、宁夏海原县、陕西周至县等劳务大县开展劳务工作对接。
据悉, 此行主要是实地了解几个省外劳务输出地的情况, 巩固、新建劳务输出基地。走访中, 漳浦县劳务对接工作组实地参观了宁夏海原县创业孵化园、凤凰县社会保障平台等地, 并与各劳务对接县领导进行深入座谈。
会上, 双方领导围绕劳务对接工作展开深入探讨, 共享了两地在开展劳务用工所涉及的岗位开发、信息交流、人员组织、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方面的经验;还就进一步加强劳务合作, 举办2017年春节专场招聘会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达成了共识。
8.浅析建筑劳务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篇八
[关键字]建筑;劳务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我国建筑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现状
由建筑行业的施工生产环境复杂性、设备工艺多样性等特点决定在众多建筑劳务人员中多以能吃苦耐劳、踏实肯干的农民工为主,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一些建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愿对农民工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环节做过多的投入,因此行业内长期以来没有形成一种机制规范、渠道稳定的培训模式,虽然一些企业提取了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费用,但真正将其用于实践培训环节的却少之又少,在一些小型建筑企业中,由于劳务人员的工资金额较低,致使其能够提取的培训费用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需求。再者,当前我国各类建筑企业的管理层与基础劳务层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也就是说企业多数并不直接组织劳务工人队伍,而是将项目施工任务继续外包给相应的农民建设队伍,因此他们也就不需承担安全培训的相关义务了。同时由于农民工劳务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在同一单位中长期工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也就失去了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另外基于农民工收入较低的现状,他们更没有经济能力自行参加外界组织的施工技能培训。究其原因不难看出,在建筑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权责落实不到位、领导层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视力度不强、缺乏安全施工意识、片面注重施工进度强化却忽略了安全生产、安全培训的防范意识,仅想雇佣廉价劳动力却不为安全风险买單、宁可在出了事故后弥补也不愿意投入更多的培训费用,相关培训机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民工自我强化意识有限等均成为影响我国建筑行业安全发展的主要因素。
2、改善我国建筑行业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科学策略
2、1重视农民工教育培训、扩充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积极筹集各项培训经费
建筑企业在使用我国中央财政拨款中关于专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资金时,应合理兼顾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各类地方财政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强化支持,并努力拓展培训费用的筹集渠道,使各项经费来源更加丰富。在建筑项目生产实践中,各建筑企业应严格遵循相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定要求,一般建筑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1.5进行足额提取专项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并将其全面应用于培训环节中。对从业人员施工技术水平要求较高、涵盖培训任务较繁重、经济运营效益较好的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进行提取,并将其列入成本开支细则中。同时在实践管理中我们应确保各项培训费用重点用于对农民工相关安全施工技能、工作意识的强化培训。另外相关政府部门还应合理制定人性化的激励与补偿机制,从而充分调动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务人员安全生产与工作的积极性。
2、2扩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有效提升培训工作质量提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益,相关管理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建设,并成立相应的培训质量评估考核部门,科学制定相关评估细则,加大考核力度,履行不定期抽查制度,通过实时的宏观监控对培训不规范、质量不完善的机构予以处罚、降级或淘汰等处理,同时对评估成绩优秀、办学条件完善、培训水平高端的机构我们应给予相应的鼓励,从而令那些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或专业技能培训定点部门积极申报安全生产的相关培训资质。另外对有条件的大型建筑企业或中小企业的集中区域,政府部门可有效支持他们成立制度健全、结构完善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机构。在机构实践管理中我们应有效加强其内部结构与制度的完善建设,努力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同时注重对先进教学思路、方法与手段的引进,有针对性的开展对高危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模式的探索与完善,切实增强培训效果、提升培训水平。再者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据适当的构建规模与合理的结构安排遵循专兼结合、实时动态管理的原则切实优化与提升师资队伍的综合教学水平。另外我们还可有计划的定期组织教师参加集中培训,注重从建筑企业与安全施工生产的第一线选聘教师,不断充实教学基础力量。在教材建设方面,我们应本着不求多、但求精的原则,促进教材选用的实用性、内容丰富性,并充分适应农民工知识结构单一、学习素养不高的特点尽量编制的浅显易懂,尤其应注重对多媒体创新教材的开发与使用。
2、3更新培训方式、促进农民工的全面发展
民工学校是提升农民工综合素质的实践课堂,同时也是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实践管理中我们应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内部民工学校的建设与改革,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丰富教育资源令农民工边学习、边实践、边提升。在内部办学的实践管理中,我们不仅可招收企业内部的农民工人,还可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招生,聘请有丰富经验的企业内部农民工来到课堂指导教学,并切实丰富建筑企业的多渠道经营效益。同时我们应结合自身企业的生产实际进行统筹教学安排,采用高效的集中培训方式、保证企业施工生产的半工半培方式、深入企业施工现场的实践教学方式充分满足农民工对不同形式的学习需求。同时我们可为农民工创造丰富的教学素材,将企业承担的有代表性建筑项目作为教学实例,将项目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传授给农民工,令他们充分了解安全生产操作的各项规范、各项步骤流程与各项创新思路。另外我们应合理针对农民工的文化素养特点强化日常生产环节的安全教育培训,在企业内部为其开设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的宣传栏,尽量选用通俗易懂、利于农民工消化的宣传资料,采用多媒体、漫画、视频等图文并茂的直观宣传方式进行渲染教育,并促进文化教育与安全生产培训的合理融合,深入拓展丰富的培训方式,令培训效果切实体现为建筑企业的少事故生产、多效益增加,并促进农民工在安全的生产中实现全面发展。
3、结语
过快的发展环境之下我国建筑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机制呈现出构建不完善、培训体系不健全、发展渠道有限的不良局面。因此我们只有从加强基础安全生产培训入手,规范培训行业秩序、从农民工的实际需求与企业的发展特点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策略才能切实提升培训水平并促进建筑企业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宿燕.对我国建筑劳务人员培训及鉴定的研究及思考[J].山西建筑,2008(20).
9.工会劳务派遣工作专项调研报告 篇九
劳务派遣工作专项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用工形式的不断变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速、潜力巨大。劳务派遣对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满足企业不同类型人员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了解我市劳务派遣现状,更好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我们对我市的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过对我市4家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到涉及派遣的职工1307人,其中农民工954人,单位全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至此尚未出拖欠工资及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我市属农业大市,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多,出现了大量无技能特长的农村劳动者,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南方用工需求量的增加,农村劳动者大量转移,这位发展劳务派遣行业提供了巨大的人力资源。
二、存在问题
由于劳务派遣缺乏正规化管理,因此在实际运营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1、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工往往从事的是苦、脏、累、重 1的工作,其工作环境不及正式职工,而且报酬待遇低。绝大多数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比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低很多。还有一些企业,为了提高编内职工的工资待遇,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待遇低,而且还可列入企业成本,编内职工特别是领导层的福利待遇就上去了。
2、福利待遇低,工资增长慢。劳务派遣工的各项福利是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中提取的,因此许多劳务派遣公司都以最低标准来给职工发放福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存在较大差异。在企业效益好时,企业正式职工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或其它方式来要求增加工资,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由派遣公司来发放的,他们的工资增长由派遣公司来决定,因此派遣工对此没有发言权。
3、自身维权难。由于劳务派遣大都属于异地用工,劳动合同签在本地,而工作地点在外地,当发生侵害自身权益的事件时,由于区域性限制,派遣工很难维权。例如比较普遍的工伤纠纷,很多派遣公司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派往发达地区工作,就能够达到节省用工成本的目的,而两地工伤赔偿标准的不同,造成派遣工权益受到侵害。
三、几点建议
1、加强法制建设,制定配套政策。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针对劳务派遣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配套政策,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规政策与法律条例的衔接工作。结合本地实
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
2、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要有效强化法律的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有力的保障广大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0.外聘人员劳务派遣协议书范本 篇十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 记 注 册 地
实 际 经 营 地
劳动保障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实际用工单位)全称
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 记 注 册 地
实 际 经 营 地
劳动保障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甲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双方应以书面方式办理续延手续。
二、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人员数量如下:
(1)岗位,人数,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岗位,人数,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岗位,人数,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岗位,人数,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甲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乙方承担对接受的员工的用工单位连带责任义务。
乙方承诺,以上岗位工种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并保证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员工在乙方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员工。
2、休息、休假:按国家和乙方的规定执行。
3、乙方负责保障员工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员工同意,并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1、员工享有与乙方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乙方商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由甲方发放、由乙方直接发放、由甲方或乙方委托银行发放)。
3、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
(1)员工实行月薪制,每月为元,具体办法按照乙方规定执行。
(2)员工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员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元;绩效奖金考核发放办法根据乙方规定执行。绩效奖金由乙方直接发放。
(3)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乙方的规定执行,定额单价为。乙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保证员工与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员工实行工资调整。
五、社会保险
1、员工的社会保险由甲方负责,甲方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双方商定,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下列第()方式结算:
(1)由甲方负责发放员工工资,乙方直接发放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的,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结算一次员工的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2)由乙方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的,乙方负责按月向甲方结算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
2、乙方安排员工的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负责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每月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岗位津贴(补贴)。
3、乙方及其管理人员负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员工有权拒绝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乙双方均有负责及时救治、保障员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的连带义务。甲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的连带义务。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按照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员工按约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留用的,应当与甲方及员工协商续延工作期限;乙方不留用的,员工由甲方安排。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对员工义务,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乙方承担对员工的义务,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乙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乙方有权退回甲方,由甲方按规定处理;员工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乙方需退回的,应与甲方协商妥善处理办法。
5、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甲方和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协议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协议。
2、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应当在妥善处理好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双方或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九、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工工资费用、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服务费。
2、费用结算标准:
(1)劳务工工资费用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及应发放的员工的工资总额按月支付甲方。
(2)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由甲方负责,保险费用由乙方按月支付甲方。
(3)甲方按照派遣员工总数每人每月元标准或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的%收取劳务派遣服务费。
3、乙方每月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帐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4、甲乙双方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处理。若因员工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将本协议内容告知员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