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员教育矫治个案

2024-06-22

戒毒人员教育矫治个案(通用2篇)

1.戒毒人员教育矫治个案 篇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行为特征与矫治对策

《禁毒法》实施后,如何提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下称:强戒人员)的戒毒效果是我们必须思考的课题。掌握强戒人员心理特征,是提高戒毒效果,实现禁毒法宗旨的有效途径。

一、强戒人员心理行为特征分析

纵观强戒人员吸毒、戒毒、复吸的过程,不难看出,强戒人员普遍存在两方面明显特征。

(一)心理依赖性顽固。强戒人员对于毒品的依赖包括生理依赖和心理依赖。生理依赖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解决。但是,强戒人员受内心深处的心理依赖的驱使,又会在生理上产生焦虑不安甚至痛苦、冲动等感觉,这种症状即所谓的“心瘾”。心瘾实际上从排除吸毒对大脑的损害外,应是某种程度的心理变态,而且是一种慢性的病态,也是强戒人员难以摆脱毒品的主要原因之一。导致强戒人员产生心理依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心理学“习得理论”认为:人或动物的心理与行为可通过经常学习而获得。从学习出发,经过一系列的强化,使学习所得的行为固定,构成不同模式的新的行为。强戒人员正是通过这种习得的觅药行为,不断得到毒品“闪电”般的缓解戒断症状效应和欣快感,以及偶然或有意中断吸毒所产生的戒断症状的痛苦体验和药物强烈渴求感等构成正性或负性的强化因素。日积月累,不断作正负强化,终使毒品依赖成为牢不可破的行为模式。而使几乎所有的强戒人员都无法用意志摆脱这种心瘾。”

强戒人员入所后,通过一段时间的生理脱瘾及康复治疗,其急性戒断症状或迁延性症状会逐渐减轻甚至基本消失,从而在生理上控制了毒瘾,心理上也获得某种程度的恢复。但由于吸食毒品能够给人带来莫名的快感,情感体验非常深刻。虽然他们在特定的环境中难以获得毒品,但一些特定因素可以唤起他们吸食毒品的情感记忆。笔者曾与戒毒人员探讨香烟与毒品之间的关系时,大部分人承认:在吸毒时,毒品产生的快感需要用香烟来“吊”出来,在无法得到毒品的环境下,对香烟的依赖心理较重。通过吸食香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感受到吸毒的快感。强戒人员对香烟的依赖,表明其对毒品的追求和向往并不会随着毒瘾在生理上受到控制而消失,且还将长期存在。

(二)人格和心理变异明显。研究发现,毒品使强戒人员的人格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严重的影响其思维、行为和情绪,对于吸毒的意志力、注意力、记忆力、耐受力、持久力等都具有明显的破坏作用,对毒品的依赖性使强戒人员丧失了效率、兴趣、责任感、羞耻感等。表现为反社会性、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缺乏有效的防御机制、追求立即的满足、缺乏羞耻感、伦理道德扭曲等。也有少数强戒人员有精神抑郁、自卑感、无能感、性心理和性行为异常、喜好刺激、逃避现实、自恋等病态心理特征。因此强戒人员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精神系统出现了障碍或变异。在相当多的西方国家,吸毒者首先被视为精神病人。从这一角度说,强戒人员既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同时又是毒品的受害者;既是一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违法者,也是一个需要社会的帮助、治疗和康复的患者。

毒品对于人的心理具有巨大的破坏作用,尤其是对吸毒者的认知、思维、情绪、行为的影响后果尤为严重。在吸毒成瘾期间,强戒人员为满足毒瘾需要不断地加大毒品的摄入量和次数,毒品副作用对于生理、心理的影响也随之而加剧,以致出现一些典型的症状。在心理结构方面,毒品导致强戒人员产生一系列失调、紊乱和变异现象。多数或大多数吸毒者的兴趣感、注意力、记忆力下降,精神处于高度或明显的紧张、恐惧、焦虑、烦躁、孤独、空虚状态,思维混乱,疑心重,易于发怒,敌对性和攻击性增强;在行为方面,导致能力和效率严重下降,甚至无法坚持进行正常的学习和工作。

据戒毒研究相关理论证明,大部分强戒人员在吸毒前就已经存在一定的人格缺陷与人格障碍,表现为非积极进取,缺乏激情、缺乏社会交往和逃避现实。强戒人员吸毒后,又因社会、家庭对吸毒人员负面评价的影响,在社会生活各方面面临巨大的阻力,进而引发和加剧吸毒人员的情绪、人格等方面的不良状况,刺激他们对毒品的渴求,并借助毒品麻醉自己以暂时摆脱眼前的困境。当他们承受社会、家庭及周围环境的负性评价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其情绪、性格就有可能从无奈、自卑、逃避、封闭的心理转化为对社会的不满、仇视、报复等心理,逐渐发展成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吸毒人员被收容强戒后,他们遇事通常缺乏理智,易走极端,很难接受民警的教育和管理,有时甚至强烈抵制。

二、影响强戒人员心理健康的因素分析

心理学认为:个体的心理与行为可通过经常学习,逐步强化,使学习所得的行为固定,构成新的习得行为。吸毒人员正是通过习得寻觅毒品的行为,不断得到毒品。“闪电般”的缓解中断吸毒所产生的戒断症状的痛苦体验,以及获得吸食毒品后的欣快感,日积月累,构成正性或负性的强化因素,终使毒品依赖成为习得行为模式。除生理上的强化以外,在实际生活中,吸毒人员还要受到精神、心理方面的负性压力。相对于生理上的强化而言,心理强化更不容易摆脱。吸毒人员在吸毒后,往往被家庭所厌弃,或婚姻破裂,或朋友分手,或就业无望。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造成强戒人员明显的负性情绪,使他们对自己人生不再抱有希望,缺乏正面生活的勇气,从而情绪低落,逃避现实。这些负性情绪有可能使强戒人员丧失戒毒的动力而一再依赖毒品,无法摆脱毒品的控制。

强戒人员在所内戒毒期间,心理活动复杂多变,心理矛盾和冲突强烈。实践中常出现初次吸毒人员因为戒断了生理上的毒瘾而对前途暂时充满了信心,但他们一旦受到“毒瘾易除,心瘾难戒”、“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等论点的影响,看到因吸毒而多次被劳动教养或强戒后,又很快了陷入沮丧、失望的情感之中。正是因为强戒人员缺乏正确的认知方式及良好的心理素质,使得他们不能进行自我调控,对挫折和困难没有足够的心理和能力准备,从而面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新情况、新问题,感到无能,以致进一步加深了心理失衡及心理变异。

三、强戒人员矫治对策

(一)建立心理治疗综合矫正体系。有大量的调查结果表明,心理不正常是强戒人员最为常见的变化过程,心理状态逐渐转变为不健康状况,突出表现四个方面特征。一是认知方面表现为,病理性的消极态度,主观意志色彩浓厚,是非不分,善恶不分,道德沦丧。二是情感方面常以悲观、抑郁、焦虑、紧张等情绪为主。三是意志特征为一方面在寻找毒品时表现出病态的意志亢进、坚韧不拔。另一方面在戒断毒品时表现出病理性的意志缺乏、自制力差,无法用自己的力量戒断毒瘾。四是个性方面表现为脾气暴躁、敏感、多疑、优柔寡断、耐受性差、自信心不足、心理康复能力减弱、贪图享受、消极怠惰、适应环境能力差、社会交往不良,丧失事业心责任感,伦理感和道德感水平低下,甚至存在反社会人格等。这些心理异常和人格变化,阻止了他们戒除毒瘾的决心和信心。同时,对民警的管理教育也存在抵触情绪,甚至存在对抗行为,不能与其他强戒人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影响到改造秩序的和谐和稳定。因此,需要用心理学的理论对强戒人员的吸毒行为进行分析,得出相应的心理障碍的诊断,并对每个强戒人员的具体诊断给予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这个大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行为——认知——人格的心理治疗系统,按照强戒人员心理障碍所涉及的所有方面及内在联系,进行多元化的干预。由吸毒行为本身到吸毒者的认知结构、人格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矫正治疗,形成心理治疗的综合矫正体系。同时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应采用从易到难、循序渐进的程序,分别逐次进行矫正治疗。首先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矫正,然后根据不同求助者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当然,这一程序的排列结构也并非是绝对的,科学的方法应是互相穿插,因人制宜,因事制宜。

(二)采用理性情绪疗法帮助强戒人员纠正错误认知。吸毒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吸毒本身就是一种变态行为,而且在导致其行为产生的原因中,环境的因素占据很重要的作用。改变吸毒习惯、戒除毒瘾的关键之一就是改变环境条件,根除环境因素,而行为治疗方法既强调以行为为中心,治疗目标直取行为本身,又强调环境等外在变量的作用。行为治疗的结果最终能够改变被治疗的行为,对于吸毒行为也不例外。但是吸毒行为本身单纯、暂时消失并不是我们戒毒成功的目标,更重要的是终身不再吸毒。我们着眼消除戒毒认知上的根源,在认知上纠正他们的错误理念,帮助他们克服非理性的自损观念和行为,帮助他们去追求长久的、真实的幸福,而不是短暂、虚幻的快乐。吸毒行为也是如此,吸毒者大多数感到空虚、无聊或生活、工作、失败,而认为自己无能,认为生活没有意义,在这种错误认知的引导下,渐渐走上吸毒道路。而理性情绪疗法具有积极、直接的特点,它以问题为中心,而不以关系为中心。所以应先矫正那些非理性的思想信念,以理性的思维方式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能带来生存快乐的价值取向、追求目标和理想,并学会用科学、理性、求实、灵活的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同时还可运用大量的实用书籍、讲座、录音、录像、讨论会、示范等治疗技术,教会他们运用理性的思考方式去取代非理性的思考方式。

(三)借助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帮助强戒人员矫正人格偏差。吸毒者染上毒瘾的原因可能很多,反复吸毒不能戒断心理依赖的原因也很多,主观的与客观的,在每个吸毒者身上都起着不同的作用。然而无论怎样,都有一个共同因素导致反复,那就是吸毒者的人格问题。毫不疑问吸毒与社会环境、家庭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为什么在相同的环境下有些人不吸毒呢?为什么同样在心理依赖的驱使下,有些人能彻底戒掉呢?主要因为吸毒者普遍具有一种反社会人格,情绪低落、逃避现实、对自己估价过低,感觉无能,缺乏重新生活的勇气。尤其是那些反复吸食者,他们的身体和心理都与正常人不同,精神上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偏差,有突出而明显的人格障碍。他们对家庭和亲人情感淡漠,易激怒情绪,狂躁无礼,自私说谎,不负责任,忍受不了任何挫折。情感脆弱,自卑、焦虑、多疑、抑郁,对任何人和事物都失去信心和信任。针对吸毒者的人格状况,可以通过控制情绪、改变生活习惯,来改变性格,从而达到矫正人格的目的,但同时要配合科学的训练。

一些观点认为复吸的主要原因是吸毒者缺乏决心和毅力。但笔者认为:光靠说要有决心和毅力是不够的,一定要科学的治疗,消除毒品对神经、精神的损害。同时从强戒人员的人格和个性入手,逐步训练,培养决心和毅力的建立,开发强戒人员性格中坚定的一面,而这种训练必须借助科学的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才能达到的目的,并不是许多临床医生和社会工作者所谓“聊天和教育”,根本意义上的去陋布新、纠正恶习,最终还得由强戒人员自己内因来完成。

通过综合了解吸毒者的心理,从而了解他们变态的心理和扭曲的人格,掌握病人的心态及病情的来龙去脉,从而进行多元化干预,建立完整的行为——认知——人格心理治疗体系。心理治疗恰恰有助于把德育的规范过程和被教育者在心理治疗过程中的行为与情感连合起来,矫正不良行为和偏差人格,训练新的行为模式,提高戒毒者的生活技能与社会技能和抗毒能力,恢复心理健康,从而达到彻底摆脱毒品的目的。

2.戒毒人员教育矫治个案 篇二

摘要目的:剖析德宏少数民族戒毒人员毒品预防教育中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探讨提升教育矫治效能的对策,提高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戒断率。方法:设计少数民族接受法律教育调查问卷,对230名少数民族戒毒人员进行调查。结果:调查表明,戒毒场所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效果不明显,民警教师的法律修养、教学能力还有待提高,教学内容还有待优化,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足。

随着《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的公布,我们看到我国的禁毒戒毒形势十分严峻,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0.5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同比增长6.8%,更加凸显了毒品预防教育的重要。由于地理、历史原因,德宏成了我国禁毒戒毒形势最严峻的地区,同时德宏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常住民族有傣族、景颇族、傈僳族、德昂族、阿昌族等,面对严峻的禁毒戒毒形势,如何有效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已成为首要命题。而要想提升德宏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质量,首先必须提升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质量。本文希望通过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寻找提升教育矫治效能的对策,以便能提高吸毒人员的戒断率。

一、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本次测试对象来自省六所盈江分所的德宏籍强戒人员,并接受了14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本次调查在2018年3月开展并完成。一共发卷230份,收回有效问卷228份,有效率99%。

(二)方法

由盈江分所民警统一指导戒毒人员接受问卷调查并填写。

二、调查结果

(一)人口学特征

根据统计,各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构成:傣族有120人,达到52.6%,景颇族87人,所占比例为38.2%,傈僳族12人,所占比例5.2%,德昂族5人,所占比例2.2%,阿昌族4人,所占比例1.7%。文化水平分布:文盲54人,占23.4%,小学文化77人,占33.4%,初中文化89人,占39.5%,高中及以上8人,占3.5%。职业分布:农民201人,占87.8%,其他27人,占12.2%。

(二)各项调查的统计结果

1.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对参加法律教学的目的调查。在“你参加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什么?”的调查中,172名学员选择“为了获得减期”,所占比例为75%,44名学员选择“不知道”,占19.5%,12名学员选择“为了学习戒毒知识”,占5.2%。2.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对法律教育的效能调查。在“你觉得戒毒场所的法律教育对你出所后的帮助大吗?”的调查中,有102名学员选择“没多大帮助”,占44.7%,有94名学员选择“有帮助,但不大”,占41.2%,有32名学员选择“不知道”,占14%。3.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对法律教育内容的看法。在“在现在的法律教育的授课内容中,你觉得对你而言实用吗?”的调查中,有79名学员选择“不实用”,占34.6%,有113名学员选择“有帮助”,占49.5%,有36名学员选择“不知道”,占16%。4.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对法律授课教师的评价。

在“你对法律授课老师的授课满意吗?”调查中,有146人选择“满意”,占63.9%,有64人选择“不满意”,占27.8%,有18人选择“不知道”,占8.2%。5.少数民族戒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前接受法律教育的调查。在“被强制隔离戒毒前,你接受过有关毒品方面的法律教育吗?”的调查中,有75人选择“没有”,这部分学员大多是文盲和小学文化,占33%,有113人选择“接受过一点”,占50%,有40人选择“系统的接受过”,占17.5%,这部分学员基本是初、高中文化。6.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吸毒原因。在“你吸毒的原因是什么?”的调查中,有104人选择“好奇”,占45.6%,有97人选择“伙伴邀约”,占42.1%,有27人选择“治病,摆脱烦恼”,占12.2%。7.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对自己的吸毒行为是否违法的调查。在“你知道吸毒违反国家的法律吗?”的调查中,有145人选择“知道,不应该吸毒”,占63.5%,有66人选择“知道,但看着别人吸自己也吸点应该没事”,占29%,有17人选择“不知道”,占7.5%。

三、分析讨论

(一)少数民族戒毒人员预防教育中法律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1.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在入所之前基本没有系统的接受过与毒品相关的法律教育,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薄弱,不能知法、守法、用法,在毒品面前变得异常脆弱。而在戒毒所内,由于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文化水平及戒毒所领导对法律教育的重视不够等原因,使得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对法律教育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基本处于被动式,没有形成较好的学法氛围,使法律教育没有起到预防教育中应有的作用。2.部分警察对法律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特别是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认识不足。虽然上级机关一直强调教育矫治工作在戒毒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受经费、设施及警力等因素制约,加上部分警察自身认识偏差,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法律教育工作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法律教育比较内容固定,授课过程比较枯燥,上法律课不如上其他课有趣。有的认为戒毒场所的主要任务是把戒毒人员管住、看住,在法律教育上投入精力和时间是一种浪费,从而轻视或忽视了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工作。有的认为法律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过程,短时间内是很难展示成绩的,只通过我们的努力,收效也将甚微,付出的劳动也不一定能见到应有的效果,从而在工作中缺乏迎难而上、开拓进取的信心和勇气。3.法律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教学素材单一,现在使用的法律课教材仅有一本《法律常识》,根本无法满足两年的法律课程,而且在《法律常识》中没有凸显禁毒法及国家戒毒条例的内容,而有些内容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对于德宏籍少数民族戒毒人员日常生活影响较小。第二,在法律教育形式通常采用中队大队集体授课的做法,不分民族、年龄、文化、戒毒次数,一律以中队大队为单位开展教学,使得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听天书”,无法保证戒毒人员“学有所得”。第三,教学过程中民警教师基本上采用强制灌输教育,警察多是照本宣科、简单说教,针对性、互动性不强,没有充分使用新的教学设施及技能,不能引起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学习兴趣。第四,部分讲授法律课的民警教师法律素养较低,对有些法律知识点吃不透、讲不深,甚至存在错误教学情况。4.法律教育考核方式流于形式。无论是单位内部的法律教育考核,还是省局对戒毒所的法律教育考核,往往过于注重外在形式。第一,重形式的多,重内容、重效果的少。在考核的过程中过于强调法律教育工作的各种记录、各类数字,形成了“形式”教育、“数字”教育。第二,定性的多,定量的少。在评价戒毒人员的受教育效果时,只要戒毒人员不违纪,就往往被认定为所内表现良好。这种评价方式,易受警察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且缺乏可操作的评价标准,不能真正作为衡量戒毒人员法律意识的标准。第三,看结果的多,看过程的少。有的法律教育效果是体现在过程之中的,是无法写于纸面的,比如一节课的讲授,在讲授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学习过程中思想动态、学习能力及学习纪律,可以看到教师的语言能力、课堂把握能力及对教学内容的理解能力,而这些是很难用文字给予充分的描述和定位的。5.师资队伍状况难以适应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工作发展需要。首先,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严重不足,针戒毒人员法律教育的教师更是不足。法律教育是一项比较严谨的工作,需要有一定法学理论的民警组织。其次,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队伍教学知识及能力水平不高,现在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大多非教师科班出生,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教育理论及教学技巧,使得其对授课的内容把握不深,对内容的教授大多照本宣科,课堂效果不好。最后,教师队伍缺乏培训。由于警力、经费等原因,法律教师难以得到经常性的培训,知识得不到更新。

这些因素导致对戒毒人员开展法律教育工作时难以适应新形式发展需要,影响了对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效果。

(二)对提高少数民族戒毒人员法律教育质量的对策思考1.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广大警察的宣传教育,促使广大警察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要把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工作摆在教育矫治工作重要的位置上。2.不断充实法律教育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质量的提高,离不开一批综合素质高的教师队伍。一是把所内具有法学基础的、有相关教学经验的民警调整到法律教师队伍中,让专业的民警从事专一的法律教育工作。二是把具有教学能力的少数民族民警补充到法律教师队伍中,让其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同时让其发挥民族优势,更好的推进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工作。三是提高法律教育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首先,要把紧“入口”,把有限的编制用于引进教育学、法学等急需的专业人才。其次,要建立专门的培训机制,经常对教师开展针对性较强的专业培训,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知识化水平,使教师由看守型向教育型转变,由低层次、经验型向高层次、知识型转变。最后,制定法律教师教学技能交流计划,让我们的教师走进外面的学校,让其他学校的教师走进我们场所,创设法律教育教学平台,让教师们拥有展示和锻炼的机会,如“教学比赛”、“集体备课”等。3.有计划的完善法律教育的素材,优化教育的方式方法。一是针对现有法律教育素材不足的情况,戒毒场所可以结合本所实际补充部分教学素材,法律教师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把先进的有效的一些法律知识补充到自己的课堂中。二是省局应该在现有法律教育工作开展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编写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教育教材,在编写的过程中要结合戒毒人员的文化、民族情况,结合“391”模式,突出各期的法律教育教学重点,使教育的针对性更强可操作性更强。三是教师要追求创新,打破传统的课堂教学,打造互动性较强、知识性较高的课堂,要多加利用多谋体及先进的教学器材,让更多的戒毒人员接受法律教育。4.完善对法律教育考核机制,促进法律教育工作扎实开展。一是要完善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的考核和检查。考核的内容既要包括法律教育课程的落实情况,还要包括法律教育的过程考核。要把平时考核与考核、阶段性考核与长期性考核、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结合起来。二是突出对法律教育教师的考核,重点考核民警的备课授课情况,调查戒毒人员对民警授课的评价。三是提升法律教育在教育矫治考核中的比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法律教育做出突出成绩的警察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增强警察做好法律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5.打造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特色法律课堂,提升教育矫治质量。一是依据戒毒人员民族、文化水平、职业等的情况,合理分班,结合“391”模式的任务安排教学。二是合理开展少数民族法律教育教学,对于那些只听得懂自己民族语言的戒毒人员采用民族语言教学。

四、结语

对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戒毒所提升教育矫治质量必须面对的长久性课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只有牢固树立法律教育的关键地位,不断补充教师队伍,提升教师教育能力,不断优化法律教学内容及方法,不断完善对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考核,立足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创新开展法律教育。通过不断的摸索和大胆的创新,我们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工作将开展的更加有效。

数学质量检测试题命题说明

一、命题指导思想:

依据《小学数学课程标准》及《小学数学教学大纲》的相关要求,本学期所学教材所涉猎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为切入点,贯彻“以学生为本,关注每一位学生的成长”的教育思想,旨在全面培养学生的数学素养。

二、命题出发点:

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不同层面学生的认知需求,以激励、呵护二年级学生学习数学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科学的学习习惯,促进学生逐步形成良好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及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实践能力为出发点。

三、命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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