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门责任书经典

2024-07-16

公司部门责任书经典(共5篇)

1.公司部门责任书经典 篇一

公司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 8篇

公司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 1

为加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以预防、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及生命安全,保障公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计划,特签订xx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化安全生产的“双基”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在基层,重点是基础);

2、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监督;

3、教育和培训各部门员工,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和操作规程,工作过程中要集中精力,正确操作,确保安全;(加强对各类档案的归档、移交、整理、保管工作,防止丢失被盗泄密。)

4、认真开展各部门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坚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一些较大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加强对库存商品,货款的管理,确保企业的财务安全。)

5、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并及时向各部门员工传达和贯彻。

6、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向相关方施加安全方面的影响,并就公司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规范和政策向相关方介绍和解释;(加强对公司所有车辆的统一管理,杜绝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

7、积极组织各部门员工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努力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能;

8、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9、工作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提醒,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10、积极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整改和落实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整改通知各项内容。

二、安全目标

1、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零事故。

2、按计划参加培训率达90%。

3、按计划参加班组活动率达90%。(优化生产工艺技术,提高生产安全性)

4、各部门(办公、生产车间)危险源控制率100%。

5、各部门员工有效执行操作规程率100%。

三、奖惩办法:

1、年内公司将对以上目标进行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表彰奖励,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罚。

2、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完成目标,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部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3、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部门,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公司《工伤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4、因管理不力致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有效期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企业负责人:xx责任单位责任人:xx

签约时间:xx年xx月xx日签约时间:xx年xx月xx日

公司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 2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积极推进公司生产持续、稳定、有序发展,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公司总体目标与指标

1、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率为零;

2、全年因工死亡、重伤事故发生率为零;

3、全年火灾事故发生率为零;

4、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事故发生率为零;

5、设备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

6、事故隐患整改率达95%以上;

7、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率为100%。

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协助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2、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教育,配合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有关活动。

3、做好本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落实措施,整改到位。

4、负责对各车间、部门内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管的检查监督,督促主管部门做好所有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查、更换和采购工作,确保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5、根据公司对部门、车间分配的安全生产职责,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6、及时做好对下属班组、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

7、积极做好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台帐工作。

8、认真组织本部门、车间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9、及时完成公司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考核

1、考核时限为XXX年1月1日至XXX年12月31日。

2、考核指标按部门与公司签订的责任书和公司考核方法执行。

四、奖罚

1、月度奖惩,根据公司月度检查考核情况,结合生产责任制考核,核发部门安全奖,部门负责人将考核情况列入绩效考核。

2、年终奖惩,根据公司对部门每月的考核情况年终再进行一次综合评定,被评为优秀或不合格的按公司《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法》给予奖罚。

公司负责人签字:

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 3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与公司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与文明经营。

2、责任人履行好职责,确保本负责领域伤亡事故为零,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二、措施

1、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部署本部门安全生产任务,督促各责任人完成相关安全生产经营指标。

2、适时组织本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责成各责任人整改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3、责任人要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增强本部门生产经营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4、做好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经营经验的总结推广,表彰先进。

5、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公司安全科及相关责任人报告。

三、考核

1、考核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2、责任人每半年的中旬将本部门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向公司安全科作一次书面报告。

3、考核在责任人自行检查考核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对责任人(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定。

4、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四、奖罚

根据年终责任人完成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安全考核,对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如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200—500元的罚款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者追究责任。凡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取消全部奖励,并罚款1000元。

xx公司xx部门

负责人(签字):xx责任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 4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全局管养路段安全畅通,确保养护人员作业安全,确保全年不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现根据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特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1,重伤、群伤、较大及重特大安全事故为零。

2,预防发生人员轻伤和一般安全事故,轻伤、负伤率控制在2以下。

3,做好公路管理、养护和超限超载治理的各项安全工作。

4,所管养路段无安全隐患,无危险涵洞、危险桥梁、危险路段和路侧险要路段,确保公路畅通。

5,安全工作做到人见人管,形成一个群防群治,人人维护的安全管理格局。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市公路局和县委、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并结合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并按要求总结上报。

2、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有布置,并按要求开展宣传培训和宣传报道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3、做到工作有安排、有总结;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3。本着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各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作业点负责人为本管辖路段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4,按照局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好各项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各作业点施工作业安全以及道路安全状况的督促和检查。

5,防患于未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自检,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三、实施要求

各科室XXX项目部XXX负责人要加强对管辖路段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实现。

四、考核与奖励

局将于年终对各科室XXX项目部XXX完成上述责任目标的情况组织考评。工作成绩显著,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评优评先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责任,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安全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签名: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 5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与公司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与文明经营。

2。责任人履行好职责,确保本负责领域伤亡事故为零,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二、措施

1。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部署本部门安全生产任务,督促各责任人完成相关安全生产经营指标。

2。适时组织本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责成各责任人整改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3。责任人要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增强本部门生产经营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4。做好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经营经验的总结推广,表彰先进。

5。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公司安全科及相关责任人报告。

三、考核

1。考核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责任人每半年的中旬将本部门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向公司安全科作一次书面报告。

3。考核在责任人自行检查考核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对责任人(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定。

4。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四、奖罚

根据年终责任人完成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安全考核,对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如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200—500元的罚款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者追究责任。凡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取消全部奖励,并罚款1000元。

xx公司xx部门

负责人(签字):责任人(签字):

公司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 6

为了保证在岗员工的人身健康,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彻到底,牢记心里,落实到行动上,特别定制了如果下安全责任书:

1、新进员工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并且需要参加各类安全的应急演练,定期参加各类的安全培训,以便提高自身处理安全问题的能力

2、请上下班途中,遵守交通规则,以免发生意外。

3、作为一名合格的严格需要遵守劳动纪律,熟悉自身岗位的安全技能,熟练掌握不安全因素的特点,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楚,整洁,严格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到自己,不伤害到他人、不被人伤害)

4、保持自身岗位器械的有序摆放,做到不私自拆除生产机械,要爱护和保养所用的设施。

5、要做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各类劳动用品已经消防器械,如发现异常情况的话,要及时汇到,认真做好记录,做到尽早排除隐患。

6、各员工不可违章作业,制止违章作业的进行,拒绝违章作业的操作,日常的工作和安全管理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7、每位员工都需要自觉的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要学会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更应该及时上报。

8、要做到搞好个人以及公共场所的环境,不得出现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吵闹斗殴等一些不良的行为。

9、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交通法则,骑车需戴上安全帽,上路需有驾驶证,严禁三无车辆行驶,杜绝酒后驾车,不超速,不强行超车,做到文明驾驶。

10、员工在工作期间,以不正当或者不按照流程进行的作业而导致的安全隐患发生或者人身伤亡事故,责任需要自己承担,如果因个人造成的财物损失,公司有权利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以上的规定望各员工认真做到,若因违反而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情况严重者,视情节处罚。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请认真阅读保管。

负责人:xxx员工:xxx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 7

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工作总要求的原则猫场镇客运站应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好春运、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的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并确保汛期及雨、雪、雾等季节性气象灾害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稳定。

2、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追究制,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有机构、有文件、有措施、有落实。领导小组要经常性的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检查指导工作,经常性的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及时解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经费有效实施。

4、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建立有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评优挂钩。

5、要严格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性经营,建立三品检查制度,做到查车有记载、处罚有记录,杜绝三品上车。坚决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做好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台账工作。

6、把好车辆技术状况关,坚持各项安全例检制度的落实,并健全各项登记表、合格证等档案材料,以备查验。做到车辆技术不合格的车不参运。客车不超载,客车站严格按客车载客定额检票上车,司乘人员不能超定额载客,凡站内超载的处罚客车站,站外和途中超载的,处罚相关企业。

7、加强货运市场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危货市场监管力度,抓好车辆技术状况和从业人员管理,重点打击黑车从事危货运输。

8、春运期间各运输企业凡参运车辆必须有齐全有效的运输证件和春运证,驾驶员有从业资格证,不得使用无证车辆、无证人员参运,不得超范围经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调整司机要到运管驻站部门备案。

9、搞好客运优质服务。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优质服务。保持站内整洁、秩序井然;车容车貌良好;服务质量规范。站内无积客、压客现象。运输车辆无倒客、甩客、宰客、溜客等现象,备足运力,保证旅客走得及时、走得安全、走得满意,无旅客投诉。

10、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11、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有领导带班和专人负责,严格按时报送信息和数据,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

目标管理方:xxx

猫场镇人民政府(章):xxx

责任人(签字):xxx

目标实施方:xxx

猫场镇客运站(章):xxx

责任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 8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xxx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规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销售、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会议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记录。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和爆炸、火灾、重大设备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罚相关负责人500元。

4、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罚相关负责人300元。

5、轻伤负伤率超过规定标准,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每超一起罚相关负责人100元。

6、发生一起轻伤或恶性未遂事故,不按规定处理的或隐瞒不报、事后补报的每次罚相关负责人100元。

7、公司、政府组织安全检查中每发现一起违章现象,罚相关责任人50元。对查出的问题一次未按要求整改的罚金同上,并通报批评。

8、安全管理目全部达标,奖励500元。

四、本责任状一式二份。

五、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执行,至xxx年12月31日止。

总经理:xxx目标责任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2.公司部门责任书经典 篇二

为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大庆华联商厦消防安全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公司领导与各有关单位领导签定2013《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

一、安全工作目标

以公众聚集娱乐场所、物资集中场所、用火用电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各类火灾,特别是不发生死伤等重大事故。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类人员素质,继续保持我店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实现我店全年无火灾事故的安全防火工作目标。

二、基本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消防安全各项防范措施。行政正职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经常研究解决安全防火存在的问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集中精力抓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其他副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认真填写消防会议记录和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按规定对本单位的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消防演练,并做好记录;按规定对消防器材压力容器、机械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与检测(以鉴定结论及维修保养记录为准)。

3、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各部门要自觉整改火灾隐患,要高度重视公众聚集娱乐场所,物资集中场所,用火用电危险性大的部位

安全防火工作,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因各种原因未能整改的要急时报告公司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保证火灾隐患整改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4、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印刷宣传标语等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全体员工消防意识,努力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大庆华联商厦将对完成消防工作目标的单位或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完成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单位或部门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大庆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单位或部门:签字:

大庆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责任人(法人):签字:

3.部门安全责任书 篇三

常州西绕城高速公路CRC-21标项目经理部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公司下达给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项目部实行层层分解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每个人。经项目部研究决定,现向各职能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目标,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安全责任目标:

1、杜绝和坚决消灭重大伤亡、重大设备毁损、火灾等事故。负轻伤月频率控制在1‰以内,负轻伤年频率控制在12‰以内。死亡率为0;重伤率为0;火灾事故率为0;机械事故率为0;无治安事件。

2、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安全值日制,兼职的安全协管员负责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按新部颁标准和公司、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的要求,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争创“平安工地”。

二、主要措施:

1、提高安全认识,促使部门每个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全力以赴做好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部门安全职责,明确部门内部岗位职责,切实地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工作。

3、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规范安全工作程序,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4.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进行施工,进入工地必须要有安全防护措施,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物品,及时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

5、在部门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遵守各相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杜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增加必要的环保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

三、考核要求:

1、各部门要经常研究和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各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落实到部门每个职工,杜绝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

3、项目部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组织定期考评,考评内容和结果直接与职工挂钩,经济奖惩在月工资考核表中体现出来。因责任制没有认真落实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责任书双方签字生效,本工程结束后失效。

施工单位:江苏华晨路桥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常州西绕城高速公路CRC-21标项目经理部

项目责任人:

部门责任人:

4.财务部门目标责任书 篇四

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本着优先效益、提升管理、改进工作的原则,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如下目标责任:

一、职责:

1、做好公司日常经营收支会计核算及日常费用审核支付工作,组织拟定和编制公司预算、决算。

2、搞好公司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和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全面做好财务核算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3、做好成本、人本、资本的内控管理,实现降本增效,使各项费用的支出严格控制在公司规定的目标范围之内。

4、做好公司资金的统一分配管理,掌握好资金运作及财务往来的审核及转账工作。

5、积极配合领导做好项目款项的评估和拨付,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节能降耗,提高资金使用率。

6、做好公司银行账户、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7、及时准确的配合做好各方面财务指标和数据的上报,确保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真实反映,配合做好公司的绩效考核工作。

8、做好税务申报工作,协调上级及审计、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全面完成财务各项工作。

二、目标

规范管理,争创一流的财务工作局面,为实现部门目标采取如下措施:

1、每天时前报送统计日报表;

2、每月日前提交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分析;

3、每月进行一次财务知识学习;

4、每月按时做好税务、工资、电费、燃气等费用的缴纳;

5、每半年与客户进行一次帐务核对、对销售、材料结算进行一次审计;

5.公司部门责任书经典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永和大厦b座9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树英,上海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武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生文,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青春,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升公司)与上诉人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豪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树英、姬冰,隆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生文、尚青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方升公司为隆豪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名称为海南藏文化产业创意园商业广场;工程内容为:建筑结构为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层数为1层、局部2层和3层;建筑高度分别为5.70米、10.20米、14.10米,建筑面积为36745㎡,最终以双方审定的图纸设计面积为准;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工期419天。工程单价1860元/㎡,单价一次性包死,合同总价款68345700元。

2011年5月15日,方升公司开始施工;2012年6月13日,方升公司、隆豪公司与相关单位组织主体验收;2011年6月,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华诚公司)完成设计图纸,同月27日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2011年11月23日,方升公司、隆豪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质检单位在海南州共和县隆豪公司售房部形成《基础验收会议纪要》,工程基础验收合格。

2012年1月9日,龙安华诚公司向隆豪公司作出《设计变更通知单》,通知单内容为:对广场地砖、涂料、找平、找坡、结构板等进行变更;2012年3月31日,设计单位向隆豪公司发出了《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藏文化产业创意园商业广场》的变更通知单,内容为面层、结构板等变更要求;2013年5月27日,设计单位下发了《设计修改通知单》,对原结施节点详图中过梁作了补充和变更;2012年3月、4月、5月,方升公司向监理单位分别报送《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工程进度申报(审核)表》,监理单位盖有印鉴。

2012年6月19日,方升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隆豪公司于2013年6月23日前支付1225.14万工程款,否则将停止施工。2012年6月25日,隆豪公司发出《通知》,内容为:方升公司不按约履行合同,拖延工程进度,不按图施工,施工力量薄弱,严重违约,导致工程延误、给隆豪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方升公司接到通知的一日内撤场、拆除临舍。之后,双方解除合同,方升公司撤场。

2012年6月28日,隆豪公司与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实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方升公司未完成的全部工程发包给鸿盛实业公司施工。2012年7月22日,隆豪公司与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鸿盛实业公司未完成施工内容发包给兴业建设公司施工。

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4月18日,隆豪公司陆续支付给方升公司工程款2850万元;2012年7月10日,隆豪公司为方升公司垫付民工工资2297562元;隆豪公司垫付施工用水费130000元;监理单位的罚款10000元;防雷检测、沉降观测费20000元,合计30957562元,方升公司对上述款项予以认可。方升公司对2011年12月14日毛俊峰从隆豪公司处领取100000元,不予认可。

方升公司对于隆豪公司提出的3.36%的税金税率无异议,方升公司同意由隆豪公司将税金代扣代缴,隆豪公司出具发票给方升公司。根据方升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造价咨询部(以下简称规划研究院咨询部)对方升公司承建的青海省海南藏文化产业创意园广场已完工程造价和方升公司应当施工但未施工部分工程项目合同价款进行了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有7项:

1、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标的物合同价格=建筑面积×合同单价=36691.76元㎡×1860元/㎡=68246673.60元。

2、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等相关资料,标的物施工图预算价格合计为89098947.93元。即:合同与预算相比下浮比例为76.6%。

3、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图、《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定额(2004)》等相关资料,标的物已完部分工程预算价格合计为40652058.17元。

4、标的物已完工程项目鉴定价格=40652058.17元×76.6%=31139476.56元。

5、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工程变更、签证项目(廊桥)鉴定价格为83361.10元。

6、增加的加气砼墙面抹灰费用50000元。

7、双方当事人有争议,需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项目鉴定价格为1451136.16元,其中:2012年3月25日工程签证单(取消11-16-/r-s轴商铺)内容价格合计为146771.20元;2012年3月25日工程签证单(回填3﹕7灰土)内容价格合计为723520元;2012年3月25日工程签证单(室外大台阶返工)内容合计为448582.4元;2012年4月20日工程签证单内容价格为31744.96元;2012年6月7日工程联系签证单内容价格合计为100517.6元。以上已完工程项目鉴定价格合计32723973.82元。方升公司应当施工但未施工部分工程项目合同价款为21446706.70元。

根据隆豪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对海南州共和县恰卜哈镇藏文化产业创意园中心广场的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表述内容为:维护墙体出现裂缝,一道踏步梁出现斜向裂缝,一层雨篷未按图纸施工造成坍塌,安装塔吊部分混凝土未浇筑塔、吊口断梁,一层部分梁体侧面出现竖向裂纹,一层柱子和二、三层踏步混凝土浇筑模板涨模,一层安装暖气管道高度未按图施工,已安装桥架盖子未盖,已安装排水管材料与设计不符,强弱电接地母线未检测,采光井井口不圆、梁过高,广场楼梯未开口,消防箱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一层需砸洞64个、封堵38个.二层需砸洞8个、封堵1个,三层需砸洞4个,4号、8号楼梯及楼梯上的梁未按图施工。同时,根据一审委托书和隆豪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书,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做出了维修方案,并对维修费用进行了计算。工程质量维修费用鉴定意见书表述内容为:

1、墙体裂缝(中心广场一周围围护墙体)维修费用90000元;

2、广场踏步梁断裂(33-34×f轴线位置)维修费用6000元;

3、一层雨篷未按图纸施工造成坍塌维修费用无法确定,双方同意对该部分从造价鉴定结果中予以剔除;

4、安装塔吊部分混凝土未浇筑,塔吊口断粱维修费用60000元;

5、一层部分梁体出现裂纹维修费用50000元;

6、一层柱子和二、三层踏步混凝土浇筑模板胀模,施工单位已维修,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7、已安装桥架线缆施工完成后盖桥架盖子费用3000元,当事人双方对此维修费用无异议。排水管按原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对该项根据现场使用情况,从本次造价鉴定中予以剔除,当事人双方对此无异议,强弱电接地母线进行检测,检测费用为5000元,当事人双方对维修费用均无异议;

8、采光井井口不圆,梁过高维修费用30000元;

9、广场楼梯未开口维修费用1000元;

10、消防箱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一层需砸洞64个、封堵38个,二层需砸洞8个、封堵1个,三层需砸洞4个,维修费用3000元。综上,维修总费用为248000元,该费用中未包含按本次造价鉴定中需剔除部分。

2012年7月9日,方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5月8日,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方升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至2012年6月13日,方升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的基础及主体,方升公司、隆豪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同意对基础及主体进行验收。经过验收,勘察、监理单位均确认基础及主体质量合格。现方升公司已完成主体工程,但因为隆豪公司拖欠进度款22439200元,致使方升公司无法继续施工,并造成无法支付民工工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按约隆豪公司应承担所欠工程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请求:

1、判令隆豪公司向方升公司支付工程款22439200元,并支付违约金(工程款以及违约金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

2、本案诉讼费用由隆豪公司承担。

隆豪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但反诉称:2011年9月1日,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总工期为419天,其中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升公司由于技术力量严重不足,施工管理及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人员不足且极不稳定,根本不具备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能力,造成工期严重延误。方升公司不按设计图纸及规范施工,经常发生违规施工情况,造成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方升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给隆豪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隆豪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书面通知方升公司解除了合同。请求判令:

1、方升公司退还隆豪公司多支付工程款1065808.18元;

2、方升公司赔偿隆豪公司损失4926190.40元,其中包括: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4678199.40元、已完工部分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248000.00元;

3、方升公司承担违约金共计2558829.80元,包括:工期延误违约金425000元、质量达不到一次交验合格违约金183458.80元、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违约金2050371元;

4、方升公司交付已施工部分工程的全部施工资料;

5、方升公司退还全部工程图纸;

6、方升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以下问题作出了认定。

(一)关于隆豪公司欠付方升公司工程款数额及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

1、关于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隆豪公司书面通知方升公司解除合同,方升公司末完成全部的施工内容。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方升公司已完工程价款的计取,应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计价条款为依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规划研究院咨询部就案涉工程方升公司已施工和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分别就相应的鉴定内容出具了鉴定意见书。

2、关于鉴定人员资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方升公司依据的《建设工程造价规程》(cecca/gc8-2012)只是行业自律性规范,其对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且该规程在青海省并未施行。其次,2011年8月14日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注册登记后,方可在其资格范围内按照相关职业准则和规范,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编制。”对此问题,鉴定机构对作了专门说明,此情形符合青海省的实际。因此,虽然本案工程价款鉴定意见书署名人员为注册造价员,但在无证据证明鉴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案涉鉴定意见书署名人员具备工程造价编制资质。

3、关于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有明确约定,虽然案涉工程为未完工程,并且合同已经解除,但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结算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方升公司关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因隆豪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了变更,本案的工程款计价方式不再适用合同中关于固定单价的约定,应当按照定额进行结算的主张旨在于突破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打破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合同解除后,由于案涉工程为未完工程,无法直接以固定价计算工程价款,鉴定机构将合同价与预算价相比,计算出方升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程价款,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也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并且,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因此,方升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定意见书应作为定案依据。

4、关于方升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图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等相关资料,计算出定额预算总价款89098947.93元,合同约定的总价款68246673.60元,合同价与预算价相比下浮比例为76.6%,方升公司已完工程定额预算价为40652058.17元,已完工程项目鉴定价格为32723973.82元(包括双方有争议的工程变更、签证项目1451136.16元)。双方有争议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包括:2012年3月25日工程签证单(取消11-16/r-s轴商铺)内容价格合计为146771.20元;2012年3月25日工程签证单(回填3:7灰土)内容价格合计为723520元;2012年3月25日工程签证单(室外大台阶返工)内容价格为448582.40元;2012年4月20日工程签证单内容价格为31744.96元;2012年6月7日工程联系签证单内容价格为100517.60元,以上合计1451136.16元。对于双方有争议的签证单由于无监理单位的签章,隆豪公司不予认可,监理单位兰州华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出具情况说明,上述签证单签名的监理人员冯永贵无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不知情,并且在监理资料中无上述签证单,认为上述工程签证单是冯永贵超越权限的个人行为,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方升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述签证单所涉工程量及价款的真实性。因此,双方有争议的工程变更、签证项目1451136.16元应从鉴定意见已完合同价款32723973.82元中扣减。方升公司已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31272837.66元。

5、关于已付款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除方升公司对毛俊峰领取的100000元不予认可外,双方均认可隆豪公司已支付2850万元、垫付民工2297562元、方升公司应承担的水费13万元、防雷检测费和沉降观测费20000元、罚款10000元,共计30957562元。关于毛峻峰领取的10万元,是由毛峻峰向隆豪公司出具收条,以现金方式领取的工程款,并且毛峻峰为案涉工程项目方升公司的合伙人,以往的工程款支付借据中均有毛峻峰的签字,因此该笔款项应作为隆豪公司的已付款。隆豪公司的已付款为31057562元。另外,双方对税金税率3.36%及从法院最终认定的工程总价款中扣除税金,由隆豪公司代扣代缴,向方升公司提供税务发票无异议。方升公司按其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所承担的税金为1050767.35元。综上,方升公司完成的工程总价款31272837.66元,扣除税金1050767.35元、已付款31057562元,隆豪公司超付方升公司工程款835491.69元,应由方升公司向隆豪公司返还。

6、关于隆豪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五条工程量确认部分”约定,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为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告和累计完成工程量报告。第二十六条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双方约定承包人垫资至主体建筑30%后甲方(隆豪公司)向乙方(方升公司)开始支付进度款,按月完成工程量的70%于次月十五日前支付,主体结构封顶后10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待竣工验收和具备备案条件后,预留5%保证金后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案涉工程于2011年5月15日开工,方升公司也认可在2012年3月23日报送工程进度申报(审核)表前,未报送过工程量进度。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4月18日,隆豪公司实际付款2860万元,案涉工程主体于2012年6月13日完工交验,此时,隆豪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超过合同约定的主体封顶后支付已完工程量80%的比例。因此,方升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已完工程的质量及维修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主体部分工程验收记录未签署验收意见,但在2012年6月13日形成的基础、主体验收会议纪要中,建设、设计、勘察、质检和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均表示同意验收,并强调了整改的内容。根据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书,隆豪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方升公司在施工中施工措施不到位或未按图纸施工造成的。在案涉工程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因合同解除方升公司已撤场,对存在的质量缺陷由方升公司进行维修已无可能,因此,对该部分的维修费用248000元应由方升公司向隆豪公司支付。

(三)关于方升公司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及是否赔偿工期延误损失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生效时间为2011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19天。在合同生效之前,方升公司已开始施工。方升公司施工期间,双方当事人与有关单位于2011年6月29日完成图纸会审,此时施工的内容才得以明确具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在合同生效时进一步得到最终的确认。另外,在方升公司施工期间也存在部分工程的设计变更,虽然方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发生以上事实后办理了工期顺延手续,但结合到本案的实际,方升公司的施工期限不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执行。隆豪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方升公司仍在施工。隆豪公司主张方升公司延误工期,赔偿工期延误损失,不符合本案实际,并且其主张工期延误损失的计算方法亦依据不足。因此,对隆豪公司对此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方升公司应否承担工期延误和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违约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隆豪公司对工期延误和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35.2条承包人违约责任部分约定,除按通用条款第15.1条执行外,质量达不到一次交验合格,按5元/㎡罚款。有证据证明,方升公司施工的基础和主体工程通过了验收,只是存在整改项目,未有证据证明方升公司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合格。因此,隆豪公司该部分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五)方升公司应否向隆豪公司交付已施工部分的全部施工资料及工程图纸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已解除的事实,由施工方向建设方交付施工资料和图纸是合同解除后的清理事项,方升公司应向隆豪公司交付已施工部分的全部施工资料及工程图纸。

综上,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方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隆豪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835491.69元;

二、方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隆豪公司支付质量缺陷修复费用248000元;

三、驳回方升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隆豪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53996元,由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9733元,由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71元、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262元。鉴定费295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240000元,工程质量鉴定费55000元),由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7500元、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7500元。

方升公司和隆豪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方升公司提起上诉称:

一、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方升公司已完工程价款的计取,应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计价条款为依据”,并无法律及合同的依据且违反起码的常理。方升公司完成基础、主体施工后,隆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致使合同约定工程未能全部完工,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无法适用,隆豪公司应当按照定额结算已完工程价款。一审判决认定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按比例折算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既无法律根据也无合同的依据,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二、本案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一审判决认定”……虽然本案工程价款鉴定意见书署名人员为注册造价员,但在无证据证明鉴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案涉鉴定意见书署名人员具备工程造价编制资质”,违反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2、鉴定意见书的错误计价方式误导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据以作出错误的认定。

三、一审判决认定方升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计算存在一系列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合同价与预算价相比下浮比例为76.6%,方升公司已完工程定额预算价为40652058.17元,已完工程项目鉴定价格为32723973.82元”,无事实及合同约定。

2、一审判决认定”签证单由于无监理单位的签章,隆豪公司不予认可……双方有争议的工程变更、签章项目1451136.16元应从鉴定意见已完合同价款32723973.82元中扣减”,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一审判决认定毛峻峰领取的10万元系隆豪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4、一审判决认定”方升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5、一审判决认定”维修费用248000元应由方升公司向隆豪公司支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6、一审判决认定”方升公司应向隆豪公司交付已施工部分的全部施工资料及工程图纸”,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

1、依法撤销(2012)青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2、依法改判支持方升公司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隆豪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隆豪公司承担。

隆豪公司答辩称:

一、方升公司关于工期和违约责任的主张及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方升公司要求按照定额结算已完工程工程价款的主张和理由,因不符合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和法律规定,故不成立。

三、方升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

1、方升公司依据的《建设工程造价规程》仅为行业自律性文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且在鉴定结论做出时该规程并没有公开公布也未在青海省转发和施行。方升公司的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青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鉴定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员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3、方升公司的主张旨在突破合同约定打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完全能够满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四、方升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其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计算存在一系列错误的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方升公司主张的签证单无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在监理材料中也没有其主张的签证单,在没有提供变更真实存在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毛俊峰为方升公司的合伙人且所有工程款均由其出具收条(借据)后领取,因此判决毛俊峰收取的100000元为已付工程款并无不当。隆豪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占有建设工程并继续建设施工的行为不是对建设工程的”交付使用”,方升公司的主张偷换概念,其应当承担鉴定结论确定的维修费用。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施工方向建设方返还施工图纸、交付已经施工部分的施工资料,属于施工方的合同义务,施工方应当履行。同时,由于隆豪公司并不拖欠方升公司工程款,故其所谓先履行抗辩权在本案中并无适用的客观基础。综上所述,方升公司提出的全部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隆豪公司上诉称:

1、方升公司故意拖延施工,造成工期严重延误,在本案中是铁一般的事实。一审判决以双方与有关单位于2011年6月29日完成图纸会审,此时施工内容才得以明确具体;施工期间存在部分工程的设计变更,施工期限不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执行为由,驳回隆豪公司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的主张,不符合当事人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亦有悖于法律规定。

2、本案因方升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被解除,方升公司依约应当承担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的违约金;同时,在方升公司根本未完成施工任务的情况下,谈不上”一次交验合格”,其应承担质量达不到一次交验合格的违约金。

3、一审判决在正确认定方升公司应向隆豪公司交付已施工部分的全部施工资料及图纸的情况下,却又对隆豪公司的该第二项诉讼请求未作判决,实属漏判。请求:

1、撤销(2012)青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2、判令方升公司赔偿隆豪公司损失4678199.40元;

3、判令方升公司承担违约金共计2558829.80元;

4、判令方升公司向隆豪公司交付已施工部分全部施工资料;

5、判令方升公司退还全部工程图纸;

6、方升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方升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庭答辩称:隆豪公司的六项上诉请求都不能成立。其第一、二、三项是建立在方升公司延误工期的前提下,这个事实不能成立。隆豪公司认为延误不是事实,事实际开工时间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时间不一致,应当以施工许可证上的时间为准。没有完成工程是因为隆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因此交付违约金的理由也不成立。由于隆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所以不可能达到交验标准。施工资料没有交,是因为隆豪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隆豪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方升公司自然会交付施工资料。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二审庭审时,方升公司提交了一份《藏文化产业创意园项目监理部拟进场人员名单》,证明冯永贵是监理单位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指派的总监代表,隆豪公司质证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焦点是:

一、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二、案涉合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三、违约责任后果如何确定。

一、关于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第一,就案涉工程开工日期的确定而言。本院认为,首先,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由方升公司呈送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计划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由隆豪公司申报办理的经青海省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上述三份文本中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2011年5月15日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尽管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1年5月8日,但双方均认可在该时间节点上,方升公司并未开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其次,方升公司在给案涉项目监理机构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出具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中明确载明,”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已到场,施工人员已到位……符合开工条件”;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经审核作出了同意施工的意见。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施工一方的方升公司,还是作为监理单位的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均认可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

再次,一审法院委托规划研究院咨询部对已完工程造价部分工程项目价款进行鉴定时,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1年5月15日。就建设工程而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机构共同确认的开工日期当然具有明显优势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应当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最后,虽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但是,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当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时,同样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本案中,在方升公司、隆豪公司及监理机构均确认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的情况下,再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日期确定为开工日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5月15日为案涉工程开工日期正确;方升公司提出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隆豪公司提出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的上诉主张,均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第二,就方升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而言。本院认为,首先,在以方升公司、隆豪公司及监理机构均曾确认的2011年5月15日作为开工日期的前提下,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同样应当以《开工报告》载明的日期为准。《开工报告》中记载了”计划竣工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因此,应当以此作为认定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隆豪公司辩称,竣工日期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2012年6月30日为依据,如果发包人未提供开工条件,未按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其后果也仅仅产生工期顺延,并不能改变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实际开工和竣工日期,而方升公司从未提出过工期顺延。本院认为,当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时,竣工日期一般情况下也要随之发生变更。此外,隆豪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的施工许可证上,明确载明方升公司为施工单位,合同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且该日期甚至晚于《开工报告》中载明的竣工日期。由此可见,隆豪公司亦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发生了相应变化。隆豪公司的抗辩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其次,2012年6月25日,隆豪公司解除了合同,此时距《开工报告》确定的竣工日期尚有三个多月才届满;在工程施工期间,双方当事人与有关单位于2011年6月29日才完成图纸会审,施工内容才得以明确具体;施工期间还存在着部分工程的设计变更;隆豪公司解除合同时,方升公司已经完成了基础和主体工程的施工。由此而见,方升公司并不存在工程延误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方升公司未延误工期正确,应予维持;隆豪公司提出的方升公司故意拖延施工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上诉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再次,2011年11月23日,方升公司、隆豪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质检单位在海南州共和县隆豪公司售房部形成了《基础验收会议纪要》,确认工程基础验收合格;2012年6月13日,上述单位共同形成《海南州共和县藏文化产业创意园基础、主体验收会议纪要》,确认工程基础和主体质量合格。根据隆豪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曾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也表明,存在的部分整改项目,是由于方升公司在施工中施工措施不到位或未按图纸施工造成的,但并未存在质量问题。

最后,至于隆豪公司上诉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一次交验合格”的要求。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一次交验合格”,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要在工程完全竣工后的验收阶段才能达到的目标要求,期间,施工方可通过检验反复整理修复进而达到”一次交验合格”。本案中,在距竣工日期尚有三个多月时,隆豪公司即解除了与方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时对于已完工程要求全部达到”一次交验合格”,对于方升公司而言不公。方升公司施工的基础和主体工程通过了验收,在没有证据证明方升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已完工程质量合格。隆豪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没有达到”一次交验合格”的上诉理由,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方升公司不存在工期延误现象,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方升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构成违约。

第三,就隆豪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而言。本院认为,首先,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4.1条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协议解除合同事宜所作的安排。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2012年6月25日,隆豪公司以工期严重拖延,部分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方升公司不具备继续承建工程能力为由,事先未与方升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合同。因此,本案不适用于协议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其次,按照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4.4条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双方当事人对于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事宜所作的安排。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方升公司并未发生施工工期延误,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本案工程也无质量安全隐患,因此,双方当事人尚不具备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要件。

再次,隆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法定解除的事由,主要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不可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案涉工程主体于2012年6月13日已经完工交验,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因而不具备法定解除的事由。隆豪公司在此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最后,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条有关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的约定,主体结构封顶后十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2012年6月13日,双方当事人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确认工程基础和主体质量合格,因此,隆豪公司应当于2012年6月24日前向方升公司支付工程款约54670000元(合同价款约68345700元×80%)。然而,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6月13日完工交验,隆豪公司实际付款2860万元,远远低于双方约定的应支付工程款。隆豪公司构成违约。

综上,隆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且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工程款,属于对合同义务的严重违反,构成了根本违约。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隆豪公司没有违约显然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二、关于案涉合同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第一,就本案应当采取的计价方法而言。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按约定建筑面积量价合一计取固定总价,即,以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1860元/㎡乘以建筑面积作为固定合同价,合同约定总价款约68345700元。作为承包人的方升公司,其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因此,本案的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即三个形象进度的综合平衡的报价原则。

其次,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通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这是由于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相对较高且大多包死,施工风险和难度较高,承包人需配以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等所致;而安装、装修施工是在结构工程已完工之后进行,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安装、装修工程大多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本案中,方升公司将包括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在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方升公司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的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了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1860元/㎡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则对方升公司明显不公平。

再次,合同解除时,方升公司施工面积已经达到了双方审定的图纸设计的结构工程面积,但整个工程的安装、装修工程尚未施工,方升公司无法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此时,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约68345700元确定本案工程价款,则对隆豪公司明显不公平,这也印证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法已无法适用。

最后,根据本案的实际,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二是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第二,就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而言。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根据方升公司的申请,委托了规划研究院咨询部就案涉工程方升公司已施工和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分别就相应的鉴定内容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在委托鉴定程序上并不存在违法环节。

其次,方升公司提出上诉主张,鉴定意见书中署名人员为注册造价员,违反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然而,方升公司依据的《建设工程造价规程》(cecca/gc8-2012)只是行业自律性规范,其对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且该规程在青海省并未施行。

再次,《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注册登记后,方可在其资格范围内按照相关职业准则和规范,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编制”。对于这一问题,在一审审理期间,鉴定机构已向一审法院作出专门说明,此情形符合青海省的实际。虽然鉴定意见书署名人员为注册造价员,但在无证据证明鉴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鉴定意见书署名人员具备工程造价编制资质。

最后,尽管鉴定意见属于证据,是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作出的鉴别和判断,但是,鉴定意见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其结果并不当然成为人民法院定案的唯一依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尤其涉及法律适用时,尚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加以综合审查判断。第三,就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而言。本院认为,首先,前述第一种方法的应用,是在当事人缔约时,依据定额预算价下浮了一定比例形成的合同约定价,只要计算出合同约定价与定额预算价的下浮比例,据此就能计算出已完工程的合同约定价。鉴定意见书即采用了该种方法,一审判决也是采纳了该鉴定意见。遵循这一思路,本案已完工程的价款应为:68246673.60元(鉴定的合同总价款)÷89098947.93元(鉴定的全部工程预算价)×40652058.17元(鉴定的已完工工程预算价)=31139476.56元。然而,无论是鉴定意见书还是一审判决,采用这一方法计价存在着明显不合理之处:一是现无证据证明鉴定的全部工程预算价89098947.93元是当事人缔约时依据的预算价,何况合同总价款68246673.60元也是通过鉴定得出的,并非当事人缔约时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二是用鉴定出的两个价款进行比对得出的下浮比例,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关联,如此计算出来的价款当然不可能是合同约定的价格。三是如采用这一种方法,隆豪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大致为:31139476.56元+13500000元(被隆豪公司分包出去的屋面工程价款)+14600000元(剩余工程价款)=59239476.56元。由此,隆豪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将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总价68345700元,两者相差910余万元。显然,如采用此种计算方法,将会导致隆豪公司虽然违反约定解除合同,却能额外获取910余万元利益的现象。这种作法无疑会助长因违约获得不利益的社会效应,因而该方法在本案中不应被适用。四是虽然一审判决试图以这一种计算方法还原合同约定价,但却忽略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至隆豪公司解除合同时,方升公司承包的土建工程已全部完工,隆豪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破坏了双方的交易背景,此时如再还原合同约定的土建工程价款,既脱离实际情况,违背交易习惯,又会产生对守约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后果。

其次,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计算本案工程的工程价款,本案已完工程价款应为:408天(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6月25日)÷506天(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10月1日)×68246673.60元(鉴定的合同总价款)=55028938.40元。采用这一种方法,与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多以单位时间内完成工程量考核进度的交易习惯相符。隆豪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为:55028938.40元+13500000元(被隆豪公司分包出去的屋面工程价款)+14600000元(剩余工程的工程价款)=83128938.40元。隆豪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总价68345700元,两者相差14783238.40元,此时虽然符合隆豪公司中途解除合同必然导致增加交易成本的实际情况,但该计算结果明显高于已完工工程相对应的定额预算价40652058.17元,对隆豪公司明显不公,因而也不应采用。

再次,如采用第三种方法即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则已完工工程价款应是40652058.17元。隆豪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为:40652058.17元+13500000元(被隆豪公司分包出去的屋面工程)+14600000元(剩余工程的工程价款)=68752058.17元,比合同约定的总价68345700元仅高出36万余元。此种处理方法既不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总价,也不过分高于合同约定总价,与当事人预期的价款较为接近,因而比上述两种计算结果更趋合理。另外,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程价款亦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以及《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四项”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等相关规定,审理此类案件,除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外,还特别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以此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一审判决没有分清哪一方违约,仅仅依据合同与预算相比下浮的76.6%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然而,该比例既非定额规定的比例,也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比例,一审判决以此种方法确定工程价款不当,应予纠正;方升公司提出的以政府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价结算本案已完工工程价款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最后,经一审法院委托的有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双方无争议的工程变更、签证项目(廊桥)价格为83361.1元,增加的加气砼墙面抹灰费用50000元,上述两笔费用均已实际发生,因此应当由发包人隆豪公司支付。双方有争议的工程变更、签证项目均由监理单位指派的监理人中冯永贵签字确认,该部分鉴定价格为1451136.16元。根据方升公司提交的《藏文化产业创意园项目监理部拟进场人员名单》,冯永贵系监理单位指派的总监代表,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鉴证单均系冯永贵签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冯永贵作为总监代表,又是现场唯一监理,其在工程签证单上的签字,是对本案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其签署的工程签证单能够证明变更、签证项目的实际发生,变更、签证的工作量应当予以认定。一审判决以签证单上无监理单位签章,隆豪公司不予认可,总监理工程师不知情为由,认定上述签证单是冯永贵超越权限的个人行为,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予以纠正;方升公司提出的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应当予以认定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为:40652058.17元+83361.1元+50000元+1451136.16元=42236555.43元。

三、关于违约责任后果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第一,就隆豪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言。本院认为,首先,隆豪公司已付的工程款中,除方升公司对毛俊峰领取的100000元不予认可外,双方均认可隆豪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合计30957562元。毛俊峰为案涉工程项目方升公司的合伙人,以往的工程款支付借据中均有毛俊峰的签字;毛峻峰代表方升公司经办了向隆豪公司申请工程款的事宜,其向隆豪公司出具的收条载明,该100000元系海南工地五标工程款。由此,毛俊峰向隆豪公司出具收条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方升公司承担,毛峻峰领取的100000元应当认定为隆豪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方升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毛峻峰领取的100000元系隆豪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本院确认隆豪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共计30957562元+100000元=31057562元。

其次,隆豪公司主张已完工程需要维修花费248000元,根据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隆豪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方升公司在施工中施工措施不到位或未按图纸施工造成的。在案涉工程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因合同解除方升公司已撤场,由方升公司进行维修已无可能。因此,对该部分维修费用248000元应由方升公司向隆豪公司支付。方升公司提出的不应支付隆豪公司维修费用248000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再次,双方对于税金税率为3.36%并由隆豪公司代扣代缴,隆豪公司向方升公司提供税务发票无异议。方升公司按其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所承担的税金为:42236555.43元×3.36%=1520516元,该部分款项可从已完工程价款中扣除。隆豪公司实际欠付方升公司的工程款为:42236555.43元-31057562元-248000元-1520516元=9410477.43元。

最后,2012年6月25日,隆豪公司事先未与方升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合同,且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方升公司提出的隆豪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35.1约定,”除按通用条款26.4条执行外,每天承担所欠工程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据此,隆豪公司应当自解除合同的2012年6月25日起,至提起诉讼的2012年7月25日止,以所欠工程款9410477.43元为基数,每日向方升公司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计60227元。方升公司上诉主张,隆豪公司还应当按照鉴定的工程总造价的3%支付违约金。但因双方合同对于如何承担此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且隆豪公司已经承担前述违约责任,故对于方升公司提出的隆豪公司额外承担工程总造价3%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就方升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而言。本院认为,首先,如前述,方升公司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方升公司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

其次,隆豪公司提起上诉,主张方升公司应当赔偿损失4678199.4元,但由于方升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且该损失数额是如何计算得出的,隆豪公司在上诉状中并未明确说明。对于其提出的方升公司应向隆豪公司赔偿损失4678199.4元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再次,案涉工程主体于2012年6月13日已经完工交验,质量合格,且不存在延误工期。因此,对于隆豪公司提出的方升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2558829.8元的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最后,尽管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合同,但就已完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全部工程图纸,方升公司有义务交付和退还,这属于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不应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免除。隆豪公司提出的方升公司交付已施工部分全部施工资料和全部工程图纸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方升公司履行本案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隆豪公司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410477.43元;

三、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60227元;

四、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已施工部分全部施工资料和全部工程图纸;

五、驳回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3996元,由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414元、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645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733元,由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71元、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262元;鉴定费295000元,由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7500元、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188元,由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619元、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95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延斌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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