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共14篇)
1.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篇一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调查时间。地点。对象
内容; 在我国劳动群众的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在我们身边还是存在着许多令人忧心的事件发生。我在一个电视节目中看到:某私企公司成立已经十年了,由集团公司和四个子公司组成,目前工作人员人数已达到 350人。但就是这样一家规模不小的公司却没有一个员工签劳动合同、办理保险。员工辞职时还非要人家遵循提前一月通知,一月后才可以离职的规定,否则就不发工资。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决定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我到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并对劳动法有关条例进行了了解。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劳动合同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劳动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依据。劳动合同会给整个劳动关系的稳定带来根本上的影响。它是直接搭建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座桥梁,与每个劳动者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劳动合同的规范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享有和保护。1994年我国《劳动法》的制定从法律上根本改变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用人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计划管理体制,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正从行政管制走向契约关系。但在《劳动法》13章107条中只有第三章共有20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除此之外,就是杂乱无章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和政策调整之,其法律效力和稳定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当前我国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在其中因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数量也不断攀升。从总体来看,影响我国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主要矛盾是: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狭窄,有相当一部份应当列入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及现实操作使劳动者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用人单位非依正当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应当扩大
劳动合同的主体可概括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相对应的。因此劳动合同的主体问题其实就是劳动者的范围问题。《劳动法》第2条及有关解释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 只包括与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但由于企业钻了法律漏洞的空子,因此出现了若干问题:1.众多非《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司法保护的大门外,如比农村劳动者、家庭保姆等均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由于我国城乡差距依然很大,使得农民被视为“二等公民”。而被排斥在劳动合同主体之外的也大部份是农民工。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劳动法》第25-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当前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是第27条即用人单位单方面经济性裁员问题,这是困扰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1997年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人数为1274万人,其中640万人被分流,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7%(《中国劳动年鉴》1998年);1998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1219万人,其中609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包括企业内部转岗分流人员;1999年上半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为742万人,其中202万人实现了再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字)。随着劳动合同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有可能遇到下岗问题的职工人数还会增大。因此企业确定被裁减人员必须根据下面一些因素:雇员的工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雇员的身体状况和雇员的家庭负担等。并且,企业裁减人员必须遵循一下程序:一是提前通知雇员本人,二是应当允许工会提前介入,下岗方案应当经工会通过。三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下岗方案。四是劳动者对下岗方案有争议的,可以通过
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工会认为下岗方案有争议,也有权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再次,下岗的方式可以由劳动者选择,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内退、下
岗择业还是全面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中应当有强制性条款
目前劳动者只有签订与不签订合同的自由,而没有对劳动合同内容协商的自由。劳动合同往往是由强势的用人单位单方面拟订具有固定格式合同,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事实上不得不接受而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中应当涉及一下强制性条款
1、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的义务
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是用人单位的应尽职责,无论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提供安全用具、安全场所,进行安全警示,培训劳动安全规范,预防职业病,保障职业安全等。
2、遵守8小时工作日和最低工资报酬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对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遵守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延长劳动时间应当给付相应报酬。
用人单位给付的工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数额以上,且这一数额应当排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3、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义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政府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4、保障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五、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资矛盾已逐渐成为我国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如果说今后中国
可能会发生某种不稳定局面的话,那么,酿成这种不稳定局面的主要因素应该是劳动问题积累和社会劳动关系矛盾的激化。”因此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以劳动法为依据,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篇二
一、正确选择合同的签约人员
合同签约人员应是参加合同的签订, 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合同的签约人员能否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图, 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签约目的实现的关键。为此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实际, 建立企业合同领导小组, 小组人员由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部室的负责人组成, 同时应建立授权委托制度, 规定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权限, 超越代理权限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领导小组根据所签合同的性质, 指定合同的签约人员, 合同签约人员应由企业具有技术、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签约人员应品质端正, 诚实守信, 熟悉业务知识, 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应了解合同签订的相关知识, 只有按上述要求组成的合同签约人员, 才能够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谈判、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才能圆满实现双方当事人缔约的目的。
二、加强对签订合同的可行性审查
合同签订前应充分做好可行性审查, 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失误, 规避风险, 便于合同的履行。
1、合同订立前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合同当事人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即必须具备成为合同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实践中, 签订合同之前, 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首先看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就要求企业只有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 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签订的合同才有效, 才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其次看营业执照是否过期, 是否按期进行了年检, 如果过期和没有按期年检, 对方当事人就失去了订立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 导致订阅无效合同;最后看对方签约人员是否是法人, 不是法人的, 应要求对方出示委托代理书,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手续和代理权限, 由于代理权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十分普遍。
在履约能力方面, 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经济基础, 有良好的信用。实践中可采取实地考察或与当地工商、税务部门以及银行相沟通等办法, 察看对方信用、纳税、企业流动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还款情况等, 与对方所介绍的情况相比较, 借此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仔细审查, 以确保所订立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达成协议的外部表现形式, 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按法律规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 无论数额大小, 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这不仅是留存备查的需要, 更是遇到诉讼时的必要证据。其中, 不是以正式合同书形式的文件, 包括有关的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都要保存好, 最好是转化成纸质文件, 并要求对方负责人在上面签字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3、合同的条款要明完整、具体
合同法律文书的内容就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 合同条款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合法, 违反法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其次要求合同条款齐全完整, 对合同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期限、违约责任等, 在签订合同时要细心考虑, 逐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避免条款间相互冲突。订立合同不同于写文章, 简洁利索是必要的, 但是遇到关键条款时, 简短的几个字能讲明白最好, 讲不清楚时不要怕重复、罗嗦, 有些甚至以特别条款再加以规定都不是多余的。如在工程合同中对质量保证书的约定, 既要约定质保范围, 又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约定发生问题的处理时间, 如果约定不明, 很容易造成纠纷, 同时使企业遭受损失。最后, 要求合同要字迹清楚, 文字、符号正确, 最好使用打印文本。
三、运用各种形式, 加强合同签约管理
为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企业还应运用各种形式, 对需签约合同进行规范和管理。
1、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尽量使用合
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是合同管理机关在归纳了众多种类的合同文本的特点, 经过反复修改而制定的, 合同文本具有广泛适用性、完备性和规范性。可以在签约当事人缺乏经验, 不熟悉有关法律的情况下, 维护自己的权益, 避免损失。如果无示范性文本, 则最好由我方起草合同文本。一般来讲, 合同文本由谁来起草, 谁就掌握了主动, 对方再认真审查合同内容, 也会由于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 可能也很不容易发现对方文字中所隐含的于己不利处。
2、对重要或重大合同, 由合同双方当
事人向合同鉴证或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对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给予证明, 可以有效地保证合同的实际全面履行,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对已签订的合同及合同组成文件,
要妥善保管, 有专门的档案部门的要交其保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可以主张权利, 避免损失。
总之, 企业只有在合同签订阶段, 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 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 促使合同顺利缔结, 才能使合同当事人全面有效履行合同, 最终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经、徐杰、詹之盛、刘定华主编《中国合同管理》工商出版社出版1999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裴华主编《煤炭企业法律纠纷典型典型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2006年7月第一版
3.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三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注意问题;分析
在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十的频繁,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从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合同鉴定的实际情况来看,出租人在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由于人们对自身的权责不够明确,因此这就容易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存在着许多的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就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述
在我国《合同法》中,人们并没有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概述,只是将其作为租凭合同中的一种进行介绍,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凭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出现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就开始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进行相应的研究分析。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是指房屋出租人们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载人必须定期给付出租人租金所签订的合同,并且在合同终止时,租出人必须要将房屋完好的归还给出租人。
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问题时有发生,这就对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监督的过程中,就对其相关问题予以重视,从而减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其中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的性质和产权问题
在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当中,房屋的性质问题是经常出现的,这就使得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所谓的房屋性质的问题其实就是指的土地性质的问题,目前我们在对土地性质进行划分时,主要可以将其划分成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以及商业用地这几种类型。然而,在早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房屋并不重视,这就使得房屋性质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对房屋的性质问题进行考虑,这就使得人们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遭受严重的损失。
除了房屋性质外,还有一个是房屋产权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我们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都是产权人即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是目前因为商业活动的频繁,承租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转行或退市的情况屡见不鲜,原承租人为了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把房屋转租出去。另一情况就是所有权人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等导致出租人(所有权入)变更的情,这些情况均会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如承租人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能转租,相反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时必须保证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持续有效。
2房屋租赁用途及房屋改造装修的问题
商业房屋租赁的用途当然是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但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零售、娱乐、餐饮等都是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外,还应当约定具体用途。如租赁房屋处在居民区,而承租人租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活动,那么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等会对周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投诉不断,甚至在办理证照时遇到不可逆的问题。
承租人租赁房屋以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环。同样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应当约定装修的范围,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以减小因房屋装修而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另外还可约定租赁房屋到期后对装修的处理,是拆除恢复原状,还是承租人撤出后保留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等等。
3租赁期限、租金、费用的问题
租赁期限是房屋租赁起始日与终止日的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金问题,要明确租金计租的标准,如年租金、月租金、日租金等,以及租金的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租金在实际支付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即租金是否含税。一般民间房屋租赁仅凭收款收据,甚至没有凭证,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租赁发票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票据。出租人到税务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税,所以这个问题要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4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及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明文规定企业法人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对于租赁合同來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租赁经营权,只有那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确定了财产租赁经营范围的企业才有权从事财产租赁业务。在实践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承租方一定要严格、认真地审查出租方的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财产租赁这一项。
5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及确认
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对方无履约能力,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不但不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反而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如果对方具有履约能力,还要看其商业信誉如何。只有确信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合同履行较有保障,才能与之签约。在实践中,要搞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主要是看其营业执照,了解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等。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问题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造成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频繁发生,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除了注意这些问题以外,还要对房屋租赁管理机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以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而解决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着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尹中立.解读新一轮房地产调控[J].当代经济管理. 2013(04)
[2]陈光华,李红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拟[J].河南科学.2013(05)
4.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篇四
一、签订合同时准确的约定供货数量(以前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只约定计划用量);
二、同时约定:实际供货数量以买方收货人员确认的收货单为准;这样在供完货后,双方以收货单为依据进行结算。这种结算方式一般不会损害卖方利益;但是,对此结算方式,买方会提出异议,买方认为,买方现场收货人员一般按照混凝土罐车的容积来签收和确认方量的,未经实际计量,而卖方混凝土罐车中有时装的不满,有亏方现象,所以买方认为以这种方式结算,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随着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买方提出按照建设工程的图纸进行结算方式,卖方很被动,按照图纸结算极易给卖方利益造成损害。
三、以图纸结算应:
①买方应当向卖方提供全套完整的图纸,该图纸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对整个工程供应混凝土还是只对该工程中的某些部位进行供应混凝土,对某些部位供应混凝土,应当对具体部位作出明确、具体约定。
注:由买方自己在现场搅拌的,应有完整资料:配合比、强度试验报告、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加工供应过混凝土;
一项工程中有两家以上单位供货,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供货的部位和标号,以免发生纠纷时纠缠不清。
③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洽商中涉及到图纸的修改,导致混凝土用量发生变更,买方应及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同时将变更的图纸提交卖方一份。
④合同中必须约定图纸中还未包括部位(塔吊基础、室外地面、停车场等)的结算方式及现场损耗的计算方式。
施工方:
①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签约前必须对对方的经营状况、工商注册登记及年检情况、商业信誉情况作必要的调查,同时还要对对方负责联系业务的人员、负责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员、负责收货的人员身份情况、有无授权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草率签约。
同时签合同时也要形式完备,最好是既要有签字,又要有盖章。
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的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应约定现场收货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号;或应当由买方单位向卖方出具授权书,在授权书中明确收货人名单,最好附上收货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变更收货人要及时出具变更手续。
5.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篇五
大
学
生
就
业
指
导
考
查
作
业
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专业:通信工程
班级:1班
学号:0908224037
姓名:王磊
Email:1216634201@qq.com
电话:***
日期:2012.12.22/
5解读:大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一、什么是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从以上可以看出:
1、签订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署的初步约定,具有法律效应。如果一方违约,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3、就业协议书人手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期,自三方签字盖章后有效,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后自行终止。
二、就业协议中应该十分注意的问题:
1、约定内容
(1)违约条款:对于就业协议书上的违约条款填写一定要慎重,因为直接涉及到您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在签订合同前,如果发现合同的条款都是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义务没有涉及到或者很不明确,或是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约定了数额过大的违约金,大家就要提高警惕了,大胆的提出来并协商修改。
(2)劳动合同相关:就业协议表明的是就业意向的约定,因此工资福利、从事岗位、工作地点、拟签订合同期限等一定要十分仔细查看,是否与企业承诺的一致。如果有疑问,需要企业解释清楚。比如:
1.明确工资类型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的要素之一,对于工资,劳动者有一些细节需要弄清楚。首先要明确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是税前工资减去个人所得税和“四险一金”所剩下的金额。如果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是税后工资,朋友们一定要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2.四险一金“四险”严格来说是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工资里扣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四险”是法定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而“一金”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没有这项福利
(3)协议签订主体。一定要明确与你签订就业协议的主体,即与你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名称是否与招聘单位一致,如果不一致阐明什么原因,必要时可以再就业协议中约定一些保护性条款。因为目前存在很多劳务派遣制、还有皮包公司等。
我曾在富士康工作过,就碰过过这种劳务派遣。被人忽悠进富士康了,领导签合同的时候才发现合同双方竟然不是富士康和工人,而是另外一家当地的劳务公司。后来才知道这意味着一系列的责任与义务的主体都不是正规的程序。好在没出什么岔子,只当学到了一点儿经验。
(4)试用期的规定。目前用人单位任聘时都会设定一个试用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随意的离开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资都比较低,福利也没有正式员工好。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会在试用期内找一些借口解雇劳动者,大家在这个时候一定要为自己的权利抗争到底。
合同应该在试用期之前签订,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为试用期的劳动者买社会保险,并以试用期为借口拒绝履行此义务,而这项义务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保险。
2、户口
仔细了解用人单位是否能为员工解决户口,是否有集体户,写明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如果不能落户该怎样解决?。如果能落户,需要准备提供什么样的落户材料,必须要提供的材料是: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等。
另外也应该了解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大学生派遣的户口规定。
我的一个山东同学的亲身经历:与东北某高校的学生签订就业协议后,按照山东省的规定,本该由高校所在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派遣到用人单位,但是该地教育主管部门却将户口打回原籍,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主要原因是,该地进行派遣时,需要用人单位(具有档案保管权、或委托代理机构)出具毕业生接收函,才进行派遣。
3.用人单位的签字
签字时最好能在一定的场合并双方一起签字,比如在单位的办公室,有些不法分子仿造一些公认比较好的单位的签名,以骗取劳动力,因此,大家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场合。有些用人单位使用公章,大家一定要确定此公章是否是用人单位对外使用代表自己身份的公章。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能掉以轻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主要是用来规范劳动者工作纪律的,在规章制度中可能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权利进行限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些单位会拿出《员工手册》之类的文件叫劳动者签收,签收之后就意味着大家了解文件的内容并同意文件里的任何规定。在这里,建议大家在签收前认真读其内容,以免犯错误被用人单位解雇,尤其是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满意但劳动者又能胜任工作,会借口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不符合条件以解雇劳动者。大家认真阅读后如果发现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有相矛盾的地方,应提出来更改使两者统一。
5.关于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就业的一个特有现象,即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协议对三方有约束力。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应该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就业协议自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准。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使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一致,尤其是要把就业协议里的约定在劳动合同里明确表达,如果在就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则视为权利人对权利的自动放弃,任何一方不应当以就业协议的条款约束对方。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按就业协议修改合同。
6、档案
仔细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有档案保管权,或者托管档案单位。写明准确而详细的地址。以防地址不明确造成档案丢失。必要时可以由用人单位出具调档函。
4、组织关系
组织关系一般要随档案关系走,明确完整填写档案管理单位的党委名称。
5、派遣证
派遣证共有两联,一联为正联(本科是绿色,硕士是粉红色)---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候用,白联由学校直接存放在本人档案里面。派遣证是大学生干部身份的依据。
派遣证是唯一的,非常重要。派遣证的派遣单位应该与就业协议书上单位一致。未就业的要打回原籍当地人事局,到当地人事局报到。
6.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篇六
一、问题的提出
1、作为一家有自己技术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保密合同签定过程中,有些什么注意事项,容易出现什么问题?
2、作为到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只能被动的接受企业定的所有保密协议吗?如何判断其是否合理?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在保密协议的签定中注意些什么问题?
二 、对问题的回答
关于问题一,对于拥有自主技术秘密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在与员工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合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全面、恰当、准确地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就是商业秘密的.的法定概念。从该法定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法上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
关于何谓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月1日起施行)第1条第2款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通过比较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与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两者的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即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二是具有商业价值(或者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其三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换句话说,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才能构成法律上的技术秘密,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技术秘密。这些构成要件是区分技术秘密与非技术秘密的法定标准。
关于技术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含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给出答案。对此《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有特有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具有特有的含义。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首先要正确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技术秘密的范围的确定就是根据其构成来认定。同时符合其法律构成要件的属于技术秘密,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技术秘密。如企业将本行业公知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或者将没有任何商业价值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等。上述两种情况因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及"具有商业价值"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技术秘密。或者说,即使签订了技术秘密
7.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篇七
劳资纠纷发生的热点往往是企业在运行管理中容易产生疑惑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了我们相对原则的依据, 企业只有细化操作, 才能达到在日常员工管理中贯彻两法一条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的目的。在员工入职、在职到离职整个过程中, 企业的员工关系管理理念、思路、方式和手段均需要明确, 从而主动防范劳资纠纷的发生。
在这里, 笔者主要结合员工关系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和对两法一条例的分析理解, 谈谈员工入职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 招聘广告、入职手续操作实务及法律应对
1.1 招聘广告
依据2008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 总结出招聘广告发布的“雷区”主要包括:①招聘岗位不具体, 需明确细化;②劳动报酬不明确, 如不能只写“月薪面议”, 而应至少设定薪酬范围;③招聘条件不合法, 如仅限男性;④岗位职责不讲究, 岗位职责的描述应与实际工作大致一致。
1.2 办理入职手续时需注意的关键环节
第一, 面试中的证据留存。员工提供的简历需本人签字确认, 以证明简历的真实性, 若员工提供虚假简历, 企业录用后发现情况不符或劳动能力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企业可据此终止劳动关系, 甚至可以据此维护企业的利益, 追究员工的欺诈行为。第二, 入职体检的安排和实际操作。面试后安排体检, 然后再发录用更为合理, 避免产生录用员工后再进行体检, 方发现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 而且体检的项目可根据招聘的岗位和用工的实际情况而定。第三, 建立员工劳动档案, 包括与上一家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体检证明报告和社保缴纳证明。有的员工提出社会保险由自己缴纳且费用自己承担, 当发生这种情况时, 用人单位必须要求员工出具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 同时要求员工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第四, 要求员工签收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 便于员工管理。
2 员工入职后, 订立劳动合同需注意的关键点
(1)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员工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 避免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四个标准。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体资格符合法定条件。只有符合法定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 才是有效劳动合同。如社会实践的在校大学生就不符合法定主体, 再如退休返聘的人员。二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提供劳动。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四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哪些文件可以证明上述所说的四个标准?
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工资支付的凭证和记录。如工资单或工资发放花名册;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及名片;④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记录。如签发的一些业务单据和签订的业务合同等;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⑦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3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设计技巧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 一般以实际经营地为准。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总公司法人的授权的条件下可与员工直接订立劳动合同。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住址与联系方式应经过本人确认, 变更应要求告知用人单位, 便于用人单位主张责任。
(3)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应根据岗位设置, 核心技术岗位可以考虑订立的时间长些, 如3~5年, 服务性、非核心的岗位可考虑订立的时间短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条款。如可设置为“劳动合同期满, 本合同自动续延, 或劳动合同期满, 本合同自动终止, 不再续约”, 以满足不同的需求。
(4) 工作内容。一是尽可能具体、明确、量化, 避免空话和套话。二是可通过岗位协议或岗位说明书的形式进行约定。三是设计“弹性”条款, 为日后员工管理做好准备。如企业考虑到调岗需求, 可以设置条款“乙方 (劳动者) 理解并同意甲方 (用人单位) 根据甲方经营状况和乙方业绩表现、工作安排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乙方自愿接受”。
(5) 工作地点。可根据生产经营现状确定工作地点, 但范围要适度。工作地点可能发生变化的, 要预先设置变更条款。
(6)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是明确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应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方可执行。二是明确具体工作时间, 为日后判定员工是否加班提供依据 (超过工作时间才算加班) 。三是明确员工休息休假的依据和参照规范, 如企业制定并完善休息休假制度, 并在劳动合同中设置条款“乙方 (劳动者) 依据甲方 (用人单位) 休息休假制度执行”。
(7) 劳动报酬。第一, 明确工资构成及工资模式。如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工资模式指计时或计件工资。第二, 合理确定工资支付时间。如可设置为当月发上个月的工资, 工资发放日尽量安排在考勤表出具日后留出一定的时间后。第三, 可根据情况设定工资变动的“弹性”条款。
(8) 社会保险。明确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缴纳义务。确定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 并明确员工未按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应责任。
(9)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通常以原则性条款进行表述, 有特别措施的, 可将特别措施进行明确。
另外, 用人单位要注意劳动合同的保存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至少保存2年备查”。
摘要:企业如何加强日常管理以减少或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 降低因劳资纠纷而付出的精力和成本, 是企业管理者普遍关注的问题。笔者主要结合员工关系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和对两法一条例的分析理解, 谈谈员工入职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8.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六项注意” 篇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处理双方劳动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等事项。
第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实践中,一些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就是说,不管用工期限多长,农民工都有权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5项必备条款。
第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农民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农民工应注意这方面的情况。
第四,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压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农民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五,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农民工多方面的权益,一旦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9.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篇九
什么是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与协议有区别吗?合同是 联系市场主体的纽带,企业的一切经营行为都是围绕合同而展开的, 因为施工企业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和保障其实质性的工作质量。施 工企业涉及的常见合同,类别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材料 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等, 现在我结合所认知的施工企业合同管 理现状和自身的司法实践经验, 对上述合同的在签订和履行过程所应 当注意的问题做出以下的分析,供各位领导、同事参考。
1.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判断一个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应当核查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这些工商登记信息我们可以 通过红盾网来查询或者直接到当地工商局去查询 ,并核查其使用的 印鉴是否真实与合法,来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 能力。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 资格条件具有相关的规定,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 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并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确定联合体投标单位的牵
头人。
对于代为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应当要求其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 托书,并核查其是否处于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
第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内容应当合法,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 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3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注意 :在这里特别强调有关非法转包的问题,因为法律是禁止建 设工程转包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又大量存在,那么如何进行规避 呢?我们可以将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包,签订若干份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 对于分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期、质 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等义务,施工企业经常使用“罚款”作为此类违约 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但“罚款”一词主要使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管 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 对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则不宜适 用,而应使用赔偿金、违约金等合同用辞。
第三、合同用辞是否规范
合同用辞应当规范,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 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例如不能将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月进度款”写成“预借生活费” , 应明确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是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还是“工程整 体竣工验收合格” ,应明确质量标准是达到“结构长城杯标准”还是 “获得结构长城杯,并以获取证书为准” ,是“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款” 还是 “保修期满两年后付款” , 这些内容都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常出现 的问题,需要予以严格的避免和消除。
第四、区分“黑白合同”
什么是“黑白合同”?“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 ,是指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 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过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 “白合同” ,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 致的,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简言之, “白 合同”的效力高于“黑合同” ,凡是“黑合同”中对“白合同“的实 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施工企业在目前无力改变“两套合同”的现状下,应当以超过发 包人的热情而追求“白合同”的签订,而不能简单认知为“白合同” 仅是用于合同备案而无所谓。当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后, 施工 企业应积极的敦促发包人适时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2.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应重视价款请求权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31条“确定变更价款” ,对承 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款报告做出了明 确的时限规定(均为 14天 , 其中第 31.2条规定了若承包人在双方确 定变更后 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项变 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施工企业在办理价款变更时应充分重视前面所述的 14天时限限 制,并在 14天内报送《费用变更报审表》 ,同时请监理工程师或者甲 方代表在《费用变更报审表》上履行文件接收的签署手续。否则, 逾期不提交获得确认的《费用变更报审表》 ,可能构成承包人对合同 赋予的价款变更请求权的放弃, 从而导致合同价款变更, 但因未在规 定时限内提出价款变更而得不到相关法律的支持。
第二、应重视工程签证
什么是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 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设计变更、顺延工期、造 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由于越 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方, 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 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许多施工企业为 了承揽到工程, 不得不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 往往使施工企业面临亏损的处境,因此我们必须作到“低中标,勤签 证”。2004年 9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 ,对工程签证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工程签 证有了法律的依据。该解释第 19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 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 同意其施工, 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 可以按照当事 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三、重视经济索赔的管理
当出现如材料延迟供货、指定分包合同工期延误、重大设计变 更、付款延迟和发包人违约等情况时,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 长和直接损失补偿的索赔;在此等情况下, 施工企业须注意遵循合同 约定的索赔时限, 一定要在该约定时限内提出索赔。根据 《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36条“索赔”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 生后 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在发出索赔意向通 知后 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直接损失补偿的索赔报告及有 关资料。
第四、掌握结算的主动权
项目实践中常常存在由于建设单位的推诿而迟迟不能顺利进行 工程结算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其中的第 20条规定:当事 人约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视为认 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确立了“过期视为认 可”的原则,其立法用意即有效制约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从 而鼓励合同双方对结算期限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约定。我们应善于 利用此条款的规
定,在备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 提出工程结算并将相关结算资料移交给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10.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篇十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1、审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a 劳动者年龄审查;
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然后让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某某提供”并签名确认。
b 劳动者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
用人单位应让劳动者提供学历、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并让其签字确认提供证件是真实的。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工作经历也应让其进行书面确认,如为虚假,应由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
c 查验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关系;
如用人单位录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这种赔偿一般在为百分之七十。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劳动者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失业,则要求劳动者提供失业证。另外用人单位要注意还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对此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作出书面承诺。
d 查验劳动者身体健康证明;
因可能涉及到医疗期或职业病的可能,所以用人单位为了减少风险,可要求劳动者提供县级以上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2、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让劳动者签署用人单位设计好的.《告知书》,并妥善保存。
3、签署劳动合同
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先让劳动者签署,用人单位统一盖章。这样可以防止空白劳动合同流失及劳动者单方修改合同。
4、办理入职手续
在劳动者签署完劳动合同后,可以办理入职手续。手续可包括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办理入职手续可以避免用工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双方各执一份,如用人单位未交付给劳动者,可受到行政处罚,并赔偿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故此,用人单位应让劳动者签收《劳动合同签收表》,并对签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登记,统计,建议职工名册。
6、办理用工手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从开始,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后应当及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11.签订加盟合同需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篇十一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分,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分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哪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这样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12.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篇十二
高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的, 记述及反映学生个人成长经历、表现, 以个体为单元, 按归档制度整理、保管以备查考的信息载体。它是反映学生在大学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依据, 是学生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以及学生家庭、社会关系、经济状况的主要原始材料, 也是学校考察、录用、培养学生的第一手材料, 同时还是国家和社会选拔、任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更是每个学生由学校走向社会的人事档案形成的基础。可是现在不少高校毕业生对自己的档案材料重要性认识不足, 置个人档案于不顾, 往往一毕业就加入了“弃档”一族。在我国目前的人事制度下, 擅自“弃档”是不允许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我国现行的档案管理制度还不会取消。档案中会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 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国家推行的福利政策。擅自“弃档”会给今后造成很多麻烦。我们档案管理人员有责任利用媒体对高校学生进行档案意识的教育, 提醒每位学生慎重对待自己的档案。
一、毕业生档案在形成中应注意的问题
毕业生档案在形成过程中, 许多表格都是由本人填写的。然而, 每年的毕业生大多档案意识模糊, 存在着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 将自己游离于人事档案之外, 从而造成主动归档意识差。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他们填写表格材料的时候, 也抱着一种例行公事、草率了事的心态。经常出现材料填写不规范、归档材料不全等问题。给今后的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升学或出国深造带来不利影响。每位毕业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表格填写规范。
姓名是最重要的一项内容, 特别是音同字不同的, 如“丽”、“莉”、“小”、“晓”等, 应前后一致, 其身份证、招生录取名册、学籍登记表、毕业登记表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名字应完全一致。
2. 字迹工整清晰。
凡字迹潦草难辨或随意简化、填写不全、前后日期矛盾等, 都会留下后患。
3. 档案材料齐全。
毕业生档案中应有高中阶段材料, 高考时形成的材料, 大学期间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材料, 党、团材料, 业绩材料, 就业通知书等。凡材料不全或缺乏某项内容, 应及时向辅导员了解情况, 并询问自己应做的补救工作。
学生只有提高了档案意识, 才能知道自己有积累和保护档案的义务。填写表格才能完整、准确、规范, 才能慎重对待自己的档案。
二、毕业生档案去向探究
每年的毕业生面临“升学”或“就业”时会接触到人事档案, 学校档案保管部门可根据学生毕业去向, 通过机要交通将档案寄往相应的人事或组织部门。由于就业形势严峻, 每年有一部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更无暇顾及档案。还有一部分毕业生到民营、私企就业, 由于这些企业不接收档案, 毕业生自己也就放弃了档案。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档案是不允许个人持有的。那么, 毕业生档案到底该放到哪里呢?
2002年, 国家出台一项政策, 将毕业生的择业期延长为两年, 学校为其免费保存两年档案, 以缓解高校扩招后突显的毕业生就业压力。这个政策的初衷是好的, 希望给学生更充裕的择业时间, 以便他们面向全国, 在更广阔的领域选择工作。可是效果并不理想, 这几年学校存放的毕业生档案是越来越多。学生把档案留存在学校, 除了心理安慰几乎没有意义, 因为无论档案在哪里, 学生都可以自由地找工作。
笔者认为, 到民营、私企就业或暂未找到理想工作的毕业生, 档案最佳去向是各地的人事代理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在我国逐步推行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社会化方式。人事代理服务机构是指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 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 代理有关人事业务的机构。人事代理为营造人才合理流动的社会环境, 解除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而带来的后顾之忧, 更好地保证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并发挥了重大作用。几乎所有的人事代理机构都可以为托管人办理档案保管、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定、转正定级、出国政审、党组织关系接转、出具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等人事代理服务, 而这些服务都是至关重要的。毕业生档案保存在学校, 学校档案保管部门就无法为学生办理以上服务。
例如, 小王毕业后, 先后去过几家单位工作, 个人档案一直被他放置在学校不闻不问。两年之后, 他考上了公务员, 在职称评定和核定档案工资时才知道, 由于当初没有办理人事档案代理, 他的工龄没有记录, 职称申报也白白被耽误了两年时间。一些学生因为缺乏档案意识, 几年后自己都不知道档案去了哪里;还有些毕业生对档案存放缺乏深入了解, 只有在评职称等需要档案时才着急, 到处寻找档案。人事档案是一个人的人生履历, 非常重要, 存放不当, 会给自己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三、毕业生档案转递过程应注意的问题
学生档案是单位培养、考核、聘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是国家档案的一部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规和制度。学校档案保管部门可根据学生毕业派遣方案, 将毕业生档案通过机要交通寄往毕业生所在的人事或组织部门。在转递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 转递单位准确。
(1) 已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在确知就业单位是否有人事主管权的情况下, 认真填写档案转递单位, 不能盲目转递。只有弄清档案到达的单位有确切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才能保证毕业生档案顺利到达。如毕业生到中学工作, 档案不能寄到中学, 只能寄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局。到乡镇工作, 档案不能寄到乡镇, 只能到县人事局。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材料是党和国家重要的专门文书, 是纪检监察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材料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中,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情况, 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总结经验的重要依据, 是使纪检监察工作保持连续性、科学性的必要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 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不良行为和政府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促进和保证监察对象奉公守法, 依法行使职权。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档案反映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全貌, 是维护党的法规和国家的法令的真实记录, 因此,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档案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2.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档案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 检查处理违纪案件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人责任, 即立案并展开调查, 之后写出调查报告。情节严重需要移交审理的, 移交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纪检监察机关业务部门的一般办案程序, 在案件档案中必定体现这一工作过程。
13.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篇十三
目前从审计掌握的情况来看,我区各建设单位在建设合同签订方面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签订前,应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约束,降低实施风险。首先,就投标文件的不完全性和其他瑕疵的谈判成果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结算审计时产生争议。其次,结合自身条件和项目情况,逐条研究合同通用条款,将不利因素在专用条款中加以合理限制。
2、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一致。这是中标后承包合同签订的一个基本要求,合同双方应十分注意和重视。
3、签订施工合同后至竣工结算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工程量计量。计量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以质量合格为前提。二是工程变更的审核和反索赔。做好此项工作要有预见性,要以合同为依据,实事求是,注意时效和程序。三是竣工结算的审核。结算应
以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结算的原则处理,如果承发包双方都能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合理计价报价,认真签订施工合同,严格实施合同,竣工结算工作就可顺利完成。
4、各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明确签订施工单位编制结算资料虚报造价的违约责任条款,即:审计净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的10%以上的项目,超出部分作为结算资料失实追究责任,其净核减的10%作为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代扣,统一上缴区财政。
5、建设工程合同采用文本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合同及廉政责任书报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备案,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出具回执。严禁随意抛开中标结果,签订施工合同或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变相否定招标结果的行为。严禁先开工后招标和开小标干大工程等不合规招标行为的发生。
14.合同签订中应注意把握的关键点 篇十四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有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一、合同的主体只能为法人,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
二、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的程序包括:合同评审、合同订立、合同实施计划、合同实施控制、合同综合评价、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三、合同的订立要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下列情形不能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四、订立合同的步骤:
1、发包人以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出要约邀请。
2、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以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要约。
3、发包人以向依法确定的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的方式作出承诺。
4、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合同的条款包括:发包人、承包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地点、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某些条款作出了明确或特殊的规定,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不可少的条款。
六、有效合同的条件: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要合法。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注意并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真正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法定权利和行为能力,能否受委托以及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
2、意思表述真实。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是自愿的,不是被强加的,不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3、合同的内容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活动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还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与发包人还应履行:
1、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得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2、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3、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 承担的范围及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4、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6、安全措施和保险费用。
7、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8、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9、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合同的备案:
1、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2、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网上数据申报表:施工合同正、副本;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以及公正文件原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需提交拟发包的专业工程清单。
十、合同履行中的解释:
1、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争端、合同法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如果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的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当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给予解释。
3、当合同中对有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确定。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如下规定执行:a、若质量要求不明确,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若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b、若合同对价款或者报酬规定规定不明,则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的市场价格履行,若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则应按照规定履行。如果合同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在合同执行中政府价格调整,则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若逾期交付标的物,又遇价格上涨,则按照原价格执行,若遇价格下降,则按照新价格执行,对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则做相反的处理,这体现公平原则,对违约者不利。C、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况,若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则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若合同规定交付不动产的,则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对其他标的情况,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d、若履行期限不明确,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E、若履行方式不明确,则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F、若履行的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如果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在执行中,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则以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为准。
十一、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采用这种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采用这种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加酬金两部分,采用这种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成本的计算依据、范围和方法以及酬金的比例或数额等内容。
十二、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消灭。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情况不同,后果也不相同。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同终止。
1、合同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自己的全部权利,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合同因此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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