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宝鸡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7-13

★关于全面推进宝鸡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选8篇)

1.★关于全面推进宝鸡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一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设区市办事处、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景德镇市联社、洪都农村商业银行(筹),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部署,以促进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为契机,推动新一轮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保持全省返乡农民工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为重点,在全省着力打造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十百千万”工程。即:建立10个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打造100个返乡农民工产业化特色乡镇,重点扶持1000个返乡农民工创办经济实体,为10000名返乡农民工实现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支持。今年,全省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要力争为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亿元。

三、扶持的对象和项目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对有创业愿望、有技术、有能力、有项目、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的自主或合伙创业返乡农民工均为扶持对象;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二)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农民工可使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及承包的荒山、荒滩、村镇边角闲置土地作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外,对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和创办企业,均属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编织业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必须形成一定规模(规模的界定由各地担保中心掌握),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种养殖业除外)。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创办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相同。

1、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货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等级、还贷能力具体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返乡农民工合伙经营创业项目。根据合伙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的规模、信用等级、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等情况具体确定。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扶持。

(二)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三)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对信用状况较好、贷款效益好的农民工,贷款利率可给予相应优惠。

(四)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五、办贷程序

(一)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事务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返乡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有关资料后,符合扶持条件的向县(市、区)担保中心推荐。

(二)担保中心接到推荐后,根据返乡农民工提供担保情况确定扶持模式。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的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1)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乡村以上干部、公职人员、教师员工、医务人员或电信、电力、金融等有稳定收入的企业正式员工提供反担保。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3户以上农户,以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

(3)提供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同的反担保措施。

2、返乡农民工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中心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农村信用社自主发放。

(1)在对返乡农民工进行评级授信的基础上,可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2)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农户宅基地,水域滩涂、仓单、果园、土地承包权,地上收益权、林权、渔权、矿业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物。

(3)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

(4)提供不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可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存单等权利质押。

(三)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办理。

(四)担保中心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流程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五)贷款发放后,经办农村信用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提交担保中心,作为担保中心提供贷款贴息凭证。

六、财政贴息

(一)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享受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的50%享受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余利息由企业自行负担。

(二)由担保中心推荐,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按上述标准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三)每季末20日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结息日,经办农村信用社打印利息明细表,加盖公章后于次日提交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报财政部门贴息,并根据利息明细表,将利息划入从利息专用账户。

七、有关要求

(一)签订合作协议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应立即与担保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应担负的职责,尽快开办此项业务。协议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办贷基本程序;

2、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的担保责任及贷款损失的赔偿比例;

3、担保比例(控制在担保基金余额的8倍以内);

4、贴息资格审查;

5、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的规定;

6、风险控制措施;

7、贷款逾期催收;

8、贷款损失补偿;

9、财政贴息规定;

10、其它约定。

(二)提升服务水平

各级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加强合作,通力配合,提高办事效率,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加快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办进程。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要把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指定网点专门办理,建立办贷“绿色通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明确办贷时限,原则上在接到担保中心推荐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贷款审批,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加强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各级担保中心与农村信用要定期共同对贷款农民工进行贷后检查,及时掌握信贷合同执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确保贷款按期回收。

2、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好管理责任,对农民工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报担保中心,并共同研究对策。

3、贷款到期后,担保中心与经办信用社共同向借款人催收;经催收仍不能归还贷款的,按协议规定从担保基金中扣划,并依法进行诉讼,强制收回贷款。同时,担保中心应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被扣划的担保基金,贷款收回后,按协议冲回担保基金。

(四)奖励政策

对返乡农民工发放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按现行办法执行。

(五)数据统计

为及时、全面地掌握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开展情况,各级担保中心、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报工作。各县(市、区)担保中心、农村信用社每月5日前填写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统计表,经双方核对一致后分别上报市级管理机构;各市级管理机构每月8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统计表,分别上报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省联社信贷管理部。

对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农村自主创业按本实施意见办理。

其他金融机构开办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附件: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略)

二○○九年三月十日

2.关于做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 篇二

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农村青年工作部(青农部)、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农户金融部:

今年4月,共青团中央、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10]11号),各级团组织与农行各地分支机构通力合作,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模式,深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有力促进了农村青年创业就业。为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明年工作,现就做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总结通知如下。

一、全面分析总结工作

各省级团委农村部门与农行各分行农户金融部门要召开专题总结工作会议,对本地区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重点突出三方面内容:

(一)小额贷款工作概况

1、合作开展小额贷款工作的概况,包括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工作模式、机制建设等情况。

2、贷款数额、获贷人数、贷款县域覆盖面及合作开展金融知识培训等情况。

3、没有开展合作或没有联合发文部署的地区,省级团委及农行分支机构要说明原因。

(二)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

1、推进小额贷款工作好的做法及典型经验。

2、小额贷款担保方式创新,包括开展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争取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等情况。

3、小额贷款促进农村青年创业就业的实际效果及典型案例。

4、小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下一步合作推进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二、有关要求

1、工作报告应按照以上要求,层次分明,言简意赅,总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

2、工作报告一式两份,由省级团委农村部门和农行各分行(直属分行)农户金融部于1月10日前按系统分别提交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户金融部。

联系方式:

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

联系人:温雪梅

话:010-85212812

箱:ncfzc@126.com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金融部

联系人: 陈言

话:010-85108092

箱:chenyan@abchina.com

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金融部

3.★关于全面推进宝鸡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三

团中央办公厅:

根据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青年群众调研工作的相关要求,共青团云南省委办公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我省自2009年以来开展的“青春彩云南〃扬帆工程”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调研分析,形成以下报告:

一、调研的背景和意义

青年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若青年就业不足或失业,易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因此青年就业工作事关民生、事关稳定,意义重大。但相关统计分析指出,青年失业率往往比成年人高,青年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年轻人的失业率往往比总体失业率高出6%-7%,有的国家甚至高出15%左右。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球就业形势趋于严峻,据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2009年全球就业趋势报告》称,全球正在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就业危机,2009年的失业人数较之2007年将增加5000万人以上,2亿人将面临赤贫危机(即人均日收入不足2美元),这场经济危机将导致全球失业人口和低收入及就业困难人数猛增。国际劳工组织预计,虽然全球经济将于2010年开始缓慢复苏,但全球就业危机仍将持续6至8年。随着每年4500万新增就业人口,其中多数为青年男性和女性,在今后的五年中,全球经济必须要创造3亿个新岗位才能回到危机前的失业水平。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在2005年《中国首次青年就业状况调查报告》中显示,16岁至29岁的中国青年总体失业率为9%,高于中国6.1% 左右的社会平均失业率。其中,在22岁以前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青年中,有15%首先要经历失业的过程,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占72%。另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的统计数据称,我国16至35岁的青年人口为3.8亿人,占总人口的30%。每年这一年龄段的青年有1900万需要就业,其中1140万(60%)在农村,760万(40%)在城镇,在农村的一部分也在向城镇流动。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测算,大约每年只可以提供800万左右的就业岗位,与需求相比,缺口严重。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专题调研结果显示,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后,我国企业现有就业岗位减少8%,就业需求空间急剧压缩,城镇失业率上升,这是最近6年来从未出现过的情况,金融危机使得我国农民工和青年大学生的就业矛盾更加突出。

共青团云南省委在2007年组织全省各级团组织开展大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大量的样本对当前我省青年需求进行了分析梳理,总结出当前青年成长发展最迫切的需求是创业就业的需求。我们认为:创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具动力、最活跃的活动,通过创业可以使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是优化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途经。国内外发展的实践证明,创业最活跃的地区是经济发展最具有活力的地区,也是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做好鼓励创业工作,对我省积极应对危机,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创业,可以大量增加我省市场主体的数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省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通过创业,可以有效的推动二、三产业发展,有利于我省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通过创业,可以促进非公经 济加快发展有利于我省所有制结构调整,增强我省总体经济实力。因此,大力推动全社会创业,是确保我省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创业带动就业,是促进就业是最积极、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据统计,在我国每新增1个个体工商户,可以带动2-3人就业;每新增1个私营企业,可以带动13人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十分明显。从全国来看,中小企业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从我省来看,非公经济吸纳了全部就业人数的63.9%,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已经成为实现就业和吸纳就业的主要力量。鼓励创业既是解决长远就业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途经,也是在当前我省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措施。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就业形势造成了严重冲击,加之就业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一些矛盾仍然突出,各种因素叠加,我省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任务非常艰巨,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更加凸显,农民工就业压力大,企业就业岗位流失增加。解决我省就业问题,一方面要努力稳定原有企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更要充分发挥创业对就业的倍增效应,千方百计鼓励创业,努力让更多有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投入到创业中来,通过创业,发展更多新的企业,不断壮大我省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的数量和规模,创造更多新的就业机会。

当前,影响和制约我省创业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金问题是创业者面临的最大困难。资金是创业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但创业初期的大学生、农民工等创业者由于自身条件有限,大多数很难直接向银行得到贷款,缺乏创业资金是制约创业者创业的一个最大困难。二是创业服务体系不完善。经验不足是我省大多数创业者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缺乏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一些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因而放弃了创业;一些创业者即便开始了创业,成功的概率也较低。因此,要大力加强创业培训、导师服务、跟踪扶持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服务,形成一整套对创业全过程的完整服务体系。

三是促进创业的工作机制不健全,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我省还未形成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实施的创业工作机制,各部门、各群团组织之间尚未形成鼓励创业的工作合力;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了很多创业鼓励扶持政策,但这些现有的创业扶持政策宣传还不够,落实还不到位。

推进我省创业工作,关键在于着力破解以上影响和制约我省创业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6号)的规定和要求,共青团云南省委带领全省各级团组织广泛开展了“青春彩云南〃扬帆工程”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这是我省建立起的一种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新模式。这个新模式明确了具体的创业扶持政策、目标任务,规范了服务内容和程序,建立了强有力的推进机制,针对性强,明白易懂,便于操作,是破解影响和制约我省创业的困难和问题的重要举措。这一模式的启动实施,必将进一步优化我省创业环境,极大地激发广大劳动者的创业愿望和热情,大力推进我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蓬勃开展。

二、具体内容

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是共青团云南省委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针对当前我省创业者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为有创业能力人员首次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一整套完整、系统的创业服务新模式,是鼓励创业的核心所在。

(一)为首次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支持

对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人员,每人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自2011年1月起,妇女申请创业小额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自2011年7月起,大学生申请创业小额贷款额度可放宽到10万。

(二)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实行“四减免”

①对首次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②减免相关税收。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月营业额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③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实行免担保。④对创业小额贷款免收利息。

(三)是对首次创业人员实行“一条龙”帮扶 首次创业人员在2年之内,由有关部门统一提供创业咨询培训、项目评审推荐、创业导师、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即: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项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为创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并向金融机构推荐;为创业人员 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创业服务贯穿创业的全过程。

(四)是对首次创业成功人员提供创业补助

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并稳定一年以上、招用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三、运行机制和步骤

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模式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农信社承贷”的组织领导方式。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落实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组织和推动创业工作。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和省地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有关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共青团则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之一,负责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模式的具体实施工作。农村信用社是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创业模式的金融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回收等工作。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的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

(一)工作流程

1.摸底调查。县(市、区)团委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团组织通过广泛调查、宣传动员、发放创业计划书和相关宣传资料等,掌握本地区青年创业需求。

2.咨询服务。县(市、区)团委建立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的专门服务窗口,接待创业青年,接收创业计划书,为创业青年提供创业扶持政策等咨询服务。

3.资格审查。县(市、区)团委根据《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创业青年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为考察对象。

4.创业培训。县(市、区)团委整合资源,联合相关部门,对需要培训的创业青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创业青年的创业能力。

5.项目筛选。县(市、区)团委吸纳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团组织及有关方面人员共同对创业青年的诚信度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内容包括:听取创业青年的项目陈述,实地察看创业项目经营地,审查各类经营证照、场地租赁合同等文件,初步考察创业青年对市场行情的熟知程度、客户开发计划、与创业有关的技术掌握情况、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知识掌握情况等),并确定是否作为推荐项目。

6.项目推荐。通过考察确定的创业项目,县(市、区)团委帮助创业青年办理工商登记,指导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协助农信社对其诚信度和创业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创业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并及时公布。

7.配备导师。县(市、区)团委依托工商联、个私协会及时为创业青年配备创业导师。各级团组织充分发挥青年联合会、青年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的人才优势,建立导师库为创业青年提供服务。

8.跟踪服务。县(市、区)团委定期实地走访,了解创业青年的经营状况,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已实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督,随时了解创业小额贷款的使用情况;建立创业青年个人信用档案 和小额贷款的还款、吸纳就业人员等相关情况的台帐,并协助农信社按期收回创业小额贷款;州(市)团委依托创业大赛等形式,选树青年创业先进典型,宣传青年创业的成功经验。

(二)工作职责 团省委

1.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核拨工作经费。

2.负责与各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

3.成立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4.加强与州(市)、县(市、区)团干部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5.依托数字云青网,实施动态管理,建立网络台账,及时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6.及时向省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反映工作情况。

州(市)团委

1.根据团省委分解的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向团省委提交各县(市、区)工作经费申请。

2.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实施情况。3.适时开展创业大赛等活动,切实推进青年创业工作。县(市、区)团委

1.按照州(市)团委分解的任务,严格流程开展工作。2.使用数字云青网,及时上报工作情况,根据工作进度申报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办事处团组织 1.组织动员辖区内的青年积极参与。

2.协助团县委、农信社做好创业项目考察和跟踪服务。3.接收创业计划书,及时报县(市、区)团委。高等院校、大中专学校团组织在应届毕业生中广泛宣传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有关政策。

三、当前云南省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存在着巨大的优势,而且我国也己经积累了一定成功经验,但在我国小额贷款并没有象在许多国家一样能迅速地成为大规模的运动,其原因是国开展小额贷款观念和政策、资金和人才等因素的制约。在我国,额贷款往往被当成一项扶贫措施,将贷款对象仅限于贫困户,从而大大限制了小贷款在我国的发展潜力。由于小额贷款被视为一种扶贫措施,其资金来源非常有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小额贷款试点项目是由国际多边与双边组织或是由地方政群众团体出资进行的,而没有象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一开始就与商业性资金结合来,如成立一个独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进行。而在国外,商业性资金往往是小贷款最重要的资金来源,而在我国由于观念上的误区,政策严加约束,商业性资难以参与小额贷款,更进一步缩小了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我国的民间金融一以来没有合法地位,也限制了小额贷款的推广。由于我国仍实行一定的利率管制对于高利贷仍相当敏感,而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明显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被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于小额贷款来说,如果无法采用高利率,其经营往难以持续。由于从正规金融难以得到信贷支持,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如温州,以缘或地缘关系的民间借贷非常发达,放贷只需写个借条即可,借贷人非常重视信由于利 率管制和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小额贷款模式实际难以与民间非正规的发达信贷进行竞争。创业青年的资金需求相当大,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首先是向亲朋近邻借,其次是向农信社等国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甚至求助于高利贷,在管制条件下小额贷款模式根本无用武之地。国际经验证明,没有商业性资金(或金融部门)参与的小额贷款是既不易持久,很难在较大范围内推广的。此外,小额贷款的开展还直接受到人才的约束。资金的匾乏必然导致人才的乏,参与小额贷款的无论是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其它机构遇到的最现实的难是人才一问题。农村小额贷款的特点决定劳动密集型的业务性质,参与农村小额贷的人员既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更需要具备相应的农业知识。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显然从正规金融机构挖人才不太可能,大多数人员没有金融业知识和具体操作经验。

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成本与利率水平不匹配。单笔贷款金额小、客户群体庞大、分散的特点使得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管理成本利率水平不匹配,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只有收益足以补偿成本时,才一能保证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2.行政干预过高。政府的行政干预过高。一些地方政府将小额农贷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一种手至将其和政绩联系起来,而发放小额农贷的金融机构基本上只有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按行政指令运营但实际上是行政性金融机构,产权不明晰,受政府的行政干预,未能按时收回的贷款可能为坏账。

3.小额贷款回收率低。小额贷款的回收缺乏可靠的保 障机制。一方面,很多青年,特别是农村青年的创业模式属于生产是高风险,低收入行业,易受到自然条件、市场和技术等多重风险的影响,在我国产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多重风险的存在给创业青年的收入带来了的不稳定性,进而会影响到贷款的回收。

四、对推进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发展小额贷款业务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必须要深入推进小额贷款业务。发展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可与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为青年服务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二是坚持发挥正规金融主渠道作用与有效发挥各类小额信贷组织的补充作用相结合:三是坚持市场竞争与业务合作相结合:四是坚持发展业务和防范风险相结合;五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增强自身创业能力相结合。

(二)放宽创业青年小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建立主要为创业青年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六是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服务力度。

(三)切实发挥共青团组织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作用

1.找准共青团和银行双方工作目标和利益的切入点。工作目标要长期推动,必须有合理的机制设计。小额贷款对商业银行来讲,款成本高于大额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找到双方的工作目标和利益的切入点,需要非常认真、严肃、坦诚的沟通和交流。农信社与团组织合作有其利益机制,通过对初创型创业者支持过程,可以培育、挖掘未来成长型客户,而且其工作象主要在农村,与共青团组织在农村的组织资源优势有互补性,有利益机制的内结合点。因此,在与农业银行合作方面,团组织要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商业银行基本规则,注重商业模式的合理性,特别是基层团干部要善于尊重农业银行各分机构的工作目标要求和利益机制,研究好每一个层级合作的切入点,互相考虑对的目标进行设计。共青团在这项工作上主要考虑的是根本政治目标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四项基本职能,这里渗透的重要性原则就是普遍性准则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开展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既要强调工作目标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工作行性和操作性,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在面上的整体性推动,又要特别注意地区异、干部素质差异、合作主体差异。同样一个地区,团县委书一记关注点不一样,况就不一样,金融知识、敏感程度不一祥,合作成果也不一样。各级团组织要建和完善真实准确的统计机制,这是党性原则,也是共青团组织对农村青年真正用情去做工作的基本前提。不能满足于数据,要满足于工作的实效。

3.健全合作的组织体系。必要的工作共识一旦形成,在全省层面的推动就必须有整体性。农村青年创小额贷款工作在团省委和农业银行省行层面形成的共识,以及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要迅速转化为各级合作组织的共识。通过健全组织体系,在一定层级内确立组织和银行的合作机制是推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4.明确科学的合作主体层级以及对应的合作程序和工作边界。合作关系确定后,团组织和银行在省级、地市级、县级等不同的主体之间合主体、边界、程序要进一步梳理,双方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功能区分,对合理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要进行控制,设计出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才‘能具备普遍性。第二轮的信息收集由团组织负责,之后由银行自行专业判断,应该会产生规模效益。总之,在总结试点经验时,要格外关注合作主体、工作边界和工作程序问题,下级组织要积极探索实践、创造经验,上级组织要搞好抽象、归纳和理性提炼。

5.努力探索新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创新是小额贷款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我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出台,2003年进行过一次修订。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框架下,担保方式还有进一步创新、完善的空间。在引入保证保险方面,要有整体制考虑,程序上平等主体介入越少越好,操作方法 越简单易行越好,同时还要考虑作成本和普遍性问题,否则会被实践否定。目前,农业银行在支持农村金融方做了大量工作,开发了很多农村金融产品,包括惠农卡;在担保方式上,团组织注意听取农业银行现有工作的考虑,研究团组织在担保创新中的作用发挥机制。

6.用非金融手段支持风险控制。具有普遍性的风险控制手段是做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重要保证。团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工作要特别重视风险控制问题,既要尊重商业银行的审贷原则和风险控手段,又要采取非金融手段支持风险控制。团组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个人的信誉判断,这是发放小额贷款极其重要的参考因素。二是信息的真实性,团组织提供的信息要以党性原则和团的纪律作保证,确保信息真实。三是与获得小额贷款的青年保持合理联系,既注意发挥他们在共青团工作中的作用,又注意观察他们有没有新的发展目标,是否遇到新的创业困难,力所能及地给予帮助。四是要注意非金融手段支持,通过对创业青年给予科技支持、技能培训、典型宣传,控制小额贷款风险,这是团组织介入小额贷款工作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7.上级组织应加强对下级组织的支持。共青团组织应把工作注意力放到基层,把工作资源向基层倾斜,把工作力量基层集中,把工作载体向基层转移,尽最大努力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支持。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在推动中基层组织面临着很多困上级组织既要提出工作要求,又要在资源、资金、队伍以及必要的培训方面给予级组织支持和帮助四。通过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支持,使下级组织有一定灵活使用的资源和条件。

五、结论

本文在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的基础上,对我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现状及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与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国内外小额贷款的生动实践,吸纳共青团组织在推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方面的有效探索,对新形势下如何推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深入发展,取得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通过帮助青年解决自身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找到了实现路径。通过本文的研究,可得出如下结论:

1、我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制度安排下,存在于我国城镇、农村的各金融机构,按各自的目标、方式向青年直接提供贷款资金、开展创业培训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的信贷方式,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形态,更是一种扶贫形态,是一种社会发展路径。其主要参与者是青年。其范围不仅仅是发放贷款,而是包含存款、贷款支付和保险等服务的一系列只要有利于青年创业帮助青年有效地实现脱贫致富的一切综合性金融服务。

2、我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社会环境上来说包括观念上的误区、农村金融人才的匾乏,从运营过程来说包括行政干预过高、管理成本与利率水平不匹配、贷款回收率低、补偿政策不到位等,从贷款管理来说包括投放能力不足、信用环境不佳、抵御风险能力低等等。

3、解决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遇到的问题,就要坚持为青年服务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发挥正规金融主渠道作用与有效发挥各类小额信贷组织的补充作用相结合、市场竞争一与业务合作相结合、发展业务和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扶 持与增强青年自身创业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4.★关于全面推进宝鸡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四

【颁布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查看

【发文字号】 赣就局[2004]42号

【颁布时间】 2004-08-11

【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座谈会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推动各地基层农信社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根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实际,于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赣农信联社发[2004]4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积极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协商配合,开展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共同推动小额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各设区市办事处(筹)、新余农村合作银行(筹)、景德镇市信合办、各县(市、区)联社:

自2002年10月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以来,全省农村信用社与各级人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截至今年6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达7836.1万元,累计放贷8524.8万元,其余额和累放额分别占全省七家金融机构总数的43.13%和42.13%,直接帮助了5110名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带动了14200人就业。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少数农村信用社员工对政策的认识不到位、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二是还有部分县级联社没能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三是下岗失业人员获得贷款仍比较困难;四是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未形成应有的合力。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座谈会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实际,对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认识。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之一,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非常重视此项工作。一方面,小额担保贷款事关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做好此项工作能够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资金困难,为他们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开展此项工作是为政府、为社会分担责任和承担义务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整体社会地位和公信度的提高,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良性运行和其他业务经营的健康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广大农村信用社的员工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二、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一是放宽贷款扶持范围和额度。农村信用社在协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搞好调查与核实情况的基础上,除继续支持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外,对失业一年以上且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士兵,可凭《城镇登记失业证》、《毕业证》和《退伍士兵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根据其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情况,逐步将贷款额度放宽到3-5万元。二是简化贷款担保手续。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与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协调,在简化贷款担保手续上有所突破。可借鉴农户信用评级的做法,对符合放贷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综合评级授信,对信用级别高、创业项目好的可降低反担保门槛。经农村信用社、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对创业人员已有良好还款纪录且经营运转正常、没有大量债务的,在规定贷款额度内可取消反担保;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三是依托担保基金扩大贷款发放规模。在担保基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在与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的,可在担保基金5倍的额度内掌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四是积极参与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被定为试点信用社区的农村信用社,对信用社区内申请贷款的创业人员,应注意对个人诚信、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项目的考察,以此来确定贷款的发放及额度、期限。在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试点工作中,要开展个人信用意识教育,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和社区信用的评价指标和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贷款项目运作情况。

三、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全省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响应国家支持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号召,加大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协调好有关财政贴息、贷款呆帐补偿和手续费补助等事宜后,可按其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给予重点的贷款支持。已对小企业发放贷款,如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以纳入当地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贴息资金。

5.★关于全面推进宝鸡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五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因创业需要贷款的,可向当地基层团组织提出申请; 2.初审

基层团组织接到农村青年创业借款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创业项目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推荐

经基层团组织初审符合条件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推荐给当地农村信用社; 4.调查

农村信用社接到基层团组织推荐的申请人名单后,应及时落实信贷人员进行调查,其中对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农村青年资金需求的,要及时反馈借款申请人; 5.评级

农村信用社根据调查情况,按照有关评级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评级,其中对经调查、评级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农村青年资金需求的,要及时反馈给借款申请人; 6.授信

农村信用社经调查、评级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按贷款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批、授信; 7.发放 农村信用社根据调查、审查、审批、授信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8.反馈

6.★关于全面推进宝鸡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六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36号 【发布日期】2008-09-28 【生效日期】2008-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08〕1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新领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选取3―5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原则上1个试点县只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按照严格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一是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二是对试点市州、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进行审查、核准;三是指导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确定试点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市州政府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复审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工商、公安、人行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设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五)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连续盈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六)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2.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规范经营、效益良好需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全体投资人共同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应向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主要包括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股东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九)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材料认真初审把关,选取2―3家,经市州政府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后,正式开始筹建,筹备期2个月。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持省政府金融办同意开业的审批文件60日内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设立资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全部注册资金从验资账户转入与试点县市区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的相关银行。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五)坚持面向“三农”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六)按照“小额、分散”原则,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30万元,发放给小额借款人贷款总额不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70%,其余30%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5%。

(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九)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由试点县市区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三)省政府金融办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除定期向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外,还应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四)与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的银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监督。每月10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上月的资金往来及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报试点县市区管理部门。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报送利率监测相关报表;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七)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供融资的银行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八)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和罚款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如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二)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

(二)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7.★关于全面推进宝鸡市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七

发布日期:2010-07-09

信息索取号: M00000-0401-2010-0027

文件编号:赣府厅发[2010]48号公开时限:常年公开责任部门:地方金融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

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自《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全省已批复筹建小额贷款公司36家,其中开业31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1.鼓励和支持实业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严控制房地产和承包租赁经营等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

3.拟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法人股东,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其期末未分配利润必须大于等于零,且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流动性资产总额。

4.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企业简介和企业信用报告,且所有复印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5.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须提供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和本人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凡需签名的,同时加按本人手模。

6.对未能如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试点对象,应在筹建有效期满7天前,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对在筹建有效期限内未能完成筹建工作且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以及延长期满未能完成筹建工作的,自筹建(延长期)有效期满之日起,其试点资格自动终止。被终止资格的试点对象,自被终止试点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7.小额贷款公司(包括筹建)营业场所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股份转让、增资扩股、高管人员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机构终止等,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限制

8.放开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上限限制。

9.提高主发起人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的比例,最高可达40%。

10.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时限,允许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满1年后实施增资扩股,但再次增资扩股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11.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的周边邻县(市、区)开展面向微小企业和“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内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60%。

12.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种、养、加等方面客户单户业务规模限制。

三、明确市场定位,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内控机制

13.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立足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实行与商业银行错位发展,积极发挥银行信贷有益补充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14.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经营层持有公司股份。

15.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要求,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1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与小额贷款业务、微小客户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四、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17.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和体系,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省政府金融办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利率情况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注册地县级政府要认真履行风险处置承诺,切实担负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明确监管工作部门,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化风险监测,并在监管手段上给予支持。公安部门要指导和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18.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办法》和本《意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参与考核奖励的资格,并在拓宽业务、增资扩股、改制转制等方面从严控制;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凡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高利贷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19.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体系和信息报送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月、季、年向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江西银监局报送资产负债和贷款等情况动态统计监测表。各小额

贷款公司协作银行要定期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数据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及时提示预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表外形式转让信贷资产但仍保留贷款追索权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0.适时组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21.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将其主体资格视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并予以支持。

2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23.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通过竞标方式择优确定一批中介服务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效率定向服务,并引导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收费给予优惠,按不超过行规最低标准收取。

24.人民银行辖内分支机构要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提供便利,帮助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快信贷管理台帐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系统,尽快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争取小额贷款公司早日接入征信系统。

25.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规定,对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认定后,对其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26.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范围,对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奖励。

27.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及相关规定,建立由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参加的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协调工作机制,对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近2年连续盈利、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帮助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28.鼓励税收受益地政府借鉴兄弟省(市、区)已经出台的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本地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

8.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通知 篇八

中国农村共青团 2009年12月11日

团重庆市委、重庆银监局、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 关于实施“情系‘三农’金穗行动,巴渝青年诚信创业”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渝青联发“2009”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团委,万州、涪陵、黔江银监分局,巴南、渝北、永川、江津、合川监管办事处,各农业银行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和全国共青团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08”42号)要求,为切实服务农村青年创业就业,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共青团重庆市委、重庆银监局决定共同推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作为合作单位,与团市委共同实施‚情系‘三农’金穗行动,巴渝青年诚信创业‛----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现代农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及共青团的资源、信息优势,进一步拓宽重庆农行服务‚三农‛领域,以‚情系‘三农’金穗行动,巴渝青年诚信创业‛为主题,以促进农村青年创业成才为目标,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为载体,着力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农村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就地创业、返乡创业,使受到扶持的农村青年成为农村致富带头人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二、工作目标

对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库中符合农行信贷准入政策的农村青年授信率达到100%,2009年授信金额达到5亿元;三年实现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整体投放贷款20亿元;在2009年内完成对符合条件大学生村官和基层团干部的全面发卡(金穗惠农青年卡)及授信工作,三年内实现农村团员青年发卡的基本覆盖;力争三年内借助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支持,促进全市农村青年诚信观念发生根本转变,‚信用村‛、‚信用乡‛建设有大幅度提高。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库。各级团委要做好辖区内农村青年创业情况调查,对年龄在18岁至40岁、有创业能力、有贷款需求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青年,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以乡镇为单位确定10名以上的服务对象,由区县团委汇总后建立金穗农村青年创业项目库。

(二)积极推荐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对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推荐有贷款需求的十大杰出青年农民、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负责人、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青年工商创业带头人、优秀青年经纪人以及带动能力强且信誉良好的农村青年作为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的对象,积极向贷款行推荐。

(三)协助做好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前期评审工作。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准确掌握贷款条件,积极配合做好农村青年申请创业贷款项目的初审工作,指导贷款青年完善和提供相关资料。各区县(自治县)团委在收到材料后,要认真对贷款对象和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尽快向区县支行推荐。

(四)努力提高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办贷效率。农行各支行根据区县(自治县)团委推荐的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贷款对象情况,将贷款意向及时通知贷款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通过农村青年创业信贷‚绿色通道‛、‚信贷服务直通车‛等方式,实行‚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的信贷支持政策,组织客户经理对贷款对象和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项目,在法律要素齐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流程和审批手续,在最短时间内按贷款操作流程及授信、用信审批权限及时发放贷款。

(五)实行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信贷倾斜

1.灵活设臵贷款品种。团市委、重庆银监局、农行重庆市分行为更好地服务农村青年,使农村青年享受更多的贷款优惠政策,体现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青年性、全面性、普遍性的特点,决定在农行重庆市分行已有的贷款种类的基础上,尽量优化设计,为农村青年创业提供一个适合各个层次贷款需求的金融产品组合(根据需要,团市委、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还将共同发行联名卡—‚金穗惠农青年卡‛,包括惠农借记卡和惠农信用卡)。

(1)金穗惠农卡。每个农村青年可申领一张金穗惠农卡主卡或附属卡,凭身份证件到当地村委会等机构集体申领,也可以直接到当地农行网点办理。惠农卡持卡人可以向农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获得一次性3000元至30000元的小额贷款授信额度。通过银行网点或自动设备借款、使用和还款业务,实现一次申请,随借随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2)农民工创业贷款。贷款对象包括从农村到户籍所在集镇、县城(区)从事非农业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重庆籍农村青年、在市内从事非农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重庆籍返乡青年农民工、吸纳青年农民工比例达到30%以上,用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小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农村青年个人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8万元,小企业或合伙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

(3)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4)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应系农户家庭中偿债能力最强、具有经营能力的青年成员,重点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户、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多种经营户等农村地区的大额资金需求。贷款分为一般方式和自助可循环方式,均以金穗惠农卡为发放载体。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5)种养大户贷款。是指农行向所辖区域有一定产业规模和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种养大户发放的用于合法养殖、种植和农产品加工的个人贷款。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惠农信用卡。重点服务县域及以下的商品流通和集散领域,用于填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小企业业主、租赁和承包大户,以及农村青年种养殖大户等客户临时性和短期的小额资金短缺。最高授信额度为30万元,其中信用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信用额度与保证担保额度合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实行贷款优惠利率。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执行优惠利率,特别是对农村青年针对性较强的农民工创业贷款利率,其年利率仅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3.大力创新贷款方式。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可以采取信用方式,可以采取自然人担保、法人担保、联保、担保公司等保证方式,可以采取房产、生产设备、林权、存单等抵质押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农户‛、‚公司+中介+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信贷模式。可探索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以及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强与各类信贷担保机构的合作,充分运用再担保、联合担保等方式,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产品,引入履约保险、财产保险降低信贷风险。

(六)实行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贴息。团市委建立青年创业就业基金,对参与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的部分优秀农村青年实行专项贴息(具体贴息办法另行制定)。各区县(自治县)团委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力争将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纳入政府贴息范围,积极筹集社会资金,配套建立相应的专项贴息资金。

(七)加强对农行推动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工作指导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行推动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工作的指导,督促农行建立健全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的制度和办法,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

(八)开展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各级团组织、农行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及时为青年提供各类就业创业信息服务。一是政策信息服务。争取政府支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为农村青年返乡创业提供支持。二是培训信息服务。各级团组织要主动联系协调有关部门,为农村青年提供相关培训项目信息,动员他们参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培训等各类培训项目。三是岗位信息服务。采取城乡互动、区域协作的方式,依托劳务输出中介机构和青年企业家等各类青年能人资源,挖掘用工岗位;构建输出地与输入地团组织对接的工作机制,通过举办招聘会、送岗位下乡等方式,将岗位信息及时向农村青年发布,在青年与用工岗位之间搭建平台。四是融资信息服务。广泛总结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在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多种形式的基础上,广泛宣传诚信贷款的政策、方式、程序及担保、贴息等措施和要求,为农村青年诚信创业提供融资信息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各级团组织、银监部门、农行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一是开展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专项培训,加强团干部金融知识学习,推进金融知识进乡村活动;二是加强农村青年的诚信教育,开展‚情系‘三农’金穗行动,巴渝青年诚信创业‛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三是树立先进典型,培育和挖掘在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营造自主创业、增收成才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团市委、重庆银监局和农行重庆市分行联合成立重庆市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此项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共青团系统的发动、推荐和具体管理工作由团市委农村青年工作部负责。贷款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由重庆银监局团委负责。贷款业务工作由农行重庆市分行三农个人金融部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团委、银监部门、农行机构要明确相应的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负责项目的组织、指导和实施。

(三)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关系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级团组织、银监部门和农行机构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整合团组织、银监部门和农行的相关资源,形成上下一体、战线联动、区域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主动与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合作,努力为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提供更多的政策扶持和倾斜。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联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为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联系,有序开展。各级团组织要与对应的银监部门、农行机构不定期召开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联席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共同做好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情况监测,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

1.重庆市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名单(略)2.重庆市金穗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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