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024-10-10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精选13篇)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篇一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

1、受理编号:由登记部门填写。由各区县分编。各区县登记部门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区县简称;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受理的,单独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市。

2、房屋坐落:按公安局编制的地名、门牌或楼号填写。

(1)平房只填到门牌号,一般门牌后不再填部位;

(2)楼房有门牌的填到门牌号、楼号,无门牌的填地名及楼号。不填部位及单元号、房号。

3、图号、地号:按房产平面图或者房屋登记表中的图号、地号填写,如没有的不填写,如有几个图号、地号的应全部填写。

4、原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6、房屋状况:填实测的房屋状况。

(1)楼(幢)号:填写按自然院落、房屋结构分别编定的幢号;

(2)部位及房号: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定的房号或楼房的单元号、房号;

(3)建筑结构:填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他六类结构;

(4)总层数:平房层数填平房;楼房按整幢房屋的地上、地下总层数分别填写,错层的按局部最高层数填写,楼上房不填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填在括号里。如地上6层,地下2层填6(-2);

(5)所在层数:填登记的房屋所在楼房中的层数;

(6)建筑面积: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填房屋实测面积;

(7)套内建筑面积:填套内建筑平方米数;

(8)平房间数: 按自然间填写;

(9)房屋规划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名称填写,无记载的不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中的设计用途栏,按房屋规划用途填写,房屋规划用途栏空白的,设计用途栏不填写。

(10)房屋使用用途: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用途分类规定(见附件),按照二级分类28项填写。申请人可按房屋登记表中使用用途填写。

7、成交总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总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8、单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单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9、汇率:填写购房合同时的外汇牌价。

10、契税额:填写缴纳契税总额。

11、契税单据号:填写契税凭证的编号。

12、购房时间:填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

13、申请人情况:

(1)名称或姓名:买房人(受让人)、代理人:填买房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填买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卖房人(转让人)、代理人: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填卖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2)性质(买房人):填写本市城镇居民、本市非城镇居民、外省市个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军人、外国个人、外国记者、其他个人;北京行政事业机构、北京企业、中央行政事业机构、中央企业、外地行政事业机构、外地企业、港澳机构、台湾机构、外国机构、其他等。

(3)份额:按份共有的,填房屋共有权人所占有房屋的份额;共同共有的,填共同共有。单独所有的,不填写;

(4)证件名称: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名称;

(5)证件号码: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编号;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编号;

(6)联系电话: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电话号码;

(7)地址: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联系地址;

14、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盖章或签名:买房人(受让人)加盖与买房人(受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卖房人(转让人)加盖与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由代理人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

15、申请日期:由申请人按申请的当天日期填写。

共有房屋转移登记的,共有权人栏由交易权属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未使用管理系统的,可另加附页。

2.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篇二

《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但并没有专门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定义, 而且该章条文所规范的内容已从“幢”扩大到整个“建筑区划”。因此, 在探讨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的房屋登记问题时, 其范围也应该涵盖整个建筑区划。

一、专有部分的登记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建立权属登记制度以来,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方式是:将专有部分和 (分摊的) 共有部分作为同一个权利主体、由拥有专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一并申请登记。但这种登记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按《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房屋所有权人只是对专有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 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 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两者权利主体不同, 将其合并登记没有真实地反映房屋的权属状态。

2.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的标的物应当是能够具体确定的, 而“分摊”到某一权利人的部分则是不特定的, 只有面积的数量而无法确定其具体的位置。因此, 并不能将其作为物权的标的。

3.共有的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而把共有的房屋以面积分配的方式分摊给所有权人, 由其各自申请登记, 显然与《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此外, 在实际发生的商品房面积纠纷中, 绝大多数是因公共部位面积的分摊而产生的。

以上这些问题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 因而对专有部分的登记, 主要问题是应当逐步改变原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方式, 使之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房屋登记办法》立法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 只是由于这种方式沿用已久, 如果突然予以改变会带来其他一些问题, 因此, 目前的相关规定还只是采取了一些过渡措施。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附件 (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中, 已经明确了“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 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分别加了“专有部分”和“套内建筑面积”的相关内容, 这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方式的逐步过渡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今后条件具备时, 权利人只须对专有部分申请登记, 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专有部分面积, 公共部位因可以另行登记, 所以, 公共部位的面积毋须再进行分摊。

二、业主共有房屋的登记

业主共有的房屋有两类, 一类是属于整幢业主共有, 另一类是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1.对整幢业主共有的部分, 在登记时要解决标的物特定及登记的权利应真实地反映房屋权利状态这两个问题, 还要顾及到由众多的业主共同提出申请这一方法不具可操作性。因此, 在实行权利人只对专有部分申请登记这一方式后, 对属于整幢业主共有的部分, 可将该幢所有的共有部分单独作为一个登记单元, 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载入登记簿, 并注明为公共部位, 属整幢业主共有, 不发权属证书。

2.对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房屋的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解决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就是明确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由开发企业在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 并明确了只在登记簿上记载, 不发权属证书。

在实际工作中, 按这一规定来操作还存在一个难题, 就是如何来判断哪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即应该有一个判断的标准。对此, 理论界和业内人士已经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有的主张在小区规划时就明确哪些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也有的主张应以建设成本核算的方法来明确, 然而这些方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 也并非所有的业主和开发企业都愿意主张配套房屋的所有权。大部分业主期盼的只是不要随意改变配套房屋的用途, 而并非一定要拥有配套房屋的所有权。此外, 开发企业为避免长期承担维修费用而放弃配套房屋所有权的现象也已经出现。正由于实际情况千差万别, 《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也都没有对配套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 有一段写得很好的话:“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 (P174) 。本来, 按《物权法》的规定, 合法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时, 建造者就取得了所有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属建造者所有。对开发企业和买房人来讲, 也应如此。因此, 除了法律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 (实际上就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房产) 以外, 应属于开发企业所有, 如果开发企业自愿将其归于全体业主所有并做了约定的, 可以从其约定。

三、关于共有的性质

业主共有房屋进行登记时,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种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按共有的一般规定来看, 应视为按份共有。因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 应视为按份共有。

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不同于一般的共有, 如:共有部分的权利不能单独处分;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产权;业主转让专有部分时, 对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一并转让;共有部分一并转让时也不存在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 不能以共有的一般规定来界定公共部位的权利 (如按照业主购房时的出资额来确定共有份额) 。

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谢在全所著的《民法物权论》中提出:“区分所有权制度之存在, 有其必要性, 而适用共有之一般规定之结果, 不仅不能解决问题, 反将使区分所有之制度遭受破坏”。梁慧星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曾建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有部分, 除另有约定外, 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如按这一建议, 共有部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就应作为按份共有。但《物权法》最终并没有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按专有部分比例共有, 这也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 否则就没有必要来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以, 不宜明确其为按份共有, 在登记时, 注明为整幢业主或全体业主共有即可。在涉及到共有部分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时, 则可按《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四、以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契机, 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方式

十多年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权属登记制度, 这对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巩固和完善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由于各种原因, 该法对权属登记的规定还比较简单。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可以发挥其行政法的作用, 对相关问题做出规定, 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方式趋于完善。

1.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 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予以明确, 并将此内容载入预销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 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3.对属于整幢业主共有的部分, 应单独作为一个登记单元, 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3.介绍信不能用于申请房屋登记 篇三

一、介绍信与委托书的不同性质和用途

1.介绍信属于事务性文书,适用于事务性活动。它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于本单位派出人员或与本单位有关的人员到其他单位联系工作、了解情况或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时所使用的一种信件,具有介绍、证明持信人身份和任务的作用。被介绍人一般限于本单位职工或与所在单位有关联的人员。持信人可凭它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直接联系工作或了解所需情况。收信人依据介绍信明确持信人是谁,哪个单位的,要办什么事等,以便安排相应的接洽事宜。其文书格式和内容相对简单,只需写明持信人的姓名、职务、接洽事项等内容就行了。既不赋予持信人代理权、处分权和签字权,亦不约束持信人的行为。同时,也不要求持信人对承办事务承担责任。形式上,不需要审批人与持信人共同签字,只需在介绍信上加盖单位印章就行了。由于介绍信是一种事务性文书,适用于联系工作、了解情况或参加社会活动等非法律性的民事活动中,公司房屋登记涉公司财产权利的主张或处分问题,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能使用介绍信申请公司所有的房屋登记。

2.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书,适用于法律活动中需要代理的情形。它是委托人因故不能亲自在民事法律活动中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书面委托他人代行其职责并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文书。委托书一经双方签订,对委托方和受托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委托方委托的事项、权限必须明确,受托人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行使代理权。受托人既可是本公司职工,也可是本公司以外人员。作为公司法人,代理权只能来源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受托人就成为法人代表,享有代理权、签字权,有权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民事法律活动中签署法律文件,实现委托人的民事法律活动目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其文书要求往往比较严格规范,《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委托书既是受托人享有代理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受托人履行代理行为和承担代理责任的法律凭证。

二、介绍信与委托书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持介绍信开展的是一般性事务活动,因此持信人既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也不用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是因为公司既没有赋予持信人代理权、签字权,活动本身也不会涉及公司财产性权利的处分问题,联系接洽的事情成功与否,向公司如实汇报就是了,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就算公司负责人不满意,最多批评一下或再派人联系接洽就是。其文书内容和格式较简单,一般不约束持信人的行为和明确责任承担内容。但委托书就不同了,持委托书开展的是民事法律活动,行使的是代理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代理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公司类法人权利行使方面的规定

公司属于经济组织,本身不能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由它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也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公司其他职工没有代表权。若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行使职权时,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职权并应在委托书上签字。

四、房屋登记上存在的问题

非法定代表人持公司介绍信申请房屋登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持信人的代理权问题。公司房屋登记涉及到公司财产权利的处分问题,依法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申请登记,其他人持公司介绍信申请房屋登记,不能证明持信人因此得到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形式上既无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授权,又无法定代表的签字确认,属无权代理情形。合理审慎职责要求登记机构必须注意这个问题,如果仅凭介绍信上盖有公司印章就认为是公司的行为,持信人当然享有代理权,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对公司类法人权利职责行使方面的规定,是一种失职行为。如果予以受理登记,一旦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登记机构难以免责。二是房屋登记的真实性问题。由于介绍信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和签字,申请房屋登记是否公司的真实意思,登记机构难以核实。三是不符合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公司类法人申请房屋登记适用此条规定,登记机构应严格按此规定审查房屋登记申请行为。

4.万年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篇四

档案号:

江西省万年县房屋登记

申 请 书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人:

万年县房管局房屋登记发证大厅编制

应向房屋登记发证大厅交验下列文件

1申请书

申请人向发证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为房屋的基本状况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内容,申请人所填写的申请书,表明了登记申请人向发证大厅提出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请求和申请登记的事项。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的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销售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如果房屋是通过拍卖来转让的,以拍卖确认书和付清房款发票替代房屋买卖合同);(2)、互换合同。就是房屋和房屋进行交换;(3)、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一般要办理赠与公证。一要对赠与人的赠与书进行公证,二要对受赠人的接受赠与进行公证,三要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4)、受遗赠证明。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遗嘱人死后,遗赠受益人必须持“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向发证大厅提出申请。(5)、继承证明。法定继承,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遗嘱继承的,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如果是放弃继承权的,提交“放弃继承权公证书”。(6)、分割、合并协议书。当事人对房屋进行分割或合并的协议。(7)、人民法院生效的文书。

5、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1)、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2)、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和证明。(3)、房屋产权受让人属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6、房屋登记发证大厅对申请人进行询问:

发证大厅在受理申请人的登记发证申请时具体事项的规定。包括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发证大厅予以保留。

7、发证大厅认为其他必要的材料:

5.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划拨土地) 篇五

业务名称定义: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划拨土地)是指单位在国有划拨土地上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政策依据:

《中华任命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表格:

《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申请条件: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月1日之前竣工的项目,按城规发388号文件执行,竣工实测面积不得超过规划面积的5%或300平方米;2002年1月日以后竣工的项目,需要通过规划验收,并通过竣工验收,完成房屋整体测绘。提交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计划委员会同意项目立项的批准复印件(核对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房屋权属登记代理委托书;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核对原件);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市建委)复印件(核对原件);

(9)北京市房屋登记表(1)份、房屋平面图(1)份,测绘技术报告书;

(10)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提供)复印

件(核对原件);

(11)批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批复(经济适用房项目适用)复印件(核对原

件);

(12)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享受绿化隔离带政策的有关批复(绿化隔离带

项目适用)复印件;

(13)区绿指办认证的相关资料(绿化隔离带项目适用);

(14)派出所地址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税费:

6.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工10元。

五、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核定。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得以上的收人后的3日内,就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

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 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7.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篇七

1.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属于机关法人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 我国法人主要分为两大类, 即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显然, 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企业法人。而《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经核准登记, 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因此,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 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属于企业法人, 也不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是一级政府组织, 因此其也不属于机关法人。

2.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属于“其他组织”

《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 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其他组织”这一概念范畴。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成立的条件需要具备以下几点: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由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既不是企业法人, 也不是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事业单位法人, 因此其不具备签定合同的主体资格;且其在签定合同时其没有法定的意思表示的形成机关, 因此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难以判断。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可以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房屋登记的处理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 对于我国的房屋登记机构而言, 尤其是对于集交易与登记审核为一体的房屋 (交易) 登记审核机关而言, 为尽量降低风险, 对于此类社区居民委员会买房而作为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案件, 应做退件处理, 并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过实务操作中, 同时还存在另一种情形, 即有些城市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买房用作办公场所而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 根据以上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房屋登记机构也应做退件处理, 但考虑到一些城市的实际情况,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房屋登记机构考虑予以办理的话, 则应当要求当事人另行补充提供以下两份材料, 从而使房屋登记机构尽量规避法律风险。

1. 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其街道办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 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 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 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根据相关规定, 街道办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管指导机关, 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 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街道办对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购买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事项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其对于社区居民委员会买房是否用于办公应当了解。

2. 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居民会议决议或者居民委员会决议的证明材料

8.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篇八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制度;应用

随着新《物权法》的颁布,首次提出了建筑物所有权问题,随之出现的是建筑物的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登记权利的建立,是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是指,同一幢建筑物上出现的多种所有权,在这种现象出现时,就会为现代化建筑物的建立造成严重性的影响。因此,在现阶段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建筑物所有权理论以及不动产登记理论的分析,系统性的研究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发展现状,通过内容的优化及完善,为整个《物权法》的建立提供充分性的保证。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制度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直到1987年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第一次城镇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而在建国之后逐渐实行了住房公有化、以及房屋福利政策,从而导致住房所有权出现了单一性的局面。到了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住房商品化,才逐渐打破了单一性的公有权状况,使房屋产权趋于多元化的发展。2008年推出了《物权法》相配套的行政规章制度的《房屋登记办法》取代了原有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这一制度的推出是第一次对登记问题进行明确,从而使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内容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但是,对于基地的使用权、专用权等内容并没有进行明确性的规定,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不完善,从而使整个建筑物区分所有登记的内容及效力出现不确定的现象。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地区的登记思路不统一

在现阶段《房屋登记办法》建立的过程中,对于建筑物所有权登记问题的论述是具有一定原则的,各地政府对法规理解的角度不同,因此,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会面临着历史条件、社会环境等因素的限制,从而导致各地区登记思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例如,一些地区会采用传统的登记方式,其中的销售习惯、物业管理以及税费的征收各有特点,从而导致不同地区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思路出现不统一的现象,这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建立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理论上缺乏登记制度的研究

由于我国学者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在原有区分所有权研究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基地的关联性,从而导致问题的研究出现了一定的限制性。例如,登记簿、界定环节以及界定的方式都没有得到充分性的分析。與此同时,在问题研究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登记制度研究中缺乏专有权、共有权等方面的内容,从而为整个登记内容的优化带来了限制性。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制度的优化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随着自住房制度的实施,我国逐渐出台了一些关于调整住户之间的法律内容,例如《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等内容,相关内容涉及到了住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等,而在《物权法》中并没有对业主的共有部分进行明确性的分析。因此,在现阶段法律制度优化及完善的过程中,应该统一术语、统一口径,对于法律中的专有名词进行合理性的解释,从而为整个制度的实施提供充分性的保证。

(二)优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制度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过程中,可以将整个制度类型分为部分登记方式以及共有登记方式,而在《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房屋会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也就是采取专有部分的登记制度。在单体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分析过程中,会在登记薄中以建筑物的面积制定专有部分以及共有部分。但是我国的《房屋登记办法》中,并没有该项目的规定。因此,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制度优化的过程政工可以有效的改进登记的制度,优化登记方式。

(三)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内容

对于专有部分的登记内容而言,主要包括建筑中的标示部分以及所有权部分,而在单体建筑中共有部分的分析可以发现,将分摊的共有建筑进行登记,在《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分摊的共有部分应该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变电室、公共门厅以及地下室等,同时也包括整幢楼的公共服务用房。而对于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库、警卫室以及管理用房而言,作为人防工程不列入共有的建筑面积。而对于美国以及德国的等国家,会将共有份额进行内容的登记,份额内容根据约定进行确定,如果出现没有确定的现象,就会按照专有的面积进行比例认定,这种区分的方式值得我国的学习及借鉴。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要想得到有效性的完善,就应该合理分析我国现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产生的矛盾原因,建立健全的法律内容,从而积极推进整个《物权法》的完善,保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制度的适应性应用。

参考文献:

[1]张广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制度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1.

[2]刘建党.浅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陕西建筑,2011,08:5-7.

[3]张广敏,李慧民,刘建党,田卫.浅谈国内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制度[J].陕西建筑,2011,03:6-8.

作者简介:

罗兰(1991~ ),女,江西吉安人,民族:汉;职称:学生;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9.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篇九

【推荐下载】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是一个价值比较高的不动产,不动产的所属是以登记为主的的。所以在转移的时候需要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如何办理呢?今天整理了关于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如何办理的资料,供大家了解阅读。(一)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6.其他必要材料。(二)坐落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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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原件收复印件);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6.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证;5.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7.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8.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9.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10.其他必要材料。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分割、合并的原因证明文件;5.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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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图;7.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8.其他必要材料。二.办理流程 1.申请;直接上到1楼办证大厅,这里是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窗口、国土规划分局窗口、地税局契税窗口以及银行窗口。2.受理;3.审核(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4.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5.发证并归档。三.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名称变更登记、坐落变更登记,7个工作日;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四.收费项目

1.住房登记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2.权证印花税:每本5元。

10.城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小议 篇十

关键词: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一、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都是房地产的权属。所谓房屋所有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

二、现存房地产热的原因

第一,中国长期的传统文化观念。由于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半封建社会,长久的土地私有化,没有遗产税,让这种传统的文化成为现代大多数人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加之生活与社会的多重原因使得人们不得不面对现实。自己挣一点,父母给一点,再向银行贷一点是目前购房的普遍做法。

第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对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广大人民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于是旧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一套变多套是当前也是今后的一种发展趋势。

第三,中国的人口状况与城市化加快。中国的人口状况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造成了城市建设加快,城市人口增加,房地产需求日趋增长。而长期压制的需求问题在这种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爆发,虽然改革开放30年已经进行大规模的住房开发,但仍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第四,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生产资料,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关系是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土地资源的稀缺,加之体制的制约作用,使得土地在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生产与城市发展的多项选择中成为了极度稀缺的产品,从而造成房地产的供求不平衡,这也是目前中国房价始终降不下来的最主要原因。

三、现实购房中的多种关键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一,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怎样摊销其价值。我国城市住宅用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为70年。这就导致出现土地使用权限满后房屋处置问题,这要引起广大购房者的注意。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国家可无偿收回,这是由土地的生产资料属性所决定的。但对附着的房权及其他附属物,怎样进行折价摊销,是当前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国家需要收回土地时,对房产应进行补偿,但按什么标准补偿,目前无明确的规定。据《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可知,补偿是按建造成本折旧计算的。但房价随着年限的增加其折旧价值也会越低,这是必然的。

事实上,目前很多银行对高龄二手房贷款的做法正是体现了这一点,许多银行对贷款的房龄限制也有一定的规定。在贷款利率方面,部分银行的二手房贷款利率甚至达到基本利率的1.1倍的规定。另外,房屋质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现在很多房屋仅仅10年的房龄,建筑质量就已经非常差,会增加银行放贷的风险。还有就是评估,二手房贷款和抵押都要经过评估,而房龄越长评估折价额越低,造成部分高龄二手房的评估值达不到市场价的一半。

第二,房地产产权不一的情况。深圳是我国首先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自然也将会是最早面临土地使用权“过期”问题。同样是5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有的业主买房后可以到国土局办理自动续期到70年,而有的则不能续期,何如处理?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属于生活资料,其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生产资料,产权是有期限的,其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有期限的出让方式,授予使用人法定的使用权年限。而到期后,由于房产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应按期收回,是没有异议的。对有多种不同到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家要回收的,对未到期的产权人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二是国家不回收的,到期后登记管理部门应予以顺延,并以法定的出让期限为准。

第三,关于地震房与房产质量的问题。购房者购房时为土地使用权全额付款,但却无法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完整地享受这项权利,这是当前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地震的情况,可以使用民法的不可抗力条款。但对于因房屋本身的建造质量问题造成房屋毁损、灭失,土地使用权未到年限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国家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然而对于购房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对这一问题,由于在法律上是空白。因此,购房时一是要搞清房屋的建筑质量,在购房合同上写清楚;二是购房后最好还是为房产投保,这样遇到突发情况时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风险;三是政府要在购房监督与鉴定上做好本职工作,以切实保护人民利益。

四、结论

在当前房价上涨时期购房,要在研究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认清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结合自己的实际购买力,对房屋的价格、区位、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与自身情况加以考虑,同时要在购房合同中对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房屋质量条款及违约责任更加注意,避免因购房而发生的各种纠纷。

参考文献:

1、宋宗宇,黄锡生.房地产法学[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2、陈耀东.新编房地产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邹建明.中国金融问题报告[M].中国城市出版社,1999.

1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篇十一

编号:xxx房租备〔 〕第 号

种类:房屋出租□ 房屋转租□ 承租权转让□ 承租权互换□ 商品房预租□

租赁双方情况

甲方(出租)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房屋情况

房屋座落

产 别

产权证号

房屋面积

结 构

用途

租赁情况

牌匾名称

租赁用途

租赁面积

租赁合同起止时间

租赁合同生效日期

租赁金额

询问记录(出租人):

1、该房屋是否有真实存在,登记簿记载内容与房屋现状是否一致。□ 是 □ 否

2、该房屋是否被查封、扣押、监管。

□ 是 □ 否

3、该房屋是否列入拆迁范围。□是 □ 否

4、该房屋共有人是否书面同意出租。

□ 是 □ 否

以上内容已接受询问,无异议。

被询问人(签章)年 月 日

询问记录(承租人):

1、是否已全面、充分了解该房屋情况。

□ 是 □ 否

2、是否自愿承租该房屋。□ 是 □ 否

以上内容已接受询问,无异议。

被询问人(签章)年 月 日

甲乙双方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签字盖章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本申请表填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概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人(签章)承租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有选择项在相应的

12.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 篇十二

种类:□房屋所有权注销 □房屋他项权注销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 □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注销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种类: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在相应的□内划√。

2、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的记载填写,应填写完整、规范。

3、申请人栏: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只填写第一栏;双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人填写在先,另一方填写在后;

申请人、代理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整。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按照申请人所持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兵役证”、“营业执照”等;自然人提交户口簿的,证件号码填写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

拆迁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将有关情况填写在“申请人栏”内。

4、情况说明:详细填写注销的原因和具体内容,例如贷款已还清,注销房屋抵押权。

5、申请人、代理人签章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6、领取人签章:由领取人签名或盖章。

13.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篇十三

赵玉兰是我们刊物的一名忠实读者。赵阿姨退休以后发挥余热,热心帮助邻里,被推选为楼长,工作干得很起劲。

天还没亮,赵阿姨就已开始工作。恰逢十艺节,赵阿姨想为家乡济南做点力所能及的贡献,她拿着铲子清除牛皮癣小广告、捡拾街边的垃圾。赵阿姨说:“我自己的力量虽然微薄,但我相信能唤醒居民的环保意识,一起保护咱们美丽的泉城。”

刚刚清除完小区里的广告,赵阿姨的电话又响了,是赵阿姨的“小伙伴”约她一起去跳舞。原来,赵阿姨还组建了舞蹈队,她们最近在学国标,筹备着一台老年节目。这支老年舞蹈队多次承办晚会,在小区里宣传正能量,让更多的老年人参与到健身舞蹈当中。跳舞的间隙,赵阿姨跟伙伴们坐在一起,给他们讲解保健知识,艾灸刮痧的穴位、各个季节的保健方法,如数家珍。

“活到老,学到老”是赵阿姨的座右铭。赵阿姨最喜欢的就是《祝你幸福· 知心》里的保健知识,她教给同龄人的保健知识都是在这里学到的。赵阿姨说:“人到老年,最重要的就是保健了,多学些保健知识,不仅有利于自己的健康,还可以教给朋友,利己利人。”

结束了一天工作,赵阿姨回到家里,给老伴沏上一杯茶,坐在一起聊聊天,看看书。这是她难得的闲暇时光,当老伴儿问到她,楼长这种无偿工作,你得到了什么的时候,赵阿姨高兴地说:“为社区居民服务不管多累,都是一件让人开心的事。”

祝赵阿姨一家幸福快乐。

读者来信

编辑老师:

您好。去年,我因为离婚而悲痛欲绝,给您写了一封咨询信,编辑部不仅在第一时间回复了我,还帮我联系了法律援助,编辑也经常给我打电话,询问事态发展。感谢你们做的这一切,这不仅仅解决了我们这对分飞燕在法律上的纠纷,也使我从思想上的困境中走了出来。

随后,我订购了全年的杂志,成了咱们的忠实读者。每当看到书中有感情困惑的人时,我心里就很不是滋味。我是从泥潭中走出的,切肤之痛感同身受。我希望她们能多跟编辑接触下,敞开心扉。“知心”的编辑是值得信赖的。

我现在不再像刚刚离异时那么孤僻了,我开始结交朋友,当中也认识到了很多遇到相同问题的离异女性,为此我开始留意“知心”中与她们相同的事例,把专家建议抄录下来并把编辑的邮箱也一同给了她们,希望她们能够得到心理上的帮助和法律帮助。

我和朋友看了“知心”的文章后,豁然开朗,并有了把我们的经历写成故事的想法。前车之鉴,后车之师,不敢说启发,我们只是希望这些故事能被别人吸取为经验,在婚姻路程上走得更平稳。

最后,借“知心”的宝地,感谢祝你幸福杂志社的所有工作人员,是你们的不辞辛劳,才换来可读性如此高的读物。

济南 小陈

解疑释惑

编辑老师:

您好。2012年7月,我和老公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以我老公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我老公父母名下,但是实际居住人是我们夫妻。后来我们二人因为性格不合,我提出离婚。

我想请问,對于这套登记在他父母名下的房子我有权分割吗?

茌平 小王

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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