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消防管理服务

2024-10-16

公共消防管理服务(精选8篇)

1.公共消防管理服务 篇一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2.公共消防管理服务 篇二

一、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 消防设计不合理

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物形式多样, 且很少有独立的建筑。经营者大都是租用建筑物的一个局部进行装修和改造, 但是这些建筑内部的原消防设计是不能满足娱乐场所的特殊设计要求的, 且由于用途变更, 原有的建筑布局不能满足现在消防设计要求, 其中以疏散通道缺少、安全出口不足, 耐火等级低等问题最为突出。

(二) 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娱乐场所属于消费性场所, 这类场所对装修设计要求比较高, 又要在装修过程中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所以, 在装修过程中会使用大量的廉价材料, 这些材料不仅容易燃烧, 而且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气体, 在火灾发生时, 不仅不利于逃生, 还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非常大的危害。

(三) 用电线路错综复杂, 用电设备花样繁多

公共娱乐场所中需要放置大批娱乐设施, 如音响、照明设施和供暖设施等, 这些器材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用电, 这就容易造成娱乐场所内供电线路复杂, 一旦发生短路的现象, 很容易引发火灾。再加上经营者在装修过程中, 为了节约成本, 不会聘请专业的电工设计电路, 往往随意设置电路走向, 导致短路的现象时有发生, 提高了发生火灾的概率。

(四) 未将消防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当中, 对消防工作不重视

首先, 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重视对公共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 很多经营者缺乏完善的经营手续, 各种经营执照也不全面, 因此, 在进行监督检查的时候, 无法按照严格的检测标准执行。其次, 由于基层公安消防机构警力不足、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不熟等原因, 导致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监督不到位、管理不力、失控漏管现象严重, 在一定程度上给这些场所埋下了消防安全隐患。最后, 公共娱乐场所内部管理松懈, 消防工作做不到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 缺乏完善的消防应急管理体系, 用火、用油、用气随心所欲, 无章可循, 加之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一旦发生火灾, 便惊慌失措, 无法及时进行火灾初期的处理, 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二、推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方法

(一) 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关

消防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 公共聚集场所开业之前要发放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且要严格按照检查结果发放。对一些需要改装、重建和扩建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充分保障工程质量。其他职能部门在为经营者办理手续时, 一切都要以消防许可为第一标准, 从根源上加大消防检查力度, 将火灾隐患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 加强娱乐场所消防整改

娱乐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主要是做到以下几点工作。第一, 加强娱乐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查处, 对消防管理和设施配套不到位的娱乐场所要求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整改;第二, 加强娱乐场所单位消防管理意识, 定期对娱乐场所的消防进行检查, 并在娱乐场所内定期开展消防管理培训工作, 以提高所有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

(三) 加强对消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首先要对相关单位的手续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核查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设计。其次, 定期监督和检查工地运行情况, 看施工进程是否严格根据图纸要求进行, 同时还要做好消防安全设施的设置工作。最后, 定期检查消防工程和相关产品, 对于那些自动运行的消防设施要严格检测, 检测合格后才能够投入使用, 还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检测消防产品, 一旦检测出假冒产品, 限期责令其整改, 属于销售和生产单位的, 报请工商局对其进行处理。

(四) 加强消防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

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提升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以便在火灾发生时, 人们能够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撤离、救灾和报警等工作。提升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的消防法律意识, 以保障经营的合法性。在日常管理中加强消防管理宣传教育, 避免消防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任重道远, 需要专项治理和长效管理双管齐下, 形成科学合理、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机制, 这样一来才能够充分提升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只有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机制, 才能形成人人关注公共消防安全、全社会齐抓共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工作的良好局面。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目前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工作进行分析, 研究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制定改善建议, 以促使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工作全面实现社会化进程, 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GB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S].北京: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1.

3.公共消防管理服务 篇三

[关键词]高层公共建筑;消防隐患;消防对策

随着人口增长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而以此同时带来的不仅是高速的经济发展,还有高层公共建筑所带来的难以估计的消防隐患。面对这些消防隐患,我们当然不能执手相看,而应当从各个方面加强隐患的治理及消除,尽可能的减少高层公共建筑火灾的发生。

一、高层建筑中存在的消防隐患

1.建筑建设、交付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建设工程招标阶段,有些建设单位不是以施工质量和施工经验等标准来衡量施工单位,而是以谁的价格低廉作为标准,甚至选取一些挂靠资质的私人施工队进行招标,这些施工队工人流动性差,管理相对不正规,施工经验不足,容易在施工各阶段出现问题。其次,由于竞标价格相对低廉,施工队伍或者投资方若想要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就不惜于将建筑施工材料进行偷工减料,对隐蔽工程的防火处理能省则省,或者通过增加布置间距等方式,减少消防设施、设备的数量。以上这些问题,将对建筑带来了不可泯灭的先天性消防隐患。第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不完善,对工人培训不到位,未定期组织演练。由于场地限制或者资金不到位,造成临时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设置不符合要求,一旦发生火灾,不利于人员疏散及火灾扑救。第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各个施工工段区间划分不明确,动火无审批等,也会造成施工期间的隐患。

2.消防设施、器材日常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高層公共建筑由于使用功能多元,一栋建筑中往往存在多种使用用途或多个 公司,业主有的是租用,而这种多合一的场所,如果负责管理建筑的物业公司,由于人员配备不齐、经验缺乏、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等愿意,很容易造成消防工作开展困难,在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使用、维护中极易出现问题。事实也证明,很多高层公共建筑的自动消防设施故障、瘫痪,消防控制室形同虚设,建筑消防器材损坏或丢失的情况相当普遍。为了便于管理人员出入,除正门外,有可能将其余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封闭,一旦发生火灾不便于人员疏散。还有个别业主将公共区域化为己有,如在楼梯间前室内设置库房,在疏散走道内堆放杂物等,无形的增加了安全区域的火灾荷载,造成了火灾隐患。

3.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业主多,责任不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经费不足等问题,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损坏后,往往存在有人说、无人管的现象。很多高层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一些消防设施、器材随着使用,出现了一些小的故障,但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不够重视或者没有经费进行维修、保养,致使这些隐患长期存在,隐患无法消除,久病不能治,小故障变成了大隐患,最后甚至造成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严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的现象。

二、对消防隐患提出消防对策

1.规范建设单位及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规范建设单位及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是从源头上消除建筑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必要手段。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严格审查施工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于挂靠资质的施工队,进行严格审查,规范其行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消防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联合检查,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确保消防施工质量。

2.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监督

对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监督,除了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外,还要以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为目的。要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制定消防工作计划。通过对物业公司人员的培训,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及巡查检查方法,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物业经费中应明确消防专项经费,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 经费落到实处。

3.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的传播

在传统消防宣传讲座、广播、电视宣传媒体,街道电子屏、横幅的基础上,要利用多种途径、多种手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互联网已经进入到大家小户,可以利用互联网,对近期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进行警示和教育,可以减少用户由于对知识的反向逃避心理对消防安全知识传播的阻碍。另一方面,通过消防微博、微信公众号,对消防安全及常识进行宣传教育,从一点一滴的小知识,慢慢循序渐进,不断扩大宣传面及宣传力度。同时,还可以利用互联网页面的小窗功能,更加合理的利用网络空间资源,通过小段子的方式将知识进行传播。还要借助社区、居委会,消防志愿者等一系列社会团体及组织,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更广泛的提升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以及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三、结论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如何解决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本文仅从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施工及使用的几个方面,浅析了可能存在隐患的原因,以及相应的一些对策,希望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问题,对高层公共建筑消防隐患的消除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程琦.高层建筑消防隐患与防火监督工作思考[J].山西建筑,2015(31):250—252.

[2]王燕京.高层建筑的消防隐患及防火监督策略分析[J].山东工业技术2015(20):83.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4.公共消防管理服务 篇四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 a)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b)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c)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d)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e)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注: 建筑面积2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single story or multi-story civil building 9层及9层以下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2

高层民用建筑 tall building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3.3

地下民用建筑 underground building 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3.4

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fter-glow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

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子显示型疏散指示标志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3.5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lighting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3.6

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after-glow luminescent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其外界照度消失或降低时仍能自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审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e)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d)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e)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4.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分析研究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4.6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4.7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5.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5.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5.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5.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1.7 燃气、电气设备5.1.8 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5.1.9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1.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5.1.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5.1.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注: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5.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注: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6 场所设置要求

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6.1.1 耐火等级

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注: 也可设在已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6.1.2 设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

6.1.2.1 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6.1.2.2 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6.1.2.3 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6.1.2.4 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c)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地下房间和无窗房间、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6.1.3 布局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 b)不应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c)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6.2 安全疏散设施 6.2.1 安全出口

6.2.1.1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注: 建筑面积不注: 大于50m2时,注: 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6.2.1.2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6.2.2 疏散宽度

6.2.2.1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 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注: 其中,注: 录像厅的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为1人/m2,注: 其它场所为0.5人/m2。

6.2.2.2 公共娱乐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2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6.2.3 疏散距离

6.2.3.1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

6.2.3.2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大于22m)。6.2.4 疏散楼梯间

6.2.4.1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95中的有关规定。

6.2.4.2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下建筑,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或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6.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6.2.5 其它要求

6.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6.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注: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注: 超过10º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注: 可不注: 受此限。

6.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3.1 地下一层

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注: A级为不注: 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6.3.2 首层、二层、三层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6.3.3 四层及四层以上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6.3.4 其它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95中的有关要求。6.4 建筑消防设施 6.4.1 消火栓

6.4.1.1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6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6.4.1.2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2.2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及设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中的有关要求。6.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及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多功能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要求。6.4.4 火灾应急照明

6.4.4.1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楼梯间、前室;

b)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观众厅、建筑面积2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公共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e)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6.4.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某0.5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6.4.5 疏散指6.4.6 示标6.4.7 志

6.4.5.1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疏散走道。

6.4.5.2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b)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6.4.5.3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宜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楼梯台阶标志: a)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b)建筑面积超过1000m2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6.4.5.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6.4.8 灭火器

6.4.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公共娱乐场所火灾的灭火器。6.4.6.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6.4.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6.4.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J140-90中的有关要求。6.4.9 其它消防设施

公共娱乐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GBJ16-87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GB50045-9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

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禁止超过额定人数。

公共娱乐场所除值班人员和更夫外,禁止无关人员留宿,禁止设置员工宿舍。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公共娱乐场所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注: 舞台、KTV包房、放映室、观众厅、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等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7.3 电气防火管理 7.3.1 一般规定

7.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7.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7.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7.3.3 安装的防火要求 7.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7.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7.3.4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7.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营业区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和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多功能厅禁止吸烟和采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d)KTV包间不应使用蜡烛照明;

e)营业期间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实行明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g)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h)应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i)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e)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7.6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7.6.1 一般规定

7.6.1.1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7.6.1.2 公共娱乐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7.6.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7.6.2 灭火器管理要求

7.6.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7.6.2.3 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7.6.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8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8.1 一般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8.2 巡查

8.2.1 巡查频次

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8.2.2 巡查内容

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

e)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f)营业结束后,清除烟头等杂物情况; g)其它需巡查的情况。8.3 定期防火检查 8.3.1 检查频次

公共娱乐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8.3.2 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水源状况;

d)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e)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h)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i)其它需检查的内容。8.4 火灾隐患整改 8.4.1 一般规定

8.4.1.1 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8.4.1.2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8.4.2 整改要求

8.4.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c)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g)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h)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8.4.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1 宣传教育、培训 9.1.1 一般要求

9.1.1.1 营业期间,应告之顾客安全疏散、逃生方法。

9.1.1.2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9.1.1.3 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9.1.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9.1.1.5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9.1.1.6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9.1.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f)新职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后,应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注: “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9.2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3 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b)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e)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其它必要的组织。9.3.1 预案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b)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c)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d)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e)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

f)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g)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h)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9.3.2 演练的组织

9.3.2.1 演练时应在公共娱乐场所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9.3.2.2 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10 消防档案 10.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10.2 档案内容

10.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c)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0.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e)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火灾情况记录; h)消防奖惩情况记录。10.3 保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5.公共消防管理服务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

(二)消防车通道;

(三)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四)城市道路以及政府在乡镇、村庄配建的消火栓,不包括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五)政府配建的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其它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审核城乡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同时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配套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要求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并教育村(居)民自觉遵守。

鼓励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方面的宣传,使公众了解公共消防设施的作用及其重要性,提高公民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发现损坏、挪用、妨碍使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公共消防设施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有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内容;组织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中,应当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时序、任务和进度。

规划部门对违反消防规划有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规划许可。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消防规划有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内容,结合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考核范围。

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消防规划有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界线,规定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明确公共消防设施黄线的地理坐标。

第十二条 新增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确保用于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确需改变规划用途的,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重新规划确定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城乡基础设施相关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内容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和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数量不足或者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重要港口应当规划建设水上消防站。

第十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城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中心渔港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规划有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或者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消防站和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系统应当按照二级供电负荷的用电要求设计施工和配置应急电源。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消防站和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系统达到二级供电负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由水务部门会同住房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或者自建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设施的水压和水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扑救火灾时,有权使用各种水源;需要加压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自建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供水系统加压承受范围内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出具公共消防用水量证明,由财政部门列入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建设、改造供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间距、设置要求统一安装消火栓。

功能完善的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应当采用再生水作为室外消火栓给水源。

消火栓的供水管网压力应当不低于0.14 MPa。当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 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的范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水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建立消火栓维护保养机制,健全消火栓档案,定期检查、维护,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有效。供水企业负责落实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需要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合同,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按规定缴纳水费,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消火栓用于灭火救援、日常消防训练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共事业用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使用。

公共事业用水单位在使用消火栓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证消防用水。

第二十五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迁消防供水设施的,其修复或者补建费用应当由损坏或者拆迁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组织建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满足消防供水要求。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给水要求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修建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内有海洋、河流、湖泊、水渠和水库等天然水源的,水务等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应当及时改造、维修。

村庄之间连通的公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村庄内的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暂时无法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应当建设能够保证小型消防车或者消防摩托车通行的道路。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消防车通道的安全畅通。

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线,应当设置禁止占用的标志。

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客运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因停车占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疏通道路。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经常性巡查,对发现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及时疏通道路。

第三十条 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消防车通道设置隔离桩、固定栏杆等障碍设施;

(二)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

(三)在公路、村庄主要道路堆放土石、柴草、树木、稻谷等造成道路阻塞,严重妨碍消防车通行;

(四)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使用频率需求,加强消防无线通信频率的监测保护,协调处理消防频率干扰。

通信管理部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完善消防应急通信设施,建设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保证火警调度通信专线的畅通。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与政府应急指挥系统互通,并与住房建设、规划、市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和建(构)筑物、消防水源、道路监控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三十二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协助消防指挥中心与各消防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交通管理等单位设置火警调度通信专线。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消防通信线路、火警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通信畅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公用企业计划内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等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检查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维护、维修。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组织维护、维修。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时,未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的;

(二)未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城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中心渔港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的;

(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不到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的;

(五)对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对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职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等公共消防设施,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设、维护火警信号传输线路,致使延误灭火救援的;

(三)修建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影响灭火救援,未依法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一)损坏、挪用、妨碍使用公共消防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公共消防设施的;

(三)拒不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在加压承受范围内加压供水,影响灭火救援的;

(四)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三十八条 国有山林防火所需的公共消防设施,由林业部门负责管理。林区消防站、点的建设、维护,由林业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6.公共消防管理服务 篇六

急通知

公司各部门:

新年伊始,短短的几天,国内连发佛山爆炸、上海踩踏、哈尔滨大火三起重大事故,59个鲜活生命离开,悲痛万分!根据局安防处、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有关文件精神,为应对冬季可能出现的极端状况,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冬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对各部门加强冬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树立防范意识,做好防范工作。各部门干部职工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防火、防盗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严格执行各项安保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各部门应展开正确用电、用气的安全教育,增强防火意识,防止因不正当用电、用气所引起的火灾事故,从根本上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因素。

三、先发制灾,加强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应加强对机房、办公区域、施工项目区、职工宿舍区、仓库区等重点区域的火灾隐患排查及整改。冬季气候干燥,用电量增大,是诱发各类电器火灾的高发期。各部门、各施工项目部应检查各自区域的用电、用火情况,严禁在办公室等公共区域和职工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严查乱拉乱接电线和随意更改、加装、拆卸供电设备的行为,确保用电安全。仓库区应杜绝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各种燃气具。

四、预防为主,确保各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各个重点防范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认真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确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确保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正常运作,对缺损及过期的消防器材、指示标志及时增补更换。

五、防消结合,人人有责。预防火灾事故,人人有责,望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时刻以事故为警钟,时刻提醒自己保持警惕性,各工作人员严禁在办公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烤火炉取暖,下班后关好门窗,切断办公设施的各种电源,防止因电路事故引起的火灾。

7.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 篇七

1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问题

1.1 室外消防车道被占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每座高层建筑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并要求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 m, 并且4 m范围内上空不应有障碍物。《中国消防手册》中还提出要在高层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设置相应宽度的扑救场地。对高层建筑的室外环境要求如此严格, 是因为高层建筑层数多、体量大, 一旦发生火灾到场扑救的消防车通常在3辆以上, 需要有一定的通道和扑救场地开展救援工作。

处于市区繁华地段的高层公共建筑, 由于地处中心城区、使用功能又多为商业, 人流量较大。消防车道位置经常被临时停放的汽车、自行车和小商贩摆设的摊点所占用, 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很难及时靠近高层建筑主体进行扑救。等到清理好现场, 灭火最佳时间很可能被错过, 从而造成火灾蔓延。

1.2 消防设施老化

很多高层公共建筑的使用年限已在10 a以上, 消防设施均有不同程度的老化和损坏。《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公安部1986年5月13日发) 规定:建筑物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防、排烟设备, 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火栓等, 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凡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确保完好使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587-2005) 中将消防设施的检查分为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三种。巡查为单位自查, 每周一次, 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要求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检查或委托专业单位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单项检查, 每月至少一次, 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要求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检查或委托专业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查、评定, 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 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查记录, 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而目前大多数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和使用单位对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均不够重视, 有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甚至不知道这两个规定, 单位的自检流于形式, 达不到检测的目的和效果, 致使很多使用多年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设施存在隐患。高层建筑火灾主要的灭火手段就是依靠消防设施自救, 如果消防设施不能保证完好有效, 一旦着火不能及时报警、自救, 火灾就可能蔓延、扩大。

1.3 公用疏散通道变成私用通道

由于高层公共建筑层数多、面积大, 很多都是多家单位共同使用。高层建筑在设计、审核阶段往往无法确定将来具体的使用功能和具体的功能区分隔。有些疏散通道在设计、审核时是公用疏散通道, 而建筑投入使用后, 有的业主将在自己所使用区域内的通道变成私用通道, 导致原本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区域变成只有一个安全出口, 造成消防安全隐患。

1.4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责任心不强

领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对火灾隐患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忽视消防安全工作。有的单位由于经济原因对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能拖则拖, 敷衍了事, 导致养患成灾;有的单位领导对防火工作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 认为防火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 对安全隐患不予重视。有的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 对出现误报的情况不能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置, 麻痹大意, 对经常误报

的设备不及时检修, 甚至关闭设备。

很多高层公共建筑由于使用功能复杂, 电气线路设计不能完全满足使用需求, 业主为了使用方便私拉电线, 而不采取保护措施, 甚至直接与可燃物接触, 造成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通过对近几年高层建筑火灾的调查统计发现, 由于电气线路原因造成的火灾占高层公共建筑火灾总起数的32.6%~40.4%。

1.5 消防管理制度无从落实

很多高层建筑建成后销售或承租给多家单位, 多产权、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非常普遍, 造成使用单位各自为政, 消防管理无人牵头, 产权和使用单位不能履行自己的消防职责和维护建筑的消防安全。很多高层公共建筑采用物业管理解决这一问题, 但物业管理部门职责不明, 管理不规范, 在单纯追求利益的思想驱使下, 物业部门对业主危及消防安全的行为监管不力, 不能认真落实消防管理制度, 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熟视无睹。

1.6 消防安全素质不高

很多高层公共建筑是综合楼, 使用功能复杂, 融宾馆、办公、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行业为一体, 多家单位共同使用, 建筑内人员成分复杂、流动性强, 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由于违章用火、违章使用各种电器设备、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吸烟等原因造成的火灾经常发生。另外, 不能有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很多人不知道消防安全基本常识、自救逃生常识, 火灾发生时不知如何扑救初起火灾, 不知如何逃生。

2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对策

2.1 制定高层公共建筑灭火预案

应根据每座高层公共建筑的特点, 制定符合实际要求的灭火救援预案, 并确保责任到人。结合我国人口密度大的实际, 有条件的地区应确保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车道不被占用, 消防机构应本着消防社会化的原则, 会同派出所、街道、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和整顿;如确有实际困难, 也应制定火灾时能及时疏通、确保消防车辆通行的应急预案。这样既能充分利用现有空间发展经济, 又能确保消防救援车辆畅通无阻。

2.2 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

应对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普查, 对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及《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宣贯和培训。消防部队应提高服务意识, 帮助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制定、落实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制度, 定期对各单位消防设施检测员进行专业培训, 提供专业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信息, 以方便单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加强对有消防安全隐患的非消防用电线路的检查。非消防用电线路虽然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现行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中未明确规定, 但可能造成的消防隐患极大, 不容忽视。可以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四款“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3 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教育

针对有的单位领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员责任心不强的现象, 定期组织各单位消防负责人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贯, 经常性地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教育, 加强谁主管、谁负责的意识教育, 使其明确忽视消防安全的危害及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的教育可以和常规消防安全培训相结合, 使消防安全负责人既能够了解本单位及其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又能了解忽视消防安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作为负责人应如何及时有效地组织报警和自救, 从而提高整体消防安全意识, 落实各种消防安全制度。

2.4 明确规范物业管理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61号令) 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 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机构应主动向建筑产权所有者、使用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宣传、解释相关规定, 并明确规范其职责, 尤其要规范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利、义务, 使之对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起责任, 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2.5 宣传和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消防机构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手册等各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火灾扑救及火场逃生自救知识, 加强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

3 结束语

8.公共消防管理服务 篇八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火灾;现状与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各个城市的大街小巷都被公用娱乐场所覆盖,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提高了人们的精神文化,但是,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的频频发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心里恐慌感,因此,加强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管理,控制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对国家、社会、人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应该从我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改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发的对策,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共同作用,不断提高人民的安全防患意思,控制好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的风险。

1.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1.1领导及民众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公共娱乐场所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精神文化需求,但是,经营业主注重的是自己的经济效益,民众注重的是自己的精神需求及娱乐程度,二者都忽略了人身安全意识,公共娱乐场所的领导轻视了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并且没有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场所平时的消防安全检查,民众也不注重娱乐场所的安全性且自身的消防安全常识及自救常识严重匮乏,火灾一旦发生,就会惊慌失措。人们都不把消防安全工作当作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来对待,安全事故随时都会发生,没有消防安全意识就极容易造成人员的伤亡。

1.2公共娱乐场所的格局设计不规范,安全通道设置不合理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是根据商家自己的设想而建,既没有合理的安全通道或安全出口的设置,又没有向消防部门申报,甚至还有一些公共娱乐场所是通过改变其他的建筑而建设,将内部格局进行私自拆设,不合规矩的建设,最终导致安全出口不符合正规公共娱乐场所的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密度是非常大的,有的经营者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从而在通道上增加座位,严重影响人们的通行,当安全事故发生后,人群将难以疏散,最终造成严重的损伤,辽宁阜新艺苑歌舞厅火灾事故的发生就是严重的教训。

1.3公共娱乐场所的线路问题

公共娱乐场所的特点是灯饰种类多、音响设备数量大。这就会使其电功率比其他场所要高很多,部分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电路布设不合理的现象,如:电线老化而未及时更换或维修、电线的滥用滥接、用铜丝替代保险丝等等,这些都特别容易造成电路短路而引起火灾。

1.4公共娱乐场所装修材料的问题

大部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都是塑料、木材、纤维等可燃性材料,这些材料是完全经不起明火考验的,从而导致火灾负荷直线上升。

1.5明火难以控制

电影院、KTV、歌舞厅、夜总会等这些公共娱乐场所聚集的人群一般都在晚饭后相对比较多,饮酒后的人们兴奋度都比较高,容易忽略自己的行为,将烟头到处乱扔,大量烟头的聚集就会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进而引发火灾事故的发生。

1.6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措施缺乏力度

虽然我国公安消防部门每年都会开展公共娱乐场所的专项治理,尤其是对已发生火灾事故的公用娱乐场所,但是,由于专项治理的特点是:阶段性强、具有突击性,因此,在治理工作结束以后,火灾隐患问题的反弹现象比较常见,这就使共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问题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之中。同时,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措施力度不够,存在重视城区、白天,忽略农村、夜晚的问题,对于一些比较隐蔽的娱乐场所存在漏管现象,从而滋生了火灾隐患。

2.改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对策

2.1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严格培训公共娱乐场所的全体工作人员,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必须熟知消防安全知识,如:会使用常见的灭火器、会疏散人员,会根据起火原因及时扑救等。同时,要对广大群众宣传安全知识,充分利用电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开展公共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报导,从而引起人们对火灾隐患的关注,通过电视广告、公益广告来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安全常识,从而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以及自己能力。

2.2严格把守消防审核关

严格把守消防审核关是改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一项根本措施,坚决不批准那些不符合规范而设计的公共娱乐场所工程;加强公共娱乐场所建设期间相关设施的监督与管理,要按规范布设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通道及出口,合理的铺设电线电路;严格把守建筑材料的质量,不能让经营者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而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关口的把守工作,禁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开业。消防安全部门要严格把守各项审核关口,将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从本质上减少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隐患。

2.3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

为了实现公共娱乐场所的长治久安,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各级政府要相互配合,共同作战,严格把守各个关口,只要有一个关口不通过,就必须实行全票否决制。每个部门的证件发放要以消防安全为前提去考核,只要该场所的消防安全没有做到位,就坚决不给予证件发放。同时,在实行专项治理时,要将农村及隐蔽的公共娱乐场所纳入治理整顿范围之内,防止漏管,加强夜间公共娱乐场所的治理。第二,加强长效管理力度,各个地方要明确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监管权限,定期号召公共娱乐场所负责人开展安全会议,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从而加强消防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第三,建立社会化管理机制,通过全社会人民的共同作用一起监督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从而充分的发挥主管职能作用,同时,提倡广大群众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举报,充分依靠群众的力量,共同协管消防安全。

为了改善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火、灭火措施,从而有效的减少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郭增辉,郭慧平,王琳.公共娱乐场所防火对策探讨[J].消防科学与技术(增刊),2007,26(8):213-215.

[2]张心亚.公共场所消防工作刍议[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0,13(9):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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