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

2024-08-18

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精选12篇)

1.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 篇一

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民初字第 号

你单位诉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年 月 日前向本院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开户银行:,账号:。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年 月 日

要点

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经审查决定受理后,通知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有两个作用:

第一,它表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立案审理该纠纷,它表明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启动。

第二,它明确告知原告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活动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案件庭审材料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请求重新鉴定、调查、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等。原告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义务。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向原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告知原告的权利、义务。

葵花市水民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0)葵法民一(民)初字第7号

书虫:

你(单位)诉冲虚动物侵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及有关证据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本案的承办法官、书记员以及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审法官是本院审判员晴烟。你若有法定理由申请回避的,可以向本院提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作为原告,你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3、上述第1、2项告知的当事人的权利,我院在开庭审理时不再告知,谨请注意!

4、你(单位)应在二0一0年六月十四日前向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递交身份证明(属于企业的,应当递交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属于个人的,应当递交《身份证》)。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本项要求的内容如已在起诉时即已完成,则可省略);

5、你(单位)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有关书证,我院连同诉状副本一起发给被告;被告如提供书面答辩的我院会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你(单位),被告若同时提供书证的,我院也会将书证复印件发送你(单位);

6、你(单位)除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外,尚需向本院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果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本院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本院确定。申请应当写明需收集什么证据、你(单位)收集有什么困难以及收集证据的线索或途径;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也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常住地址以及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

7、为公正审理本案,本案承办法官在非庭审场合不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接触,请予以合作。此外,如你(单位)在非庭审时有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供或有有关本案的意见需向本院陈述,请与主审法官晴烟联系,联系电话是:000-881155661转000-88775566。

8、本案若日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当事人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权利;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签名,后寄回我院)。

葵花市水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2.检察建议助力规范案件受理 篇二

“你们这份检察建议提得好啊,以后我们送案你们受案都方便了,我们一定会给每个侦查员复印一份让他们做参考的”,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在接收中卫市检察院向该局发出的案件受理检察建议书时这样说道。

该院在长期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存在未附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未附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移送的涉案物品不符合密封保存要求等不规范情形,特别是存在各个案件承办人所办理案件出现的问题均不尽相同的情况。

鉴于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环节应当报送的审查材料没有具体规定,该院结合本院案件受理的具体要求向中卫市公安机关发出案件受理《检察建议书》,从卷宗装订、涉案款物的移送、视听资料的制作要求、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说明的格式、移送日期等9个容易产生不规范行为的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加以注意,以其方便侦查人员整理案卷材料。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中卫市公安局迅速印发给了各局刑侦部门、经侦部门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对照检察建议对案卷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没有疏漏方才移送,在方便侦查人员规范整理案卷材料的同时解决了检察机关案件受理難以规范的难题,取得了双赢的效果。(文/张莉 刘雪梅)

3.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 篇三

------------------××××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供通知赔偿请求人用)

(××××)××法赔

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你(或你单位)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为由,要求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经审查,你(或你单位)的赔偿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立案。(如有事项需通知当事人,写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年××月××日

(院印)

4.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 篇四

(××××)××法委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你(或你单位)因……(申请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一案,……(写明不服××××机关×字×第号决定,或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逾期未作决定,或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等情况)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你(或你单位)的早请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如有事项需通知当事人,写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年××月××日

5.行政案件的庭审 篇五

关键词:行政诉讼;庭前准备;法庭调查

行政诉讼的本质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进而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和发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化解行政管理相對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行政诉讼的价值在于:①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②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自由,包括关于人身权的自由,关于财产权的自由,关于行为权的自由;四、秩序,包括实体秩序和程序秩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依法裁判不调解原则。要充分、全面地实现行政诉讼的价值,在《行政诉讼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搞好行政案件的庭审至关重要。笔者试就行政案件的庭审(包括向前延伸的庭前准备环节和向后延伸的庭后工作环节)谈一些浅见。

行政案件的庭审可以分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与辩论、评述与宣判、庭后工作四个大的环节。

一、庭前准备环节

庭前准备环节是为开庭审理作好准备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明确举证责任,庭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的焦点,合议庭成员了解案情并明确分工。

在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如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应举证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应举证证明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及权利的被侵害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为了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当告知原告可以提供证据、依据反驳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②举证的期限。超过举证期限不得再补充举证,有正当理由的除外。③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①被告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③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包括申请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向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①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依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②举证的期限。超过举证期限不得再补充举证,有正当理由的除外。③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法律后果。

在原告、被告、第三人举证的基础上,合议庭组织召开预备庭:①告知各方当事人不得在正式开庭时提出预备庭期间未提出的证据,有正当理由的除外。②各方当事人互相交换证据。③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证据、依据是否有异议。④归纳出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作为开庭审理的重点。开庭审理时应以预备庭期间提出的证据为举证、质证、认定的对象;围绕争议的焦点,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进行。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现行模式的庭前准备环节:往往是主审人积极介入相关的工作,合议庭成员不介入,直到开庭审理时才介入。要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必须要求合议庭所有成员从庭前准备环节就同时介入:①主持召开预备庭。②阅读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全面了解案情。③根据案情及争议的焦点,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的分工。

二、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

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是行政案件庭审的核心环节,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1)对于行政作为案件,首先由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然后由原告陈述请求及理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由第三人陈述诉讼主张,再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进入举证、质证、认证。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由第三人陈述诉讼主张,再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进入举证、质证、认证。

(2)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没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审查其他内容即可认定不具备合法性。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审查其他内容即可认定不具有合法性。③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④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⑤是否滥用职权或者显失公正。

(3)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明的效力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影响进行小型的辩论。

(4)对证据证明的内容明确、充分,各方当事人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可以一证一质一认,对证据证明的内容不充分,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要与其他证据互相配合、互相印证的,可以多证多质一认。在诉讼中,法官应明确阐述确认的证据证明了什么事实,并进行充分的说理。既要立论——说明确认什么,为什么予以确认的道理;又要驳论——说明不确认什么,为什么不予确认的道理。通过充分的说理,清晰、详尽地展示证据在法官心中得到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思维过程。同时还应加大当庭认证的力度,除了证据疑难、复杂,必须休庭评议的外,都应当当庭认证。这样既强化了庭审功能,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又体现了公正与效率。

(5)合议庭应组织、引导各方当事人在质证的小辩论和认证确认的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围绕争议的焦点,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全面、充分地进行综合辩论。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应当归纳出各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内容和有争议的内容,同时提出应当在辩论中辩明而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及的内容,引导各方当事人在下一轮辩论中补充发表意见,如比循环至无新的意见发表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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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过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具有合法性的,合议庭可以进行一定的协调工作。这里的协调并不违反依法裁判不调解原则。调解是以处分权为前提,而协调并不要求任何一方处分自己的职权或权利。协调是通过合议庭的工作,使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促使被告主动改变其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地救济或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行政爭议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评议与宣判环节

评述与宣判环节是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是整个庭审活动的高潮。高质量的评述和宣判,会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充分说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评述应阐明以下内容:

本案的事实、证据、依据,要注意避免与认证说理的过多重复而造成庭审时间的拖延、效率的降低。

各方当事人在辩论中争议的内容的评析,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采纳及理由,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及理由。要总结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引导各方当事人充分衡量争议所依据的事实,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规定,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基础阐述理由。

详尽地阐明裁判结论赖以形成的逻辑推理过程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评述应当规范、全面、详尽,向各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充分说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四、庭后工作环节

庭后工作环节是庭审的向后的必要延伸,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维护裁判的权威性,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1)告知各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如裁判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确保裁判的权威性和生效后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履行、执行。

(2)对于在庭审中发现的被告的较为普遍、严重的问题或不足,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促使被告建章立制,规范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江必新、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2]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诉讼程序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3]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

[4]董治良.《中国行政审判研究》.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作者简介:

黄志勇(1972.06~),男,现任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历任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大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6.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 篇六

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不断规范和发展阶段,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正、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应该逐步规范。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已出现了这些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经研究,对上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7.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 篇七

法发(1992)38号发布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8.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 篇八

(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现状

近年来,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民法与行政法日益渗透并相互结合,导致司法实践中民、行交叉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具体形式: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以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重的案件。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摸索尝试着以下几种处理方式:①先行处理,具体可分为先行后民、先民后行和先到先得三种处理方式。行政与民事之间谁先谁后的问题是由所需要解决问题本身的逻辑次序决定的。②一并审理。即将数个性质不同但却相互关联的争议纳入到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的处理模式,具体分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③并行处理,即法院民庭与行政庭分案同时审理,当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产生,但处理结果却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这一处理方式。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①诉讼周期长,当事人诉累沉重;②判决相互矛盾,损害司法权威;③诉讼程序随意,混乱救济渠道;④法官相互推诿,出现管辖空白;⑤司法资源浪费,降低诉讼效率;

二、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尚不完善,行政诉讼长期处于附属地位,还没有形成独立的诉讼体系。对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如何管辖的问题,立法上也较少有明确的规定。立法不完善,民事法规和行政法规相互交叉和渗透成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现状中存在的最根本原因。其次,行政权扩张,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联系日趋紧密。随着国家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张,行政权已逐渐渗透到传统的私权领域,而大量民事法律规范须借助行政权的介入才能实现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以致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密不可分,产生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第三,审判机制缺陷,管辖制度和再审制度无法使纠纷彻底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往往比单纯类型的诉讼更为复杂,加之不同审判部门之间管辖制度协调缺位、法官考虑问题角度不同、再审制度冲击二审终审制及案件既判力等,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更难得到彻底的解决。最后,民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产生了必要的诉讼次数。

三、“一并审理”模式的探讨及构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为审判实践中解决民、行交叉的问题奠定了良好的法理基础,但该条文仅限行政裁决,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存在着明显不同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应当采用“一并审理”模式时,但必须克服目前实践中各行其是的弊端,积极研究和完善“一并审理”这一诉讼制度。

(一)完善法律适用

1.修改完善“一并审理”模式诉讼程序

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具体行政行为衍生出各种表现形式,仅以行政裁决违法作为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并不十分妥当。建议将一并审理的范围扩大至所有涉及民事、行政争议的案件,同时修改民事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开展一并审理的原则,即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就可依职权决定合并审理而不必征求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这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并不矛盾,否则,设置过多的前提条件,“一并审理”模式就会难以开展。

2.细化法院立案管辖规则

当相互关联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时,必须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以民事争议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民事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为要求,并且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为条件确立管辖法院,一旦发现涉及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立即移送至行政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同时建立法院立案审查环节内部案件移送制度,在立案阶段凡涉及民事与行政交叉的案件,必须全部移送到行政庭统一审理,以实现“一并审理”诉讼的模式。

3.厘清当事人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并非完全相同,在行政关系中享有行政诉权的当事人并不意味着同时享有民事诉权。因此,当事人必须以行政诉权为前提,同时符合民事、行政诉讼的其他起诉条件,才能享有民事、行政争议案件“一并处理”模式下的合理的当事人主体资格。

4.明确裁判原则和法律引用原则

“一并审理”模式以一并判决为原则,分开判决为特殊。对双方当事人均能按时参加诉讼,解决争议纠纷的,采取一并判决的处理结果。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的案件,为防止行政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可以先行处理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审判后,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根据“一并审理”的复合性特点,法院审判除了可以适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外,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二)重配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也不尽相同。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在行政诉讼中则适用行政机关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合并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以不影响民事、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前提,可以分别适用两种举证责任原则。

(三)调整当事人实体权利

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享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放弃、转让、变更自己的实体民事权益。因此,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合并审理的过程中,当行政政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则可以享有处分权。

(四)创建调解协调制度

因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性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调解原则贯穿始终,而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除外)却不适用调解,目前大力推行的也是行政协调机制。而作为“一并审理” 这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时,法院可以创建调解协调制度,以民事诉讼部分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诉讼部分使用协调原则为审理模式和结案方式。

参考文献:

[1]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90-98页

[2]邵明石、王兆雷:《行政、民事交叉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108页

9.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 篇九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

()档案听字〔 〕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请你(单位)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听证会地点:。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听证主持人。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请于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申请。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听证会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印章)年 月 日

10.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 篇十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 集体研究审理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各股、队、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规 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工作意见》(邵政综[2007]110号)文件精神,我所制定了《邵武市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制度》、《行政处罚案件案例参照制度》、《行政处罚执法回避制度》、《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制度》等九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制度

通知

抄送:市运管处 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 市交通局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办公室

2008年2月18日印发

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行政处罚案件应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一律不得实施当场处罚执法行为,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避免小吏大权,超级行使执法权和因处罚不当造成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 建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加强对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工作的领导。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副所长担任,委员由所务会成员、综合执法室人员以及交通局具体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组成。案件审理时,案件主办人员、相关股队长列席参加案审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案件审理办公室,设在本所综合执法室,负责案件审核、审理、立卷、归档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根据《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的规定,结合运政行政执法实际,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分为四个阶次,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 处罚四个裁量等级阶次。

第五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不同,把行政处罚案件划分为四个层次集体研究审理:

1、不予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员,分管稽查的所领导参加研究决定。

2、减轻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员、本所综合执法室人员、对口业务股队负责人、以及分管稽查的所领导参加研究决定。

3、从轻处罚案件由所长召集所长办公会议以及案件主办人员、综合执法人员参加研究决定。

4、从重处罚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研究决定。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稽查稽征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认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先提供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经综合执法室初步审查后再依照本制度第五条之规定提请本所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提供讨论研究的材料应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证据;(三)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额度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经过集体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室)督促落实案审后的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案例参照制度

一、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透明度和案件审理效率,本所建立道路运输违法案例库,实行案例参照制度。

二、办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入库案例作出合适的裁量,体现“同案同罚”的原则。

三、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并纠正违章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屡教不改,多次违章,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出现同案不同罚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集体研究同意。

行政处罚执法回避制度

一、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必须回避。

二、实行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有关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三、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制度

一、权力告知。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依据公开。道路运政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行政执法自由载量有关规定即《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执法程序等已在《福建省交通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运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结果公示。每月由所综合股在本所的政务公开栏公布当月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处罚结果、执行情况,并留存备案。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运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运政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或行政检查权等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象指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第三条 运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核、评比以及任用相结合。

第五条 本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的审查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主管局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运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实不清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违反“一事不再罚”规定,对当事人重复罚款的;

(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七)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专用单据的;

(八)违反听证程序规定,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应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九)未依法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或行政检查权等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由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一)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

(二)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

(三)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提出错误方案或意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 法行政行为发生的,由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一)不报请批准直接作出决定。

(二)不采用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由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一)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

(二)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

第十条 未发现或不纠正承办人提出的错误方案或意见的,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审核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未发现或不纠正审核人提出的错误方案或意见的,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责任按下列方式追究:

(一)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的,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离岗学习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暂停职务、学习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警告、记过。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调离执法岗位、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

(四)因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收贿造成错案,且 产生较大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调离执法岗位、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追究执法责任:

(一)处罚不当,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处罚不当,已自行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责任人员。

第十五条 依照本制度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责任的认定、处理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本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申诉人。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被追究执法责任的个人在当工作考核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因不当和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国家赔偿后果的,除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外,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能分离

1、内外勤人员职能分离

稽查外勤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对有违法违规的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暂扣的牌、证、车辆应开具暂扣凭证,3日内移交内勤人员处理。稽查内勤人员对外勤人员移交的证件、车辆进行核对登记,做好保管工作。对外勤人员移交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公开处罚结果,做好处罚台帐登记、案件立卷归档工作,每月定期与外勤人员进行核对暂扣的车辆、牌证及处理情况。

2、听查分离

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该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会,调查人员与主持听证程序的工作人员相分离。

3、罚缴分离

稽查人员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之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代收罚款的,稽查人员应开具省级财政部的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代收的罚款三日内上缴本所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统一上缴国库。

二、跟踪督办

本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审理办公室(执法综合室)要对审理决定的下达、通知、执行、或申请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与反馈。

三、外部监督

本所适时邀请廉政监督员、行风监督员、上级法制工作人员等参加本所行政执法工作座谈、听证等,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备案审查制度

1、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所各股室办理的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重大案件,在本所做出决定并执行后3日内,必须向市法制 办和市交通局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确定为:

(一)、案件案值三万元以上的;

(二)、案件产生后果严重的;

(三)、在我市有重大影响的及涉外的案件;

3、本所各职能股室,现场处罚的案件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一个月内向我所综合执法室备案。

4、凡是本所各职能股室在行政执法中有移送的案件和接受移送的案件的必须在交接后的3日内进行备案。

5、凡本所被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案件应在接受通知的3日内向市法制办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6、本所各职能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在3日内向市法制办备案。

7、本所办理的案值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3日内向市法制办和市交通局备案。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全体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的内容。

1、自由裁量的合法性。以行政裁量中的行政行为是否 以法律、法规为标准作为本项考垓的标准;

2、自由裁量的公平性。以行政自由裁量中的行政行为是否公平作为标准作为本项考垓的标准;

3、自由裁量的公开性。以行政自由裁量中的行政行为是否对外公开作为标准作为本项考垓的标准;

4、自由裁量是否严格按阶次裁量操作。以行政自由裁量中的行政行为是否按阶次裁量操作作为本项考垓的标准。

二、加强法律素质的考核。把法律素质作为干部任免、岗位轮换的内容之一,对于不具备基本法律素质或经过培训没有提高的,不予提拔、任用,直至调离执法岗位。

三、聘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企业代表、民评代表、老干部等社会各界人士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廉政、依法行政监督员,每年组织对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工作监督评议,并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四、各类执法人员要遵守行政执法制度的情况,并列入年终评议考核内容。

五、实施依法行政一票否决制度,对在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考核中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落实,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一、诚信档案建立的对象。

1、本所在行政执法中,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自由裁量处罚的案件和行政相对人;

2、本所在行政执法中,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强制的案件和行政相对人;

二、诚信档案建立的内容。

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诚信档案应在案件结案后三日内建立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

2、诚信档案应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常住地址及在本所行政案件中相对人所犯违法行为的轻重及当事人对所违法事实的认识情况;

11.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 篇十一

【发布文号】农政发【2014】3号 【发布日期】2014-05-06 【生效日期】2014-05-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农政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按照《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 2.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农业部

2014年5月6日

附件1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公开主体)农业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的司局牵头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公开工作由承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内有关司局负责。农业部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公开原则)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门申请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公开内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二)案件名称;

(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主要违法事实;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第六条(例外条款)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农业部本级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司局按程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第七条(禁止条款)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第八条(公开方式)农业部各司局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农业部网站予以公开,可以同时通过农业部公告、公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含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可以同时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公开时间)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十条(协调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第十一条(考核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十二条(权利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监督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2.行政审批受理书通知书 篇十二

编号:

贵单位关于 申请事项,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属第 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准予受理;请于 年 月 日到本受理窗口领取。第二种情况: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补充(正)有关材料。

补充(正)材料如下:

第三种情况: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不实)材料,不予受理。

第四种情况:该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年**月**日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书通知书

编号:

贵单位关于 申请事项,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属第 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准予受理;请于 年 月 日到本受理窗口领取。第二种情况: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补充(正)有关材料。

补充(正)材料如下:

第三种情况: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不实)材料,不予受理。

第四种情况:该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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