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2024-10-10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共9篇)

1.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篇一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1、学校安全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和自救自护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安全教育制度是学校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和教育优势,对师生进行各种安全常识和安全法规的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3、大力宣传党的安全方针和国家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努力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4、学校安全宣传教育要坚持集中宣传和平日宣讲相结合,做到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人人讲安全。

5、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对师生的安全宣传教育应包括交通、消防、用电、校内外活动、食品卫生、健康、防疫、人身安全防范等各方面的内容,并在学校教学计划中占有一定比例。

6、利用“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唐山镇实验小学

2.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篇二

本章着重介绍G M P、SSO P、H A C C P、ISO 22000四种国际通用的认证体系, 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在必须执行国家食品生产许可政策的同时, 还应更多的了解其它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加快企业发展的步伐。

一、GMP认证

G M P是G ood M 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 中文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 是一种特别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适用于制药、食品的行业, 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 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 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加以改善。

G M P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湿件、硬件、软件。湿件是指人员—需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所有工作人员均需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G M P知识培训;硬件指厂房、设施与设备—厂房设施要符合G M P洁净级别要求, 生产药品时必须在洁净区内生产, 使用的生产设备要求先进性与适用性相结合, 设备易清洁, 不得与药品发生任何变化 (一般均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软件指组织、制度、工艺、操作、卫生标准、记录、教育等管理规定—必需制定完善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记录凭证类文件, 它包括了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物料、验证、销售、厂房、净化系统、行政、卫生、培训等各方面。

随着G M P的发展, 国际间实施了药品G M P认证。我国卫生部于1995年7月11日下达卫药发 (1995) 第35号“关于开展药品G M P认证工作的通知”, 同年, 成立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 建立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 M P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承办药品G M P认证的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 M P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G M P认证由美国在60年代发起, 当初除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 M P外, 其他如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洲、中国等国家均尚采取劝导方式辅导业者自动自发实施。食品G M P一半是指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硬件设施、加工工艺和卫生质量管理等的法规性文件。企业为了更好的执行G M P的规定, 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加工品种和工艺特点, 在不违背法规性G M P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良好加工指导文件。G M P所规定的内容, 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二、HACCP认证

H A C C P是英文“H azard A nalysis C ritical C ontrol Point”的首字母缩写, 中文名称为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是一个为国际认可的、保证食品免受生物性、化学性及物理性危害的预防体系。H A C C P体系是一种建立在良好操作规范 (G M P) 和卫生标准操作规程 (SSO P) 基础之上的控制危害的预防性体系, 它的主要控制目标是食品的安全性, 因此它与其它的质量管理体系相比, 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影响产品安全的关键加工点上, 而不是将每一个步骤都放上很多精力, 这样在预防方面显得更为有效。该体系由7各方面的内容组成:进行危害分析 (H A) 和确定预防计划措施;确定关键控制点;建立关键限值;监控每个关键控制点;建立关键限值发生偏离时可采取的纠偏措施;建立记录保存系统;建立验证程序等。它作为一种科学的、系统的方法, 应用在从初级生产至最终消费过程中, 通过对特定的危害及其控制措施进行确定和评价, 从而确保食品的安全。其重点在于预防而不是依赖于对最终产品的测试, 它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被国际权威机构认可为控制由食品引起的疾病的最有效的方法。

H A C C P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 在开发航天食品时开始应用H A C C P原理。H A C C P概念的雏形是1971年由美国国家食品保护会议上首次被提出, 1973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 A) 首次将H A C C P食品加工控制概念应用于罐头食品加工中, 以防止腊肠毒菌感染。

2002年5月20日, 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强制推行H A C C P体系。这一强制性标准包括2002年5月20日起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规定》及配套文件, 目的在于与国际通用食品卫生注册管理水平接轨。 (这一强制性标准取代了从1994年一直沿用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列出的卫生注册必须接受H A C C P体系评审的产品目录中包括罐头类、水产品类、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共六大类。)

2002年5月20日起凡属以上类型的食品企业新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必须先通过H A C C P体系评审。因此前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许可的企业, 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H A C C P体系的建立并通过评审。

每次卫生许可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 已经获得认证的企业必须在复检时通过H A C C P体系评审。这意味着他们分别有一年或两年的过渡期, 但尽管如此, 至迟到2004年底, 所有的涉及前述六大类出口产品的企业都必须跨过H A C C P这道门槛。

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印发《食品企业H A C C P实施指南》。要求各地卫生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 积极鼓励并指导食品企业实施《指南》。

三、SOSOP认证

SSO P (Sanitation Standard O peration Procedures) 市卫生标准操作程序的简称。是食品企业为了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 在卫生环境和加工要求等方面所需实施的具体程序。SSO P至少包括8个方面:加工用水和冰的安全性;食品接触表面的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洗手、消毒和卫生间设施;防止污染物 (杂质等) 造成的不安全;有毒化合物 (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等) 的贮存、管理和使用;加工人员的健康状况;虫、鼠的控制 (防虫、灭虫、防鼠、灭鼠) 。SSO P计划一定要具体、切忌原则性的、抽象的理论, 要具有可操作性。

二十世纪90年代, 美国频繁爆发食源性疾病, 造成每年七百万人次感染和七千人死亡。调查数据显示, 其中有大半感染或死亡的原因与肉、禽产品有关。这一结果促使美国农业部 (U SD A) 重视肉、禽产品的生产状况, 并决心建立一套涵盖生产、加工、运输、销售所有环节在内的肉禽产品生产安全措施, 从而保障公众的健康。1995年2月颁布的《美国肉、禽产品H A C C P法规》中第一次提出了要求建立一种书面的常规可行程序—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SSO P) , 确保生产出安全、无掺杂的食品。同年12月, 美国FD A颁布的《美国水产品的H A C C P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了SSO P必须包括的八个方面及验证等相关程序, 从而建立了SSO P的完整体系。

SSO P指企业为了达到G M P所规定的要求, 保证所加工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指导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如何实施清洗、消毒和卫生保持的作业指导文件。它没有G M P的强制性, 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性文件。G M P的规定是原则性的, 是相关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SSO P的规定是具体的, 主要是指导卫生操作和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 相当于ISO 9000质量体系中过程控制程序中的作业指导书。制定SSO P计划的依据是G M P, G M P是SSO P的法律基础, 使企业达到G M P的要求, 生产安全卫生的食品是制定和执行SSO P的最终目的。G M P、SSO P控制的是一般的食品卫生方面的危害, H A C C P重点控制食品安全方面的显著性危害。SSO P与G M P是H A C C P的前提条件。

四、ISO2000体系认证

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 各国纷纷制定了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但是, 各国的法规特别是标准繁多且不统一, 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难以应付, 妨碍了食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为了满足各方面的要求, 在丹麦标准协会的倡导下, 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协调, 将相关的标准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整合,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5年9月1日发布的最新国际标准:ISO 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 即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政策和原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保持和管理评审。ISO 22000的目的是让食物链中的各类组织执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其范围从饲料生产者、初级生产者、食品制造商、运输和仓储工作者、转包商到零售商和食品服务环节以及相关的组织, 如设备、包装材料生产者、清洗行、添加剂和配料生产者。

ISO 22000是该标准族中的第一个文件, 该标准族将包括下列文件:

ISO/TC 220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2005应用指南, 于2005年11月发布。

ISO/TC 220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将对ISO 22000认证机构的合格评定提供协调一致的指南, 并详细说明审核食品安全体系符合标准的规则, 于2006年第一季度发布。ISO 22005, 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和发展的一般原则和指导方针, 他将立刻作为一个国标标准草案运行。ISO 22000和ISO/T22004是ISO技术委员会ISO/TC 34 (食品) 的工作小组的W G B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开发的, 来自23个国家的专家参加了工作小组, 还有一些国际组织以联络员的身份参加, 除了食品规范委员会外, 还包括欧盟食品和饮料行业联合会和世界食品安全组织等, 他们参加了ISO/TS22003的开发。

ISO 22000规定了一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并结合公认的关键元素, 以确保从食品链至最后消费点的食品安全。通过ISO 22000认证的企业是按照要求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 因此, 其生产的食品是优质和安全的, 消费者可以放心的选购使用。

摘要: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是实现人类“农田到餐桌”、放心消费的重要保证体系安全食用、安全引用、放心消费的重要保证体系。国际通用的GMP、SSOP、HACCP、ISO22000认证等都是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的一系列措施。

3.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篇三

非煤矿山具有点多面广,绝大多数属于非公小型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因此,历来是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如何对矿山加强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六个方面:

1、法规建设滞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颁布,同年11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颁布,1993年5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颁布、实施。虽然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启动较早,已经颁布10多年,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缺乏系统性。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矿山安全法》等一些法规、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亟需修订和补充。

2、监管体制不健全。为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普遍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施了非常严格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力量普遍很强。而我国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变动频繁,工作连续性差,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制。另一方面,专职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人员非常少。一些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甚至基本的交通工具都没有,电话费都无法保障,现场检查执法非常困难,监管力量薄弱。

3、企业管理水平不高。(1)绝大多数小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经济效益差;(2)设计不正规,采矿工艺落后;(3)装备水平低,采用手工和半手工作业,本质安全化程度低;(4)内部管理工作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管理机构和人员;(5)业主素质普遍较低。小矿主对国家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生产知识普遍了解不多,自身素质较差,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为追求最高利润,不顾矿工生死,尽可能减少投入,导致矿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

4、中介机构不成熟。中介机构在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中,充分利用其中立、客观的特点,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负责绝大部分技术性强的认证、评估、检测、鉴定工作,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和培训。在我国,安全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有关法规还不健全,缺乏约束力,中介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远未达到要求,短时间内还不能适应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

5、安全培训亟待加强。职业安全技术培训在保护从业人员免遭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矿山从业人员,特别是小矿山的从业人员主要以农民工为主,他们文化素质明显偏低,安全意识低、安全生产工作技能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就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率也较低,先上岗后取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安全生产培训无论工作机构数量,还是培训质量都很难保障工作需要。

6、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脱节。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与工伤风险相对应的费率机制。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少而粗,致使低风险的企业缺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积极性,而高风险的企业并没有因为参加工伤保险而激发事故预防的积极性。

由于非煤矿山存在这些问题,本质安全程度低,多年来伤亡事故一直处于多发状况。据2001~2005年统计分析,全国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在各类事故中位于道路交通、铁路交通、煤矿、火灾之后,居第五位,在工矿事故中仅次于煤矿居第二位。

二、通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为进一步搞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当前应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为载体,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强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高矿山开采技术含量,淘汰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事故隐患严重、没有整改能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条件差的小矿山,使矿山企业朝规模化、规范化、管理有序的方向发展。具体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领导,协同监管。把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作为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矿山平安的主要载体,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从多方面着力加强对矿山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一是建立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机构。在省、市两级成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申办工作的领导。二是制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全省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同时,积极协同国土资源厅、公安局联合向矿山企业发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整治的通知。三是召开有关部门矿山安全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席会,分析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四是全力以赴。省、市安监局作为矿山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经常召开矿山申请办证工作分析会,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办证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堵疏结合抓发动。一是营造宣传氛围,让业主明白申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召开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开采现场会、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会、矿山安全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动员会、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督办会等会议,培育典型,示范带动,逐步调动矿山企业主办证的积极性。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矿山的巡查,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防已关闭和无证开采矿山“死灰复燃”,并采取集中联合整治和各有关部门依据自己职责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办法,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三是抓住关键环节,促使矿山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紧紧抓住矿山爆破作业火工材料供给这个“关键”不放,暂停对矿山企业火工材料供应,消除矿山业主侥幸心理和等待观望思想,再根据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进度,对不积极进行整改、不自觉申办矿山安全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材料供应,限期整改,促使企业加快办证步伐。

3、推广先进技术,联合抓技改。从实现机械化入手,从根本上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解决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安全问题。实行规模化生产,走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开采的路子。一方面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矿山企业联合改造。另一方面,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关闭和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此外,针对矿山企业自己爆破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的问题,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组建爆破服务公司从事专业爆破作业,建设规范化民爆储存仓库,购置民爆器材安全运输专用车辆,组织专业爆破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所有矿山企业可不再直接进行爆破作业,统一由爆破公司负责。

4、严把申办关,着力抓好申办工作。根据国家安监局《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要求申办企业要实现“五个百分百”(即员工保险、安全设计、设备检测、企业法人、矿长、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安全评价达百分百)。要求各矿山企业除配备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外,还必须配备或者聘用专职的矿山工程技术员,对矿山开采作业进行技术指导,从而有效地保障矿山按规范开采。安监局人员经常深入矿山指导企业做好申办的软件和硬件,帮助企业联系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对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使矿山企业具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保证申办的质量和进度。同时,严格把好资料和现场审核关,逐条对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新的管理要求,修订申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为申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对把好高危行业安全条件准入关,预防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颁布就实施,留给矿山企业进行准备的时间有限,加上目前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给发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矿山安全评价是在特定时间内开展的工作,只能代表评价时矿山的状态,而矿山生产是动态的,每次爆破以后都有可能形成危石和险石,产生新的危险隐患。还有,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安全许可没有涉及到矿山的规模、布局等要求,如何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这又是一个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我认为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进行。应该有鼓励性的政策,使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矿山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考虑优先得到认可。(2)鼓励推行质量安全标准化,引进企业自身持续改进抓安全的办法,解决矿山动态安全的问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重点要强调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安全,完善自我约束。(3)严格矿山开办的程序。规定矿山企业在办理相关矿山规划、选址等手续之后,必须委托具备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开采总体设计,由设计单位出具《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或《矿山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且必须经过安全、矿管、公安、规划部门及若干矿山工程技术专家联合进行评审。安全部门重点对《矿山开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生产专篇”进行审查批准。凡新办矿山(含采石场)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矿山安全“三同时”工作,进一步提高矿山市场的安全生产准入关,消灭新建矿山出现安全设施不齐全的现象。(4)严格审批条件,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坚决不发证,不准生产。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鼓励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兼并、联合,走集约化生产道路,进一步提高办矿水平,从源头上遏制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

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篇四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学校稳定和正常秩序,我校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一、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的领导。学校一把手对消防安全教育负总责,并分工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教务、公安、总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党和国家颁布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事故案例通报,本校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守则、操作规程等,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充分认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重要性,增强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三、运用典型案例分析,举办短训班,岗位培训及会议报刊、橱窗、广播、电视、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学期开始及期末、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重大节假日、集会等时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对新招职工(含临时工)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特殊工种(如锅炉工)要重点培训,必须持证上岗。重点安全部位的有关从业人员、专兼职义务消防队员每年进行二次以上的专业培训和演练。积极派送有关人员参加以公安消防安全为内容的业务培训。

5.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篇五

一、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院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中层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并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不同班级学生的特点进行安全教育,通过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班会、讲座、演出等形式,按照“年有安全月,季有安全周,月有安全日”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

三、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总体工作计划、学院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或纪念日、环境、季节进行防盗、防抢、防骗、防火、防病、防溺水、防洪、防性侵害等安全宣传教育。

四、每年对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实习实训、外出见习或写生、放假前均要进行相关团体的安全教育。

五、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应按照签定的责任书,认真落实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针对防火、防洪、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

6.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篇六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订此制度。

一、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二、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三、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实行岗前消防安全培

训。培训内容同上。

四、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五、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7.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始行 篇七

2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下称《通知》) , 提出我国将建立由发改委、商务部牵头, 相关重要行业协会参与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不久, 商务部于3月7日公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属于审查制度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境内企业, 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其中要求, “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资并购, 商务部可终止当事人的交易, 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措施, 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该《规定》自2011年3月5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在3月5日至4月10日的45天内由公众评议, 商务部将对评议进行研究并及时反馈。

随着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近期在我国的正式建立, 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及运输服务相关行业, 物流业已被纳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这意味着我国物流业的收购行为正在迎来新的变数。虽然,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两会”期间对媒体表示, 外资并购审查并不意味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会变, 而是为了在扩大引进外资中保护国家安全。然而, 这并不能抵消外界的担忧。该项政策将对物流业的资本运作产生哪些影响?这一机制能否在有效利用外资和维护国家安全中做到平衡?我国物流业下一步的资本运作方向又在何处?近日, 本刊邀请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中国物流信息中心主任蔡进, 澳门爱普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贾雪鹿以及汉能投资集团副总裁宗小丽等三位嘉宾, 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

物流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

记者:我国为什么在现阶段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蔡进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中国物流信息中心主任) :出台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外开放的政策有所改变, 也并非限制外商进来。但国家安全是必要考虑的, 不能说对外开放就不要国家安全。此外, 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 引进外资的目的和立足点也会发生变化。从物流行业来说, 现阶段引进外资可能最主要的不仅是资金问题, 而是通过引进外资, 将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管理方式引入, 这将对我国物流业的发展产生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事实上, 外资进入中国的目的和立足点也跟以往不一样了。

宗小丽 (汉能投资集团副总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国已成为全球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非常有必要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从国际上看, 美国、加拿大、德国等也都建立了相应的外资并购管理机制。

记者:物流业为什么被纳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蔡进:安全审查的重点锁定在“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关键领域内”, 交通和物流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领域, 任何一个行业都离不开物流, 比如工业、农产品, 甚至军事。物流环节被控制住, 国家安全就会受到威胁, 这是不容置疑的。此外, 交通基础设施也直接关系国家安全, 试问哪个国家希望自己的机场和港口让外国控制?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 外商可以充分利用中国的港口、机场等设施去开展经营活动, 但不能控制住。物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显得比其他行业更为突出, 理应被放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首位。法国前总理就曾说过, 谁控制了法国流通业, 谁就控制了法国的经济命脉。事实上, 流通业的核心就是物流。

贾雪鹿 (澳门爱普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航空运输和公路运输等物流相关行业不可能全面开放, 确实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问题, 再发达的国家对于运输业都有相关的规定和限制。同时, 任何一项政策出台, 都是对行业发展重视和支持的一种表现。以前很多政策不提物流的原因, 是物流业没有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物流业纳入到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也证明国家确实越来越重视这个行业。

记者:在物流业近年的外资并购案例中, 是否出现过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蔡进:这个问题在快递业比较典型, 快递业涉及商业机密和国家经济命脉。实际上, 快递业的外资并购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对中国的经济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我们也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过相关问题。在符合W T O原则的前提下, 从政策和立法层面对此加以关注, 以便在规范、公平、公开、合理的环境下解决问题, 当前确实需要我们认真考虑, 并通过调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

遏制不良资本规范投资行为

记者: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是否会对物流业吸引外资产生影响?

蔡进:保障国民经济安全运行, 与外商投资物流领域并不矛盾。通过对外资并购实施安全审查, 有利于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实行对外开放, 因此不仅不会限制外资进入, 反而能够促进我国更好的对外开放。外商并购安全审查只是规范并购的一个程序, 影响国家安全就不能实施并购行为, 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并购, 国家不仅不限制, 还会鼓励。

贾雪鹿: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 可以遏制不良资本变相进入物流行业。但它同时也对中国的物流企业发出预警:不能再盲目寻求境外的资本运作了。

记者:新的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 是否会影响外商投资我国物流业的积极性?

蔡进:加强外商并购安全审查, 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外商在国内的经营行为, 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进一步规范、完善对外开放的一系列政策, 这是中国政府对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负责任的态度, 有利于外商投资经营与健康发展。把规范工作做在前头, 总比在并购之后出一系列问题时再找“麻烦”好。反过来, 外商也应该认识到, 这是积极的规范和疏导, 而不是限制。不能一出政策就想着是限制谁。做得好谁会限制你?如果连国家安全都破坏了, 不限制你限制谁呢?

贾雪鹿:外资不会因此降低对物流业的关注。政策出台后更规范了, 哪些钱能进来, 进入哪些行业就更加清晰。清晰的时候, 外商明确某些做法合不合乎政府规定, 资本是不是安全;而概念模糊的时候, 外资还会担心投资可能被化为不正常的行为, 反倒不敢进来。

宗小丽:外商进入中国, 分享中国经济发展和人口红利, 就要理解中国的政策, 否则只能退出中国市场。从两年前的“十大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 到今天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物流都被纳入其中, 说明国家对物流行业的关注度越来越强。从投资角度来说, 正是这样的行业才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才有相当好的投资回报机会。外资的嗅觉是非常敏感的, 外商应该会越来越关注物流业的投资机会。但出现政策壁垒后, 外商就要动脑筋:哪些可以做, 哪些不能做。

记者:安全审查制度是否会改变外资对物流行业的投资方式?

宗小丽:这可能会是外商投资方式转变的一个“分水岭”。当一个行业成为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领域, 一般都不允许外资成为控股方, 这是必然的。可能今后更多的外资倾向于参股但不控股, 外商投资是逐利的, 如果行业发展机会大, 参股总比不投资强。如果行业不发展, 100%控股也不赚钱。了解新的政策后, 外商可能更多的通过参股方式, 但仍然可以享受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利益。

贾雪鹿:应该说, 大部分外资并不希望在合资中控股, 外商希望通过投资实现资本的最大化, 30%左右甚至更低的持股比例都很理想。而希望获得中国市场的外商, 现在也没必要通过参股方式了, 因此会更倾向于外商独资。以往国内物流业有一些不大成功的外商并购案例发生, 实际上主要由于当时的政策不允许外商独资做物流行业, 必须合资。今后, 外商如果希望借助国内企业, 快速占领中国市场, 有必要寻求新的并购思路。

影响物流发展格局

记者: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 会影响物流业今后的市场竞争格局吗?

蔡进: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 不是绝对的公平, 而是在一方弱势的情况下, 更要通过政策倾斜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避免资金实力强、业务水平高的一方完全挤跨另一方, 避免形成不合理、不公平、一边倒的市场环境和垄断局面。物流业就是如此, 在我们弱势的情况下, 要通过政策的适当倾斜, 抵消掉我们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弱势, 形成公平的环境, 否则我们竞争不过, 最后市场都是外商的, 势必影响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

贾雪鹿:过去中国对外资优惠太大, 在税收、土地等方面, 对中国企业是不公平的。现在国内企业成长了, 有些甚至比国外企业发展得更好, 是时候调整到同一个起跑线上了。事实上, 外商也觉得很正常, 多年前就预期政策调整是迟早的事, 不可能一直向外商倾斜。

宗小丽:对于国内的民族品牌来说, 意味着兼并重组的利好机遇。由于外商不能再像以有那样想收购就收购, 想独大就独大, 这就为国内的民族品牌提供了战略合作和做大做强的发展机会。

记者:不可否认的是, 这一制度有可能会对行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吸引外资等方面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 政府应如何从政策实施的层面予以归避?

蔡进:《通知》提出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很好, 据说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国防科工委、科技部、农业部、国资委、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以及税务总局等多个部委和一些重要的行业协会都将纳入“部际联席会议”的机构之中。行业协会最了解行业, 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 确实应该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 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贾雪鹿:就目前来说, 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多的是观望和应对, 实质性的感受要在资本合作过程中, 遇到瓶颈时才会明确。所以, 政策的实施应该保留一个提意见的端口, 随时可以进行探讨和修改。有公开的反映渠道, 对于行业发展更加重要。同时, 物流业应该通过行业组织或是开展研讨会, 大家积极参与探讨, 提出自己的建议, 可能就会出台更加合适的政策。

中国政府审核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政策

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提出将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明确安全审查范围。

2009年6月:商务部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2008年8月1日:经过13年漫长立法进程, 中国施行《反垄断法》。该法明确规定任何经营者,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 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 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 实施垄断行为的, 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浅谈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 篇八

关键词:船舶 安全 动态 检查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而系统内部还存在若干子系统,既相对独立,又是互相联系。在安全管理上,把安全工作看作是一个多方位、多因素、动态和复杂多变的系统工程。因此,理顺安全与各个方面的关系,明确安全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严密的安全控制网络,真正做到以早为主,以防为本,早抓早防,齐抓共管,是企业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远洋集装箱船舶的现代化,大型化和高速化,给航海安全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是船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创新与探索,通过实施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进一步实现在动态中对船舶现场的安全控制,进一步规范值班人员特别是驾驶台值班人员的行为,促进并强化当值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纠正船员的“三违”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

中远集运和上远公司在中远集团“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超前防范、重在执行”的二十四字安全理念指导下,建立起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地自主管理、自主检查和自主监督的船舶动态检查制度,并以科技领先、管理创新为突破口,以强化日常动态检查、科学全程监控为手段,以超前防范,实现全面安全为目的,在所属船舶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运用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实现船岸信息交流与共享,使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和跟踪化,从而真正、有效地提升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海上航行的本质安全。

一、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实质

安全管理的动态原理体现在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对象、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动态变化上,同时,组织的目标以至管理的目标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有效的管理是一种随机制宜的管理。动态管理要求管理者不断更新观念,避免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思想和方法。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主体和对象是船舶和船员,均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随机制宜就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航区、气象、设备、人员等),随机抽调检查人员,按船舶营运实际节奏科学安排,也就是从具体实际出发,不固定自查人员,不拘于检查表内容,特殊情况特殊检查。

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是船公司实现安全营运目标的一项主要措施,是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司以船舶各项安全作业为重点,每年都根据船舶新设备引入和新危险源的识别,通过风险评估,对综合管理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评估后的风险拟定规避措施。但制度标准不代表人的行为标准,在实行安全标准化作业过程中,实现行动上由不自觉到自觉、在执行上由不标准到标准的转变,这就是安全动态检查的实质。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遵循“细、实、全、深、严、狠”的六字方针,在动态中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船岸员工的责任心,提升执行力,将安全防范重心前移,实现安全管理从面上指导向动态跟踪转变;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变。同时,对安全动态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关键性和突出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早整改,使标准化的安全动态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最终实现船舶营运本质安全的良好格局。

二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模式

成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建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四级管理模式,即中远集运(安全技术管理部)—上远公司(安监部)—船员部(政工科)—船舶(政委)。其中岸基相关管理部门有专人负责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实施情况,指导船舶开展安全动态检查工作,处理船舶反馈的岸基支持要求;海务监督上船检查驾驶台视频记录,并随机拷贝存档,岸基对驾驶台视频截图远程抽查。公司明确船舶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驾驶台视频定期检查和记录,牵头组织船员实施动态检查,并负责检查情况信息的输入、审批、交流和存档工作。

在公司综合管理体系基础上,制订相应的方案和细则作为保证,船舶政委作为主抓手(第一责任人)组织和动员在船人员的全员参与;船长和轮机长本着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的理念,全力支持政委落实各项具体动态检查工作,建立船舶管理逐级负责制和安全监督员相结合的安全管理网络,运用SMIS系统实时向岸基反馈动态检查情况。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与本船先进评比和考评挂钩。

船长、政委、轮机长在船舶安全动态检查中的责任关系: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总责;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船舶安委会、船长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承担船舶安全管理中的过程监控、现场监督、动态检查等任务,负责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人员召集、组织实施、纠正督促、信息汇总反馈等相关工作;船长、轮机长依据体系文件、职责要求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不因政委作为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而产生任何变化。

三、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运行

以往航运业各类安全事故案例表明:事故多发生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新作业点或者危险源辩识不到位的作业现场,因此各项操作和作业的安全控制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的主要内容。

1 .明确职责

公司明确船舶政委为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实施和监督船舶各部门各岗位的动态检查和信息输入存档工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求体现全员参与和全方位过程管理,即政委随机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安全动态检查,全方位过程管理就是实施检查的内容与实际相符,也就是干什么查什么,检查表分为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安全三个部分,在一个循环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复,可以实施检查表中没有列入的项目,以体现全方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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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时监控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重要内容之一是通过船舶局域网随机查看和回放查看“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影像,并录入公司体系要求的“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

船舶政委按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系统中“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内容组织相关船员随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和侧重点以周为节点,以月覆盖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全部内容对本船的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动态检查。

公司安监部和船员部在SMIS系统中按“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控,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活动,对船舶驾驶台视频记录仪不定期抽查航行中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调取截频);根据船舶反馈内容,特别是缺陷未整改和需岸基支持的项目,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完成整改并负责向船舶反馈。

3 .预知危险

随着航区和气象变化,设备更新或老化,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上极易发生伤害事故;随着新船员、新上岗人员的不断补充,部分老船员安全麻痹思想等等,由于对安全认识差,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增多。采用安全系统过程中危险预知预测,应用行为科学的方法,分析作业现场工序中危险因素,找出人和物的不安全隐患,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基本原因,制定出危险防范措施。船舶应利用部门工前会布置工作的时机对作业危险预知对策分析,每个船员作业前应知晓经常作业项目的安全须知和操作规程,特别是新区域、新作业点、新项目、新设备重点做好危险源的应对措施,船舶领导、各主管人员和安全监督员在作业现场要随时抽查,以保证落实。工前会危险预知活动的开展,可以强化船员控制危险的能力,提高隐患检查整改率和船员整体安全素质。

4 .重点控制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驾驶台管理动态检查,二是机舱管理动态检查,三是船员安全行为动态检查。船舶要对每个危险源制定重点控制措施,如驾驶台值班、机舱重大检修、各类危险作业和保安综合治理等,管理人员必须拥有预知危险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客观存在的危险源始终处于主观的受控状态。动态检查突出两方面重点:

(1)“急、难、险、重”生产任务和重要工作现场。主要包括:航行值班(特别是夜航、雾航、大风浪航行、进出港及复杂航区航行等),重要工作(如解系缆、机舱吊缸、危险品装卸、演习、靠泊期间梯口值班等),特殊作业(如封闭舱室作业,明火、上高、舷外、水上作业等)。政委应加强对上述重点工作的安全动态检查,亲自或指定人员到现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同时,应着重加强对驾驶台航行值班过程的随机检查。

(2) 船员日常行为安全。政委应根据船舶各部门上报的每日工作计划,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立即干预、彻底纠正,并做好相关记录。

另外,各重点部位的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也很重要,也是各危险源受控的手段之一。

5 .跟踪反馈

跟踪管理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严格执行各种安全作业规程,安全动态管理就是把在动态操作的每个层次和各种职责分工制度化,作业程序化,以动态实时随机检查加强管理密度,实现集约和精细管理的统一,实现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同时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运用科技服务安全,如驾驶台视频记录,SMIS数据交换等。船舶还应以全面质量管理来加强船舶的安全动态管理,在船舶(部门)中开展安全QC小组活动,对本轮危险源进行跟踪控制,从事故苗头中寻找失控点,制定对策,杜绝重复性事故发生。船舶政委应注重检查过程的信息输入,按节点要求自查、记录和反馈,对现场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对自身不能解决的上报岸基支持,以实现船岸上下实时预防,层层落实查隐患、找对策、堵漏洞。

6 .设备保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设备列入保养范畴,其硬件、软件如不能正常运转,公司规定作为缺陷及时报告岸基予以解决。

四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效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全面实施以来,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主动性得到了加强,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有了明显的改观,值班、交接班不规范以及驾驶台用餐等现象得到有效制止。通过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船长在房间就能及时发现驾驶员的不当行为,及时到驾驶台采取纠正措施,特别是对检查驾驶台视频历史记录中发现的违反值班纪律的驾驶人员采取批评教育或调离船舶进行培训的措施,从而确保了航行安全。船舶在营运实际动态中逐步实现了超前防范的过程管理,通过“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的船岸数据交流,船舶的驾驶台视频截图、自查情况、缺陷整改、岸基支持等信息可实时查看,公司能及时掌握船舶安全动态管理状况,也为船舶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提供了依据。其中:

(1) 一些船舶细化工作做得很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船检查计划和细则,建立了安全动态检查不良行为档案统计表。

(2) 船员经历了从不理解到理解,从理解到支持,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执行的过程。一些安全隐患被发现,一些违章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安全监督上敢于动真碰硬,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得到及时整改。

(3) 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后,驾驶台值班人员的一举一动随时处于视频记录之下,刚开始船员心理上有压力,少数船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采取规避行为,导致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各种非议和阻挠。如果怕得罪人而执行不严,便会依然产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船舶提出要坚持常抓不懈,要敢抓敢管,增强查处违章行为的执行力,敢于对违章乱纪行为动真格,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该通报的如实通报,该处分的就要给以必要的处分,以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

(4) 安全动态检查杜绝了船舶做假账现象,其检查时间和内容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记录结合,与船舶实际操作和船员安全行为结合。

五 、 结束语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其实施的目的就是各岗位船员在整个履职过程中,对现场危险源的应对措施和作业过程进行安全跟踪、预测及控制,使安全生产在每时每刻、每个环节和每个角落都得到保证,以有效地控制船舶危险部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规范船员的行为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在现有条件下,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管理是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也是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方法。

9.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篇九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了增强全镇人民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全民的自我保护能力,持续加强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认真搞好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形势的需要,管委会、街道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具体以下几个方面:

一、指导思想

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管委会、街道实际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目标,自觉用科学发展观以及安全生产的指导原则统领全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强化正面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推动工作创新,完善培训机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为促进全镇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保障、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制度主要内容

(一)宣传制度

各管委会、街道要定期利用各种形式、手段和方法,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树立全社会安全发展的共识。

(二)活动制度

各街道定期组织所属各社区及片区内单位、企业走上街头进行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安全知识。要经常深入到片区居民、群众中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各管委会、街道实际,做到主题明确、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在活动安排上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让各项活动贴近生活。通过开辟“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活动和专栏,介绍片区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披露不重视安全生产的典型。相关单位和企业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活动,增强活动的教育性和实效性。

(三)推进全社会安全氛围的营造。

各管委会、街道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积极发挥户外媒体的作用,通过设置固定安全标语、悬挂宣传挂图、制作安全文化展牌等形式,不断普及宣传安全文化,使广大群众在大众化的安全文化氛围中增强安全意识。

(四)培训责任制度

各管委会、街道要切实加和改进对各部门领导干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推进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培训。

(五)完善培训管理及检查工作制度

各管委会、街道要加大对施工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力度,不定期的对企业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坚决杜绝培训管理混乱,弄虚作假,乱发证和无证上岗等现象的发生。

(六)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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