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发展

2024-10-18

小贷公司发展(精选8篇)

1.小贷公司发展 篇一

小贷公司发展 需要名正言顺

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在全国进行试点。如今,5年时间过去了,现如今的小贷公司该如何突破创新,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形成良性的监管体系,已经摆在案头,成为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资本网获悉,7月26日在昆明举行的“第二届全国金融办主任圆桌会议”传来消息,在各方的推动下,小额贷款公司有望纳入国家金融发展战略,获得政策上的突破。

目前,小贷公司还没有法律、法条给予相应的规范。与会人员建议对银监会23号文进行修改,同时推动小贷公司上位法的尽早出台。上位法的缺失,为监管带来了很大难题。地方金融办对小贷公司负有审批和监管责任,但地方金融办的监管手段有限,没有执法的权限,不得不联通工商等执法部门施行联动,这便需要复杂的沟通协调。一旦小贷公司出现了突发情况,执法部门完全没有办法进行应对。

关于小额公司退出机制的问题,在此次会议上也引起高度重视。在银监会23号文中,并没有哪条明确指出小贷公司的退出问题,这给监督管理带来麻烦。在实际的监管当中,只能采用停业整顿的方式进行管理。

另外,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这一点也在会议中被提及,湖南金融办小贷处的负责人称其十分困惑,虽然当地政府已经明确发文将小贷公司定义为“地方金融机构”,但地税部门却不认可,因此不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其实,早在2012年12月9日,央行就已经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等纳入金融机构范围。

此次会议表示,小贷公司不仅能弥补金融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上的困难,而且能给当地贡献相当的税收财政收入,因此,要大力鼓励小贷公司发展,首先就要给小贷公司正名。

2.小贷公司发展 篇二

笔者认为风险防范必须从贷前抓起,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贷款的贷前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第一:审查贷款申请人;第二:审查该笔贷款用途;第三: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来源。

一、审查贷款申请人

小贷公司的贷款对象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对于提出贷款申请的对象, 作为小贷公司的法律工作人员, 首先要对贷款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 (二) 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四) 跨县域经营业务。因此, 小贷公司贷款对象不能为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或跨县域的贷款申请人。其次, 落实贷款对象身份的真实性以及确定性。如果贷款对象为自然人, 则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居住证 (如有) 及结婚证 (如有) 的原件, 确认其身份真实、证件有效后, 复印证件留底以作为诉讼证据。如果贷款对象为企业, 则需要其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并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是否真实合法存在。

对贷款申请人的深入审查还应区分自然人及企业法人进行审查。

对自然人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个人应当具备申请贷款的条件, 如满18周岁、无涉及相关诉讼、无不良记录证明、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贷款用途真实可靠。第二, 应当提供家庭及社会身份的资料, 如家庭成员情况及相关证明, 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明, 职务证明、社会职位证明等。第三, 考察该借款人的道德信用, 如是否具有信用污点, 并实地考察与其经常接触的人群对其评价。

对企业法人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对贷款申请人的设立情况以及现有资本进行调查, 如检查其验资报告、投资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特殊行业的批文 (如有) , 关注企业法人是否涉及诉讼或者股权是否涉及质押、被诉讼冻结等情况;第二, 对贷款申请人的性质进行调查, 因为性质不同, 申请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第三, 对贷款申请人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如:是否有违反《税法》、《环保法》等法规的事项, 是否有未决诉讼或者仲裁, 是否有隐性债务, 是否有重大的项目投资事项等。

最后, 经过上述的审查后, 初步判断该贷款申请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主要考察贷款人的资产是否能够覆盖其债务, 拒绝向资不抵债的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经过上述调查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资产及负债后, 还可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 可帮助小贷公司印证贷款申请人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以及信用情况, 有助于排除潜在风险。

二、明确贷款的用途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是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清楚的。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 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 小贷公司在借出款项时, 应该弄清楚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 若发现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贩毒、走私等非法活动, 应予拒绝。

《贷款通则》还规定了对以下贷款用途的限制: (1) 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 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 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 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4) 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小贷公司并非金融机构, 但属于准金融机构, 贷出款项时应参照《贷款通则》对贷款用途的规定, 有助于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实践中, 小贷公司有许多业务是借新还旧, 过桥贷款, 该类贷款主要是因为贷款申请人的银行贷款到期, 需要一次性还本, 但其银行贷款资金已经沉淀在经营活动中, 无法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全部抽出贷款本金, 所以通过向小贷公司融入部分或全部贷款额度的资金来归还银行贷款, 等银行续贷资金下来, 再归还小贷公司。[1]该类型贷款额度大, 时间短, 非常受小贷公司青睐, 但其潜在风险也非常大, 因为该笔贷款还到银行后, 有可能因为银行收紧信贷额度而无法再贷出, 小贷公司的这笔过桥贷款就有可能成为坏账。

因此, 小贷公司在贷出款项时, 应该弄清楚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 既要保证贷款关系合法有效, 又要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性。

三、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来源

实践中, 贷款人的还款来源多种多样。总的来说, 根据还款来源的分类, 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来源分为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其中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及与其相关的发展产生的直接用于归还贷款方的现金流量总称。第二还款来源是指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 融资人通过处理贷款担保, 即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对担保人进行追索所得到的款项。[1]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主要是贷款业务员或财务人员审查的范围, 第二还款来源的审查属于法律风险防控的审查范围。

第二还款来源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对于保证担保。首先需要审查保证担保人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收入情况、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等, 以判断其是否能够履行代偿责任。其次, 需要协商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 为了保证小贷公司债权的有效实现,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以排除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再次, 需要协商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 小贷公司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 并约定2年的最长时间以维护自身的利益。最后, 保证合同应当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即保证合同中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期间等事项应当与主合同一致并合法有效。

对于抵押保证。首先应当审查抵押担保人主体资格、信用状况、抵押物类型、抵押物坐落位置及周边地理环境、抵押物价值、法律保障程度、处置变现难易程度,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等。[2]其次, 应当避开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资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最后, 要对抵押合同签订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抵押人是否有权利处分抵押物, 避免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 抵押物权属人为公司的, 授权手续要规范有效。二是审查抵押合同的内容及日期是否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对于质押担保。首先应当审查质押担保人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质押物类型、质押物保管和保值难易程度、质押物价值、处置变现难易程度等, 分析质押物是否能够足额代偿贷款等。[3]其次, 要对质押合同签订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一是质押人是否有权利处分质押物, 避免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 质押物权属人为公司的, 授权手续要规范有效。二是审查质押合同的内容及日期是否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 小贷公司的健康发展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推动, 贷前法律风险防范对小贷公司的贷款风险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 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笔者希望此文能对小贷公司的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以期对小贷公司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张泽伟.小额贷款客户调查的实例分析[Z].2014.8.

[2]汤劲夫.贷款风险的决定性因素——第一还款来源[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 2001, 1:35-36.

3.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路径探讨 篇三

一、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民间资金涌躍进入,试点效益初步显现

1、行业规模初具雏形。自2009年到2012年3月底止,省金融办共批准设立小贷公司80家(其中:已正式开业运营的72家),注册资本金46亿元,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出资占95%。共有16家小贷公司向银行融入资金4.66亿元,有19家小贷公司向股东和其他对象借款1.93亿元。累计发放贷款9601户,172.67亿元;3月末余额4478户,51.18亿元(见图1、图2)。

2、职业队伍逐步扩大。72家小贷公司共有员工1036人,平均每家14人。其中40岁以下员工占59.6%,本科及以上学历占40%,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占45.17%。员工中有在金融系统工作经历或所学专业为金融、投资等专业的员工占22.2%,来自经济管理部门或经济管理专业的占16.1%,会计专业占17.66%(见图3、图4)。大部分公司所聘总经理、信贷主管都是来自银行、信用社从事过信贷业务的工作人员。

3、试点效果已有显现。一方面,让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贷款条件存在一定缺陷的小微企业和农户信贷需求得到满足,带动了企业产值销售的增长,且促进了就业的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据测算,72家小贷公司通过发放贷款,促使中小企业累计增加产值和销售518亿元,新增就业岗位2.5万个,累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13.3亿元。另一方面,通过投资设立小贷公司,让一部分闲置的民间资金通过正规的投资渠道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2011年72家小贷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57亿元,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浏阳、常德等地的部分小贷公司资本利润率达到15%以上。

(二)法人治理结构日渐完善,风险控制初现成效

1、公司治理日渐完善。大部分小贷公司均完善了“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搭建了信贷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在内的内部组织构架,责、权、利关系明确。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编制了较为规范、完整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手册。

2、风险控制成效明显。大部分小贷公司建立了贷款业务“双人经办、集体审批”制度。截至2012年3月末,72家小贷公司不良贷款余额为4914万元,不良贷款率为0.96%,其中:次级类贷款2057万元,占不良贷款的41.86%,可疑类贷款1787万元,占36.37%,损失类贷款1070万元,占21.77%。共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18245.7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56%,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530.6%。

(三)服务方向立足“三农”“小微”

“三农”经济和小微企业成为小贷公司支持重点。试点两年来,小贷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72.67亿元,共支持了3752户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5849户个人创业,其中:“三农”贷款6430户、99.46亿元,占全部累放额的57.6%。2012年3月末,共有贷款余额51.18亿元,其中“三农”贷款28.55亿元,占55.78%。

(四)服务注重“小快灵”,“三农”“小微”明显受益

1、小——小额分散。一是“三农”经济和小微企业成为支持重点。试点两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72.67亿元,共支持了3752户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5849户个人创业,其中:“三农”贷款6430户、99.46亿元,占全部累放额的57.6%。2012年3月末,共有贷款余额51.18亿元,其中“三农”贷款28.55亿元,占55.78%。二是贷款金额较小。两年来共累计发放贷款21569笔,平均单笔贷款80万元。3月末共有贷款户4478户,平均单户贷款为114.29万元。三是贷款期限较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主要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临时性小额资金需求,主要以6个月以内为主,3个月以内占32.3%,3-6个月占35.7%,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快——快捷及时。小贷公司注重服务方式创新,部分小贷公司对客户实行“一次授信,随借随贷”,许多公司实行限时服务,从授理客户申请到贷款发放每个环节都规定明确时间。从调查情况看,大部分小贷公司贷款审批时间一般是2天左右,最长不超过5天,最短只要几个小时。

3、灵——灵活简便。在贷款发放形式方面,一些小贷公司采用产业链客户保证担保、股东限额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部分小贷公司对信誉度较高的老客户,直接发放信用贷款。在抵押物的选择方面也更加灵活,主要看重经营者自身在业界的信誉,抵押物只是形式约束,因此,抵押物种类更广。在抵押物价格评估方面也更加简便。如对房地产价格的评估,一般只需通过自身业务人员评估,而不要通过中介机构。从3月末的贷款结构看,信用贷款占20.8%,保证贷款占42.7%,抵、质押贷款占36.5%。

(五)监管体系基本成型,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1、监管体系初步建立。2009年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湖南省小贷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明确对小贷公司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依法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省金融办为主要监管部门。同时,明确了财政、工商、银监、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相应监管职责。试点两年来,各监管及职能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履行了各自职责,确保了我省小贷公司试点稳步推进。

2、监管制度能够落实。一是建立了基本的管理制度。省金融办先后下发了《湖南省小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小贷公司统计快报制度的通知》等管理制度,为开展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二是组织开展制度落实检查。为保证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各试点市、县(区)监管部门每季对试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进行整改,省金融办2011年组织了全省交叉检查。三是初步建立了非现场监测网络平台。省金融办组织开发了小贷公司日常监测系统,对小贷公司的日常经营运行情况进行非现场监测,目前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部分公司已纳入监测范围。

3、行业自律组织已经建立。2011年5月,湖南省小贷公司的行业自律组织——“湖南省小贷公司协会”正式成立,该协会以“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提供会员服务、推动行业发展”为宗旨。目前共有成员单位70家,已组织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建立了服务网站,相关工作正在逐步展开之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体定位缺陷

1、商事主体定位与所开展金融业务存在矛盾。小贷公司作为一般企業法人,是商事主体;但其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又属于金融机构业务范畴。商事主体和金融机构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一矛盾造成社会公众对小贷公司认知模糊,自身权益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2、市场主体与制度设计目标存在矛盾。小贷公司的目标定位主要是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带有一定的政策目标。但小贷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是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企业法人存在的目标定位倾向政策目标,与企业市场地位不符。

3、发展预期与现实前景存在矛盾。从调查来看,80%以上的小贷公司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为预期而设立,希望以小贷公司作为跳板进入高度垄断的金融服务行业,但目前尚未有一家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二)服务和激励机制缺陷

1、税收负担重,经营效益难提升。小贷公司虽承担了政策性扶持“三农”发展的重任,但由于其不具有“金融机构”的身份,因此享受不到相关优惠政策,除常德市和浏阳市(县级市)对小贷公司给予了一定的税收奖励政策外,其他市、州小贷公司都是按一般工商企业的要求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企业所得税,股东分配税后利润还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据测算,在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贷款不出现损失的前提下,一个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小贷公司,股东投资收益率大概为9.35%,综合税率达34.62%(见表1)。从实际运作来看,由于信贷市场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其实际收益比测算要低。据72家小贷公司损益表反映,2011年收入总计为5.03亿,业务及管理费1.69亿元,缴纳税费0.87亿元,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0.75亿元,净利润为1.57亿元,资本收益率为3.49%。提取公益金、一般损失准备和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后,投资者净投资收益率为2.51%。

2、资金来源渠道窄,后续资金难保证。从我省小贷公司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运营资金来源中,入股资金占84.31%,融入资金占8.76%,其它资金占6.93%。

(1)融入资金难度大,成本高。截至2012年3月,72家小贷公司中只有16家从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融入资金4.66亿元,占其资本净额的41%。还有56家公司想融入资金,但银行不给予支持。造成小贷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难的主要原因:一是监管部门对银行向小贷公司贷款监管较为严格。二是部分小贷公司定位不准,与商业银行形成客户竞争关系。三是融入资金成本高。银行对小贷公司融资利率一般上浮20-30%,还需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需收取3个点的担保费和10%左右的保证金。其融资成本高达12%。高成本融入资金所带来的贷款收益率仅为5.2%,增加投资净收益率仅为2.33%左右(见表2)。

备注:资金使用率90%,假设贷款发放期限一年期、半年期各50%;贷款利率上浮4倍。

备注:假设资本净额为5000万,融入2500万元资金,缴纳担保公司10%保证金。50%贷款为一年期,50%贷款为6个月。

(2)增资扩股积极性不高。增资扩股是小贷公司后续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但由于投资收益率没有达到预期,且转为村镇银行难度大,因此,大部分小贷公司扩增资本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据统计,目前我省小贷公司仅有11家扩增了资本金3.28亿元,分别占现有家数和原始资本的15.28%、7.93%。

(3)贷款期限安排不合理。部分小贷公司贷款期限设定不合理,造成有的小贷公司开业几个月后即出现无款可贷,经营出现断断续续的局面。如某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目前贷款余额为2100万元,贷款期限80%为一年期或一年期以上贷款,从2月份开始,基本上没有资金可发放贷款,6个工作人员只要每个月负责收一次利息。

3、征信系统接入困难,影响业务开展。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为推动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先后下发了《湖南省小贷公司征信系统接入管理办法》,组织开发了接口软件,并进行了专门培训。但从调查来看,目前我省仍没有一家小贷公司加入征信系统。其主要原因:接入费用偏高,小贷公司制度建设和信息管理达不到人民银行接入要求。同时,监管部门对接入方式没有达成统一共识。省金融办要求以省小贷协会为平台接入,但人民银行征信局要求小贷公司单独接入。

(三)监督管理缺陷

1、监管权设置缺陷。我省小贷公司的准入监管由省金融办负责,而运营监管则由区县政府负责,形成“二元监管”格局。一是市场准入审批权存在合法性问题。小贷公司经营资格的批准是一项行政许可,属于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性程序,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二是区县政府缺乏对小贷公司运营过程监管的专业能力。大部分区县政府将监管权由财政局、政府办负责,没有专业人员。三是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权缺陷。当前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小贷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权分散在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实质造成监管权与行政处罚权分离,监管有效性大打折扣。

4.小贷公司发展 篇四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业态,发展非常迅速。

央行昨日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267家,贷款余额4893亿元,上半年新增贷款977亿元。

从去年年底的4282家发展到今年3月份4878家,再到现在的5267家,也就是说半年的时间增长23%,近千家小贷公司浮出市场。

不过,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认为,上半年宏观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小微企业和“三农”里面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悬而未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大型银行或者说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比较愿意给中大型企业或者小型企业中效益比较好的贷款。

“而真正愿意做小微企业和‘三农’里面农户贷款的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比较有限的,事实上小微企业贷款金融服务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这个矛盾,并没有因为经济形势下行而缓解。”杜晓山说。

央行数据还显示,上半年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和安徽省的小贷公司增速分列前三名,分别达到436家、430家、424家。贷款余额总量以江苏省、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分列前三。

“小贷公司优点在于,它本身就和需要贷款的公司在同一行业或者说对客户的了解链条是很短的,相对于中大型金融机构,信息对称得多。”杜晓山说。

虽然小贷公司发展迅速,但其政策、观念、基础设施等多方面因素使其未来的发展定位始终充满着不确定性。

“从主观愿望来讲,绝大多数小贷公司还是希望变成村镇银行的。”杜晓山说。

此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第三届中国小额信贷创新论坛”上也曾明确表态“小贷公司发展的下一步不是村镇银行,而是金融公司。”

不过,小贷公司无论发展成为村镇银行还是金融公司,都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限制。

“银监会要求主办村镇银行的控股方是银行,并且比例不低于15%”,杜晓山认为,“这点对小贷公司来讲就是很有顾虑的,容易丧失对企业的主导权。”

另一方面,早在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就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这无疑为小贷公司进一步的成长戴上了紧箍。

针对1:0.5的融资杠杆率偏低的问题,吴晓灵曾指出,未来将会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率,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上限会调整到其资本净额的200%。这或许是小贷公司发展的一个利好。

5.小贷公司税务培训 篇五

一、贷款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1、资产损失的含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

2、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详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五条)

3、资产损失申报的形式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 报形式。

①清单申报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采用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②专项申报

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 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采用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除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外,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形式详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资产损失申报的时间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七条)

5、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种类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④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⑤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⑥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⑦由于上述①至⑥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⑧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

(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 收回的垫款;

⑨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

(一)至

(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 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⑩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

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贷款损失种类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

6、贷款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

①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总体要求: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②贷款损失的证据材料具体要求:

●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 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 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 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 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证据材料详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十条)

7、需提醒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①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 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②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③本公告适用于2013及以后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贴印花税的规定

1、印花税的简单介绍

●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五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和土地使用证等);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小贷公司借款合同是否贴印花税的情况

●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 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 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第三条: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又将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纳入金融机构范围。

所以针对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组织或金融机构这个问题,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2号)规定: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北京在实际操作中,依据小贷公司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作为判断金融组织或金融机构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小贷公司取得了金融许可证,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贴印花税,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借款合同可以不用贴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税种,所以北京以外的小贷公司,因目前规定不明确,建议咨询当地的税务局,按其规定确认是否贴花。

三、日常费用支出的涉税情况

1、福利费支出

①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上述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 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在福利费中列支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并入工资总额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员工租房 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租房,与租赁单位直接签订租赁协议并取得发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若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租房协议,租金发票应开具给员工,应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②个人所得税

同福利费支出一样,需并入工资总额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广州地税局针对这个问题也做了专门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第六条:关于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房产征税问题: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3、外籍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如果公司有外籍人员,针对上述费用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4、差旅费、会议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6.小贷公司年度总结 篇六

不知不觉一年已经结束,为了明年更好发展,我公司针对今年做了一次年度总结,总结如下:

第一、小贷公司监管情况

(一)完善体系,提升监管团队业务水平

一是完善监管体系。我县不断建立健全完善的运行管理体系,形成了以金融办为主体,县财政局、发改委、人行如东县支行齐抓共管的监管局面。

二是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担负监管职责的各单位和部门分别落实相关专业业务人员为小贷公司的监管员,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全面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是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如东实际的监管办法。根据《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员工作规则》,结合如东实际,制定出我县小额贷款公司的一套监管规则,并对照执行。

(二)加强监管,促进小贷公司规范运作

一是规范程序,严把市场准入关。今年我县新发展的平安农贷,在申报之初,便对主发起人资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资格审查,并全程跟踪督查,目前正在有序筹建。

二是常态化监管。我办坚持每周三次通过小贷公司监管系统,实时掌握小贷公司信贷业务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约谈,要求整改;按月收集小贷公司业务经营主要数据,适时开展现场检查;每季度一次组织人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到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指导公司执行法律法规及合规经营情况,及时传达省、市金融办最新文件精神和政策要点,并听取小贷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巡查台账。

三是认真规范做好小贷公司评级工作。今年我县顺通农贷参加评级,最终评级结果为AA级,比去年上升两个等级。四是加强小贷公司日常考核。严格执行《南通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组织指导小贷公司按季做好自评,有序开展年度考核考评工作。

(三)优化服务,力促小贷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在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监管与服务为一体”的理念,坚持做好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全县小贷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一是加强宣传推广。小贷公司作为新生事物,针对有资金需求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不够,对其业务和经营模式还不了解的实际,通过政府网站、《如东快讯》、电视台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推广,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是主动提供服务。我们致力于探索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提供服务的转变途径,积极为小贷公司搭建平台扩展潜在客户群;为小贷公司之间搭建交流平台,形成行业合力,规避潜在风险;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洽谈会等活动,主动把小贷公司推介给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发放宣传材料,挖掘潜在客户群。

第二、当前存在问题

我县小贷公司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创新发展动力不强。贷款品种的开发、中间业务的开拓还有待于进一步思考和实践。

二是合规经营仍有不足。小贷公司在合规经营有关的细节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三是资金来源存在瓶颈。事实上,许多金融机构由于一些原因,对小贷公司的融资不支持,造成小贷公司融资渠道不通畅。四是经营风险有所增加。小贷公司对贷款人信用记录掌握不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风险控制难度,增加了不良贷款的发生几率。

第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截至目前,我县三家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良好,新建的平安小贷各项筹建工作也正在有序开展之中,达到了预期发展的序时要求。接下来,我们将坚持“强化监管、防范风险、服务三农、客信立身、联网运行、创新驱动”的发展方针,进一步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力促小贷公司进一步重视社会责任,立足服务“三农”,坚持多元化经营,促进小贷公司长远发展。具体计划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

一是根据小贷公司评级具体要求来进一步细化现场检查的内容,下发到各小贷公司,从而让小贷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据可依,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检查前印发现场检查通知单,具体通知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内容,要求各小贷公司准备好相关资料。三是现场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结果,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各小贷公司针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适时检查整改情况。

(二)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

一是加强评级结果的运用。督促小贷公司对评级过程中的扣分项进行对照整改,走向更加合规的方向。

二是对不同等级的小贷公司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评级结果和现场检查结果,对合规性、风险控制能力不在一个等次的小贷公司在现场检查的频率、具体指标的把控上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效率。

三是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从经济的角度看,通过小贷公司日常监管的结果,激励小贷公司更好地发展。针对较优的小贷公司,在协调融资支持、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方面给予更大的空间,在业务发展上也给予更大的创新空间。

(三)进一步拓展

针对小贷公司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为小贷公司提供更广范围、更大力度的服务和支持。

一是资金上的支持,比如融资支持。

二是业务上的支持,搭建小贷公司与中小企业合作平台,助其发展优质客户;及时提供新的中间业务信息,助其开展多元业务。

三是发展上的支持,比如帮助其向融资公司、村镇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转换。四是环境上的支持,帮助小贷公司做好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对接,互通信息有无,规避行业风险,实现其与主流金融行业的合作共赢;规范民间借贷,打击暴力追债,防范恶意欠薪、弃企逃债,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7.小贷公司发展 篇七

一、不属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查范围

提出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 《办法》既然作出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的强制性规定,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就应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否则,登记机构可能因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而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办法》所作出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的强制性规定, 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如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 应由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管。房屋登记机构非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无权对其进行审查,否则,应属超越职权行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应当受理;第二十二条作出了不予登记的排除性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属不予登记的情形之一。由此可见,登记机构在审查是否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时,是看其抵押登记的原因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审查不予登记的依据。《办法》属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其所作出的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 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 项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故不属于登记机构审查的范围。

二、房屋登记机构无能力审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是小额贷款公司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证明,其许可的经营范围,是该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执照上并无经营区域的限制,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符合《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登记机构在审查民事主体资格时,仅以执照为依据,《办法》不是审查民事主体资格的依据,故有可能被忽视或无能力发现。

再则,由于市场的统一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登记机构无能力从登记资料的表面形式上判断出是否跨区域经营。例如在合肥市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在外省登记的企业发放贷款,用位于合肥市的房屋设立抵押权而申请登记时, 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该借款企业工商登记在外省,经营在合肥 (执照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条例》 作出的行政许可证明,该条例是行政法规,依其作出的行政许可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皆有效);第二, 该借款企业工商登记及经营均在外省,从合肥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当以上两种情况的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 登记机构从其提交的登记资料上无法界定哪一种情况属“跨区域经营”故无能力审查。

三、不审查,不会导致房屋登记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

房屋登记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竞合。民事法律关系属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法律关系,其被认定无效,是房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原因之一。有观点认为, 如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了“不得跨区域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举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合同会因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从而导致抵押权设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企业依 《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取得了“执照”这一确认民事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证明,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并无经营地域限制且其经营活动皆在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之内,并未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取得小额贷款公司民事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是《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设定的, 依法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有地域限制。故小额贷款公司所作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于经营区域无关。

《办法》是省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其所作出的“不得跨区域经营” 的强制性规定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项所列举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办法》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是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而非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借贷合同效力的依据。即使小额贷款真的跨区域经营,也只是因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承担行政责任,不会导致借贷合同、抵押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进而导致抵押权设立登记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后果。

8.小贷公司接力迎“钱荒” 篇八

眼下各大银行正遭遇的“钱荒”,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可谓“又爱又恨”。

在央行要求强化流动性管理、季末银行惜贷的背景下,一些急于用钱的个人及中小企业只好从典当行、小贷公司找钱,搅热了这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生意。小贷公司生意也趋于红火。

作为政府规范民间金融的“试点”,自2008年开始,小贷公司大量涌现。特别是在近年,小额贷款公司迎来了爆发式增长。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小贷公司数量突破3366家,同比增加了1426家;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贷款余额2875亿元,同比增幅高达130.18%,连续两年来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

“银行惜贷,市场对资金的需求也会增加,小贷公司等非银行类机构的业务量和利润也会增加。但由于小贷公司不具备‘造血’功能,如果‘钱荒’发烧不退,其本身资金情况可能也会不足”。 据业内人士介绍,现在尽管小贷公司生意红火,但实际上有些规模不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面临“无钱可贷”的境地。

“钱荒”下的机遇

5月以来,银行间拆借利率居高不下,凸显出资金面紧张的现状。本来就难入银行贷款门槛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越来越大,这让专为此类企业服务的小贷公司迎来良机。

“现在明显感觉业务好做多了,前两个月差不多有80万元的额度,不出意外的话,我这个月工资又可以过万了。”7月2日,从事小贷业务已有3年的肖龙笑着告诉记者。

因为小贷公司的利率比银行高,在此之前,尽管已有3年的工作经验,但肖龙依然感觉开发客户是最大的难题,而进入5月中下旬开始,他明显感到主动来咨询的客户多了起来。

“在我最近的单子里,大多是优质的企业客户,主要都是用于应急周转资金的。因为现在银行放款慢,有些等不及的就来找我们了。”肖龙介绍,小贷公司的优势就在于放款快,这对于眼下急需小额资金的客户来说,最具吸引力。

不仅如此,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兴行业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从2008年,湖北省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无一家因经营不善而关门。今年仅武汉市就新批了2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很多实业大佬们也纷纷挤入小贷市场。

6月8日,由湖北鑫烨医药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联合其他9名自然人股东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小额贷款发放的金融性公司——武汉市汉阳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2亿元人民币,这也是汉阳区首家小额贷款公司。

“不少医药企业都面临资金短期周转等要求,小贷公司正好能提供这样的资金产品。我们的优势是对医疗行业的熟悉和深度介入,未来会立足熟悉的医疗行业来开展广泛的业务。”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其股东多为武汉医药行业的大佬,公司成立后很多客户也是医药上下游的客户,仅自给自足就能获得十分丰厚的回报。

在此之前,还有塑料行业的几个大佬也发起了另一家小贷公司。“大家背靠行业协会给同行融资,人品和业务都了解,风险控制更容易。”业内人士介绍,小贷公司的年回报在20%以上,利润空间高过一般实业。

无独有偶,6月18日,湖北最大的外资小额贷款公司——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曦湖北小贷”)在东湖高新宣布开业。

据了解,瀚曦湖北小贷是瀚曦集团旗下全外资子公司,总投资额1.44亿美元(约9亿元人民币),首期注册资本金4800万美元,瀚曦湖北小贷是其在中部地区的首站。

“湖北是中部有重要地位的大省,我们希望以武汉为支点,辐射到湖北及广大中部地区。”瀚曦集团相关人士说,未来瀚曦湖北小贷的注册资本还将增加至6400万美元。

武汉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湖北省也有数家外资小额贷款公司,但总投资额能达到9亿元的并不多见。

“目前,湖北小贷公司发展前景十分良好。”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胡俊明介绍,截至5月底,全省已经有280家小额贷款公司,总注册资本金为270亿元,平均每家9700万元。据统计,到目前,小贷公司提供的贷款余额为247亿元,5年来已累计发放贷款890亿元

无米难为炊

“开业不到5个月就将注册资本金放完,现在有好几家企业排队等着发放资金,只有等之前放贷资金回来之后才能开展业务,公司只剩下日常运行的资金。”武汉某小贷公司负责人无奈地说。

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由于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仅以自有资本运营,在为中小企业融资“解渴”的同时,不少小贷公司自身也是“囊中羞涩”。在自有资金贷款的限制下,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想继续放贷,只能先向银行借钱再贷给他人。

银行给小贷公司提供批发贷款,湖北是较早尝试的省份之一。截至目前,国开行以批发贷款形式,为湖北省小贷公司提供贷款近20亿元。但数量仍不够。

瀚曦公司、鑫业小贷公司等公司高管表示,促成中小企业与银行合作也是小贷公司的一大方向。他们可对成熟企业提供一条龙的服务,促成银企合作。

据业内人士观察,湖北小贷公司的高管人群,有相当一部分都是来自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基本都有银行高管从业经历,他们带来成熟的信贷模式和经验,让小贷公司迅速成长。

眼下,武汉有几家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中小企业一样,也踏上向银行借贷之路。由于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享受银行业2%的同业拆借利率,而是向银行申请贷款,利率是根据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动。因而小贷公司向银行借款也不容易,融资成本并不低。

于是一些小贷公司将目光转向了信托资金。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从信托公司取得资金的成本一般在7%,而贷款最高利率可达基准利率的4倍,赢利空间巨大。不过,大多数小贷公司从信托公司获取资金的难度,大于从银行贷款,只能选择增资扩股。

从目前情况看,除了部分小贷公司能够从银行贷款外,更多的只能通过增资扩股扩大资本金。“下一步可尝试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各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等渠道,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回笼,缓解‘钱荒’问题”。

同时该业内人士指出,小额贷款是一条金融创新的新路,它服务的是弱小的企业,弥补了银行信贷辐射的不足,应当加以扶持。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小贷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税率比金融机构要高几个百分点,税收相对较重也是小贷公司面临的问题。

所以一些专家建议,应从税收政策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出台细化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小贷公司真正将贷款发放到渴求资金、市场前景看好、管理规范的小微企业。

对此,胡俊明表示,今后一段时间要为小贷公司定好位、服好务、布好局。正在推动将小贷公司按照准金融机构对待,如参照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的税率将可以下降3个百分点。

“不管怎么说,现在都是小贷公司发展的最佳时机。值得警惕的是,收益率上升就意味着风险加大,如果流动性问题继续蔓延,各个流通环节都缺钱的话,逾期不还钱的情况也可能会增加,这个风险不能忽视”。业内人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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