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办管制制度

2024-07-18

扶贫办管制制度(精选8篇)

1.扶贫办管制制度 篇一

管制刀具检查收缴制度

为进一步保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防范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携带以下刀具进入校园:.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于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其他各类非学习所需刀具,如水果刀、工艺刀具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刀具。宿舍内学生使用的水果刀不得带出宿舍生活区。

二、凡违反规定,非法持有、携带上述刀具的,要主动上交学校或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交出管制刀具的,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交出的,一经发现,对携带管制刀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予以处罚,同时,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携带其他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刀具的,由学校保卫部门收缴,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广大师生和教职工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或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对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

2011.3.1

2.扶贫办管制制度 篇二

“邸报”是我国最早的报纸, 它创办于2000多年前的西汉初期 (约公元前2世纪左右) 。当时西汉实行郡县制, 在全国分成若干个郡, 郡下再分若干个县。各郡在京城长安都设有驻京办事处, 这个住处叫作“邸”, 派有常驻代表, 他们的任务就是要在皇帝和各郡首长之间做联络工作, 定期把皇帝的谕旨、诏书、臣僚奏议等官方文书以及宫廷大事等有关政治情报, 写在竹简上或绢帛上, 然后由信使骑着快马, 通过秦朝建立起来的驿道, 传送到各郡长官。这就是《邸报》产生的背景。自汉、唐、宋、元、明直到清代, 《邸报》的名称虽屡有改变, 但发行却一直没有中断过, 其性质和内容也没有多大变动。“邸”原是指古代朝觐京师的官员在京的住所, 它最早出现于战国。颜师古注:“郡国朝宿之舍, 在京师者率名邸。邸, 至也, 言所归至也。”“邸”后来成为地方高级官员驻京的办事机构, 为传递沟通消息而设。“邸报”之称即由此而来。“邸报”最初是由朝廷内部传抄, 后遂张贴于宫门, 公诸传抄, 故又称“宫门抄”“辕门抄”, 这实际上就是最早的一种新闻发布方式。据史书记载, 在开元和大中年间, 存在过一种“系日条事, 不立首末”的开元“杂报”, 唐朝末年孙樵 (即孙可之, 字隐之) 在《经纬集》中所写的有关“开元杂报”的文章, 是关于邸报较早也较详细的记载 (当代新闻史学家对有无“开元杂报”一说持怀疑态度) 。唐朝的邸报已经使用纸张, 并且用雕版印刷的《开元杂报》是中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印刷报纸。《中国雕版流考》一书曾这样描绘过它的形式:“叶十三行, 每行十五字, 字大如钱。有边线界栏, 而无中缝。犹唐人写本款式, 作蝴蝶装, 墨影漫漶, 不甚可辨。”最近在伦敦发现的敦煌邸报, 是现存的中国最古老的报纸, 也是现存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报纸。它发行于唐僖宗光启三年 (887年) 。关于唐朝时期的封建官报的记载, 在《全唐诗话》和《唐语林》等书中均有所见。唐代的邸报仅供藩帅等少数官员阅览, 从今天的眼光看, 只不过是报纸的一种雏形。进奏官除传达政府公布的消息外, 还通过邸报向本镇提供朝廷及他镇的各种情报。这样做当然为朝廷所忌, 但由于进奏院为藩镇自置, 进奏官听命于藩镇, 朝廷对邸报的发布并不能完全控制。随着中央权力的逐渐衰落, 进奏官作为藩镇派驻京师的代表也愈加猖狂, 甚至直接干预朝政。如光化三年 (900年) , 中尉刘季述等幽废昭宗, “诸道邸吏牵帝下殿, 以立幼主”。在这种情况下, 当然更谈不上对邸报实行管制了。

宋代邸报

由于印刷术的应用, 邸报能够大量复制, 读到的人越来越多。虽然邸报的发行数字已难以查考, 但通过宋人有关的文字可以看到, 邸报在当时相当流行。苏轼《与王元直书》中提到, 他在被贬地黄州能读到邸报, “黄州真在井底, 杳不闻乡国信息……每见一邸报, 须数人下狱得罪”。又有《小饮公瑾舟中》诗:“青泥赤日午相烘, 走访船窗柳影中。辍我东坡无限睡, 赏君南浦不赀风。坐观邸报谈迂叟, 闲说滁山忆醉翁。”诗末自注云:“邓滁人也。是日坐中观邸报, 云迂叟已押入门下省。”这首诗是元丰八年 (1085年) 苏轼在黄州量移汝州的途中从邸报上获知司马光入相的消息时所作。可见, 邸报在当时传布于各地, 是人们了解朝政信息的重要渠道。值得注意的是, 邸报在宋代已经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西湖老人繁胜录》载, 南京临安的“诸行市”中, 有“卖朝报”一行。有人以卖报为业, 说明邸报刊布甚广。

宋代新闻管制

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在雕版印刷术日渐盛行等因素的推动下, 在宋代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同时假新闻如影随形, 泛滥成灾。宋廷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 但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对“义利观”的冲击、政治分野与学术歧见引发的激烈党争、新闻传播机制的不完善造成的忽性竞争等原因, 宋代的新闻造假活动屡禁不止, 愈演愈烈。于是, 宋代统治者不得不对新闻采取了新闻管制。中央直接管理邸报, 意在控制新闻发布权, 将新闻传播纳入为政府服务的轨道。通过邸报统一发布朝政信息, 有助于中央政令的贯彻和行政上的统一。在充分发挥邸报上意下达的作用的同时, 朝廷也对邸报的内容严格把关, 防止那些于政府不利的消息在邸报上刊登。邸报流行愈广、影响愈大, 政府对邸报内容的控制也就愈加严厉。从文献上看, 邸报上的新闻主要有以下限禁:

灾异。水、旱、蝗灾及日蚀、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异常天象, 往往被认为是上天对天子的不满和警告, 传播开来有损于帝王的威望, 甚至会引起人心不安, 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仁宗庆历八年 (1048年) 正月, 秘阁校书知相州杨孜上言:“进奏院逐旬发外州军报状, 盖朝廷之意欲以迁授降黜示赏功罚罪, 勉励天下为吏者。积习因循, 将灾异之事悉报天下, 奸人赃吏、游手凶徒喜有所闻, 转相煽惑, 遂生观望。京东逆党未必不由此而起狂妄之谋。况边禁不严, 细下往来。欲乞下进奏院, 今后唯除改差任臣僚, 赏罚功过, 保荐官吏乃得通报, 其余灾祥之事, 不得辄以单状伪题亲识名衔以报天下。如违, 进奏院官吏并乞科违制之罪。”这一建议为朝廷采纳后, 灾异方面的消息, 便很少见于邸报。

军情。对涉及边防军事、兵变、农民起义等方面的消息, 一般不准邸报报道。如仁宗庆历三年 (1043年) 沂州虎翼军卒王伦发动兵变, 与官军对抗, “江淮军频有奏报, 朝廷不欲人知, 召进奏官等于枢密院, 责状不令漏泄, 指挥甚严”。哲宗元祐五年 (1090年) 七月则明确规定:“凡议时政得失, 边事军机文字, 不得写录传布。”

朝廷机事。宋代各朝都严禁传播朝廷机事, 对邸报限禁尤严。仁宗皇祐四年 (1052年) 九月诏:“访闻诸州进奏官日近多撰合事端誊报煽惑人心, 将机密不合报外之事供申。今后许经开封府陈告。……今后只得以枢密院送下报状供申逐处施行。”哲宗元符元年 (1098年) 五月尚书省言:“进奏官许传报常程申奏及经尚书省已出文字, 其实封文字或事干机密者不得传报, 如违并以违制论。”

未经批准公布的臣僚章疏。徽宗宣和三年 (1121年) 四月诏:“臣僚章疏不许传报中外, 仰开封府常切觉察。仍关报合属去处, 内敕黄行下臣僚章疏, 自合传报。其不系敕黄行下臣僚章疏辄传报者, 以违制论。”

为了加强对邸报内容的控制, 使有关的禁令得到贯彻, 从真宗咸平二年 (999年) 起, 对邸报实行“定本”制度。“定本”制度是我国最早的新闻检查制度, 也是为中央集权服务的。定本制度:根据进奏官采集来的各种发报材料, 经本院监官编好, 送请枢密院或当权的宰相审查通过后产生的邸报样本, 进奏官们必须根据这一样本进行发报。定本即经官方审定后的邸报样本。进奏官必须根据这一样本进行发报, 不得超过范围。定本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加强了当时统治者对邸报的控制, 迫使进奏官们只能按照当局允许发布的内容进行传报活动, 使邸报能够更好地贯彻皇帝和重臣的意图。邸报的内容由于多受限禁, 许多为读者关心的新闻得不到报道, “定本”审查制度又造成出版时间上的稽延, 使得邸报不能满足人们对新闻的需求。有人抱怨说:“动辄年旬日, 俟许报行, 方敢传录, 而官吏迎合意旨, 多是删去紧要事目, 止传常程文书, 偏州下邑往往有经历时月不闻朝廷诏令。”特别是在时局紧张、社会动荡的时候, 邸报受到的限制更多, 更是不能满足读者了解形势的迫切需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 出现了打破官方新闻限禁的私营报纸, 即“小报”。小报是中国新闻史上最先出现的民间报纸。小报产生于北宋, 流行于南宋。人们暗中把小报称作新闻, 这是将报纸和新闻联系起来的最早记录。

北宋后期, 就有人假冒“朝报”的形式, 私自发行报纸。徽宗大观四年 (1110年) 六月诏令:“近撰造事端, 妄作朝报, 累有约束, 当定罪赏, 仰开封府检举, 严切差人缉捉。”到了南宋, 私营的“小报”十分流行。光宗绍熙四年 (1193年) 十月, 臣僚上言:“国朝置进奏院于京师, 诸路州郡亦各有进奏吏, 凡朝廷已行之命令, 已定之差除, 皆以达于四方, 谓之邸报, 所以久矣。而比来有司防禁不严, 遂有命令未行, 差除未定, 即时誊播, 谓之小报。始自都下, 传之四方。甚者凿空撰造, 以无为有, 流布近远, 疑误群听。”又言:“近年有所谓小报者, 或是朝报未报之事, 或是官员陈乞未曾施行之事, 先传于外, 固已不可。至有撰造命令, 妄传事端, 朝廷之差除, 台谏百官之章奏, 以无为有, 传播于外。访闻有一使臣及门院子, 专以探此等事为生。或得之于省院之漏泄, 或得之于街市之剽闻, 又或意见之撰造, 日出一纸, 以出局之后省、寺、监、知杂司及进奏官, 悉皆传授, 坐获不资之利。以先得者为功, 一以传十, 十以传百, 以至遍达于州郡。人性喜新而好奇, 皆以小报为先, 而以朝报为常, 真伪亦不复辨也。”这段材料对小报的情况介绍得十分详尽。同官方的邸报相比, 私营的小报更具有新闻性。它信息灵通, 报道及时, 往往抢先发表消息, 其内容大多是邸报上不许发表、人们又很想知道的事情, 所以很受欢迎。从“日出一纸”来看, 小报俨然是日报, 传播的范围也很广, 能够“遍达于州郡”。当然, 小报上的消息不一定完全准确, 由于出版在事情发生之前, 有时不免中途变化, 或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 但是大家要看的是新闻, 而不在意报纸的真假, 于是看报的人欢迎, 办报的人赚钱, 小报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以至于出现了“以小报为先, 以朝报为常”的局面。小报的发行人是使臣和在政府机关中工作的中下级官员及书店主人。小报报道内容主要是皇帝的诏令、臣僚的议疏章奏等, 但由于小报触犯了统治者的议论朝廷之禁和新闻泄露之禁, 所以就受到了统治者的查禁。到了南宋, 人们开始把这类非法新闻称为“小报”。小报的流行, 当然为政府所不容。自小报产生起, 当局就将其视为非法出版物。孝宗淳熙十五年 (1188年) 正月诏令:“近闻不逞之徒, 撰造无根之语, 名曰小报, 传播中外, 骇惑听闻。今后除进奏院合行关报已施行事外, 如有似此之人, 当重决配。其所受小报官吏, 取旨施行。令临安府常切觉察禁戢, 勿致违戾。”淳熙十六年 (1189年) 闰五月又下诏令:“今后有私撰小报, 唱说事端, 许人告首, 赏钱三百贯文, 犯人编管五百里。”宁宗嘉泰三年 (1203年) 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 对惩治小报作出更为严厉的规定:“诸听探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者, 若差除, 流二千五百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 并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 各不以荫论。即传报实封申奏应密之文书, 并撰造事端誊报惑众者, 并以违制论。以上事理重者奏裁, 各许人告。于事无害者杖八十。”在不断加大对小报惩治力度的同时, 政府还加强了对进奏官的管理和监督, 禁止进奏官私下向小报提供信息, 并且命进奏官以五人为一组作连环保, 互相监督。此外, 还加强了宫廷和政府机关的门禁, 加强文书保管工作, 禁止近侍人员和省、部、寺、监等官署当差人员泄露朝廷机事, 以堵塞小报的新闻来源。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 措施严厉, 却始终未能将小报禁绝, 有时反而愈禁愈盛。从北宋末年到南宋, 时局纷纭, 人心惶惶, 人们都急于了解局势的发展、政府的对策, 官报上消息闭塞, 人们更期待从小报上了解情况。“大道不通小道通”, 小报的产生和流行, 正是政府封锁新闻的结果。应当指出, 宋朝从开国到灭亡, 始终同辽金元三方面先后对峙, 时战时和, 总不能平安无事。外敌当前, 不能不对公开传播的新闻加以控制, 以防止机密的外泄, 从国家、民族的利益来说, 这是应该的, 也是必要的。但是, 如果不加区别地搞新闻封锁, 就会在封锁了敌人的同时, 也封锁了自己。《宋史·吕溱传》载:“侬智高寇岭南, 诏奏邸毋得辄报。溱言, 一方有警, 使诸道闻之, 共得为备。今欲人不知, 此意何也?”应该让人们知道的事情不许报道, 反而有害无益。观乎宋朝的新闻管制, 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禁锢民众的视听, 以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为儒家执政之秘诀, 在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下, 只有帝王和少数权臣能够决定政治生活的方向和国家的命运, 广大的民众不但没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而且不能享有政治上的知闻权。

参考文献

[1].赵晓兰:《我国报纸内容演变探析——从古代邸报到近代报纸》, 中国出版, 2007 (1) 。

[2].员怒华:《中国近代早期中文商业报纸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0 (4) 。

[3].邓伟进:《从邸报看我国古代的档案公布》, 《档案时空》, 1996 (4) 。

3.扶贫办管制制度 篇三

文化产业和艺术投资专家,长期为国内外媒体撰写文化艺术方面的评论文字

这半年股票市场的涨跌举国关注,前一段涨得热烈,这一段跌得心惊,以前看到的各种名人名言、段子和鸡汤都应验了,诸如“广场上的大妈跳广场舞前后都在热议股市”、“随便在望京哪个咖啡馆里都有一半人在议论股市”,这都是亲见亲闻,说明泡沫真是吹大了,用索罗斯的话说,“别人贪婪的时候你恐惧,别人恐惧的时候你贪婪”,5000点左右我就急急忙忙清仓撤了,所有还有心情写这篇专栏。

历次股市下跌潮中被套得最牢的大多是不知道股市涨跌凶险的新股民。被套以后的反应也异彩纷呈,有在营业厅唱国歌鼓劲的,有在网上抱怨证监会、政府见死不救的。当然,也有基金经理、民间经济学家和股民们在猜测这是不是高盛啊、美国啊的阴谋诡计。那些被套牢的基金经理、民间经济学家如此说是要借民间舆论绑架政府救市帮自己解套,被套牢的股民当然宁肯信其有了,“万一真逼迫政府出手成功,自己也就赚了呢”。这就是中国的一大现状:一方面政府确实管得太多,一会儿加强监管,一会儿鼓励上市融资,一会儿检查融资情况;另一方面,股民大多也没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不小心赚了那就是靠自己头脑聪明理念英明,一旦亏了就怪证监会、政府乃至美国,反正,吃亏了总想着就地打滚找别人麻烦。

如此社会心理的形成,根本原因还是长期以来政府管得宽造成的,这既是从计划经济承袭来的习惯,也因为官僚阶层可以从管理中获得寻租利益。类似的事情很多,比如义务教育的很多问题、户籍管理和社保的很多问题,就是因为中央、省、市县的财权和事权没有明确划分和相应的责任划分,政府和民间也没有明确的公私权利边界和责任划分,很多事也就互相耍赖,凑活着过日子,赶上经济上升期都能分点蛋糕还好说,等以后经济一日不如一日,未必就比今天的希腊好多少。

说半天股市,是为了对照艺术市场。相比股市、房市,艺术市场是个很小的市场,总规模不过几千亿,所以没有被广场舞大妈热议的可能性。艺术市场也没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这样的大平台进行金融交易,也没有那么多国企参与,可以说是一个以民营企业、个人为主的市场。虽然政府的管制不算多,但是也不算少,比如艺术作品的进出口有各种审查申报程序,有比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高得多的税收,还有文物局各种以文化保护名义制定的某某作品不许出境的法规,都对中国的文化艺术企业进行国际交易有所影响。因为税费高、管制多,相应的制度创新就出现了,比如开辟自贸区保税区降低税收,简化审批和监管手续;比如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奖励扶持部分企业、项目等;比如上海设立自贸区了,国内收藏家购买的国外艺术品可以保存在自贸区,这样可以避免交纳关税,而且展览的时候可以暂时借出来。

4.土地利用管制制度效率探讨 篇四

土地利用管制制度效率探讨

对于公共管理,管制是重要的`管理手段.文章用经济学的观点阐述管制政策的效率原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土地利用管制政策的效率,最后提出我国管制政策改进的建议和实施的条件.

作 者:马永平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山东,淄博,255000 刊 名: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ATIO) 年,卷(期):2002 18(6) 分类号:F301.22 关键词: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管制   制度效率  

5.扶贫办管制制度 篇五

其核心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严格控制。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其核心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严格控制。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就是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国家强制力,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包括:土地按用途进行合理分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土地登记注明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实行审批、对不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6.扶贫办管制制度 篇六

唐悦

2011302430046 从电影分级制度看市场失灵与传媒业的政府管制

一、电影市场失灵现状

市场失灵往往出现在两种情况之下:一种是指市场本身因为没有供需力量约束而无法有效配置资源,另一种是指市场不能实现效率以外的其他对社会有利的目标。

电影作为一种国际性的大众传播媒介,其市场失灵有着十分典型的现状表现。首先,一方面,电影大量生产,且产量大幅度提高。以我国为例,据《电影》2012年第02期中《2011年中国电影报告》,2011年,全年生产故事影片558部、动画影片24部、纪录影片26部、科教影片76部、特种影片5部,电影频道生产供电视播出的数字电影102部,全年生产的各类电影总产量达到791部。全国电影总票房达到131.15亿元,较2010年增长28.93%。另一方面,很多较为优秀的影片因为宣传力度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没有收到足够的传播效果,票房成绩低,鲜人问津;而有些质量并非很好的影片却受到广泛关注。另外,有些主题没有适当数量的影片来变现,观众对该题材的观影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这些都造成了电影市场供需的不平衡和电影制作资源的浪费。

其次,电影市场中,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缺陷和电影制作中的表现手法的需要,部分电影会出现暴力、色情等不良画面,对特定受众产生不利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实现除创造经济价值以外对社会有利的目标。

一、电影市场失灵的原因:电影的商业性质与市场化发展

电影作为一种国际性的大众传播媒介,是工业、科技与艺术的结晶。自电影诞生时期到今天,电影都离不开相对其他媒介较高的制作与放映成本。电影先天对于物质的高度依赖成就了它的商业性。电影中体现艺术性的那些宏大的场面,色彩的极至运用,制作精良优美的画面等等都是需要耗费大量资金才能完成的。

一切物质条件的需求,就使得电影从他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一门“昂贵”的艺术,也就决定了从事电影活动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这种经济实力的获得在一种“社会化生产”的环境中只有依靠商业运营才有可能。

虽然也有所谓的“免费电影”、“公益电影”的存在,但是它们并非电影的主流运行方式,我们要欣赏刚上映的电影依然需要去电影院买门票。所以,电影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了商业性的“基因”,并且一直伴随它至今。而电影也因此走上了市场化发展的道路。

然而,又由于市场机制具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等特点,导致其在电影行业不能起到完全有效的作用。制片方为获取商业利益,会采取不同的手段吸引票房,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市场失灵甚至市场混乱。

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电影市场进行政府管制,如采取电影分级制度,以解决市场失 1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唐悦

2011302430046 灵这一问题。

三、解决电影市场失灵的对策:政府管制——以电影分级制度为例

(一)、世界各国电影分级制度成熟典型——美国电影分级制度

电影分级制度不是出于市场细分考虑而设计的制度,而是考虑电影的社会效益由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的一种电影审查制度。

在电影市场发展的早期,并没有所谓的电影分级制度,任何电影都可以公开上映。随着电影工业化时代的到来,一些电影制作者为了吸引观众,开始以猎奇心态,将人类最不堪的行为暴露在观众眼前。这样的电影充满着暴力凶杀色情淫秽的内容,如果让那些缺乏免疫能力的未成年人观看,势必会产生极大的破坏力。

正因为如此,在社会公益团体的强烈呼吁下,西方国家开始逐渐地实行所谓的电影分级制度,由行业自律组织监督电影的制作机构和发行部门严格执行。这里我们以电影分级制度相对成熟的美国为例。

美国的MPAA,它的全称为“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即“美国电影协会”,总部在加利福尼亚州(Encino,California)。MPAA制定的影视作品的分级制度如下:

(1)、G级(GENERAL AUDIENCES All ages admitted.):

大众级,所有年龄均可观看大众级,适合所有年龄段的人观看——该级别的电影内容可以被父母接受,影片没有裸体、性爱场面,吸毒和暴力场面非常少。对话也是日常生活中可以经常接触到的。

(2)、PG级(PARENTAL GUIDANCE SUGGESTED Some material may not be suitable for children.):a.普通级,建议在父母的陪伴下观看,有些镜头可能让儿童产生不适感。

b.辅导级,一些内容可能不适合儿童观看——该级别的电影基本没有性爱、吸毒和裸体场面,即使有时间也很短,此外,恐怖和暴力场面不会超出适度的范围。

(3)、PG-13级(PARENTS STRONGLY CAUTIONED Some material may be inappropriate for children under 13.):

a.普通级,但不适于13岁以下儿童。

b.特别辅导级,13岁以下儿童尤其要有父母陪同观看,一些内容对儿童很不适宜——该级别的电影没有粗野的持续暴力镜头,一般没有裸体镜头,有时会有吸毒镜头和脏话。

(4)、R级(RESTRICTED Under 17 requires accompanying parent or adult guardian.):

限制级,17岁以下观众要求有父母或成人陪同观看——该级别的影片包含成人内容,里面有较多的性爱、暴力、吸毒等场面和脏话。

(5)、NC-17级(NO ONE 17 AND UNDER ADMITTED):

17岁以下观众禁止观看——该级别的影片被定为成人影片,未成年人坚决被禁止观看。影片中有清楚的性爱场面,大量的吸毒或暴力镜头以及脏话等,不适宜在影院播放。一般这样的电影会流失一部分青少年观众。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唐悦

2011302430046

(二)、电影分级制度的优势

1、艺术性方面:保护电影创作者创作自由

如果没有分级制,电影艺术家在创作中没有客观、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一些影片出来后又被各种理由封杀,创作权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而对于电影制作者、放映者来说,如果没有规则明确权利和义务,大家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做合乎规则,都处于模糊地带。当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电影制作者和放映者无法寻求规则保护;当行为越界时,那些利用法律真空牟利者也无法受到规则的制裁。

因此,电影分级制度的出现,使得电影制作者和放映者都可以做到心中有数,针对不同年龄的观众群,可以采取不同的创作手法和放映方式。出台这样一个分级制度,有利于电影产品的丰富和多样化,保护了电影艺术家的创作权。

2、保护受众的欣赏权利 一说到分级,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总是色情、暴力等。但其实,两者之间根本没有必然联系。提倡建立分级制的出发点,就是要保护观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色情”固然有损身心健康,“暴力”、“封建迷信”又何尝不是。

当我们把《拯救大兵瑞恩》炒得火热时,才意识到它才是地道的“儿童不宜”。战争的惨烈画面、惊心动魄的音响效果,成年人尚且觉得震撼,更何况他们身边的孩子们。而如果放映这部电影的影院外没有限制青少年入内的标志,那么这才是对青少年成长的不负责任。

西方发达国家50年前开始实行电影分级制度,它根据市场、受众、制作内容等将电影划分为不同等级,事实上也给观众提供了一种观影的可以选择的期待。从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角度,电影分级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电影分级后可以为观众提供更“原汁原味”的电影,电影观众的观影自主权得到了保证。

3、规范电影市场,打击投机行为 我国大陆电影至今一直处在没有分级制度的尴尬境地中。其尴尬在于,一方面制作者不敢碰触,另一方面受众容易被误导。往往发生的情形是,介于制作者与受众之间的媒介———电影院打着“禁片”、“少儿不宜”、“成人影片”等等类似的幌子,从中大获其利。当然,导演、群众都会骂这种行为是投机取巧、庸俗猥琐,但骂过之后,我们应该清楚,他们钻的正是内地电影“无分级”的空子。受众被误导有两个方面,一是放映方在刺激某些好奇心的时候,观众一看什么事儿也没有发生,大呼上当;其二则是事先没有打招呼,其实恐怖、暴力、色情等充斥其间,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伤害。对电影分级不但可以帮助电影制作更为多元化,保护受众观影权利,还使电影制作方与管理方会更加有法可依。

四、关于我国大陆的电影审查制度的一些思考

正方:建立电影分级制度

“目前,电影分级已逐步成为了国际电影主流趋势,多数国家和地区已有了较完善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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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悦

2011302430046 影分级制度,对指导观众看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我国电影还没有建立分级制度。”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如是说。

很多人认为,电影在中国一定程度上依旧认为是宣传工具,娱乐性难免被降至次级。并且在电影审查、管理等方面长期的观念和限定,以及民主法律的不健全,使得很多在这种特有的体制中,很多国外影片为了能进入中国市场,而把片子再剪一个版本为了通过审查,而变身为四不像,而失去了原有的动人心魄的魅力。今年的《那些年我们一起追过的女孩》和《泰坦尼克号》就是典型的例子。

要改变这一局面,中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及管理制度就要转变原有的观念而面临挑战。而对于制作方来说,这个口子一开,是不是就能随心所欲的拍一些色情、暴露、甚或是暴力的电影,这就要求有电影审查各级别之间基本的规范。比如,很多电影由于过于暴力或是晦涩,在美国依然成为禁片。

反方:电影分级制度不适合国情

在2010年8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文化体制改革发布会上,广电总局的领导郑重表态:关于分级制的讨论“可以停止了”,中国“不适宜推进电影分级制”,原因是“管理跟不上”、“不适合国情”等等。

广电副局长赵实说,“从理论上讲,电影的分级可以保证不同年龄、不同层次观众的需求。但在实践中还没有看到非常成功的经验,包括国外一些电影发达的国家,在管理的过程中,市场还存在很多难以有效控制青少年观众等进入市场、进入影院、进入网络、进入网吧看电影的情况。”

很多学者也认为,当前在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律性行业组织,电影的制作机构和发行部门在商业利益分配方面矛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电影分级制度,可能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一些电影制作机构和发行部门为了票房的需要,会大肆炒作电影分级制度,充分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制作和播放色情淫秽暴力凶杀的电影。

有些理想化的我的想法

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的电影的出现,是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遏制这类电影的产生和传播,符合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初衷。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影市场的失灵现象,也许不能单纯依靠电影分级制度,而应该尽快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的电影市场审查制度,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自觉地抵制违背公序良俗的电影。但是电影分级制度相比动不动就剪片段的现行审查制度,还是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的呼声。

7.扶贫办管制制度 篇七

一、稳评制度的善治变革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治理理论是对二十世纪初以来过度依赖信奉政府机构与权威的深度反省, 是对各种公共管理行为失效或社会成本增加的理性反应。格里·斯托克认为, 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 这些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 并积聚起办好事情的能力或运用权威[2]。治理理论最大的贡献就在于把公民社会从政府的管理对象转化成了政府的合作伙伴, 它倡导政府与公民社会共同对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 主张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在市场化、全球化和信息化过程中不断深入互动、依存协作。

善治理论则是对传统统治理论和治理理论的超越与延伸。善治基于治理主体、治理权威、治理责任和治理网络, 对治理本身设置了合法性与法制性、透明性与参与性、责任性与回应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等四大原生性价值规定。在善治视域中, 公民社会是政府施政的来源和对象, 政府是公民社会发展的手段和条件。善治理论借助价值再造, 把公民社会从合作伙伴转化成了施政的合法性来源和服务主体。善治是政府的应尽义务和职责, 同时又是公民社会的应享权利和让渡公民权利的结果。在此意义上, 善治更多的是公民社会对政府施政的价值约束和德性要求。社会善治内生的法治透明、公平参与、责任效率、信任包容等基本内核, 为衡量社会治理状况提供了标尺, 为提升社会治理质量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是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共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在基本价值规定性的有效约束和引导下, 政府施政完成了从治理到善治的跃升和质变, 公民社会对政府公权机构的设定从工具中性向价值善性演进, 这是对国家及政府的更高德性和正义性要求。在急剧全球化过程中, 随着公民社会兴起和传统公共管理不断出现弊端, 治理与善治的政府理念迅速从发达国家传播到发展中国家, 并逐渐成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核心价值主张。治理与善治制度, 以及作为其支持的价值观和知识, 修正了主流政治学的统治理论, 在全球范围形成巨大共识[3]。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社会治理变革的总体方向是由威权人治转向权威法治, 由党政合体一元治理转向群体分离多元治理, 由中央集权管理转向地方分权竞争, 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稳评制度即是在这一变革大潮中逐渐孕育兴起的。由于中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乡土中国向都市中国的转型阵痛期, 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的各种要素相互叠合, 致使社会风险呈现出人为性强、处置滞后、逆向流动集聚于弱势群体等新特点[4]。在此特定社会生态下, 实践建构中的稳评制度正经历着风险管控工具、政府治理手段和社会善治机制的复合演化与价值叠加, 无疑将深度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换句话说, 以善治作为价值导向助推稳评制度变革完善, 已经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二、发展成本激增与社会矛盾集聚释放让地方政府陷入治理困境

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 各种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集聚上升, 访民上下流窜、环境日益恶化、社会道德滑坡等社会成本持续显现。传统意识形态和社会控制机制的失效和新的社会控制机制如法治尚未真正建立, 成为中国社会稳定风险萌发的重要根源。面对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与上级层层加码的维稳责任, 各级政府逐渐陷于恐惧性风险政治逻辑, 截访拦访、动用暴力机构频繁压制群众合理诉求等各种“体制性防卫过当”的现象层出不穷。这正反映出多数地方政府在公共冲突管理上还缺乏科学精神, 缺乏对真风险“亮剑”的勇气和驾驭的技术[5]。与此同时, 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急剧变革加剧了各种风险的寄生空间和现实可转换性, 而网络时代信息传媒的便捷性, 尤其是自媒体的崛起, 更是加速了风险感知的扩散。因此, 对交织着系统性和发散性、现实性与虚拟性、点源性与网络性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既不可避免, 又极具挑战。

通常而言, 一个国家的经济总量越大、人口越多、社会结构越复杂, 由社会动荡所造成的代价也就会越大, 社会为之所付出的成本也就会越高[6]。社会动荡或局部混乱既不符合主权国家的整体利益, 也不符合牵涉其中特定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在全球化推进中区域性动荡愈演愈烈的背景下, 某种程度上说社会安宁稳定又是一项稀缺的社会性福利。社会稳定本质上是不同群体或组织博弈的结果, 如若既有的社会格局或稳定状态对部分群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他们将力图打破现状进而重新构建稳定均衡。稳评制度正是要预测衡量特定事项对特定群体是否造成利益损害, 损害的程度有多大, 相关补偿救助能否维持健康的稳定状态, 而非一味地固化不合理的结构态势。因而, 稳评制度在政府与相关群体的紧张关系中好似构建了一个有利的缓冲带, 通过发挥这个缓冲带的减震效应, 国家与社会构建起了互动通道, 有利于把社会的激烈抗争转化为公众的有序表达。

因而, 风险评估的核心意义就在于预警当政者不要盲目打破均衡, 以及启示如何重新实现再均衡。由于善治架构正是通过包容多方利益主体自主表达、多方互动、共同协调来达成社会群体相互之间的谅解与互助, 从此意义上说, 作为政府的一种风险管控技术, 善治是稳评制度应有的价值追求。然而发展的多重性与矛盾的复杂性常常构成政府践行善治的客观阻碍和主观推辞, 部分急功近利的施政措施以及官员的失范行为已经成为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因素, 这使得以政府主导和执行的稳评制度面临着明显的制度困境。

三、风险社会语境下稳评制度呈现出四大结构性善治缺陷

从传统社会向初步现代化社会转型的时代, 正是风险文化可能浮现的时代[7]。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 风险文化崛起与高风险社会来临, 正在逐步改变各种公共政策与建设项目的评价标准, 风险语义正逐渐盖过经济语义[8]。与此同时, 随着大众话语权的逐步归位, 公众舆论压力对政府施政施加的影响愈加显现。也就是说, 再也不会轻易出现只有政府简单认同就开始动工的项目, 而是只有项目本身征得了大众理解并取得多数人认同后才能动工。直白点说便是, 面向风险社会的项目评估, 正在由政府代表群众说了就算向群众自己说了算转变, 让大众获取真相、被大众理解认同已经成为各级政府进行项目评估的重要导向1。某种意义上讲, 未来对公共政策和建设项目的评价, 标准已经没有最好的了, 而是重点追求可接受性。正是在这种大众话语加速崛起、公众重新掌握项目评价主导权的背景下, 之前政府单向的项目信息发布需要接纳多回合多主体的质询参与, 之前政府单一的价值认定需要承受不同利益分化群体的价值争议。正是由此, 之前由政府主导的稳评制度在善治层面的结构性缺陷也就集中显现出来。

一是合法性与法制性构建滞后。法律规定性位阶偏低、地方政策的主导性较重是当前稳评制度运行的主要特征。相关法律的正式规定, 将为评估制度施行提供强有力的合法性支撑。而当前针对稳评制度的法律表述, 仍然较为集中于政府自觉性行为、政策规定性行为和地方性法规行为三个层次。随着自上而下的各种政策规定性意见和办法的相继出台, 从中央到地方, 稳评制度基本上完成了从自觉性行为到政策规定性行为的转变2。依靠强势的政府威权, 评估制度在形式要件上执行得相对顺利, 但短期内要实现从政策规定性行为到法律规定性行为的质性转变, 可能性依然较小。较低的法定位阶, 虽然便于为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提供因地制宜的灵活性, 却严重削弱了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导致基层地方政府采取多种“走样”的变通路径, 背离了政策设定的初衷。合法性与法制性构建的滞后, 既是稳评制度的核心善治缺陷, 又是形成其他善治缺陷的重要根源。稳评制度作为一种自主性、嵌入性的程序构造, 当且仅当上升为一种法定程序时, 其制度理性和权威性才更易彰显。

二是透明性与参与性保障虚置。主流风险评估强调成本—收益分析、环境风险分析等经济、环境层面评估, 忽视对公众风险感知的心理、文化层面的分析与评估, 致使作为风险承担者的公众被排斥在风险管理和决策之外[9]。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性明显不足和公众的知情权缺失是保障虚置的主要体现。地方政府稳评制度从建立初始就是寓于体制内的运作机制、迫于体制内的维稳压力, 保持良好的“维稳”政绩是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扩大公民参与、增进政府行为的透明性、促进信息公开以及完善公民监督等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地方政府企图通过稳评制度这种风险预警“操作箱”来化解社会戾气, 殊不知民众愤懑的正是各级官僚遮掩利弊、过滤信息的欺民愚民行为。某种程度上, 风险评估正是信息传播大众化、网络化倒逼政府转变管制方式的结果。由于政府本位主义的内在制约, 政府信息公开推进缓慢, 公民参与程度低, 长期以来地方官员成为推动稳评制度演进的关键主体, 而相关利益群体总是被动式地进行利益表达和信息反馈, 公众的参与权长期陷入虚化境地。

三是责任性与回应性厘定不清。当前, 地方政府既是潜在稳定风险的重要激发者和助推者, 又是风险的评估者和疏导者, 制度运行中角色僭越现象普遍存在。一切利益相关者皆不可排除其利益驱动和自身偏好, 官僚及官僚机构的行为都应视为面对一系列选择最终以个人偏好为出发点所作的最偏好的行为[10]。而受以经济增长为主要目标的发展政治意识形态影响, 参与重大工程及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建设普遍成为各级政府不言自明的职责, 而这些重大事项往往又都会牵涉到复杂利益的调整。问题在于, 以威权政府主导的行政化利益调整模式, 难以妥善回应不同群体的复杂利益诉求, 并极有可能对弱势沉默群体造成严重的利益伤害, 加之民众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 极易造成各种官民纠纷并把利益冲突和愤怒矛头引向政府。在此背景下, 风险评估依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责任逻辑, 归口确定评估工作的主体为政府及其下属部门, 这种“风险制造者评估化解风险”看似合理, 却存在必然的自我监督悖论, 难以满足群众对政府妥善积极回应的合理期待。

四是合理性与有效性协调乏力。稳评制度运行仍存在诸多社会制约, 导致评估结论的低信誉与低效度矛盾凸显。首先是政府信息公开滞后, 使得风险源暴露迟缓和不足, 降低了评估的预见性。一方面民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状况多为负资产, 民众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怀疑和猜测本身就成为很多地方社会稳定风险萌发和积累的重要根源。另一方面信息公开不畅致使相关社会主体获取信息存在缺陷, 诉求表达不能渐进有序的推行, 矛盾冲突的突发性增强, 极易造成风险估计不足与损失扩大。其次是评估的责任逻辑不够严密, 削弱了评估的可信性。同一个政府部门既作为“业主”负责重大项目的承办, 又要行使“监督部门”的责任评估和风险判定, 难免出现“做形式”、“走程序”的现象, 评估结论的可信度值得商榷。同时, 在“项目出政绩 - 政绩获升迁 - 风险卡项目 - 政府评风险”链式中, 行政监督伦理面临严重挑战。第三是专业化评估力量培育不足与第三方评估机制不完善, 长期制约着评估水平和结论科学性的提升。

稳评制度的结构性善治缺陷制约着其更好地发挥风险预警和情绪疏导的社会效应。当前, 善治已经成为公民社会对政府执政施政的期待, 必须通过善治理念的价值规定性引导, 保障不同利益相关群体的参与权利, 厘清划定各级政府的参与角色, 有效启动市场咨询机构、社会专家系统的评估功能, 推动稳评制度从政府单向管制向社会协作善治转变。

四、制度演进的有效路径

实践中的稳评制度正面临着多维度发展, 对于当下的中国社会而言, 其生命力在于推进公共决策过程民主化触发机制的潜在功能与实现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关口前移、缓解社会矛盾激化程度的直接功能[11]。然而, 不论是潜在功能抑或是直接功能的有效发挥, 都有赖于相关主体的科学定位和合理参与。在稳评制度运行过程中, 政府的责任应该集中强化还是分化离散、如何激发政府与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有效合作、多元监督如何实现, 这三方面的问题分别涉及稳评制度的责任机制、合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是其实现善治演化的关键节点。

( 一) 祛魅政府责任的垄断性建构

当前, 重大项目建设风险引发的冲突矛头极易向社会体制、社会公共政策和政治制度等形而上诸领域扩展延伸。毫无疑问, 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切不可就此推定政府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身负有主导性、垄断性责任。关键是要跳出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的维稳逻辑———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对社会稳定负有责任, 关涉重大事项的具体行政决议有可能激发社会矛盾, 所以政府及其官员理应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承担主体责任———此逻辑正是支撑和倒逼地方政府大力推行稳评制度的缘由, 但这种“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看似合理的逻辑却隐含着政府占有责任主体的身份垄断性, 政府主导并垄断各种风险的审核责任, 极易造成专家介入、社区互动等社会参与机制的缺失。

风险社会的重要特征即是系统性风险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政府不是风险转化成真实危险后的唯一承受主体, 防控风险也就不应该成为政府的独自责任和垄断性权力, 政府只是因为掌控公共资源和垄断合法暴力而具有特殊的地位而已。所以, 在稳评制度中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天然具有主导性责任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因此, 从风险结果来倒推责任的分担机理, 不失为一个有效的责任划分进路, 这也符合善治以制度绩效而非其他来划分责任的内在要求。

在风险感知方面, 相对于政府部门官僚式的控制型思维和复杂的决策程序而言, 非政府组织具有灵活的组织反应优势, 能够及时、快速反馈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信息获取方面更加贴近民众, 具有多元性和开放性的先天优势。因此基于效率考虑, 防控风险的责任也应该是扩展性和包容性的, 即各级政府、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体理应共同承担风险评估的责任, 不应该有例外群体。正如贝克所言, “社会成员、企业、国家机构、政治家都应该对工业化所造成的风险负有责任”[12], 只是实践过程中责任的细化和具体化存在诸多阻碍而已。

在操作层面, 不同责任主体因动用相关资源和汇聚智力的组织能力不尽相同, 所以角色将相应地出现分化, 应该本着能力 - 责任对等原则, 合理划分不同相关主体的责任担当。依循差异化责任划分体系, 风险评估应该逐步履行责任共担、角色分化、有限可追究原则。遗憾的是, 各地已经出台的评估细则和很多学者的主张虽然已经强调要更加注重利益相关者和专业社会组织的参与, 但却都过于狭隘的寓于相关主体的责任能力差异, 而没有赋予这些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与政府同等责任主体地位, 并一再强调从属和依附于行政力量, 这是典型的因责任能力小而弱化责任权利的误导。由此看来, 对政府垄断性责任祛魅化依旧任重而道远。

( 二) 构建非营利性合作关系确保独立性评估意见的有效表达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质上是对地方政府公共决策权力的一种约束和制衡, 要真正实现这种制衡, 关键是要确立地位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 并赋予其独立发表评估意见的权力空间。事实上, 当前各地政府在稳评制度中仍然面临“运动员与裁判员”并肩的身份尴尬。这在提高风险决策速率 ( 而非效率) 的同时, 却有损于相关决策的预警质量。

从当前评估事务施行看, 重大或公共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式有两种: 行政部门自评和第三方委托评估。行政部门自评的弊端比较明显, 诸如评估信息封闭、自证取向严重、缺少外部监督等。特别是在政府信任资源严重流失、民众形成负面刻板化认知的社会生态下, 政府自评的社会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而第三方委托评估作为行政部门自评的合理延伸, 从评估效果上来看, 委托评估相对政府自评的明显改进就是“第三方独立性”的适当确立, 进而促进专业性、权威性、可信性的持续提高。

但现实中, 咨询机构与政府的谈判地位极不对等, 支撑保障其独立性的基础并不牢固。例如, 上海、宁波、重庆把一些项目委托给投资咨询公司, 这种方法事实上促使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委托的乙方, 仍然要接受作为甲方政府部门的利益制衡, 难以避免会异化出各种利益输送链条。当前, 地方政府掌握着风险评估市场利益配置的各种灵活性和发包主动权, 而第三方咨询机构缺乏进行讨价还价的实质性能力。由于咨询机构是作为市场逐利主体与政府谈判, 其独立性只能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屈从于利益链压力, 进而造成风险评估结果缺乏公信力和科学性。因此, 现实中不管是行政部门自证自评, 还是第三方机构屈服于利益关联输送的评估, 均存在致使独立性评估意见有效表达失灵的可能性。

如何才能促使政府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有效的合作, 关键在于通过构建非营利合作关系, 确保第三方独立性评估意见的有效表达。政府管理机构与社会组织开展富有成效的合作是善治的重要体现, 事实已经证明治理的权威不仅仅属于政府, 发展成熟的社会组织, 尤其是公益性强的非营利组织, 完全可以获得公众信任并施行有效治理。只是在我国当前“大政府, 小社会”的治理生态中, 社会组织更多时候需要依附于政府才能获得各种治理资源和寻利空间。所以, 要实现第三方独立性评估意见的完备表达, 关键在于政府应坚决退出直接评估领域进而破除政府对评估事务的事实性垄断, 在法律上给予社会咨询评估机构有效赋能, 大力培育扶持公益性较强的中立评估机构, 全面构建非营利的合作关系, 确保评估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这样也就能更好地避免因市场逐利性而致使评估机构丧失客观独立性的无序竞争, 减少因利益需要各种主体对评估机构进行金钱赎买和直接施压的风险。

( 三) 构建多元化参与夯实有效监督的主体基础

从各地已出台的风险评估办法来看, 无一例外的是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或者前置行政行为, 因而对这种评估行为缺乏实质性的社会监督。从参与实施评估的主体来看, 各地的规定存在差异, 主要包括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等, 表面上看多样性似乎有所保障, 但实质里决定“谁参与评估”的权力仍然完全灵活的掌握在政府手里。从实践来看, 缺乏多元主体深度参与的风险评估难以突破观念意识狭隘、技术知识不足和制度程序弱化等主要障碍, 且难以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实现对各种价值冲突的整合任务, 达成价值共识更是无从谈起。

随着中国风险社会的特质愈加明显, 风险问题的话语参与和风险事件的行动参与都正在经历去精英化与去专业化过程, 普通大众正逐渐成为主导风险话语与风险事件的关键角色。正因如此, 地方政府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实现良好预期, 就必须促进参与主体迈向实质性多元, 保障社会公众作为风险评估共同责任主体的参与权利。参与主体的代表性和多元性是当前推进风险评估制度监督体系完善最切实可行的嵌入点。另外, 多元参与形成多元监督, 参与的质量决定监督的质量。准确辨析相关主体的参与意愿与态度, 是深化促进多元化主体参与监督的前提条件, 但地方政府、市场独立评估机构、知识专家群体以及具体民众等的参与意愿与强度并非静止不变, 这就需要因项目环境本身做具体厘清。短期来看, 地方政府受政绩竞争、维稳压力和赶超学习他者先进经验的复合刺激, 力推稳评制度的积极性不会削弱, 但需警惕评估过程形式化、评估效果与责任追究的虚无化。

有研究者提出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网络监督, 考虑到当前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信息公开的程度, 各地推行网络监督的步伐应该审慎稳重, 特别是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基本由政府主导的情形下, 风险评估开放网络监督可能会形成较大的舆论风险。但长远来看, 网络监督将不可避免的介入公共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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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扶贫办管制制度 篇八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关于继续开展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工作,要把这种做法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萍乡市委为使定点扶贫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作为锻炼培养干部、支持贫困村建设、改变贫困村面貌的重要举措,决定从市、县直机关组成58个定点扶贫工作组进驻58个重点村开展定点扶贫工作,加上省派的9个工作组,全市67个重点村都有一个工作组帮扶,在帮助重点村通水、通电、通路、助学、助医、助业和发展经济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主要成效

四年来,在定点扶贫工作组的指导支持帮扶下,重点村的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

一是村级规划项目完成良好,全市67个重点村2006年规划项目469个,到2008年底已累计完工项目308个,占“十一五”期间规划项目的66%。2009年在建项目101个今年底可全部完工。

二是村级班子建设明显加强。一类村级班子由2006年的14个增加到2008年的58个,其中获“红旗村党支部”称号的占到28个。

三是贫困状况进一步缓解。67个重点村三年贫困人口下降了40%,贫困人口从2006年的16891人下降到2008年的14030人,低收入人口从2006年的30595人下降到2004年的20864人,重点村年人平纯收入从2006年的786元,增加到2008年的1427元。

四是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修建公路228公里,修建桥梁83处1608米,修堤坝、水渠、水圳共69890米,除险加固小水库16座,修建小水电站1座1000千瓦,解决无电自然村252个、农户3906户,新建排灌站2座,修建饮水工程174处,铺设饮水管道38264米,51个村用上了自来水,解决了16484人饮水困难,架设输变电线路27700米,解决了近8万人的行路难,新增有效灌溉面积近2万亩,通电、通路、通邮、通电话的行政村分别达到两个100%和96%。

五是各项社会事业长足发展。三年来在重点村改造小学危房13所12438m2,新建村级卫生所12个,新建农民科技文化活动楼40栋23800m2,架设程控电话和闭路电视线路17000米,建移动电话基站5个,重点村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适龄儿童辍学率下降到0.54%,缺医少药状况有所缓解,100%的行政村能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群众的文化生活有了明显改善。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努力推进定点扶贫工作制度化

萍乡市委、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把扶贫开发工作放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来抓,精心组织,推进了定点扶贫制度化。一是建立定点扶贫工作的检查表彰督查激励机制。我市每年对定点扶贫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以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文进行通报。二是建立定点扶贫走访、座谈会机制。2006年以来,市扶贫办走访市、县工作组3次,市政府召开中央、省直机关驻萍定点扶贫工作组座谈会一次,莲花、上栗、芦溪县扶贫办召开驻本县定点扶贫工作组座谈会2次。三是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对省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组每季度进行一次联系沟通,互通情况,争取他们的更大支持和帮助。2007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10个中央、省直机关驻萍定点扶贫工作组单位发汇报函1次,反映很好。四是建立扶贫档案制度。每个定点扶贫工作都建立一份扶贫工作档案,记录定点扶贫工作组的工作历程,通过工作成绩看变化,提升定点扶贫工作质量。五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要求每个工作组要以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达到建设一个战斗力、凝聚力强的村级领导班子。六是建立干部培训机制。从2006年到现在,共举办了3期定点扶贫工作组长,重点乡镇、村书记或乡镇长、村主任培训班,培训干部300多人,通过学习提高了工作能力。七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挂村领导和定点扶贫工作组每年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分配和明确任务。

(二)工作到村,扎扎实实为民办实事

各挂村领导和定点扶贫工作组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深入重点村,工作在重点村,因地制宜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为重点村办了大量的实事、好事,有力地推进了定点扶贫工作,受到重点村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1重调研,把工作做到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带头挂村扶贫,经常深入重点村开展调查研究,召开联席会。指导制定发展规划,为重点村脱贫致富出谋划策。市四套班子领导每季1次到自己挂点的重点村开展调研,召开联系会或座谈会,与工作组、村干部一起研究解决扶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强班子,加强村级组织建设。针对重点村“两委”班子成员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程度偏低、观念落后的状况,挂村领导和定点扶贫工作组把村级班子建设摆在首要位置,经常组织村干部学习中央、省、市委文件,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村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强化公仆意识和为村民办好事的思想觉悟。帮助村“两委”完善各种制度,建立村务公开、项目资金公示和议事、决策、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规范行为。

3扶资金,加快规划项目建设。为解决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挂村领导和定点扶贫工作组想基层之所想,采取“单位拿一点,干部职工捐一点,挂点领导解决一点”的办法,共无偿扶持和引进无偿资金达4846多万元,投入规划项目建设,加快了项目建设进度。

4帮技术,加大科技扶贫力度。三年帮助重点村举办各类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班362期,培训农民1.9万人次,出资支持贫困劳力转移培训2千人次,扶助种养大户近1000户,协助重点村输出劳动力每年都在3000人次以上,各工作组通过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帮助重点村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技术支撑,开辟了最有效途径。

5优环境,推动“三清三改”工作。各工作组把“三清三改”列入重点工作,发动农民积极参与,指导村干部抓好落实,共清理垃圾6000余吨,清污沟460处,清路障304处,改水174处,新建阴沟10000多米,改路168公里,改厕1006个,美化了环境,改善了生存条件,得到了重点村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

6帮贫困,关键时刻见真情。一是2008年萍乡发生百年一遇的雨雪冰冻灾害,各工作组积极行动,筹集100多万元资金物资奔赴受灾第一线,与村干部群众一起抗冻救灾,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重点村干部群众深受感动。二是每逢春节,挂村领导和工作组都要带着资金物资走访慰问特困户。据统计,三年共走访慰问贫困户800余户,走访资金物资60多万元,使贫困户都能过上一个好年。三是社会扶贫帮扶力度大。全市开展党员干部“一对一”结对帮扶近万户,帮扶资金共计768万元,贫困户基本上都达到了脱贫致富目标。

三、主要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的关键

2007年6月,为使定点扶贫工作落在实处,萍乡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安排40位在职副市级以上领导挂点联系40个重点村,任务重的县委书记、县长和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挂点联系18个重点村,一挂四年不变。实行领导挂点联系重点村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率先垂范,带头深入到自己挂点联系的重点村调查研究,了解村情民意,指导制定扶贫规划,帮助解决扶贫开发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十个一”,是推动定点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

重点村有市领导挂点联系后,许多以前工作组成员单位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迎仞而解,召集工作组开会,研究解决问题,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权威性、指导性。工作组成员单位既有动力也有压力,“逼”得他们把这一工作做好。特别是工作组成员单位感到自己做的工作,不但为群众所欢迎,而且也能直接得到领导的了解和认可。

(三)发挥优势是部门提高帮扶力度的重要途径

为搞好定点扶贫工作,激发部门活力,各工作组成员单位之间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引进项目,为改善重点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带动村民脱贫致富做了大量的工作,办了许多好事、实事。在市领导亲自挂点联系下,为重点村想方设法引进项目争取资金,效果十分明显,特别在发展“一村一品”上,许多重点村都走上了致富之路。

[作者简介]欧阳成奖,男,江西省萍乡市扶贫办副主任;曾祥科,男,萍乡市扶贫办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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