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品心得体会

2024-11-03

关于毒品心得体会(精选9篇)

1.关于毒品心得体会 篇一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吸毒的现象越来越严重.6月26是世界禁毒日,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毒品.

吸毒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是毋庸置疑的,爱默生说过“健康是人生的第一财富.”而吸毒首先就会摧残人的身体,破坏人体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免疫系统等产生危害.例如:滥用会造成中枢神经麻痹,使脑、心脏、肝望而却步发生病变,身体抵抗力下降,感染各种疾病,甚至导致死亡.

其次,吸毒会扭曲人格,自毁前程.吸毒者发作时大都会不顾廉耻,丧失自尊,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他们普遍丧失正常的人生观,价值观,人格扭曲,难以自拔.既使是很有才华的人,一旦吸毒,就等于掉进死神和魔鬼的陷阱,都不可避免走向堕落和深渊,从而毁掉自己的生活的前途.

不仅如此,吸毒对家庭、社会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了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境.

同时,毒品活动也会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生产力,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从而使环境恶化,也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那么,我们中学生应该怎样远离毒品、防止吸毒呢?

1.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的教育,了解毒品的危害,懂得“吸毒一日,掉入虎口”的道理.

2.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要盲目的追求享爱,寻求、赶时髦.

3.不听信毒品能治病,毒品能解脱烦恼和痛苦,毒品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

4.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若发现亲朋好友中有吸毒,贩毒行为,一要劝阻,二要远离,三要报告公安机关.

5.即使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引诱,欺骗吸毒了一次,也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要再吸第二次,不要再吸第二次,更不要吸第三次.

青少年泄世未深,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在充分了解了毒品的危害之后,让我们用实际行动远离毒品,为自己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2.关于毒品心得体会 篇二

在最近几年的缉毒、惩治毒贩、以及戒毒等各种相关案件中,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毒品的分析检测在整个系列的禁毒案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 不能少了毒品分析这一环节, 有着不容忽视、无可替代的地位。由于毒品分析有着这么重要的作用, 而且毒品犯罪案件的情节也越发的复杂、严重, 这就要求工作人员要更加的重视毒品检测分析的硬件、软件措施, 使分析检测的能力有进一步的创新和发展。

一、毒品分析的概述

毒品分析学科, 一开始是属于毒物学的范畴内。但是由于其对于禁毒作用之重要性, 后来, 学者将其独立分列了出来, 成为了独立的一门学科。毒品分析学科涉及医学、物理学、化学, 以及和法学也相关的多科交叉性学科, 它是作为分离药物并检验鉴定毒品的一门学科。有涉及毒品的犯罪案中, 毒品分析便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案件侦查与处理中起着功不可没的角色。

毒品分析对于制止毒品泛滥的现象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在的社会是一种毒品走私、毒品吸收、毒品贩卖、毒品制止各个现象同时并存的现象。现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出现了毒品泛滥的现象, 而且是国内贩卖与过境贩毒并存的严重现象。我国的禁毒工作要提上日程、严格把关, 然而毒品分析起着“公安特色”的角色, 对于毒品制止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毒品分析的任务

1. 检测物质是否为毒品以及确定其种类

首先, 病毒分析的首要任务即为检测出材料是否为毒品, 并且要确定其为何种毒品。这是首要的, 也是最基本的任务。只有检测出其是否为毒品, 及其种类, 才能做下一步的具体实施打算。

毒品的检测, 有两种不同的方面, 一个是现场快速的毒品的检验, 另一种是详细的、仔细进行检测的实验室分析。其中, 化学显色方法和薄层色谱法是对现场检验时适用的, 能够在现场比较方便、快捷的得出毒品相关的结论, 以助于办案人员能够快速的得出相关的判决倾向。然而, 对于实验室分析法, 是在实验室中用相关的仪器、设备等进行详尽的检测, 其中有:光谱法、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高效液相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毛细管电泳分析法、离子迁移谱技术以及其他物理方法等等。

2. 为涉及毒品的案件侦查提供有利的线索

毒品分析在涉及毒品的案件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案件调查的前期阶段, 是判定案件本质的重要的决策标准。在前期的调查活动中, 当碰到有毒品嫌疑物品时, 工作人员虽然已经有很丰富的经验, 但毕竟他们不是专门的毒品分析人员, 所以, 就不能确定嫌疑物品到底是不是毒品。此时, 就需要专门的毒品分析人员进行专门的分析检测, 才能确定其是否为毒品, 从而为案件定下是否违法的性质。这样, 就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侦查失误, 减免了一些不必要的, 麻烦。比如, 某市接到线索, 成本地某一地方接手到了一大批的毒品, 侦查人员相当的重视, 便去地方侦查。工作人员为了保险起见, 前期, 先取样, 让专门的检测人员对取回来的嫌疑毒品的样品进行检测, 经过专门人员的检测, 此白色粉末并非是可卡因等类毒品, 便避免了一场错误的缉拿案件。

3. 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毒品分析检测不仅在前期为毒品案件的侦查提供有利的线索, 而且在审判机关进行审判定罪时, 还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非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实践已经表明, 审判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毒品违法行为进行犯罪定判时, 一定要附有毒品分析检测的报告书, 否则, 要想成功定罪, 是很难实现的。比如, 某省在缉拿某一大型毒品犯罪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采用反侦察的手段, 杀害涉毒相关人员数十名, 贩卖毒品总数接近于3000克, 获得数十万元的非法利润。在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时, 其拒不承认其犯罪的事实, 此时, 相关律师提供了毒品分析的鉴定书, 于是乎, 才得以判定其贩毒的犯罪行为。再如, 内蒙的一起大型的鸦片贩卖者, 在审理过程中, 其拒不承认物品时鸦片等毒品, 称其为中草药膏, 待毒品分析人员呈上毒品分析鉴定书的时候, 才能够有有力的证据说明其犯罪行为。

三、结束语

通过以上叙述, 我们知道毒品分析在禁毒、缉毒、以及处理毒品案件中, 都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检验出物质是否为毒品, 以及是何种毒品;毒品检验能够为涉及毒品的案件侦查提供有利的线索;还能够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强有力的证据。除了这三个主要的意义外, 毒品分析还有其他方面的任务。介于毒品分析这么重要的作用地位, 毒品分析检测人员要更加的在专业方面进行突破与创新, 高质量的投入到禁毒工作中来, 进而, 使毒品分析在禁毒中的作用得到更高的提升。

摘要:近年来, 因涉嫌毒品而导致犯罪的现象频频发生。及时对毒品犯罪事件进行制止、监督与惩罚, 成为工作人员的重中之重, 然而, 毒品分析在执行这一任务中有着起着重要的角色。毒品分析有着其特有的任务:首先, 要检验出物质是否为毒品, 以及是何种毒品;毒品检验能够为涉及毒品的案件侦查提供有利的线索;同时, 还能够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关键词:毒品,分析,任务

参考文献

[1]常文保.某些滥用药物分析的进展[J].分析实验室, 2008 (04) .

[2]刘志明.现代使用毒物分析[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1984:304.

[3]姚丽娟.常见毒品的胶束电动毛细管电泳分析方法[J].广东公安科技, 2009 (02) .

3.关于毒品心得体会 篇三

达到了十分惊人的规模

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墨西哥取代哥伦比亚成为了美国最重要的毒品来源国。

现如今,美国市场90%以上的可卡因、冰毒以及大麻的来源地都是墨西哥。以全部品类来看则有七成以上毒品来自墨西哥。每年美墨之间的毒品交易额保守估计约为190亿~290亿美元,占墨西哥全国GDP(2013年)的1%~2%。

过去几十年里,毒品贸易成为墨西哥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大约有500座墨西哥城市都参与到毒品走私贸易中,直接从业人员超过45万,此外还有320万人的职业与毒品贸易间接相关。

2、墨西哥的毒品经济并非一直如此兴盛

直到上世纪90年代之前,毒品交易在墨西哥并不算一个大的社会问题——直到哥伦比亚超级毒枭埃斯科巴统治时代的落幕。在此之前,从南美地区走私毒品到北美的巨额生意基本由哥伦比亚毒枭们垄断,墨西哥人只是从中赚点小钱。

90年代以来,权力真空迅速被相继崛起的墨西哥几大贩毒集团填补,并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血腥地盘争夺战,形成足以和政府军队抗衡的黑帮割据势力。

3、毒品泛滥带来的最大危机在社会治安层面

美国执法机构称,2007年到2011年间,墨西哥有70%的犯罪案件都和美国的毒品交易有关。

美墨边境的华雷斯市因为居高不下的谋杀率而被评为“西半球最危险的城市”。在视频网站上,能轻易搜到华雷斯市黑帮之间展开大屠杀、砍头、拷打甚至汽车炸弹袭击的视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华雷斯仅有一界之隔的美国厄尔巴索市,2010年仅发生3起命案,其中一起是自杀。

2006年年底,费利佩·卡尔德隆当选墨西哥总统,承诺“彻底改善社会治安”。他一上任,便拿贩毒集团开刀,宣布进行全面打击,而富可敌国的贩毒集团也毫不示弱,与之针锋相对,展开对攻,墨西哥媒体因此称之为“毒品战争”。

某国际组织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卡尔德隆的六年任期内,有6万人因“毒品战争”而身亡,此外还有2万6千人失踪,下落不明。现任总统涅托上台后,谋杀率虽有轻微下降,但绑架案数量仍继续攀升。

4、有美国在,毒品贸易就无法禁绝

“可怜的墨西哥,离上帝太远,离美国太近。”这是墨西哥前总统迪亚兹针对该国毒品贸易越打击越猖狂的难题所发出的感叹。

墨西哥之所以成为今天的墨西哥,和它的地理位置分不开:南边是哥伦比亚等传统毒品产区;北边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美国(同时也是全球吸毒率最高的国家)。世界上最大的毒品供应(中转)国和毒品消费国是邻居,这并不是巧合。

《纽约时报》指出,墨西哥贩毒集团从哥伦比亚或者秘鲁买下一千克可卡因只需两千美元;这一千克可卡因运到墨国内可以卖到一万美元以上。一旦卖到美国,批发价可达三万美元。把它拆成克来零售,同样的一千克就能卖到十万美元——比黄金还昂贵。

“为了100%的利润,它(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对于可卡因贸易来说,墨西哥贩毒集团仅仅通过转运可以获取的利润是其成本的5000%。

5、墨西哥毒品市场主要由以下六大贩毒集团控制

贝尔特兰·莱瓦集团:由阿图罗·贝尔特兰·莱瓦等四兄弟建立,曾与古兹曼旗下的锡那罗亚集团联盟。该集团主要控制着墨西哥中部、南部和墨西哥城的贩毒渠道。

海湾集团:成立于20世纪30年代,是墨西哥历史最悠久的毒品犯罪集团之一,因主要控制墨西哥湾沿岸地区的毒品交易而得名。总部现驻地在塔毛利帕斯州的马塔莫罗斯市,主要交易对象为美国的得克萨斯州。

华雷斯集团:由于长期控制华雷斯市及其所在的奇瓦瓦州而得名。2008年古兹曼和他锡那罗亚集团试图将华雷斯变成为自己的地盘,一场血腥的黑帮火拼由此爆发。

洛斯哲塔斯集团:由叛逃的前墨西哥军队士官组成的新毒枭集团,曾作为海湾集团的杀手小分队而存在。2010年开始独立单干,被美国执法机构视为“最懂得运用现代科技的新型毒枭”。

锡那罗亚集团:大名鼎鼎的古兹曼旗下的贩毒集团,目前来看是整个墨西哥实力最强大的一支。

阿雷拉诺集团:主要控制墨西哥西北部加利福尼亚半岛区域的毒品贸易,但阿雷拉诺兄弟中的好几位都已经被警方控制或被对手杀死。

6、墨西哥并不是拉美最大的毒品产区

尽管墨西哥国内也有大量的毒品种植田(大麻和鸦片等)以及毒品生产工厂(冰毒等),但总的来说,该国的毒品贩子在毒品产业链上还是主要扮演了中间转销商的角色。

美国国会出具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国内市场上流通的大麻主要原产地是墨西哥,但可卡因和冰毒则主要产自南美洲国家和亚洲。早年间,大麻是墨西哥毒贩最主要的拳头产品,但现在致瘾性更强、对人体损害更大的可卡因、海洛因和冰毒开始成为主流。

美国国务院报告估计,美国市场有90%以上的可卡因都来自哥伦比亚、玻利维亚以及秘鲁,然后再经由墨西哥北上进入美国和加拿大。这一情况同样发生在海洛因身上:墨西哥国内生产的海洛因并不多,但墨西哥毒枭控制了大部分面向北美的海洛因分销渠道。

7、墨西哥国内吸毒率并不高

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2014年末墨西哥国内长期吸毒人口约为470万,吸毒人口比例为3%。相比之下,美国吸毒人口约3500万,吸毒人口比例接近10%。可见,与其邻居、世界上最大的毒品消耗国美国相比,墨西哥国内的毒品滥用情况并不算太糟。

但由于墨西哥在世界毒品产业链上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角色,墨西哥国内民众接触到毒品的机会也比以往多了很多。自上世纪80年代墨西哥贩毒集团开始大规模崛起以来,该国国内的吸毒率一直有小幅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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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11”袭击发生后的一段时间,美国加紧了海关把控,这使得毒品运输过程中的滞留情况时有发生。分销贩遇此情况一般会选择就近减价销售,这也使得墨美边境地区的吸毒率高于非边境地区。

8、除了美国以外,墨西哥毒枭正在向全球市场渗透

尽管北美包括加拿大在内仍然是墨西哥贩毒集团赖以生存的最主要市场,但同样增长迅速的欧洲吸毒人口正在成为大西洋对岸墨西哥毒贩心中的新蓝海。美联社称,比起美国的吸毒者,欧洲的瘾君子们通常出手更大方,“不在乎以两倍价格购买可卡因”。

非政府组织“犯罪洞察力”2015年初出具的一份报告显示,古兹曼旗下的锡那罗亚集团是墨西哥贩毒组织中开拓欧洲市场的先锋。而西班牙基于语言和文化优势则成为了墨西哥毒枭走私毒品到欧洲的第一站。“除此以外,西班牙海关的执法力度一般来说也比英国和法国要更宽松。”报告同时指出,从2012年开始,墨西哥贩毒黑帮集团开始和意大利的黑帮展开合作,企图将意大利南部诸港口发展成除西班牙以外的第二大欧洲毒品转运中枢。

《金融时报》2015年9月的报道称,亚太毒品市场近年也开始出现墨西哥毒贩的身影,原因在于这里的利润率甚至高过欧洲。

9、贩毒集团不仅仅是倒运毒品那么简单

古兹曼旗下的锡那罗亚集团得名于其传统势力范围墨西哥锡那罗亚州。出生在这里的历史学家埃恩斯索指出,这里目前仍然是墨西哥最贫穷的区域之一。在这里,政府没有给民众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于是在一些市镇,锡那罗亚集团取代了政府,接管了社区的治理,形成独立王国。

美国国防部的评估显示,与政府对峙的贩毒集团已经控制了超过10万的兵力。相比之下,墨西哥政府军也不过13万人左右,其中还包括很大一部分文职人员。除此之外,在武器装备上,毒贩也不逊军警。2007、2008两年中,墨西哥警方从贩毒集团缴获1.7万支突击步枪,2200枚手榴弹、导弹和火箭弹,50支狙击步枪,其中90%来自美国。

贩毒集团还十分擅长展开舆论宣传,这使得很多墨西哥国内民众、尤其是那些依赖于毒品经济谋生的民众选择在毒品战争中站在毒枭大佬这一边。除了传统的宣传渠道诸如户外广告和墙壁涂鸦等,毒枭们甚至还学会了在Facebook、Instagram等社交网络上博取年轻一代网民的支持。

香车、名表、奢侈华服、天价好酒、重型武器……这些在网络上刷屏的穷奢极欲的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引诱了那些物质条件欠佳的年轻人,促使他们成为贩毒集团的一员。

(匡国权荐自《看世界》)

责编:天翼

4.关于毒品心得体会 篇四

【篇一】健康人生绿色无毒毒品预防教育心得体会

自1997年国家教委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并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以来,六年来我校通过“家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青春期专题讲座”、“青年志愿者宣传队”、赴禁毒教育基地参观等多条渠道对家长、学生、社区居民广泛开展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让毒品进我家”等宣传教育活动,还组织教师面向市、区专家开了一节“美丽的罂粟花”心理健康教育公开课。学校对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有效性得到家长、社区及区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

学校优良的校风带动着周边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对所在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升具有明显推动作用。学校2012、2013年连续两次评为“石泉社区教育先进学校”、2013年被授予“创精神文明特殊贡献奖”。

至于如何搞好学校禁毒教育,还有待于大家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但有一点必须肯定,目前毒品虽尚未在学校出现,但“防患于未然”总比“亡羊补牢”为好。加强毒品预防教育仍然是学校德育工作一个方面,今后学校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禁毒工作的实践探索: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开展预防毒品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在作业方面,考试时尽量做好,争取取得优异成绩。电大为我打开了一扇学习的大门,教会了我在当今信息社会学习的技能。这次学习是个良好的开端,我一定会倍加珍惜,争取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做一名合格的学生。

把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教育中,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结合起来;与学校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与培养青少年树立良好的道德观结合起来,要做到教育工作常抓不懈。

二.领导到位,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多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

1、成立毒品预防教育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政工教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年级组长、家长委员会代表、青保教师、校长助理等成员组成。

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既要扫好“自家门前雪”,也要除好“他人瓦上霜”,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一起学”、“带着做”,身体力行、靠前指挥。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自觉参加党支部活动,认真学习讨论,谈体会、讲党课、作报告,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敞开思想、坦诚沟通,解决问题、增进共识,通过层层示范、层层带动,推动每个党组织、每名党员都学起来、做起来。要从严从实加强学习教育的领导指导,坚持知行合一,强化问题导向,突出经常性特点,注重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尤其是党组织书记,要把主体责任扛起来,从自己抓起,从具体工作抓起,班长带班子,班子带队伍,引领整个学习教育扎实深入向前推进。

2、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领导小组指导学生开展禁毒知识宣传、自护教育、志愿帮教等工作,并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三.加强教育,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能力。

1、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禁毒氛围。

2、多层面、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可以充分利用广播、校园网、宣传栏、开展“远离毒品”为主题的手抄报比赛、主题班队会、演讲、征文等形式宣传毒品的种类、性能、危害以及远离毒品的方法和知识,使100%的中小学生都能深刻认识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自觉抵制、远离毒品,从而使广大青少年自觉增强防毒的意识和决心。

教师既是知识种子的传播者,文明之树的培育者,人类灵魂的塑造者,又是人类社发展与进步的开拓者,是年轻一代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和光辉典范。因而,教师的言行是构成对学生影响的最现实的因素之一,它不仅影响着学生学习状况及其效果,而且影响着学生人格等心理品质的形成和心理健康的发展水平。

3、抓好“国际禁毒日”宣传。每年的“国际禁毒日”,学校可以通过升旗仪式,校班会课,及主题黑板报、电脑小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组织学生观看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剧目,开展禁毒教育知识竞赛,禁毒教育有奖征文,阅读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禁毒卡-通连环画口袋书,参观禁毒教育图片展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禁毒宣传。

【篇二】健康人生绿色无毒毒品预防教育心得体会

我们班今次的团日活动是到海珠区的大塘进行禁毒活动的宣传,我觉得今次活动真的是很有意义。

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大学生禁毒宣传队更是为此树起了一道独特的风景,大家知道,毒品是危害人类的杀手,一场鸦片战争让整个清王朝瘫痪,在当代,禁毒工作更是刻不容缓,x年5月20日,x曾对此说到:“拒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此我们深感自己肩头的分量,在禁毒活动中,更是兢兢业业,不敢有丝毫马虎,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我们和海珠区青协取得联系,同时,我们和大塘街道办也取的了联系,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为我们活动的顺利展开提供了便利。

大学生禁毒宣传队的活动主体是搞禁毒图片的巡回展出和以游戏的方式宣传禁毒知识,我们大塘客运站附近举办了图片展出,在展出过程中,许多路人都驻足观看,经过仔细观看后,纷纷表示通过看这些图片,能够大体上比较完整的了解毒品的知识,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并表示自己一定会远离毒品,更让我们欣慰的是一些带着孩子的家长看到我们的展出,急忙把小孩带过来,向小孩叙述毒品的危害,告诉他们要远离毒品,要从小拒绝毒品,小家伙也若有所思的点着头,在观看图片的过程中,一些行人对有的地方不是很清楚的时候,我们的禁毒志愿者则会热情的走上前去,为他们做详细的解释,特别是有些老人听不太明白,志愿者们则会不厌其烦的为他们做一便又一便的解释,直到老人们不住点头为止,而在禁毒的活动中,我们的到来似乎为整个小区都带来了一丝亮色,且不说小区居委会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单是那些居民,在看到我们的展出后,都过来观看,还问了我们好多问题。

我觉得这次团日活动既团结了我们班,也使我们每个人获益良多。

【篇三】健康人生绿色无毒毒品预防教育心得体会

我校以“认识毒品、远离毒品、拒绝毒品”为主题进行6.26禁毒宣传教育月“三个一”活动,活动期间进行发放资料宣传,播放禁毒科教宣传片,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得到了本校领导和学生的支持,近些年在上级禁毒部门的大力工作下,校园的禁毒工作较有成效,特别在有效教育引导青少年自觉抵制毒品诱-惑方面得到了较好的效果,本次禁毒法制教育尤其得到了许多学生家长的欢迎,以《禁毒法》为中心,在宣传栏张贴海报,宣传了禁毒相关知识,继续增强学生对毒品的危害和认识,引起学生对毒品犯罪问题的重视,号召全校师生共同抵御毒品的危害,关注人类健康、生命和尊严,详细讲解有关毒品危害和预防知识,使广大师生全面地认识毒品、了解毒品的危害,提高拒毒、防毒能力。

广泛动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我们利用上级提供的各种宣传宣传材料和学校的各种宣传设施,在全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禁毒工作的重要性和深刻意义,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开展禁毒工作,了解毒品的危害,并强效针对学生进行毒品预防的教育宣传,进一步深化禁毒意识,使广大群众形成“人人识毒,人人参与禁毒宣传”。实现“不沾毒,无毒品”。

今后我校将继续加强禁毒宣传工作,提高认识,对辖区毒情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做好宣传的同时做好防范和排查工作。在青少年中开展法制教育。重视对青少年的禁毒教育,使青少年从理性上加强对毒品的认识;开展禁毒知识讲座,并开展“远离毒品,关爱生命”演讲比赛,加深他们对毒品的认识。通过观看碟片、讲座等形式,使青少年树立远离毒品的观增强毒品知识,树立禁毒意识。了解毒品犯罪的种类与性质,自觉参与到抵制毒品的行列中来。

【篇四】健康人生绿色无毒毒品预防教育心得体会

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精神障碍: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吸毒——这一丑恶现象乘着我国改革开放之机,肆无忌惮闯了进来,带来的危害真是数也数不清!主要对人体与身心的危害在于毒品作用于人体,使其体能产生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戒断反应,使人感到痛苦万分。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病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所以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也有很多人忍受不了这种强烈的痛苦而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而毒品进入人体后又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出现精神依赖性,并导致幻觉和思维障碍等一系列的精神障碍。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吸毒不仅对人体与身心有一定的危害作用,还带给社会与家庭不少的伤痛。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并且对社会生产力有巨大的破坏性,还扰乱社会治安,带给人们巨大的威胁,毒品活动造成环境恶化,并逐年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目前,日趋严重的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灾难。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威胁。据联合国的统计表明,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额达5000亿美元以上,毒品蔓延的范围已扩展到五大洲的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且全世界吸食各种毒品的人数已高达2亿多,其中17~35周岁的青壮年占78%。

毒品已成现今困扰社会生活的祸患,多少人因这个仅次于军火而高于石油的世界第二大宗买卖失去了学习的机会、工作的能力,出卖了自己的良心,背弃了家人与朋友,甚至失去了活在世上的意义,更为严重的是有人就因这小小的药丸献上了年轻且无价的生命!请人们仔细地想想,你觉得这样值吗?有很多因吸毒或贩卖毒品的人们,就用他们一个又一个的曲折而惨痛的经历告诉我们,毒品的危害是多么的巨大啊!

“毒品”,两个再简单不过的字眼,可出现的频率却非常之高,在报纸上、宣传栏里、书本中……但是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不仅可以对吸毒者个人造成无法形容的伤害,而且还带给吸毒者家庭乃至社会非常巨大的伤痛与影响呢?

毒品带给人类的只会是毁灭。旧中国,我们曾受鸦片的泛滥,而被称为“东亚病夫”,使民穷财尽、国势险危。吸毒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害而无一利!毒品摧毁的不但是人的肉体,也是人的意志。我希望人们要积极宣传毒品的危害,自觉地与吸毒、贩毒等不法行为作斗争,珍爱生命,终身远离毒品、拒绝毒品!

“远离毒品,关爱未来”,对每一个人而言,这决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无论是出于主观还是客观,有些路,永远不能走;有的错,永远都不能犯!

【篇五】健康人生绿色无毒毒品预防教育心得体会

青少年正是长身材,长知识的时代,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毒品这个大恶魔头正无时无刻地损害着这些充满期望的年轻的生命。难道咱们就不应当拒绝毒品,珍新生命吗?况且,毒品还正在残酷地销蚀着人的灵魂,人们一旦染上了毒品,身体就会末尾蜕化,吸毒次数越多,毒瘾越大,身体就蜕化越深。梦想正是这样,吸毒者完整损失了事业心和权利感,更谈不上什么梦想、品格,统统被抛到无影无踪,终日焦躁不安,人格曲解,严酷者还会出现重症身体病一类的梦想,行为不当…此外,毒品还有情地破坏着咱们的家庭和社会,导致多少家庭流离失所、妻离子散,国家财产严酷损失…结果不堪想象。由件件的事例可见,毒品是严酷损害人类社会的,是人类必须看法的朋友,所以咱们就应当慎重地防范它,战胜它。

这个世上没有真正的神灵,却的确存在着恶魔。毒品就是这魔鬼的化身。如果你了解这种白色瘟疫诞生至今所酿成的惨剧,你就会明白这绝不仅是一个比喻。因为吸食毒品者被毒品所剥夺的也绝不仅是金钱和健康,他们所要付出的代价是灵魂沦丧,家破人亡至生命消逝。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每年为这白色恶魔所害的是无数的生命。

至今,我国青少年吸毒的人数在吸毒总人数中比例达85.1%。85.1%,一个令人惊讶的数字,已经家喻户晓了。使人有着双重依赖,唯有八个字应该紧记:珍爱生命,拒绝毒品。因此我们该做的很多,而且必须从小做起。然而认清毒品的真面目并彻底与其化清界限不仅仅需要无数的禁毒知识,更加需要的是有意识地培养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是谨慎地择交朋友和高度的警觉和自制;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也唯有将预防毒品从意识转化为行动,再由行动上的拒绝升华为精神上的排斥,从生命的高度去抵制这中食人瘟疫的引诱,才有可能做到远离毒品而不受侵害。

一个为了吸毒,把家里的经济财产全部好光的人,还有人帮他吗?

一个为了吸毒的钱,到处贩卖毒品的人,还有人帮他吗?

没有,无能为力。

人生有的一次生命是无价的,也是脆弱的。它承载着你的亲人,朋友和整个社会赋予你的责任,所以它绝不仅仅是你一个人的。它承受不起任何不负责任的冒险,所以请珍惜你的生命—为自己,也为所有人——永远拒绝毒品!

5.关于毒品观后感500字 篇五

毒品有身体依赖性。毒品作用于人体,是人体的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的反应,此时会使人感到非常地痛苦。用药物者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反映,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是吸毒的人始终离不开毒品。毒品进入了人的身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的人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欲望,驱使吸毒的人不顾一切地寻求毒品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性后,即使经过戒毒的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成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这是许多吸毒的人再而三复吸毒的原因,也是医药学界尚待解决的问题。

因为每年被这白色恶魔所害的是数千万的生命,每年许许多多的人因为这白色恶魔而犯罪,每年许许多多的家庭也是因为着白色恶魔而破碎……一个人做错事,甚至违法犯罪,社会会公正的给他补救、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一个人只要沾上了毒品,吸毒的人就是一个无药可救的病人;反赌的人更是罪大恶极的千古罪人。

6.毒品预防教育心得体会 篇六

禁毒教育心得体会

毒品,致命的恶魔,吸毒是人类赶上地狱的快车,是人类慢性自杀的行为。通过前些日子学校的宣传,我知道了这些年由于国际毒品的泛滥,毒品像一头张开血盆大嘴的猛兽,正飞快地吞蚀着年轻一代。毒品这个大恶魔头正无时无刻地危害着这些充满希望的年轻的生命。难道我们就不应该拒绝毒品,珍重生命吗? 人们一旦染上了毒品,精神就会开始堕落,吸毒次数越多,毒瘾越大,精神就堕落越深。事实正是这样,吸毒者完全丧失了事业心和责任感,更谈不上什么理想、道德,通通被抛到九霄云外,整天烦躁不安,人格扭曲,严重者还会出现重症精神病一类的幻想,行为不当„„

此外,毒品还无情地破坏着我们的家庭和社会,导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国家财富严重流失„„后果不堪设想。由件件的事例可见,毒品是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是人类必须认识的敌人,所以我们就应该谨慎地防备它,战胜它。

第一、青少年一定要做到洁身自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追求健康的生活情趣,识破毒品诱惑,坚决抵制毒品的侵略。第二、要慎重交友,不能义气用事,发现朋友吸毒要及时劝阻,当无计可施时就该远离他(她)。

第三、多参加禁毒活动,让自己彻底地认识毒品的危害性,增强防毒意识和拒毒信心。

第四、加强学习,让知识来充实自己,优化自己的心态,从中找到避毒方法。

“毒品时刻要警惕,吸毒上瘾很容易”,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努力,铲除毒品,铲除这个致命的恶魔。我坚信:“有志者,事竟成。”

学生禁毒学习心得体会

现实中,青少年吸毒已成为一个触目惊心的严重问题。来自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数字表明,我国最近几年青少年吸毒的比例始终在吸毒人口中占80%左右。据不完全统计,16岁以下的少年吸毒人数有所增加,青少年已成为最易受到毒品侵害的“高危人群”。

目前,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在认识上还存在着一些误区:一是怕学生知道毒品。认为禁毒教育会引发学生的好奇心,促使他们冒险尝试;二是认为禁毒教育是公安部门的事,与学校无关。这些认识误区的一个前提,就是目前在校学生吸毒者罕见。事实上,毒品蔓延的速度相当快,若等到毒品在校园时再来教育,则为时已晚。由此可见加强禁毒教育,做好超前预防工作,是解决青少年吸毒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出路。

我认为应该加强教育,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能力。具体做法如下:

1、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禁毒氛围。

(1)多层面、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领导、工会、少先队可以充分利用广播、校园网、宣传栏、开展 “远离毒品”为主题的手抄报比赛、主题班队会、演讲、征文等形式宣传毒品的种类、性能、危害以及远离毒品的方法和知识,使100%的中小学生都能深刻认识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自觉抵制、远离毒品,从而使广大青少年自觉增强防毒的意识和决心。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学校的法制教育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从生活知识、生活规则、生活礼节这样一些初级生活准则的教育入手,来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的基矗这也是青少年自我防范的最重要的第一步。青少年吸毒犯罪,并非都是有意要藐视法律,而主要是缺乏生活准则的修养,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乎生活准则的判断。第二层次,是加强青少年生活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的修养的教育。这是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关键,也是青少年自我防范的一道最直接的屏障。许多青少年在这方面的修养,大大低于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如果我们的学生不懂得和不遵守社会生活准则,没有和缺乏社会的公德修养,就会在客观行为上出现偏差。

学校将通过思想政治课中的法制教育、法律知识竞赛、通过请区公安分局负责禁毒教育的警官到学校做报告,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让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等形式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自我互动教育、体验教育、亲子双向教育、集中授课等形式,帮助青少年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在体验中增强法制观念。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建立法律服务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为青少年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2、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增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不同特点,开展有所侧重、分层次的禁毒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预防毒品的基本知识及禁毒政策与法律法规,掌握拒绝毒品的方法与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坚持从小抓,重在防,确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意识。

在普遍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同时,把四五六年级学生作为毒品预防主题教育的重点。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探索适合于他们生理特点的教育方式和方法。以典型带动全局,并运用解剖麻雀的方法,不断探求规律特点,推动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不但能帮助少数学生解决心理问题,而且能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培养学生的健康人格。

学校心理辅导老师、卫生老师结合“青春期专题讲座”等形式,分析吸毒对青少年的身心影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例如可以介绍“什么是毒品?”、“日益严重的毒品问题”、“吸毒的危害”等从医学角度,生理学角度使学生们认识到与“吸毒、贩毒”这一触犯刑律的错误行为作斗争是我们每一个青少年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7.关于拒绝毒品倡议书500字 篇七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行动起来,共同向吸毒与艾滋说“不”。“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呼声。据统计,全世界每年有10万人被毒品夺去生命,100万人因毒品丧失工作能力。毒患,正以迅疾的发展速度,威胁着人类社会,吞噬着人类文明。毒品残害着人的身体,毒品蒙蔽着人的良知。多少家庭因毒品的侵袭而破裂解体,多少的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吸毒而使幼小的心灵受到极大的创伤!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呼吁每一位游客,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禁毒的号召,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毒品的危害性,真正认清毒品的危害,从内心深处憎恶毒品,拒绝毒品;自觉学习、宣传禁毒的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政法机关打击惩治毒品违法犯罪。

为此:我们倡议,第一,要洁身自爱,抵制各种不良的诱惑。认真学习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要学会保护自己,实现拒绝毒品从我做起。第二,要以“防毒拒毒,从我做起”的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禁毒斗争。要树立禁毒人人有责的意识 ,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要大胆举报,主动检举违法犯罪分子,努力使自己生活环境成为一片净土。第三,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有益身心的娱乐活动。多参加一些健康的娱乐活动,充实业余文化生活,使毒品的欲念没有可乘之机。

最后,让我们携起手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让我们美丽的家园永不受毒品的侵害与污染,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美满。

倡议人:XXX

8.学习毒品预防心得体会3 篇八

西固区新城中心学校青春小学 王怀国

人生中,我们会被各种各样的善与恶包围着,我们必须分清哪些是善,哪些是恶,哪些是好人,哪些是坏人。当坏人千方百计诱-惑你时,不要被一时的假象蒙骗了。“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

我们知道:吸毒是不好的,有些人也想戒毒,可沾染容易戒时难啊,大家都在电视里看过,只要毒瘾一来,如果没有在吸毒品,那种痛苦将生不如死,痛不欲生,多少意志坚强的人都忍受不了。

我在各种禁毒宣传画上看到,甚至有的人用各种方法来分散注意力,有的用刀割自己,有的用头撞墙,还有的……难道他们不痛吗?他们也是没办法的,有的人就索性不去忍受,去向父母或亲戚骗钱。骗不到了就去偷、抢、去杀人。有些人吸毒不是故意的而是在毒品贩子的煽风点火下,或是在朋友的推荐下:“你就试一下而已,再说你意志力不是很强吗?没事的。”这样就会有人也这么想结果就去试一试。就是因为这么一试出大事了,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所以我们应该杜绝毒品。目前,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在认识上还存在着一些误区:一是怕学生知道毒品。认为禁毒教育会引发学生的好奇心,促使他们冒险尝试;二是认为禁毒教育是公安部门的事,与学校无关。这些认识误区的一个前提,就是目前在校学生吸毒者罕见。事实上,毒品蔓延的速度相当快,若等到毒品在校园时再来教育,则为时已晚。由此可见加强禁毒教育,做好超前预防工作,是解决青少年吸毒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出路。

9.关于毒品的武汉会议纪要相关解读 篇九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就若干法律适用具体问题取得了共识。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以法〔〕129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纪要》的制定背景和经过、指导思想、起草思路及主要内容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纪要》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部分原有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而有必要制定新的指导文件对这些问题加以规范。从下半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新一轮调研工作,对各地法院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研究论证。

20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国家禁毒委员会时隔十年再次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部署。《意见》及其分工方案明确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统一和规范法律适用。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年12月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为筹备此次会议,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起草形成了《纪要》稿。会前,就《纪要》稿向本院相关庭室、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有关专家学者正式征求了意见。会上,与会代表对《纪要》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各方均原则同意《纪要》稿内容,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对《纪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20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23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纪要》。

二、《纪要》的指导思想、起草思路及与《大连会议纪要》的适用关系

(一)《纪要》的指导思想

《纪要》的制定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纪要》分析了当前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在犯罪类型方面,既要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又要加大对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在严惩对象方面,要坚持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在经济制裁方面,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等问题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强调要加大执行力度。在保障刑罚执行效果方面,对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作出了规范,对严重毒品罪犯的减刑、假释加以限制。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也适用于毒品犯罪的审判工作。《纪要》强调,为充分发挥刑罚功能,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既要严厉惩处严重毒品犯罪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也要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发挥刑罚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作用。

(二)《纪要》法律适用部分的起草思路

《纪要》的法律适用部分以刑法、有关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总结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和做法,立足解决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思路为:

第一,对一些长期存在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如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共同犯罪的认定、一案涉及多种毒品的数量认定、毒品共同犯罪人与上下家的死刑适用等问题。第二,结合近几年毒品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对《大连会议纪要》的原有规定作出修改、完善。如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等问题。第三,对《大连会议纪要》印发以来实践中新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加以规范。如接收物流寄递毒品行为的定性、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等问题。第四,对目前争议较大、尚不成熟的问题暂不规定。在《纪要》起草过程中,曾经考虑对毒品犯罪的既未遂形态认定、死刑适用数量标准、犯前罪时未成年的毒品再犯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但鉴于实践中争议较大,最终未纳入《纪要》的内容。

(三)《纪要》与《大连会议纪要》的适用关系

《大连会议纪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整理,其中的大部分规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仍有指导意义,应当继续参照执行。《纪要》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若干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范,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补充和完善。今后,对于《纪要》与《大连会议纪要》的适再犯,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其中,死刑适用是核心问题。以下对这七类问题分别予以说明。

(一)罪名认定问题

1.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该问题是一个老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原有规范性文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意见认为,对于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必须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贩卖才能予以认定,否则应当认定为其非法持有的毒品。经研究,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而且实践中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多系用于贩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降低证明难度,《纪要》采用了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及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推定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但根据推定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反证是指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祖传、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贩毒人员对查获的毒品实施的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贩毒人员的行为构成数罪的,依法数罪并罚。具体而言,该条主要包含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因贩卖毒品被人赃俱获,随后又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二是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贩卖毒品,但没有查获实物,后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三是行为人因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抓获后,查明其有贩毒行为,并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

2.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性质认定。该问题近年来在司法定性上变化较大。《南宁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大连会议纪要》对此作了不同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但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存在争议,尤其是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问题。从《大连会议纪要》的起草过程看,该规定的本意是,当吸毒者运输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其合理吸食量时,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而不再像《南宁会议纪要》规定的那样一律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由于“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这一表述较为原则,又没有写明合理吸食量的问题,导致近年来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差异很大。有的简单区分动态与静态,对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无论毒品数量多少,一律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有的根据毒品数量是否超过吸毒者的合理吸食量来区分,吸毒者运输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但未超过合理吸食量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超过合理吸食量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各地设定的合理吸食量标准又很不统一,有的为50克,有的为100克,还有的达到了200克。据了解,还有个别地方仍在执行《南宁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吸毒人员运输毒品数量大的,一律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资料来源于“刑事实务”公众号。

为减少分歧,《纪要》对《大连会议纪要》的上述规定加以细化和完善。一是明确规定了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二是降低了将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门槛,即,对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作为界分标准,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据此,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纪要》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虽然我国对吸毒行为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但刑法设置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时,实际考虑了吸毒者合理吸食量的因素,故可以把数量较大视为合理吸食量的界限,超过数量较大标准的,应视为超出了合理吸食量。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抓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表明其并非单纯以吸食为目的运输毒品,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根据其客观行为状态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具有正当性。第二,我国吸毒人员数量庞大,是毒品犯罪的重要诱因,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减少毒品流通,应当加大对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故而对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不应在数量较大标准之上设定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否则容易放纵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第三,合理吸食量目前尚难以准确界定,实践中各地掌握的标准也非常不统一,不利于统一执法尺度,直接以毒品数量较大作为区分标准更便于实践操作。

3.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和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认定。这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补充。《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了为他人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但没有解决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同时,实践中对《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认定也存在认识分歧。

(1)关于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纪要》规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按照上述吸毒者自行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思路处理。即,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二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标准的,则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样规定,不但有利于严厉打击运输代购毒品行为,遏制毒品的消费和流通,也便于操作和认定。

(2)关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认定。《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纪要》进一步明确了何谓“从中牟利”。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才需要根据是否从中牟利判断能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如果明知托购者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代购者从代购行为中牟利的,无论其为他人代购的毒品是否仅用于吸食,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资料来源于“刑事实务”公众号。

对于“代购蹭吸”行为是否属于从中牟利,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多数意见认为,“蹭吸”是为了满足自身吸食毒品的需求,不宜认定为牟利行为;而且,如果对以吸食为目的的托购者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蹭吸”的代购者认定贩卖毒品罪,也会导致处罚失衡。少数毒品,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说明的是,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是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的,购毒者与代收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如果购毒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不再对其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5.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这也是针对近年来新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规定,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利用互联网组织吸毒行为的定性两方面问题。《纪要》对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方法等行为的定性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利用互联网组织吸毒行为的定性,有意见认为可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但多数意见认为,虚拟空间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特征,对此类行为不能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就其特征而言,属于组织或者聚众吸毒行为,但刑法尚无相应罪名。当前,对于在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吸毒的过程中,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或者贩卖毒品等犯罪的,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对于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大连会议纪要》已经作了一些规定,应当继续参照执行。《纪要》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又对两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认定与处理。

(1)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的区分。贩卖毒品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为减轻罪责,往往辩称自己是居间介绍者,不是真正的购毒者或者贩毒者。由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者与居中倒卖毒品者在罪责和量刑上存在差别,认定时要准确区分。《纪要》从二者在毒品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有无获利及获利方式等方面对其作了区分。

(2)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共同犯罪认定。原则上,居间介绍者与哪一方交易主体存在犯罪共谋,并有更加积极、密切的联络交易行为,就认定其与哪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受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的,不能因为其行为客观上促进了贩卖行为而简单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一般仍要按照购毒者的行为性质认定。对于同时受贩毒者、购毒者双方委托为其联络、促成交易的,为了便于司法认定和处理,一般认定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但作为例外,如果居间介绍者与以贩卖为目的的购毒者关系更为紧密,且购毒者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认定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构成共同犯罪。

(3)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者的地位作用认定。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对促成交易起帮助作用,故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但个别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地位,对促成交易起重要、直接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资料来源于“刑事实务”公众号。

2.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的认定。《大连会议纪要》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其关系到各运毒者运输毒品数量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故需要加以规范。《纪要》主要规定了如何判断同行运输毒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实践中两种典型的受雇于同一雇主运输毒品但不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纪要》规定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仅限于受雇者之间,雇主以及其他对全体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则与受雇者分别构成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三)毒品数量认定问题

1.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大连会议纪要》没有明确规定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问题,实践中对此认识不统一。《纪要》明确了应当对不同种毒品进行数量折算的基本原则,以及折算对象、折算依据、裁判文书表述等问题。对不同种毒品进行数量折算有利于准确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科学量刑,特别是折算后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或者达到更高量刑幅度时,有利于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海洛因是刑法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常见毒品,《非法药物折算表》也以海洛因为折算参照物,对海洛因的毒性研究相对成熟,故将其作为折算对象。由于刑法对不同种毒品的数量折算没有明确规定,故折算结果不体现在裁判文书中。

2.未查获实物的混合型毒品的数量认定。实践中,被告人对于未查获实物的混合型毒品,通常按照粒数供述,但量刑时考虑的是涉案毒品的实际重量。对于如何计算未查获实物的混合型毒品的数量,《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需要规范。在未查获实物的情况下,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混合型毒品的粒数,参考本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数量计算出毒品数量,是一个便于司法操作的办法。但是,由于这种计算方法是为了方便量刑而采用的一种特殊认定方法,所以裁判文书中原则上只表述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毒品粒数。确有必要时,可以考虑括号注明据此计算出的毒品约重。

3.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纪要》对该问题的规定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修改和突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其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有意见认为,《大连会议纪要》的上述规定使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因为吸毒违法行为而在认定贩卖数量时获益,特别是当其购买的数量大,而能够证明的贩卖及查获的毒品数量小的情况下,这种认定不利于有效打击吸毒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

鉴此,《纪要》调整了认定思路:一是扩大了适用主体,突破了《大连会议纪要》关于以贩养吸被告人的规定,将主体扩大为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便于认定。二是改变了认定原则,将认定重心放在“进口”而非“出口”,即,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将其购买的毒品数量全部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只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三是提高了证明标准,对于不计入贩毒数量的例外情节,要求必须是确有证据证明,高于《大连会议纪要》要求的证明标准。但鉴于实践中情况正常纯度为50%—99%左右,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正常纯度为5%—30%左右,氯胺酮的正常纯度为60%—99%。明显低于上述纯度范围最低值,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是否明显低于正常纯度,则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5.制造毒品的数量认定。《大连会议纪要》对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涉及制造毒品的数量认定问题。制造毒品案件中,现场遗留物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包括毒品、半成品、废液废料等,其中通常都能够检出毒品成分。如何认定制造毒品的数量,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的难题。废液废料是指不具备进一步提取(提纯)毒品条件的固体或者液体废弃物,能够检出毒品成分但含量极低。故《纪要》明确提出,废液废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并原则性规定了有关废液废料的判断方法和依据。资料来源于“刑事实务”公众号。

(四)死刑适用问题

《大连会议纪要》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对相对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这些规定总体仍应继续参照执行。《纪要》对《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和完善,这些内容大多是《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的,也是近年来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需要说明的是,本节中的死刑均指死刑立即执行。

《纪要》强调了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在当前形势下仍要充分发挥死刑的威慑作用,对罪行及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要坚决判处死刑;同时提出,在毒品犯罪审判中也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纪要》重点对三类案件的死刑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该部分内容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补充和完善,重申了《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重点,并对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了一些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纪要》新增了对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总体原则。提出要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为原则,并明确了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的各项具体考虑因素。其次,《纪要》对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并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在《大连会议纪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判处死刑的情形。《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这部分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纪要》则进一步提出,对于其中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这是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进一步严格限制受雇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以突出对运输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再次,《纪要》明确规定了对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人不判处死刑的条件。这是对《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明确属受雇的突破,吸收了最高院办公厅下发云南高院的《关于审理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应切实做好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的函》中的有关内容。主要考虑毒品犯罪隐蔽性强,部分案件难以达到有证据证明确属受雇的证明标准,如果在量刑时完全不予考虑,又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近年来各地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此类死刑案件时,也将不能排除受雇运输毒品的被告人作为慎用死刑的对象。《纪要》明确规定,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不判处死刑:一是不排除初次参与运输毒品,二是毒品数量不属于巨大。需要说明的是,“不能排除”并不是无根据的推测,也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只是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最后,规定了对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强调要对不同受雇者结合各种量刑因素作进一步区分,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时要特别慎重。资料来源于“刑事实务”公众号。

2.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大连会议纪要》对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对毒品交易上下家的死刑适用则没有涉及。《纪要》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是新增的内容。

(1)关于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能否对二名以上被告人适用死刑的问题较为突出。《纪要》规定,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要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涉案毒品的数量不同,适用死刑的具体原则也有所区别。对于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适用死刑;罪责确实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即使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判处二人死刑属于极例外的做法。如果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下,判处二人以上死刑也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两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个别主犯罪责稍次但具有法定或者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二是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

(2)关于存在未到案共同犯罪人案件的死刑适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死刑适用存在的问题较多,《纪要》规定三种情况:一是共同犯罪人到案与否不影响在案被告人死刑适用的情形;二是不得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升格适用死刑的情形;三是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影响罪责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情形。办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是分清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准确适用死刑,并防止升格适用死刑;因罪责不清影响死刑适用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3)关于贩卖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适用。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对上家还是下家判处死刑,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也是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纪要》规定了对贩卖毒品上下家的决定死刑适用的考虑因素,并对买卖同宗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由于涉案毒品总量没有增加,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纪要》结合实践情况,明确了此类案件中判处上下家死刑的一般原则。同时,规定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各种量刑因素,慎重决定能否同时对上下家判处死刑。

3.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这部分内容也是《纪要》握。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近年里氯胺酮在我国的滥用人数不断增长,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第二,滥用氯胺酮造成的现实危害不断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的双重效果,实践中大量的自伤自残、暴力犯罪及“毒驾”案件多系吸食氯胺酮引发。第三,制贩氯胺酮案件近年来呈迅速增长之势,有必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第四,《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氯胺酮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10:1,可作为参考。

(3)关于其他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死刑适用。由于这些毒品的滥用范围和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有的还没有定罪量刑标准,故一般不宜适用死刑。但考虑到毒品犯罪形势发展很快,《纪要》也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的例外情况和条件。

(五)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与执行,加大惩处毒品犯罪力度,《纪要》在这方面作了一些新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纪要》明确了从严掌握毒品犯罪缓刑适用条件的原则,并结合实践规定了几种不适用及限制适用缓刑的情形。第二,《纪要》结合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对毒品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判缴,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判处没收财产刑的幅度等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该部分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原文规定,主要是为了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在此予以保留。另外,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故《纪要》规定为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第三,《纪要》对部分严重毒品犯罪的减刑、假释作出限制,参考了中央政法委有关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

(六)累犯、毒品再犯问题

《大连会议纪要》在此方面已有一些规定,《纪要》对《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作了补充和完善。第一,《纪要》进一步明确了累犯、毒品再犯情节对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影响强调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严惩处,并具体规定了其中几类严惩的重点。第二,《纪要》规定了同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的刑罚适用及法条引用问题。《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对此类被告人是否要重复予以从重处罚,实践中有不同认识。《纪要》对《大连会议纪要》的上述规定加以完善,区分两种情形作出规定:一是对于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但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二是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从重处罚幅度要大于前述情形。资料来源于“刑事实务”公众号。

(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近年来,非法贩卖盐酸曲马多、安钠咖、美沙酮等麻精药品的案件不断出现,对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不小争议,《纪要》对该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例如《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纪要》根据贩卖对象作出区别规定:第一,对于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第二,对于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无资质的药品经营人员、私立医院、诊所、药店或者病人非法贩卖的,侵犯的是国家对药品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故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的,依法定罪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向不特定对象贩卖麻精药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有效治疗毒品成瘾的基本原则

药物和行为治疗,尤其是当结合,是重要的元素的一个总体的治疗过程,往往始于解毒,其次是治疗和预防复发。宽松戒断症状可能是重要的治疗开始的;防止复发是必要的维护它的影响。有时,与其它慢性病,阶段性的复发可能需要回到之前处理组件。一个连续的护理,包括一个定制的治疗方案解决所有方面的一个人的生活,包括医疗和心理健康服务跟踪选项(如。、社区或家庭恢复支持系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人的成功实现和维护一个无毒的生活方式。

药物

药物可以用来帮助治疗过程的不同方面。

脱瘾过程。药物提供帮助抑制戒断症状在解毒。然而,医疗辅助解毒本身并非“治疗”——这仅仅是第一步治疗过程。吸食毒品的病人经过医疗辅助撤军但没有收到任何进一步治疗表明药物滥用模式类似于那些从来得不到治疗。

治疗

药物可以用来帮助重建正常的大脑功能和防止复发和减少的渴望。目前,我们有治疗阿片类药物(海洛因、吗啡、烟草(尼古丁)和酒精成瘾和正在开发其他治疗兴奋剂(可卡因,冰毒)和大麻上瘾。大多数人有严重成瘾问题,然而,是polydrug用户(用户超过一种药物)和需要治疗所有的物质,他们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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