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共8篇)
1.和谐社会语境 篇一
社会语境中的科学
科学是社会的产物,其发生和发展只能在社会背景中才能得到说明.科学本身又是一种社会现象,也只能在社会历史中得到解释.本文运用语境分析方法,将科学当作一种文本放到产生它的.社会大背景中去考察,提出“社会语境”和”科学语境”的概念,探讨了它们的结构,进一步揭示了社会语境作用于科学的机制和科学语境产生科学知识的机制.
作 者:魏屹东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科技哲学研究中心与哲学系,山西太原 030006刊 名:自然辩证法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STUDIES IN DIALECTICS OF NATURE年,卷(期):16(9)分类号:N031关键词:科学 社会语境 科学语境 优势扩散 科学发展机制
2.和谐社会语境 篇二
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从20世纪八十年代末期,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动, 采掘业在工业增长中的地位上升, 到九十年代, 采掘业成为增长最快的增长部门。据统计, 1985~1992年的七年间我国工业净产值年均增长13.17%, 而采掘业仅增长10.97%, 在轻工业、采掘业、原材料工业、加工工业四个部门中, 采掘业是年均增长速度最低的部门, 增幅低于全部工业净产值总增长速度2.2个百分点。然而, 九十年代情况发生逆转。1993~2000年的8年中, 采掘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8.18%, 快于轻工业、原材料工业、加工工业等所有工业部门, 其增长速度高于工业增加值总增长速度2.03个百分点。
然而, 采掘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 也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 很多人不顾环境的破坏, 滥用采矿权, 对矿产进行掠夺性开采。这些不顾储量多少、毫无节制的开采, 使我国的大多数矿产资源面临将在近期枯竭的局面。据统计, 我国主要矿产品的可开采年限中, 煤的可续采年数不到60年、石油的可续采年数不到30年、铁矿砂的可续采年数不到110年、锰的可续采年数不到20年。
由此可见, 采矿权的滥用会使得我们面临如资源枯竭、环境破坏、经济增长失去支撑乃至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等恶果, 这些都迫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采矿权的合理行使问题。
二、和谐语境下的采矿权
(一) 和谐的含义。
中国文化讲对立而不对抗, 强调“和实生物”, 认为天时不如地利, 地利不如人和, 和则万事兴, 和则两利, 斗则两伤, “和”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认为由“和”而生的万物, 不是阴胜阳败, 或阳胜阴败, 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 而是相反相济、相反相补、扬长避短、求同存异、相互包容、共生共存、共进共荣。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了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就人性而言, 人来源于自然这样一个不可更改的事实表明, 人具有生物的与社会的双重属性, 人首先是“生物的人”而后才可能成为“社会的人”。当人类因为没有了象征动物属性的“尾巴”便自以为可以彻底割断与自然界的联系, 有意无意地“忘记”自己的“出身”, 将人与人的关系仅仅看作是社会关系, 并将人的本性界定为自私自利的“经济人”的时候, 人与自然的对立便无可避免, 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发展必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调控产生负面作用。
当代人类对自然的驾驭和征服所引发的生态和环境问题, 并不仅仅是技术上的可能性, 更根本的是人类自私自利的结果。因为传统发展观是以人对自然的统治为指导思想, 以反自然为主要特征, 构筑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模式。在不考虑人的生物性需要的情况下, 将经济利益追求作为人的唯一目标, 盲目的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 可以不受限制和无偿的使用;自然界的纳污能力是无限的, 可以随意排放。于是, 只要是经济上有利的, 便可以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 拼命地向自然索取, 不断加剧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 直至出现全球性的生态危机。
江山先生在其《再说正义》中说道:以为我们的生存只与同类有关系的观念, 现在看来, 是有严重缺陷的。这种所谓的关系是仅限于人域内的养资源的分配、交易现象, 它是一种人为限定、拦截后所确定的同构关系。其含义只是动物学、植物学、土壤学、气候学、机械学、政治学、社会学所指涉的互助、互养行为, 基本上与物理学、化学、天文学、粒子物理学、基因生物学、生物化学、神学、美学、哲学等所理解的互助、互养关系无涉。一旦我们有后者的作为时其同构的意义就不可能只限于人域, 而必须是“人际”的。或者说, 我们的存在、生存不只取决于人域同构的关系状态, 也或更取决于人际同构的关系状态。没有人际同构的恰当, 就没有人类的生存和存在。
在《再》文中, 他提出了“合”的正义, 认为合是人际秩序的正义期待。包括以下正义:1、摄取的正义:为满足我们生存所必须从生态、自然、环境中摄取的当是道德的、必需的、正当的、适当的、负面影响最小的。如果我们的行为, 或因为某项法律纵容、孤立的行为导致生态、自然、环境的负面反应, 则是非正义的摄取;2、信守生态多样性和复杂性的正义:存在的有效性和价值在于其多样性和复杂性。从功利的角度言, 如果没有载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求, 根本就不可能有人类出现, 更重要的是, 如果缺少了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 则人类将难以为继;3、同构、守衡的正义:捍卫整体、网络、关系的优先性, 保卫整体的守衡而不中断或破化其平衡;4、互养、互助和循环的正义。世界不仅具有同构性, 更有内在的互养、互助性。这与我们过去所知的“一切为我所用, 一切皆养我”的传统观念相左。
和谐也强调代与代之间的和谐, 即代际的公平。在“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联系的前提下, 统筹考虑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发展问题, 从而开辟了主客体关系历史展开的未来向度, 使人的自在性不仅由‘过去’已经完成了的状态来决定, 而且还要由‘未来’的可能状态所引导并做出抉择”。代际公平意义在于启发了人们的“未来”意识。
“我们必须考察代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 如果不讨论这个重要问题, 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解释就是不完全的。”现在契约论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问题。各方不知道他们属于那一代, 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 以及他们处于社会文明的哪一阶段。……在这些方面, 无知之幕是彻底的。这样, 在原初状态的人就要问自己:在假设所有其他各代都要以相同的比率来储存的基础上, 他们愿意在每个发展阶段储存多少, 亦即他们要根据他们所提出的比率将调节积累的总的幅度这样一种认识, 来考虑在任何特定文明阶段中储存愿望。……当一个合理的储存率保持下去时, 每一代 (可能除了第一代) 都可以获得好处。每一代都把公平的相等于正义储蓄原则所规定的实际资金的一份东西转留给下一代。这种等价物是对从前面时代所得到东西的回报, 它使后代在一个较正义的社会里享受较好的生活。
(二) 采矿权在和谐语境下的意义。
和谐社会必须重视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以及代际正义, 即子孙后代的权利需求, 所以采矿权的行使也必须重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必须顾及采矿的可持续性发展。
采矿权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 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防止损失破坏。
所谓“合理的开采顺序”, 是指保证回采作业安全, 资源合理回收和采矿效益好的开采顺序。“合理的开采方法”, 是指生产安全、采矿强度高、矿产损失和贫化率低, 矿产资源利用率好及经济效益高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 是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 将矿物原料中的有用成分、无用矿物或有害矿物分开, 或将多种有用成分分离开的工艺过程。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 是要求在地质工作和采矿过程等各个环节中, 避免“单打一”和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现象。
采矿权人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要负担一定的社会义务。现代权利观念认为, 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在满足自己权利需要的同时, 要承担权利行使的相应社会义务。在采矿权的行使中, 采矿权人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 主要在于采矿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给他人或者说社会一定的空间, 不影响他人权利的正常行使。
矿产资源从理论上说应在不同代际之间合理分配和公平分享, 当代人由于透支矿产资源, 加速其耗竭, 影响了后代人利用资源的选择权, 应对其造成的资源耗竭损害给予补偿, 或称之为代际补偿金。矿产资源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过程中, 必然产生负的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因此理应承担环境损害恢复补偿的责任。
采矿权人是矿产资源的受益者, 除了要遵循法律的规定, 采用合理的开采方法等, 还要有生态补偿观念, 除了缴纳各种资源税、环境补偿金以外, 还负有将废弃煤矿加以治理, 形成可开垦田地的义务, 当然这个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法律的推进, 需要完善相关的立法。
总之, 在和谐社会语境下, 采矿人权利的行使不仅要满足自己权利行使的需要, 还要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和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和谐。
摘要:本文试图在和谐社会语境下解读采矿权, 以此来强调采矿权的行使不仅要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环境, 还要重视代与代之间的关系, 维持代际正义。
关键词:采矿权,和谐社会,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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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谐社会语境下刑法谦抑之实践 篇三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集中转型期,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预计2020年将达3000美元。按国际惯例,这将会是一个贫富分化日益悬殊、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的时期。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年均上升24.7%,每年都在300万起以上,便是明证。如何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增加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巳成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问题。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机制的协调配合。和谐与法治存在着难以割舍的关联,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而人本社会必然崇尚法治,必然是一个权利有保障、权力受约束、社会秩序井然的社会。因此,我们要依靠法治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治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践,依靠法治来引导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刑法谦抑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一个社会的发展需要宪法、行政法,但也须臾离不开刑法。首先,建立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离不开刑法的保驾护航。其次,和谐社会的人权蕴含,要求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形成良性互动,这可以通过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得到满足。然而,对于打击犯罪,刑法是一种极为有力的手段,但它并非唯一的甚至不是决定性的手段;刑法也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违法行为,它只能在必要的范围内慎重、谦虚地适用,亦即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应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凡是能用其它法律手段调整的,就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其主要含义有三:1、调整范围的紧缩性。“刑法必须有限制、谨慎地使用,它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和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将违法行为和违法者作为自己的关注对象”。2、统治手段的最后性。“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国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3、刑罚制裁的容忍性。对于某种犯罪,必要时可以重罪轻罚甚至有罪不罚,尽可能采用社区矫正和保安处分等非刑罚措施来改善行为人以维护社会。
周光权指出,“中国刑法规范面临着价值理性失落的严重问题,传统‘法——刑——镇压’的思维在今天仍阴魂不散。”殊不知,“残酷的法律会通过恐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使人变得残酷”,这与和谐社会是格格不入的。我们应该认识到,“社会治安状况恶化,恶性犯罪频繁发生,固然与刑法的介入度、惩治力度有关,但也与相关的社会调控措施不完善有关,与其它法律规范、社会规范调整功能的弱化有关。”打击犯罪,重要的不是实行严刑峻法以及对犯罪分子一律从重判处,而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应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以彰显刑法的谦抑性。
三、和谐社会语境下刑法谦抑之实现途径
美国学者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将法律分为压制型法律、自治型法律以及回应型法律(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要和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自治型或回应型社会相对于压制型社会,就是一个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疏通社会怨愤,藉此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此时,刑法的理念基础应当是谦抑。就当前而言,我国可从通过以下几种手段以实现刑法的谦抑精神。
(一)非犯罪化。所谓非犯罪化,就是将至今仍被作为犯罪的行为今后不再作为犯罪,而代之以罚款等行政措施加以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一些社会生活的异常现象表现出宽容态度。对于原来被规定为犯罪的有些行为,现在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很小时,就应该予以非犯罪化。非犯罪化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1、立法方面,通过变更或废止法律而使过去被作为犯罪的行为合法化或行政违法化。2、司法方面,通过刑事审判,包括变更判例以及刑罚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将一直被作为犯罪处罚的行为今后不再作为犯罪处罚。3、侦查与起诉方面,即刑罚法规虽然存在,但因调查机关以及取缔机关不予适用,使得该犯罪事实上几乎不作为犯罪处理。相对而言,后两种情况似乎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机制中,非犯罪化的途径只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微罪不起诉和第27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和解。前者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空间过于狭小,手段也过于单一。可以考虑将非犯罪化的对象附条件地扩展到轻罪范围,并增加缓于起诉的手段,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内,视行为人与被害人和解情况以及缓诉后的行为状况,决定是否再行起诉。后者则指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其用意在于促进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和解,犯罪人的和解努力和对损害的赔偿可作为法院减轻其刑的情节,若为轻罪,甚至可以免刑。
(二)非刑罚化。非刑罚化是指将被判有罪的人置于附有监视的自由状态中进行考验的方法,其本质是非监禁化,它主要是针对犯罪较轻的人而言的。非监禁化措施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非监禁刑,具体有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二是缓刑与假释。三是非刑罚处置措施,即《刑法》第37条规定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近年来,我国就如何实行非监禁化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中保安处分刑罚化就很值得期待。
保安处分是指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以矫正、监护等方式,防止其危害或继续危害社会所采取的一种预防犯罪、矫治行为者的病理身心的刑事制裁制度的总称。保安处分刑罚化已成为各国刑法现代化的标志,也必将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当以恶制恶为手段、惩治于已然的刑罚难以应对日益猖獗的犯罪现实时,以教育改造为手段、防患于未然的保安处分就必然会成为遏制犯罪的重要措施。
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以及国外的相关经验,保安处分刑罚化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保安拘禁,适用于具有特殊危险性的犯罪人;2、保护管束,主要适用于少年犯和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3、劳作处分,适于那些有劳动能力却逃避劳动的流浪汉、乞丐、三陪女等人群;4、监护处分,适用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且精神异常有犯罪危险性的人;5、矫正处分,适用于吸毒、酗酒或性变态的犯罪人;6、强制治疗,适用于患有传染病的犯罪人;7、善行保证,对有再犯危险性的人,令其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证其将来不再犯罪;8、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滥用职业或营业上的专有知识或特有的关系而实施犯罪的人;9、没收犯罪者的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削弱其再犯的物质条件。
(三)轻刑罚化。所谓轻刑罚化,指以尽可能轻的刑罚来防控犯罪的刑事政策。马克昌教授曾认为,“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刑罚应当充分发挥威慑效能,刹住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经济犯罪的增长势头,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规范的经济秩序”。然而,当前世界刑罚的走向已经由严酷向轻缓人道发展。我国刑法本身就有偏重倾向,但并未使大案要案的发生率降低,相反却出现了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效益却急剧下滑的尴尬局面。易言之,轻刑罚化已是大势所趋。刑事政策上,宽严相济,要改变过去“从重从快”的“严打”策略。立法上,要严格控制直至废除死刑,减少自由刑,尤其要逐步废除短期刑,增加轻刑刑种,要多用管制刑,多判拘役刑,重视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司法实践中,要尽量少杀、慎杀甚至不杀,少判实刑,多用虚刑,少用自由刑,多用财产刑,多用非刑罚方法代替刑罚方法。
我们要轻刑罚化,但不要一味地泛轻刑罚化。泛轻刑罚化会抑制刑法的机能,不加区别地对所有犯罪规定轻缓的刑罚,与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称,势必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其次,泛轻刑罚化无视我国犯罪率居高不下、治安状况不甚理想的社会现实。刑罚的宽和要求刑罚的量足以预防和抗制犯罪为必要,“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残酷,刑罚达不到必要限度则是对未受到保护的公众的残酷,也是对已遭受的痛苦的浪费”。轻刑罚化应该与一个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相适应,在综合考虑社会生活水平与发展状况、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犯罪类型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下,刑事立法应该尽量以最少量的刑罚获取最大量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效果。
4.和谐社会语境 篇四
作者/张明军 雷俊
内容摘要公民社会理论是近年来理论界探讨的热点。公民社会是指在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的个人、社会组织等依法自主管理的社会形态。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民社会的本质内涵在于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基础上的自治状态。在社会治理领域矛盾频现、问题繁多的今天,这一观点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依法加强社会自治能力可以作为社会治理的一条有效路径。
关键词:公民社会 依法自治 共产主义社会 治理国家
作者1张明军,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雷俊,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上海:42)
公民社会是学界长久以来关注的重要概念之一。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方兴未艾,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产生和发展的条件正在不断地孕育和成长。加上新时期改革渐入深水区,各种利益矛盾显现,现实迫切需要有效化解之道。在此背景下,探寻马克思主义语境下公民社会的丰富内涵,不断促进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以期培育公民社会的成长,凋节各种利益矛盾,是新时期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公民社会的内涵及学界关于公民社会的论争
公民社会是一个移植的概念,部分学者又称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本身是随着政治学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在早期的启蒙思想者如洛克等人看来,公民社会是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民社会是由彼此相互独立的人们订立契约之后建立的政治国家,此时公民社会也即文明社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现代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民社会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黑格尔在其构建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中,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包括“需要的体系、司法对于所有权的保护以及警察和同业公会的保障”。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要克服这种自私产生的弊端,他认为必须依靠在伦理上处于最高地位的国家。因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处于“绝对国家”的控制之下的。马克思则认为国家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表现形式,“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在马克思之后,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将独立的社会团体、公共领域等概念引入公民社会,强调自治的社会团体的作用,葛兰西更是将关注的焦点转向文化领域。
国内学者也对公民社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对于公民社会的理解和认识分歧较大。概括起来,国内对于公民社会的论争主要分为三派:公民社会“陷阱论”、“公民社会二分法”和“公民社会三分法”。
第一种观点:公民社会“陷阱论”!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是过多地把政府的事情交给社会去办,而是要确保党委和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到位”,“防止误信、误传甚至落入某些西方国家为我们设计的‘公民社会’的陷阱”,以此强调“大政府”思想,主张社会管理和创新不能过多强调社会组织的“第三部门”属性。这种观点在中国处于人均GDP3000―5000美元的社会风险高发期,固然有一定的道理和说服力。但该观点过度夸大了国家在社会管理和创新方面的作用,忽视了社会组织本身的发展,把公民社会看成近乎于无政府主义,这显然是对公民社会基本内涵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差。其主要问题是忽视了公民社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挥作用的,未能认识到市场的契约规则、社会组织的自治精神正是当今中国所缺乏的。
第二种观点:“公民社会二分法”。 (范.文.先生网 )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理解公民社会的内涵和把握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紧密相关,应把社会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政治社会主要是指政府或政党及其部门所主导的领域,而公民社会则是排除了政治社会的广大非政治领域。”公民社会二分法是在研究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模型的基础上来描述市民社会的,因此,该观点主张型构市民社会与国家间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
第三种观点:“公民社会三分法”:该观点将社会分为三个部分:政治社会(国家系统)、经济社会(市场系统)和公民社会(民间组织系统)。按照“三分法”的逻辑,俞可平把公民社会当作“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仁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
和公民社会二分法相比,三分法的公民社会内涵并不包含市场系统,而更多强调了社会组织的自治。两分法和三分法都是描述公民社会的工具,各自均有合理之处,因此不可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因为“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语境中研究公民社会问题时主要应用三分法,在广大后发现代化国家的语境中研究公民社会的问题时主要应用两分法”。
马克思对公民社会的诠释
马克思是较早对公民社会予以关注并进行研究的先行者,他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和五种社会形态的递进发展理论,对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及发展趋势作了较为客观的分析和描述。
1.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最早关注市民社会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黑格尔在《法哲学研究》中,认为市民社会是混乱的,是自私自利的,要克服市民社会的这种弊病,只能寄希望于政治国家。但是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所认为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是错误的,相反是市民社会决定了政治国家。此时马克思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哲学思辨式的。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开始,马克思转而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市民社会,直至憾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才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再次站在哲学原则的高度总结了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学解剖成果,“使市民社会理论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原理中得到升华,打开了哲学思维通向生活实践的道路,哲学革命由此发生”。
总体上来说,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是有着一个从哲学政治学向政治经济学的转变,正是由于此种转变,马克思才能更深入地了解市民社会的重要作用,并最终引出经济基础的概念,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关于马克思市民社会的概念,学界尚无统一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要是在双重意义上来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主要指两重含义:资产阶级社会和物质关系总和。他们把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理解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市民社会理论是指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广义的市民社会理论是指生产关系理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是在三重意义亡来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第一重意义是贯穿整个人类历史的市民社会;第二重意义是伴随着私人所有而出现的市民社会即以私人所有为基础,市民通过商品和货币结合起来的商品经济社会;第三重意义即资产阶级社会。也有学者认为这三重意义分别是:其一,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的市民社会;其二,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组织;其三,资产阶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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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于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把握可以从两个维度展开。第一个维度,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领域。资产阶级社会就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相对应的市民社会,而且“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社会是最典型的市民社会,因此他常把资产阶级社会直接等同于市民社会。
第二个维度是与上层建筑相对应的经济基础。“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它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因此,可以将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解为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与政治国家相对的社会领域的自治。
2.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关系的思考,来源于他对黑格尔相关理论的批判。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而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国家在伦理上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着市民社会,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但是,马克思认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礼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黑格尔的论断充满了神秘主义的色彩,因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
3.共产主义是高级的市民社会
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黑格尔寄希望于绝对国家,认为可以通过政治国家来解决市民社会的混乱和无序。但是,这种矛盾不可能通过国家解决,而必须在市民社会中去寻找答案,马克思将解决的途径指向人的解放。这种人的解放不同于将市民社会从传统的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马克思对人类解放的基本特征作出了界定,即“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这种人的解放实际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
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发现了剩余价值的存在,指出隐藏在资本主义社会矛盾背后的根源即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要想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必须消灭这种私有制,消灭政治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与国家不再二元分离,国家重新回归社会,整个社会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马克思在致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曾说,“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国家已经消亡,自治成为社会普遍的选择。而市民社会的本质含义正在于自治精神的张扬和实践。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共产主义是高级形态的市民社会。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必然为共产主义取代的发展规律。这一论断与他的市民社会的理论在逻辑上是相一致的。马克思由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进一步推导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上层建筑最终无法容纳现代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政治桎梏将被抛弃,整个人类社会将走向共产主义。作为市民社会的高级形态的共产主义,以人的解放为根本目的,“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能够克服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人类将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
新时期回归马克思主义
公民社会理论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蓬勃发展。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经济领域面临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难题,社会领域面临着社会管理、社会创新理念的转变,政治领域面临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重任。因此,在新时期回归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自80年代至今,市场经济改革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期间关于国有化与市场化、民退国进、国进民退等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来的诸多社会矛盾日益显现,贫富差距悬殊,群体性事件激增,社会道德整体滑坡,人性冷漠等等。市场化的反对者认为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弊端大于好处,因此鼓励国进民退;但是市场化的支持者认为正是因为市场化改革力度不够,国家权力过度干预,才导致这些问题的产生和恶化。马克思的公民社会理论特别强调经济基础,强调生产发展基础上的社会自治,因此,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市场化是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的内在要求,同时这也与当前的国情是一致的。
第二,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有助于我国社会管理和治理的思维转变和创新。当前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凸显,社会管理和治理日益得到重视,如何对社会有效地引导,培育现代公民社会,最终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为解决这一问题指明了方向,就是社会依法自治。这里的社会自治不是无政府主义的自治,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在法治建设完善条件下的社会契约式的自治。(www.FWsiR.com)在面对社会冲突时,政府必须更多地从事件本身出发,积极沟通,解决现实问题,而不是从传统的维稳角度出发,一味地掩盖矛盾。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因此,面对社会矛盾必须采用对话、沟通的方式来解决,政府必须学会与不理性的民众、与不信任的媒体打交道,通过自身的行动号召全社会树立法治规则意识,以此逐渐培育中国自己的被民众所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念,这样整个国家与社会才能有序运行。
第三,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要求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要求经济基础的发展,但没有忽略政治文明的进步。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更是有着一定的反作用,特别是在强国家传统下的中国,政治国家的作用就更为明显。因此,规范政治生活,一定意义上限制国家权力,对于型构中国的公民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便是加强法治和社会自治。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完备,更意味着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权利义务观念的确立。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所追求的人的解放在当下的要求便是法治中的自由,当然,前提是法为良法。因此,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本土资源与普世价值观念的耦合,不仅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更是关系到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中人的解放能否实现的重大策略选择。
社会依法自治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治理的普遍模式,是人民切实实现主人翁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社会自治能够增强公民个体的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个人、群体之间在相互交往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的规范之下,个人进行自由的联合和组织,通过参加社会组织,培养了公民意识和公共美德,进而实现政治社会化过程。社会自治并不排除政府的合理作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法律的执行以及公正的仲裁,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的矛盾都需要政府发挥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必须在法律的限度范围内,社会自治本身能够解决的,政府力量绝不应予以干涉。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多发、社会矛盾尖锐的现状,要求政府与民众进行对话、沟通,赋予民间社会足够的自治权力。通过民间社会的自治,各群体之间在法律的平台上相互沟通、协商,以此化解利益矛盾、调和价值观念的冲突。政府此时从主动干预转为被动的仲裁,不仅可以避免群众与政府矛盾的激化,增强政府威信,而且对于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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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和谐社会语境 篇五
——论话剧《立秋》的隐喻、语境和悲剧审美
□晏滔
《立秋》让观众对话剧燃烧起热情;《立秋》给予人们的文化震撼使其成为伟大剧目之后“山西的《茶馆》和《雷雨》”;《立秋》之所以能被誉为:“新世纪中国话剧的里程碑”,在于创作者“他们有勇气去看事物的原状:悲剧性”;在于创作者用一个深刻的“隐喻”和一个曾是中国势力最大商帮的语境来演绎一个标志性事件,而使之成为一部标志性戏剧。为《立秋》燃尽生命激情的陈颙导演,在距公演还有9天的时候跨鹤而去,而使得《立秋》的巡演成为继续她的生命的演出。陈颙的名字也被写在了中国当代话剧舞台的天幕上。《立秋》传达的社会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一部戏要表达的意味,为不同的人饱含深情地解读,在灵魂深处洞彻古今人生的共同感慨。
立秋了,红叶飘零。当剧幕揭开,处在剧变核心的平遥大院呈现出一幅舞台幻境。在这一部扣人心弦的话剧中,以辛亥革命前后(1904-1914年)为历史背景,描写汇通天下数百年的山西平遥票号,最终因为悲剧性的时代而毁灭的故事。诸多矛盾焦点浓缩在立秋一日,具有很大跨度的象征性事件,高密度地集中于立秋一日,架构出舞台上的时空关系和叙事线索,交织成一幅波澜起伏的画面。
“立秋”是这出话剧的主体隐喻,“立秋”首先是一个时序概念,是节气由热转凉的一个转折点,“立秋”是晋人祭祖的日子。于是,祖先与后辈,传统与现代的历史对话在这一天里展开。
《立秋》成功地运用隐喻将需要思考的东西转换成已知的术语加以传播;把需要探索的东西嵌入一种联想关系,使之艺术地表现出来并由此获得新的意义。一叶落而知天下秋,寓意一个时代的落幕;悲秋,正如杜甫诗句:“万里悲秋常作客,百年多病独登台”的意象;秋天,成熟的麦穗粉身碎骨化为人类的精魂,这大概是秋天最原始的本色;在秋天不经意的呼吸瞬间,突如其来的沧海桑田,犹如喧闹的集市突然散场。《立秋》的隐喻是一种积极的富于想象的解码行为,观者不得不去发现隐含其中的意象,才能进行有意义的置换。《立秋》给了我们思索的契机:是什么原因使利倾朝野的商帮步入日暮穷途而一蹶不振?是什么力量将晋商彻底冲垮直入衰败的深渊?怎样才能从这种特殊的晋商经验所汇铸成的历史悲剧中获得前行的指南?
“隐喻”是站在“人”的角度来抽思哲理,激发想象。由于所处历史语境的转换,“隐喻”则因化为心理过程,成为一种记忆。《立秋》的创作者娴熟地运用了这种艺术表现形式。在全剧中高密度撷取事件安排情节和集中矛盾于立秋一日之间,使观者初入其境时感到逼仄,细细咀嚼时,这部戏就像陈年老汾酒、老陈醋那样耐人寻味。这种全剧中对艺术时空的多维叠压正是来自于迭进递推的隐喻的需要。
马洪翰的女儿瑶琴遵从祖制苦守绣楼六年,与其有婚约的许凌翔的儿子许昌仁却与留英同学文菲自由恋爱。而在上一代,马洪翰的妻子婚前也曾苦守绣楼七年等待许凌翔,后由“老夫人”指婚,才嫁给了马洪翰。两代人毁婚这种人生形式凄美或无奈的悲剧,隐喻“老夫人”、马洪翰所代表的传统观念与许凌翔、许昌仁所代表的维新观念的碰撞。时代变迁,恋爱自由,是对传统的一种背叛,又何尝不是一种对旧有社会属性“诚信”的一种破坏?这种隐喻为剧情中的“老票号”与“新银行”的商业文化之争构建了探索上的参考坐标,为商业属性诚信体系提供了传统中人的坐标原点,给每一位与它“交流”的人一份深深的思考。
剧中马洪翰的儿子马江涛离家出走,投身戏班,成了马家的叛逆者。之后,瑶琴也受到许昌仁、文菲的鼓励,决定“大脚走天下”。兄妹在戏台后重逢时,江涛说出了:“生在富人家,长在荣华里,却得不到自由、快乐和幸福的一贫如洗的豪门子弟”的心声。隐喻对传统体系的破坏首先必来自社会基础的破坏。这就是为什么《立秋》的创作者要在剧情主线之外高密度地安排其他戏份的缘由。几代人不同的生活与命运之间错综复杂的感情,豪门恩怨,爱恨情仇,彷徨徘徊,跌宕惊魂!这些隐喻在一出话剧有限的时空中,有效地节省了对剧中主人翁悲剧性命运的传统背景进行阐释的笔墨,且增强了传统与革新,理智与情感,忠诚与背叛多重矛盾激荡的波澜,架构出协调舒放的审美意象。
剧终,“后来呢?”……“后来呢?”……“后来呢?”……
反复询问的童声扣问着逝者,同时也扣问着今天的晋商。用“立春”来回答最后一个“后来呢?”是继任导演査明哲的旨趣,也是最后一个隐喻。这样的憧憬与全剧内在的精神指向是吻合的。
看完《立秋》,哪一位晋商不在内心升起一种势必在新世纪再度崛起的豪情!
“立秋”是创作者寄寓主题的重要载体,而守望本土文化的“语境”则赋予晋商以观念形态、意义和存在。丰德票号的祖训:“天地生人,有一人应有一人之业;生一日当尽一日之勤”;丰德票号的理念:“勤奋、敬业、谨慎、诚信”;是两句标志性的从晋商曾经而不再的辉煌历史中,从无比丰富和极度复杂的语境中抽取出来的经典。这两句话语代表了晋商语境中的主要符号和象征意义。“票号”一词是个语境框架,他包围着剧情中的事件,“票号”以一种难以磨灭的烙印,深深镌刻为历史的履迹而成为晋商经验的代名词。“诚信”是晋商原生动力的一个语境脉络,“诚信”以一种传承的形态而成为晋商商业文化的代表内涵。梅耶荷德曾说:“戏剧原于世情,审美贵在言动”。《立秋》选择票号临危之时的矛盾冲突而不是那些增添风趣的微小细节,用饱满诗情和深刻哲理的语境来塑造人物。这一艺术抉择是创作者将这种冲突搬上舞台使主人公的价值取向与大多数观众在假定的与主人公利益相同的前提下的价值取向一致。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让这种利益与价值观的坚持者在一场严肃而崇高的行动
中遭受痛苦直至毁灭,那么一场伟大的悲剧就诞生了。《立秋》语境设计的核心意义就在于此。
马洪翰的台词说:“非不为,非不能为,而是天不让我为”,这是剧中人物悲剧命运深层次的历史本位。面对日新一日的时局,马洪翰恪守祖训,誓死为丰德护牌守门,而错失了融入近代银行的机会。“可为而不为”是一种价值的抉择。道出了传统文化的价值观与保守性之间的共生性,是社会转型期创新与守旧冲突的根源。
余秋雨在《抱愧山西》一文中,将这种历史悲剧归结于“上个世纪中叶以来连续不断的激进主义的暴力冲击,一次次阻断了中国经济自然演进的路程,最终摧毁了山西商人。”余先生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是非历史本体的,“激进的暴力冲撞”是给了经济以破坏,但也催生了新的经济型式,一种商业模式若是适合民生的就绝不会消亡。历史也给了山西票商机会,剧中人马洪翰和许凌翔的现实原型——毛鸿翰与李宏龄,自1904至1908年反复论争关于建立近代银行的事宜,朝廷亦将与山西票商合作组建国家银行放入议事日程,等待票号大股东的答复。由于价值观的差异,毛鸿翰以他在票商中的影响力封杀了所有可能革新的动议,也拒绝了朝廷的方案。终于在1914年宣告破产。十年后,李宏龄在《山西票商成败记》一书的序中写道:“今者机会已失,商运已衰,纵有救时良策,亦枉托诸空言,惟耿耿之怀,终难自己。爰将筹设银行前后信件,次第排列,俾阅者始知原委,知我票商之败,果天数乎,抑人事乎。”《立秋》导演从历史的本源中抽取“语境”,组织人物的对白,由此来告诉观众:错失制度创新的良机,并非晋商的智慧问题,而是深刻在传统里的价值取向。这是一种给人以感动的反思,是一种历史的尴尬,历史的悖论,是美学的历史批判与历史的美学批判。正如陈颙导演在研究剧目布局时所说:“不能抱愧山西呀,我们应该拥抱山西”。于是剧中人物进退之间的天平,让观众也走在思索与前行的路上。
《立秋》打破了以往歌颂性作品的主旨,而以悲剧性来凸显反思与批判,在丰富的背景中看晋商的处境与人格张力,并激起人们对中国第一大商帮起落兴衰的反省。
悲剧的诞生来源于非理性的领域,对于马洪翰来说,票号的解体是他的最高痛苦,票号
一旦融入银行就如出嫁的女儿成为别人家的媳妇,对此他有着一种莫名的恐惧。马洪翰对于操守的追求所表现出来的强力意志,又决定了他的生命本质,而且有了审美意味。战乱中票号大量现银被抢劫,甚至店铺账簿都付之一炬,而工商业大批破产导致几百万两的贷款无法收回,清政府的借款亦无法归还,存款又遭挤兑,银根告紧。一封封的告急电报预示丰德票号已处在风雨飘摇之中。以现代的眼光来看,这些由时局造成的国家管理成本和社会责任成本,为何要由票号来“埋单”?诚信,并非无限责任!但是最后马家义无反顾地将13代人积蓄的60万两黄金倾囊而出以保全成千上万储户的身家性命;以不计后果的举措向世人昭示了信义在票号业中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对于现代企业来说,选择活下去,才是对社会的最大责任,丰德票号选择悲壮的死已不是商业范畴的问题,而上升为民族、哲学、文化的范畴,若单从商业来看是缺乏智慧的选择,但在马洪翰看来,为了“丰德”信誉的永存需要放弃生存。
形成悲剧情节的真正意蕴,即决定悲剧人物去追求什么目的的出发点,这种精神实体受一种伦理性因素的约束,人的本性被社会的传统所替代。在冲突中,人失去了自己本身的意义。在危机中面对与传统的冲突时,马洪翰对我们今天所说的“与时俱进”已视而不见,马洪翰的视野已经不能越出那深宅大院的高墙了。
个人是历史的儿女。在马洪翰与许凌翔各自代表的传统与维新的冲突中,对立的双方各有他那一方面的辩护理由,而双方都在维护伦理理想之时,双双也陷入“罪过”之中。60万两黄金是一场诚信的功德,而票号未能融入时代的银行则是商业生存的“罪过”;许昌仁的自由恋爱是人性的解放,而悔婚则成为对瑶琴的诚信的“罪过”。这是那个时代个人命运的悲剧必然性及偶然性的根源。悲剧恰恰是在描写人的渺小无力回天的同时,表现人的伟大崇高。命运也恰恰存在于人所坚持的利益与价值观遭受到一些必然抑或偶然的冲击时,这种冲击的激烈程度与人的坚持的强度和长度决定了人生悲喜。这就是《立秋》的美学力量----深刻的批判力量。
当我们今天已经成熟,我们仍需被感动,我们也着实为《立秋》所感动。《立秋》成功地运用悲剧性对一桩严肃、完整、有相对广度的事件进行摹拟,以具有丰富想象空间的隐喻
来藻饰,以深刻哲理的语境来传达意蕴,唤起了观众的悲悯之心与畏惧之情,使情感得到了陶冶。
《立秋》揭示出生存的社会意义,给予我们如下的思考:
如何构建现代的商业文化环境下对诚信责任与行为的认知?
现代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否已界定了企业诚信的“度”?
“企业公民”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
商业信用与社会属性信用之间的差异及关联如何定义?
还需要多少时间来等待属于我们传统特色的商业诚信模式?
晋商文化独特个性中哪些才是不朽的具有社会价值的因素?
在解决生存的最高哲理问题时如何确定认识的社会意义?
如何更多地从艺术上给人们以心灵净化的作用?
……
历史的箴言与现代使命集结于此。
在这些意义上,《立秋》无疑是一部可以继续成长的戏,《立秋》有理由得到文化尊重,现代晋商只有找到这种文化的原生动力,自我复甦的意识,才能源源不断地喷涌,才能重塑晋商精神,才是新晋商安身立命之本!
6.和谐社会语境 篇六
随着生态审美为研究对象的生态美学的出现,当代美学对自然有了新的认识和发现,它对自然生命本质的肯定,为自然审美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背景。人们之所以要强调保护自然的生态意识,是因为人类的生存依赖于自然界提供衣、食(包括呼吸)、住、行等诸多方面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已需要有新的理论意识来协调和处理现有的各种关系,最终达到天时、地利、人和的新境界。用“自然的规律与人的规律的和谐统一”对审美客体进行判断的“美的规律”依然有利于当代社会的和谐理念。当代生态美学语境中的和谐之美,重在结合现实生活,用审美的科学理论来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以免人类在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发生本质性的异化。
论文百事通这符合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本文将和谐理论置于当代生态美学语境中,从人居环境的美化、生产环境的治理、人文景观的建设三个方面对当代社会的一些现实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更为深入地了解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矛盾现象。
一
生态作为自然事物的生命状态,为自然审美提供了本质规定。人与自然的和谐,重在人类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无可非议需要利用自然所提供的一切资源。人们的衣食住行都需要水土资源及其所滋养的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来维持生活。有些自然资源可以再生,有些却不会。这就需要人对自然资源进行科学研究,了解各种资源的属性,从而进行合理的保护性的开发与利用。保护的目的正是为了可持续的开发与利用,也就是说保护是为开发与利服务的。中国儒家思想之所以强调“天人合一”,其目的也在于表明具有主观意志的“人”,要与具有客观规律的“天”和谐相生,共同发展。道家所倡导无限和谐与自由,也是只有当人与大自然合一时,才能达到最高最美的境界。美国的莱切尔・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中也谈到,“人与自然应该是一种和谐共生关系,‘我们应该与其他生物共同分享我们的地球’。”这些都说明,人类在征服自然、创造幸福的同时,一定要去探寻自然的客观规律,以免人为地造成自然灾害,给人类带来不幸的灾难。所以人们在研究自然、利用自然时一定要遵循自然的客观规律。比如,西南边陲的云南山清水秀,空气怡人,成为世人瞩目的“旅游天堂”。这样的美誉,源于聚居这片热土的少数民族同胞能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和谐友好地演绎着本民族的心灵梦幻。他们喝山泉、对山歌,用描绘自然的服饰点缀人生的舞步,让喧嚣都市的游客在云雾飘渺的山里、湖畔、田头和林间真正感受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交融。虽然他们只是以祭祀神山圣水的方式来表达他们心灵的呼唤,但同样达到了保护自然、造福人类的目的。近年来,我国城市和农村的人居环境大有改观。国家通过推行国家级园林城市的评比活动,大大推动了城市人居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大小城市的住宅区、街道旁都非常重视拆临、建绿工作。不论城市或乡镇,都对水土资源和森林植被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住房建盖的设计规划都与人们的生活、工作及学习统筹考虑,更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这一切说明人们对人居环境有了更为科学的设计与规划,更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协调发展。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许多城市都像古代王宫选乡间美女一样向乡下选购移植一些名贵的大树,这对城市的美化倒是有利,但对有些名贵树种的保护却带来了危害。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植物也是这样,尤其是一些原始森林里的大树,最好不要移植。
二
当今世界,各国的工农业生产都在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促进自己的发展,大力开发自然资源,无视水土流失、森林乱伐以及废水、废气污染的现状,导致了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破坏了人与自然所保持的较为和谐的状态。全球变暖已加速了冰川的溶化,从而导致海平面快速上升。中东地区过度的石油开采也加剧了陆地的沙漠化。地球只有一个,石油再多也是有限的,更不要为控制这片土地而不懈战争。这些违背客观规律的行为,实际上扰乱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生命的自由与完整的关系状态。濒临海洋的国家,已为海啸发愁。许多大都市的上空,弥漫着沙尘暴。这些现象说明当今人们的现实生活已与自然界存在不和谐因素,需要人们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与行为途径,以适应自然客观发展的生态系统。德国生物学家恩施特・海克尔认为,生态就是自然有机生命体与周围世界的关系,他强调自然的生命属性,尤其是自然物之间的有机整体性和相互关联性。人们要充分认识遵循自然、研究自然、利用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科学含义,要深入理解“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深刻内涵,合理地利用与开发自然资源,对
以往的`生态破坏采取必要而有效的保护措施。对不利于生态保护的工农业生产系统进行科学的管理与整治。如,居山者退耕;采山者植树;临海者还湖;截流者拆堤;排污者治人。诸如此类,严而有序,科学治理,都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满足自然界本身运动与发展的客观需求。近两年,由于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政策较为有力,在工农业生产方面都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城市都掀起了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的热潮。这无疑会带动全社会的人们关爱生命,保护自然,用爱心呼唤绿色,用行动呵护生态。尤其是工业生产方面,较多城市的老工业基地都为环保工程做出了较大的牺牲,忍痛割爱。但这样的割舍,不仅有利于当地经济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更有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
景观既是自然生命本身的外化形式,又必然是为人的感官而显现的“景”和“观”。景观美学关注的是自然生命为人的视角呈现的外在形象。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人已经成为自然的审美主体,人们对自然眷恋和欣赏的需求更为迫切,更多的人希望到名山大川中寻找生命的乐趣和人生的启迪。所以全球都在重视旅游业的开发与利用,兴建旅游景点。但人类的力量在自然面前,毕竟是有限而渺小的,人类无法成为自然的主宰者。所以,当人们在强调征服自然、战胜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同时,一定要明白人类对自然界的认知能力还有待于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来逐步提高。“乡村是神造的,城市是人造的。”这是诗人但丁的自然辩证法,他看到的不仅是人类的伟大创造,也看到了自然的无穷魅力。
生命需要自然,人类的生存、生活及发展都离不开自然。有了和谐的自然空间,才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时代也才会不断进步与发展。可见,自然环境的和谐是人类进步与发展的客观物质条件,人与自然实属物我相生的统一体。人是自然之子,人类只不过是自然界分离出来的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罢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人们可以利用自然资源创造财富,但也要遵循自然的客观规律。在赞赏自然景观和兴建人文景观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人文与自然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在强调当代人的功绩时,也要关心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地球需要绿色来滋润,人们必须深入理解“青山绿水”、“山清水秀”、“山穷水尽”此类词语的因果关系。没有青山绿水给养,哪有茂林修竹掩映珍禽异兽;没有绿野沃土的现实思考,哪有碧海蓝天的浪漫遐想。即使是环卫工人,也不要等不得黄叶落地就用扫把去打它个光枝秃丫。这不是讲究卫生,而是破坏自然的生态系统。虽说落叶归根,也要等绿叶老黄,瓜熟蒂落。我们不难看到,自然应有的节奏开始混乱: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生态的失衡、物种的破坏,使得人与自然处在空前的失衡与分裂之中。面对当代精神生活的困境,和谐美学具有“拯救精神”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中国传统美学将以其根本的和谐气质寓于新的时代内涵,有利于端正人们遵循自然、研究自然、利用自然和热爱自然的科学态度。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保持生态平衡。生态讲自然的体,景观讲自然的象,环境强调自然的用,它们分别在自然本质之真、自然现象之美、自然实用之善三个层面言说了自然的审美品质。在这三者之间,如果说任何一个维度的缺失都意味着对自然美理解的非完满性,那么它们明显是共同构成了理解自然美的整体框架。
7.语境、语体及其社会功能 篇七
传统的语言学把语言看做是具有划一的语音、语法、词汇规则的符号系统。享有“现代语言学之父”称号的费尔迪南·德·索绪尔 (Ferdinand de Saussure) 曾经区分“语言” (langue) 和“言语” (parole) 两个概念。语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抽象、笼统的概念, 它是通过各种言语表示出来的。而言语其本质的功能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文化的传播, 及各种社会功能 (social function) 。谈到社会功能, 我们不得不涉及到另外一个词语, 即“社会情境” (social context) 。不同的社会功能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下得以实现, 而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下, 人们用来交际的言语也是大相径庭的, 以实现不同的交际目的, 完成不同的社会功能。本文从什么是语境、语体着手, 通过分析语体的类型以及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表现, 来探讨其实现的不同的社会功能。
一、什么是语境
Context在语言学界一般被称翻译为语境。语境这一概念在语义学、语用学、社会语言学、功能语言学、心理语言学等学科的研究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一般而言, 英语中的context既指语言环境中的上下文, 又指使话语得以进行, 文句赖以存在的情境。context可以分为两大类:语言语境 (linguistic context) 和非语言语境 (extra-linguistic context) 。
语言语境指的便是语言因素构成的上下文, 它是狭义上的语境, 其范围较小。非语言语境, 也可以称之为社会语境。非语言语境实际上指语言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是多元化的, 总的来说, 非语言语境由两大因素构成:客观语境因素与主观语境因素。客观语境因素包括时间、地点、场合、对象等因素;主观语境因素包括使用语言的人及其身份、性格、职业、修养、处境、心情等因素。离开具体的语言环境, 哪怕是最简单的句子, 也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条件。
的确, 语境对于语言的理解有着极为重要和关键的作用, 不仅如此, 语境对于语言的使用也有重要的制约作用。不同的语境下, 人们用来交际的言语方式也不尽相同, 以达到不同的交际目的或完成不同的社会功能。这里的语境主要指的是非语言语境, 在特定的语境使用相应合体的语言才能使交际活动顺利进行, 才能履行不同的社会功能。那么, 使用什么样的语言或是什么方式的语言才算是合体的或是适合于一定语境的呢?这便涉及到另外一个概念——语体。
二、语体及语体的类型
语体 (style) 是语言的功能变体。一个人说话时的情景, 包括说话的内容、对象、场合以及说话的目的和动机都可能影响语体的使用。
语体和语境是相互关联的有机体, 在特定的环境里, 人们选择了相应的语体来实现不同的社会功能。这里说的语境主要是指非语言语境或社会语境, 包括交际对象、交际的客观环境和交际双方的社会地位、文化修养等方面的因素。不同的人会使用不同的语体, 不同场合使用的语体也不尽相同, 即使是同一个人说话也可能因对象不同、情景不同、题材的差异而使用不同的语体。
朱司 (Martin Joos) (1962) 将英语的语体大致可以分为五种, 即庄重语体 (the frozen style) 、正式语体 (the formal style) 、商议语体 (the consultative style) 、随便语体 (the casual style) 以及亲切语体 (the intimate style) 。
1.庄重语体也可以称为礼仪语体 (the etiquette style) 。这种语体非常正式, 言词严谨甚至刻板, 大多被采用于重要的政府文件、法律条款、历史文献、重大国际会议文件以及各种盛大典礼。
2.正式语体通常是书面体。这种语体主要用于比较重要的场合和比较严肃的主题中。按照拟就的书面讲稿演说或发言, 下级对上级或权威人士交谈, 与陌生人相见或向陌生人询问事宜, 对申请工作的人进行面试以及就比较严肃的议题进行谈判或书信往来等情况下, 人们常使用这种语体。正式语体的特点是句子较长, 文法规范, 包含各种子句, 惯用被动语态和排比手法, 语序颠倒等。
3.商议语体是一种半正式的语体, 它介于正式语体与随便语体之间, 所以也被称为中间语体 (the neutral style) 。使用这种语体的对象往往是不熟悉的人, 说话用商议的口吻, 使对方也能参与到谈话中来, 提供反馈。它是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常见的一种语体。
4.随便语体是在非正式场合交谈时使用的语体, 多半用于同学、朋友等熟人之间。一般在这种非正式场合下, 参加者彼此之间都比较熟悉, 谈论的话题也与日常生活有关, 因而, 谈话常常是随意的, 不拘礼节的。在词汇选择上, 随便语体多采用口语化的词汇。
5.亲切语体是用在关系亲密的人之间的一种语体, 如在家庭成员之间或是亲密的朋友之间。由于关系的亲密, 双方彼此对交谈的内容背景都非常熟悉, 因而在交谈中往往心领神会。亲切语体是这五种语体中最简单、最不经意的一种语体。
三、语境对语体的制约以及语体的社会功能
在第一部分里我们提到, 语境可以分为语言语境和非语言语境, 而在这一部分里, 我们主要探讨非语言语境 (以下均称为语境) 对语体的制约作用以及不同语体所实现的不同社会功能。
从第二部分语体的分类可以看出, 在不同的场合下, 与不同的对象交谈, 谈话者所用的语体是不同的。朱司 (1962) 对语体的五种分类便是语境对语体制约作用的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体现, 语境对语体的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不同的言语场合及谈话对象对不同语体的选择。
以上阐述的语体的五种类型也可大致分为三种, 即正式的语体、非正式的语体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体。在正式的场合, 譬如重大会议、大型典礼、制定官方文书或法律条款等情形下, 必须使用正式的语体, 这样才能形成严肃、认真甚至庄严、神圣的气氛, 从而很好地发挥语体的功能与作用。否则, 如果在正式的场合下使用非正式的语体, 会给人一种啼笑皆非, 不登大雅之堂的感觉, 那便使得言语交际失败, 从而失去了语体的作用与意义。
不同的交际对象对语体的选择也具有很重要的制约作用。例如, 面对亿万听众演讲, 对上级或长辈讲话都需要用正式的语体;反之, 同学、朋友及亲密伙伴之间的对话就使用非正式的语体来拉近彼此的距离, 显得自然、亲切而随意。中间体是介于正式与非正式之间的, 它是日常交际的一种语体, 如用在购物时售货员与顾客之间, 旅游的游客与导游之间, 以及办公室同事之间的谈话等。
不同的语体有其不同的社会功能。每一种语体在其相应的语境下所达到的交际目的就是其社会功能的一种体现, 除此之外, 某些特定的语体在特定的语境下还可以实现某些特定的社会功能。正式的语体应用在制定法律条款、商务合同等方面可以使条款用词严谨, 内容明确, 避免产生争议。
非正式语体在英语广告中的使用, 使得广告具有简短精悍、幽默诙谐、生动活泼、亲和力强、容易记忆等特点。
总之, 语境制约对不同语体的选择, 而选择适当的语体可以帮助达到不同的社交目的, 实现不同的社会功能。
四、结论
语境是话语得以进行、文句赖以存在的情境, 语境又可以分为语言语境和非语言语境。本文主要探讨了在非语言语境即社会语境下, 语体的分类及其作用与功能。非语言语境是指用语言表达某种意义时所依赖的时间、地点、场合、话题、交际对象、交际目的等因素构成的情境。根据场合的不同, 语体可以分为五种, 即庄重语体、正式语体、商议语体、随便语体及亲切语体。它们的文体特征不同, 在不同的语境下分别发挥不同的作用。语境, 包括话语进行的场合以及话语涉及的对象, 对语体的选择有制约作用。在特定的语境下选择相应的语体, 才会使话语交际成功地进行, 从而实现不同的社会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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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和谐社会语境 篇八
关键词:法律监督;分权制衡;权利救济;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6—0138—02
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通过检察职能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降低刑事犯罪的发生,以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和主要内容
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的专门性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职权,预防犯罪、追诉犯罪和纠正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达到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专门性工作。
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第二,对发现警察、法官处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纠正权;第三,对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有错误的抗诉权;第四,对发现有人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的建议权。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就各个具体的案件或行为进行监督,追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督促为公正的司法行为,保障公正执法。
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社会和谐发展的保障作用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人在解决中国发展问题中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重大成果,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的集中体现。它是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与灵魂,以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为基本要求的发展战略。法律监督是现代宪政国家的重要机制,对于保障人权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要实现法律监督中的公平、正义,法律监督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实现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相统一。
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国家的法律,其监督的范围应该是国家法律在司法方面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的严格遵守等。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视角,把握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法理基础,可将检察法律监督对社会和谐发展的保障作用简化为宏观上的分权制衡和微观上的权利救济两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下,分权制衡,树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为社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分权制衡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防止权力腐败和滥用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它对任何公权力都是必要的,因而不论是在政体意义上还是在诉讼结构意义上,检察机关作为分权制衡的一种形式而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
1.检察法律监督对于司法方面的权力制衡,体现在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民事审判监督
(1)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以及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侦查活动监督。它是个法律术语,是一项法律职责,是一种刑事诉讼活动,其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其对象是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责。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采取强制措施等所有的侦查行为中,无一不是侦查活动监督的对象。通过对这些对象的监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符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要求,实现司法公平正义。
(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补救程序,在其程序上有其自身程序特点,即审理的对象是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的特殊性。只有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被宪法、法律赋予对法律实施的全面监督的职能,能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成员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公正的司法作保障。保证司法公正,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建立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科学公正的司法制度;二是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执法,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杜绝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特权思想和司法不公现象。通过对诉讼活动特别是司法工作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2.检察法律监督在职务犯罪方面的作为
我国法律将查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权力赋予了检察机关,首先是因为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结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权力制约的原理看,由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检察机关行使这项权力,更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机关和所有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其次是因为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实质上都是执法行为,为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对这种执法行为的监督,理所当然地应该纳入法律监督的范畴。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着力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正确履行侦查职能,依法惩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惩治有力,不仅能够及时终止一些公职人员正在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而且还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带动反腐倡廉工作的良性发展。二是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加强经济政治体制的完善和教育工作、制度建设以及社会管理和监督等项工作。要结合查办案件工作,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特别是要注意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行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条件和土壤。
通过依法惩治和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促进依法执政和严格执法,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权作为权利救济的作用,保障社会和谐发展
权利救济是一切公权力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法律监督是其中一项保障性的权力,有权利救济作用。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以保障人权。而法律监督权作为权利救济最终体现在对人权的保护。
检察机关在保护人权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一是通过打击犯罪,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免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权利;二是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对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以及严重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犯罪依法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三是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正当利益;四是依法保护公民的控告权和申诉权;五是通过加强对看守所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依法保护在押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
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在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保障人权就需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和特殊少数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是一群极为特殊的少数人,他们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他们的权利享有程度是人权保障状况的最直接的体现。
近几年,在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方面,检察机关不断更新监督观念,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检察机关的人权保护工作还任重而道远,必须高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旗帜,把这项工作深入进行下去。
三、总结
中国检察机关之所以为一个法律监督机关,除了因继受自前苏联检察制度以外,还有特殊的理由,中国是从封建社会直接跨过来的,所以权力集中、权力强大的惯性依然,行政机关不想被监督,每个行政权力的行使者都希望自己行使权力更自由一些,很难产生民主心理。但权力必须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征程中,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重视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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