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精选8篇)
1.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篇一
(QS-03标段)K9+500~K11+500
农民工工资保障预案
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清龙线至龙高路公路路基、桥涵工程
(QS-03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0年10月27日
农民工工资保障预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山市清龙线至龙高路公路路基、桥涵工程-03.......................QS.....标.段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兑付监管工作,维护本项目良好的施工环境,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确保在广州举办.................2010....年亚运会、残运会顺利进行,.............确保亚运会期间我项目部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持亚运前后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广东省社会.....................................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2007〕147号)和佛山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相关文件精神及签订本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预案。.........................第二条 本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部自从组建以来在建设领域率先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特别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未完全消退,社会通货膨胀压力较重,全球经济大环境未见复苏态势等,导致年底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形势较为严竣。我部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抵押制度,通过按合同要求将现金交付银行作抵押担保,有效地保证了农民工们可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回家过年。这是我项目部今年以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亚运期间的社会和谐稳定,关注民生,为确保工程 2
项目建设能质量重诚信奠定了建设基础。
第三条 项目部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以项目经理为组长,财务主管为副组长,具体组团成员如下:
组 长:许德富 副组长:向静
组 员:曾平、彭宁平、鲁炜、唐克遥、王年华、卢大峰、谭英、丁毅、杨杰平
财务部对监督并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总负责;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保障局咨询电话等,以监督各项目部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工作。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部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重点审查劳务人员的登记资料,如:督促劳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审查备案;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加强农民工信息管理及工资发放管理。
第四条 项目部以财务部为首,作为农民工工资专项监察、兑付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施工工地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纳入承包人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内容;经举报投诉查实的,应当记录其不良信用行为。
第五条 项目部明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农民工相关事务管理,完善目前的农民工劳动管理制度,规范本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建立农民工使用台帐,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始资料等。
第六条 项目部招用农民工,切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协议,并使用规范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 3
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企业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施工作业队、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承包人必须把劳务用工合同报总监办和业主(指挥部)备案。同时也要向施工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需要上岗资格证的岗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必须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证明才能上岗;必须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只有经过这两项培训合格后的农民工才能上岗工作。
第八条 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对犯错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九条 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接受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推行使用银行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项目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办理农民工银行工资卡,或收录农民工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号,并按月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应发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卡。
第十一条 项目部在领取到业主所拨付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项目部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对因受争议情况而延迟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积极与农民工本人协商,在化解矛盾、查明事实、完善相关工作后及时支付被迟发的工资全额。融洽、妥善地解决各类争端,避免受到投诉等一切不良影响出现。
第十四条 在办理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应核实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后,可向业主提出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申请,有权利要求业主按合同条款要求最大限度地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
第十五条 本项目不存在任何劳务队伍(作业人员)分包行为。且项目部坚决不违反合同条规,在未经业主审批同意的前提下不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追究违约责任并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若条件允许,可考虑推行农民工代表内部监督制度。施工作业班组内部可自发自愿地通过全体农民工民主推选产生一名或数名的农民工代表,以便于监督施工队伍(农民工队)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定时、公正、公开地向农民工通报工资发放标准、实际用工条件等。农民工代表推选过程必要时可邀请业主代表、总监办等进行监督。农民工代表选举后确定的名单及相关证件登记资料等应主动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统一报送总监办备案。
第十七条 农民工代表的条件:为人正直,知法守法,做工认真,乐意为农民工服务并懂得合理计算工资方法。农民工代表的职责:在本施工队(农民工队)所完成的单项工程计量后,与施工队(农民工队)负责人(包工头)结算农民工工钱,列出每个农民工应得工钱清单,农民工工钱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农民工代表、施工队负责人(包工头)、项目部负责人(项目经理)三 5
方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本项目原则上采取承包人直接发放的方式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直接派员按清单发放农民工工钱,发放前要求以身份证实名制进一步核对登记。农民工在兑付并领钱时要签名和盖手指印。有农民工签名及盖有手指印的领钱清单的原件一律由承包人存档备查,若农民工要求留存则给予复印件。
第十九条 农民工工资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采用月资制的应当每月发放一次;采用计件工资制的,应当在劳务用工合同中注明每月预发工钱的比例并按月预发,以便保证农民工日常家庭生活不受影响。
农民工工钱应当每月结算并开列清单,承包人资金紧张时,必须按时间顺序发放。承包人取得计量工程款后必须按时间顺序清理农民工工钱,不留尾巴。
第二十条 农民工不能按时支取工钱时,可以向相关的总监办、业主代表处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讨回应得的工钱。项目部接到投诉后应当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处理,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协调处理未果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均上报业主处理。
现场设置如下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拖欠等台帐登记,根据总监办及业主指示定期上报,以便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掌握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兑付状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在中秋节前、春节前及工程总结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承包人部分计量(或结算)工程款作为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应急专 6
项款,以作特殊情况之用。预留款项在过节后、或确定没有农民工工资纠纷、或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后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坚持将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情况作为合同履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待,合理、公正、按时处理好各类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与案件,杜绝因不及时清理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阻工、冲击项目经理部及集体上访而影响到本项目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一切不良后果,确保承包人社会信誉不受损、形象不玷污,保证承包人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及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篇二
首先, 农民工应该明确工资的支付形式, 按照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的日期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 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其次, 工资数额可以由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但前提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很多农民工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不甚理解, 有些用人单位也利用了这一点, 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农民工发工资时, 包含了奖金、加班费、各种福利。用人单位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在《最低工资规定》中对最低工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所称的正常劳动, 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 (产) 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 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相关规定,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福利待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劳动定额的基础上, 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此外, 由于农民工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误,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 农民工应予以赔偿, 按照相关规定赔偿可以在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 如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再次, 农民工应当了解加班费支付标准,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 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 5 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 不执行上述规定。
3.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支付模式;创新
高速公路企业是独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公共产物,这种特征决定了高速公路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特别管理模式。高速公路企业财务管理要尽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优组合,积极践诺企业的社会职能,化解社会矛盾。
近年来,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进发展迅速的高速公路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经常发生围堵办公场所、劳资纠纷上访、聚众闹事等恶性方式的讨薪事件,社会稳定受到挑战,高速公路建设企业综治维稳工作面对很大的压力,为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的维稳工作,避免出现民工讨薪或聚众闹事等事件,如何形成监管有力、责任落实、制度完备的农民工工资治理格局是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是企业遵法诚信、社会公道、稳定和谐和广大农民工自身利益的大事。经过多年的整治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要看到,高速公路企业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较突出,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积极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改进目前的工程支付管理方式与用工模式,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一步加强财务等方面的管理。
一、高速公路企业建设业主及参建各施工标段要成立农民工工资督办或专项检查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组织机构。工作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程、财务、审计、纪检部门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门。
业主公司要经常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或风险,切实做好相关改进措施落实的督办督查工作,全面把控相关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的异常动向的情况,若期间出现民工讨薪或聚众闹事等事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处理,查清事实真相,对涉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犯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当局和公安部门,切实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各施工标段也要按照业主公司要求成立专项检查或督办工作组,确保检查和督办工作落实到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单位督办、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展开督办督查活动,参建各方每月定期、不定期全面排查,存在或潜在拖欠劳务班组民工工资的情况和问题得到预判性地摸清,积极展开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工作,做到准确掌握工资领取记录会计档案和施工现场劳动管理人员信息、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台账等材料。
二、界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责任范围
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业主负监管、督办总责,各施工标段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直接责任由分包企业负责,落实各施工标段对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业主督促各施工标段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及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防止层层克扣的现象发生。各施工标段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实施农民工工资清还欠薪责任。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領域,各施工标段企业直接负清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业主因未按合同及时划拨计量工程款而导致各施工标段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业主先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业主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业主直接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
建设业主要督促完善各施工标段守法诚信管理和备案制度,对于已经出现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标段,要建立档案列入黑名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信用系统,在高速公路建设市场项目准入、项目验收、项目投标、资金信贷、许可证发放、担保履约、审核资质、工程评定等方面有关部门予以限制和惩罚,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反之,施工标段对业主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生的,应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和业主索赔,督促建设业主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严格高速公路工程领域财务管理,规范管理高速公路工程领域参建各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高速公路建设业主要加强对各施工标段资金使用情况管控,加快做好工程计量和款项支付工作,敦促各标段及时支付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保证工程款不被挪用。业主与各施工标段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协议,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相分开。业主每期计量支付报表需附上各相应标段的支付农民工资相关有效凭证,将农民工工资在工程计量报表中单列,实行其他工程款与农民工资分账管理办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计量金额直接支付到各施工标段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受托支付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按月考核编制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实行严格的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签订业主、各施工标段(含分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三方操作、监管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工资协议,业主财务部门经授权通过网上银行直接查询、监督各施工标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应向工程建设业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被挪用、资金不足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业主主管部门报告,预防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发生。
在发生拖欠农民工资时,高速公路企业业主须及时与承包人协商,督促其限期支付;不能限期支付的,必须同步按规定完善委托代付手续,在确保资金安全回收的前提下,一旦发生逾期未付、形成拖欠时,业主可以直接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代付工资在当期应付工程款或质保金等应付款中抵扣。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推行计量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采用经济手段约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预防工程款拖欠,探索推行银行保函、业主担保、商业保险等第三方担保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四、改革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招收及用工管理方式
频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和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方式不规范有很大关系。许多农民工对于分包的工头的身份信息等往往一无所知,有些连劳动合同都未签订的现象比比皆是。作为业主单位的高速公路建设企业,应严格督促施工企业实行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责成施工各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到业主和劳动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施工企业应该先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组织施工队伍进场,严格实施民工实名管理办法,设立劳务报酬管理手册,记录参与工程建设农民工的月度考勤、身份相关信息、薪酬支付等信息,信息化实名制来管理农民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也要加强对分包商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能一包了之,撒手不管,应配备工资专管员,建立施工现场民工进退项目工资支付和登记管理制度、计量、考勤等管理信息台账,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及薪酬支付情况。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积极推动农民工产业化的进程。推动施工企业将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好的农民工招聘为自有职工,不断扩大充实自有工人队伍。
五、加大劳动法规普法宣传培训力度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法治建设
大力宣传劳动法规法律,典型违法案件给予及时爆光,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强化企业遵守劳动法规,依法招收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薪酬的守法观念,教育农民工学习劳动法规,依法依规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对发生欠薪的行业,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送法上门服务、组织劳动法规培训等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媒介平台传播手段,强化宣传效应,努力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4.民工工资管理发放制度 篇四
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若项目资金困难暂时不能发放本月工资,应取得工人的同意但拖欠不能超过一个月。
二、管理制度
1、民工工资的管理与发放由专人负责。
2、建立民工工资支付台账。
3、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民工本人。项目部所有民工工资由劳务
队统一上报到项目部后,在负责人与各工区队伍负责人的陪同下项目部财务人员到施工现场发放工资,对民工的工作天数、技术工种及身份进行确认。在发放过程中,不允许工资代领,切实保证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要求民工当场清点数目,接收后签字确认。
4、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关于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检查。
5、项目经理和民工工资负责人随时检查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5.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篇五
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项目部首先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分包管理中的欺骗隐瞒;二是在全标段作业区内工程建设显眼位置公布了清欠举报电话0536-6425270;三是计量款再紧张也要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四是项目部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与分包队伍,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分包队伍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分包队伍管理者拖欠情况进行检查,以做到利于监督。
第一条 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二条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六条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条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九条 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条 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部按各施工队合同工程价款的3 %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工程预算的3 %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一条 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 一2 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项目部举报:
(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五)用工单位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六)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七)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本公司新建项目招标投标。
6.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矿区事业部《关于防范油田外部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人力资源部:农民工工资归口管理部门,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农民工工资方面投诉,检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负责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对所属项目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分包管理中的欺骗隐瞒;在项目作业区内工程建设显眼位置公布了清欠举报电话:------,------;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生产运行部:监督农民工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施工单位未缴纳农民工保证金,不得办理项目开工手续。每月组织人事、财务、项目主体单位等部门,对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监督分包队伍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对务工的农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分包队伍管理者拖欠情况进行检查。计划经营部:负责收取和返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据,并将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工资报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监督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程竣工后,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算表,核实清楚后有欠款的,利用最后结算款或农民工保证金进行支付,返还剩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企业管理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监督,在合同签订时,要将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作为必须条款予以明确规定,并要求施工企业做出承诺,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方面对挂靠借用资质、恶意低价中标等行为进行限制,选择长期在油田施工、素质好、实力强,履约能力强的队伍,从源头上做好防范工作。
第三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第四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七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报人力资源部备查。
第八条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一条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一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
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五、用工单位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六、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七、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拖欠农民工工资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公司所有项目招标投标。
7.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途径探析 篇七
(一) 特征
建筑行业有自身的特性, 机械化水平低、技术施工繁杂多变、流动性极强, 很多东西需要手工支撑, 这就使得建筑行业需要很多的劳动力。且建筑施工多是按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的流程走, 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完成, 一个项目建设阶段结束后, 后期的工作几乎是不需要劳动力的。而且建筑行业还受天气、季节的影响, 就更加决定了建筑行业多是临时性的用工。且建筑业的工作特性就决定了它归属劳动密集型行业。所以, 整个建设范畴的农民工总体素质偏低。
(二) 现状
首先, 建筑企业的用工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合同制、劳务企业用工和带班长制, 这实质上就是挂靠一些劳务企业。现阶段的劳务作业和决策管理基本分离, 这样在工地上工作的基本上就是农民工。其次, 农民工平常管理缺乏, 由于各级“包工头”的层层分包, 而农民工一直处于链条的最尾端, 缺乏从上至下的直接性的管理。所以, 农民工的出勤和计工不能准确衡量, 工资的发放也不能及时有效掌握, 从而, “讨薪”事件就会时常可见。再有, 合同签订的问题。一般来讲, 建筑施工单位极少会自主和农民工签订正规合同, 多部分就是口头约定, 而层层分包的方式, 也会限制合同的签订政策。最后, 劳务工资的发放。虽然政府有各类文件明确工资发放问题, 可实际工作时, 劳务的分包、项目的层层下放, 都导致工资薪酬不能直接到达农民工的手中。
二、建设领域劳务用工近况
(一) 承包商管理水平低下
建设行业大多实行劳务分包的方式。近年来, 解决处理的各类农民工案件, 承包商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形经常出现。经常是一个项目被承包后, 承包商疏于管理, 造成后期的利润减低, 又或是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 而导致资金链条暂时性的断裂。从而在工程项目完结后, 当农民工开始想要得到自己的工资时, 就会无力支付, 致使农民工拿不到自己的工资。甚至最后可能是“包工头”“跑路”, 农民工找不到负责的人, 走到绝路, 只能经由信件投诉以及集体上访等等, 以期求获得社会注意, 拿到自己的工资。并且承包商不完善的管理体制, 也会让民工的工资计算核准资料不能完整提供, 也就不能判定农民工工资的精准金额。
(二) 承包商的支付方式不到位
从原则上来讲, 民工的工资需要承包人直接发。这里的直接发, 是指承包商自己在银行设立工资基本户, 将农民工的工资存进银行, 经由银行的口径把工资发到农民工手中。而现在事实是, 为了方便, 也因为农民工好些没有银行卡, 或是自身愿意收取现金, 致使农民工的工作多还是现金支付。这样, 就促使农民工的工资的发放难以掌控, 容易出现拖欠工资, 且事发后极难取证的现状。现阶段, 每一个承包商拿到工程项目后, 都会有自己利益的考量。在每一个关口都会对资金严密把控, 致使资金不能及时下放, 而建造的工程不能停止, 所以就会有垫资的压力, 而一层一层往下, 资金的压力下最后会背负在农民工身上, 这也是工资拖欠的一个“大地雷”。
(三) 监管体系不完善
出现讨薪的问题后, 解决问题的机制和手段并不完善。当劳务工作者的政策权益被侵犯时, 现行的劳动监察机构好管理体系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劳动监察人员没有足够的配备, 没有一定的威慑力, 执法手段不很强硬、处罚力度太过于轻微。且当劳务问题上升到司法层面时, 由于农民工自身的素质限制, 不能提供法律需要的各类资料, 例如工作凭证、工作单位等等。使得法律的取证很难展开。一些欠薪单位也互相推诿, 互相“踢皮球”, 这都让劳动监察难以发挥作用, 致使不能有效快速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途径
高速公路上的项目施工, 也是建设领域一块极大的组成部分。为了让高速公路上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预防和解决, 保护劳务工作者及承包商的正常权益, 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我们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层面来探析, 怎样加强农民工工资的管理监督。
(一)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 承包人要根据法律制作统一的劳动合同范本, 要主动与农民工建设书面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 对劳动薪酬、劳动日期、劳动条件乃至违反合约后会有怎么样的责任等, 都要有详细的说明。对于后续的支付形式, 或是分包的项目都要有具体的规范。
(二) 过程控制
现阶段, 一旦我国的农民工产生工资纠纷问题, 都是在“事后”处理问题, 忽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因而, 我们需要追根溯源, 注意事情发展的态势, 把问题在源头掐死, 在过程中消灭。从最开始的承包商资质审核, 就严格把控。对于那些管理不善的, 管理层管理有极端偏向的, 或是近时期发生拖欠情形的, 就要坚决否定。政府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流向也要及时监察, 避免出现虚假证明的情况。从国家政府的平面上构建一个评价体系, 用来评定企业的信用级别, 严格规定合同的签订、工资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 依据信用来确定建筑行业的准入机制。
(三) 建立机构
在我国, 机构复杂, 监管机构多, 职责分工不明白, 漏洞区域相当多。当出现农民工工资纠纷时, 劳动监察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司法部门不能获取有效证据, 农民工的维权也难以进行。而建设行政部门对工程款的拖欠也没有有效措施。因而, 我国应从法律的水平面出发, 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 加大处罚的力度, 为农民工的维权提供有效的手段。
(四) 信息管理
承包商对农民工在项目中的管理必须要到位。要登记农民工信息, 设置专门的档案, 设立台账等, 好时刻把控农民工的实际情形。并且, 对于那些分包出去的劳务。一定要规定那些单位每月、或者是细到每周, 及时的提供不同期间已经辞职的农民工与在册的农民工。从一开始, 农民工进场前, 就要拿到他们的个人信息, 包括近期寸照、身份证、电话号等等, 并持农民工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验, 然后再签订协议, 把资料扫描存档后, 才能让他们下场。这样当监理中心核查的时候就会有据可循, 农民工后期工资的获取也能有依有据。
(五) 监督与管理
现在, 在建筑范畴整个市场制度都不很规范的前提下, 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体制已经建立。在工资方面, 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政策, 让施工企业和建筑企业建立一种连带的责任, 从而更有效的监管。在管理中心实施监督检查时, 承包人要积极配合, 不能有意识的误导。检查工作者必要时还需进工地查看, 进行询问, 有效保障工资的发放。
参考文献
[1]齐峰.鞍山市农民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流程优化研究[D].吉林大学, 2014.
[2]陈辉.建设领域农民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J].金田, 2014, (6) .
8.建筑企业民工工资的法律思考 篇八
一、依法确立建筑企业与民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保护民工劳动权益不受侵犯,一方面,建筑企业应自觉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而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之一的广大民工亦应加强法律意识,坚决要求与所在建筑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建筑企业可依法与民工订立集体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中报酬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是否及时等;另一方面,针对目前以买方为特点的建筑行业劳动力市场,为保证劳动法的顺利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建筑企业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此监管建筑企业的劳动用工状况。而现行的《劳动法》中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行为未规定惩处措施。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加大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建筑企业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为避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可大力推行包括民工工资保障基金、民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内的有效机制及相应的补偿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共分为七章65条。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草案结合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其中第五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草案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草案从实际出发,成为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柄利剑。
二、克服《建筑法》实施过程中的“顽症”,确保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来源
为攻克顽症,应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依《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已落实,对此,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坚决不准开工;其次,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城市建设和地区发展要量力而行,不可滥批滥建,必要时,应以《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再次,《建筑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需具备的一般条件及划分不同资质等级,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与评定,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制度,若发生经常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或一次拖欠数额较大,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吊销或降低其资质等级;此外,改变《建筑法》对建设单位缺乏规范的立法现状,1998年《建筑法》实施时,建筑企业的质量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建筑法》对施工企业的责任规定较多,而对于建设单位只简单规定不能拖欠工程款,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立法的不完善无疑给一些不法的开发商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从而使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难以根本解决。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审定的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建议,建筑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者最高可处罚30万元。
三、依据《工会法》,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维护施工企业民工获取报酬的权利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我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克扣职工工资,工会应代表职工与该单位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由此可见,在以非司法化方式维护民工劳动报酬权方面,工会的作用举足重轻。可喜的是,中国工会十四大指出:“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以及“将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据悉,目前我国已有50%以上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到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因此,笔者认为应发挥与加强建筑企业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三方机制——民工、工会、建筑企业,及时快捷、经济地化解劳资纠纷,减少劳动争议。
四、探析民法原理,寻求解决拖欠民工工资新方法
目前,建筑市场的发包人、承包人和民工三者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若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而建筑企业进一步拖欠民工工资,那么,民工是总的债权人,他有权依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协议缩短债务链。若符合相应条件,也可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积极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主张债权,克服三角债问题。此外,据立法专家解释,《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设定的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相当一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法律予以优先确保。
五、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克服我国现存的诉讼中的立法缺陷
目前,我国有关劳资纠纷的立法从程序设计上看,主要存在程序较为复杂、时效短、民工举证责任重等不合理因素。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要经过仲裁,然后才有可能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的时间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这种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对于追讨工资的民工而言,无疑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等待。对此,笔者认为应考虑实施或裁或审制度,以有利于通过法律手段及时解决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时效的相关规定,《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因工资支付提起诉讼的时效为5年。《马达加斯加劳工法》规定工资追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应在60日内申请,具体到由于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案件,由于大多数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往往在申请仲裁时就已经超过60天。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公布了《关于劳动者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对于面临生存压力追索劳动报酬的民工而言,这种关于管辖地的规定显然对民工是不利的,建议由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若涉及诉讼,法律要求提供充分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欠条、人证等,但由于实际生活中存在种种不利因素,如:因为生存压力,有时工人和“老板”签订正规合同的可能性并不很大;民工在诉讼时提供全面、正规的证据难度大,为维护弱势群体,应考虑举证责任倒置。
当然,彻底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除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外,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环节,有机结合行政监管,并建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和社会的诚信机制,达到一种综合治理的局面,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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