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案例(通用14篇)
1.虚假宣传案例 篇一
“虚假宣传”,“撤销备案”?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孟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赋予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并且明确要求披露的标准应为“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特许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通过广告等媒体向包括被特许人在内的投资群体展示自我、传递信息,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也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特许人企业在宣传推广过程中难免涉及的基础信息,也是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必要内容。这些信息包括特许人企业的主体信息,其所拥有的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架构,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进行指导、监督的情况,特许网点投资预算情况等。它们在信息披露和市场宣传过程中的竞合,容易导致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交叉。明晰不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虚假广告宣传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不同构成要件,对于确定该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管部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性质具有关键意义。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特许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同时,《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可见,特许人不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监管部门应为商务主管部门;而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情节严重的,作为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管辖,这是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相衔接的。
那么,何为“虚假宣传”,如何看待它与不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联系与区别,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对二者进行明确区分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虚假宣传”的证据材料及据此给予特许人行政处罚,能否成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特许人实施处罚的主要事实依据?又能否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机关撤销该企业备案的法定情形?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等不特定的受众误解的行为。对此,我国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均有规定与涉及。200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更细致、精准地明确了“虚假宣传”的内涵: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对于该类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查证属实的,有权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和《办法》中所称“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是指特许人向特定的被特许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时,采取捏造虚假情况或误导性陈述方式,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作为方式,导致被特许人无法获得清晰、正确认识的行为。对于该类违法行为,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备案主管机关并可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撤销该企业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另外,被特许人有权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可见,“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与“虚假宣传”既互有交叉又各自独立。二者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监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后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构成行政处罚的情形和适用的范围不同。“虚假宣传”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即特许人面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应当由工商部门依据《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处理;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对象应当是特定主体——被特许人,即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过程中隐瞒或提供虚假的法定应当披露的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备案机关亦应当撤销其备案。故,虚假宣传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撤销备案的法定事由。但是,如果特许人向被特许人的信息披露系通过广告或招商手册等宣传形式向特定的拟被特许人作出的,而且在事后的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继续按照广告(宣传手册)等载明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或者说在明知被特许人被广告(宣传手册)误导而签署合同却不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作解释和说明的,那么此时的“虚假宣传”行为就构成“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就可以依据《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特许人进行处罚,撤销其备案并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如果商务行政主管机关单纯以特许人曾因虚假宣传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为依据,即认定该企业涉嫌向被特许人虚假披露信息、不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给予特许人行政处罚并撤销特许人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不恰当的。但是当特许人因为虚假宣传的原因遭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而且该处罚在认定的“虚假宣传”内容上有一部分已经与《条例》、《信息披露办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出现交叉和重叠,也就是说该特许人在进行虚假宣传的同时可能涉嫌向特定的被特许人实施了“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时,有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商务行政机关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商务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以内依据一定行政处罚程序查清特许人的行为性质,正确作出行政处理意见,这是商务行政机关依法执执、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从维护特许经营行业秩序、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更是行业主管部门发挥督导和引导的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另外,涉及撤销企业备案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思考,如:因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而被撤销备案的情况下,“信息”范畴如何界定?是应当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所述的全部应披露信息,还是特许人一旦隐瞒或捏造了法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之一,而不论该部分信息在所有应披露内容和完整的特许经营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即应当被撤销备案?撤销备案决定的作出,是否应当综合考查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程度?撤销备案作为非行政处罚措施,操作时应当遵循哪些法定程序?撤销备案公告期限如何确定?被撤销备案的特许人企业整改相关问题后再次申请备案,备案机关是否受理、如何受理?如果受理,曾被撤销备案的记录是否应当在特许人的备案档案中留存?特许人曾被撤销备案的历史情况是否属于其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的应有内容?诸如此类的问题究竟如何处理,亟待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2.虚假宣传案例 篇二
调查菜茶茉万达二店发现,“源自台湾”的菜茶茉实则“本土创立”;“鲜浓牛乳”实则“奶精勾兑”;“品质为上”实则“卫生质量难保”。
“很多奶茶店都打着台湾的牌子,这个已经是奶茶行业潜规则了。”店员小陆称。珍珠奶茶的原料大多来自东莞和南宁本地的食品公司,多是奶精和茶叶,包装袋上没有标示生产地址和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
“招牌劲Q奶茶”是菜茶茉的招牌珍珠奶茶,每天可卖出三四百杯。店员小韦说:“一桶奶茶需用7500毫升的热水泡茶叶,然后倒入两袋奶精和11斤的冰块充分搅拌,奶茶就制作完成了。”一杯7元的招牌劲Q成本是多少?“1包Q珍珠15元左右,可制作20杯;1包茶叶50元,可泡3桶奶茶;奶精1袋20元左右,一桶需2袋。加上吸管等成本,一杯中杯招牌劲Q奶茶的成本1.5元左右。”因为菜茶茉不收加盟费,总部从每个加盟店抽取3成的利润。
1个加盟店每个月的纯利6万元以上,总部抽取3成利润,就抽了1.8万元。此外,总部在原料上也赚了一大笔,1万元的原料至少赚5000元以上。
调配一杯“芒果星冰绿”饮品配料有:1匙芒果浓缩汁、2-3勺芒果果肉浓缩酱、满冰满绿茶。浓缩果酱等都是化工原料。
3.拒绝虚假广告和宣传 篇三
由于糖尿病的病因、病理十分复杂,目前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尚没有一种治疗方法能彻底根治糖尿病,只能采取饮食、运动及药物等综合治疗手段,控制血糖以及其他心血管危险因子(如血脂紊乱、高血压、高尿酸及肥胖等),才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和延缓糖尿病并发症的发生和发展。而一些所谓的“诊所”、药品推销商,甚至是所谓的“糖尿病专科医院”和保健品推销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平面广告,甚至是互联网大肆宣称:×××为纯中药制剂,可再生胰岛功能,能根治糖尿病,无任何毒副作用;×××祖传秘方或名医传授治疗糖尿病,治愈率达90%以上;穿上×××鞋可以根治糖尿病;××植物胰岛素能治疗糖尿病,治愈率可达到××%等等。甚至利用一些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宣传,更可笑的是甚至打出“跟美国合作的研究成果获得了××××奖”等招牌。这些虚假广告和宣传使不少患者上当受骗,一些患者甚至放弃正规的综合治疗,过分地迷信某些所谓的祖传秘方、中成药和保健品,既浪费了钱财,又延误了病情。归根结底是人们的知识水平落后、过于迷信中药无毒副作用、对糖尿病“无知”和病急乱投医惹的祸。虽然,中药治疗消渴病已有千余年历史,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中草药不少于百余种,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糖尿病的中成药很少,但目前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实任何药物,包括中药和保健品,能够根治糖尿病。
对于有关糖尿病治疗的虚假广告和宣传,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广大医务工作者尤其是内分泌科医生应该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另一方面广大糖尿病患者更应丰富自己的糖尿病知识,提高对糖尿病广告宣传的鉴别能力,坚决拒绝虚假广告和宣传。
作为一名内分泌科的专科医生,在此给广大的糖尿病患者一些忠告:1.对待糖尿病要有正确的态度,既不能“无所谓”(尤其是以工作忙或没有什么身体不适为托词),也不能太紧张,好像天塌下来了一样,应做到“战术上重视它、战略上藐视它”;2.到正规的有内分泌专科或糖尿病专科的医院就诊,参加医院给患者及家属办的学习班,系统地了解糖尿病的相关知识以及自我管理的要求和方法。有条件的病友还可以订阅一些糖尿病的科普读物,全面了解糖尿病,病友只有用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更好地同糖尿病作斗争;3.就诊时,应与医生共同分析病情,确定糖尿病分型,讨论制定符合本人具体情况的“个体化”治疗方案,千万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受虚假广告的误导和牵制。相信,只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坚持正确的治疗,病友的人生和健康人一样精彩!
4.虚假药品广告案例 篇四
案例2:“复方蚂蚁活络胶囊”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四平神农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襄阳新闻广播、白山评书广播、白山新闻综合广播。
案例3:“天麻追风膏”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黑龙江全鸡药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铁岭电视台公共频道、铁岭电视台综合频道、西宁电视台新闻频道、天津电视台体育频道。
案例4:“活力源口服液”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吉林省抚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黑龙江新闻广播、朝阳新闻综合广播、赤峰汉语综合广播。
5.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篇五
原告许红兵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红兵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红兵,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法院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红兵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红兵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法院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2013年4月14日,法院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许红兵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 篇六
曹女士2012年12月在准备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宣传的是在约定的时间内(活动时间:2012年12月1日-12月29日)交付定金55000元可以享受9.9折的优惠。曹女士在交付定金55000元之后,开发商却表示如果是公积金办理是不可以享受9.9折优惠的,于是双方僵持不下。
曹女士认为开发商先前并未告知公积金办理是不能享受优惠的,于是要求退房并退回55000元定金。而开发商则认为已经交付的定金无法退还,所以不退定金。
后来曹女士找到九龙坡区工商分局12315进行申诉,要求享受优惠活动或者退款。最终在工商分局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承诺退还消费者55000元定金。
7.虚假宣传案例 篇七
关键词:会议费,虚假发票,财务管理
一、案例介绍
群众举报向市检查院移交了案件线索, 某某事业单位办公室主任某某对以开虚假会议费票据套取资金事实供认不讳, 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等处分。审计人员通过分析汇总发现, 2007至2008年两年间, 该事业单位频繁在宁波某饭店开会的大额发票支出25.04万元, 开出的支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但其中2张发票未附会议签到名单、清单等原始凭据, 单张金额5万元以上有4张。
二、会议费发票常见的虚假形式
(1) 发票中发生的会议费用与实际发生的会议费用不符。如上述案例中会议签到表与清单表明, 15人次、一天的会议期限, 费用高达5万元, 明显与实际不成比例。
(2) 多报费用, 假公济私, 贪污现金。有的单位会议经常性发生且金额较大, 会议经办人与宾馆之间往往存在“友谊型朋友”关系, 利用职务之便, 将平时非公务的一些酒店餐饮等费用赊账, 于发生的正常公务费用混在一起结算报销, 冒领公款。
(3) 发票存在逻辑上的不合理。发票开具单位的经营范围与发票开具的业务内容在逻辑上不合理, 如没有资质举办会议费仅餐饮经营范围的酒店, 抽取发票联单独填开会议费, 存根联与记账联填开餐饮费项目。
(4) 辅佐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证明力不足。如编造参会人员名单, 将前一次会议费签到表复印件作为此次开会证明;由同一宾馆开出连续性号码发票, 数量多, 金额大, 且没有说明或提供相关的会议纪要、清单等应证资料。又如:签到表中参会人员10人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会议名称为日常的工作业务协商事项, 不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完成, 而舍近求远到外地度假村协商, 且发生的费用较大。
(5) 收取手续费, 虚开发票。开票方目无法纪, 为所欲为, 为了获利, 加收税金及手续费后开具发票。
三、虚假会议费发票失真的原因
1. 利益驱动
开具会议费发票的一般是宾馆酒店, 其行业经营范围较广, 包括住宿、餐饮、会议、娱乐等各项内容。对个人而言, 这就造成会议费发票成为部分公职人员违法违规套取资金的最佳工具, 套取现金, 谋取私利。第二、对企业而言, 可以通过开具不同内容发票, 虚增费用, 逃避税金。如招待费有所得税扣除比例, 利用假发票将其转换成会议费, 达到多抵税少交税的目的。第三、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 虚列支出, 其一、虚假完成预算执行, 在现行预算制度缺乏科学性、细化的同时又不断强化预算执行, 不健康的制度体制使套现推波助澜;其二, 避免了“三公经费”超预算, “三公经费”以行政方式指标控制, 如将餐费等招待费及出国费转为会议费避免了预算难支撑;其三, 个人收入费用化, 逃避了个人所得税。
2. 财务报销的缺陷
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务院及在京直属机构, 其余单位存在管理无据可依。
3. 财务报销监督机制不健全
假发票消费终端是会计人员将假发票记入账薄, 因此会计监督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确立了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但是, 在实际工作当中, 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这三者之间往往缺乏协调和配合, 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四、解决虚假发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 提高法律意识, 提高违法成本
提高单位领导的法律意识, 杜绝浪费国家资产假公挤私现象, 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廉政守法教育, 深刻体会虚假发票报销时公务消费腐败形式之一。虚假发票核心是不法分子看到了假发票的利益而不惜以身试法, 解决这个问题要考造假者与使用假发票者处以更严厉的惩罚, 给之带来远大于其造假利益的惩罚。以《会计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明确。
2. 出台地方会议费管理办法
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经济发展情况出台会议费管理办法, 对会议规模分类与审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等做出明确标准, 使其有法可依。各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如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经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审批后执行, 并报上级主管备案。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具备条件的抄送主管部门, 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 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3. 建立综合管理监督体制
(1) 现行酒店宾馆, 一般是在消费小票先由客户签名确认, 消费者想开发票时再单开, 而且可以不按所消费内容开发票。取消会议费发票, 以消费明细单作为实际支出依据。
(2) 酒店宾馆与税务联网, 消费明细单上直接列出每次消费的税额。税务部门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开展实地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制促使税收管理员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加强其用票量、税款缴纳情况, 实际服务经营情况三者间的比对分析, 定期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善于发现异常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检查, 堵塞漏洞。地税部门要密切和银行之间的协作, 积极主动提供涉及发票违法违规自然人的数据信息, 作为污点数据将其纳入人民银行诚信系统的信用报告, 让发票违法违规人员除受到应有的处罚外, 在今后的信贷等各方面也留下污点数据。
(3) 实施银行支付结算动态监控制度, 建立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的分析制度, 全方位监控纳税人的资金往来情况。相关银行交易信息与税务、工商部门共享, 核对工商注册核查经营范围。
(4) 上级管理部门, 定期总结会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 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犯罪情况直接与检查机关联系。
(5) 消费单位, 制定实施细则, 做好相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加强内控管理。如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有无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 提供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是否计划外召开会议, 冒领骗取会议费。
总之, 建立健全会议费管理办法、实施税务、银行、主管单位等综合信息监管体制, 加大违法惩罚力度作为消除当前会议费虚假发票现象的有效途径, 我们应该遵循稳定性和动态性相结台的原则, 重点突出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要适应新形势, 做到与时俱进, 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会议费虚假发票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徐以平.浅谈科研单位发票报销管理的问题.财政监督.
[2] .管仁梅.虚假发票的辨别与防范.财会.
[3] .浅析金融机构虚假发票报销套费的成因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8.安耐驰、豪特虚假宣传动力提升 篇八
尽管中国的车用汽油品质不断升级,但不少消费者仍持有油品质量不佳、燃烧不充分、动力不足等观念。生产商抓住了消费者的痛点,将提升动力、提高燃油标号作为汽油清洁剂产品的宣传重点。
除了一般综合性的汽油清洁劑外,很多厂家都生产了针对提高辛烷值的专用添加剂。而根据近年来工商行政部门对汽油清洁剂产品的抽检情况,辛烷值增加值这一指标的不合格率较高,很多汽油添加剂产品并无提高辛烷值的功能。
为此,《消费者报道》对6款汽油清洁剂进行了马达法辛烷值(MON)增加值的测试。检测结果显示,除了BP优途高级汽油发动机清洁剂对辛烷值提高有轻微贡献外,其他5款产品并无改变。
6款产品均无提高辛烷值
辛烷值是评价一款汽油抗爆性能好坏的重要指标,辛烷值越高,抗爆性能就越好。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本刊记者表示:汽油辛烷值不够,爆震就会严重,发动机管理系统会根据爆震传感器的信号提高喷油量,延后点火时间,以降低缸内温度,导致油耗增加。辛烷值越大,抗爆性越好。一些燃油清洁剂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燃油的辛烷值,提升油品品质,减少发动机爆震的可能,降低对发动机的伤害。
为考察6品牌汽油清洁剂增加动力的表现,本刊此次检测按照GB/T503-1995《汽油辛烷值测定法(马达法)》进行。马达法辛烷值(MON)反映汽车在高速、重负荷条件下行驶的汽油抗爆性,其测定条件较苛刻,发动机转速为900r/min,进气温度为149oC。本次测试将不同品牌的汽油清洁剂样品按照一定的比例加入92#汽油中,以测试其混入添加剂后的辛烷值增加值。
检测前,92#汽油样品的马达法辛烷值为85.3。而在加入汽油清洁剂后,除了BP优途的样品测得马达法辛烷值为85.4,其他5品牌样品的马达法辛烷值均没有增加(如图3)。
针对此检测结果,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程师杨明桂分析:“辛烷值测定法的允许误差率为0.3以内,因此BP优途的结果可能是检测误差,即使增加了0.1也可以忽略不计。”此外,她表示,辛烷值是油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汽油清洁剂加入到油品中的量较少,起到的作用并不大。
豪特、安耐驰存在虚假宣传
检测结果显示,6款汽油添加剂产品并不能通过增加辛烷值来达到提高动力的效果。对此,超美、安耐驰、BP优途和G17均向本刊作出了相似回应。
BP优途表示,车用汽油清洁剂的工作原理是清除发动机内部的积碳,使汽油在发动机内得到更充分的燃烧,让发动机的性能维持在最佳的状态。
超美铂金5in1发动机燃油系统养护剂的生厂商深圳誉通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从技术角度讲,增加马达法辛烷值与提高动力并没有直接关系,马达法辛烷值是反应汽油抗爆性的一个指标。超美铂金5in1在广告宣传中所提到的提高动力是指汽车使用本产品进行清除积碳后产生的效果。而相关的研究表明,发动机产生积碳后动力性能将会下降,清除积碳能使发动机的动力性能得以一定程度的恢复,从而有提高动力的效果。
本刊记者查阅6款产品在正规销售渠道的广告宣传时发现,超美、BP优途、3M及G17这4品牌的汽油清洁剂产品并未使用“提高辛烷值”等词语,而是使用“提升动力”的宣传语。安耐驰和豪特则在其电商平台中直接宣传提高辛烷值的效果,有虚假广告宣传的嫌疑。
安耐驰在其京东商城的产品宣传中写道“添加本品后可提升燃油标号”。而豪特燃油精在广告宣传中也强调提高燃烧值的功能。
安耐驰在回应中否认了产品功能宣传使用提高燃油辛烷值的表述。而截至发稿前,豪特中国代理公司北京红豪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未给予回复。
9.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 篇九
温州两家房地产公司在9月至4月间和203月—6月间在温州各大报纸及电视等媒体发布含有夸大甚至曲解楼盘实际效果的广告。这些广告包括“方圆13平方公里,约西湖面积的2倍,是东南沿海最大的城市绿肺”、“178平方米户型的短板式9米进深结构,5朝南的稀缺格局”、“13平方公里国家级三垟湿地公园”、“一所7000平方米斥资近亿的鼎级生活会馆”等在内。
温州市瓯海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类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被处以责令其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分别处以112万元和88万元罚款。
10.士力架“横扫饥饿”为虚假宣传 篇十
玛氏公司士力架“横扫饥饿”为虚假宣传
士力架“横扫饥饿,做回自己”的广告在各大电视台和门户网站上铺天盖地,不由分说霸占人们的视听,好像是士力架从天而降,成为各种食材中的“食神”,手执长剑,横扫饥饿。
士力架真有广告说得这么神奇?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日,笔者也想查清楚,士力架真的可以“横扫饥饿”还是只是虚假宣传?
士力架以脂肪为主材,怎能横扫饥饿?
人为什么会感到饥饿?人生理的活动直接能量是来源于血液的血糖,在正常状态下,健康人的血糖浓度范围为3.9-6.0mmol/L。下丘脑的摄食中枢和饱中枢中的神经细胞对血液中的葡萄糖浓度变化非常敏感。当血液中葡萄糖浓度低于正常值时,通过血液循环被饱中枢感受产生饥饿感。由此可见,血糖是人体感觉饥饿与否的最关键指标,抵挡饥饿需要快速提升血液中的葡萄糖浓度,而士力架的配料构成如下:牛奶巧克力(白砂糖,可可液块,可可脂,脱脂乳粉,乳糖,乳脂肪,精炼食用植物油,乳化剂(大豆磷脂),食用香料),花生仁,葡萄糖浆,白砂糖,脱脂乳粉,乳脂肪,精炼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鸡蛋蛋白粉,食用香料。
显而易见,士力架里面就是脂肪、糖及蛋白质。根据官方数据,在这些营养成分中,脂肪占40%,蛋白质占14%,而碳水化合物(淀粉和糖类)只占19%。那么这些营养成分在体内是如何被消化吸收的呢?
淀粉在口腔内由唾液初步消化为麦芽糖,在小肠中由肠液及胰液消化为葡萄糖;蛋白质在胃中由胃液初步消化为蛋白胨,在小肠中由肠液及胰液消化为氨基酸;脂肪在小肠中由肠液及胰液消化(胆汁促进消化)为:甘油和脂肪酸。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血糖直接从淀粉消化而来,因此营养专家也建议:食物中能量的25%~35%应该由脂肪提供,15%由蛋白质提供,50%~60%由碳水化合物(淀粉和糖类)提供。这也符合我们民俗中所说的“五谷为养”的原则。
鉴于士力架中以脂肪作为主要成分(40%),而糖成分(白砂糖、乳糖和葡萄糖浆)含量只有19%,这些糖被吸收后确有缓解饥饿之用。但鉴于糖分含量在士力架整体营养成分中如此之低糖分,士力架横扫饥饿确有虚假广告之嫌!
依笔者看来,士力架之所以能给人带来“横扫饥饿”的错觉,恐怕还是其营养成分“可可液块和可可脂”中所含的少量的可可碱的药理作用。可可碱对人体具有温和的刺激、兴奋作用,使人暂时远离饥饿感。
士力架为高热量食品,空腹食用隐患多
空腹或者饥饿状态食用“高脂肪、高热量”的士力架,隐患很多,不容乐观。糖类和脂类物质能够明显促进胃酸的分泌,特别在空腹或饥饿状态下,过多的胃酸有可能发生泛酸、反胃、烧心等不良反应,长此以往,容易诱发胃食管返流症、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等胃肠疾病。
其次,士力架配料中,乳制品含量不少,除了可能存在三聚氰胺的隐患和消费顾虑之外,存在乳糖不耐受的消费者更应谨慎购买,以免发生腹痛、腹泻甚至过敏反应。
士力架体积小,基本就是个糖块加油瓶,因空腹食用,没有其他食物作为缓冲,对于糖耐量降低和糖代谢紊乱、高血脂的人群,士力架就成了危险的定时炸弹。所以必须要管住嘴,远离垃圾零食!
在士力架迅速补充能量的“能量棒”的虚假广告诱导下,多数人被误导认为,士力架是运动前后补充能量的最佳食品。
其实不然,人在运动中,以交感神经兴奋为主,而主要负责消化吸收的副交感神经受到抑制,确保了人体面对外界的各种刺激高效地做出正确的反应。而此时补充食物,无疑是给被抑制的消化系统雪上加霜,让肠胃超负荷逆轨工作,加倍损害胃肠道消化吸收功能。
运动前后以及运动中,营养专家推荐运动饮料、果汁、或者葡萄糖盐水等,而不是士力架等这类“三高青年”的垃圾食品。
此外,粘牙的糖块是士力架的“中流砥柱”和能量棒卖点的“金字招牌”。但是,毫无疑问,这给口腔健康又埋下了新的隐患。残留在口腔齿缝中的糖会滋生细菌,破坏口腔正常菌群平衡,增加感染致病菌的机会。特别是处在生长发育阶段的青少年儿童,长期吃这种像胶水般粘牙的士力架,可能会出现蛀牙、口腔异味、口腔黏膜溃疡等问题。
如何是横扫饥饿最佳做法?
当人处于饥饿状态,升高血糖浓度最便捷的手段是直接向血液中输入葡萄糖。对饥饿病人补充葡萄糖是“雪中送炭”,这也是大多数医院救急时的做法。
对于常人而言,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冲一杯白糖水或蜂蜜水饮用,其中的葡萄糖不需经过分解,能直接进入血液,起到迅速缓解低血糖的作用。而士力架只是一种高脂肪、高热量的食物,含糖量并不是很高。因而缓解低血糖反应的效果也不是那么明显。相反,没有甜味的面包、馒头、饼干等主食,或者葡萄、西瓜等甜味水果,因为其中含有大量碳水化合物,进入人体后能释放葡萄糖,能迅速起到“升糖”作用。东方人和西方人相比,肠道总长更长,胃肠蠕动消化食物所需时间也较长,更需要像豆类、红薯、粗粮、木耳、香菇、海带、芹菜、菠菜、水果等膳食纤维含量高的食物,来促进胃肠蠕动,减少食物残渣在体内停留时间。这样,就减少了肠道内毒素和腐败物质对人体肝肾、心脑血管的伤害,避免出现头晕、昏沉、烦躁不安、便秘等多种身心困扰和慢性心脑血管疾病。
士力架广告宣称产品能横扫饥饿,但是,这种高脂肪和高热量、无膳食纤维的西方食品对国人而言存在诸多问题和健康隐患!在时下全民养生、集体追求生活品质的良好风气下,理性认知,本着对自己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和长远眼光,彻底杜绝士力架等垃圾食品,将为自己未来的“健康银行”存入一大笔无价的财富!
11.康比特、美瑞克斯涉嫌虚假宣传 篇十一
增强免疫、抗疲劳、补充营养、增肌肉……小小一罐蛋白粉已被赋予了太多神奇的功效。
2015年9月,《消费者报道》向第三方权威机构送检了安利纽崔莱、汤臣倍健、禾健、可益康、康比特、康富来、美瑞克斯、Muscletech等8品牌10款蛋白粉。
10款蛋白粉中,安利纽崔莱多种植物蛋白粉和汤臣倍健蛋白质粉两款蛋白粉拥有“国食健字”批准文号,属保健食品;其它八款为普通食品,其中的美瑞克斯乳清蛋白粉固体饮料和康比特蛋白质粉涉嫌违规宣传保健功效。
“蓝帽子”PK“非蓝帽”
2015年9月,《消费者报道》关于蛋白粉的调查问卷显示,286名读者中,44%选购蛋白粉时会关注产品是否获得“国食健字”批文。
然而,备受追捧的“蓝帽子”(保健食品的标志),只在少数蛋白粉产品上出现。
受访数位保健品业内人士均表示,是否要戴“蓝帽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的市场定位。
“保健品普遍价格较高,有部分高收入消费群体愿意为此买单。而相对低价的非保健品蛋白粉在普通消费者中更受欢迎。”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韩天成说。
“一个产品是否申请‘国食健字’,取决于企业对产品的定位和成本方面的考虑。申请‘国食健字’要通过动物功能性实验证明其保健功能,花费成本高,审批周期长。有的企业不想在这方面花钱和时间。”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韩天成向本刊记者介绍,申报保健食品对原料、配方、车间环境等都有着更高的要求,每年都有厂家因为这些方面不达标而申请‘国食健字’失败。
“一款蛋白粉产品如果申报‘国食健字’,成本在20到30万之间,周期2到3年,但申报成功率只有50到60%。而如果作为普通食品,只需在当地相关部门备案即可,成本就几千块钱。这导致很多企业放弃申请‘蓝帽子’。”韩天成说。
从这个角度来看,拥有蓝帽子的保健食品的品质似乎更有保证。但对于蛋白粉这类常规的营养补充剂来说,“蓝帽子”并不意味着保健效果一定更佳。
“只要蛋白粉来源相同,它们的营养和保健功能不会有质的变化。”国家一级营养师焦通对本刊记者表示。
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也持相似的观点。“作为普通食品的蛋白粉也可以申请‘国食健字’批号。在补充营养这个角度,是否有‘国食健字’批号对产品影响不大。”
氨基酸评分是国际通用的表示蛋白质营养均衡程度的一个指标。从该指标来看,有“蓝帽子”的汤臣倍健和安利纽崔莱表现较好,但相比其他没有“蓝帽子”的产品,价格也高出数倍(如图4)。
康比特、美瑞克斯涉嫌虚假宣传
本次送检的10款蛋白粉中,仅2款拥有保健食品批号。
作为没有获得保健食品批号的美瑞克斯,其天猫官方旗舰店的产品介绍中也赫然写着“增强抵抗力”、“延缓疲劳”、“抗氧化”等字眼。
而同样没有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康比特,在京东自营旗舰店上也以“科普知识”的名义介绍其蛋白粉能“提高身体抵抗力”“帮助器官损伤修复,远离记忆力下降、胸闷、烦躁”等。
对次,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系教授蒋卓勤表示,“非保健品肯定是不能在公众媒体上宣传其保健功效的。至于在官方网站或旗舰店宣传保健功能是否违规,尺度很难把握,可以说企业在打‘擦边球’。”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表示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3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按相关规定,未获得“国食健字”的食品不得在销售环节宣传或暗示其保健功能。
记者就此向北京康比特股份有限公司和美瑞克斯的经销商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就该情况提出了采访要求,但均遭到拒绝。
选一款营养全面的蛋白粉
|本刊实习记者/吴恒源
哪款蛋白粉更能满足你的营养需求?
2015年9月,《消费者报道》向第三方权威机构送检了安利纽崔莱、汤臣倍健、禾健、可益康、康比特、康富来等6品牌的混合蛋白粉,以及汤臣倍健、康比特、美瑞克斯、Muscletech等4品牌的乳清蛋白粉。检测的项目包括蛋白质、必需氨基酸、脂肪、胆固醇、铅的含量,并根据必需氨基酸的含量计算氨基酸评分。
检测结果显示,10款蛋白粉的营养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与价格并未呈现出绝对的正比关系。
由于氨基酸评分是衡量蛋白粉营养价值和均衡性的重要指标,因此本次评分中赋予其最高的权重65%。
“相对于蛋白质总量,氨基酸评分是评价蛋白粉营养价值更重要的指标。”国家一级营养师焦通表示。
足量的蛋白质摄入是蛋白粉补充营养的基础。考虑到消费者冲调蛋白粉时加入体积基本固定的习惯,蛋白粉中蛋白质含量越高,摄入的蛋白越充足,因此赋予其15%的权重。
由于宣称的增肌功能尚存争议,支链氨基酸含量在本次综合评价中不占权重。
检测结果同时显示,10款产品均未检出重金属铅,不同蛋白粉的脂肪、胆固醇含量存在一定差异。
但考虑到脂肪和胆固醇均不是消费者期待蛋白粉含有的成分,分别赋予10%的权重,评分越高代表其含量越低。
综合评价,汤臣倍健蛋白质粉综合评分较优,可益康蛋白质粉性价比较高。(如图5)
12.虚假宣传案例 篇十二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8月份,黑龙江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工信委、公安厅、商务厅等9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决定自207月至6月30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9月份,黑河市政府食安办会同8个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明确了具体职责和分工。现就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整治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取得的成效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周密部署,上下联动,协同作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月5日,全市共出动监管人员2650多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主体5165家,检查商超、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等各类销售场所265个,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36户,发现问题企业22户,下达责令整改22个,现已整改完毕,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主要工作措施
第一、全面排查,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部署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的作用,及时收集掌握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信息,对涉及养生、体验店进行重点排查,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对可能涉及会议营销的宾馆、酒店、影院等场所签订责任书,监管人员向其发放明白纸,明确其职责及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有效排除了欺诈和虚假宣传存在的问题隐患。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家。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6家。市市场监督局重点对广告发布者进行排查,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召开虚假违法广告整治专项行动动员会及全系统专项行动调度会,广泛宣传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治理行动,有效规范了媒体广告发布行为。
第二、精准摸排,从严整治。为了稳、准、狠有力打击欺诈和非法会销、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食安办组织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经营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在早晨、傍晚、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对摸排的宾馆、写字楼等场所开展突击检查。通过查线索、抓案源,顺藤摸瓜、一查到底。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针对以体验店、讲座等形式存在会议营销风险的经营单位,各地开展了“扫楼行动”,重点对商住楼、居民楼、写字楼和小区临街门店等场所进行了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局开展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违法广告条数违法率、违法广告发布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第三、联合执法,重拳打击。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精密谋划、统一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协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立联席会议制度,将每月第一周第二个工作日确定为例会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同时充分发挥食药监与公安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联合执法办公室作用,重大行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正面宣传和集中整治并重”的工作思路,加大正面宣传引导。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大讲堂及培训,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社区)”活动,制作宣传展板近4块,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直接参与群众近万人次。利用市局门户网站开设“食品、保健食品整治”专区和专栏,在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整治动态、消费警示,宣传食品、保健食品科普知识,不断巩固和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醒公众科学选购、理性消费,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基本摸清了生产经营主体的业态现状,化解消除了一批安全风险隐患,规范提升了一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厘清了各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增强了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主体责任意识、诚信守法意识,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只是一个起点。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工作要求,努力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继续把专项整治行动引向深入。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素质,对欺诈违法犯罪行为“轻者关门、重则关人”,给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13.虚假宣传案例 篇十三
一、案例经过
银行客户经理接到一笔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在检查借款人提供相关贷款资料时,发现借款人没有提供银行卡,客户经理在解释需要办理银行卡的原因后,要其去营业大厅办理银行卡,这时,该客户脱口而出称其不会使用银行卡,这话顿时引起客户经理怀疑,如果不会使用银行卡,那提供的近半年的银行流水是从何而来,再者客户经理看到该客户的工作证明,该客户是某广告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在规模不小,工资绝对是通过银行卡,不会发现金,如此需要技术的工作,也不至于没使用过银行卡。于是,该行客户经理把客户银行流水仔细观察,发现被银行章子压在其下的借款人名字,姓氏与后两字大小不一,有通过电脑软件更改嫌疑,客户经理当即判断银行流水、包括工作证明存在虚假可能,在与客户就此事进行核实时,客户对此矢口否认。于是,该行客户经理提出上门核实工作情况的要求。客户见状先是佯装推托,在客户经理一再坚持下,该客户承认自己确是提供了虚假的银行流水和工作证明,但购房行为确属真实行为。该客户有意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并一再欺骗银行,其故意隐瞒真实工作情况的行为已经使银行对其诚信度产生质疑。为避免更大的信贷风险,客户经理做出拒贷决定。
二、案例分析
该行工作人员识别和堵截诈骗行为,是坚持我行基本理念的具体表现。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作为实现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加快形成更加规范、严谨、稳健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文化。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诈骗的表现形式日益呈多元化、智能化,不仅影响了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作为金融工作人员,要在思想意识上时刻绷紧防诈骗这根弦,时刻提高警惕,遇到可疑情况,多问多看多想。
三、案例启示
(一)严格核实客户所提供贷款资料,加强风险防控。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该借款人对于银行审贷程序比较了解,利用一般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一般在核对银行流水时最关注借款人姓名、银行章和利用一般情况下银行只需通过电话核实收入证明的情况,抱着侥幸心里蒙敝工作人员,这违背了客户资料真实性的原则,实属客户诚信问题,也间接反应出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应从多方面注意,高度警觉,认真负责。
(二)增强识别和防范犯罪行为的能力,多角度对比资料。银行个贷客户经理可充分利用人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信息核实客户身份,将客户提供的资料两者进行一些简单比较,包括客户的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居住地址、年收入等。如发现疑问的地方,可以进一步调查清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14.澳曲轻百万重金悬赏揭露虚假宣传 篇十四
从前消费者状告明星虚假宣传可是孤军作战,无论各种曝光还是专家学者的高谈阔论,总感觉还是停留在嘴皮子上,而最近澳曲轻悬赏百万,奖励揭露明星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的有关人士,有人分析认为,澳曲轻此举无疑给一些做虚假宣传的明星带上了消费者监督的紧箍咒。
澳曲轻掏出100万要严打
2002年7月16日,在“澳曲轻百万重金呼唤明星诚信广告”活动上,澳曲轻当场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给宣武区公证处代管。澳曲轻方面有关人士介绍,凡揭露人能有确凿证据证明一个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并未使用过所代言药品,却在媒体上声称使用过该药品并极力向消费者推荐的,就有机会获得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时,澳曲轻方面将出资聘请律师为揭露人提供法律援助。澳曲轻表示,设立这个明星宣传打假活动,直接目的是呼吁明星在做药品广告时坚持诚信原则,坚决抵制虚假或夸大宣传。
对于澳曲轻此举,消费者叫好声一片,但是也断了一些明星们的财路,“这不是多管闲事吗?”澳曲轻方面人士认为,按照我国《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明星作广告,厂家利用许多消费者对明星的崇拜、盲从等心理,可能让明星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于药品而言,由于直接关系消费者健康,而且人命关天,更是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我们要搞这次活动,呼唤明星做广告也要讲究诚信原则。
那么澳曲轻为何仅仅将矛头对准药品和医疗器械,而没有包括比药品有过之而无不及的保健品?对此,澳曲轻方面有关人士说,如果把打击面扩大到保健品领域,那么,悬赏100万恐怕就远远不够了。另外一个原因是,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保健品,但保健品必然会受到震撼,同时告诉消费者,澳曲轻是经国家权威医疗机构鉴定的有明确减肥疗效的药品,从而划清与那些疗效模糊的保健品的界限。
误导消费者,明星该不该负责任?
对明星广告,许多营销业界人士认为,与其他的宣传手段比较来看,厂家找明星作宣传是最迅速、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因为明星本身的传播效应和影响力能非常迅速的嫁接到其所代言的产品上。对正面的知名度很高的人群,人们有一种潜在的认同感,在社会上存在一种看不到但能感觉到的可信度,这种普通人的思维定势广泛存在。例如,一个不知名的老太太说的话与和观众脸熟的明星说的话对比,人们往往愿意听而且更容易相信后者说的话,因此,明星作广告,正是利用了明星声誉中这种为大众所接受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名人作广告,是社会资源的有偿配置,无可厚非。但是明星到底该不该为自己的虚假宣传负责任呢?
广告业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分析认为,虚假的对面是真实,首先要界定明星广告的真实性。明星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应该至少包括这样两层意思:一是广告所要表达的内容与产品质量相符,还有就是广告内容与明星的自身情况相符。对于第一种情况,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及广告创意人员应对明星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若明星在明知广告内容虚假的情况下仍进行诱导性宣传,那么就要负连带责任了。象第二种情况,若名人在广告中只起形象宣传作用,没有现身说法地诱导消费者,就不应承担责任;若名人在广告中起到了误导作用,则应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了。他说,广告主有钱、明星有名,广告主用钱来使用明星的名字,这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如果明星现身说法,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某一产品或服务宣传,性质属于证言广告,必须以自身使用产品或服务的切身体验为前提,必须对其崇拜者和宣传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明星今后作广告可要小心了,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肯定有受到明星误导和损害的消费者要和明星动真格的了。你看,首先是能维护自身权益而不用花律师费,据悉澳曲轻方面愿出资聘请律师为揭露明星虚假宣传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其次,如果真是把明星拉下马,还能得到10万元的奖励,还有,说不定自己一下子也能成了维权明星了呢。
明星广告是否走到了尽头?
澳曲轻此举一出,许多消费者都举双手叫好,但是也有许多人士担心,澳曲轻这一招,可够毒的,虽然这次百万悬赏仅仅是局限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如果其他行业哪一个不安分的主儿也这样照猫画虎地来一下,最后象多米诺骨牌,各个行业纷纷打出这张牌,无疑明星广告会被赶尽杀绝,彻底截断明星的后路,企业也将会失去这种非常有效的市场营销手段。
对此,澳曲轻方面认为,这次活动针对的对象是药品和医疗机械明星虚假证言广告,而对其他的明星形象广告影响不大。
据介绍,明星广告大体分为两类,一是证言广告,就是明星对产品进行直接推荐,一是情节式的形象广告。一般说来,明星的证言广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市场营销手段。美国广告大师大卫·奥格威就一直非常推崇名人的证言广告,“证言式广告效果好”,他为奥斯汀汽车做的第一个广告,用的是一封来自某外交官的信,效果非减肥市场是明星们不愿丢掉的一块肥肉,肥得流油;明星们又是减肥市场诱导消费者的一记钓饵,香得冒泡。明星们因为有了这块肥肉,口袋里装了个盆满钵满,减肥市场也因为有了这记钓饵捞了个肚满肠圆。
明星们给减肥产品当代言做广告,前前后后持续了足有七八年之久,跟走马灯似的,你方唱罢我登场没完没了,先是某男性音乐家扯着嗓子标榜肉掉了十斤,又是某女演员自吹自擂膘减了八两,弄得广大胖哥、胖姐、胖弟、胖妹们争先恐后加入减肥的大军的行列。结果呢?除了明星赚了,厂家发了,经济增长点有了,胖人们依然是总减不瘦,减瘦又费,于是坊间便有了这样的流言:胖子多,骗子多,胖子没有骗子多。
这能怪谁,还不是咱消费者给闹的,谁叫人天生下来就带着两个臭毛病,一个是追星,见了明星找不着北;一个是爱俏,只要能掉肉啥苦都能受,这两个毛病再那么一凑,反倒让人家如鱼得水,正中下怀。这就叫"甲方乙方"设套,准让您不加顾虑地、慷慨大方地把钱留下"一个都不能少"。
前不久,明星王姬终于站了出来,为自己做了吃减肥药的公证,那家叫做澳曲轻的企业也拿出了100万,声称要打击明星虚假广告,于是便有人站出来说三道四的,这是王姬逼着巩俐做公证,纯属企业炒作。
炒作,又有什么不好,如果这种炒作能够让明星们规范一点,都能实话实说,也是替老百姓做了件好人好事。我就不信,巩俐就跟公证处那么过不去,药也吃了,肥也减了,跑去做个公证又如何。倘若将来明星们做减肥代言时能一句瞎话都没有,那世界才叫俏呢,那时,谁不追星谁傻蛋。常不错。但是世界各国对明星的证言广告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广告中的商品推荐者首先必须是商品的真实用户,其证词必须真实无误。如德国将广告法作为竞争法的一部分,要求广告不得误导大众;法国在规定广告必须真实、体面,禁止误导消费者的同时,规定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声音做广告;美国的法律将广告中的语言作为广告主对其商品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现违背担保,消费者可据此索赔。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所有做广告的证人在广告刊播前必须备好证词的凭据,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据了解,澳曲轻的形象代言人王姬在答应代言之前已经服用该公司的减肥药品,并于今年年初在北京的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声明自己在澳曲轻广告中的形象是减肥成功的真实身材。
尽管有关方面人士对澳曲轻呼唤明星作广告也要讲究诚信表示支持,但对能否达到打击明星虚假宣传的目的表示怀疑,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明星,什么样的人是明星,拿什么指标来衡量,这些都没有标准;还有就是,明星的虚假宣传的管理是由有关部门负责的,澳曲轻作为厂家在别的广告没有涉嫌不正当竞争情况下,没有权力要求别人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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