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前备案资料(共10篇)
1.招标前备案资料 篇一
东营地方招标代理企业分支机构的备案资料1、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二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二份,加盖公章)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3名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的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理证明、《山东省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二份)
4、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理证明、《山东省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二份,加盖公章)
5、6、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分支机构固定办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二份)
7、工商注册地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8、备注:附件材料打印目录,装订成册
2.施工招标备案材料目录 篇二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投资计划)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购地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选址备案书)
三、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表
四、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
五、监理中标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七、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八、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九、代理单位营业执照
十、代理单位资质证书
十一、代理人员证书
十二、代理合同
十三、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登记表
十四、招标公告
十五、天津市投标报名系统工程报名名单
十六、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表
3.招标前备案资料 篇三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建设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2、具备招标或比选条件;
3、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1、项目招标方案备案申请书及申报表;
2、项目已经获得批复(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3、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6、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要关证明材料。
1、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项目申报单位尚需当面了解招投标备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到市发改局咨询,以便指导业主开展招投标有关活动;
3、市发改局初审后出具是否备案的文件或提出补正,需转报上级的初审后转报上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转报;
4、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取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审批程序 法定时限
收费依据及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0838)8107002咨询投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8)8107000市发改局(0838)8202074
4.招标前备案资料 篇四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2年水利部令第14号)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30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令修改)
(六)《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第2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令修改)
(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27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令修改)
(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水办„2012‟29号)
二、办理范围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立项和经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三、备案内容
招标人是否按规定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是否按照法定要求组成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是合法;确定的中标人是否合法。
四、应提交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材料,交省水利厅政务大厅建设管理窗口并登记,窗口受理人员在当日内转建设管理处承办;
(二)建设管理处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资料。承办人对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进行补齐补正;
(三)承办人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报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定后,在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上加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章)”,交窗口返回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如期完成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四)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分管副处长应当提请处长决定,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再作出决定。专家论证时间不包含在规定时限之内。
(五)采用电子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备案材料前需要通过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步报送中标结果信息。
六、应发放的证明文件
签署备案意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结备案表、中标通知书
六、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政务大厅建设管理窗口 受理窗口电话:0731-85486189 业务咨询电话:0731-85483335 投 诉 电 话:0731-85483140
5.招标前备案资料 篇五
监管工作业务手册
(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O一八年四月
目 录
总则…………………………………………… 1 报建备案……………………………………… 3 招标备案……………………………………… 5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9 开标评标(资格审查)过程监管……………13 中标候选人公示………………………………15 中标结果公示…………………………………17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19 投诉……………………………………………22 合同备案………………………………………27 附则……………………………………………30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管工作和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手册。
二、凡在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备案的项目,适用本业务手册。
三、本业务手册所称“备案监管工作”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报建备案、招标备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开标评标(资格审查)过程监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合同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本业务手册所称工作日,起算时间为当日10:30前提交的按当日起算,10:30后提交的从下一个工作日起算。
五、备案监管方式采用网上备案,不再重复递交纸质文档备案。各项备案应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内填报,并按要求上传清晰完整扫描件的电子文档。
六、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打印出的各项备案表格,为备案手续完成的证明。
招标备案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或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一)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或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一)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
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所需资料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纸质); 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公布表(施工招标)。
三、备案要求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3.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应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清晰的描述。
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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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标(资格审查)过程监管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3.《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二、监管内容 1.评标专家抽取 2.开标 3.评标
三、监管标准
1.若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开标提出异议的,监督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3.监督检查评标场地及措施是否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行为和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活动及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四、监管方式
1.提出口头整改意见。2.发出书面监管意见。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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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示
一、设定依据
1.《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公示要求
1.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且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设计、智能化招标不少于5日)。
2.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确定非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应先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再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三、办理时限
当日10:30分前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填写的公示信息和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填写内容一致的中标结果公示的,当日完成,公告
时间从当日起算;超过时间提交的(包含返回要求修改的),公告时间从次日起算。
四、跟踪监督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口头责令予以改正;仍不改正的,发出书面监管意见;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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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要求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完整、填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跟踪监督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口头责令招标人予以改正;仍不改正的,发出书面监管意见;拒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处罚。
投 诉
一、投诉受理、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规避招标、违反审批、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投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等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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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三、投诉处理
(一)处理方式
1.投诉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受理投诉后,可视情况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3.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5.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6.投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7.投诉处理资料应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包括:投诉书、投诉受理通知书、调查笔录、投诉处理决定或建设行政处罚立案审批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文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建设行政文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二)处理时限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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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时限
资料完整、填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 则
本业务手册为试行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适时修改调整。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业务手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联 系 人:潘建伟 联系电话:0871-64320979
6.备案资料清单 篇六
1.施工许可证
2.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基金)统一征收交纳证书
3.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
注: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2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6.热工计算书
7.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8.设计变更文件
9.建筑设计总说明(蓝图)
10.施工图(电子版)
11.建筑节能公示牌公示图像
注:以上资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2.西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2份
13.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14.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5.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6.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7.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保证书
1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注:以上资料提供原件。
19.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报告及材料复检报告
注: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并加盖建设单位骑缝公章。
20.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1.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保温材料、外窗、砖等)
2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保证书(应注明供货企业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施工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供货数量、产品标
识、加盖企业公章或资料章),主要针对加气砼砌块、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轻质隔墙板、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保证书按批次送达。2012年9月1日开始执行
23.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购销合同证明
24.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购销合同及购置发票证明、安装照片
25.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购销合同及购置发票证明
26.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意见单及整改报告
7.监理备案资料 篇七
1、委托监理合同;
2、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3、监理日记;
4、监理月报;
5、监理指令文件(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备忘录,工程停工令,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等)
6、与业主、被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往来函件、文件;
7、会议纪要;
8、工程计量单、工程款支付证书、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10、监理总结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1、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文件;
12、工程验收资料(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工程竣工报验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方面的资料);
16、工程变更单;
17、监理工作联系单;
18、总监巡视检查记录;
19、旁站记录;
21、主要的监理台帐;
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目录
1、施工合同文件及 委托监理合同;
2、勘测设计文件;
3、监理规划;
4、监理实施细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设计交底与 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 工程暂停令;
9、测量核验资料;
10、工程进度计划;
11、工程材料/购配件/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
12、检查试验资料;
13、工程变更资料;
1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工程计量单和 工程款支付证书;
16、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7、监理工作联系单;
18、报验申请表;
19、会议纪要; 20、来往函件;
21、监理日记;
22、监理月报;
23、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 验收资料;
25、索赔文件资料;
26、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7、工程项目施工阶段 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8、监理工作总结。
水利工程监理资料目录
1、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2、勘察设计文件
3、监理规划
4、监理实施细则
5、工程项目划分有关资料
6、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7、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9、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 工程暂停令
10、测量核验资料
11、工程进度计划
12、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3、见证取样单
14、检查试验资料
15、工程变更资料
16、旁站监理记录
17、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8、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19、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20、监理工作联系单
21、报验申请表
22、会议纪要
23、来往函件
24、监理日志
25、监理月报
26、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7、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外观等验收资料
28、索赔文件资料
29、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30、工程项目施工阶段 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31、监理工作报告
32、其它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照片、工程竣工图等
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目录
一、技术管理资料
1、批准文件及文号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施工合同
4、设计文件
5、施工手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工程施工许可证)
6、开工报告
7、施工单位有关文件
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9、施工进度计划图表(并报监理审批)
10、设计交底与施工图纸会审纪要等资料
11、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方内部程序性工作)
12、测量交桩复核记录
13、施工测量成果报审表
14、设计变更通知单
1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6、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17、工程联系函
18、碾压试验参数与报告(按堤防施工规范附录B的要求)
8.塔吊备案资料目录 篇八
一、使用单位资料
1、赣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
2、塔机租赁合同
3、安装合同
二、设备产权单位资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产权备案证
6、产品合格证
7、整机出厂检验记录
8、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9、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10、塔吊附墙出厂合格证
11、使用说明书
三、装拆单位资料
1、资质等级证书
2、营业执照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装单位负责人及安装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四、基本资料
1、设备安装方案
2、应急预案
3、安全技术交底
4、塔吊基础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5、设备基本情况
6、资料查验情况
7、安装单位情况
8、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9、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检验记录
10、塔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
9.加计扣除备案资料 篇九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3月15日以前,3份)
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1份)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1份)
4、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1份)
5、如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1份)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1份)
7、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2份)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份)
10.招标前备案资料 篇十
陈总:
遵嘱。我们以天津市为例,对建设项目在地方政府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了梳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备案工作中的分工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全部实行网上招标备案的通知》(建筑〔2010〕538号)规定:
1、招标人要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填报《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表》,在天津市建设网上进行备案,获取工程项目招标登记号。
2、招标人获得招标登记号后,应从天津建设网下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时,应向招标管理部门出具。
3、网上招标备案由招标代理公司填报并提交;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由建设单位填报并提交。
二、天津市对招标备案的主要规定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编写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整理出需进行招标备案的主要规定如下:
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邀请招标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备案资料。
4、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5、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供的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编写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在确认合格投标人后5日内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列入天津市经常性稽察项目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有关时间安排情况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2)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8、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检测、主要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订立后15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报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解除或者变更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自解除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原备案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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