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演讲稿

2024-06-26

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演讲稿(共2篇)

1.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演讲稿 篇一

债务重组中包括了债务人和债权人,本文就着重为大家分享关于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债权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工具/原料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

方法/步骤

1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方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贷方差额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借: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本书“收入”相关规定,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资产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税费)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2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注:“股本(或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之和反映的是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3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预计负债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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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演讲稿 篇二

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200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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