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的主要内容教案

2024-10-31

第四章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的主要内容教案

1.第四章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的主要内容教案 篇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出口收汇核销主要单证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是以核销单为主线,将出口企业的每笔出口、收汇有机地联系起来,建立了出口与收汇的对应关系。所谓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出口企业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二)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受理企业报关后,向出口企业出具的注明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及贸易方式的打印凭证。

(三)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

指银行出具的出口企业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领

企业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外汇局提出领单申请,然后持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这里所说的其他凭证主要指有以下两种情况时提供:一是首次领单的还应提供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是特殊情况由非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的,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注销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核销单由外汇局注销,并妥善保管。

(1)发生全额退关或填错的,出口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2)出口企业因故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1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

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应在纸质核销单上加盖单位名称和代码章以及单位公章。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已报关使用的核销单和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应加盖验讫章。

(四)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理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出口企业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自行挂失或持挂失申请到外汇局办理挂失手续。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企业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手续。(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除提交第(2)条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税务部门签发的未退税或退税已补税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

(五)出口货物退赔外汇核销的办理 1.退赔外汇的含义

退赔外汇是指出口企业收到全部或部分出口货款后,由于退货、损坏、短装、产品质量不合格、终止合同及有关贸易诉讼等原因,依照双方协议由出口企业退还或赔偿进口商的货款或者损失而需汇出的外汇。

2.业务处理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提供以下材料: A.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B.出口合同。

C.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D.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A.书面退赔外汇申请。B.出口合同。

C.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D.核销单。

E.出口货物报关单。

F.核销专用联。

G.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3)已出口且已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A.出口合同。

B.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C.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

D.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

E.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外,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说明该笔收汇解付时间、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及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的书面证明。

三、出口收汇远期备案管理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出口日期(按照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计算)21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登记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即必须在报关出口后210天内收汇):

(1)远期备案申请书。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局为企业办理远期备案手续后,为企业出具远期收汇证明,企业持证明向税务部门申报进行预退税,到期核销后到税务部门进行核注。如果到期仍不能办理核销手续,税务部门不再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要向税务部门补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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