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非诉讼业务有哪些(通用5篇)
1.律师非诉讼业务有哪些 篇一
律师非诉讼业务操作规范
[提要]律师非诉讼业务占据很大部分,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化操作显得十分重要...非诉讼专业律师的专业性和自身的业务素质是律师事务所业务保障服务质量和维护客户利益的关键因素之一。非诉讼专业律师能够不断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理论修养,积极积累实践经验,不断锻炼体能和开发知识潜力,发挥团队整体优势,保持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长期延续性,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立案、归卷工作
(一)立案
1、利益冲突检索:洽谈意向中的律师业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在内部检索和查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由事务所主管合伙人审核、批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案件编号。
2、存在利益冲突:事务所主管合伙人决定是否承接法律服务,其他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无权决定。
3、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咨询见证、起草审查合同、股份制改组、设立公司、公司清算、股票上市、股份收购、资产确权、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与按揭等非诉讼业务。
4、业务分派权:由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部门主管合伙人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他律师无权决定。
5、跨部门协作:业务部门主管合伙人有权决定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作,并必须就承办律师、收费分成等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6、登记、通报:部门主管合伙人负责填制《诉讼案件收案登记表》,并向本业务部门通报。
7、收费决定权;业务部门主管合伙人律师有权建议诉讼、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审批。
8、部门协作费用的分担:业务部门承办法律服务,主管合伙人本着“业务擅长为主、客户为辅”的原则,需要其他以业务擅长为主协作承办的,应当就收费分成事宜协商一致。
9、发票归卷;承办律师、业务秘书负责将律师费的《收据》或《发票》复印后加入案卷。
(二)完善委托手续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确定及落实承办之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签署;如负责落实签署工作,则在上述协议签署工作完成后交付本所主任律师存档。
2、请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注明授权事项、期限)。
3、制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需载明年检情况)。
(三)催收律师费、办案运作费
律师费可以先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收费。承办律师应当协助主管合伙人起草《律师费催收函》,协助事务所收取律师费、运作费及其他费用。
(四)秘书的收案工作
1、确定卷宗,并打印卷名,并在卷宗内加入如下内容;
(1)《收案表》
(2)《律师工作报告》
(3)《律师工作小时统计》
(4)加入隔页:依照以下顺序加入隔页,并在隔页上写明分类内容,例如;委托代理协议,案件关系人姓名、电话、地址、电子邮件等情况登记表和变更情况,我所律师出具的工作方
案、法律文件、律师函,资料与证据,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打印稿,会议记录,谈话笔录,律师的工作汇报,工作日志统计,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其他文件。(5)原始证据
承办律师将原始凭证、证据、证件复印后,必须交还客户。
事务所和承办律师通常不保留客户委托人提交的重要证件、单据、凭证。
复印件必须归档。
(6)《结案表》承办律师工作体会
2、填写本所《收案表》和案件编号。《收案表》从“事务所综合管理系统”下载,收入归档案卷之中。
《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三份,客户一份、承办律师一份、事务所存档文件一份。
二、律师与委托人工作备忘
1、工作方案
(1)事前审查
主体,背景,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关系人,项目名称,时效限制,证据法律依据。
(2)制定工作方案
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客户提供书面工作方案,分析、讲解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以及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案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征求客房的意见,决定采取工作方式。
2、工作进程通报
(1)承办律师或主管合伙人,每周向客户通报一次。
(2)有特别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客户通报。
3、重点汇报
(1)每月25日前,与客户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提交书面汇报。
(2)制作《会议记录》,并送交客户。
4、凭证保留
(1)以电子邮件方式通报的,应当整理打印后,再发传真;并将签字盖章的原件邮寄或特快传递给客户。
(2)传真的OK单,以及邮局邮寄或特快传递的凭证应当复印后归入卷宗。
三、与政府机关工作的备忘
1、惧、整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证据资料、查询结果。
2、就事实、法律依据、理论研究等问题,与承办政府官员交换意见。
3、定期询问、了解审批的进程情况。
4、积极督促官员采取有效的、有利的行政措施。
5、协助客户安排官员外地出差。
6、注意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四、内部办案工作备忘
(一)承办律师的工作
1、应当2人以上共同承办,其中一名必须执业3年以上的主办律师。
2、主办律师,根据承办普通律师、助理律师的业务特长、工作量,分配律师承办案件。
3、承办律师应当填写《律师工作汇报》,汇总《工作计时统计》,按时间顺序记载承办律师的具体工作。
(二)必要的准备工作
1、收集证据、资料,核实、调查、取证。
2、审查证据、资料及辅助文件,写出《阅卷笔录》。
3、制作《法律关系图》、《证据资料清单》及说明。
4、查阅、惧法律依据,并将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归入卷宗。
5、制作《工作方案》、《问卷提纲》/
6、起草《律师函》,《建议书》、《法律意见书》。
7、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其他协调性、催办性等事务工作。
8、申请调查、了解、审核当事人的财产权属、资产负债、投资股权与贸易关系,及所有的合同履行情况。
9、编写案由,制作《案卷目录》。
10、制作其他法律文件。
11、承办其他交办事宜。
(三)及时制作、报送有关文件、材料。
(四)及时办理、督促有关机关,积极促进工作进程,制作《工作记录》和《工作报告》。
(五)及时高速工作方案
1、根据调查、取证、协调的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案、策略。
2、按时将《律师意见》、《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以备忘、申请、报告等形式提交客户或有关机关。
(六)根据委托人的意见开展协调、建议等辅助性工作。
五、结案
1、《结案报告》
承办项目的律师,应自所承办案件结案之日起10日内写出《结案报告》,经主管合伙人签阅、审批后提交委托方。
2、督促收费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承办律师协助主管合伙人提起、督促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催收律师费。
3、填写本所《结案表》
承办项目的律师,于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卷宗材料整理完毕,并填写本所《结案表》,交本所业务主管安排行政助理将《结案表》填写完成,由行政部档案室保存,用于业务统计和便于查阅档案。
2.律师非诉讼业务有哪些 篇二
一、原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2.有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权利;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以及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案件诉讼中,有请求法院裁定先行给付的权利;有撤销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请求调解或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自行和解结案的权利。
3.经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机密或公民隐私的材料除外);在法庭上可提出新证据;经法庭许可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在法庭上有权与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有权阅读法庭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4.对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不服时,有权在上诉期限内(15日)提出上诉;胜诉的原告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在对方拒不执行时,有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公民为一年,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半年)内申请法院执行。
5.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提出),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二、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对原告人的起诉,有进行答辩的权利,即被告人可承认或反驳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反诉的权利;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2.有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的权利,有请求调解或与原告人达成协议,自行和解结案的权利。
3.经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机密或公民隐私的材料除外);在法庭上可提出新证据;经法庭许可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在法庭上有权与原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有权阅读法庭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4.对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不服时,有权在上诉期限内(15日)提出上诉;胜诉的被告人對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在对方拒不执行时,有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公民为一年,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半年)内申请法院执行。
5.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提出),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3.律师非诉讼业务有哪些 篇三
律师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法人、公民委托律师、代办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办理虽有争议但不经诉讼程序解决的非诉讼事件。
通常非诉讼律师会提供以下服务:
一、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1.对企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企业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3.为企业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4.为企业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协调劳资关系。
5.协助企业管理经济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6.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可行性法律分析,提供可行性报告。
7.为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协助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8.根据企业的需要,列席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9.根据企业的需要,以企业律师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0.根据企业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1.根据企业的需要,介入各项投资活动,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12.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13.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
14.不定期向企业介绍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15.协助企业设立法律机构,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16、信用调查,对公司的合作伙伴、客户进行主体资格、工商登记、法律地位、背景、经营管理现状、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
17、完善或建立客户内部规章制度及运作机制。
二、企业谈判代表
专门项目谈判是指在专门项目谈判过程中,律师接受企业的委托,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此项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帮助企业策划谈判方案;
B.帮助企业草拟、修改、审查有关的商务谈判文件;
C.根据谈判的进展情况,向企业提出法律建议;
D.受托代表企业进行相关谈判;
E.受托参加企业的相关谈判;
F.其他与企业专项目谈判有关的法律服务。
三、制定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规章主要包括人事、劳动、合同、财务、生产、质量、行政等方面。它是企业制定的内部“法律”,是企业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企业管理思想、管理技术和管理方式的体现,更是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和利益目标的前提和保证。我所针对企业立法中的薄弱环节,为企业立法出好谋、划好策、把好关,帮助您的企业有效地避免政出多门、决策多元、贻误商机。
四、起草审查合同
合同起草审查非常重要。在接触一个法律事务,需要律师起草合同时,要给对方充分的限制,把本方的权利给予充分的扩张。所以起草出来的合同,在本方看来,对方简直就是没法做。拿给对方看的时候,对方往往也觉得条件限制的太死。而实际上,这恰恰是合同起草的策略。等谈起来之后,就会发现,已经将对方所有的可以掌握主动权的地方都想到了。对对方来说,本方的任何一个让步,都是一个很大的让步。对方的任何一个进展,都会明显地看出将本方的条件予以削减。这就使对方在谈合同的过程中,会感到很有成就感。对律师来说,到最后合同谈成的时候,会发现结果比我方预想的要好得多。所以在本方合同事务中,律师会比较多的掌握起草合同的主动权,以防对方起草合同给本方带来的不利形势。这也算是商战的一种策略吧。
五、签发《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函的出具是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目前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名人为维护自身的各种权益发布律师函已不稀奇,企业为经营所需发布律师函或声明也常见报端。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致函的目的也不相同。有预防和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和继续发生的,如对侵权行为的制止;有敦促某项义务履行的,如债务催讨;有公示某件事实或权利的,如上市公司向股民披露某项事实;在商务谈判中,为澄清事实也可以使用律师函。从诉讼与仲裁的角度讲,巧用律师函还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当然,也许会有人讲,这些目的商业信函也可以做到。但由于律师函毕竟是由法律专业人士以法律的眼光和观点对某一事件所作的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所包含的法律尺度和经验判断必然使得每一个阅读者都会下意识地将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及法律作一番比较,得出自己的 “ 法律评价 ”,甚至做出法律风险估计。可以这样说,律师函是对阅读者的一个快速 “ 洗脑 ”,迫使他从一般的思维转向法律思维,这种引导和威慑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所不能及的。
律师函要巧用,运用不当,也可能会产生逆反作用。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接到律师函的个人和企业,对律师函反映激烈,他们认为律师函是 “战书 ”,在心理上有一种不适感和对抗感,甚至因此而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如何巧用律师函?首先当然要写好律师函,一份好的律师函必须尊重事实、引用法律条文准确、论理中肯、要求明确、用语文明,这样可以避免因事实不清或失实、观点偏激、礼貌不周而加剧当事双方的隔阂,甚至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律师自己的可信度,不仅做不到 “ 春风化雨 ”反倒成了火上浇油;其次要对象明确、适时出击、方式恰当、载体相宜。律师函简便易行,费用低廉,效果明显。一般而言,发出的律师函 50%以上得到积极响应,30% 以上达到基本目的。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
七、进行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与公证一样都是对具体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律师见证与公证相比有如下优势:形式灵活,可上门服务;与公证员相比较,律师有更专业的法律知识与素质;收费更加合理,符合当前我国一般民众的支付能力;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见证不实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二手房律师陪购
1、提供买(卖)二手房全程法律咨询;
2、审查买(卖)方身份;
3、审查二手房是否存在抵押、租赁、保全等权利瑕疵;
4、排除二手房交易法律障碍;
5、主持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修改、补充及签订;
6、监管房款或者权证,降低交易风险;
7、代办房产证、土地证过户手续;
8、代办抵押贷款、公证、纳税等手续。
律师费收费参考标准:
全程服务:按房价总额的0.8%收取律师费;
单项目服务:每项不低于1500元,视工作量协商收费。
律师陪购商品房、二手房
律师陪购商品房服务内容:
1、针对性提供购房知识及房地产专业法律咨询;
2、审查开发商售楼资质;
3、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租赁、保全等权利瑕疵进行调查;
4、审查、完善购房认购书;
5、审查、完善《商品房买卖契约》条款;
6、针对性制作补充协议;
7、参与购房合同谈判与签订;
8、在律师楼审查物业管理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律师费收费参考标准(RMB):
全程服务:按房价总额的0.8%收取律师费;
单项目服务:每项不低于1500元,视工作量协商收费。
九、执行遗嘱
目前我国民间继承纠纷出现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家庭矛盾甚至治安、刑事案件日渐增多。产生纠纷的类型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致使利害关系人仅通过协商的方式,难以对遗产的范围、继承的份额、遗产的分割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甚至发生隐匿、争抢遗产的情形,从而酿成继承纠纷;
(二)遗嘱人法律知识欠缺,致使所订立的遗嘱因内容不合法或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从而酿成继承纠纷;
(三)遗嘱的保存,保密措施不当,致使遗嘱丢失,或继承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前知晓遗嘱内容,胁迫、欺骗遗嘱人修改遗嘱,隐匿、毁损、篡改遗嘱,从而酿成继承纠纷;
(四)未指定遗嘱执行人,致使所立遗嘱不能以主动的方式及时实现,部分继承人侵犯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酿成继承纠纷。为满足社会对继承事务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对其所立遗嘱合法性、有效性、保密性的要求,并以主动的方式及时实现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所特设遗嘱执行业务,为委托人提供有关遗嘱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协助委托人自行订立或代书遗嘱,办理遗嘱的律师见证或公证,最大限度地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咨询接办、遗嘱执行与档案管理相分离的工作原则,采取遗嘱档案签封、严格开启及公布程序等措施,切实保守委托人的财产、遗嘱秘密;采取银行保管箱保管的方式,确保遗嘱等法律文件的安全;采取定期联络等方式,保障遗嘱得到及时的执行:尽最大可能采取主动调解的方式化解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必要时向受诉法院提交遗嘱及其它证明文件或出庭作证,以确保委托人遗嘱真实意思表示的实现;根据委托人的特别要求及授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办理与继承有关的其它法律事务,满足社会对继承事务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十、资信调查资本运作
业务范围包括:
A、为公司资本运作方案提供法律意见;
B、代为起草、修改和审查与公司借款、对外投资、发行股票或债券、证券上市和交易等事项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C、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D、协办法律手续,进行律师见证;E、其他相关业务。
十一、商标专利法律服务
服务方式
1、商标法律顾问
主要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权、使用、运营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2、商标诉讼案件代理
作为商标权人的代理人,参加商标民事诉讼和商标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3、商标法律事务代表
担任商标权人的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商标权人在一定区域内的商标维权法律事务,如:侵权调查取证、赔偿谈判、诉讼仲裁等。
4、商标法律培训
协助委托人开展对员工的商标法律知识培训。
十二、著作权法律服务
(一)著作权事务法律顾问
1、为委托人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提出著作权经营、转让、使用方面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2、草拟、审查、修改著作权合同及其他著作权法律文书;
3、代理委托人办理著作权登记,依法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4、参加涉及著作权事务的谈判,并就著作权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5、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配合委托人开展著作权侵权调查和侵权索赔工作;
6、代理委托人参加著作权诉讼、著作权仲裁、著作权行政处理;
7、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配合委托人解决其他著作权纠纷。
(二)著作权诉讼和仲裁案件代理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网络著作权纠纷;
3、著作权权属纠纷;
4、作品署名权纠纷;
5、著作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合同纠纷;
7、与著作权相关的其它权益纠纷。
(三)网络著作权维权代理
1、协助著作权人开展侵权调查,寻找侵权人;
2、代理著作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或通过其它方式锁定证据,有效地固定或制止互联网上出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依法维护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作为网站的专项法律顾问,为网站提供被控侵权的相应防范和救济措施,帮助网站建立经营和管理机制,最大程度地降低网站经营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4、在有关争议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时,代理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著作权投诉代理
代理当事人投诉、举报或应诉、答辩,参加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
(五)代办著作权登记
本所律师代办著作权登记的类型有:
1、国内外作品著作权登记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
5、出版境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
6、复制境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
7、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8、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
9、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
10、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
11、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
12、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
(六)代写著作权法律文书
代理委托人起草、修改、补充或审定与著作权法律事务有关的中、英文法律文书。
(七)著作权法律咨询
1、留言法律咨询:本栏目设立法律咨询专栏,采用留言方式免费解答著作权相关法律问题。
2、当面法律咨询:通过预约确定会面时间和地点,当面解答委托人提出的法律问题。
3、书面法律咨询: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就委托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著作权法律培训
开展著作权法律培训,提高委托单位受聘人员的法律素质。
十三、建筑工程
(一)招投标专项法律服务:
1、代理招标方审查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条件及投标文件的合法性,为招标活动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及是否合法出具法律意见;
2、接受招标方委托参与招标及评招活动,提供法律监督、提出法律意见;
3、代理投标方审查投标文件及招标方的招标、开标、评标、决标工作的合法性,为投标方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二)建设工程合同专项法律服务:
1、参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合同的谈判工作;
2、草拟、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合同;
3、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合同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以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4、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合同的律师见证法律服务;
5、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合同的合同管理服务。
(三)作为建设方或施工方法律顾问,提供建设工程过程、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
1、作为项目顾问,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活动,为施工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律师见证及其它法律服务;
2、为施工方和建设方提供合同管理服务;
3、提供签证、索赔专项法律服务
十四、拆迁
1.为当事人提供拆迁政策、法律咨询;
2.为拆迁单位提供全程拆迁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拆迁方案,拆迁许可申请,起草、审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委托拆迁合同》,拆迁政策法规宣传,代办《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公证及鉴证;
3.代理当事人参与房屋拆迁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4.代理各类因拆迁房屋而引发的各类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裁决案件、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拆迁纠纷,强制拆迁纠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拆迁评估纠纷等;
5.为拆迁单位提供法律培训和讲座;
6.其他拆迁法律服务。
十五、公司上市与上市准备
(一)海外及国内各主要市场的上市法律咨询
1、目标市场的上市可行性分析
2、协助公司制定上市计划
3、协助制定公司架构重组方案
4、推荐策略性投资者(私募资金投资者)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5、推荐保荐人、证券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并协调专业顾问团队的工作关系
(二)上市期间公司架构重组法律服务
1、就上市招股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供中国法律意见
2、协助相关专业机构编写各种上市文件
3、根据相关政府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中国内地法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上市后对公司上市后的治理、经营以及重大交易提供法律咨询
1、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提供法律服务
2、提供有关上市公司法律规定的最新信息
十六、公司改制
1、改制企业的政策和法律辅导;
2、改制与重组方案设计;
3、法律审慎调查;
4、协助拟订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重组方案等相关法律文件;
5、协助企业就改制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解释、交涉;
6、协调处理企业改制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7、协助企业改制方案的落实和人员的安置;
8、出具法律意见书;
9、协助交易资金和物品的过渡性保管;
10、协助改制企业办理产权交易;
11、协助建立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2、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其他法律服务
十七、企业产权界定
1、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事务
⑴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⑵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⑶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⑷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⑸占用国有资产单位之间产权界定
⑹国有企业经营权界定
⑺占用国有资产企业合并、分立、转让等产权变动的产权界定
⑻占用国有资产单位投资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的产权界定
⑼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⑽跨省(区、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十八、从事产权交易法律事务
⑴协助企业收集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
⑵为企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⑶协助企业制定产权交易的可行性征方案
⑷协助企业协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⑸对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及其工作报告的形式要件进行法律性审查
⑹协助企业依法制定与交易产权相关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⑺协助企业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⑻整理、审查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等文件
⑼协助企业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报登记、交易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⑽起划交易合同、补充协议
⑾起草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的文件及进行工商登记的法律文件
⑿代为办理交易引发的各类(工商、税务、海关、房地产等)变更登记等。
3、从事产权纠纷法律事务
⑴代理企业与有关各方协商、谈判或和解
⑵代理产权纠纷的申诉或应诉
⑶代理企业因不服裁定而申请和参加复议
⑷代理企业对生效裁定的申诉
⑸代理企业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定等
4、从事产权登记法律事务
⑴协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⑵起草有关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书
十九、公司设立
业务范围包括:
A、为公司设立提供法律咨询、策划方案和可行性论证;
B、代为起草创立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C、代办公司报批、注册等法律手续;
D、办理律师见证;
二十、企业破产清算
1、提供解散、破产、清算等决策时机法律分析;
2、提供解散、破产、清算等可行性、利益性方面的法律分析;
3、协助向有关机关申报解散、破产、清算材料;
4、参与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
5、草拟解散协议、债务协议、和解协议、董事会决议等种类法律文书;
6、协助获取担保方、债权方的同意或弃权法律文书;
7、参与债权人会议或清算组工作;
8、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清算、评估、处理、分配过程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
9、协助破产企业与债权人、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解释;
10、协助企业办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人员转移、解散与安置;
11、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4.律师行业有哪些特殊的礼仪规范 篇四
律师作为服务型职业的一类,存在行业的共性与其特有的个性。首先,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同其他服务行业一样,需要与人进行沟通和交往,因此凡是社会礼仪或说服务行业所必须具备的礼仪,对于律师同样适用;其次,律师不同于其他服务者之处在于其提供的商品是法律服务,需要接触法官、检察官,需要坐在神圣肃穆的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这就决定了律师行业需要有一套明文规定或者是约定俗成的律师职业礼仪,以配合法律工作者职业的神圣性、严肃性和专业性。鉴于前一方面乃职业礼仪之共性,笔者就不再赘述,本文欲把重点放在律师行业特殊的礼仪规范要求上,试图进行全面的阐述。
一、庭审礼仪
(一)准时出庭
作为一名律师,准时出庭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这不仅体现律师对代理案件的重视、对当事人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庭、对法官的尊重,试想若在法庭组成人员均已就座、就等候你这位律师的情况下,审判员会作何感想,等候的当事人又该是多么的心急如焚。最好的状态是能够早于开庭时间10~15分钟到达法院,一方面可以趁这段时间整理一下法庭辩论等环节需要的文件,最后整理一下思路,收拾一下匆忙的心情,并且从心理上适应一下法庭环境;另一方面当然是体现对各方的一种尊重,如果代理民事案件,也可以在庭前和当事人进行简单沟通,给当事人以心理上的安慰。如却因客观理由迟到,必须在落座后向审判长说明理由,并向法庭组成人员诚挚道歉。
(二)坐姿
法庭落座时,用善意的眼神和表情问候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或者是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落座后低头看文件一言不发或者一脸高傲神气都不是明智的选择。鉴于原告、被告席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席位分列于法庭两侧,面朝对方,因此在旁听席上的人员是能够看到坐在席上律师的坐姿的,因此律师的坐姿也很重要。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该保持良好的坐姿,不能轻易动摇,可以适当的放松,切忌抖腿、翘二郎腿等不雅动作,因为这些小动作法官未必看得到,但是群众对此是一目了然的。本人有见到过一些年轻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不断变换双腿的位置,身体始终处于一种摆动状态,给人直观感觉就是这名律师极度不自信,对于所代理的案件没有把握,也缺乏经验。可见,基于这样一种礼仪的缺失,使得律师的形象大打折扣。
(三)表情与神态
律师要始终注意自己在整场庭审过程中的表情与神态,有时候一个微笑的表情或眼神就可能影响法官对你方的印象或态度。
第一、律师的表情要沉稳自信。傲慢和胆怯的神情都是法庭上律师的大忌,前者会给法官以厌恶的感觉,给对方当事人释放一种敌意的信号,而后者则显示出了己方底气不足,从架势上已经先输了一半。
第二、律师要尊重他人发言,耐心倾听对方。一方面切忌在对方发言时与同伴窃窃私语或者眼神游离不定、左顾右盼,这会让发言者感觉到你的不重视,甚至是不尊重;另一方面也切忌一味低头做笔记或自顾自看材料,要善于通过对方表情捕捉细节和重点,通过对方陈词时的神态揣摩对方心理,同时也要善于利用在对方发言的时间和当事人的眼神交流,因此律师应在庭审中全神贯注、目不斜视、威严正听,这不光是职业礼仪的要求,也是职业能力高低的一种体现。
第三、要擅长运用眼神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当在被告人被带到法庭上后,与其点头示意,眼神交换,给其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前文已提到过的,在落座后给对方一个眼神的示意,释放一种友好的信号,表示对对手的尊重;发言时要注视审判席,不能一味将眼神固定在眼前的稿子上,要时不时抬起头和审判席上的人员有一个眼神的交流,用眼神强化语气和所要表达的诉求,加深审判人员对发言内容的印象;辩论时,尤其是在公诉案件中,律师要直视公诉人,并时不时地环视法官。同时要注意避免目光长时间和对方律师的对视,这样会给对方一种挑衅的感觉,不是明智之举。
(四)谈吐
谈吐指言谈的内容,包括言谈的方式、姿态、表情、速度、声调等。笔者认为一名律师在法庭上谈吐方面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发言的音量要适当。声音过大显的没有修养,如果双方律师都扯着嗓门说话,会使庄严的法庭看起来像菜市场,我们要明白,律师工作的重点不是在于说服对方律师,而是通过言语和证据的呈现,使法官倾向于认同他的观点,因此和对方律师比嗓门没有任何意义,反而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
第二、发言时语速要适当。年轻律师往往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发言一气呵成、保持一个较快的语速会给人一种自信、胜券在握的感觉,也可以从气势上压过对方,但事实上这不仅不利于法官对内容的理解,也不利于庭审效果,更别说会使身经百战的律师因此胆怯。因此,把握好一定语速,有节奏的发言,能够适时突出重点,并在感性陈述时适当放慢,通过语速的转化达到以情打动审判人员的效果。
第三、善于利用手势增强语言的感染力,但手势要适度,切忌过于夸张的手势。有些律师全场照着稿子念,既不抬头也不动一下身子,显得异常僵化,这就会使律师整体形象大打折扣,而在发言过程中增加适当的手势会使这种局面有所改善。
第四、律师的表达要平和,用词应当规范、谦恭、雅致。时刻牢记作为一名律师不光代表当事人,更是法律的发言人,要在言谈举止上做到儒雅谦逊,切忌表达上有任何攻击性的语言。
我特别欣赏一位律师的总结:“心直口快不适于法庭辩论,气势汹汹有失律师风度,反唇相讥则让人感到轻浮、律师在法庭上应当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趾高气昂,始终保持彬彬有礼的学者气质,一语中的、柔中带刚、语言与肢体的融合统一。一名优秀的律师,应当是有着沉着悦耳的嗓音,阴阳顿挫的节奏把握,收放自如的肢体语言,还有恰到好处的感情控制,内敛而透露着锋芒。”
(五)发言的规范性
第一、如何申请发言、如何表示结束发言是很多律师在网络上讨论的一个重点。确如诸律师所言,在发言的规范上,律师的做法不统一,随意性很大,有的以“我说两句啊”开头,有的以“咳咳”轻咳两声开篇,也有的没有前缀直接进入正题的,在这个问题上,律师们普遍建议便是以更专业、更规范、更礼貌的用于开始发言,类似于“审判长、审判员,我发表一下我的意见”或者“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这个问题我谈几点我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诸如此类,这样一种礼仪规范,一方面能够体现对合议庭的尊重,另一方面当然也体现律师自身的素养,展现律师队伍的精神风貌;在质证环节需要提问的情况下,要向合议庭请示,得到许可后尚可发言,这能使得整个法庭秩序井然有序,同时让法官感觉都他在整个法庭中的地位,对于律师而言可以说这也是一个好好的技巧;在发言完毕时,要主动提示法庭,类似于“我第一轮发言完毕”,尽量不要出现让法官追问“原告(被告)律师发言完了没有”这样的场面。
第二、注意称谓的准确和灵活适用,避免犯低级错误。例如合议庭上只有一名审判员高坐,就不能再僵硬地按发言稿上的“尊敬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照旧念,又比如合议庭上坐的是审判员,就不宜说成是审判长。这一点上就体现了提前到庭的重要性,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发言内容的微调整,就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完成。
第三、辩论环节,在对方律师发言过程中,不能随意打断。很多人受港剧影响,认为我国律师也可以像英美法系下律师那样,一旦听到对方律师有不合适的言论或对证人有诱导性的提问,可以直接站起来大喊“反对!”,事实上这在大陆的法庭上是不允许的,因为香港延续英美法系,采当事人对抗制,法官处消极地位,而大陆采法官主导式,任何一方要想在规定程序外发言都要经过合议庭的许可。
第四、注意把握发言时间,做到语言精练,切中要害。法庭辩论环节尤其要注重风度,不打断对方发言是一点,给对方发言的时间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第五、在询问证人或者讯问被告人时候,注意语气的把握,避免过于激烈、尖锐的言语。当然目前中国法庭上一大现象就是证人不出庭作证,往往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当庭作证,这使得律师丧失了当庭质证的可能性。
第六、使用普通话,这一点非常重要。笔者发现使用当地方言的情况大量存在,当然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是当事人或者被告人在使用,法官、检察官、律师一般会用普通话。律师在和当事人接触过程中,按当事人的语言习惯也许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但在法庭上一定以使用普通话为前提。当然根据各个地区情况不同,笔者认为还是要根据地区发达程度做适时地调整。同时,律师在法庭上应尽量回避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的俗语,即要避免适用大白话,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
(六)个人物品
第一、文件等在桌子上要摆放整齐,随意地散放给人的凌乱之感,会令人对律师的信心多少打些折扣,反过来整整齐齐的文件摆放,配合上律师胸有成竹的表情,让当事人会格外放宽心。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讲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是基本的礼仪,也是对法庭及法庭组成人员基本的尊重,当庭接电话是大忌。
二、会见当事人的礼仪
律师需要打交道的对象一部分是法庭上的同行,一部分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等,最主要的部分莫过于当事人。律师行业流传着一句形容律师的话,“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这就是说律师要面对的客户形形色色,因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是超阶层的,而如何能在纷繁复杂的客户之间周旋,处理好和他们的关系,博取当事人的信任,并同他们配合,获得最后的胜诉判决,是每一个立志成为出色律师的人所要攻克的难题。这其中,一份良好的律师职业礼仪就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一)接待客户地点的选择
基于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角度考虑,接待场所应尽量安排在律师办公室、律所接待室等场所,避免在律所公共接待区与当事人交淡案件内容。如果选择律所以外的地点,则应选择环境清幽高雅,且消费水平适中的休闲或商务场所。
(二)平等原则
对待司法工作人员的礼仪,同样也要表现在同客户会面的场合。不要自以为是,不要傲视一切,目空无人,更不能以貌取人,要明白对于律师而言,有客户才会有案源,有案源才能有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客户才是律师的衣食父母,故对待任何当事人都应本着平等、与人为善的原则。众多律所在对年轻律师培训中都提到这样“五不”:第一不问收入;第二不问年龄,将近退休的人,白领丽人的年龄不问;第三不问婚姻家庭,因为家家都有难念的径;第四个不问健康问题,商务人员不谈健康;第五不问经历,英雄不问出处。
(三)倾听当事人
对律师来说,很重要一个业务能力就是要能够从客户长篇累牍的叙述中把握住最核心、最关键、对案件有影响的点,那么首先一点是能够耐心听当事人陈述,不轻易打断,也许客户表达能力很有限,用词很单一,会不断重复业已叙述过的内容,这时候律师不应该表现出不耐烦的表情,而应该有技巧地引导当事人继续陈述。优秀律师不光在能力上高人一筹,更重要的应该是表现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阅历的积累,对人事的包容上。
(四)适度原则
我们说,在人与人的交往中要自尊但不能自负;要坦诚但不能粗鲁;要信人但不能轻信;要谦虚但不能拘谨;要老练持重,但又不能圆滑世故。律师与当事人交往尤为要把握好一个“度”。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出色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说过:“当事人不是你的朋友。”律师对于客户要表现出社交场合基本的礼仪,并且同时遵守律师行业所要求的特殊礼仪规范,除此之外不需要有更多的礼仪去迎合客户,正如德肖维茨教授的另一句忠告“朋友为朋友做的事,不应是律师为当事人做的”。
三、同其他人员交往的礼仪
最后,简单叙述一下律师同其他人员,如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以及与同行交往过程中的礼仪。
(一)与书记员交往时的礼仪
笔者记得有一次正好在文印室帮忙,进来一位女律师,头一句话就是“给我复印一下”,这样一句没头没尾、不带称呼、没有敬语的命令,使得在场的书记员很不满,也就当然没有上前帮忙,女律师只好略显尴尬地自己动手。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在社交场合,很显然平等互利原则深入人心,你给对方施礼自然对方也会相应的还礼于你,反过来回应你无礼的最好方式自然也就是漠视。所以律师一定要摆正自己的地位,对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同样要表现出应由的礼貌和尊重,该有的礼仪和素养不能因为对方身份不同而有所弱化。
(二)与同行交往时的礼仪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同业互敬是律师职业道德里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尊重对手是一种很高尚的情操,是一个人有涵养的体现。律师之间若嘲热讽、恶语相向,不仅让外人笑话,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律师的激化下反倒升级,最后不可收拾。因此,做到敬重每一个对手,视他们为劲敌同时,也要欣赏对手身上的优点,这样才是一名讲礼仪的律师该有的气度。
四、结语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礼仪之邦,礼仪已幻化作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律师作为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用前辈张思之的话说就是“优秀律师应当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显然律师职业礼仪对律师来说举足轻重。一名讲究礼仪的律师,不仅很容易赢得他人尊重,营造和谐法庭的气氛,而且能够在无形中使获胜概率增大。
诚然我国的律师礼仪制度由于起步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但随着法治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律师从业人员的素质较过去有了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关注律师礼仪这一块,并且也正逐渐将之运用于执业过程中。
5.律师非诉讼业务有哪些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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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合同范本,有哪些注意事项
合同事项
1.合同的主体双方是聘请单位和律师事务所
2.顾问律师的人员安排要合理,避免造成某些律师事务过多引起“顾而不问”的现象
3.双方要恰当选择律师的应聘方式
律师事务所指派应聘律师在实践中主要有
(1)联合应聘制(即数个律师所分别指派各自律师共同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指名聘任制(律师先与聘方取得联系,然后由聘方到律师所指名选聘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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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服务制(应聘律师与聘方法务人员共同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
(4)特别代理制(聘用同一律师所数名律师,并由其中一名律师担任首席律师,负责组织直辖市其他律师为聘方服务)
双方要结合自己实际,选择最佳应聘方式。
例如:民事诉讼文书-家庭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聘请甲方担任自己的家庭法律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律师
甲方根据乙方的聘请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师担任乙方的常年家庭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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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提供服务的场所为本合同所列之甲方的住所地,即甲方办公室。但下列情景例外:_________。
2.乙方在有特殊情况时,可以要求甲方到本合同所列之乙方住地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上门服务的交通费用。
3.当乙方在甲乙双方的住所之外,就乙方与他人之间的侵权赔偿纠纷已经达成意向,需要当场签署和解协议或者当场履行时,可以要求甲方到该现场为乙方起草/审查和解协议,但甲方不承担陪同谈判的义务,同时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到达服务现场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服务范围与内容
本合同所列乙方家庭全体成员在个人工作、生活、学习及其他个人性质的、非经营性的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但乙方成员从事经营性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厂、办店、个人商标、个人专利等)不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内。有利息的民间借贷、自有房产的租售、个人著作权视为非经营性民事活动。
1.甲方向乙方就上述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提供口头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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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书面的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但该书面的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限于要点式的和提纲性的,而非为详尽的法律意见书。
3.甲方不承担代为起草、书写法律文书、出具详细的法律意见书的义务。
4.就个案而言,应乙方之要求,甲方承担乙方所涉个案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咨询、解答、分析评判、提供建议意见、在该法律事务的签约和履行等关键时刻到现场进行法律文书审查的义务,但不承担陪同考查、谈判磋商的义务。
5.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本合同所约定的甲方服务内容不包括甲方为乙方事务向第三方进行考查核实、调查取证之服务事项。
第四条服务期限与服务费用
1.双方同意,本家庭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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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甲方提供本合同所规定之专业服务的报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年的律师服务费_________元。该费用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现金支付。
第五条其他事项
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如代理仲裁诉讼、陪同考查谈判、调查取证等),乙方应与甲方另行协商并就该单项法律服务签订合同,甲方对此应优先予以办理,如当地对该服务项目有收费规定的,除差旅等实际支出的费用项目外,甲方应按八折给予优惠(如果收费规定允许),如无收费规定,则甲方应参照当地的法律服务市场行情按八折优惠。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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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质量问题赔偿中的装修污染超标赔偿 http://s.yingle.com/l/jz/703760.html
建筑工程程序 http://s.yingle.com/l/jz/703759.html 关于建
筑
工
程
施
工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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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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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财政局称格力废标门源于被检举 http://s.yingle.com/l/jz/703757.html
工程索赔的法律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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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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