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24-06-16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8篇)

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篇一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工程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县级市,下同)分级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建设单位持已预缴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国家、外省、外资及部队在广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分别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省属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委托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代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抹灰(批荡)前,应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书面提出项目现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和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等资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按以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10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达到60%的,专项基金按以下比例返退: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已回填土或主体工程完工已抹灰(批荡)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

分部验收的。

本文下发前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专项基金不得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务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九条 征收(预收、退费、结算)专项基金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应先全额缴入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准予返退的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资金的返退;不予返退的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于清算的当天或次日上午(节假日顺延)从结算专户划转缴入同级国库。

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区,按改革后的程序办理专项基金的预收、返退和缴库手续。

结算专户应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收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图集的制定;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将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

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组织调研,符合墙改科研开发项目立项要求的,由项目承建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科研开发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同时废止。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2.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篇二

2007年12月7日,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财综[2007]77号文件发出《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2002年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共5章26条, 明确了总的原则, 规范了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界定了法律责任。与原文件相比较, 较重大的修改是, 新《办法》适当提高了专项基金征收标准, 未使用新型墙材的建筑工程预缴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从不超过8元/平方米, 提高到不超过10元/平方米。《办法》扩大了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规定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房可用基金实施补贴。

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对砖类、砌块类、板材类等新型墙体材料作了界定, 更加重视利用工业废渣等的新型墙材产品和复合保温墙材产品。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 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2005]33号) 文件精神, 节约能源和保护土地, 开创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道路,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必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2005]33号) 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实行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 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 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 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 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适时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片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 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 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使用范围包括:

(一)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 代征手续费;

(六)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 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 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 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 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 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自滞纳之日起, 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55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 非黏土烧结多孔砖 (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 和非黏土烧结空心砖 (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二) 混凝土多孔砖 (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

(三) 蒸压粉煤灰砖 (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 和蒸压灰砂空心砖 (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

(四) 烧结多孔砖 (仅限西部地区, 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 和烧结空心砖 (仅限西部地区, 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二、砌块类

(一)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

(二)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

(三) 烧结空心砌块 (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 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四)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

(五) 石膏砌块 (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

(六) 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

三、板材类

(一)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

(二) 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 (符合JC/T169-2005技术要求) 。

(三) 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 (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

(四) 石膏空心条板 (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

(五)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 (简称GRC板, 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

(六) 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 (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 (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 (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

(七) 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 (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 (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 ;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 (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 ;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 (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

四、

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江河 (湖、海) 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烧结实心砖除外) 。

五、

3.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负责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新墙办征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新墙办征收;各级新墙办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新墙办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在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扩初设计批复或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及结构说明确定的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0.05元。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向当地新墙办提出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和专项基金返退申请,提交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和有关使用墙体材料证明。各级新墙办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及时完成该项目初审和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手续。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含页岩烧结砖)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及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30%退还。使用孔洞率25%以上的页岩烧结砖(经认定的)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以上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退还比例提高10%。退还总额不超过预收额。

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制品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在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未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的。

2004年4月30日前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规定执行。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八条 征收专项基金预收款和专项基金,应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样式见附件)。省新墙办负责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的发放工作,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建立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用票据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新墙办收取专项基金预收款时应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缴款单位办理返退结算后,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暂存款”科目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应缴国库” 科目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各级新墙办预收的专项基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工程完工验收返退结算后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后转作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定期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第十二条 为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退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新墙办拨付适量备付资金。每季度终了15日内,新墙办持有效退款结算凭证复印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县(市)级新墙办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当年退还部分和代征手续费后,2%上缴市新墙办,3%上缴省新墙办;市新墙办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当年退还部分和代征手续费后,5%上缴省新墙办。预收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当年未完工的,年底结账时视同专项基金收入按规定比例上缴,工程结束返退部分在下扣减。

各市、县(市、区)将上缴省级的专项基金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两次上缴省财政专户(账户名称: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户;账号:120202***26;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项目编码:21004000;执收单位编码:340701);各县(市、区)还应同时将上缴市级的专项基金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由各级财政部门定期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计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代征收入缴入国库额的2‰。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结转下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三)和

(四)项开支合计,原则上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新墙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预算;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十八条 各级新墙办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并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九条 各级新墙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新墙办备案,并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新墙办报送会计报表。第二十条 各级新墙办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的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台帐,确保返退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违反规定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入数量的,由各级新墙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新墙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的;不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新墙办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比例使用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新墙办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4.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篇四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2009年4月14日以粤财综〔2009〕53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工程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县级市,下同)分级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建设单位持已预缴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国家、外省、外资及部队在广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分别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

省属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委托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代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抹灰(批荡)前,应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书面提出项目现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和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等资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按以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10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达到60%的,专项基金按以下比例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已回填土或主体工程完工已抹灰(批荡)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本文下发前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专项基金不得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九条 征收(预收、退费、结算)专项基金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应先全额缴入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准予返退的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资金的返退;不予返退的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于清算的当天或次日上午(节假日顺延)从结算专户划转缴入同级国库。

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区,按改革后的程序办理专项基金的预收、返退和缴库手续。

结算专户应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图集的制定;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将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组织调研,符合墙改科研开发项目立项要求的,由项目承建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科研开发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5.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篇五

关于发布《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财综[2003]4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甘政发[1993]206号)和省经贸委、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委、省建材局印发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省、地、县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墙改基金由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四条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之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7元标准向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墙改基金。未按规定缴纳墙改基金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人防工程、私人自建普通标准平房住宅、建筑工地的临时设施免征墙改基金。第六条 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墙改基金,应全额缴人同级国库。缴入市(州、地)级国库的墙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每月由市(州、地)级财政按10%的比例上缴省级国库。缴入县(市、区)级国库的墙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每月由县(市、区)级财政按10%的比例上缴省级国库。

墙改基金缴入市(州、地)、县(巾、区)级国库,同级财政部门暂挂“暂存”科目,待扣/ 3 除代征手续费及上缴省级国库的10%后,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墙改基金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墙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七条 墙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人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存建筑工程墙体完工粉刷前,应及时提请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工程验收后,凭验收报告提出反退墙改基金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40%以下的不返退;比例在4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80%返退。使用粘土空心制品比例在40%以下的不返退;比例在40%以上的建筑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返退。

按规定需要返退的墙改基金,由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从留存的墙改基金中拨付。

留存结余的墙改基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墙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墙改基金。

第十条 征收墙改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墙改基金专用票据的发放和管理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人建安工程成本。第十二条 墙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墙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十三条 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十四条 省、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墙改基金中拨付,今后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3 第十五条 我省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墙改基金预算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备案。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墙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El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墙改基金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墙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基金的,由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墙改基金,并自茹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墙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委托单位不按本细则规定征收墙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仃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墙改基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市(州、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不按规定比例上缴墙改基金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并通过结算予以扣回。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我省范围内墙改基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l日。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6.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篇六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基金的征收

第三章 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本市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建设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和皖墙办字(1992)第3号文件《关于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工作以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均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领小组下设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的收集及管理的日常工作。市辖三县也应成立墙改办,业务上接受市墙改办的指导。

市墙改办设在市建材工业公司。

第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贯彻落实“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

环境”三项国策的措施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章 发展基金的征收

第五条

凡是耕地、园地、林地的土壤为主要原料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单位或个人,每亩征收发展基金100元。该项资金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代收。

第六条

凡使用粘土实心砖、孔沿率小于30%的非承重空心砖、孔洞率小于15 %的承重空心砖和掺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体积比低于40%的烧结砖建造各类建筑的用户(以下称建设单位),一律按以下标准交纳发展基金。

(一)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非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元。

该项发展基金由规划管理部门代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一律先按工程建筑面积预交发展基金,若工程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由墙改办会同规划部门、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建筑结构竣工验收时,核实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面积,退回预交的发展基金(含利息)。

第八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粘土实心砖,其废渣渗兑比例由墙改办会同市建材主管部门核实。

第九条

发展基金按实际收取数分成给代收单位一定的代收费用,具体数额由墙改办与代收单位商定。

第十条

交纳的发展基金可以在生产或建成本中列支,已交纳发展基金的单位,如交纳能交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减免。对残疾人兴办的福利事业设施免收发展基金。

第十一条

各县墙改办必须将按本办法征收的发展基金按月汇集,并于下月5日前交市墙改办70%,县自留30%。

第三章 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使用发展基金。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及其建筑体系的科研攻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二)老建材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和节土、节能、利废项目;

(三)开发建设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科研和材料试验需要的部分短期(不超过一年)周转资金;

(四)市政府表彰奖励在墙体材料改革的科研、设计、生产、推广以及收集、管理发展基金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五)墙改办的办公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并经市墙改办组织有关部门论证;

(三)自有资金要占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

(四)必须有偿还能力,并要有法人做偿还担保。

第十四条

使用发展基金必须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墙改办审核批准,报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使用发展基金的单位必须与墙改办签订合同,并定期向市墙改办报送项目进度表和发展基金使用的会计报表,项目完成后要报送该项目完成报告和决

算书。市墙改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市、县墙改办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管理发展基金,单列帐户,统一在所在建设银行开户存储。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收集发展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套印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市、县墙改办必须定时向上级墙改办报本级发展基金年、季使用计划及财务会计表,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上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凡模范执行本办法,积极开发新墙体材料及其应用技术和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征集、管理发展基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缴纳发展基金,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由墙改办责令其限期补交发展资金及利息,规划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墙改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挪用发展基金以及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7.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篇七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 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征收与缴库

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第六条 墙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墙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应提交立项审批机关的工程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和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填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项目表‣(详见附表1),由经办人签字盖章。第八条 当地墙改办按审核的工程报建面积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计征墙改基金。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后,由当地墙改办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详见附表2),加盖墙改基金收讫章。缴款人持此证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开工手续。

前款的收缴凭证为缴纳墙改基金证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核算上作往来款处理。墙改办在收取建设单位或个人墙改基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墙改基金验退程序。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墙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减征、免征和缓征墙改基金。

第十条 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三)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原征收墙改基金的墙改办公室提出验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申请表‣(详见附表3),并附以下材料:

(一)墙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

(二)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保温材料发票(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购买保温材料发票);

(三)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外墙砌筑墙体符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的,可不需提供);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

(六)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当地墙改办组织人员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复合保温或自保温墙体情况实地检查验核,并在退缴申请表上签署验核意见,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办理墙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墙改办应当从受理验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核实工作,自查验核实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墙改基金清算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部分墙改基金不予核退:

(一)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隔断墙、围护墙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

(二)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

(三)逾期不向墙改办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第十四条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予退还墙改基金部分,墙改办应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详见附表4)。不予核退的部分,墙改办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详见附表5)。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扣除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部分后(即不予核退部分),结转为墙改基金收入。对各市、县(区)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实行自治区和市、县(区)分成的办法。其中,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各设区城市分成80%,自治区分成20%;各县(区)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各县(区)分成85%,自治区分成15%。

第十六条 墙改基金收入的缴库时间为每月1日和15日。各市、县(区)墙改办上缴墙改基金收入时,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对已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市、县(区),由各市、县(区)墙改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各市、县(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将属于各市、县(区)分成收入部分直接缴入市、县(区)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未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市、县(区),由各市、县(区)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属于各市、县(区)分成收入部分直接缴入市、县(区)国库。

对各市、县(区)按分成比例应当上缴自治区的墙改基金收入部分,由各市、县(区)以电汇或信汇的方式将墙改基金收入缴入自治区墙改办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自治区墙改办应将本部门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连同各市、县(区)上缴的墙改基金分成收入一并通过自治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一般缴款书‣的填写:属于市级的收入,“财政机关”填写“××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市级”,“收款国库”填写“××市中心支库”;属于县(区)级的收入,“财政机关”填写“××县(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县(区)级”,“收款国库”填写“××县(区)支库”。

自治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收款人全称”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与自治区墙改办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一致的代理银行。“收入项目名称”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市、县(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的填写要求,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墙改办应按规定将墙改基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同级墙改基金收入的收缴和入库。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缴纳的墙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条 各级墙改办负责征收墙改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征收墙改基金时,应当将委托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征收墙改基金,应申办并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基金(资金、附加)许可证‣(简称•基金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墙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二十三条 墙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应独立核算。各级墙改办帐户的开设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各级墙改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核算征收的未验退结算墙改基金,墙改基金核退以及将已结算的墙改基金收入上缴国库(财政专户)。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只能发生墙改基金核退支出和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支出,该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应根据墙改工作实际和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备案。

南铁系统墙改基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并入自治区墙改办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二十六条 墙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墙改基金支出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好同级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实验和新技术、新工艺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的定额补助;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经费;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自治区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墙改办公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解决,不得从墙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的贴息,实行自治区与市、自治区与县两级墙改基金贴息。即县的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20%;市的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30%。

对自筹资金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其设备投资部分可比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建设项目贴息补助。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应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实行墙改基金补贴。补贴部分作为增加项目单位投资的国家资本金。

(一)开发生产当地自保温或复合保温新型墙体材料空白产品,并具有较高生产规模;

(二)在当地首先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推广的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属当地建筑工程不使用粘土砖的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新建筑技术。第三十二条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给予定额补助:

(一)对页岩、煤矸石烧结砖瓦企业将轮窑改隧道窑且年产为3000万块标砖以上生产工艺的项目,SO2和CO2等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可给予35—60万元的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

(二)对粘土砖瓦企业关闭转产混凝土空心砌块且年产3万立方米以上生产线生产的,或转产墙板并采用机制墙板生产线且年产规模达1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给予5—15万元的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

以上两项定额无偿补助项目由自治区墙改办和市、县墙改办两级分别按3∶7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三十三条 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各市、县的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报自治区墙改办审核下达自治区墙改基金补贴、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计划;自治区墙改办的墙改基金补贴、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核准。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墙改办依据自治区下达的贴息和补贴及定额补助项目计划,连同使用范围规定的其他专项支出编列本级墙改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纳入财政墙改基金支出预算。

第三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审核下达计划的贴息和补贴及定额补助项目,市、县财政部门不予编列财政墙改基金支出预算,不得拨付项目贴息、补贴及定额无偿补助资金。第三十六条 使用墙改基金补贴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由自治区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核准后纳入墙改基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第三十七条 使用墙改基金贴息和定额补助,用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向自治区及所在市、县墙改办提出申请(属于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的,申请贴息;属于节能技术改造和关闭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申请定额补助。),并一式两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墙改办公室出具的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备案材料;

(三)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手续;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砖瓦窑炉排放检验报告;

(六)生产线工艺设备清单;

(七)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当地墙改办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自有墙改基金情况提出贴息、补贴及定额补助意见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墙改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对市和县级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部分予以批复,各市和县级墙改办公室据此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事项。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墙改基金的预算和自治区对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等的批复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十一条 墙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四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墙改基金征收、核退、结转及缴库情况,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退缴情况月报表‣,以月报形式上报自治区墙改办;每季度终了后10日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墙改办报送季度会计报表;终了后30日内将墙改基金收支情况报自治区墙改办。

自治区墙改办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墙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基金或虚报少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同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缴墙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墙改基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改变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

(二)越权批准减、免、缓征墙改基金;

(三)不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

(四)待结算墙改基金不专户储存或混户混支;

(五)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

(六)其他违反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墙改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将墙改基金用于预算平衡,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情况,制定高于本细则规定的墙改基金核退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自治区墙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8.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篇八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3、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

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筑【2007】483号)

二、服务对象、范围、标准

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已按规定预缴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的退还。

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1、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5、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6、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按其使用量所占比例扣减返退的专项基金。

此外,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

2、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3、使用未经广州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和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产品的;

4、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

5、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三、受理条件

1、建筑工程已按规定使用了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

2、建筑工程在墙体批荡前,已通知区有关部门到工地检查核实墙材使用情况;

3、已完成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

4、建筑工程已完成主体验收;

5、申请资料齐备;

四、办理流程、应提交资料

(一)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批荡前7个工作日,应提前书面通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区质量监督部门到现场进行使用墙体材料的检查验收。

(二)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和建筑围护结构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市墙革节能办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可在本网下载)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墙革节能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

3、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通用票据(收据联);

4、购进经市墙革节能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6、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副本(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表。

8、返退账户资料,包括开户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需用A4纸填报打印。

(备注:经清算不予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开具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通用票据,建设单位可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三)区建设局在受理案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按有关规定核定返退比例。

上一篇:集团副总经理述职报告下一篇:我家的爸爸写人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