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2024-10-18

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通用13篇)

1.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篇一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二部门关于西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5-03-07 00:00:00 主题分类:其他

索 引 号:750218682/2005-64985 关 键 字: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二部门关于西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3〕6号 2003年1月20日

市财政局等二部门《关于西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经济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和《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办发字〔2002〕8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其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西安市境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凡购买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吨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当月袋装水泥销售量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应于次月5日前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附表一略)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代征部门,并同时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二略)。

第七条 使用水泥的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预缴性质。凡建筑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都须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建筑面积计算报审的项目按1.5元/平米,以工程水泥用量计算报审的项目按3元/吨的标准向代征部门预缴。

第八条 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结算以及购进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逾期不予办理申退手续。其中使用散

装水泥总量超过50%的全部退还,每低一个百分点扣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5%,低于30%的不予退还,对不予退还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出具正式文书说明情况,原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划入地方国库。

第九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集中到财政专户后,于次月15日内填制陕西省财政厅一般缴款书就地全额上缴市国库。

第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市建设委员会收取。代征手续费按实际解缴额的0.2%比例计提,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代征部门。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地方国库填列政府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划转下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造、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费用;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开支。其中

(一)、(二)、(三)、(四)开支合计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

(三)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项目竣工后,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按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凡发现专项资金被挪作它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追回,今后不再给其安排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终了两个月内,应编制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预决算分别报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八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用量,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委托的征收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未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而在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依法督促补交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按《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53号令)的规定,依法予以征收。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以前发布的有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2.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篇二

然而, 在专项检查中也发现企业在接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 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冲减管理费用;二是列作营业外收入 (政府补助) ;三是列作资本公积金。笔者认为, 上述三种会计处理方法均未能真实地反映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本质属性。

产生上述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原因, 除了企业没有认真研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原因外, 也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规定不明确的因素。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23号) 规定了企业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的会计处理办法, 即列作“管理费用”、“建安成本”, 却对投入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没有明确规定, 只是提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 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

可见, 基于《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23号) 的规定, 上述几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不恰当的。冲减管理费用的处理办法没有体现最基本的收支分离的原则;列作营业外收入的处理方法, 虽然做到了收支分离, 但忽视了“国家资本金”的特性;列为资本公积金也不能反映投入专项资金的实质。

3.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篇三

【发布文号】皖政[1999]32号 【发布日期】1999-07-30 【生效日期】1999-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9〕3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水泥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和省政府为了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含自用)1吨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单位或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第五条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上月销售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其专项资金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地)、县(市)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其专项资金由市(地)散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县(市)有关部门代征。

第六条 第六条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专项资金,按其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县(市)三级散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其专项资金由市(地)散办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

(一)城市房屋建设项目在申办规划或施工许可证之前,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预缴专项资金,主管散办可委托计划、规划、建筑管理等部门代征;

(二)除房屋建设项目以外的城市建设项目和交通、能源、水利、冶金、各类开发区项目等,在开工之前,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预缴专项资金,主管散办可委托计划、规划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三)农村建设在批用土地之前,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预缴专项资金。主管散办可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上述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预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发票,到原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3元领回应退还的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超过原预算水泥使用量的,应补缴专项资金。

预收的专项资金,全部缴入散办各自开设的仅限于预收专项资金所用的专户,结算后的余额应转作专项资金,并及时全额缴入同级金库。

第七条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八条 第八条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专项资金检查补征制度。由各级散办或联合有关部门对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或预缴)专项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部分,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第九条 代征专项资金的部门可按实际缴入各级金库数额的0.2%提取业务费。对征收较好的代征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省散办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第十条 市(地)、县(市)散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财务月报表上报上一级散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并将专项资金按规定的比例解缴各级金库。其中,市(地)应将收取的专项资金的10%上解省级金库;县(市)应将收取的专项资金的10%上解市(地)级金库,5%上解省级金库。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一)征收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见附件一);

(二)向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预收的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见附件二);

(三)专用票据和预收票据统一由省财政厅按省散办报送的计划逐级发放到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散办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票据自用或发放给有关代征部门。票据用完后,各级散办将票据存根送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手续。对不按进度上缴专项资金的市(地)、县(市)散办,对其停发票据,直至上缴资金到位。票据管理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列入每年基金预算收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科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拖欠或者挪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使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表彰奖励、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其他必要开支。

其中

(一)、(二)两项开支,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用资金用于前款

(一)、(二)、(三)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主管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主管散办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主管散办审查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给主管散办。主管散办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等合同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建设、供货等单位;

(五)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向主管散办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按上款程序办理前,还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立项等手续。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按其受益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散办负责省、部属单位和跨地区的散装水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市(地)、县(市)散办分别负责本区域内散装水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地)、县(市)散办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上一级散办核准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每年2月底前,应编制上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审批,并报上一级散办备案。省散办收支预、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级散办应单独设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帐册,独立核算,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对预收和实收的专项资金要分别建帐,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和上一级散办报送月报和报表,年终由省散办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国家散办。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散办要定期对下级散办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散办及其委托的代征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专用票据征收专项资金,超范围、超标准和不使用专用票据征收的,当事人可以拒缴,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一经查实,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必须如实开票,禁止弄虚作假或以袋装充散装。对水泥生产企业与水泥使用单位或个人联手制假发票逃避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双方补缴应缴未缴的专项资金,并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外,主管散办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1日之后本办法施行之前未征收专项资金的,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征。

附件一: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略)

附件二: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略)

4.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篇四

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政府门户网站

2003年08月11日

【字号:大 中 小】 皖政〔2003〕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办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办备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第六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袋装水泥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应征收的专项资金,由市散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九条 中央在皖和省属水泥生产企业、中央在皖和省直有关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等水泥使用单位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办负责征收。

第十条 专项资金征收办法: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销售袋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其他建设工程,按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预缴专项资金。

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发票等凭证,向原预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散办办理资金结算;主管散办对建设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提出结算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不到70%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到70%以上的,预缴的专项资金据实退还。

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不予返退专项资金;预缴专项资金不足的,按本办法予以追缴。

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二条 预收建设单位专项资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征收、结算专项资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票据”。专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安徽省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资金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县区,下同分成制度,其中:省级集中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8%、县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4%,市级集中县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8%。

第十五条 各级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其中省、市分成的专项资金,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市级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对于不按规定比例解缴专项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扣缴入库。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各级散办应当根据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对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单位专项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各级散办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 使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三)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表彰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至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各地在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时,可适当向第一项倾斜。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前款一至四项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主管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主管散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经主管散办审核、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拨付资金给主管散办。主管散办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等合同以及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将资金直接拨付建设、供货等单位。

(五)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主管散办申请验收。

(六)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按上述程序办理前,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散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散办应加强专项资金核算,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散办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或预缴专项资金的,由主管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且屡催不缴的,主管散办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隐瞒、虚报袋装水泥量,或拖欠、拒缴专项资金的,由主管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和“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散办不按本办法规定控制比例使用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办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职责,应征不征、坐收坐支专项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散办、企业或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篇五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补充规定

日期2002-7-5 内容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补充规定 京建材[2000]0187号 2000年4月18日

各区县建委、财政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去年5月开始执行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来,对限制袋装水泥,发展散装水泥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国务院减轻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肯定与好评。为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工作,根据近一年来的执行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各区县建委代收缴的全部专项资金由每月划转改为每季度后5日内划转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收入过渡户,同时报送专项资金征收报表。市散办每季度后10日内将全市收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上缴市财政局。

2.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待工程结构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填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填写的证明意见)。建设单位持填好的返退申请表、缴款凭证(第三联)和购买本工程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原始发票(或复印件)、使用商品混凝土须详细注明混凝土标号、数量,到市散办或区县建委申请返退。

3.专项资金返退比例按使用散装水泥或使用商品混凝土,一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按使用350公斤散装水泥的比例计算返退资金。当散装水泥比例不能确定时,可按结构类型返退。即:主体结构、装修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按缴款额的100%返退;主体结构使用商品混凝土、装修使用袋装水泥的全现浇、框剪结构,按缴款额的90%返退;框架结构按缴款额的70%返退;内浇外砌结构按缴款额的50%返退;其它类型结构可参照上述结构类型办理。主体结构和装修全部使用袋装水泥的不予返退。

4.对返退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或确有必要核实的工程,市散办或区县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材办)派专人进行检查,一般工程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证明意见由市散办或区县建材办经手人填写审定意见后由市散办或区县建材办负责人审批。

5.各区县建材办每季度将申请返退的专项资金,于下季度初15日前汇总并列出明细清单及申请返退表,一并交到市散办。

6.市散办将全市返退金额汇总后按季报市财政局申请审批返退资金,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散办将返退款通过银行转到原缴款单位帐户或区县建委帐户。

7.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返退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核实退款金额。

6.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篇六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为了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属政府性基金, 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同级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了确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足额征收, 避免预算内资金的流失, 贵港市散办采取委托部门代征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办法, 收到成效。一是高度重视。代征部门高度重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代征工作, 把代征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中, 并安排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专职负责。二是深入宣传。代征部门在散办配合下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通过向开发建设、建筑施工等水泥用户反复宣传有关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的规章, 特别是宣传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 从而提高了水泥用户对专项资金的认知度, 并形成共识。三是制定措施, 严格把关。代征部门采取系列代征措施, 通过审批、核查、征收、上缴等环节, 严格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流程, 确保专项资金认真征收及时上缴。

7.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篇七

关于印发《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4年7月14日 豫财综[2004]45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商务局(经贸委),有关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经贸委):

为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根据《河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发民政府第25号令)、《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豫财预外字[1999]17号)规定,重新修订《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房屋建设开发、交通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单位,下同)及其他使用单位(包括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制品企业等,下同),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按每吨1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调控、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市两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一)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内乡分厂、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水泥厂、河南省七里冈水泥厂、河南省三联水泥厂、河南省新乡建材厂、河南省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安阳海工水泥厂等八家水泥生产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如果上述企业的经营形式、企业名称、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发生变更,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解缴关系不变,由上述水泥生产企业资产经营者履行缴纳义务。

(二)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所在省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共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袋装水泥使用者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及项目立项审批时,由省、市、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分别委托省、市、县(市)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县(市)没有设立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由所在省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十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委托代征部门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就地缴入国库。各省辖市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省级10%、省辖市级90%的比例入库;县(市)级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省级10%、省辖市级10%、县(市)级80%的比例入库。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具体征收、缴库程序为: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市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委托代征单位向缴款单位或个人(简称“缴款人”)按省、市分成比例开具《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一般缴款书》直接从本单位或个人开户银行将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分别划入相应级次国库,执收单位凭加盖经收银行印章的缴款书向缴款人开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袋装水泥使用者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市、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代征的同级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向缴款人按分成比例开具《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一般缴款书》直接从本单位或个人开户银行将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分别划入相应级次的国库,受委托代征的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凭加盖经收银行印章的缴款书向缴款人开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收缴和入库。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

按预算水泥使用量计算的建筑工程(含电站、水库、道路、机场、桥梁、堤坝、市政建设等),按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

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使用量的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

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购进散装水泥原始资料以及《一般缴款书》和收费基金票据等凭证,经各级财政部门和原征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散装水泥使用量占工程总用量70%以上(含7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用量的比例实行多退少实;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总用量70%以下的不予退还。清退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按季汇总,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由各级财政按各自入库比例退库。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其他使用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委托代征的,应办理委托代征手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退库后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计提和拨付,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下继续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同级财政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三)和

(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主管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主管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主管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经费的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按照同级财政收支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下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终了后,按照同级财政编报财政收支决算的要求,编制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决算报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第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负责征收的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代征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负责征收的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责令限期按规定报送报表,并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仍拒不报送报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可按水泥生产企业上年实际产量及建设工程预算水泥总量计算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拒不执行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代征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含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据《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18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8.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篇八

六安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市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照明在改善城市人民环境质量和城市形象,提高城市整体素质上起到了显著作用。由于我院目前正处于发展的瓶颈期,老院硬件设施的简陋,医疗设备的老化,就诊环境的恶劣,加之市政规划的拆迁,医院亟待搬迁,我院于2010年在市华山西路和滨河大道交汇处(新安大桥东南侧),兴建了一栋地下一层,地上十四层的病房综合楼,根据《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我院应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但新建的病房综合楼建设资金匮乏,缺口很大,特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给与建设资金的支持,同时给予用电电费减半的补助。建成后的病房大楼不仅更好的服务与广大市民朋友,同时也将给滨河之畔的夜景增加一道美丽的风景线,更推动了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妥否,请指示。

9.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篇九

为加强和规范对申报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项资金的管理, 促进赣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产业的发展, 近日, 赣州市财政局和赣州市工信委就申请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项资金及加强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等工作联合下发了《关于申报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要求, 各县 (市、区) 主管单位要认真抓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主管单位要按照《江西省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条件, 鼓励当地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重点企业积极争取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各县 (市、区) 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 组织好本地申报项目的筛选和初审工作。要求并督促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材料, 以正式文件并附上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的形式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工信局重点审查企业的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质量等情况;财政部门重点审查企业财务信息、会计核算、资产负债和投入产出等情况。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补助资金到位后, 各县 (市、区) 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 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地项目主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人。赣州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委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如发现项目不实、执行不力或监管缺失的县 (市、区) , 将取消该县下一年度该项目的申报资格。补助资金在使用管理方面如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将严肃处理。

10.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篇十

XXX市财政局:

今悉《XX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XXXX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XX财企〔XXXX〕XXX号)文件,现将“XXXX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开展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职业健康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我司自XXXX年底启动了“XXXX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由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及工程防护专家现场指导制定,我司具体实施。我司在市区两级安监局的指导下,通过成立机构,全面梳理,健全制度,全员体检,规范防护用品,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岗位告知,减少和避免交叉污染,安装抽排风系统等措施着力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管理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该项目重点对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进行集中治理,分下列四步进行:第一步,对工艺布局进行科学调整;第二步,淘汰落后工艺,减少和避免操作者与有害物质的直接接触;第三步,采用封闭隔离,避免交叉污染;第四步,安装抽排风系统,增加通风,降低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该项目已于XXXX年XX月底完成。

二、项目资金投入情况

完成该项目,共投入资金231.8万元。其中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全员体检投入资金8.17万元;规范防护用品投入资金13万元;调整工艺布局2.73万元;封闭隔离有毒有害场所投入资金51.6万元;职业卫生设备购置投入142万元;安装工位降温系统投入资金12.7万元;职业卫生专业机构及专家评审咨询费1.6万元。

为支持鼓励我司继续深入开展职业健康工作,尽快达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要求,现特恳请拨付XX财企〔XXXX〕XXX号文件中下达给该项目的补助资金拾万元(100000.00元整)。

妥否,请批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11.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篇十一

此次会议, 市散办全体工作人员及散办法律顾问按时就位;华润、红狮、华宏等水泥生产企业总经理悉数到场;荣和置业等本市房地产企业纷纷响应;会场座无虚席。市散办所属各大中小型水泥生产企业, 水泥使用企业相聚一堂, 共同商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缴纳、实施与发展。

会上, 由市散办副主任彭金强致词, 征收科科长翟海霞就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法规、企业缴纳专项资金的权利与义务、全国各地企业缴纳专项资金的情况与方法等作了详细、有针对性地讲解。

12.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篇十二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为晌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壮大茶叶产业,实施绿色品牌战略,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我厂充分挖掘汤湖种茶优势之源。从2008年开始对原老建茶园进行拓荒、低改。现拥有茶园360亩。其中:低改240亩,拓荒120亩。累计完成拓荒、低改资金伍拾陆万元整。今年计划完成低改40亩,需要投入资金4.5万元,新增拓荒100亩,需要投入15万元。二项计19.5万元。年底茶园面积达500亩,力争在三年内达到全面丰产高效。由于前投入大,加之我厂资金实力相对薄弱,目前我厂资金入不

出,难以为健,特向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茶园建设专项扶助资金伍万元。请求支持解决为盼。

特此申请

江西同洲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有机茶生产基地

经理:梁建福

开户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汤湖信用社

银行账号: ***0062590

13.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 篇十三

浙江省商务厅

浙财综„2010‟5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切实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及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而专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本办法规定预缴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预收。

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天建材有限公司等2家省属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省(部)属单位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收;其他单位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收。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发改、经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代征或预收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缴入国库专项资金的2‰,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根据袋装水泥销售量(含自用),按每吨1元缴纳专项资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以下标准预缴专项资金。

(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

(二)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缴1元,非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缴1.5元。

建设单位应持专项资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工程决算报告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发票复印件和发货小票原件等有效证明,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

建设工程决算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办理结算手续的起始时间自决算批准之日起计算。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手续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其及时办理。

第九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或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照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预缴的专项资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一)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的建设单位,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后,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

(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结算)”。

向建设单位预收专项资金时应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预收)”。在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后,扣转专项资金必须开具“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结算)”。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账户,同时向主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专项资金月报表。

代征、预收的专项资金应直接解缴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账户。

第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凭“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请表”(见附表)、“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结算)”复印件,每月15日及月末前集中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付资金,财政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退还缴款单位。

第十五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及时对代征或者预收的专项资金进行结算,结算后的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定期缴入国库。

专项资金缴入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8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第02款“制造业”第60至69项。

第十六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结算后的专项资金分别按5%的比例上缴市级财政和省级财政;各市财政部门应将市本级征收的专项资金结算后按10%的比例上缴省级财政。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

(二)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

(四)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

(五)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第十八条 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补助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确定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四)财政部门根据安排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或预缴专项资金的,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或预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不按规定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的,以及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原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13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散装

水泥

专项资金

暂行

办法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财政部,省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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