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识论文

2024-07-19

法学基础知识论文(8篇)

1.法学基础知识论文 篇一

《法学基础知识》综合练习四

一、选择题

1.某海关认定王某船上运输的货物无合法证明构成走私,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日本某公司出具的其购货证明等有关证据。请问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王某若在法庭调查时直接向法庭提供此购货证明,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B.王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此购货证明时,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C.人民法院接到王某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

D.此购货证明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某企业因不服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2-3。

2.就上述情况,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该工商局应对其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B.该企业应当举证证明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

C.该企业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提供

D.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3.某企业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请问下列有关撤销请求和赔偿请求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应一并立案和审理;

B.人民法院应分别立案、分别审理;

C.人民法院应一并立案,但可以分别审理;

D.人民法院可以分别立案、分别审理

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据此请回答问题4-8。

4.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被申请人为丙乡派出所,复议机关为乙县公安局

B.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复议机关为乙县人民政府

C.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复议机关为甲市公安局

D.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李某为复议三人

5.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一直未予答复,张某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

A.丙乡派出所B.乙县公安局

C.乙县人民政府D.甲市公安局

6.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将处罚改为罚款50元,张某可以向哪一(些)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丙乡派出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B.乙县人民法院

C.甲市公安局所在区的基层法院D.由原告从以上法院中选择

7.被告在张某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交了医院对李某伤情的诊断证明书和邻居陈某关于李某受伤情况的证言,请问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力优于陈某的证言

B.为李某诊断的医生应当出庭接受质证

C.陈某的证言必须有陈某的签名

D.陈某不出庭作证应当经法院准许

8.假定丙乡派出所同时裁决张某承担李某因看病花去的医疗费,请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此裁决在性质上为具体行政行为,且公安机关对其有强制执行权

B.张某可以单独对此裁决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C.张某对处罚和裁决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D.即使张某申请复议,此裁决也不应停止执行

9.请问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A.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

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证件;

C.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实施行政许可进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D.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设立登记许可事项

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2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三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问题10-12

10.若处罚决定经乙区人民政府批准以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共同名义作出,甲歌舞厅不服申请复议,谁应为复议机关?

A.乙区人民政府B.甲市人民政府

C.甲市公安局D.甲市文化局

11.,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

A.由此形成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B.甲歌舞厅仅起诉文化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乙区公安公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甲歌舞厅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D.被告应为乙区人民政府

12.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请求行政赔偿,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

A.甲歌舞厅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B.赔偿义务机关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予以赔偿

C.甲歌舞厅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请求,乙区公安公局只负责赔偿其应当承担的部分

D.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由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13.甲公司经某市政府批准取得了一土地使用证,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开始施工,但某区政府又将该土地批给了乙公司。请问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A.某市政府有权撤销乙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证

B.某区政府可以撤销乙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证

C.若乙公司的土地使用证被撤销,某区政府应承担乙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公司可以要求某区政府赔偿因向乙公司颁发许可证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14.债的最广泛、最典型的形式是()

A.合同之债B.侵权行为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D.无因管理之债

15.经济法是()本位法。

A.个体权利B.社会责任

C.国家利益D.综合兼顾

1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A.经济行为

B.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

C.经济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7.某外国企业与一中国企业共同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合同约定,外方出资800万美元,出资分三期缴付。外方第一期应缴付的最低出资额为()

A.80万美元B.120万美元

C.200万美元D.400万美元

1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A.有限责任公司

B.无限责任公司

C.合伙企业

D.两合公司

19.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或生产在国际上有竞争力产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可长达()

A.15年B.20年

C.30年D.50年

8.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采用()。

A.许可设立B.准则设立

C.自由设立D.协议设立

20.《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财产责任是()

A.公司以股东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B.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C.公司以全部净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D.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A.自登记时无效

B.自履行时无效

C.自订立时无效

D.自被确认无效时无效

22.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的起算时间是()

A.专利申请之日B.专利权被批准之日

C.专利权被公告之日D.专利权被登记之日

23.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

A.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制B.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C.实质审查制D.公开审查制

24.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技术监督局

D.经营者的业务主管部门

25.我国《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除国务院外,还可以设立审计机关的地方政府为()

A.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6.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下列哪项的消费者?()

A.生产资料B.生活资料

C.生产和生活资料D.销售资料

27.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是指()

A.一切动产

B.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C.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D.建设工程等不可移动的产品

28.下列税中不属于流转税的是()。

A.增值税B.资源税C.消费税D.营业税

29.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A.偷税B.漏税

C.抗税D.骗税

30.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A.国有银行B.中央银行

C.政策性银行D.商业银行

二、案例分析1、2001年12月,江苏金东、山东泉林、上海江南、山东万豪4家造纸企业代表我国铜版纸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诉。2002年2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3年8月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的最终裁定认为,韩国和日本企业对国内铜版纸产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韩国有关公司倾销幅度为4%至51%,日本有关公司的倾销幅度为9%至71%,并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4%至7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由于自芬兰和美国进口的铜版纸数量占中国同期进口总量均不足3%,商务部依法终止了对两国的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反倾销措施。韩国一家生产进口铜版纸的公司对决定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该公司可就商务部的哪些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此案应由谁管辖?3,人民法院应适用哪些规范审理此案?4,人民法院在此案中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与一般行政案件相比最大区别是什么?

2、某市公安局曾于2001年因王某某申请探望在美国的儿子,向其颁发了护照和第一张出境 卡。2002年王某某又向该局申请换发第二张出境卡,王某某丈夫所在单位以王某某丈夫公 派出国逾期未归为由,向某市公安局发函要求阻止王某某出境探亲。因此,某市公安局迟迟 未对王某某申请作出答复。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行政诉讼。

问:1,王某某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对王某某提出申请的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3,某市公安局在王某某提起诉讼后,虽依法提交了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但一直不参加法院通知的任何活动,法院应如何对待该局提供的证据?4,在诉讼过程中,某市公安局向王某某签发了出境卡,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3、三泰国两合公司甲(简称甲公司)与中方两家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经批准在某市成立了乙大厦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由中方两家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甲公司负责建房全部资金。工程开工后,因资金不到位和中泰双方在分配建筑面积上的分歧,致使大

厦停工达半年之久。为尽快促成工程开工,在某市政府主持下,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工程复工建设协调会,会议形成了某市政府办公厅的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是鉴于工程停工半年,由某市工商局注销乙公司,注销后中方两家公司与国外另一公司丙签署合作合同,报请有关方面成立新的公司,继续承承担工程建设,乙公司原由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担。此后,某市工商局根据会议纪要注销了乙公司,某市招商局也根据会议纪要批准了中方两家公司和丙公司成为新的合作有限公司申请。半年后,甲公司和乙公司了解此事后,对某市工商局和招商局的行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两被告提出乙不具备原告资格。问:1,乙公司是否具有具备原告资格?依据是什么?2,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依据是什么?3,甲乙两家公司对某市工商局和招商局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理由是什么?案例四某市工商局和招商局注销乙公司和批准成立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某地区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城海公司),于2002年3月20日向某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递交了申请建设用地许可证的申请书,申请开发建设该市杨庄南部,建设规模总面积为8万平方米,总投资为8500万元。同年4月6日,某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称综合公司),也向某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提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申请,请求办公用地和建设营业大楼,其申请用地有1万平方米属城海公司申请的用地。某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根据综合公司提出申请,对其申请材料加以审查后,于同年7月1日为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接着,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又给城海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只批准了其7万平方米的用地,城海公司对此向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提出异议。

问题: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给综合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在哪些错误?

2、对于所发生的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如何处理?

2.法学基础知识论文 篇二

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是河南省落实国家赋予河南的全面实施四大国家战略的有效抓手, 对于河南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 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实现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 推进开放发展, 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此背景下, 10月15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与河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了河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论坛会议。本次论坛“建设知识产权强省, 加快推进中原崛起”为主题, 来自省内外政界、学界、实务界的二百多名专家学者围绕着“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管理改革”三个核心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开幕式上, 河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 郑州大学副校长刘国际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副主任韩爱朋分别为大会致辞。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贾世民为大会的召开发表了讲话, 他认为河南省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已经卓见成效, 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为此他对研究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三点倡议:一、加强政治引领, 确保法学研究的正确方向;二、加强组织建设, 切实发挥作用;三、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

在主题报告阶段,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李昶处长以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刘怀章局长分别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选择、知识产权强省部署及推动河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三个方面做出主题发言。吴汉东教授认为,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我国为推动创新发展做出的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 也是中国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阶段转折和目标提升。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目标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实施:首先, 要形成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其次, 应当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最后,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李昶处长就“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总体部署”提出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总体考虑及推动知识产权建设的路线图, 并针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 就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建议河南省应建立知识产权引领型创新驱动发展生态体系;构建具有河南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全面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综合配套改革;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和依赖型产业。刘怀章局长认为, 河南省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工作经验包括成功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省, 审协河南中心落户郑州。在此基础上, 河南省知识产权建设应以加强和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为重点, 加强知识产权在综合领域的改革,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知识产权保护

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 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 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侵权易发多发, 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深化知识产权事业改革, 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 分论坛一的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这一主题, 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研讨。

(一) 知识产权保护与司法实践:加强司法保护与推进审判“三合一”

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赵艳斌法官首先介绍了司法保护政策的最新变化, 并结合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等实践难题分析解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基本政策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他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 以司法保护为主导, 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导向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有助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性解决。针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赵筝法官指出, 首先, 推进“三合一”工作, 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 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 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益和效率;有利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建设, 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其次, 河南省应进一步完善郑洛新“三合一”基层试点工作, 探索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具体方法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异地关押等问题。最后, 他强调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是大势所趋, 更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二) 知识产权保护与理论研究:数据信息与地理标志

河南大学法学院岳红强副教授结合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的权属界定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信息社会下, 数据信息的商品特征和财产属性在民法领域的具体表达, 成为大数据技术给立法带来的头号挑战。在传统民法理论中, 自然人数据信息与其人格尊严紧密相连, 人格属性明显强于其财产价值, 因此应将自然人数据信息纳入人格权法的调整范畴。与此相对, 企业数据信息更多体现其财产属性, 因而企业数据信息应通过财产法进行规制。在大数据时代下, 民法立法必须采用人格权和财产权二元化保护模式, 才能实现个人人格利益和企业商业利益的共同发展。就如何保护数据信息而言, 鉴于其兼具无形性和财产价值, 他认为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较为科学合理。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默, 以河南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对策为题, 重点阐述中药地理标志的保护及实践问题。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实行私权保护与公权保护双轨制。中药地理标志的私权保护主要借由商标法实现, 可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获得保护。商标法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设置了有别于普通商标的注册程序及保护范围, 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私人垄断地名等具有公共属性的信息资源, 通过集体商标及证明商标制度保护特定人文地理因素所代表的产品信息。除此之外, 该理论研究领域还应重点关注私权保护与公权保护的冲突解决与协调问题。

论坛一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既有资深法官对司法政策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分享, 也有专家学者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题的理论探索。论坛一的发言及讨论引发的思索包括但不限于: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如何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如何加强信息时代下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以及如何在中药大省河南省, 树立本省中药品牌, 完善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等。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意见》中指出,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三、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四、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五、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六、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这一中心, 从立法与实践两个层面展开热烈讨论。

(一)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立法:绿色实用新型与专利当然许可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书前以实用新型绿色技术的保护为题, 在预设实用新型单行立法的前提下, 尝试构建绿色实用新型法律保护机制, 以满足绿色技术传播及发展的需要。对于创造性程度不高的绿色技术不宜采取门槛较高的发明专利保护, 选择实用新型保护, 可及时获得专利审批, 早日投入市场推广利用。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范围较窄, 建议立法将方法、化学物质、食品药品、计算机程序纳入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除此之外, 还可针对实用新型审查及许可制度进行改革, 设置有保护期限限制的自愿选择审查机制、优先审查制度及附加法定许可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加快绿色实用新型的审批, 鼓励绿色技术研发, 以促进绿色实用新型的广泛应用, 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讲师张洋结合《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 指出新增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存在以下缺陷:一、有碍合意形成。鉴于可获取的经济效益与取得专利许可实践成反比, 固定的当然许可专利使用费剥夺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意自由, 难谓公平;二、阻碍成果转化。修改草案规定, 当然许可期间, 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实践中, 独占及排他许可费远远高于普通许可使用费, 权利人做出当然许可实际上丧失了取得高额回报的机会。三、专利权人维权受阻。修改草案规定, 当然许可期间, 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请求诉前临时禁令。专利权人一旦声明当然许可, 即丧失请求诉前禁令的权利。

(二)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实践:产业集聚区专利产出与专利证券化

河南科技大学副教授李静认为, 产业集聚区专利产量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指针, 但是产业集聚区专利产出机制仍存在专利意识不强、专利奖励制度不完善、专利质量不高, 创新能力等问题。完善产业集聚区专利产出机制应做到:一、提高专利意识,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中长期战略规划制度;二、完善专利奖励制度;三、提高专利质量, 加大企业创新能力;四、开展专利导航, 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专利导航能够依据大数据分析核心专利的研发方向, 以有效避免企业研发的盲目性, 发挥合理布局和有效预警的作用。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李文江副教授在梳理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及政策基础上, 提出我国专利证券化的制度设想。实践中, 专利资产证券化发展势头迅猛, 涵盖领域广泛。专利资产的证券化, 不仅扩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 而且拓宽专利融资渠道。我国在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综合立法模式, 即将统一立法与专门立法有机结合起来。在统一立法提供的证券化框架, 协调管理专利资产;借助专门立法对专利证券化的特殊规定, 实现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突破。

分论坛二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展开讨论, 发言中既有完善当前立法的构想与建议, 又有推动新领域知识产权实践的理论创新。本论坛可供持续关注的议题包括:绿色实用新型是否应单独立法;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是否合理;产业集聚区如何提高专利质量以及如何实现专利证券化的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改革

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是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环节, 论坛三的专家学者主要围绕知识产权管理改革与现行法律制度、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两方面进行研讨。专家们建议通过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 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创新驱动评价制度, 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业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无缝对接。

(一) 知识产权管理改革与法律制度:商标使用、律师费转移及自贸区保护

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张德芬教授针对商标的使用提出分别界定模式, 并分析其司法适用问题, 提出通过立法改革完善商标使用制度的建议。具体而言, 一是通过司法解释将《商标法》第48条的“商标的使用”界定为仅适用于第49条中的商标使用;二是在《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时, 对三个阶段的商标使用分别进行界定。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副教授刘明江介绍了美国版权诉讼中, 裁判律师费的实践经验。在美国的版权诉讼中,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 地区法院可酌情将合理的律师费判给胜诉方, 但不得对胜诉原告及胜诉被告给予差别待遇。在具体费用确定方面, 法院应当重点考虑败诉方诉讼立场的客观合理性及其他动机要素。上述域外实践经验可供我国完善与律师费转移的有关规定。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介晓宇博士以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为题, 提出河南省建设自贸区的特有使命, 自贸区内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挑战, 应从合理控制自贸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新路径、提升自贸区内知识产权管理与执法能力等角度, 尝试解决自贸区内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执法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实践难题。

(二) 知识产权管理改革与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陈浩律师认为, 在国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背景下, 如何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成为其中的重要议题。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特别是专利代理服务现状要提升服务能力, 建议政策制定者从完善立法、财税、行业标准和行业监管等方面, 助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赵强介绍了中心的基本情况及中心的社会服务工作。他指出, 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离不开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大力支持, 健全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实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有力支撑, 河南中心将在支撑强省建设中发挥得天独厚的优势。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 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论坛三围绕“知识产权管理改革”这一中心, 分别就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和未来展开讨论。不仅反映了学者对于现行法律制度的思考, 还有专家对于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展望, 为河南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改革, 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指明方向。

3.法学基础知识论文 篇三

[关键词]伦理;法学;知识建构;调解制度

一、前言

伦理学作为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时常为人们所提起,但其对于人们常规的行为却产生着任何一门具体学科所不能产生的作用,而其对于法学框架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研习的重要内容。所谓知其然,方能知其所以然,要想探究学习伦理学对法学知识建构的意义,首先必须了解伦理学。

二、伦理学

(一)伦理学概要

所谓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的科学,又称道德学、道德哲学。词源在中国,“伦”、“理”二字,早在公元前8世纪前后的《尚书》、《诗经》、《易经》等著作中已分别出现。“伦”有类、辈份、顺序、秩序等含义,可以被引申为不同辈份之间应有的关系。“理”则具有治玉、分别、条理、道理、治理等意义。公元前4世纪的孟轲在《孟子》一书中说,远古之时,人们“逸居而无教”,近于禽兽,他很担心这种状况,于是“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1]孟子所说的“人伦”,就是指“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他认为,父子、君臣、夫妇、长幼和朋友之间的亲、义、别序、信是最重要的五种人伦关系或道德关系。伦理二字合用,最早见于秦汉之际成书的《礼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意为:凡属音,都是由人心产生出来的;乐,是通于伦理的。此处的“伦理”也即:人伦道德理义,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规范。大约西汉初年,人们开始广泛使用“伦理”一词。而在西方,伦理学这一概念源出希腊文“ετησs”,意为风俗、习惯、性格等。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先赋予其伦理和德行的含义。

伦理学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道德意识现象(如个人的道德情感等),而且包括道德活动现象(如道德行为等)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等。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从人类活动中区分开来,探讨道德的本质、起源和发展,道德水平同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道德的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道德规范体系,道德的教育和修养,人生的意义、人的价值和生活态度等问题。

(二)道德与伦理学的作用

作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道德一直以来都作为法律的帮手,并与法律一同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所谓道德:是指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存在,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仰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们社会利益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准则。

伦理学的作用有多大,要看道德的作用在社会上影响有多大。其实,这也具有片面性,信念与理想也是伦理学的范畴。现代人的理想不是那么高,但也不低,起码要付出相当的努力才能达到。所以说,伦理学所起的探讨作用是相当大的,不要仅仅只看到单纯的在尺度理论研究,还有各个分支与支流,如经济伦理学,现代经济管理学想把此包含进去,可是弄去弄来,怎么也弄不清楚,讲不透彻,显示出局限性,只有通过伦理学才能正面回答与处理好、协调好之间的关系。毋庸置疑的是,学习伦理学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是大有裨益的。我们都知道,最早的时候是没有法律的,社会关系的维持与发展是靠道德来维系,在出现国家后才有了法律。法律的创制是依据既有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来创制的,伦理学对法律的制定及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债务纠纷关系等关系的认定和解决都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三、伦理学之于调解

除完全的道德约束之外,伦理学对解决法律问题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其对法学中民事调解制度的积极影响进行论述。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近年来随着西方“ADR运动”[2]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国内与国际学界越来越重视对中国调解制度的研究,这是因为发轫于数千年前的中国调解制度,与现代社会发展的价值观有着明显的契合,不仅体现了中国古人的法律智慧,而且证明了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理念和形式中,蕴含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追求。

我国从古代贯穿到现、当代的“调解制度”一直都是中国法律体系中比较突出的组成部分。这种调解不同于从个人权利出发的西方现代法律制度,调解以人际关系为出发点,所强调的不是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是人际关系的和谐。西方的权利法过度地强调于对或错,将即便较难确定对错的争执也推向对抗性的必分胜负;而调解则更趋向于将同类事件谐调一致,以消除矛盾为主要目的,它更加倾向于一种妥协和忍、让体系,它要求的不是简单负方的赔偿或惩罚,更多的是赔礼道歉和恢复和谐。儒家道德逻辑常用的例子是,调解人通常会用“将心比心”的道理来说服当事人,如问到:如果别人对你这样做,你会怎样感受,怎样反应?这正是我国传统伦理对解决现代法律问题的传承与延续,当然,这也就同样造成了它的劣处即:对明显的对错采纳含糊的妥协。现在的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3]因此,法庭外的非正式(社区与亲邻)和半正式(由干部主持的)调解制度,有效地减少了正式的法庭诉讼与公民负担。

2002年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中国共产党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将和谐社会作为奋斗目标,而且提出了各项制度保障要求。

从如上会议精神看,保障社会稳定成为了司法审判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的:“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这进一步说明伦理,特别是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四、调解之于法学

由于司法改革的大潮尚未退去,在不同的政策和理念的影响下,调解的基本原则也有显著区别。与此对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调解的态度,也有非常明显的变化。在2002年以前,受审判中心主义和权利本位法学思潮的影响,整个法律界对法院调解持边缘化的态度,基本按照“自愿合法”,将其视为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对象。而在2002年以后,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为标志,政策制定者加大了对调解的强调力度,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能调则调,该判则判,判调结合”确定为调解工作的原则。2006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发表了题为《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的讲话,明确将“能调则调,该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强调要重新审视司法调解的功能和作用。法院调解在审判实务界再度兴起,再一次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2009年7月28日,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哈尔滨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形势发展,推出了新的调解工作原则,即“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大大提高了调解的优先级。

2003年至2006年四年的民事一审和调解案件说明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据统计,2003年1月至9月,民事一审案件4410236件,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49.22万件,人民调解委员会81.78万个,调解人员669.20万人;2004年民事一审案件4332727件,调解各类纠纷4492157件,调解成功率为95.9%,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369万件,有55528件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47441份协议得到法院维持,维持率为85.4 %;2005年,民事一审案件4380095件,调解各类纠纷4414233件,调解成功率9%,不履行、反悔起诉到法院的52144件,法院维持41201件,维持率79%,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84.7万个,人民调解员509.6名;2006年,民事一审案件4385732件,调解各类案件4628018件,调解成功率92. 1%。[4]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事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结语

传统的调解制度除形式多样以及当事人较单纯公堂裁决有着更为灵活多样的选择外,对社会的安定也有着多种意义。总体而言概括为如下几点:

第一,可以预防矛盾激化,大事化小,阻止纠纷演变成重大的刑事案件;第二,便于纠纷当事人关系的修复,尤其是亲邻好友,不至于因纠纷而结下宿怨,有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第三,纠纷解决途径便利,节省成本;第四,参与调解者除当事人、调解人,还有各个方面的证人,这些证人由于多与纠纷人长期接触,了解情况,对是非的判断较为准确。当事人容易心平气顺地接受调解的結果;第五,调解的过程是一个说理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教育的过程。

伦理学是一门具有继承性和广泛约束性的学科,其发展与变化对于法学的影响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千差万别,但正是这种差别给予我们探究的思路和上层建筑对于法学知识框架的修定办法,其对于法学的重要意义仍需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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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2—1—1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4.法学基础-读书报告 篇四

——周其仁《城乡中国》读书报告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对社会问题一直保有兴致,但对我国城市与农村的差异,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经济社会繁荣程度的不同。很高兴,通过对《城乡中国》的阅读,我对新中国以降土地权益的变迁,对我国当下社会体系的发展脉络,以及对城乡壁垒的形成,有了虽然浅薄但更为清晰和全面的认识。在此由衷地感谢周其仁老师的创作及梁老师的推荐。

综合我所阅读并理解的内容,我认为城乡分野的存在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由国情与发展的需要导致的必然性,反作用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两面性,难以长期适用的临时性。

城乡差异的出现乃至行成书中所说的”城乡等级”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有其发生的必然性。我国国情在大的方向上一直有着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特点。这两点又引导出经济发展的滞后,以及政治的相对集中。当周其仁老师所阐述的经济聚集于人口聚集的循环模式出现时,加之政治高地与经济高地相当程度的集中,城乡发展的差异必然会出现。但城市的实际发展速度与人口强烈的集聚诉求间存在着矛盾。这时已被集中的政治权力自然地选择限制自由谋求发展。于是采取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与限制迁徙自由应运而生。对人口流动的限制,不仅保留了发展的差异,而且逐渐将不断扩大的差异深化为了”等级”。

除了上述导致必然性的原因,书中还提及了土地性质不同这一偶然历史事件对城乡差异的急剧深化。由于农村的土地在家庭联产承包后使用权归各家各户所有,而所有权仍然在集体,个人无权出租出售土地,而1982年的《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及只有国有土地可以出让流转的规定,不仅从土地资源配置的环节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发展的条件差距,更使得对人口流动的行政限制更为合法化了。从此,同一片土地将因为政府对其定义的不同,而导致其使用方式与价值评定差别巨大。

这些差异在特定的时间段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有益的。所谓”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一部分”人主要便是”城里人”。将农民捆在地里生产粮食,在对工业化的起步贡献巨大。而限制城市人口的过快增长,也是一个城市能够科学合理地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我们为此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相互隔绝的发展方式,拉大了贫富差距,使教育医疗等基础资源的配置向城市倾斜,这本身又抬升了人们进城的诉求,造成循环促进。资源配置的倾斜使城市的建设趋向封闭化,使城市与城市之间也出现分野,进而导致了目前畸态的城市房价分布,城里的地已完全不同于村里的地。

从另一个更高的角度,政治社会形态的角度,在一步步走到城乡”二元分治”的道路上,我们丢掉过更珍贵的东西。1954年宪法中写有”公民拥有居住和迁徙自由”,但在行政层面,不管是宪法修订之前还是之后,都一直在限制人们的迁徙自由,尤其是从村道城的自由,且从”劝阻”到”劝止”不断加码。当一个社会在发展利好与宪法尊严之间选择了利好时,很难说它没有失去什么宝贵的东西。

5.法学基础概论考试重点 篇五

(1)刑罚与罪质(犯罪性质)相适应。(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正当防卫成立条件:(1)起因要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①包括犯罪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②是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害性较大并具有积极进攻性的行为。③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行为。④是现实存在的行为。(2)时机要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①不法侵害的开始通常——采“着手说”;现实威胁明显、紧迫的——采“临近说”。②不法侵害的结束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侵害或不法侵害行为已完成。(3)主观要件:有防卫意识。(4)对象要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5)限度要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a.年满18周岁的公民。b.精神状况正常,智力健全,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C、16~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c民事行为内容(标的)可能、确定和合法。D必须依法律允许或要求的形式进行 :A、欠缺生效要件,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行为无效。B、影响社会利益——使之当然无效;C、仅关系个人利益——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D、仅属程序问题——使之效力未定。无效民事行为种类:①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②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 A.一方故意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B.双方故意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a.虚伪表示b.隐藏行为③行为内容存在瑕疵的A.标的不确定的行为无效。B.标的自始客观不能C.标的不合法。法律后果: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6.知识产权法学 教学提纲 篇六

分:3 总 学 时:52.5个学时

开课时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2011年9月5日——2012年1月2日)任课教师:阿米娜 办 公 室:法律教研室

E -mail : arafat907@163.com 电

话:*** 教师编号:

课程安排:星期一:5—6—7节

课时:每周3个课时 教

室:2-304室

材: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教、北大出版社,2007年10月第3版。必备知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的法律规定,系统、完整地掌握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学生应当注意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知识的结合。

教学目的:主要掌握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的法律制度和主要的法律规定,系统、完整地掌握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体系;在掌握知识产权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各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法的特殊性和经验,尤其是中国知识产权法产生和发展所遵循的普遍规律和特色。

分数说明:由于时间原因不安排期中考试,进行期末考试。布置课后作业,进行课堂问答。各部分所占总分的比例如下:课堂问答:10%;作业:20%;期末考试:70%。课堂问答将不定时间地进行,所以不要旷课、迟到或早退。课后作业包括书中相关章节的内容,希望将作业独立完成并在指定时间内交上来。

求:除非证明特殊情况,例如生病,否则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参加考试和上课。如无故不参加考试和上课,给予0分。可以和同学讨论课后作业,但是不可以抄袭别人的作业。

学术诚信:涉及学生的学术不诚信问题主要包括考试作弊、抄袭,未经教师允许获取、利用考试材料、讲课材料等行为。对于学术不诚信的学生,最低的惩罚是考试给予0分,严重的报告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课程进度: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导论

9月5日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

9月19日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9月26日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间

10月10日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作者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第五节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第六节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第七节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节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

10月17日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 第二节

表演者权

第三节

录音制品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

10月24日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 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第五节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0月31日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11月7日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一章

专利法概述

第一节

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 第三节

专利制度的特征

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

第一节

发明 第二节

实用新型 第三节

外观设计

11月14日

第十三章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第一节

消极条件 第二节

新颖性 第三节

创造性 第四节 实用性

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原则 第二节

专利申请文件 第三节

专利申请的提出 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

11月21日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

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

第二节

专利权的效力 第三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 第四节

专利权的限制 第五节

专利权的行使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一节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二节

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节

专利权的归属

11月28日

第四编

商标法

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

商标概述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标记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节

商标法概述

第四节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2月5日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对象

第一节

商标的分类

第二节

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 第二十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 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 第三节

商标权的特征 第四节

商标权的主体

12月12日

第五节

商标权人的义务 第六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第七节

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第八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和变更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转移 第五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六节

注册商标的终止

12月19日

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无效

第一节

注册不当商标

第二节

注册商标争议

第三节

注册商标无效的追溯力问题 第二十三章

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

第一节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商标评审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商标复审裁决

12月26日

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概念

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五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一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节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几个问题 第四节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7.法学基础知识论文 篇七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选择某医学院校2012级选修和必修卫生法学课程的医学本科生的期末试卷 (具体内容为写一篇小论文:根据本学期卫生法学所讲内容, 写出一个自己最感兴趣的知识点) , 试卷共604份, 有效试卷602份, 有效率99.7%。选修学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五年、卓越医师班、口腔五年、口腔七年、医学检验、基础强化、麻醉、精神卫生、留学生中文班, 共528人;必修学生为2012级预防医学专业学生, 共74人。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1.2.1 研究内容

对2012级不同医学专业卫生法学课程选课率进行统计, 分析各专业医学生对卫生法学的感兴趣程度;通过对试卷进行回顾性调查, 分析各专业医学生对课程感兴趣知识点情况, 并研究选修学生与必修学生感兴趣知识点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结果分析原因, 以期对卫生法学教学提供理论建议。

1.2.2 方法

对试卷进行细致检查, 剔除重复姓名、答案雷同或者有明显照抄书本行为的试卷, 将数据录入SPSS 18.0软件, 建立数据库, 在录入完成后进行逻辑校对, 并进行描述性统计、卡方检验分析, 检验水准取α=0.05。

2 结果

2.1 医学生对卫生法学感兴趣知识点情况 (见表1)

结果显示, 医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感兴趣知识点排在前三位的是:医疗纠纷 (46.2%) , 卫生法概述 (17.4%) , 执业医师法 (17.3%) 。

2.2 各专业医学生感兴趣知识点情况 (见表2)

注:Fisher确切概率双侧值P<0.05

结果显示, Fisher确切概率双侧值P<0.05, 各专业医学生感兴趣知识点构成情况比较差异有显著性。

2.3 各感兴趣知识点具体情况

2.3.1 医学生对执业医师法知识点感兴趣情况 (见表3)

2.3.2 医学生对传染病防治法知识点感兴趣情况 (见表4)

2.3.3 医学生对医疗纠纷知识点感兴趣情况 (见表5)

2.3.4 医学生对法理知识点感兴趣情况 (见表6)

2.3.5 医学生对卫生法概述知识点感兴趣情况 (见表7)

2.4 医学生对卫生法学选修课程和必修课程感兴趣知识点构成 (见表8)

结果显示, 不同专业医学生选修课和必修课感兴趣知识点比较差异有显著性。

3 讨论与建议

3.1 加强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重视程度

2012级不同专业医学生 (除预防医学专业) 共有528人选修卫生法学课程, 总体选课率为81.0%, 说明该医学院本科生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重视程度较高。原因可能是为了适应医学模式由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综合医学模式转变, 患者不再是以往的诊疗“标本”, 而是与医务人员处于平等地位, 这就需要医务人员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和法律意识[3]。为了指导医疗实践, 医疗卫生事业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学习卫生法学, 不断增强自身卫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认真遵守公共卫生法律规定, 依法开展医疗实践工作, 规范卫生行为, 正确处理医患关系[4]。然而不同专业选课率各不相同, 医学检验、基础强化、临床医学五年专业该课程选课率位居前三, 原因是医学检验专业和基础强化班本身的性质与该课程有关, 学生专业课任务较小;麻醉专业选课率最低, 原因是临床上麻醉医生与患者没有太多的直接交流。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 笔者认为法律素养是每个公民都要具备的, 医学生更应该义无反顾地学习钻研。学校应加强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重视, 引导学生学习卫生法律, 加大各方面的投入, 对于没有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相关专业 (如护理、药学等) 也可以考虑开设。

3.2 合理设置教学内容

3.2.1 各专业感兴趣知识点情况

从表2可以看到, 不同专业医学生对卫生法学感兴趣知识点存在差异, 临床医学五年、医学检验、口腔五年、口腔七年、卓越医师班、基础强化、预防医学专业学生最感兴趣知识点都是医疗纠纷, 原因包括: (1) 卫生法学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基础, 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有利于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能够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与每一名医学生今后就业息息相关。 (2) 卫生法学教师详细分析了医疗纠纷的原因、措施、处理方式等, 完成作业相对容易。留学生中文班最感兴趣的内容是卫生法概述, 笔者认为这可能与很多留学生的中文不是很好、无法更深刻地分析现实问题有关, 授课过程中也因为文化背景差异, 很难对相关内容做到专业、贴切表述, 教学过程中师生因文化差异易形成表达和理解障碍[5]。

因此, 笔者认为, 教师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学生的差异性, 因材施教, 比如对留学生中文班要更注重基础教学以及背景介绍。卫生法学知识相对乏味, 要利用学生感兴趣的知识点推动其他枯燥内容的学习。

3.2.2 感兴趣知识点构成情况

结果显示, 执业医师法中医学生最感兴趣的知识点是知情同意, 其次是执业医师考试, 原因是知情同意在医学界一直是存在争论的疑难问题, 学生对此有自己的见解;卫生法学课程中诸多内容都是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内容, 也是医学生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掌握的知识, 因此要真正成为一名合法的执业医师, 就必须重视该课程的学习[6]。传染病防治法中, 医学生对紧急措施和预防知识感兴趣程度较高, 因为这是影响传染病暴发和流行的最重要的因素。医疗纠纷中医学生最感兴趣的内容是防范措施, 这是因为该内容能够明确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解决实际问题。卫生法概述中其他选项内容占据第三位, 是因为教师在概述中提到献血法, 而且最近血荒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学生对其深感兴趣。

应深刻了解学生感兴趣的知识点, 满足学生兴趣和爱好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选择适合的课程内容, 注重课程学时安排, 从而提高教学效率。

3.2.3 选修课与必修课的内容设置

医学生对卫生法学选修课与必修课感兴趣知识点存在差异。应注重课程内容设置, 选修课学时少, 可以对某个教学专题进行拓展和深入, 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必修课应注重知识与技能的系统性, 内容设置要详细全面。

3.3 加强师资力量建设

在试卷中不少学生提到, 由于卫生法改革, 本科卫生法学教师需要教授职称。因此学校应该加强师资力量建设, 对卫生法学教师的专业进行限制, 要求其必须既懂医学又懂法学, 同时给卫生法学教师更多交流、进修、深造的机会。教师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授课方式和手段,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 将卫生法学基本知识与医疗实践相结合, 使学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卫生法学在实践中的作用[7], 提高教学质量。

摘要:目的 了解某医学院校本科生对卫生法学课程感兴趣情况, 为优化该课程教学提供参考依据。方法 对2012级选修及必修卫生法学课程的医学生期末试卷进行分析。结果 不同专业医学生对卫生法学感兴趣知识点存在差异, 对选修课和必修课感兴趣知识点也存在差异。结论 分析不同专业医学生对卫生法学感兴趣知识点情况, 有利于该课程教学。

关键词:医学生,卫生法学,感兴趣知识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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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冯爱国, 王丽.浅谈卫生法学教学现状及改进对策[J].中国卫生法制, 2012 (1) :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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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平, 曹旭.加强临床专业学生《卫生法学》课程主动性学习的思考[J].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3) :36-38.

8.法学基础知识论文 篇八

关键词:规范法学;研究方法;社会科学;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09-0002-02

一 引言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在其代表作《法学方法论》中说道:“法学之成为科学, 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1]法学理论的创新,依赖于其研究方法的发展与变革。法律本身就是一系列规则、制度等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学研究必须以这些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因此,以法律条文的制定、修改以及实施为研究目的,以对策法学、法解释学为主要研究方法的“规范法学”在传统的法学研究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实践中,也为我国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改革作出了巨大的貢献。然而,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不可能完美无缺,由于“规范法学”更注重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研究,此种单一的视角势必会存在一定局限性。正如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达维所说:“立法者要改造法律条文本身很容易,但是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却是很难改变的。”[2]法律条文是和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相联系的,我们只有从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的不同视角,才能看清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

二 “规范法学”及其局限性

陈瑞华教授认为,传统的法学研究无非在做两件事情:一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从而为立法或司法改革作出贡献;二是对法律规则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进行解释,以保证法律制度得到较好的实施。前者称为“对策法学”,后者则视为“法解释学”。两者结合起来可以统称为“规范法学”[3]。

不可否认,“规范法学”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社会急速变迁的时代背景之下,“规范法学”更能够快速促进法律制度的更新,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我国才能在改革开放后的短时间内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框架。然而,这种追求实效的做法必然会或多或少忽略其他一些社会因素,导致其他方面的社会矛盾。目前我们所面临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脱节问题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规范法学”视角的单一性,注定其存在一定的局限。

一方面,由于中国人历来缺乏对理论的重视度,更加看重实际效果。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在西方已有的先进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法学家们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运用“对策法学”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立法建议。这种“对策法学”研究方法“往往采取教科书体例的研究模式,从概念到性质,从历史沿革到发展趋势,从比较法的考察到中国问题,提出对中国立法的建议和对策”,“以讨论立法对策、改革建议和制度变革为目的,喜欢'洋为中用'、'古为今用'。” [4]“对策法学”看似有条有理、逻辑清晰,但受其研究目的的限制,这种“旧瓶装新酒”、“换汤不换药”的研究方法很难有理论上的推进和创新,也未必能够提出真正有效的对策。

“对策法学”的逻辑推理大致是这样的:大前提是西方的先进制度和理论,小前提是中国的现实问题,结论是借鉴西方理论提出针对中国的立法建议。而后,作为结论的立法建议又可以构成一个新的三段论,立法建议是“良法”,制度改革和实践作为小前提,又能够得出“良法美治”的结论。这种理论用于实践的“实用主义”做法无可厚非,因为我们需要认识到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将先进经验“拿来”,为我所用。然而,这两个看似合理的三段论却忽视了因果关系之间的必然联系。首先,受不同政治、历史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各国的经验是不一样的,西方的理论在中国并不必然具有适合其生存的土壤,未必能够结出成熟的立法建议“果实”。其次,由于各国不同的发展模式,即使在相同的制度下也会存在不同的实际效果,作为“良法”的立法建议在中国背景下也并不必然就会带来“美治”。上述逻辑推理至多只能说存在某种可能性,但“可能性”不等于“必然性”。如果忽略了理论应用带来的其他可能性(负面影响),不仅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还可能带来更多的麻烦。

另一个方面,由于法学研究者往往本身并不是法律条文的制定者,他们在解释立法原意的过程中不仅会分析立法者的立法宗旨,也会在其中加入自己的理解和解释,这使得“法解释学”不仅是对条文的解释,更是法学家们的创造性法学研究。然而,由于不同的人对于法律有不同的理解,法律解释必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色彩,这使得法律的稳定和权威受到了挑战。首先,由于立法者与法律解释者的不同,可能会造成解释者对立法原意的曲解。其次,针对变化的实际,通过法律解释对立法进行修正,也只能解决形式问题。更何况在中国的实践中,连这些仅有的形式也往往都被架空,因之这些所谓的“解释”也就无法解释中国真正的现实问题。

总之,以对策法学、法解释学为主的“规范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存在局限性,它忽视了法律背后的政治、经济、历史因素,将可能的因果关系当成必然,注重形式上的改变,仅仅治标,而不能不治本。

三 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

“法律研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任何一门学科的知识如果对解释一部分法律现象有帮助和价值,都可以加以利用。”[5]如果将法律现象置于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去理解,就可以为我们的研究提供更为开阔的视野。

梁治平先生在其学术论文集《在边缘处思考》中,展示了他“边缘化”的学术之路。在这条道路上,梁先生从法学走向史学,又从史学走向社会学、人类学,从“大传统”走向“小传统”,从“庙宇”走向“田园”。[6]他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通过对特定概念地不断相对化,抽丝剥茧地分析性研究,使其在复杂的中国语境中尽量的清晰。这种法学研究方法是多元化的,它没有局限于传统的“规范法学”研究思路,而是从不同的角度去审视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都具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目的,正是由于研究对象和目的的不同,才使得这些学科拥有自己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在某些时候可能是对同一社会现象的不同角度的分析,因此,它们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如果将其他社会科学不同的研究视角引入到法学研究当中,形成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就能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和解释法律问题,真正了解“规范法学”所无法改变的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

社会学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从整体的角度研究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因此社会学重视人的因素,研究人类的活动对社会的影响。

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种,也可以从社会学角度对其进行解释。例如,在现代法治理念中,“法治”与“人治”应该是两种完全对立的治理方式,“法治”意味着公平正义,法律至高无上,而“人治”则代表个人的特权,往往带有贬义。但在社会学家看来,它们之间并没有无法逾越的鸿沟,也不存在好与坏的区别。正如费孝通所说:“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即使在乡土社会这样的“无法”的社会中,“无法”也不会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7]可见,从社会学角度,“人治”或者“礼治”不再带有那么多的贬义色彩,对于社会学者而言,无论“法治”,还是“人治”都是在不同社会情态中的起作用的社会秩序,都具有其相应的社会基础。

经济学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经济学是运用数学语言和模型进行逻辑推理、论证,从而得出某些结论。在法学家看来,法律的首要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而在经济学家看来,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效率,提供一种激励机制,诱導当事人事前采取从社会角度看最优的行动。张维迎教授对“杀人偿命”规则的分析就可以看出两种研究视角的区别。从法治角度看,杀人者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以命抵命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从效率角度讲,“杀人偿命”的合理性并不是因为它在事后为受害人提供了补偿,而是因为它提供了最有效的事前防范激励。[8]经济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很多的研究方法,如成本收益理论、博弈论、激励理论等,这些理论都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解释法律现象。

除此之外,人类学、历史学、哲学这些社会学科的某些研究方法都可以引入到法学研究中来,这种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必然能够发现更多新的问题,推动理论的创新。当然,无论采用何种研究方法,最终都应该落到中国的实际问题上,我们要从不同的视角考察法律背后的政治、经济、历史因素,“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而不是简单地以西方学者的关于法治的表述和标准来否认中国社会中规范人们社会生活的习惯、惯例和法律。” [9]这样在中国背景下,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社会学科研究方法,某些在西方观念看来无法理解的规则、制度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诠释。

四 结语

古诗有云:“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传统的“规范法学”为我们“观赏”法律这座“大山”提供了一种角度,而其他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又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角度,看到了不一样的风景。当我们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的研究而举步维艰之时,不防跳出来,考察法律背后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等因素,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在法学研究领域,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同西方国家的差距,我们还需要长时间的资源积累和沉淀,理论以及研究方法的创新,但不是要盲目立法,不是要一味的照搬照抄,也不是仅靠所谓的“对策法学”立法建议就能解决的。

法律不只有一种形态,法学研究方法也不只有一种范式。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不是要否定“规范法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是要弥补其固有的缺陷,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思路,注入新的血液,创造更为广阔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

[2] 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3] 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

[4]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77页

[5]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6] 梁治平著.《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6页

[7]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8]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79页

[9]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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