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2024-09-12

未成年工保护制度(共9篇)

1.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篇一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1目的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总则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职责

4.1 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 安全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公司安委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女员工特殊保护

5.1 各车间、职能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2.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篇二

关键词:聋哑未成年人犯罪,手语翻译,聋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一、聋哑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聋哑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又聋又哑的未满18周岁的因触犯刑法规定而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近些年来, 有关聋哑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屡见不鲜, 聋哑未成年人已由个人犯罪逐渐向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的方向发展, 聋哑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方式也具有了从低水平低层次向高水平高层次发展的趋势。

聋哑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头脑比较简单, 加上社会环境的歧视、家庭环境的失爱、学校教育的缺乏等等, 多重因素造成了聋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如今我们正大力倡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们应该更关心残疾人, 关心聋哑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如果他们得不到有效的社会保障和社会关心, 他们很可能发展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大局的一大隐患。为了给聋哑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积极向上的社会生活环境, 使他们摆脱社会歧视, 有良好的教育等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全体社会成员都需要共同努力。

二、聋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手语翻译问题

(一) 手语翻译人员对于案件的中立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手语翻译人员都是由公安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及法院审判人员进行聘请的, 翻译费用是由上述聘请机关支付。由于翻译费用是这些单位支付的, 从而会使手语翻译人员在心里上会认为自己的手语翻译是在帮助这些单位进行工作, 觉得自己是代表公权力的一份子, 有义务帮助这些单位惩治犯罪, 此时手语翻译人员就不再具有对案件的中立性了。

对于聋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聋哑未成年被告人来说, 他们自身存在着青春期的逆反心理, 此外手语翻译人员是办案机关聘请的, 又总是与办案人员一起出现, 从而在心里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手语翻译人员的心理, 甚至不积极配合手语翻译人员的翻译工作, 使得办案人员无法与其进行顺畅的沟通。

与此同时, 由于许多手语翻译人员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已经开始接触聋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到检察公诉、审判阶段便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先入为主的观念, 又加上手语翻译人员并不熟悉刑事诉讼规则及一些相关的法规, 有些手语翻译人员在聘请单位的暗示下甚至出现对聋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诱供、逼供等行为, 这些行为的存在与发生直接证明了手语翻译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偏离了其公正翻译职责本身应当遵守的原则与规则, 使手语翻译的中立地位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二) 手语翻译人员的翻译质量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

第一, 刑事诉讼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有效的监督人员和制度对手语翻译人员的翻译质量进行监督。无论是检察机关派出的出庭公诉人员还是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 基本上都不懂聋哑人的手语, 所以他们不可能对手语翻译人员的手语翻译质量进行准确且实际的监督, 对聋哑未成年人是否正确理解法庭的问话以及案件相关细节方面缺乏一定的准确性, 对于聋哑人未成年人的辩解不能全面的掌握, 如果聋哑未成年人未上过正规的聋哑学校或未系统学习过手语, 那么就更增加了法庭与聋哑未成年人进行顺畅沟通的困难, 同时对手语翻译人员的翻译效果也不可能向鉴定机关出具鉴定结论那样进行有效的审查判断。

同时由于案件审理外可能存在的多种因素也会使少数聋哑学校的一些手语翻译缺失自我监督和一颗公正心, 在进行手语翻译时故意在一些关键性沟通上做手脚。比如在进行手语时改变聋哑未成年人的供述、证言等内容的现象, 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 从而产生极其不好的社会影响。

第二, 我国目前缺少对手语翻译人员进行专门监督的手语翻译行业的监管机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从事手语翻译的翻译人员是否被刑事处罚过以及个人信誉等问题没办法掌握, 这些办案人员基本只能从一些聋哑学校去找手语翻译, 而这些学校聋哑老师的自觉性也无从考察。正是因为没有手语翻译行业监管机构, 使得部分不自觉的手语翻译人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侥幸心理, 使整个行业缺乏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第三, 手语翻译存在其自身的特殊性, 手语翻译工作一般是用于直接现场翻译, 现场沟通的。沟通交流后, 一般是没有办法在复原现场的, 这使得现场手语翻译的准确性与公正性显得尤其的重要。正是由于对手语翻译的准确性与客观性没有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 从而也有可能会造成手语翻译人员的责任心与公正心不强等情况。

(三) 目前我国现阶段应如何保证手语翻译的公正性

构建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翻译的公正性、中立性及有效性。对于手语翻译而言, 除手语翻译人员应具有自觉自律等自身因素以外, 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可以极大的增强对手语翻译监督的动态性、可追溯性和有效性。

对于有手语翻译人员参加的刑事诉讼过程, 如讯问、询问、庭审等一律进行录音并录像。由技术部门负责录音、录像, 并将录音、录像资料经聋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他当事人、办案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签字确认后封存, 以备日后复查。对有手语翻译人员参加的刑事诉讼案件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固定现场, 便于日后对手语翻译正确性的复查监督, 同时也是对手语翻译人员进行翻译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约束手段, 防止手语翻译在翻译过程中利用办案人员语言沟通不畅且缺乏监督时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引发作弊, 对其形成实时动态的监督。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由于手语翻译现场无法复原, 对手语翻译人员责任追究难的实践问题。同时, 在经济条件允许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 可以实行双人或多人翻译制度, 以便相互进行监督, 确保手语翻译的公正性、有效性;切实保障聋哑未成年人的权利。

三、聋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与合法权益的保护

现如今, 我国给聋哑未成年人提供的相应保障措施是十分有限的, 没有制度化与体系化的措施来保障。尽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同时也一直在倡导公平对待聋哑未成年人, 然而社会对他们的歧视现象却依旧普遍的存在。聋哑未成年人因听说障碍, 在学习、生活等许多方面受到限制, 和周围同龄的未成年人缺乏沟通与交流, 从小自卑、内向, 可能常常受到周围人的歧视与讥笑, 容易在心理发育阶段产生报复、仇视他人等不健康心理, 如果在受其他成年犯罪分子教唆或者诱导后会很容易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不断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 全社会应为聋哑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平等的学习和就业机会, 让他们能掌握更多的知识文化和谋生的技能。社会需要给予聋哑未成年人更多的是平等、热心和爱心而不是单纯的同情, 更不能是偏见与歧视。我们要提高对聋哑未成年人的关心度, 为这些失足的未成年残疾人提供倾诉的机会, 要认识到他们生理方面的特殊性, 理解他们心理方面的特殊性, 给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 对他们的进步和成就给予鼓励和支持, 使聋哑未成年人能自信、自强、自立于社会。让聋哑未成年人具有健康、积极向上的心理以及自力更生、自强不息的人生信念才能从源头上消灭聋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薛培.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缺陷与重构[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7 (4) .

[2]阿尼莎.程序公正与庭审中民族语言的平等实现[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 (3) .

[3]关欣.论我国弱势群体犯罪的防范[J].现代商贸工业, 2008 (11) .

[4]王珊珊.聋哑人刘强等盗窃案法律分析[D].兰州大学, 2012.

[5]林春艳.论刑事诉讼翻译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 2011.

[6]王志新.聋哑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J].法制与社会, 2009 (30) .

3.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篇三

摘 要: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权观念,符合人类的价值观念,更加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离婚立法中,离婚自由与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的联系错综复杂,综合考虑两者关系。

关键词:离婚制度;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

一、我国对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

最大利益原则最早确立于1990年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但该原则并未在国内立法中体现。在1991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该公约,1992年3月1日对我国生效,对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得到实现。但我国并没有采用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将公约的“最大利益原则”具体化为“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加以适用,两者在基本精神和法律理念上是相一致的使保障儿童权益进一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我国离婚制度中对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的影响

(一)离婚自由原则对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影响

离婚自由即夫妻双方依法自由的解除婚姻关系,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这里的自由是要在履行相应义务下才能行使,它是有条件、有限制的自由。在我国的离婚制度中,充分行使离婚自由,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自由的权利。而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同样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却在离婚制度中得到了不同对待。

在离婚案件的纠纷中,不仅要保护夫妻双方的离婚自由,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现实生活中基本是以夫妻的意愿为原则,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注重低。通常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常会被列入父母利益或家庭利益范畴中,这就使得未成年子女利益被遗忘,最终对未成年子女保护也就消失殆尽。在我国婚姻制度中,离婚自由与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保护也是存在着极大的冲突,我国的婚姻制度极大地体现了对当事人离婚自由的保护,都是从成年人的角度考虑是否维系婚姻,怎样划分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但是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保护是有所缺失的。

(二)登记离婚制度对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的影响

我国婚姻立法在离婚纠纷上设置了两种解决方式,一是登记制度,二是诉讼制度。登记制度是夫妻双方在达成离婚合意的基础上的行政登记离婚制度。《婚姻法》第31条充分体现了对夫妻双方离婚自由权利的保护,对于夫妻财产以及涉及子女权益方面的问题也是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根本没有考虑子女的意见。虽在涉及子女利益与财产关系时规定行政机关要予以审查,但是对其审查权却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给予了婚姻登记机关一定的审查权,但却仅限于对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其财产与债务的分配以及子女的抚养形式上的审查。对父母离异的决定,未成年子女是否同意、是否有不同的意见,父母双方达成的意见中是否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对于这些方面我国的婚姻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约定是否公平、是否合理也没有规定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三)诉讼离婚制度对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诉讼离婚制度,其中对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并没有突出表现出来。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案件中出现探视权、抚养权等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都会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与最大利益都会被忽视,有时甚至会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而直接判决。

在诉讼离婚制度中,也充分的体现了离婚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32条“应当进行调解”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即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为提高案件结案率,有可能不会进行诉前调解或对当事人进行简单的询问,而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是否合理没有作出充分的考虑。可见我国离婚诉讼制度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中是有所缺失的。当然,我国的离婚诉讼制度中也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有相关的规定,但这些针对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具体问题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审判中却没专门程序性规定。这就让未成年子女在离婚诉讼中较少参加诉讼,他们的权益和意见也就很少会得到关注。总体来说,离婚诉讼制度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缺乏系统性而且相对零散。

三、我国离婚制度应注重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的建议

(一)对离婚自由制度加以必要限制

在我国,离婚制度是分为登记离婚制度和诉讼离婚制度,虽然是不同的离婚制度,但在本质上都充分体现了离婚自由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产生了矛盾,所以对离婚制度加以必要的限制是适应形势的需要的。

(1)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诉讼不适用登记离婚的制度,这样有利于改善未成年子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父母离婚的现象,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相对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国外离婚制度有很大的进步。

(2)在离婚诉讼制度中将对未成年子女有妥善安排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这样从一定程度上限制诉讼离婚制度中的离婚自由原则。如1996年《英国家庭法》规定了阻止离婚令,即在一定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离婚当事人的申请,指令婚姻不得解除,其中包括离婚对子女造成物质或其他方面损害的情况。

(二)加强未成年子女在离婚诉讼制度中诉讼地位

在我国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人是由父母担当的,而在这样的案件中,他们的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这样使得未成年子女根本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增加未成年子女的诉讼地位,让他们在诉讼中有除父母以外的人担任代理人,为他们的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是必不可少的。英国1989年首先创立了未成年子女的诉讼监护制度,作为专门代表子女利益的一方参与到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来。

(三)建立专门的家事法院

现在我国诉讼程序中并没把离婚这种家事类的诉讼程序与其他的诉讼程序相区分,这让婚姻家事类纠纷的特殊性无法体现出来,也无法使得办案人员更好地办理这类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情感、子女利益的维护等,对法官和调解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除了具备法律方面的知识外,还需要其他专门知识,要求他们针对事件关系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真实思想和心理状况等展开调查。故根据婚姻家事类纠纷的特殊性建立相关的家事法院,培育配备专业的家事法官、家事调解员。

四、结语

离婚自由原则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婚姻离婚制度中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许多国家将离婚自由原则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充分结合起来,使未成年子女在婚姻制度中的诉讼地位得到加強。我国也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在保护婚姻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同时,更应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将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使其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于晶.离婚纠纷中离婚自由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N].中国青年研究,2013

[2]王娟、高小芹.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得缺失与反思[N].法制与社会,2014

[3]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98

作者简介:

4.未成年工招聘程序及保护政策 篇四

1.目的为维护本公司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身心健康,以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社会责任要求。

2.范围

公司各部门、生产、工作场所

3.定义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工。

4.政策及程序

4.1人事部需界定各工种/岗位的招聘年龄需求和范围。

聘工作人员须报人事部课长审批,以便事后跟进登记上报及监督。

4.3 人事部进行招聘时,必须按照《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的要求核对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是否符合招聘的需求。4.4 所有已招聘的未成年工除接受职业安全卫生、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外,还必须按法律

法规的要求进行上岗前的身体健康检查。(检查规定为:上岗前需要体检、以后每隔1年需要体检一次、年满18周岁且距离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的。)

4.5 所有已招聘的未成年工需做好登记手续,并上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4.6未成年工的工作安排要根据当地法律执行。各部门应严格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在以下岗位:

A.接触裁床、胶水的操作;

B.工作场所接触X射线的作业;

C.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E.夜班工作(晚上10点至凌晨6点之间)。

4.7 所有未成工的工作时间及相关资料均需记录在《童工、未成年工登记表》上。

4.8 所有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身体检查记录,未成年登记证均需保存至满18周岁后12

个月。4.9公司鼓励员工接受继续教育。若未成年工仍在接受教育,并提出申请教育假期,A.各部门应保证不在该未成年工上课时间安排其工作。

B.若其上课时间和前往学校的交通时间与正常工作时间冲突,则可应其要求给与

事假,其事假时间的薪资按公司事假规定扣除,事假的天数根据实际情况申请。

C.调整其工作,使其上课时间、前往上课地点的交通时间、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

10小时。

4、控制与反馈

员工就工厂对雇用和未成年工未实施未成年工保护政策的事项,可以通过意见箱/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逐级或越级向行政部主管,或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以上人士进行反映或申诉。

5.相关法律法规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日期:1995.1.1)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日期:1992.1.1)

5.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保护 篇五

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并于8月份印发。该《纲要》确定了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法律保护5个发展领域及各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以落实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和身心健康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点评】儿童正处在人生的幼弱时期,身心发育不成熟,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弱,容易受到各方面的侵害,需要对儿童的各项权利给与特殊的保护。同时,儿童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祖国的未来、国家的富强,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保护。《纲要》将健康摆在儿童发展的首位给予特别关注;特别关注儿童教育问题,确保儿童平等接受教育;要求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年儿童的关爱。

2、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

2011年8月1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要站在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兼顾、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结合的原则,明确职责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各项政策全面落实。

【点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解决流浪未成年人问题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任务,让流浪未成年人有家可回、有学可上、有事可做、有病能医,还需要做艰苦细致的工作。随着城乡低保、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故而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义务教育、扶贫开发等政策的深入实施,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源头防控工作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政策保障。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6.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篇六

第一,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

(A)建立和完善组织,统一思想,加强理解

中国的年轻人占了近一半的人口,无论是年轻人的健康成长,与国家的生存,国家的兴衰有关。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社会,校园影响较小 人类健康增长因素依然存在,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青少年犯罪率上升,呈现年轻化,智能化特点。针对目前的情况,学校密切关注教学质量的同时,高度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少年犯罪工作。通过主要房间的监督,各部门的具体运作,大多数教师协调,形成三维教育管理网络,使学生的非法,犯罪行为消化,遏制在萌芽。为此,学校设立了专业 n1n 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少年犯罪部长组织。由警察局长领导,学校领导副校长,学校执行主任,班主任,政治教师,卫生教师为会员。校长是完全负责和成员互相合作。如每个星期一的行政定期会议,主要房间应该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青少年犯罪工作进展,并敦促政治教育部,总务部,组织班教师,教师,后勤工作人员,干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少年犯罪”,“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小学 自我安全预防常识。要求各部门必须做到高度的团结意识形态意识和行动,以便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青少年犯罪工作真正做到齐心协力,常常不懈;日常工作要求所有部门都有计划,工作过程有记录,工作信息做学校,学生家庭双向反馈。确保工作不会停留在形式,要有效

(二)加强教师建设的道德教育队伍,以人格魅力呼唤学生

中学生在一个特殊的年龄,可以模仿性,可塑性,人格拉伸意识,自我表现力强,情绪变化显着。鉴于这一特点,学校要求大多数教师能够适应新的课程改革的精神要求,并建立一个学校的分工,谁是规范更加强调教学观念,建立民主和谐改善评价机制。意识到高贵的情感和个性的道德魅力呼唤学生。大多数教师认真落实小学和中学教师的职业道德,爱护和尊重他们的工作,严格的奖学金,卓越的商业精神,使思想和行为一致;文明语言;行动遵守法律;穿着庄严庄严,无处不在做学生的榜样;不是体罚或伪装 体罚学生;在研究学生做合作伙伴,学生住在学生自己的朋友......教师 n2n 崇高的教师道德,良好的教师风气,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在教育中发挥了微妙的作用,也为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少年犯罪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C)发挥教室主流渠道的作用,全面渗透道德教育

学校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青少年犯罪工作的主要职位,主要渠道,做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防止少年犯罪工作是重要的责任。长期以来,教室是教学的主要形式,也是教育质量,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我们的学校教师和学生牢固树立了教学和教育人,以人为本的思维。教师资料,采矿资料,道德教育资源,不断完善教学方法,学习,通过师生互动,学生自学,合作学习,学习引导学生发展真实,好,美的品质和情绪。在课堂教学评价中,不仅注重正确的知识教学,更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培养兴趣,通过课堂教学学生获得知识和道德 赢win.n

(四)积极开拓二级,以高尚情操塑造学生 农村中学不如城市中学生,信息,知识相对狭窄,而且具有可塑性,强大和强大的特点,而且学生精力充沛,空闲时间不能送,所以开放第二课堂教育,培养学生在兴趣研究中,要动员学生的学习热情,找到学生的闪光点,个人教育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学校除了在学期之前给县里的电影团队给学校放爱国电影,还充分利用了学校现有的多媒体,农场远项目设施,组织学生观看爱国电影,学习小小保护法律,预防少年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常识;表示不尊重知识,不学习hardn n3n 严重后果,痴迷网吧,校园暴力事件的危险案例,组织学生讨论,写灵感,激发学生强烈的爱国主义和民族自尊,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改善自我保护能力。声音美容等兴趣小组,发挥了学生最喜欢的爱好,激发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增强学生和知识的能力,培养情感

学校将使用班级会议,学生会,团队活动给学生的学生代码,日常行为标准教育,以及相应的组织相应的知识竞赛;请历史老师发扬中华民族伟大的民族精神请教育学生的道德教育,如何交朋友,如何培养正确的世界观,生活观,价值观讲座;学生在远离毒品,远离暴力,远离网吧文章活动;每个学期聘请法律工作人员给学生一份法律报告

(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谐校园

学校是人们的摇篮。强大的文化氛围,清洁的校园环境,可以培养学生的情感,净化学生的心灵,使学生有意识地规范个人的行为,校园文化和完美的融合。

学校找到使用宣传栏的方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布置栏目,设计;结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开展和谐校园建设,和谐的阶级活动;结合生物活动组,活动,激励学生爱上集体,关爱学生,努力工作,注重健康,爱护环境,勤奋 节省,帮助他人质量好。真正建立起以教育为本,道德教育为主导的理念

(6)道德教育资源整合,扩大道德教育立场 n4n 根据农村中学生的特点和增长规律,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整合道德资源,充分利用各种岗位,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成人犯罪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积极发挥广播电台的作用,宣传栏。宣传站鼓励学生自己写,写作;广播电台鼓励学生积极贡献赞美好人好;学校网络课堂定期向学生开放,为学生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这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很大的教育效果

2.举行仪式。利用国旗讲话,学生们把爱国主义作为民族精神教育的核心

3.学习花园。教室正在学习花园,这是学生的学习类,教育,生活花园。本学期以建设和谐班为主题,目前班级以三种形式举办多元化,丰富的学习区,学习花园就像一个花园,鼓励学生在一个全方位发展,step.n 积极开展学生集体活动。学生的集体活动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热情,找到学生的闪光点,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积极健康的竞争意识,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意识。如:学校经常举办篮球,拔河等

5.说身体。学校针对日落浪子回到他的母校,用自己的经验,痛苦的教训来警告自己的兄弟,有很好的教育效果。

(七)温暖留学生,贫困学生 n5n 贫困学生,学生在弱势群体的学生是辍学,失学,犯罪的主流,而且是学校道德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核心内容。学校对留守学生和贫困学生的态度不是直接询问还是直接推家人。但是更多的温暖,关怀,教育

留守学生主要有教育措施;(1)建立留守学生档案。学校以班为核心,找出留下的学生的数量了解他们的情况,注册档案 然后

(2)实现员工帮助系统,定期和留守学生谈话,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学校对留守学生极度父母,监护人宣布校长,班级教师和教师作为老师的电话号码,加强学生,家长,教师,三者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n(3)营造健康的校园文化。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校教育活动,有序地加强学生的文化习惯,培养,组织社会活动,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价,评价过程进入教育过程,实现纪律过程自律

2.对于贫困学生,学校积极贯彻党中央的文件精神,除了相应的救济外,还不时在生活中照顾和支持。本着精神的救济,鼓励,让他们真正感觉到学校,老师没有歧视他们,给他们,相反但更加小心,照顾他们。这也获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我们的学生小强(化名),在下学期对网吧的痴迷,经常缺勤,学业成绩直线下降,父母知道这是一顿饭,之后,n n6n 学生每天晚上都离家出走......在学生之后,学校并没有惩罚学生,而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同时,动员班上的老师住在宿舍里住在学校,从思想,心理到取消学生从那时起,学生没有去网吧,而且学习成绩稳步提高,现在在三年级学业成绩处于前列的学校教师教育已成为案例的模仿。

二,预防少年犯罪工作

现在,少年犯罪率正在上升,犯罪年龄正在下降,犯罪手段变得越来越聪明。为了回应这个特点,学校加上保护未成年人坚持防止少年犯罪不是松懈。在以下领域的杰出表现:n(A)建立健全的组织

学校设立了一个特别组织,聘请警察局教员担任法律系统副主任(同一成员)。会员积极与法制系统副总裁合作。副校长不时向学校了解学生的情况,推动当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需要。每个学期还举办了特殊的法律教育教育报告。这个学期,在学校餐厅举行了一个报告,学生不管炎热的天气,仔细听,讨论温暖后,反应非常大,有些学生还写了笔记,反思和教师沟通

(二)多渠道法律宣传教育

随着法制教育副主任法律教育报告的课题,学校抓住机会继续升华,确保法律宣传教育不懈。

1.使用类黑板报纸

东正教,负责具体负责的小组,结合目前与课程相关的要求,报纸的主题,每学期固定一周法律教育黑板报纸,和一个特殊评级。n7n 2.使用学校宣传栏

学校宣传栏一般都在一个明显的位置。除了定期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主题外,还时不时地结合当前的社会犯罪和犯罪事件及时发生,利用信息,图片,宣传教育等。如:河南省公益幼儿园爆炸发生;苏松一个学生杀了老师的妻子的活动,让学生能够及时从血腥的事件中感受到公正的正义进入majesty.n 积极发挥学校的宣传教育功能

我们学校每周举行一次会议(通常定于星期五),学校要求预防少年犯罪工作组的成员,每个人都必须在学校做一个简短的报告(标题 结合当前社会犯罪和犯罪的材料发生)。为了继续培养学生了解法律,守法,使用,执法意识 4.努力动员学生的热情

一个单独的讲道,对学生的教育效果不是很好。为此,学校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农村网络,多媒体,电视等),目前的社会犯罪和犯罪事件,政治班教师组织的专题,规划,由学校学生组织的定期观看,讨论,积极参与学生的鼓励,充分调动学生的热情。同时,学校还鼓励学生对老师的言行作出一个大胆的问题,并将书面内容问题写入主邮箱,要求主管回答。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系统的项目。我们学校有自己的经验和很多缺陷。我们决心这样做。,探索,努力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里,在我的学校,在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 n8n 犯罪工作和工作计划谈论:n 1.尽快改善道德教育 价格体系

学校评价,奖励教师,教师评价学生不仅可以将学习率和学业成绩作为基准,还可以评估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通过学生的道德价值观,心理观和学校精神的学习,班级风建设评估学校和教师的道德教育,适当增加道德教育绩效评估的比例。对于学生来说,目前研究学生目前的变化来评估现状,而是从学生改变道德思维,亮点等角度来评价 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教师和班主任的职业道德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防止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关键。尽管以前在这方面取得了成就,但并没有真正从思想深处引起了广大教师的全力关注,大家都知道,学生对教师,教师,思想品格,道德情操,大脑,影响深远,影响深远。因此,学校经常在教师和学生之间举行帮助活动,组织教师学习理论 3.好父母

7.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篇七

关键词:新闻报道,未成年人,保护,策略

我国未成年人数量众多, 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15年年底, 我国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数量为3.8亿。作为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 因为其尚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其理当受到特别保护, 这是世界各国共同遵循的一个价值准则。未成年人作为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加强对其保护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 我国也出台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然而, 这些年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增加以及各类新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推波助澜, 新闻报道中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的问题非常突出。在这种情况下,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新闻媒体的舆论报道来说是一个考验和挑战。新闻媒体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织, 其理应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职责, 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报道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避免新闻报道对未成年人产生各种伤害。

一、新闻报道对于未成年人的危害

目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来越多, 加上各个媒体为了吸引眼球, 往往偏爱这类新闻报道, 结果使得新闻报道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从新闻报道对未成年人的具体危害来看, 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泄露未成年人隐私,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不能够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然而在目前的新闻报道中, 暴露未成年人的姓名、家庭住址、所在学校等隐私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举例而言, 一是在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报道中, 将未成年的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信息进行爆料。这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同时其精神层面也会承受更大的舆论压力。二是新闻媒体对未成年人的负面新闻报道过多, 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更是一再深挖, 推出专版博取眼球, 过于详细地描述犯罪细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妖魔化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这种新闻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极大, 不仅可能让未成年人在这样一个新闻环境中去模仿各种犯罪, 增加未成年人的犯罪倾向, 同时还容易让社会对问题未成年人产生更多的偏见, 不利于问题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三是部分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相关新闻报道方面, 违反程序、违反法律精神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举例而言, 尚处于侦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披露出来, 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新闻报道中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的原因分析

在目前的新闻报道中,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屡遭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对于这些原因进行一个全面的归纳梳理, 以明确未来的新闻报道如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一) 法律知识欠缺、法制意识淡薄

部分新闻从业人员缺少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 在新闻报道中很多时候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 或者明明知道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这种情况下, 从业人员缺少对于相关法律的敬畏, 无知者无畏以及知法犯法的情况比较突出。在未成年人新闻报道中没有考虑相关的法律问题, 不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对未成年人需要特殊对待的要求认识不清, 从而给未成年人带来了各种危害。出现这种情况的很大原因是新闻媒体不注重培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不注重宣贯法制意识, 从而使得从业人员法律素养偏低。

(二) 新闻报道倾向存在偏差

在目前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 部分媒体尤其是各种新媒体为了追求阅读量、吸引人们的眼球, 语不惊人死不休, 总是在新闻报道方面过于偏激, 从而失去了新闻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立场, 给未成年人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举例而言, 部分媒体在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方面, 夸大事实、渲染细节等, 为了吸引读者, 进行犯罪推演, 展开大篇幅的报道。各种关于未成年的新闻事件, 基本上都是以犯罪案件为主, 缺少对正能量的宣传;甚至为犯罪找理由、找借口, 以挖掘新闻背后的故事为借口, 没有做到客观公正地报道, 带有一定的倾向性。这样的新闻报道对未成年人的危害甚大, 甚至会诱导部分问题未成年人出现犯罪倾向;同时, 也会让公众戴上有色眼镜看待那些犯罪的未成年人, 不利于未成年人重返社会。

(三) 政府对于媒体监督不力

目前, 之所以出现很多新闻报道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 也与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不力有很大的关系。政府对媒体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中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情往往睁只眼闭只眼, 没有对相关人员、相关媒体进行处罚, 从而使得相关媒体更加有恃无恐, 在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没有顾虑。另外, 政府对媒体未成年人相关新闻中的失真报道、夸大报道, 与主流价值观不符的报道也没有一个完善的追究监督机制, 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 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媒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难以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新闻报道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

新闻媒体需要切实承担起自身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职责, 增强法制意识,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明确哪些新闻报道不可为, 具体阐述如下:

(一) 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 同时也是媒体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必要基础。全面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关键是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 从源头上把控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 提升行业的准入门槛;注重考核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确保从业人员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比较了解, 保证不会在开展新闻工作的过程中出现所谓的因为法律知识盲点而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另一方面, 则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培训, 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宣传活动, 让从业人员了解开展未成年人新闻报道应注意的法律知识, 能够在新闻报道中注意规避违法、违规行为。编审人员在涉及未成年人新闻案件的审稿工作中, 一定要严格把关, 及时纠正违反保护未成年人原则的内容和观点。

(二) 引导新闻舆论的报道倾向

面对目前有关未成年人新闻报道存在的极端、片面、价值观不正确等问题, 需要注意引导新闻舆论的倾向, 坚决纠正新闻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阅读量, 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妖魔化、失真报道等情况。新闻工作者要有自律意识以及职业素养, 在未成年人新闻报道中, 要注重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保护。一定要让对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符合事实、符合法律, 坚守社会主义价值观, 不出现舆论导向与核心价值、与社会法律、与公序良俗相悖的情况。另外, 政府需要牢牢掌握舆论导向, 对各类媒体加强监督, 让媒体能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 成为宣传社会正能量的工具。

(三) 政府要加强新闻媒体监督

对于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职责履行情况, 政府需要加强监督, 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方案。对新闻报道中有关未成年人的内容, 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哪些可以报道、哪些不能报道。这样的好处在于可以让新闻从业人员一目了然, 更好地规范自身的行为, 不做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闻报道, 政府不仅要追究相关媒体的责任, 同时还要追究新闻工作人员的责任, 让新闻工作人员对法律有更多的敬畏之心。

四、结语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情况下, 新闻媒体需要切实承担起自身的职责, 注重在新闻报道中对未成年的保护。客观来说, 目前新闻报道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损害, 更多的就是因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法律意识存在问题。因此, 未来需要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素养, 纠正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舆论倾向, 政府也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通过做好以上几项工作, 就能在新闻报道中更加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我国要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在新闻报道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做法,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力争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让未成年人得到更多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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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世举.略论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 2007 (06) :121-123.

[3]唐棚.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报道的特点与问题研究[J].视听, 2016 (07) :183-184.

[4]张立雷.从夏俊峰案反思新闻报道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J].科教导刊 (电子版·中) , 2014 (07) :129.

8.保护未成年人,还是保护凶手? 篇八

2016年1月18日,广州一个11岁的女孩在去上学的路上失踪。当晚,她被发现已经被人杀害在高速路的高架桥底。

案件发生后,警方很快就抓获了19岁的犯罪嫌疑人韦某。据其交代:他骑自行车途经高速桥底时,见被害人独自一人行走,便起了歹心,捂住被害人的口鼻拖到桥底的偏僻处实施了性侵,后将她杀害并逃离现场。

媒体报道说,这位韦某,2010年时,在其家乡就掐死过一名男孩,当时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

看到这里,我实在坐不住了。湖南“杀师案”等,一幕幕地再现。

有天生的人渣吗?这个哲学、伦理学、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的“多学科问题”且不去管它。但宽容的法律无法“感化”韦某,让他改邪归正,反而是杀心又起,却是血的事实。

我们看到了一个客观的,但有点让人害怕的链条:未满14周岁,韦某杀人了没有负刑事责任(收容管教了吗?)→1年后,已有命案案底的他持刀伤害一个小女孩,被判刑6年→获得减刑→出狱又1年多后,奸杀了11岁的女孩。

他杀害、伤害的,都是孩子。

法律保护了这位曾经的未成年人,结果,是3个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至少有两个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民间舆论对法律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早有不满,有人甚至认为这不是保护未成年人,而是保护“未成年人渣”。这种说法当然有失偏颇,应该被批评,但以韦某为代表,在很多案件中,保护客观上沦为了对某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庇护”,却是不可否认的现象。它们导致了类似于本案的诸多恶果。而这些,代价都是由别人,特别是更弱小的人来承担。

这好像不太公平,不太符合我们关于正义的直觉。

有一些人戏言:在中国,有两类人惹不得—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被这两类人伤害了,你只能自认倒霉。因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可以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形中,保护了他们,却使被他们伤害的人陷入到没人保护的境地。法律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天平因此倾斜。这真的有点荒谬。

从法理上而言,对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可以不追究或减轻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没有“自由意志”或“自由意志”能力较弱,不能或只能在较少的程度上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这没错。但这样一来,预设了他们的监护人应该有责任啊。总得有人必须承担责任的,不可能让人们感觉到只能自认倒霉。

法律的启动是因为要给被害人一个说法,一个正义的说法。一个人被杀害了,如果是成年人干的,追究成年人就是了,但如果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干的,他们所不被认为应该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其实就是监护人的过错。在实践中,有多少这样的过错是被追究了?

另外,“未成年”这个概念,在现在人的生理、心智都比以前提早,而且会越来越提早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界定?如何避免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沦为溺爱式的好像是赋予了特权?

不幸的是,韦某的斑斑恶行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一个未成年人,残忍地杀害了比他更弱、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时,到底是该考虑保护凶手,还是那个被杀害的更弱、年龄更小的孩子?更弱、更小的孩子的生命理应获得的正义回应,是否更应优先?

(摘自《南风窗》)

9.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 篇九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1

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对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以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8月13日下午14:30五华山妇联联合五华区好牧人志愿者服务中心在社区政治生活馆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活动现场,社区妇联特别邀请沈老师为社区居民解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什么、谁来保护、怎样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讲解。同时,结合实际生活中青少年容易遇到的侵害事件举例说明。每个孩子都需要自我保护,传递给孩子正确的生命价值观,传播身体保护知识,预防校园欺凌。通过课程的活泼,生动的讲解和展示,让儿童家长认识到儿童自我保护的重要性,也能及时的意识到孩子在自我护卫中得到父母的保护及信任,以致减少儿童身心受伤害的概率。同时教育他们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意识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守法观念。并且希望家长们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给孩子灌输法律知识,让孩子们从小就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通过此次讲座,增强了社区居民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了居民的法律常识教育。社区旨在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落实到每个环节,倡导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2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检察建议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通知》、《xx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师生法治教育。我校于xx月x日--x日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律伴我健康成长”为主题面向全校学生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周活动。

活动重点开展“五个一”法治系列教育活动。

一是召开一次法治主题班会。全校各班级于xx月x日晚召开法治宣传主题班会。

二是举行一次法治主题升旗仪式。学校于xx月x日上午在校操场上举行了以法治教育为主题的升旗仪式,张彦芝副校长作国旗下讲话,全校学生参加活动。

三是组织学生观看一部法治教育片。学校于xx月x日晚组织全校学生观看了《为了明天——青少年模拟法庭教育》法治教育宣传片。

四是学唱一首法治歌曲。学校各班级每天利用午时静默时间,学唱《宪法伴我成长》歌曲,学校广播定期播放该歌曲。

五是组织一次法治主题手抄报评选活动。学校于xx月x日--x日组织全校各班级制作法治教育主题手抄报,经班级、系部初评,每班向学工处报送x张优秀作品,学工处评选出x名一等奖,x名二等奖,x名三等奖并予以表彰。

校领导多次深入一线指导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活动,让同学们了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活动进一步推广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先进经验,进一步增强了高师生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在全校营造了浓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3

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工作,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5月x日,xx街道社工站联动街道社会组织共同开展xx街道“未成年人保护法进社区”宣传项目,活动吸引超过xx位居民参与。

活动聚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宣传折页、宣传海报等形式,围绕关于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多角度进行宣传。社工还现场向学生及家长、过往居民派发《未成年人保护法》普法手册,以简单易懂的语言为辖区居民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

同时,活动还设置摊位互动游戏,居民在娱乐中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加深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xx街道社工站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家庭、社会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接下来,将继续开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活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4

为宣传儿童福利和保护政策,推动儿童福利和保护工作发展,增强辖区社区(村)工作人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能力,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6月18日上午,天南街道在心理服务中心开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培训讲座,16个社区(村)的儿童主任参加。

本次讲座邀请了北京忠慧律师事务所的任旭光律师来为儿童主任进行政策法律的宣讲。任律师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等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解读。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鲜活的案例讲解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变化、未成年人可能面临的危险以及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等重要内容。参加培训的儿童主任纷纷表示:今天的培训非常有意义,对今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大家一定会加强学习,努力增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本领,切实地肩负起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

下一步,街道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营造浓厚的未成年人保护氛围,推动辖区居民及全社会进一步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5

为不断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基础。8月2日,区民政局在马安镇人民政府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普法宣讲活动。

活动上,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陶祉霖律师从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角度讲解各地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例以及案例涉及的有关法律条文,生动形象地为我们阐释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条文的具体含义,并通过现场答疑的形式,解决现场听众遇到的困惑,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活动结束后,在场听众纷纷表示,今后会更加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同助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6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6月11日,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儿童关爱之家开展了以“地铁有爱,伴你同行”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让市民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多地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成长。

活动在苏州轨道交通5号线斜塘站举行。工作人员和小志愿者们结伴来到地铁站出入口,向乘客发放宣传资料,让他们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性。随后,小志愿者们登上地铁列车,拿着制作好的题卡,以有奖问答的方式对乘客提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回答结束后,他们把写有答案的题卡送给了乘客。

乘客们纷纷表示,通过这次活动,他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多了解,今后也会更多地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好地关爱身边的未成年人,一起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更优化的成长环境。

据悉,通过此次地铁宣传活动,让市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及其重要性,同时也让大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下一步,斜塘街道儿童关爱之家还将通过制作“未保法”宣传视频的方式走进校园,广泛普及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的思想认识,广泛凝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7

今年6月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为进一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遵义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5月20日启动了以“遵续红色基因义行护童大计”为主题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据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以来,遵义市各地各部门在学习宣传贯彻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过程中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此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是认真梳理、全面总结、展示成果的良好契机。活动开展以来,遵义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其中,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期间,遵义市开展未成年人保市民政局成立五个工作组,走访慰问了部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各基层检察院先后举办以“携手落实两法,共护祖国未来”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市妇联举办“红城有爱法护未来”家庭教育服务中心(工作站)授牌仪式;市慈善总会携手爱心企业,慰问了部分困难未成年人;桐梓县构建“一二三”工作法,扎实开展“童心桐行护航未来”六一走访慰问活动;绥阳县邀请32位童伴妈妈进行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宣传,全力营造未成年人平安成长法治环境。护工作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据了解,在遵义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组织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将持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家庭、进学校、进村(社区)、进企业宣传活动,凝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8

为了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自觉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20__年6月22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桂宁小学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活动,本次活动以“关爱未成年人,学习未成年法”为主题。

首先马副校长就这次活动在晨会上对全体学生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知识教育。其次是引导未成年人认识社会、远离危险、防范侵害,提升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随后各班主任开展了小学生防止侵害知识宣传主题班会,认真组织学生学习,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合法保护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认真学校。并对学生关于如何进行自我保护,进行了详细的教育。

最后各班主任在班级微信群给家长也普及了小学生防止侵害知识的宣传。

通过本次宣传月活动,让学生知道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法律知识,了解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增强了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今后,我们会一如既往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制度和规定,保护学生的安全,关注学生的健康,为学生营造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9

为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暑假前夕,莘县将军希望小学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系列活动。

家长会上,各班班主任向家长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着力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宣传培训力度,提升了家长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水平。

学校印发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班队会活动,从而加强了学校安全教育、青少年法治教育、警示教育、防欺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全面处理和预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同时引导全体教职员工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义务,积极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

通过此活动,全体师生和家长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10

为认真贯彻省、州、县关于未成年保护工作要求,结合xx街道工作实际,积极组织所、队、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形成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抓好工作措施落实。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理论武装,提高思想认识,全力抓实未成年保护相关工作,以培养未成年人的基本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为宗旨,完善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抓实未成年保护相关工作落实。

(二)领导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未成年保护相关工作。xx街道认真安排部署未成年保护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包村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及中心校、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组成,各司其职,形成联动机制,层层分工、细化目标、压实责任,按照未成年保护的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

(三)加强排查走访,多措并举开展未成年保护工作。一是民生领域保障一批。对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实行应助尽助,不漏一人,不漏一户,目前已对5人按时按月1050元发放救助金,为320人未成年人享受低保金,为孤儿1人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助;二是学校教育引导一批。由中心校牵头对留守儿童进行排查,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及关爱力度,对出现可能辍学的实行包保责任制,由包村包组领导带头亲自走访,目前xx街道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零辍学;三是法制宣传保护一批。由司法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依法为处于无人监护或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妥善指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做好留守儿童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障工作。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四是打击处理一批。对未成年子女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虐待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打击处理,同时落实监管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网吧、KTV、娱乐场所等进行排查,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严肃处理,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线索举报来源缺乏。部分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自认为我家的小孩打骂是天经地义的事,谁都管不着,而旁边群众有事不关己的思想,不敢伸张正义,不举报、不说真话,老好人思想严重,造成线索来源的举报缺乏;二是排查工作不够全面。虽然通过对未成年人开展大走访、大排查,但没有做到全覆盖,存在一定的死角死面,排查不够彻底;三是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方式较为单一,多数为开展群众会、入户走访进行宣传,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群众的知晓率不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强举报工作。采取开群众会、院坝会等方式,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动员群众积极举报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加大打击力度,真正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二是加大排查力度。进一步压紧压实干部责任,认真开展未成年人排查工作,建立台账管理,加大资源整合协调,组织综治办、民政、中心校、派出所、司法所形成联动认真分析研判,形成合力,做到应助尽助;三是强化宣传到位。积极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工作,通过开展进村入户、学校教育、小手牵大手进行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确保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11

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维护未所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8月17日,长沙市望城区司法局、茶亭镇社会事务办、社工站联合谭家园村委携手辖区内10名大学生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活动。

宣讲现场,望城司法局的李律师以发生在身边鲜活、真实、典型的事例为切入口,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教导孩子们要提高警惕,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学会保护自己,营造“用法守护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随后,大学生志愿者向家长们发放宣传资料,为把宣传做实,大学生志愿者还挨家挨户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居民进行未年人保护知识普及。

此次宣讲活动不仅培养了家长和孩子们的法治意识,还让他们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自己,为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长撑起了“保护伞”。下一步,茶亭镇将继续通过“送法下乡”、“入校讲座”、悬挂宣传横幅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让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12

为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知识普及,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近日,琉璃庙镇司法所、派出所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活动,到琉璃庙镇中心小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知识讲座,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本镇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活动中,镇派出所副所长为学生们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志愿者们也结合实际生活中青少年容易遇到的侵害事件举例说明,以案释法、以法论事,让学生们更深入地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后,志愿者还对学生的提问给予耐心、详细地解答。同时,发放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册和宣传品,鼓励他们爱祖国、爱学习,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通过此次法律讲座,有效地强化了本镇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13

20xx年10月10日,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果场社区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组织社区党员、家长居民在社区三楼活动室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讲座,就其中“家庭保护”与“社会保护”两章内容进行了宣传。

讲座现场,社区邀请到了社区签约律师现场讲述,引导家长关注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安全问题以及防范措施,同时结合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真实案例以案释法,让家长了解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知晓率和群众参与度。

此次宣传讲座不仅让家长们认识到保护未成人的重要性,共同创造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法治环境,同时也促进形成全社区关心关爱、支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在社区树立重视和保护未成人的理念,共同创造保护未成年人的社区法治环境。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1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活动。9月18日,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彭春昱带队前往西湖小学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并开展座谈。法制副校长陈宇及部分干警参加活动,该校校长黎清娥及分管法治工作的副校长胡涛参加座谈。

活动中,法院干警首先协助学校开展了一场学生安全演习活动,引导孩子们安全有序撤离教室。随后开展座谈。

座谈会上,双方首先就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交流。黎校长表示,希望法院能够开展多形式的法治进校园活动,不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让孩子们自觉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不断增强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侵害能力。

彭春昱指出,今后法院将一如既往在职能范围内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并通过法院公众开放日、庭审旁听、模拟法庭、12.4宪法日普法、以案说法等形式持续开展法治宣教活动,以加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推进校园法治建设,构建阳光和谐的校园环境。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15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岳塘区霞城街道向家塘社区组织辖区内学生及家长在法治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活动。

讲座中,工作人员深刻阐述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面各自应履行的法律职责和义务。同时,结合实际生活中青少年容易遇到的侵害事件举例说明,以案释法,让大家知道未成年人到底有什么合法权益,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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