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年度工作计划

2024-06-25

证券年度工作计划(精选6篇)

1.证券年度工作计划 篇一

我们公司参加了两次交易所下达的应急演练测试,这项工作都是在周六进行的,当出现信号中断时如何在最短内切换至灾备机房服务器,如何进行风控报备,如何进行现场客户的安抚和解说工作等,都进行了很好的测试和学习,让营业部交易系统正常运作,防范于未然。

上半年我们公司组织了几次恒生2.0账户系统的升级测试工作,主要包括联合开户、板业务、电子凭证扫描业务的升级改版,现基本可以用2.0系统实现所有业务,《__》。

在测试期间,我们利用了下班和加班的形式进行了测试工作,由于系统一个控件联系到多个菜单,所以每次测试都是要每项业务菜单都测试一遍,包括、机构账户,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对于一些新增内容重点学习,比如新增了客户的证件签发机关、联络方式和联络频率,修改了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设定,最终配合总部完成了每次测试工作。

客户资料集中核对整理。

这项工作开展的时间很长,为贯彻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账户规范日常监管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的,落实“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其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全面核对更新,我们了两个月时间,加班加点对三万多个客户进行了留存资料的核对和制作电子文档工作,对客户进行标识,如无反面、缺身份证、身份证过期、缺学历等,并最终完成了所有客户的资料核对,制作成表,将13000多个人客户提供给人员电话通知前来补充更新资料。

对于__年12月31日之前的机构客户也进行了集中核对,记录客户的留存证件复印件年检情况、询证函和各项业务单据的留存情况,并制作成表,提供给客服人员进行客户沟通。

运营条线员工晋级评定。

公司每将进行运营条线员工晋级评定工作,我参加了今年的评定,考试内容包括账户业务,第三方存管业务,大宗交易,限售股份业务,协助司法,基金,创业板,ib业务,反洗钱。

2.2010年私募证券基金年度报告 篇二

阳光私募行业发展简评

2010年共新发279只阳光私募产品

晨星数据显示,目前市场上尚在运行的阳光私募总数已达700只,2007到2009年成立的新产品数目分别为87只、112只和211只,仅有11只是在2007年之前成立。虽然受到信托账户停开的影响,但2010年新成立的阳光私募产品数量仍高达279只,平均每月成立23只,创历年新高。其中,8月份和11月份的新成立产品数目均为30只,为全年单月发行之冠,历史上仅次于信托账户停开前的2009年6月(34只)。

2010年新成立的私募公司瀚信资产成为今年发行阳光私募产品最多的投资顾问,全年共成立了14只新产品,势头强劲。瀚信资产的管理层拥有丰富的公募基金和券商任职经历,这是其能够迅速扩张的良好基础。与此同时,新价值也凭借着2009年全年收益冠军的头衔新发了11只产品,规模迅速扩大。此外,2009年度业绩彪炳的尚雅投资也成立了9只新产品。

上海、深圳、北京私募三分天下之势持续

晨星数据显示,2010年共有85家新私募公司成立,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已共有私募投顾275家。这其中,上海共有96家私募,占比约35%,深圳有78家,占比约28%。

市场上这种信托产品的模式是国内私募基金寻求阳光化的首选道路,早期的深圳由于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关系成为不少私募投资顾问的首选。但随着近年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已经逐渐超越深圳,成为阳光私募投顾最多的城市,并一直维持着领军优势。

阳光私募资产管理规模(AUM)已超千亿

近年来,随着信托模式被广大投资者所认可,阳光私募发展速度极快,从2007年之前的仅11只产品,到现在的700只产品,不单数量上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且规模也急剧扩张。晨星联系了目前市面上所有275家私募投顾公司,并收到了80家公司的有效回复;其中包括目前国内所有规模较大的一线私募公司,共覆盖了尚在运行的产品362只,占市面上阳光私募产品总数的51.7%。这80家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了660亿元人民币,平均AUM已接近2亿元。

考虑到不愿意披露规模的中小型私募公司一般规模较小,我们估算后认为,目前市场上所有私募投顾所管理的阳光私募类产品总规模已经稳超千亿大关,在1100到1400亿之间,如果算上专户账户以及代客理财等业务的资产,则这些私募公司管理的总资产规模应该在1450到1700亿规模之间。阳光私募已经成为了二级资本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虽然这一规模较公募基金的2.5万亿还有很大一段距离,但随着高端客户需求的迅速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我们相信2011年私募的资产管理规模会有新的快速突破。

部分信托公司积极拓展业务

从阳光私募的发展过程来看,2009年下半年的信托账户停开的政策对阳光私募行业的发展还是有一定影响的。由于可用账户数量的减少,几家较早从事这一业务的信托公司不得不采取更为严格的投顾挑选流程,以期能最有效地利用手中仅存的账户资源。相比之下,一些剩余账户相对比较充裕的信托公司则奋起直追,积极拓展相关业务,发行了不少新产品。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在中融信托、中信信托以及北京信托3家信托平台上发行的产品数目最多,分别为59只、57只以及29只。从历年来的总量来看,华润深国投仍旧占据老大的位置,平台上共有138只产品,不过中融国际和中信信托已经超越了昔日排在第二的平安信托,总共有阳光私募产品117只和85只,数量上仅次于华润深国投。

2010年阳光私募业绩点评

阳光私募业绩整体表现合格

2010年沪深300指数全年下跌了12.51%,成为全球经济体中表现最差的市场。因而过去一年对基金经理来说并不轻松,大盘股和中小盘股估值分化严重,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也录得了1.8%的跌幅。

不过,晨星数据显示阳光私募的业绩尚算不错,全年晨星中国·华润信托对冲基金指数(以下简称MCRI指数)上涨了4.88%,优于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和沪深300指数。成立满一年的369只私募基金中,有90.5%的私募基金战胜了同期的沪深300指数,另有六成产品优于同期的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整体表现合格。

从绝对收益来看,2010年录得正收益的私募产品有254只,占比68.8%,收益率的中位数为6.42%。各私募产品业绩呈正态分布,以收益在0到10%之间的产品为主。这样的业绩应该说多得益于私募基金灵活的仓位配置(契约中一般均为0到100%的股票仓位)。晨星数据显示,用于计算MCRI指数的百余只基金2010年的平均仓位在60%左右,在年中甚至一度接近了45%的低位,显示私募基金的仓位调整相当灵活。

中小型私募领跑,各私募业绩分化严重

与往年明星私募领跑所不同的是,2010年收益排名靠前的主要以成立在2009年的中小型私募为主。对这些私募来说,一方面由于没有2009年的全年业绩排名,因此从市场的角度出发,需要在2010年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另一方面,虽然大盘股下跌,但是中小盘有不少个股涨幅相当可观,这也为规模较小的私募资金利用择时能力抓住市场热点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

此外,由于2010年市场本身波动极大,因此私募之间业绩也分化严重。我们在此统计了那些已经满两年的近200只阳光私募业绩,结果显示这些产品近两年的业绩并没有相关性。通俗的说,就是过去的业绩并不能代表将来的业绩,这对于这两年风格变化较快,波动较大的市场尤其如此,这也是我们为什么不鼓励投资者过分关注短期业绩的重要原因。

多基金经理制逐渐增多,同一私募公司业绩差别扩大

在阳光私募市场发展初期,由于规模有限等原因,各私募公司多采取单基金经理制,而且为了维护品牌和拓展市场,大多数公司在发行多个产品时均会尽可能采取复制策略。不过随着资产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建仓时点的不同,单基金经理制以及复制策略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不少私募公司已经转为多基金经理制度,同时许多私募旗下的不同产品之间也出现了较大的业绩差异。如下表所示,我们统计了一年期以上产品数量超过5只的私募公司业绩数目,结果显示部分公司的产品业绩相差极大,主要是由于不同基金经理或者不同产品策略造成的,而星石、民森和淡水泉公司则控制得较好。

阳光私募的未来发展

信托模式制约市场的继续发展

中国市场的私募从地下逐渐转入阳光化,应该说信托模式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早年的地下私募由于鱼龙混杂,使得投资者缺少应有的信任,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的发展。而信托模式的引入正是起到了为投资者增加信心的作用,在早期很好地促进了这一市场的发展。

不过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信托模式的缺陷却慢慢显露。由于政府对信托账号的限制,现在一个账号动则需百万的账号使用费,而一般中小型私募公司募集1亿资金所收取的管理费也就在百万元级别,这样的费用让不少有意阳光化的地下私募望而却步。而且,由于阳光私募近年来发展过快,不少信托公司的业务水平也没有跟上,在诸如净值复核、披露等环节上并无规范化的流程,对于银监会要求的每周披露一次信托净值,有少数信托公司至今未能遵循。这一切都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发展。

事实上,从全球范围来看,信托模式也并不是一种常见的模式。我们统计了晨星对冲基金数据库中的上万只对冲基金,结果显示仅8%的对冲基金采用信托模式,这其中就包含了中国市场上的这700只阳光私募,公司制、合伙制等模式才是国际上对冲基金的主流模式。

阳光私募市场急需法律认可

必须指出,从法律的角度讲,中国现在所谓的阳光私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公司,他们在法律上只是信托公司发行产品的投资顾问,只是契约制中的一个参与者。而且从实际操作来看,目前的信托法以及相关的指引对契约型阳光私募的规管上应该说是监管不足,管治过紧;一方面限制了新开信托证券投资账户,另一方面指引式的条款对现有的信托产品又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管。

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合伙制的私募公司出现,规避了契约制,但因为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参考,所以架构相对复杂,也无法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未来中国的对冲基金市场要想和国际接轨,建立真正的公司制、合伙制私募或对冲基金,还需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给予认可。

阳光私募市场潜力巨大

不少私募公司在筹建之初并没有太多的人力财力来组建相关的市场营销团队,不过近年来阳光私募逐步受到投资者认可后,第三方代销,尤其是银行渠道的介入,成为了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私募以及对冲基金对客户投入资金的要求较高,国内的入门门槛一般在100万左右,这一特点恰恰满足了银行高端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因此各银行均纷纷介入相关的市场。此外,据统计,至2009年底,中国的千万富豪已经超87万人,面对这些高净值客户的理财需求,银行渠道显然有更多的动力进行维护。因此未来的阳光私募市场潜力十分巨大,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一市场必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增长。■

3.证券营业部工作个人年度总结 篇三

一、年初,结合双贯标工作,完善制度,狠抓管理

修订完善了多项制度、办法,制定了营业部内部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考勤、卫生管理、服务标准,营业部经营任务分解考核细则、营业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了服务体系和业务考核体系,发挥考核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在管理中,注重制度的落实,不使之流于形式,首先从自身做起,自觉带头遵守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制度的员工,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处罚,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集中精力进行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

对营业部重点客户进行了认真梳理,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了不同档次,要求客户经理认真分析客户清况,根据重点客户的不同需求制定了不同的的营销方案和工作目标。

1、近一年的工作,存款一直作为营业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我会同有关副经理、客户经理进行过认真地研究、总结,也出台了很多激励、规范的措施,但一直效果不明显,究其原因,一是对客户经理的管理不到位,责权利没有充分体现,造成客户经理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二是没有于重要客户建立一种互相信赖的银企关系,在走访客户是不能认真分析总结客户需求和经营情况。三是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为此,结合支行制定的客户经理考核办法,在营业部实行全员客户经理制,积极探索多层次业务管理模式:客户经理负责经常性上门服务,收集客户重要信息;业务主管负责定期走访;定期业务会议决定营销策略,及时向行领导、公司部反映营销情况。

2、注重创新,善于捕捉分析信息,充分利用我行的金融产品,为企业出谋划策,今年4月份,积极与xx联系,根据其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了融资方案,成功为其办理了总额为1亿三千五百万元的委托贷款,使其资金在我行沉淀一个多月,存款日均新增11万元并为我行带来每年22万元的中间业务收入。

3、善于利用政策,寻求新的绩效增长点。根据今年票据市场特点,全年办理贴现2亿7千万元,实现贴现利息收入近四百万元,带了了可观的收益,同时建立了银行、企业的稳定业务往来。

三、注重自身及员工业务素质的提高

一是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按照年初的培训计划,提高了员工学习的主动性,增强了员工的竞争意识。二是提高客户经理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三是制订岗位标准,给予不同待遇,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柜面人员服务和竞争意识。四是注重学习性团队建设,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四、注重家园文化建设,提高凝聚力

营业部作为一个3多人的大集体,如何提高凝聚力成为工作的重点之一, 只有团结才有战斗力,工作才能出成绩。为此,营业部制定了晨训制度,每周例会制度,定期总结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积极开展一些有益的活动,使大家有集体荣誉感。充分发扬民主,每月每位员工对营业部的工作做出评价,对营业部的发展目标、工作计划提出自己的意见。

在工作中,我作为营业部经理首先对自己严格要求,业务素质要过硬,工作态度要端正,处处要起到表率的作用。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多与员工交流思想,善于发现问题,制定有效的措施改进工作不足。

2019业部各项工作有了全面发展,存款余额达到xx亿元,中间业务收入实现xx万元,贴现实现xx亿元,实现利息收入xx万元,贷款新增xx亿元,为支行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营业部员工的绩效工资也位居支行经营部门的前列。

4.证券年度工作计划 篇四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4 年,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监事会议事及工作规则》 的规定,从加强自身建设入手,完成了监事会的换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开展监督检 查工作,组织监事到基层调研,关注公司风控合规情况,确保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维护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

一、2014 年监事会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4 年,公司先后召开了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十次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列席了以上会议,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对相关的会议提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监事会认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议事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制度的规定,相关的会议决议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监事会对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提案没有异议。

二、2014 年监事会会议情况:

(一)2014年4月3日,公司三届二十次监事会在陕西人民大厦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召开,会议应到监事8名,实到8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凤娟女士主持,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2013年度合规报告》、《公司2014年度自营业务规模及最大亏损限额控制指标的 提案》、《公司预计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二)2014年4月23日,公司三届二十一次监事会在陕西人民大厦以现场结合通讯方 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8名,实到8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凤娟女士主持,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3年年 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公司2013年度内部2

控制评价报告》、《关于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调整的提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公司2014年风险控制指标的提案》、《关于聘请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公司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听取了《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13年度经营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公 司201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公司2013年度净资本等 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的报告》。

(三)2014年7月28日,公司三届二十二次监事会在陕西人民大厦以现场结合通讯方 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8名,实到8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凤娟女士主持,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14年中期合规报告》、《公司2014年上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听取了《公司2014年上半年总经理工作报 告》、《公司2014年上半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的报告》。

(四)2014年10月16日,公司三届二十三次监事会在公司总部17层会议室以现场会 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8名,实到8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凤娟女士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经股东提名,公司监事会审核,同意推荐王尚敢先生、齐冰先生、亢伟女士、潘志军先生、毋浩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五位非职工监事 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杨金铎先生、曲莉女 士、范江峰先生三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三年。

(五)2014年10月24日,公司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在公司总部17层会议室以现场会 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8名,实到8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凤娟女士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提 案》。3

(六)2014年11月3日,公司四届一次监事会在陕西人民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 应到监事8名,实到8名。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推举王尚敢先生主持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章程规定的监事会会议通知期的提案》、《关于选举公 司监事会主席的提案》,会议选举王尚敢先生为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

三、监事会对公司 2014 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经过对公司 2014 年度经营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 事会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 健全和完善,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作为公司股东大会聘请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对公司 2014 年的 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经过检查认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健 全,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在监管转型,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公司积极应对市场 变化,推进整体业务的战略转型,扩大收入来源,收入结构显著改善,经营业绩指标较 上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2014 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期初余额为 22,039.59 万元,本年度公司共投入使用金额 19,500.11 万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投入金额 169,757.72 万元,本年度募集资金专户收到银 行利息 389.80 万元,支出银行手续费 0.30 万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 专款余额 2,928.98 万元,均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监事会审核认为:4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第二条“本次募集资金的 用途”相关投向的说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审批流程合规完整。

(四)公司重大投资情况

按照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 的提案》,经过近两年时间筹备,直投业务子公司---西部优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正式成立,注册地西安浐灞金融商务区,注册资本 2 亿元。2014 年 7 月,公司首期认缴注册资本 1 亿元到帐。上述事项已在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监事会经过检 查认为,上述重大投资事项经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内 幕交易、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情况

2014 年公司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在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范围之内,按照公司相关

制度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经过股东大会审批,相关股东回避了表决。本年 度公司监事会对其决策合法合规性和交易过程的公平、公允性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认为: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 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核年报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 的行为。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核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监事会对《公 5

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 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事会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4 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通过指定媒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披露相关信息,没有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九)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内幕

信息保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十)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5.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年度报告 篇五

1.证券法修改过程中,一直明确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要通过这次修改促进证券市场的创新。这其实是在宏观上为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

2.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逐步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我国最终会实现证券发行审核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但是会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3.我国相关法律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在改善券商赢利模式、推进券商向现代金融企业方向发展的努力十分明显。

4.2003年里,一些直接将证券市场与推进企业改革联系的法律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和治理结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专门涉及到了管理层收购,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5.值得关注的是,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一些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法律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同时也为基金管理公司日后受托理财预留了空间。

6.证券市场的监管在注重实效的同时下,也要进一步体现法制化的要求,强调依法监管。交易所相关自律中介组织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7.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给投资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这一制度应“备而不用”,更应强化行政与刑事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遏制作用,而探讨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司法介入并非万能,要适度。

2003年,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既定方针,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可承受程度相统一原则,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市场机制的调整上。从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考察,证券市场的法治观念已经渗入到参与证券市场的各方主体;法制手段被更多地用来解决这一特定阶段中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具体问题。

一、《证券法》修改为证券市场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

关于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各方的总体定位是通过《证券法》的修改体现出来的。早在2002年底,中国证监会就提出《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在2003年6月,《证券法》的修改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03年的13项立法计划之一。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成立。原计划在2003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改草案因准备工作不足被推迟。

在《证券法》修改过程中,一直明确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要通过这次修改促进证券市场的创新。这其实是在宏观上为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证券市场定位,也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设定基本框架。其中具体规定所涉及到的问题,比如分业经营与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给参与各方设定了活动空间。实际上要达到这一目的,仅仅通过《证券法》的修改还不够,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则的相应修改。比如分业经营与管理问题,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密切联系起来的。后三部法律中为金融混业预留空间,《证券法》的修改应在同一问题上,从自身角度出发加以规定。其他方面的问题也需要不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出发作出协调性的规定。

另外,在2003年关于《公司法》修改的探讨也非常多。这些探讨比较深入和全面,在理论上为《公司法》的修改做了充分准备。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这一司法解释本身,需要改进的地方甚多。它很重要的意义之一可能在于,系统地梳理出了《公司法》颁行将近十年来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这方面的规则对上市公司很重要,因为直接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司法保护。对于证券市场其他各方主体也很重要,因为他们绝大多数是采取公司形式的,除针对例外情况有特别规定的外,基本上要一体适用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起来的规则。

二、发行制度改革日趋市场化

在2003年底,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这在规则上为保荐制度的正式启动做好了准备。

10多年来,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所采用的形式有审批制度下的额度控制和核准制两种。期间,在这两个大的制度框架下,又有过若干具体规则上的变化。目前所采取的保荐制应该说是核准制下一种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所谓“保荐制”即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对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从附表关于发行制度演变简介中可以看出,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逐步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减少乃至消除行政力量对选择证券发行人的干预。改革的每一步骤都体现出了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券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努力。但是任何制度的推行都无法脱离中国国情。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中国证券市场在发行的问题上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有上市融资愿望的企业很多,市场的容纳能力有限。中国最终会实现证券发行审核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但是会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作为发行制度改革的一个部分,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必须有一个公开透明、廉洁公正、权责明晰、专业高效的发审委。在2003年颁布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与改革前的情况相比较,新规则使发审委更能充分实现作为一个机构在制度设计上的期望,调整了发审委的组成,委员人数为25名,部分委员为专职。新的发审委员在专业背景、执业经历和工作时间等方面都更能满足发行审核的要求;再就是对发审委的监督也进一步加强了。他们的工作更透明,不仅发审委的组成人员向社会公布,而且还要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审核结果。人员在定期轮换,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建立起了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为券商向现代金融企业方向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在2002年券商全行业亏损,2003年这一状况在延续。相关法律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在改善券商赢利模式、推进券商向现代金融企业方向发展的努力十分明显。

(一)改善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颁布,理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对证券公司内部各主体行为的规范有利于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追逐短期利益、直接干预证券公司日常经营或者通过不公平交易向自身输送利益,侵害客户合法权益和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准则》从两个方面规范了董事会的运作:一方面是对董事会的构成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在证券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并且对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义务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是要求证券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目前证券公司董事参与决策主要通过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该《准则》明确要求证券公司董事会就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设立专门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这是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的重要保证。

该《准则》还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经理层的监管。除了对经理层的任职资格、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外,证监会还曾发布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申请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该《准则》还特别强调证券公司要建立有效的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经理层人员考核与监督的力度,保证对经理层人员行为、绩效评估、监督的持续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经理层人员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相统一,实现证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发布了《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同时通知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以外的证券公司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鼓励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的发布,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该《意见》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人事管理、明确证券营业部的岗位设置和责任、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稽核制度,加大现场稽核力度等。

(二)拓宽券商融资渠道,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潜在资金供给量

在200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可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比较宽泛,而且证券公司既可以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理财业务,也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理财业务,从事客户资产管理的门槛比较低,客户资产管理的对象也比较广。另外,试行办法还为券商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预留了空间。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与此配套的5个文件的颁布,使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发债受到了券商的青睐。首先,与上市相比,券商发债的难度要小很多,而且发行过程短,融入资金规模大,有利于改善券商的财务结构。其次,经过多次降息,我国利率水平已到历史低位,从而使债权融资成本大大降低。所以在规则发布后,随即有多家券商上报发债申请。按照规定,发债所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规范证券公司的退出

在2003年里,大连证券成为第一家被中国证监会作出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大连证券外,此前已经有鞍山证券等专营证券机构以及广国投、中经开等兼营证券机构退出。

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类,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的规定。《证券法》中也规定“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中国证监会正是根据这些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并且公司已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的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的最大特征在于其风险具有扩散性、放大性,证券公司破产或解散退出后往往对证券市场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产生冲击。因此,对证券公司营运的监控和预警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对于成立保护投资者基金、赔偿、监管等方面,都应该有更为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四、规范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在2003年里,发布了一些直接将证券市场与推进企业改革联系的法律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这些资产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在上市公司,所以说对这些资产的管理,会涉及到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按照暂行条例的要求,作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通过行使企业出资人权利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以及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都要遵守该《意见》的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环节包括: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等。这些规定对企业的改制上市具有重要影响。

特别是涉及到管理层收购,《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要求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经营管理者,不能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贴现等。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五、规范基金运作为发展预留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起草始于1999年4月,在四年半的立法历程中几易其稿,不断完善,在2003年终于颁布。该《证券投资基金法》除总则、附则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均分章作了规定。这部法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基本思想,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对一些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法律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比如事实上,最后通过的基金法最终还是没有明确基金的定义。再比如,投资基金法中规定“基金管理人接受特定机构委托,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为基金管理公司日后受托理财提供了政策空间。不排除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理财的具体办法就接着出台。这些都有可能为基金业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还应该注意投资基金法与其他规则的必要协调。比如在税负方面,资产管理中委托资产虽由管理人管理,但资产的收益实际由委托人-收益人享有,管理人只收取手续费。根据公认的税法习惯,只对实际受益人征税,不采取重复征税制度。我国目前的税制也应该考虑适应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还有公司型和信托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功能各不相同,信托型基金被看作公司推出的产品而并非公司实体,因此它的投资不会受《公司法》的限制。我国目前尚无一家公司制基金,但公司制基金一旦得到发展,与《公司法》的冲突就会凸现出来。类似问题已经有所暴露。比如说对于证券投资信托,同一个投资者委托他人资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法》界定为信托行为;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界定为代理行为。同一投资者极有可能委托不同的机构进行同一的资产委托活动,若产生纠纷、诉诸法律,将是不同的结果。

另外,还颁布了一些规则推进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并开始征询业内意见和建议。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方面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比如更加强调要把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突出重要的地位,要弱化股东、董事会对管理层的干预,强化对经营者管理的合法合规性监管等。通过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体现出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方面的这些特殊性,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

六、监管与自律注重实效

(一)监管更加透明和规范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将更加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合法性。证券市场的监管在注重实效的同时,也要进一步体现法制化的要求,强调依法监管。在2003年4月证监会取消第二批27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并决定改变7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将其分别移交给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使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表示,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证券市场的秩序化将以自律为基础

沪、深两个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积极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有利于以最小成本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另外,交易所会员的自律管理也在强化。已经推出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业务规指引》,这将为进一步强化会员自律意识,规范会员的业务行为, 加强证券行业诚信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是上证所不断健全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的一次有益尝试。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证券市场中自律方面很重要的一个角色。为加快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中注协就首批拟成立的惩戒、 申诉、维权等三个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向广大会员、执业机构及地方协会征求意见。为保证注册会计师作为中介机构在执业上的独立性,证券期货主审会计师须定期轮换。为了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其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其核心内容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项目负责人为同一被审计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年”。

证券业协会在自律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在2003年,协会颁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执业准则》和《投资银行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两个行业规则已经获原则通过。另外,还致力于诚信体系制度框架和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自律组织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新产生的一些问题也应该加以深思。比如,券商佣金价格同盟就是其中之一。从2002年起,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实行浮动制。现在,在2003年5月,一些地区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规定了本地区证券营业部的佣金下限,在价格上的限制就会涉及到垄断和竞争秩序问题。

七、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取得突破

在2003年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有实质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这一规定是这个审判领域中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对现有的原则性证券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填补了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空白,其积极作用当然是不可以低估的。在规定颁布后,大庆联谊、红光实业(现为ST博讯)、*ST渤海、*ST圣方、ST九州、ST同达、ST东方等上市公司被推上被告席。在案件的审理中,仍然在如损失的计算、因果关系的证明、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被告的认定、诉讼人数的众多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法院受理的范围还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市场操纵类和内幕交易类民事诉讼案件还遥遥无期。尽管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有所扩大,但还是存在前置程序。还有规定行政复议导致诉讼中止也将为以后的案件埋下隐患。在诸多被告中,一旦有一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院都将中止民事诉讼,这很可能会使诉讼时间漫长,诉讼成本大大增加。如果再加上执行问题,情况就会更加复杂。

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从完善证券市场责任体系的角度考虑,应当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给投资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这一制度应“备而不用”,还应看到,目前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很不够,“罪罚不适当”。因此,在启动民事赔偿机制的同时,更应强化行政与刑事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遏制作用。

在探讨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司法介入并非万能,要适度。 即使在美国,证券民事诉讼实际获赔的比例也很小,主要是通过庭外和解或其他方式解决。同是大陆法系的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实施30年来,还未出现成功的证券民事案。在日本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是通过行政力量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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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券年度工作计划 篇六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时间:2004年06月08日来源:

(2004年6月8日 证监基金字〔2004〕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七条 基金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年度报告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九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年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年月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名称、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三)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五)基金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六)其他有关资料: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注册登记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

(二)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应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合同生效当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的,应对计算期间作出说明。

(三)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四)对本年度报告调整计算方法的财务指标,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应采用新旧计算方法同时计算,对比列示的方法进行披露,本年度报告的财务指标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列示。

(五)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六)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过往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图示基金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十八条 披露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可参照下表:年 度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数(至少保留三位小数)备 注合 计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十九条 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主要经(学)历。

第二十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包括:声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是否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第二十三条 提供基金内部监察报告,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说明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就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就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若基金年度报告中会计报表的编制未遵守基本会计假设,其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事项及原因作出说明。

(三)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四)税项。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应至少列示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七)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列示比较式报表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

(八)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三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其中,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四条 简要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如报告期内无诉讼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四)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六)基金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目前的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包括稽查或处罚的次数、原因及结论,如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八)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证券公司名称及租用该证券公司席位的数量、通过各证券公司专用席位进行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成交金额及占全年基金同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证券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况、专用席位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等。

(九)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若前款所涉重大事件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应说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十五条 需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三十六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十七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三)基金管理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登载基金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等。

第三十九条 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列示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十条 按照第十八条要求披露过往三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第十九条要求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

第四十二条 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十三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作出说明与解释。第四十四条 按照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四十五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强调事项,则无需披露完整的审计报告,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说明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本报告期基金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了变更,应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若基金首次披露年度报告,则应列示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三)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四)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第四十九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须按照第三十条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保留意见或有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除了按第四十八条规定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外,还应披露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或强调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五十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在披露基金投资的部分股票明细时,还应作如下提示:“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第九节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五十一条 基金应按照第三十二条要求列示其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等信息,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前十名持有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五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要求列示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五十三条 基金应按照第三十四条要求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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