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2024-11-05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共8篇)

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篇一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实施“十二五”人口发展和事业发展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解决人口结构、分布问题,大力推进改革创新,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强化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一、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加快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

(一)继续做好综合改革的系统设计。加强高层倡导,强化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深化综合改革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加强国家、区域及省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政策的系统设计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各级综合改革的主攻方向和工作重点。加快建立部门联动、政策衔接、资源统筹、信息共享的体制机制。推动人口计生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办公厅牵头,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政策法规司、宣传教育司、科学技术服务司、人事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继续推动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六大机制的全面落实。围绕建立和完善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六大机制,加强综合改革与专项工作的融合共进。加快综合改革绩效评估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情况的督查评估,加强系统培训,确保综合改革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综合改革示范经验拓展。全面总结、提升和推广综合改革示范市重要改革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继续开展综合改革示范市创建活动,确定第三批综合改革示范市。发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创造力,鼓励各地本着“互补、共享、共赢”的原则探索基层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促进人口计生网络转型和创新发展,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实施,全面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

(四)进一步深化人口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研究。开展人口均衡型社会及完善人口政策研究和论证。加强人口因素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各类主体功能区的人口政策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等方面的研究。建设人口发展研究成果数据库。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学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将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推向全国,强化人口问题统筹协调的责任。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和体系,探索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的监测评估体系。修订完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核评估暨奖励办法(试行)》,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核评估的指标体系框架。(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

(六)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完成“金人工程”立项各阶段工作,指导省级开展相关配套工作。初步建立国家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实施定期更新,建立数据质量评测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人口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应用水平。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管理与应用,大力促进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均衡发展。探索开展人口信息与家庭发展服务双向互动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安全长效机制。(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积极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改革,改进相关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质量信得过活动,推动夯实基层统计工作。对基层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进行抽检,剖析统计工作的难点。开展“城乡人口和家庭变动状况抽样调查”,积极开展统计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

三、逐步完善政策,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水平

(八)做好逐步完善政策等相关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发展状况和人口计生工作基层基础情况,加强研究论证,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办公厅、宣传教育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认真贯彻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三项制度”,协调建立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组织好将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的工作。推动各地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法定奖励政策兑现问题。关心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困难。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的检查监督。

继续做好人口计生政策与新农保、扶贫开发、社会保障、教育赞助、老龄事业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加大各部门协调、倡导的力度,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做实做精生育关怀项目,启动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政策法规司、财务司牵头,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继续落实好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政策。协调组织实施西藏农牧区优生优育奖励政策。认真落实对口援疆、援藏各项政策措施。推动落实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内蒙古、广西、甘肃、宁夏等地政策措施,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继续支持贵州毕节试验区做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政策法规司、财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努力推进科技创新,扎实开展优生促进工程

(十一)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精心组织“十二五”国家重大科研立项申报,创造条件推进省级科研基地建设,推进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建设项目,加强部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培育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支持举办第六届中国生殖健康技术产品博览会。(科学技术服务司、财务司、办公厅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试点工作。认真总结首批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经验,启动第二批试点项目。普及优生科学知识,强化培训督导,确保科学规范组织实施,提高孕前优生人群覆盖率。以孕前预防为重点加强出生缺陷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探索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有效措施。做好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科学技术服务司、财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实现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进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八项服务职能,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启动“科技服务信息化工程”,加速实现科技管理服务信息化,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为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优质的服务。(财务司、科学技术服务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继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做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动态管理,推动创新发展。继续打造优质服务示范站,组织开展“科技大练兵”活动,实施“六千人才工程”和“拔尖人才计划”,加快技术骨干培养速度。认真做好再生育全程服务行动总结评估。推进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加强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2009年版)》产品使用情况督导。(科学技术服务司、人事司、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十五)继续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围绕实施“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中心任务,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突出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的主题,坚持正面宣传、系统策划,做好新闻宣传、社会倡导和对外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积极有利的社会氛围。以新闻宣传为突破口,调动系统内外各种宣传资源,形成人口计生宣传合力。加强与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的沟通合作,积极策划开展阶段性重点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及时研判、有效调控。加强培训,提高新闻发言人和网络通讯员的舆论引导能力。做好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教育工作。(宣传教育司牵头,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婚育观念转变。认真落实综合治理“五项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和重点地区区域协作,协调相关部门,加大相关立法和依法打击“两非”行为的力度。总结推广通过修订村规民约、切实保障计生女儿户、女童和妇女合法权益的成功经验,在相关惠民政策中体现对女孩家庭的照顾和倾斜,推动各部门、各地制定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社会政策法规。将“十二五”时期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任务分解到各省(区、市),争取在2010年的基础上再有所下降。(宣传教育司牵头,政策法规司、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开展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全面做好第四阶段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多种宣传手段,以“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为主题,提供优质的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适应群众多样化的公共文化需求,打造家庭人口文化系列宣传品。继续加强“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全面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继续加大对西藏及四省藏区的宣传倡导力度和人员培训工作。启动有关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的试点,认真组织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宣传教育司、人事司牵头,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机制,探索人口迁移分布管理有效途径

(十八)推动实现全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进一步加强省内基础工作,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坚持强基础、补短板、破难点,推动实现全国“一盘棋”目标。进一步加强省内基础工作,完善政策法规,推进部门综合治理。切实提升网络化协作水平,实现各省(区、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系统与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的对接,力争省际间协查信息反馈率达到80%以上。完善区域协作制度,建立健全层级监管体系,落实双向服务管理责任,力争各项服务管理绩效指标达到85%以上。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和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的工作指导和能力建设,举办新疆、藏区和基层干部培训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牵头,发展规划与信息司、人事司、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发挥试点城市体制创新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现居住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本地民生建设内容。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维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增强流动人口自我服务和管理能力,开展“爱在流动”大型公益行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财务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人口流动迁移政策和人口分布管理创新实践探索。深化人口迁移分布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研究,构建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合理分布的政策框架和指标体系,在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建立人口分布管理创新示范区,探索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分布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召开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国际研讨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国际合作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全面提升全员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水平。建立全员流动人口季报制度,调整优化流动人口统计报表,不断提升流动人口统计工作水平。完善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动态监测网络,启动边境、少数民族和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分布的动态监测试点,加强人口迁移分布决策支撑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二)继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期研究论证工作,抓紧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开展禁止“两非”行为行政立法有关研究论证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工作。根据2010年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继续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

(二十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和指南》,规范行政执法,完善层级监督,研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巩固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的成果,开展专项检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开展基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建立依法行政长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人口计生部门各内设机构行政执法的职责和任务。探索改进执法方式,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六五”普法宣传工作,制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六五”普法规划。(政策法规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及诚信计生工作。扎实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宣传推广示范村居的典型经验,开展第二批示范村(居)的评选工作。以指导修订村规民约为抓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组织开展部分省市“诚信计生”的检查评估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群众工作机制。(政策法规司、办公厅、人事司、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全国人口计生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加大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力度,重点治理重信重访和缠访、闹访问题。举办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干部培训班。进一步完善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工作。(办公厅、政策法规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二十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部署实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财务司牵头)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财务资产管理与审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继续深入推进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修订完善财务制度,科学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执行预算,落实精细化管理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项目预算资金的专项审计。进一步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财水平。(财务司负责)

九、大力推进“强基提质”工程,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

(二十八)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0—2020年)》(国人口党组[2010]69号),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继续认真抓好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青年干部的培养和交流,继续配合中央组织部做好选派干部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西藏、国家信访局挂职锻炼工作,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有关省(区、市)挂职锻炼。继续推进公务员职业发展体系和业绩记录工作,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做好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换届工作。(人事司牵头,机关党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局、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大干部培训教育力度。制定出台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10〕18号)的实施意见。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远程教育,继续大规模举办人口计生系统各类重点培训班,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实行培训班计划审批管理。加强人口计生领军人才培养,扎实做好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大力推进在职学历教育。认真做好司局级领导干部自主选学试点工作。(人事司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组织修改培训教材,继续举行生殖健康咨询师全国统考。建立一批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加强人口社工人才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好中华人口奖、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人事司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大力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继续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实施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改革,强化八项职能,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建立人口与家庭公共服务示范中心,开展“强基提质”工程学术研讨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人事司、科学技术服务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十二)增强在人口与发展相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认真做好出席国际会议等多边和双边活动,做好重要外宾的访华接待,积极参与国际人口领域重点和热点问题的对话和讨论。筹备并组织好中国—东盟人口与发展论坛、中印人口战略对话等国际研讨会议。深入推动人口领域南南、南北南合作,继续办好人口领域援外培训班。积极推动中国生殖健康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围绕“十二五”规划和政策完善,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国外人口动态研究和国际舆情跟踪。(国际合作司牵头)

(三十三)发挥国际合作项目的示范作用。组织实施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项目和中日技术合作新一轮家庭保健项目。执行好其他国际合作项目活动。发挥国际合作项目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推动国内工作中的前瞻性、探索性和示范性作用。高质量做好国外培训工作。(国际合作司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工作

(三十四)大力开展“五型机关”建设。落实创建活动安排,将“创先争优”与业务工作和其他党建任务有机结合,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组织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庆祝建党90周年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成立30周年系列活动,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机关党委、人事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全面推进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及时传达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认真落实基层党务公开。严格落实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巡视工作,做好调研和检查,重点开展对直属单位的巡视。加强作风建设,深化“阳光计生行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监督检查,针对实际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巡视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篇二

一、加强对人口计生档案工作的领导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要更新观念, 充分认识人口计生档案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把人口计生档案管理工作摆到与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科技服务、计划生育协会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 纳入主要议事日程, 给予必要的投入, 解决所需经费, 为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要更新观念, 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高度出发, 做好人口和计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 选准人口计生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突破口, 开展有效的服务, 发挥人口计生档案工作的作用。

二、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1. 对案卷重新鉴定整理。

这是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第一步工作。因为许多计生档案由于多年来未作全面的清查, 保管期限划分不够准, 或多或少地存在重复或无查考价值的文件, 所以首先要剔除这些无用的文件, 以避免今后实行计算机管理时出现重复低效现象。同时, 对那些组卷过厚、内容混杂的案卷要重新进行组卷, 尽可能将那些相互关联的文件组合在一起。

2. 完善检索工具。

一要统一分类号, 保证查全率。计算机检索的显著优势就是能够满足人们检索的需要。为了确保检索效率, 在分类过程中, 要依据《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 并相应制定出一些具体细则。二要规范题名, 保证查准率。准确分类能保证检索查全率, 而题名准确才能保证检索的查准率。因此, 在著录时, 题名是否准确尤为关键。

三、加快人口计生档案著录工作

在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中, 计算机数据的准备工作是一个大工程。人口计生档案由于多年积累, 一般数量较多, 使得人口计生档案著录工作不但量大而且复杂, 如果没有一整套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 会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进展速度。在著录工作中, 应掌握以下几点:

1. 分轻重缓急, 循序渐进。

人口计生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计划生育工作服务, 而实现计算机管理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口计生档案的利用率。在推进计算机管理的过程中, 应先根据档案重要程度、价值大小、利用率高低及能否开放等情况, 将那些价值重要和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优先整理, 为著录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2. 分级次著录, 省时省力。

在著录过程中, 可以将案卷分为二个层次, 即将那些反映问题单一或查考价值不高的档案进行案卷级著录, 而对那些重要文件或反映问题庞杂的文件进行文件级著录。这样不仅能揭示出档案的主要内容特征, 压缩著录条目, 还能节约时间、人力与财力, 提高效率。

3. 分门别类, 充分利用档案原有基础。

对于那些案卷基础较好又具备全引目录的案卷, 在著录时可以直接在全引目录上分类标引, 而对那些特殊形式的档案可将案卷目录直接录入, 然后用计算机统一给出分类号。这样分门别类地充分利用档案目录的原有基础, 可以减少著录环节, 大大提高著录速度。

4. 用关键词替代主题词, 简化查找。

主题词存在着查找繁琐、效率较低的弊端, 可采取以关键词替代主题词的做法, 即从题名或文件主题中归纳出揭示主题内容的词汇———关键词进行标识, 待录入计算机后, 再利用计算机批量处理。

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1. 重视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档案工作者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水平, 直接影响到档案工作水平。信息时代, 档案工作的特点要求档案人员既要做好档案管理, 又要具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良好的信息处理能力。为此, 档案人员的素质培养工作应该着重提高档案人员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对新技术的吸纳、整合能力, 在提高全面素质上下功夫。

2. 重视档案人员的在职培训。

要积极组织档案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新技术学习班, 注重增强档案信息观念和提高档案信息服务的能力。在实施教育培训时, 要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办学模式, 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 在培训内容上做好需求调研, 将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针对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素质要求, 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 加大计算机知识的比例, 强化与图书馆学、情报学等相关学科的联系, 重视网络知识的运用, 传授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 使档案人员及时了解档案学研究动向、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及现代信息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运用, 进一步拓展学习领域。

3. 鼓励档案人员自我成才。

档案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学习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等相关知识, 掌握和提高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能力, 注重学习过程中的积累与探索, 把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档案部门要为档案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营造良好环境, 为他们学习、应用新技术创造条件, 并积极引进竞争机制, 注入拼搏活力, 使其通过竞争增强危机感和使命感, 激发档案人员充分发挥潜能, 营造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

4. 合理调配人才, 优化人才结构。

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篇三

河南:人大修改条例前不可能放开二胎

记者致电河南省有关方面负责同志,该同志表示,根据我省现行计生条例,绝大多数情况下,二胎仍在禁止之列,在人大修改有关条例之前,我省不可能放开二胎。

针对不时出现的“二胎政策可能松动”的传言,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人士早在2005年3月就曾表示,我省生育二胎政策10年内不会变。虽然全省已进入低生育水平时期,但是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省情没有根本改变。由于人口基数大,跨越时间长,更加剧了我省人口形势的严峻性,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更加繁重。如果不能平稳过渡,将会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以致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现阶段,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现行生育政策不可能有任何改变,生育二胎政策10年内不会变化。”

在今年河南省“两会”上,河南省副省长宋璇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面向未来,我们深感任务繁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包括改善民生方面都是意义重大。最近,省委书记卢展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了重要批示:要肯定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但也要清楚地看到存在的突出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本国策之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持之以恒取得新的成效。

宋璇涛副省长指出,要始终绷紧计划生育这根弦,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松懈。

对于下一步重点工作,宋璇涛副省长认为,首先还是要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其次是要抓热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再次是抓焦点,就是大力实施出生人口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最后就是抓难点,即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

小资料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国家人口发展研究战略课题组2007年年初公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目前的独生子女总数累计已达1亿,男女性别比例已达120.5∶100,严重失衡,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平均值则是105∶100。很多专家预测,如果不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生育率下降、性别比例失衡、社会老龄化加剧等问题,将在未来几年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撞”。

新闻背景

2009年11月26日,著名国情专家、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专家委员会委员胡鞍钢在新华社主办的《经济参考报》上发表《稳健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稳定未来人口规模》,文中建议,调整计生政策,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胡鞍钢表示,“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属于第一代人口政策,成功防止了人口增长过快,也花了一代人的时间。从现在起应开始实行第二代人口政策,即“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其政策目标是防止人口严重老化和少子化。

2009年12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全国社科规划人口学科组长、国家人口计生委专家委员田雪原的文章《新中国人口政策回顾与展望》,文中建议,就人口数量控制而言,可考虑三种政策选择,其中建议,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者,允许生育两孩。

在2010年的河南省“两会”上,河南省人大代表董广安、尹志国等联名向河南省人大提交了《关于建议修改完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呼吁河南立法准许“双独”夫妻生二胎,引起与会代表和市民的强烈反响。■

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篇四

指南

一、重点课题

1.建国60年来中国人口发展研究

2.中国人口均衡发展战略研究

3.人口因素对中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增长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

4.促进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的对策研究

5.城乡统筹发展中的人口政策研究

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

6.全球人口发展新趋势研究

7.全球气候变化中的人口因素研究

8.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约束的定量分析

9.中国人口转变的地区差异研究

10.我国人口生育质量现状及对策研究

11.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发展态势研究

12.我国人口城市化的体制机制问题研究

13.非农化农村劳动力的存量与增量研究

14.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相关因素研究

三、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课题

15.“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目标及主要任务实现情况的定量分析

16.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思路及重大政策研究

四、“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课题

17.进一步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作用研究

18.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律体系研究

19.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研究

20.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研究

21.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研究

22.破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难题的体制机制研究

2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对策研究

24.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体系研究

25.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研究

26.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研究

27.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研究

28.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能力建设研究

29.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研究

30.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机制研究

31.非政府组织、群众组织和志愿者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作用研究

五、人口发展功能区课题

32.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人口发展政策国际经验研究

33.人口发展功能区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研究

34.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人口政策研究

35.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人口约束因素研究

36.我国地震带上的人口分布状况研究

37.我国边境地区人口与发展问题研究

六、自选课题

5.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严肃惩治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第三条 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纪违法责任人既是共产党员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视情节轻重一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依照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任免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五条 符合生育第一胎子女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而生育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

第六条 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而生育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第八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一)超计划生育的;

(二)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局部提供孕检结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三)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而政策外生育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与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而赴国(境)外生育子女的;

(六)弃婴、溺婴的,或遗弃、送养子女后再生育的;

(七)生育一个子女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因非意愿妊娠而医学上认为不宜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不作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开除处分的,由地市级以上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并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按弃婴论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分。第十条 无法提供本人计划生育有效证明又拒不接受组织调查,妨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超计划生育但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组织进行或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或其他破坏节育措施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的对象实施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实施假节育手术,或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残儿医学鉴定书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开除处分。第十六条 隐瞒、容留、包庇、协助、强迫子女或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给予隐瞒、容留、包庇、协助、强迫者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第十七条 参与或煽动群众侮辱、威胁、围攻、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在计划生育和人口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或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等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案件查办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被处分人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

办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6.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篇六

【字体:大 中 小】

(国计生委 [1999] 100号1999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

附件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

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第十二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

一、规格

为106mm×72mm,开本右侧上下角磨成圆角。

二、封面及封底

封面及封底用料为国产中档墨绿色磨砂革。封面用字上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方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封面中部图案寓意为“流动人口”。字体及图案烫金使用凹烫技术。

三、封二及封三

用纸为国产250克灰底白板纸(白度为85―90°),印有彩色底纹(具体颜色见样本,下同);封二中部套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红色公章(位置为公章下缘贴近淡红色长形底纹上方),下部为黑色长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封三印有“持证须知”。

四、证芯

1、用纸。证芯用纸使用我委确定的计划生育专用水印纸,标重为80克/平方米。水印图案为“SFPC”(国家计生委英文缩写),各行交替使用黑、白色,排列方向为打开证明并左旋90°,展开第一页、第三页,可见水印“SFPC”为正面横向排列。

2、表格。证芯表格为黑色普通油墨印制,具体格式及用字见样本。

3、底纹。证芯底纹印刷采用具有防伪功能的综合线条结构,以不同线结构的团花、彩带、彩色造型、花边组成图案,用色为4色。

五、装订

1、采用接线技术,使每页的底纹图案线条与另一页对接,形成整体图案。

2、每页证芯表格外框的左右两边与页边距离相等,上边与页边的距离略大于下边。

附件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二、表格内项目填写说明

(一)发证机关需填写内容(序号为按表格内容顺序排列)

(第一页)

1、证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证明序号的编排方法,并在号码前加省份。

2、照片:贴申请办证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压盖发证机关公章。

3、发证机关: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机关。

4、发证机关地址:填写详细通迅地址。

5、邮政编码: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

6、电话:填写发证机关电话号码。

7、发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8、有效期:用阿拉伯数字。

9、经办人:加盖本人印章。

(第二页)

10、持证人:填写申请办证人姓名。

11、性别:填写男或女。

12、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

13、身份证号码: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现表格设计了18位,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对公民身份证增加三位号码。由于只有公民新领或变更身份证时方使用新号码,故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原号码,后三位空置。)

14、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或者再婚)、离异、丧偶。

15、结婚时间:填写现婚姻缔结时间,未婚或离异、丧偶则空置。

16、常住户籍所在地:可省略省、市,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村、组。

17、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在电话号码前加区位号。

18、配偶姓名。

19、常住户籍所在地: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0、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第三页)

21、发证时已有子女数: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大写“壹、贰”等填写,若无则以“/”表示。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二)查验证明机关需填写内容

(第三页)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第四页至第八面)

7.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篇七

关键词:计划生育,宣教工作,创新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 也是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当前, 我国人口和计生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机遇期, 即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 机遇和挑战并存, 希望与困难同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重而道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 计生宣教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积极探索宣教工作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正视存在的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 改革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不断提升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向纵深发展。本人结合工作实际, 对如何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生宣教工作谈几点认识:

一、创新宣教工作方式, 增强吸引力

人口政策、计生法律法规和单一的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内容繁多而且较为枯燥, 如果仅靠发发宣传资料、出出墙报、贴贴图版的宣传方式, 很难吸引人的学习兴趣。这就要求人口计生宣教工作必须把群众欢迎不欢迎、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 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着力解决宣传内容陈旧、单一的问题, 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宣教工作要力求做到“四性”:一是趣味性。如宣传法律法规可以采用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和专题演讲等形式。二是直观性。一些关于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的科普知识要采用直观、简洁的宣传方式, 如播放光盘、现场咨询、挂图讲解等形式。三是实用性。通过发放有特色、实用性强的实物入户, 增强效果。四是经常性。计生宣传干部要经常深入居民家中, 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引导群众。同时, 还要时刻了解群众的婚育状况和需求, 因人而异地开展个性化的宣传服务活动。

二、寓宣传工作与服务之中, 增强感染力

计生优质服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 提高人口素质,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人口计生宣教工作必须与技术服务紧密结合起来, 以普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为重点, 为群众提供计生优质服务, 从而使宣教工作更容易让群众接受。因此, 要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 牢固树立服务群众的理念, 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和领域, 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高水平的技术服务。

三、构建宣传工作齐抓共管机制, 增强渗透力

人口计生宣教工作的成功实践表明, 党委行政领导、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是做好新时期计生宣教工作的重要经验。因此, 做好人口计生宣教工作:一是要争取领导重视。领导重视是确保宣教工作能够深入持久开展的关键, 只有各级党委行政认识到人口计生工作的现状以及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提高了对开展宣教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重视程度, 才有可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为我们开展宣教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二是要部门协调配合。在全社会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建立新型生育文化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与各相关部门联系, 最大限度地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 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计生工作环境。当前, 计生工作要抓住机遇, 认真做好结合、搭车、融入、渗透的文章, 积极主动地融入家庭等创建活动, 充分利用儿童节、青年节、老年节、母亲节、三八节、世界人口日、国庆、春节等节日, 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同时, 联合文化艺术部门编排一些寓教育于乐的文艺节目深入矿区巡回演出传播婚育新风, 增强宣传成效。

四、建立宣传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增强创造力

机制能够产生动力, 形成活力, 激发创造力, 是一种内在制约力量, 能够经常、稳定地发挥作用。因此, 必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确保宣传教育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一是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对宣教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立项分解, 落实责任人员, 明确完成时限。同时, 及时制定下发具体的量化考核评估标准, 使基层干部对全年计生宣教工作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 确保各项工作统筹兼顾, 有条不紊地进行。二是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要坚持常规工作每季度评估通报一次, 半年初评, 年终总评, 重要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专门通报, 并定期组织对宣教工作进行督查, 发现问题及时指导, 督促限期整改完成。对基层宣教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党政通报, 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及时协调解决宣教工作的实际问题, 对工作滞后的单位, 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帮助, 力促各单位平衡发展。三是要健全奖惩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表彰先进、督促后进的激励约束机制, 形成奋发有为、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特别要专门设立宣教工作突出贡献奖, 表彰那些高度重视宣教工作、成就显著的单位主要领导, 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的首位意识, 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抓好宣教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加强宣教队伍建设, 增强战斗力

8.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篇八

[关键词]基层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重要性

人口问题,一般是指人口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也就是人口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其本质是人口发展同物质资料生产之间的关系问题。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人口数量多,增长快,人口与经济的矛盾十分突出,人口基数大是我国最为突出的人口问题。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口总量增长速度得到有效控制,进入低生育率阶段,但是人口质量还有待提升,特别是基层人口受教育的程度不高,对整体提升我国人力资源质量有一定的影响,人口问题及计划生育行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目前的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分析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及遇到的问题,探讨如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一、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和谐发展社会的题中之意。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2006年国家人口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我国的农村人口有7.45亿(占57%),根据这一数据,我国经济要健康、稳步、快速的发展,就需要重视农村人口问题。在基层人口管理工作中,实行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一场深刻变革。我国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国策写入法律以后,就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工作赋予了法律的性质,这就要求基层行政工作人员把政策和法律统一起来,把管理和服务统一起来,把依法行政和保障人权统一起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目前我国的人均情况分析

长期以来,人们总喜欢用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来描述我们的国家,但却忽视了人口众多、人均菲薄这一点。过多的人口数量已使我国从资源大国变成了资源贫国。如我国的土地面积多达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而人均国土面积只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30%;人均耕地仅为1.4亩,只占世界人均水平的1/3;森林面积17.32亿亩,居世界第8位,而人均占有只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9,居世界第120位;草原面积47.9亿亩,居世界第4位,人均占有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4;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6位,而人均淡水资源只及世界人均占有的1/4;我国的能源总量居世界第3位,而人均标准燃料仅0.6吨,只相当于美国的1/20、日本的1/7。

(二)基层劳动力就业分析

基层劳动力就业问题,一直都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据估算,我国15—60岁的劳动人口,1990年为73000万,2000年为81200万,2020年为93000—96000万。新增劳动人口数量过多、时间过长、压力过大,这是我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目前,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已高达1亿多,所以如何控制好基层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的关键点,是我国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对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面临着人口基数大,人均占有率低的情况,同时基层人口作为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在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人员的法治思想薄弱

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存在模糊认识,忽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片面强调保护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忽视依法管理和行政,不能将“依法行政”落实到工作中。一些干部认为法律只是管理老百姓的一种工具,而没有认识到法律其实是一把“双刃剑”,既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也规范干部的行政管理行为。

(二)对依法行政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基层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不仅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机关的内部的监督,同时,还需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样才能使计划生育工作得到有效的保障。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在实际工作中,缺少群众的监督,依法行政部门很容易有腐败或权力过分集中的情况出现。

三、加强基层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措施及建议

我国“一法三规”的颁布实施和地方条例的修订与完善,构建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始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在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中主要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执法队伍陈旧的观念

在依法行政的执法队伍中,一定要加强其法律意识和观念,不能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特权来行使,如果执法人员一旦滋生了这种法外特权的思想,那么就会造成基层计生工作不被群众信任、不被群众接受的局面,所以,在基层计生依法行政工作中,首先要转变执法队伍落后陈旧的观念,加强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国家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和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

(二)抓紧抓好当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者,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以人为本、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轨道。

(三)建立或健全群众监督机制

贯彻好“一法三规”和地方条例,关键是要做到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工作是否得到落实,关键就在于有无群众的监督机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生育部门的职权和应當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坚持行政公务公开、公平、平等的原则,群众要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四、结束语

我们要实现现代化,必须把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为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依法行政,切实做好人口控制和提高人口素质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江亦曼.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读本[M]中国人口出版社,2002-02-01

2.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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