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2024-11-24

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精选11篇)

1.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一

温州市水利局文件

温水政发〔2010〕145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职责和成员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和成员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通知抄送:省水利厅,市安委办。温州市水利局办公室2010年5月24日印发责任部门:建设管理处

附件:

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和成员职责分工

一、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管理全市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督促各地水利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四)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五)适时召开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研究部署各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水利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重大事故进行调查、研究、评估及事故处理。

(七)倡导安全生产先进文化,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教育活动,夯实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二、安委会成员职责分工

林孝悌(安委会主任):对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陈登星(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分管(联系)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管理。

王爱香(安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安委办工作,负责分管(联系)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管理。

王振勇(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分管(联系)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管理。

饶道奖(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分管(联系)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管理。

陈汉云(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分管(联系)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管理,参与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王林素(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分管(联系)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涉及技术问题的组织指导。

三、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分工原则:

(1)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原则上按处室(单位)职责进行分工;

(2)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市级审批项目和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县级审批项目和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省级及以上审批项目和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原则上由建设处负责,质监站负责受监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管处负责水库、海塘(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堤塘处(河道处)负责堤防(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温瑞水系管理处、瑞平水系管理处、瓯江翻水站、水文站分别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具体分工:

局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参与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和考核。

局建设管理处(安委办):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台帐管理,配合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承担局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局监察室: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全市重要水源地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防汛办(防汛机动抢险支队):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机动抢险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管管理。

市水利质监站:负责受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参与受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掌握受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协助做好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市水利管理处: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水库、海塘(水闸)等工程的除险加固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行管理。

市海涂围垦处: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围垦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

市机电排灌处(农田水利):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和运行安全管理,指导山塘综合整治和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市水利水电处: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电站安全运行管理。

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水政监察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管管理,指导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堤塘管理处(河道办):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河道(小流域)、堤防(水闸)工程除险加固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行管理。

市水文站:检查、指导和监督水文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行管理,组织水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温瑞塘河水系管理处:负责灌区所属工程设施建设(维护、除险加固)的安全生产;负责灌区所属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

瑞平水系管理处:负责灌区所属工程设施建设(维护、除险加固)的安全生产;负责灌区所属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

瓯江翻水站:负责所属工程设施建设(维护、除险加固)的安全生产;负责所属工程(含高压输变电专线)的安全运行管理。

市水电勘测设计院:负责本院勘测、设计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有关生产安全的事故分析、处理及提出建议。

市水利投资公司:负责公司直接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和监督公司其它投资项目的安全生产。

2.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二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我部制定了《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财政部

2016年6月22日

附件: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指引在管理会计指引体系中起统领作用,是制定应用指引和建设案例库的基础。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包括基本指引、应用指引和案例库,用以指导单位管理会计实践。

第三条管理会计的目标是通过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参与单位规划、决策、控制、评价活动并为之提供有用信息,推动单位实现战略规划。

第四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管理会计的应用应以战略规划为导向,以持续创造价值为核心,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

(二)融合性原则。管理会计应嵌入单位相关领域、层次、环节,以业务流程为基础,利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将财务和业务等有机融合。

(三)适应性原则。管理会计的应用应与单位应用环境和自身特征相适应。单位自身特征包括单位性质、规模、发展阶段、管理模式、治理水平等。

(四)成本效益原则。管理会计的应用应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效益,合理、有效地推进管理会计应用。

第五条管理会计应用主体视管理决策主体确定,可以是单位整体,也可以是单位内部的责任中心。

第六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包括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工具方法、信息与报告等四要素。

第二章应用环境

第七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充分了解和分析其应用环境。管理会计应用环境,是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基础,包括内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主要包括与管理会计建设和实施相关的价值创造模式、组织架构、管理模式、资源保障、信息系统等因素。

外部环境主要包括国内外经济、市场、法律、行业等因素。

第八条单位应准确分析和把握价值创造模式,推动财务与业务等的有机融合。

第九条单位应根据组织架构特点,建立健全能够满足管理会计活动所需的由财务、业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管理会计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置管理会计机构,组织开展管理会计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根据管理模式确定责任主体,明确各层级以及各层级内的部门、岗位之间的管理会计责任权限,制定管理会计实施方案,以落实管理会计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应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做好资源保障工作,加强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效果,确保管理会计工作顺利开展。

单位应注重管理会计理念、知识培训,加强管理会计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单位应将管理会计信息化需求纳入信息系统规划,通过信息系统整合、改造或新建等途径,及时、高效地提供和管理相关信息,推进管理会计实施。

第三章管理会计活动

第十三条管理会计活动是单位利用管理会计信息,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在规划、决策、控制、评价等方面服务于单位管理需要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做好相关信息支持,参与战略规划拟定,从支持其定位、目标设定、实施方案选择等方面,为单位合理制定战略规划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融合财务和业务等活动,及时充分提供和利用相关信息,支持单位各层级根据战略规划做出决策。

第十六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设定定量定性标准,强化分析、沟通、协调、反馈等控制机制,支持和引导单位持续高质高效地实施单位战略规划。

第十七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合理设计评价体系,基于管理会计信息等,评价单位战略规划实施情况,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考核,完善激励机制;同时,对管理会计活动进行评估和完善,以持续改进管理会计应用。

第四章工具方法

第十八条管理会计工具方法是实现管理会计目标的具体手段。

第十九条管理会计工具方法是单位应用管理会计时所采用的战略地图、滚动预算管理、作业成本管理、本量利分析、平衡计分卡等模型、技术、流程的统称。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具有开放性,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

第二十条管理会计工具方法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营运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风险管理等。

(一)战略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地图、价值链管理等;

(二)预算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预算管理、滚动预算管理、作业预算管理、零基预算管理、弹性预算管理等;

(三)成本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目标成本管理、标准成本管理、变动成本管理、作业成本管理、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等;

(四)营运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本量利分析、敏感性分析、边际分析、标杆管理等;

(五)投融资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贴现现金流法、项目管理、资本成本分析等;

(六)绩效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关键指标法、经济增加值、平衡计分卡等;

(七)风险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单位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矩阵模型等。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管理特点和实践需要选择适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并加强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系统化、集成化应用。

第五章信息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管理会计信息包括管理会计应用过程中所使用和生成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充分利用内外部各种渠道,通过采集、转换等多种方式,获得相关、可靠的管理会计基础信息。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管理会计基础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分析和传递,以满足管理会计应用需要。

第二十五条单位生成的管理会计信息应相关、可靠、及时、可理解。

第二十六条管理会计报告是管理会计活动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旨在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满足管理需要的信息。管理会计报告按期间可以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按内容可以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项报告等类别。

第二十七条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管理会计活动性质设定报告期间。一般应以公历期间作为报告期间,也可以根据特定需要设定报告期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现将《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风办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一、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加强税费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严格规范和控制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改建为一级公路继续收费。坚决纠正违规设置收费站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延长收费期限等问题。

二、落实涉农优惠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畅通。各地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着力构建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同时采取措施,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

三、落实治超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切实纠正以罚代卸、以罚代管等问题。尽快出台《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加强治超站点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推广运管人员货运源头派驻和巡查制度,依法开展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发现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的,要对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研究建立超限超载车辆管理信用体系,尽快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对违法责任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等实施信用管理。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路设站检查行为。严禁没有权限的部门在公路上设站或者上路检查车辆,加强和规范各类已设立的公路检查(收费)站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农业、林业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越权执法。严格规范木材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执法行为。严格临时动、植物检疫站设置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到疫情结束后立即撤站;进一步明确检疫程序和技术措施,坚决杜绝目测检查和收费放行。继续规范移动测速等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4.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四

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投资调控,做好全年投资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加强投资调控做好全年投资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按此抓紧推进落实,确保全年投资目标任务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2010年加强投资调控做好全年投资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一、加强在建项目调度,扩大实物投资量

(一)分领域、分项目梳理任务。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分领域、分项目分头梳理任务,重点说明能否完成任务和投资需求。其中,对首都功能核心区功能疏解、50个重点村整治、土地一级开发、政策性住房建设等4个方面的专项任务,要整体统筹算账,摸清工作量和投融资需求。

(二)加强重点工程专项调度和协调服务。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照季度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要求,逐月进行调度,集中加快重大续建项目建设,更多地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建立重点建设区域投资月度监测机制。

每月5日前,各相关部门、区县向牵头市领导报送城市南部地区、六大高端产业功能区、50个重点村、通州国际化新城、未来科技城、永定河绿色生态发展带、首钢厂区及周边区域、丽泽商务区、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投资进展、形象进度及存在的问题。牵头市领导所确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

各相关部门、各区县要督促本系统、本区域内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准确地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四)加强对投资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

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以每月《2010年经济工作重要任务落实进度督查专报》为手段,督促各部门、各区县按任务分工推进,确保重点领域和区域任务完成。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牵头,对前5个月投资进度较为滞后的行业和区县,以督办方式进行重点督促。

二、加强融资服务,做好资金保障

(一)建立融资工作综合协调服务机制,系统解决资金问题。

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牵头,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组成融资工作小组,市金融局负责社会投资项目融资协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协调,市财政局积极做好配合,共同指导各部门、各区县进一步加强融资工作,实现投资与融资良性互动,及时保障投资资金来源。资金问题较为突出的行业、区县,要根据区域特点、项目性质采取灵活机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融资预案。

(二)设立建设项目信贷服务小组,积极争取银行贷款。由市金融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国土局配合,适应信贷政策的变化,积极创新融资方式、畅通融资渠道,做好重点建设项目信贷资金需求保障工作。

(三)强化政府资金调度管理,保障政府资金需求。

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加快结余资金项目竣工决算审批,按照工程进度落实当年资金需求;结合可调剂的历年结余资金,研究追加、调整预算内投资方案,保障重要事项政府投资需求。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研究提出清理规范本市政府融资平台的意见,加强平台管理,建立较为稳定的资本金和收益补充机制,提升重点平台可持续融资能力、债务偿还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由市国土局负责,妥善把握土地入市交易节奏,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确保政府预期收益实现和市场稳定。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国土局配合,研究提出以后全市土地收益尤其是郊区县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调整方案,完善市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统筹机制。

(四)加强拆迁安置政策引导,规范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对本市拆迁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加大行业和区域拆迁政策指导,针对拆迁成本过快上升制定合理、可操作的措施。各区县要加强对辖区内拆迁安置补偿水平的调控与平衡,合理控制拆迁成本。

三、大力促进民间投资,稳固投资增长的内生基础

(一)尽快出台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则。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议后印发实施。重点对旅游、文化、体育、高技术产业、战略型新兴产业、高端服务等本市重点鼓励和发展的特色优势领域,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对民间投资可参与的开发建设进行具体引导;对相关优惠政策、政府支持措施进行合理移植,将各领域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整理归集。

(二)建立民间投资分头落实机制。

由各相关部门和区县分别提出试点方案,在本领域、本区县组织一批吸引民间投资的试点项目,先易后难,深入推进,年内要力争实现一批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落地。鼓励通过项目法人招标、重点功能区成片开发全球招标、引入社会投资者等多种方式,由项目法人、专业组织、民营企业、联合体等进行区域开发和重点项目建设,在全市形成市场主导的融资格局,充分撬动民间资本和社会经济资源。

民间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部门督查汇总,纳入投资任务考核体系。

四、完善“绿通”工作机制,促进重点任务新开工

(一)坚持“一条龙”式“绿通”服务机制。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统筹部门尽快梳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成片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全部纳入2010年绿色审批通道,继续实施“一条龙”式“绿通”服务。

(二)完善“绿通”变“普通”机制。

5.关于镇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篇五

银党字〔2009〕12号

中共银河镇委员会

银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镇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镇属各党支部、党总支、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对班子成员作如下分工: 党委书记:吴 跃 主管党委全面工作。

党委副书记、镇长:胡远华 协助党委全面工作,主管政府全面工作,兼管审计、监察工作。

人大主席:胡建和 主管人大工作,分管民政优抚,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协活动组组长:黄滔 分管党群(组织、统战、群团),纪检监察、政协、武装、政法、宗教、工业、环保、招商引资、工业园项目建设、联系财贸工作。

党委委员、副镇长:周全招 协助政府全面工作,分管计划、财贸、人事劳动、老龄、档案、兵役、机关内务工作。

党委委员、副镇长:陈 霞 协助镇长分管农、林、水、电、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农业新项目申报立项工作。党委委员:王春妍 分管组织工作,协助镇长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党委委员:彭均萍 分管意识形态、宣传工作,协助镇长分管土地、城建工作。

党委委员:杜建林 协助镇长分管武装、安全生产、煤炭、非煤矿山、鞭炮烟花、打非工作、兵役、民兵预备役等工作。

党委委员:钟圣斌 协助镇长分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工作。副镇长:贺卫萍 协助镇长分管政法、综治、司法、信访、维护稳定、宗教工作。

副镇长:何志波 协助镇长分管工业、招商引资、交通、工业项目申报立项工作。

组织员:潘益明 协助分管组织、纪检、监察工作,协助镇长分管工业、招商引资、工业园项目建设、环保、科技工作。

维稳信息员:颜 春 负责维护稳定工作,协助镇长、副镇长分管政法、综治、信访、宗教工作。

司法所所长:甘冬梅 负责司法所工作,协助镇长、副镇长分管政法、综治、信访、宗教工作。

镇长助理:张琼孟娜 协助镇长、副镇长分管农、林、水、电、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工作。

2009 年 4 月 13日

主题词:党务工作 班子分工 通知

中共银河镇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13日印发

6.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六

各二级院(部)、各部门:

现将《XX人文科技学院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6年6月10日

XX人文科技学院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学校各类会议的组织与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严肃会议纪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召开,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并有学校领导参加的会议。主要包括学校党委会、院务会、全校性大会、全校性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等。

第二章 会议召开的原则

第三条 规范。会议组织单位应提前做好会议的申请、审批、筹备、组织等工作,会议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会议服务。要尽量减少安排临时性会议,使会议组织有序、管理科学。

第四条 精简。未经学校党委、行政批准,不得召开全校性大会和工作会议;

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测评会等;

议题相近、出席领导与参会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合并召开;

前期筹备工作能以非会议形式进行的,原则上不召开协调会;

能以文件、电话、网络等形式部署工作的,原则上不召开会议。

第五条 节俭。严格控制会期、规模和经费开支,各类会议原则上均在校内召开。如确需在校外举行的,事前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如有必要提请主要校领导审批),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备,并严格控制会议经费。除全校性大会外,其他会议一般不印发领导讲话、不发笔记本、签字笔、资料袋等会议材料;

不在风景区、度假区开会,不借会议之名大吃大喝、发放纪念品,不组织消费娱乐、旅游观光和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会场安排和布置简洁大方、讲求实效、节约开支。需要申请专项经费的大型会议,由会议牵头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高效。会议必须中心突出、主题鲜明,内容充实。各类会议按照业务对口原则,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不随意提高出席人员规格和扩大出席对象范围;

可由分管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主要校领导出席;

只需要一名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邀请多名校领导出席。简化会议议程,缩短会期和时间,力求讲短话、开短会,除特殊情况外,全校性工作会议时间一般控制在两小时内。

第三章 会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学校院务会议题由呈报单位拟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主要校领导审批后,于会议前3-4个工作日交学校党政办公室汇总。会议议题由主要校领导审定后统一安排上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八条 全校性大会一般列入学校党政工作要点,由归口单位牵头成立会务工作组,制定会议实施方案,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根据会议程序定期召开。

第九条 全校性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决定召开。确因特殊情况,由校领导主持召开的全校性临时会议(如临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部署紧急工作等),由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

第十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并拟定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如有必要提请主要校领导审批),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经主要校领导审查同意后,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 学校承办的各类会议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拟定工作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备后召开;

重大会议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各类会议安排都应由牵头单位于每周五上午11点前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备。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编排学校每周会议安排表,并于次周二前进行公布。各会议的参会人员由会议牵头单位负责通知。

第十四条 会议申报单位应提前填报《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会议审批表》(见附件),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四章 会议准备与组织

第十五条 全校性大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协调;

其他全校性工作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专题工作会议、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学校承办的各类会议等由会议牵头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协调,并做好会议材料准备、整理、归档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会议牵头单位或承办单位可提请分管校领导协调,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会议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总体协调,统筹安排,统一管理。举办国际性会议应提前将方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党委党群工作部审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召开会议,任何校外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使用校内场所举办各类活动和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召开的全校性会议,主要校领导的讲话稿一般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起草;

职能部门承办的全校性会议,会议报告、领导讲话、领导致辞等,由会议组织单位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负责起草,送相关校领导审阅后,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会议安排

(一)会前

调研与协商。需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在会前充分调研、协商和征求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汇报要简明扼要;

需校领导审议的制度性文件,应提前3-4个工作日将分管或主要领导同意后电子和纸质材料提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并附上文件制定或修订的目的、意义、主要(改动)内容、存在问题、反馈时间等相关事项,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提前呈报校领导审阅;

需印发会议材料的,原则上应提前3-4个工作日告知和提交会议主办单位。

做好会议筹备工作。会议承办单位要提早落实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程、会议材料及会务要求,及时通知参会人员,提前邀请好与会领导和嘉宾。按照会议室管理相关规定,布置好会场。

(二)会中。会议承办单位应认真安排好会议签到、入场就座、会议进程,分发有关会议材料,维持会场秩序,做好会议记录等工作。

(三)会后。会议承办单位要及时编写会议简报、新闻报道,整理会议纪要,必要时需将会议纪要送党政办公室按程序制文;

督促落实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等。

第五章 会议纪律与要求

第十九条 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各级各类会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不得宣传迷信,不搞宗教活动,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严格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严禁与会人员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

原则上不得顶替参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须提前向主要校领导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请假,并报会议牵头单位备案。相关部门对会议纪律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出勤、履行请假制度及会风会纪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严格保密纪律。学校会议内容一般以会议纪要或下发相关文件资料的形式公开,或由校内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议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应按会议要求做好会议保密工作。要求收回的会议文件、资料应如数交回,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参加重要会议情况与干部绩效考核挂钩。二级单位干部参加重要会议情况将列为单位及干部个人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操作和考核内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干部人事处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XX人文科技学院会议审批表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内容

(日程安排)


参会人员

(人数)


经费预算


经费来源


审批意见

部门领导:

年 月 日

学校领导:

年 月 日

注:经费预算需分类列出各项具体费用(如场地费、交通费、餐费、资料费等)。

7.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七

为落实好《“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加快推进海洋工程装备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4月24日发布《海洋工程装备工程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

《方案》指出, 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要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政府引导推动作用, 全面提升我国海洋工程装备自主研发设计、专业化制造及系统配套能力, 实现海洋工程装备产业链协同发展。《方案》要求, 要加快主力装备系列化研发, 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强新型海洋工程装备开发, 提升设计建造能力;加强关键配套系统和设备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提升配套水平;加强海洋工程装备示范应用, 实现产业链协同发展;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支撑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8.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八

为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夏粮收购工作,密切关注小麦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要落实好预案在启动收购、委托收储企业资格审核、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同时要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2013年5月20日

附 件

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

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均为每市斤1.12元。白小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硬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红小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硬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为混合小麦。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號)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与地方粮食部门沟通,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小麦预计收购量相衔接。为保证收储小麦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小麦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必须分仓、分等级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实际收购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或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解决。增设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活动前公布,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测算本省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小麦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新麦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农发行省分行,每5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儲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质量验收结果于2013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要追究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来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小麦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保管费用补贴(含损耗,下同)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保管费用补贴自小麦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拨付,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情况,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验收确认后的实际保管数量、等级和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对有关部门确认的中储粮公司所属企业虚报收购数量、质量以次充好等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违纪行为,按规定扣减相关补贴,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安全储粮的需要。违反本预案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保管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预案执行期间,为满足市场对陈麦的需求,按照顺价销售、保证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继续竞价销售2012年及以前年份最低收购价小麦,并把握好销售力度和节奏;为防止出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制定委托收储库点出库计划,均衡有序组织安排竞价销售。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小麦收购价格变化情况,监督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安排、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小麦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农民售粮意愿、小麦市场价格及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国家粮食局负责指导中储粮总公司執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小麦市场价格,监督政策的执行,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中储粮总公司要将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工作;地方粮食、价格部门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对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中储粮有关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9.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九

各居民小组,九站一室、辖区各单位:

鉴于社区领导班子成员人事变动,经2012年9月11日社区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对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工作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XXX:社区党支部书记,主持社区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班子成员廉政建设,主管党建、纪检、组织、稳定、信访、精神文明建设、人事、编制、财务等工作,组织协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中心工作。

XXX:社区主任(代理),主持社区行政全面工作。主管安全生产、民宗、统战、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民政、司法调解、普法教育、禁毒、防范和处理邪教、应急管理、信访纠纷、行政效能、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统计、残联等工作。银花片区责任领导。

XXX:社区副主任,分管民宗、统战、司法调解、信访纠纷、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协助书记、主任做好其他临时性工作。老社区片区责任领导。

XXX:社区副主任,分管机关日常管理、计划生育及财务工资等工作。协助书记、主任做好其他临时性工作。龟兹路片区领导(主要负责Q1-Q11巷)

XXX:社区副主任,分管党建、纪检、宣传、保密、数字社区、精神文明、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治理违法建设。协助书记、主任做好其他临时性工作。

XXX:社区副主任,分管劳动保障、再就业、就业岗位开发、培训、职业指导、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青妇、社会保险、民政、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统计、残联、防震减灾等工作。协助书记、主任做好其他临时性工作。龟兹路片区领导(主要负责H1-H7巷)

XXX:社区副主任、社区民警,协助主任做好社区综合治理、维稳、禁毒、司法调解、普法教育等工作。协助书记、主任做好其他临时性工作。

XXX:综治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普法教育、禁毒、防范和处理邪教、应急管理、武装、征兵、网格管理监控等工作。协助书记、主任做好其他临时性工作。

10.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十

全市各创城责任主体单位: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创城工作,把2013年确定为鞍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攻坚年。为全面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工作任务,市创城办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全国志愿服务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测评要求,结合全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职能及工作实际,制定《鞍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主体任务分工表》。现征求全市各创城责任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征求意见函后,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反馈意见要在2月5日下班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创城办。书面报告要写明本单位创城工作的联系人、分管领导、联系电话,经主要领导签批后加盖公章反馈至市创城办(市委136房间)。如对本单位的创城任务分工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报市创城办。

市创城办联系人:王学聪、崔岩,联系电话:5546503、5558841。邮箱:ascjzdc@163.com。

11.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十一

关键词:公文标题;通知;关于

王瑞玲同志在《档案管理》2012年第4期发表了《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规范化标题拟写方法新探》一文(以下简称“《新探》”),笔者撰写了《也谈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 一文(载《档案管理》2012年第6期)与之进行探讨。王瑞玲同志又撰写了《再谈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一文(载《档案管理》2013年第3期,以下简称“《再谈》”)与笔者进行商榷。笔者以为《再谈》一文给出的主要理由并不充足,对这一问题仍有再探讨的必要。

1 公文标题中的“关于”与事由的关系

《再谈》认为:“‘关于’并非公文标题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只在语言表达上或者说语法上有意义,而不是公文标题结构所明确规定的一个部分。”理由是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并未明确规定其标题中要有‘关于’两字”。

的确,《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要有“关于”两字,由此看来,公文标题中省略“关于”的理由似乎十分充足。但令人不解的是,《再谈》又认为,“在一般的公文标题中,‘关于’两字常出现在发文单位名称后,我们也习惯于把‘关于’说成是‘事由’的一部分”、“‘关于’经常出现在事由前,因而被习惯性地认为是事由的一部分的情况普遍存在,但‘关于’却不属于事由”。

笔者也认同“关于”不是事由的一部分,因为“关于”是用来连接发文机关和事由的。但《再谈》强调“关于”不是事由的一部分,意在得出这样的结论:“正因为‘关于’不属于事由,不属于公文标题组成所规定的任何一部分,才使其省略成为可能。”

应当说,《再谈》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自相矛盾的。《再谈》一面说“关于”不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可以省略,一面又说“在一般的公文标题中又常常有而且必须有‘关于’两字”。那么,公文标题中的“关于”究竟是可以有,还是可以无,抑或是必须有呢?

《再谈》实际上也已指出:“在一般公文标题中加上‘关于’两字,其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关于’虽不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但是一般公文标题的必需;虽无名分,却有作用。”这依然令人费解。“关于”既然是公文标题的必需,且有作用,那自然是不可或缺的。

笔者以为,《再谈》对《条例》规定的公文标题组成作了简单的绝对化的理解。《条例》对公文标题组成只提到了“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这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公文标题中的介词“关于”以及助词“的”的使用属于技术性的问题,《条例》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详尽地予以规定。张保忠先生对公文标题组成的解释就颇为合理:“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与文种名称三个部分组成,通常称这种完整的公文标题为‘标准式’的公文标题。”[1]“就通常而论,在发文机关与事由之间要加介词‘关于’,在事由与文种名称之间要加一个助词‘的’。”[2]

公文标题中的“关于”为何不能省略,栾照钧先生给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没有‘关于’分割,发文机关和事由直接发生联系,消除了发文机关对文种的限制,不仅改变了标题的结构,而且往往容易出现语病,影响公文主要内容的表达。”[3]如《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国发〔1989〕20号),如果去掉“关于”,就会出现国务院自己在拉萨市实行戒严的歧义,实际上,戒严是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

可以这样说,公文标题中只要有事由,事由前一定要加上介词“关于”。尽管“关于”不是事由的一部分,但用《再谈》的话说,“关于”“被习惯性地认为是事由的一部分”,这就极好地说明了“关于”与事由之间的关系:有事由必有“关于”。

2 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与事由

笔者与《新探》《再谈》的分歧主要在于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连接事由的“关于”能不能省略的问题。《新探》认为“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发文单位全称后‘关于’省略与否决定于其后面紧跟着的文字中‘关于’是否还要出现,如果还要出现,就应当将其省略;如果不会出现,就可以不省”。《再谈》则对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从语法结构上进行了分析,认为省略了批转、转发、印发前面的“关于”两字,“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的标题仍是一个符合语法规范的语句”。

以《再谈》举例为例:《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再谈》认为批转前“关于”省略,从语法规范上看没有任何问题。

笔者认为,该公文标题应为:《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保留批转前的“关于”,《再谈》认为语法上也没有问题,只是表达效果不如省略批转前的“关于”好。

不可否认,这类标题中的“关于”是省略还是保留,一直是存有争议的。如:“批转、转发文件,在‘批转’、‘转发’二字的前面可否加入‘关于’二字?”张保忠、岳海翔的解答是:“不可再加入‘关于’二字。”[4]《新探》《再谈》实际上也是赞同这一观点的。

多年来,批转、转发、印发二字的前面可否加入“关于”二字,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从语法上看,无论保留或省略事由前的“关于”,都是没有问题的。但笔者认为,鉴于批转、转发、印发与被批转、被转发、被印发的公文标题共同构成了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公文标题中的事由,批转、转发、印发之前的“关于”则不宜省略。

3 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应当怎样省略

《再谈》认为:“关于‘关于’,当务之急不是应不应该省略,而是应该怎样省略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即使要省略,也应该对被批转、被转发、被印发的公文标题中的“关于”进行省略。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供销社推进中小城市供销社商贸综合体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63号),被转发的规范公文标题应该是《安徽省供销社关于推进中小城市供销社商贸综合体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保留转发前的“关于”并对被转发公文标题进行技术处理。相比较而言,由于“关于”连接的依然是事由,该标题比《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推进中小城市供销社商贸综合体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更符合公文标题的规范。

一种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在公文标题中不能出现两个“关于”,为了避免重复,可以省略第一个“关于”。其实,要是省略的话,最好省略第二个“关于”。就是全部保留两个“关于”,也没有不妥之处,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4号)。[5]该公文标题中两个“关于”同时并存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

4 结语

对于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新探》《再谈》主张省略第一个“关于”,保留第二个“关于”。笔者则认为应当保留第一个“关于”,可以省略第二个“关于”,因为第一个“关于”是用以连接事由的,不宜省略。就是保留两个“关于”也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参考文献:

[1]张保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释义与实务全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1.

[2]张保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释义与实务全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1~202.

[3]栾照钧.公文写作逆释答疑300题[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4:50.

[4]张保忠,岳海翔.公文写作评改与答疑[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240.

[5]http://www.gov.cn/zwgk/2013-02/16/content_23326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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