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6号)(精选6篇)
1.《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6号) 篇一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
(铁建设[2009]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及服务质量提高,规范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实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标准化,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付后至验收期间,配合建设单位处理涉及勘察设计的有关事宜,说明施工图设计意图并指导实施,解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参与重大施工方案和指导性施工组织方案研究,参加安全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工程勘察资料准确性和施工图文件质量,减少差错漏碰,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及时研究解决现场重大勘察设计问题和现场快速研究解决一般勘察设计问题的工作机制,以弥补勘察设计缺陷、完善和优化施工图设计、全过程履行勘察设计责任和义务、提高勘察设计及服务质量。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反馈勘察设计单位,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解决。
第二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工作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领导,初步设计批复后,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处室及专业负责人参加的项目现场设计配合领导小组,建立项目定期巡查制度,定期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及时解决设计图纸供应和设计配合中存在的问题,处理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及时成立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代表勘察设计单位履行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职责。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的设置方案以及地点,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商定,并尽量与建设单位项目段落指挥部设置匹配。重大项目的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宜由处级干部或院副总工担任。
第八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数量、专业配置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设计配合工作量考虑。站前工程施工时地质、路基、站场、桥梁、隧道、轨道等专业人员应常驻现场,站后工程施工时站场、房建及四电等站后相关专业人员应常驻现场,其他专业人员应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到达现场。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由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人员及具有现场配合经验的勘察设计人员组成。第九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解决现场出现的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现场设计配合返聘人员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30%。
第十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在开工前报建设单位核备,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到达并常驻现场,专职负责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一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一般不得调换,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更换的,应提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按照先派后撤原则进行更换,确保设计配合工作的连续性;其他人员更换也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更换后人员工作能力及水平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建设单位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增派或调换设计配合人员。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方便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原则为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安排生活、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等;现场设计配合人员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资源。
第三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落实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供应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批次交付施工图,按照施工图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满足施工现场需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做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工作,说明设计意图,提出建设、监理和施工注意事项,解答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对重难点、高风险和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应专门组织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调整,参与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研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提出优化建议,并根据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优化施工图,测算投资变化。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外部协议签订,做好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交叉跨越等外部协调工作,根据现场变化及时完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八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涉及的运输设备组织现场核对,确认设计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营业线重大施工方案审查、营业线施工现场监控把关和验收等工作。营业线Ⅱ级以上封锁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必须到现场参与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需进行变更设计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提供设计方案,按照变更设计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变更设计。同时应完善变更设计登记制度,对变更设计进行分类登记。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工程测量控制网CP0、CPⅠ、CPⅡ及相应高程控制网建设期间的维护管理工作,在建设单位组织下进行复测,为测设CPⅢ及变形观测网建立提供基础资料,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做好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认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和条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全力参与抢险,提出工程处理意见,完成相关勘察和变更设计工作,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其他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
第四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现场设计配合人员根据铁道部规定、建设项目特点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细则,明确现场设计配合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将工作细则送建设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作为勘察设计单位的现场代表,要配合做好施工图交付和现场重大事项处理工作,将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工作的要求、现场对设计文件的需求等于24小时内反馈到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安排、供图计划在收到24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做好重要工点现场技术交底工作,对重大、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应联系有关专业设计负责人在开工前到施工现场进行专题技术交底,解释设计意图,说明工程实施的具体方案、方法以及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对施工图使用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对勘察设计过程中因外界条件不能准确确定的工程地质特征及其他需要现场确定事宜,应通过现场核对确定,需变更设计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需要勘察设计单位组织解释和确定的,要立即向单位汇报请求解决。
第二十八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及时参与配合征地拆迁和外部协调工作,对特殊拆迁项目应提出具体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
第二十九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建立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定期沟通机制,定期深入施工现场,主动了解施工、试验、检测及科研情况,检查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时发现、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设计问题,指导施工单位完善施工方案和安全、环境、水土保持措施,确保设计配合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十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项目,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参与涉及运输设备的现场核对,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营业线重大施工方案审查、营业线施工现场监控把关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质、隧道等专业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对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工作进行指导,参与TSP等物探预报,定期收集包括TSP、超前钻孔、红外探水、地质素描等超前预报资料,并根据各种预报成果对前方围岩变化趋势做出综合性预报。
第三十二条 Ⅰ类变更设计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20日内完成变更设计,在接到审批意见7日内完成修改设计并提交施工图。Ⅱ类变更设计一般应在现场完成,在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设计,在接到审查意见5日内完成修改设计并提交施工图。
因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制定应急措施,按照会审纪要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第三十三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完善设计配合过程管理,对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验收标准规定参与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提高做好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作为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细化设计配合条款,明确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与勘察设计费挂钩。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现场设计配合人员组成方案和专业结构是否适应建设项目需要提出建议,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细则、人员组成等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中存在的问题责成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并将配合工作纳入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协助做好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及时组织设计文件现场核对,将现场核对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实施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提供便利,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通报有关信息,为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对设计配合工作成绩突出的,建设单位可提请勘察设计单位对现场设计配合人员进行奖励。对于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人员不到位、处理问题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注:2009年3月31日发布)
2.《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6号) 篇二
[铁建设[2007]176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9-17发布
有效)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 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作委托
第七条 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工程监理优先采用大标段,标段长度划分应有利于监理单位发挥规模效益。监理标段可以划分为综合标段和专业标段。
第九条 一个监理标段原则上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止中标后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第十条 一个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承担的,建设单位宜选择其中一个监理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和协调责任。
第十一条 采用新技术或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中外合作方式组建监理联合体。联合体外方主要负责重大技术问题咨询、关键工程监理和中方监理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回避制度。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也不得与其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必须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监理酬金和违约责任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严禁以串通、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在建设单位的组织和协调下,做好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转让或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并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稳定的核心技术骨干队伍,对监理人员开展经常性培训,组织监理人员参加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鼓励监理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监理企业的整体监理水平。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熟悉铁路建设程序和规程规范,熟悉铁路监理业务,积极参加监理专业培训,学习铁路监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铁路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连续三年未参加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的监理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铁路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行使监理人员的权利,严格履行监理人员的义务,按规范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工作质量承担责任。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担监理工作期间,不得在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有保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不得承揽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严禁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或推荐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商。
第四章 现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现场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具体实施监理业务的的现场工作机构,监理单位必须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约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
第二十五条 总体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标段工作和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在现场监理机构设置总体监理办公室,并配备满足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能够完成项目监理管理和协调工作的监理人员。
总体监理办公室在建设单位代表指导下、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其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机构应接受总体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且不减免其他监理单位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有5年以上铁路监理工作经验;
3.在本监理单位服务2年以上、合同终止期不早于所监理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期;
4.经过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总监理工程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送建设单位备案,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同意。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铁路监理工作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应与监理工作匹配,其他监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配置数量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三十条 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其他行业依法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应在从事铁路工程监理工作前接受铁路监理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与铁路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更换现场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同意,拟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项目(标段)承担监理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监理及其他工作。
第五章 监理工作实施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应按规定时间送总体监理办公室审查。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将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相关承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三十七条 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将总体监理单位及对其授权的事项、总体监理办公室设置等事项通知建设项目的所有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机构,并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纳入监理合同。
第三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发布有关指令,签署有关凭证,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合格人员。建设单位应支持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维护其下达监理指令的权威,并不得擅自更改。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得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工程验收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验收后应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监理联合体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时,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需要采用境外技术规范的,必须报经铁道部批准。
第六章 监理工作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根据需要,建设单位可要求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或相关协议派遣监理人员到建设单位协助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总体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 3 要求,明确总体监理单位与其他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将其纳入总体监理合同和其他监理合同。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监理管理工作,指定业务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监理工作,落实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并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管理,可采用派遣常驻代表指导和协调的工作方式,也可采用直接管理的工作方式。
建设单位向总体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没有总体监理单位时)现场监理机构派遣常驻代表的,总体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应接受建设单位常驻代表的指导和协调。
建设单位对现场监理机构采用直接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的形式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为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责成监理单位更换不适合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现场监理机构工作,保护监理人员依法开展监理工作。对监理合同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建设单位应通过现场监理机构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干涉监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整改和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并将违规情况和违规人员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管理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建设单位不履行监理管理责任的,要责令其改正;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监理企业提高整体素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在铁道部主管部门指导下,与相关部门配合制订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办法,编写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铁路监理业务素质。
第五十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对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监督,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铁路工程监理工作中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建立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章 监理费用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费用通过招标确定,支付方式在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五十二条 采用中外合作监理的,除新技术监理咨询工作费用外,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十三条 总体监理费用为建设项目各监理单位监理费用总和的5%,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支付。
第五十四条 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单位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费,增加(减少)监理费在招标降造费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由于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监理工作量增加的,建设单位不另行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工作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扣减相应的监理费用,扣减的监理费纳入招标降造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铁道部制定的监理信誉评价办法,对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和服务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监理单位进行奖惩。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责令改正,暂停铁路工程监理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者取消铁路监 4 理资质;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按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按规定检查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铁路工程监理投标资格,直至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者取消铁路监理资质;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设项目发生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经确认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性质,暂停监理单位的铁路监理投标资格,性质特别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者取消铁路监理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监理人员对未达到质量要求和相关规定予以签字认可的,停止监理工作且五年内不得参与铁路监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质量大事故或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令暂停监理工作参加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参与铁路监理工作。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或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责令停止监理工作且五年内不得参与铁路监理工作。造成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或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令停止监理工作且十年内不得参与铁路监理工作。
造成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监理单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其他相关服务工作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3.《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6号) 篇三
(2007-5-19颁布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追究引起Ⅰ类变更设计有关单位的责任,严肃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是指对引起Ⅰ类变更设计的参建单位和Ⅰ类变更设计中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管理,提高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质量,加强设计、审核工作,减少各类设计变更。
第五条铁路局成立在铁路局主管负责人领导下的,以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客运专线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为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减少各类变更设计。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有关事宜应纳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和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除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得发生Ⅰ类变更设计。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时,属于建设单位原因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进行变更设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施工单位原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
1.按铁道部规定需要建设单位落实外部条件、及时签订协议,而建设单位未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引起变更设计的;
2.调查资料不充分,盲目签订外部协议,引起变更设计的;
3.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引起变更设计的;
4.未严格执行铁道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导致工期延长或增加投资的;
5.其他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
1.勘察工作深度不足或失误,工程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外业调查失误,拆迁物性质出现变化或拆迁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3.设计错误、遗漏,或工程措施不当的;
4.因勘察设计工作失误,再次造成Ⅰ类变更设计的;
5.其他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
第九条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
1.未认真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或发现施工图与现场不符而不通知监理、建设和勘察设计单位的;
2.因施工方法、措施不当,或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
第十条Ⅰ类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处理变更设计,铁道部对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
1.违反“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原则,未经批准同意变更施工的或未经授权同意变更施工的;
2.授意设计单位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Ⅰ类变更设计的;
3.利用Ⅰ类变更设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修改建设标准的;
4.不按规定及时组织研究、初审、上报Ⅰ类变更设计,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5.不认真分析Ⅰ类变更设计责任或责任划分有重大错误的;
6.不认真核定工程数量和概算编制原则,报送变更设计投资额有较大错误的;
7.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
1.未经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交付施工的;
2.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Ⅰ类变更设计的;
3.弄虚作假或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虚报Ⅰ类变更设计的;
4.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
1.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
3.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
1.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2.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同意变更施工的;
3.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议单位提出Ⅰ类变更设计提议后,建设单位变更设计审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研究,确定变更设计类型、分析变更原因、认定责任及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按规定上报批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报送的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如未达到规定深度,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析变更设计原因、认定责任及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补充材料后再行上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在Ⅰ类变更设计审查时,应会同建设、计划司确定变更责任、责任单位和费用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会
签报批。
第十八条铁道部相关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Ⅰ类变更设计违规行为的,应当即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通报铁道部计划司、财务司、建设司、鉴定中心。
建设单位如发现参建单位违规处理Ⅰ类变更设计的,应当即责令参建单位改正,并向铁道部计划司、财务司、建设司、鉴定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对设计单位在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由鉴定中心组织铁道部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司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牵头成立调查组,对其他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工作应遵循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的原则。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建设单位工作失误造成Ⅰ类变更设计或违规处理Ⅰ类变更设计的,在建设单位考核和项目考核时予以扣分。发生一次扣减5分,发生两次扣减10分,发生三次只能评为C级,发生四次及以上的只能评为D级。同时依据有关程序,追究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工作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
图考核内容,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按规定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暂停一个月内参加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方案竞选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变更设计工作纳入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内容。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每起扣减20分,并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暂停一个月内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投标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设计违规行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予以追偿。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暂停一个月内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投标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都有权向铁道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建设管理司:010—51844717发展计划司:010—51842931鉴定中心:010—51875094监督总站:010—51848870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4.《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6号) 篇四
铁建设[2009]91号(2009-5-15颁布)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激励物资设备供应商保证物资设备供应质量、信守合同和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证大规模铁路建设顺利实施,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
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激励物资设备供应商保证物资设备质量、信守合同和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物资办)和建设单位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在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对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在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售后服务和物资设备质量等方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五条 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评价结果依据不良行为的类别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六条 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认定
第八条 不良行为按照程度不同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1)。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法律法规、招投标管理规定、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对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的投标、物资设备生产供应、物资设备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存在的问题进行认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发现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在投标、履约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对符合《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立即进行核实认定。
第十一条 其他参建方、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发现供应商在投标、履约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认定,认定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发现单位或部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定不良行为应当填写《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2),并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认定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不良行为确认后,供应商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同一合同的同一批次的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对不按要求整改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追加记录。
第十五条 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一般不良行为确认后,铁路局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本季度确认结果汇总后报送铁路局。铁路局应对上报的物资设备供应商一般不良行为进行审核,如有不符,应要求原确认单位重新核实。
第十六条 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出现较大不良行为,建设单位为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确认后3日内,将物资设备供应商相关行为认定的书面材料报送铁路局,铁路局在3日内报送部物资办;建设单位为铁路公司的,公司应在确认后3日内报送部物资办。
第十七条 出现重大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部物资办报告。
第十八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按《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附件3)进行汇总,并报送部物资办。
第十九条 部物资办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物资设备供应商不良行为季度报告后,应在3日内完成一般不良行为汇总,汇总结束5日内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公布。
部物资办接到物资设备供应商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确认,经建设管理司和监察局审核后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公布。
特殊情况下,部物资办可会同相关单位或部门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直接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报建设管理司和监察局确认后公布。
第二十条 一般不良行为公布期为3个月,较大不良行为公布期为6个月,重大不良行为公布期为1~2年。
第二十一条 部物资办应建立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同时在不良行为公布后20日内将公布内容抄监督总站备案。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等级评价对象为铁路建设项目所有甲供、甲控物资设备合格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信用等级为A级;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且无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信用等级为B级,连续三个评价期为B级的供应商,其第三次信用等级降为C级;有较大不良行为记录且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信用等级为C级;有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不再进行评级。
第二十四条 部物资办负责对铁路局和铁路公司报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进行汇总,确定供应商信用等级,结果报建设管理司,经审核后,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
信用评价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部物资办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 罚
第二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实行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与招投标挂钩机制。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用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在其他条件无重大差别时,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其投标报价与信用等级低的供应商投标报价相差在0.5‰以内时,信用等级高的优先中标;信用等级相同的,报价低的优先中标。
甲控物资设备招标,建议施工单位按同等条件下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优先中标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B级供应商自评价结果正式发文公布之日起暂停1个月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投标资格;连续二个评价期为B级的供应商,自第二次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发文公布之日起暂停3个月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投标资格。
第二十七条 C级供应商自评价结果正式发文公布之日起暂停3个月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投标资格;连续二个评价期为C级的供应商,自第二次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发文公布之日起暂停6个月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投标资格;连续三个评价期为C级的供应商,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直接从合格供应商目录清除,1年内不再接受其合格供应商申请(未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的,暂停1年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有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自重大不良行为公布之日起直接从合格供应商目录清除,1~2年内(根据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不再接受其合格供应商申请(未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的,暂停1~2年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投标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对自购物资设备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铁道部建立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51847149,010-51848850(传真);铁道部纪委、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010-51844279,010-51841289(传真);部物资办010-51892097(传真)。
第三十一条释。
5.《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6号) 篇五
(铁建设[2005]67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客运专线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鉴定、建设开发中心:
现发布《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5),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1)同时废止。
以上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铁道出版社组织发行。
25日
6.《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6号) 篇六
铁建设[2009]210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铁路局,工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推进监督工作标准化,现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适应监督工作标准化管理需要,确保监督工作质量,提高监督工作效能,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订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对新建、改建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现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遵照前述依据,依照本工作指南规定的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办理建设项目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四条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以本指南规定为基础,认真落实“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标准化管理程序文件,加强制度、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工作流程,责任人和工作标准,创新工作目标、机制和方法手段,建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目标责任体系,全面实现监督工作有序可控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监督标准化管理的开展,大力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建立各项工作基础数据库,开发应用先进适用的信息传输、处理和分析、评价系统,加快构建统一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信息平台,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提供支撑。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六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业务工作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具体监督工作原则上由相应区域监督站负责。跨局界项目由监督总站指定牵头负责监督站。特殊(技术新、标准高、难度大)项目由监督总站指定监督站负责。
第七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S-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按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八条
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站长对本站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应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监督站在编正式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监督人员数量不少于7人(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l人)。
第九条
除兼职站长外,监督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监督工作,且必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l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应不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条 监督站主要负责人(站长、副站长等)的变动,应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监督站确因工作需要,经监督总站审核同意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监督站聘用监督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退休返聘人员的,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质量安全监督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统一编号。1.证件申办
正式在编人员符合监督人员任职条件的,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l),由所在监督站、铁路局人事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监督总站,经审查批准后颁发监督证。2.证件年检
监督证实行年检制,每年3月1日至3月3 1日为证件年检期,由各监督站收集本站监督人员的监督证,并填写《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xx监督站监督证年检汇总表》(附件2),统一报监督总站。年检合格的,在其监督证上加盖年检章。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聘用人员填写《铁路建设212程质量安全监督聘用人员审批表》(附件3),经所在监督站审核合格、连同聘用合同复印件一起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证件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4.监督证(含临时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监督站向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5.监督证(含临时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其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聘用人员解聘或辞职后,临时监督证由监督站收回注销,并报总站备案。
第十四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以下内部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监督站按必需且满足预算管理原则配备交通工具、办公通讯设备、检测工具、照相摄像器材等。
第三章监督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手续时,监督站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4)及以下相关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5、监督站认为应当提供的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七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5)。监督站认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6)。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第四章 监督计划和首次监督会议
第十九条 监督站在下达监督书后应依据工程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监督计划(附件7)。监督计划应明确项目监督人员、监督检查方式、检查主要内容和监督工作要求。监督计划经监督站领导审定后,应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监督站应及时组织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会议,介绍监督人员、监督程序,宣读监督计划,宣布监督工作纪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区域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工程实体检查与质量安全行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初验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联合检查一般由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安排。分段监督的同一铁路建设项目联合检查可由牵头监督站负责组织,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报监督总站。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站应结合项目和区域特点,按照以下程序,编制监督检查管理程序文件,进一步细化检查工作流程,规范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监督计划,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制订、季度检查计划。每次检查前要进行认真准备,列出检查项目,确定检查内容,明确人员分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实施监督检查,对影响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施工安全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必须现场即时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8),并交付责任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对于签发处罚通知单的问题,应采取摄影、摄像的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对符合《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临时停工条件》(附件9)的,应立即责令停工。
3.检查结束后,下达《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lO),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实行闭合管理。对于要求整改的问题,应明确整改期限和具体负责跟踪整改情况的监督人员,责成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复查并上报整改结果,必要时监督站安排复查;对于要求临时停工的工点,应责成相关单位在整改完毕后及时复查,并上报整改结果,经监督站确认或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11)。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账(附件l2)。
第二十四条 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参考附件l3、1—
13、4)
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1)开工报告手续办理情况;
(2)对参建单位(含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情况;
(3)安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责任制建立和运行情况;(4)组织施工图文件审核、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技术管理情况;(5)对参建单位履约检查情况;(6)工程质量检查及问题整改复查情况;(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8)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9)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1)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2)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配合施工情况,包括配合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责任制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设计交底、现场交桩、地质确认、设计变更等工作开展情况;
(4)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条件相符情况;(5)工程质量事故配合调查处理情况;
(6)按规定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3.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
(1)监理人员资格及到位人员数量情况;试验检测设备配备及到位情况;试验资质、试验人员资格及试验设备的计量检定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3)见证检测和平行试验情况;(4)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情况;
(5)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闭合情况;(6)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7)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4、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
(1)质量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及责任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试验室资质、试验人员资格及试验设备的计量认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情况;
(2)主要施工设备配备及到位情况;(3)现场架子队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申报及执行情况;(5)国家、铁道部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的配备情况;
(6)现场施工图核对、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编制、测量、地质核对、变更设计等技术管理情况;
(7)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8)质量问题检查、整改及反馈情况;(9)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10)内业资料管理情况。5.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重点检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2)检测报告是否有效;(3)检测依据是否正确;
(4)检测结果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程度。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1、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应对抽查部位进行目测、实测、仪器检测及质量安全保证资料的核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于有怀疑的部位,责成有关单位出具能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重点检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1)混凝土
配合比设计是否满足设计及验标要求;原材料各项指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原材料检测项目和频次是否满足验标要求;原材料的存放条件和标识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拌合设备是否满足要求;钢筋连接、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混凝土检测指标情况。(2)路基
地基处理、路基填筑等是否按要求安排工艺试验段;地基处理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及验标要求;路堤(含过渡段)填料、压实指标、检测频次是否满足验标要求;路基排水设施是否按设计施工;路基支挡结构的材料、尺寸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路堑开挖方式和边坡防护是否按要求施作;路基沉降观测及评估情况。(3)桥涵
明挖基础的地基承载力情况;基桩检测情况;桩与承台、承台与墩身间的连接质量;预制梁厂的生产许可;梁体养护方式;张拉/张放测量控制;压浆和封端质量;梁体静载试验;现浇梁预压、梁面高程控制;悬浇梁线型检测;架桥机使用许可手续;支座锚栓孔注浆材料;支座合格证书。(4)隧道
洞口边、仰坡周围的排水沟、截水沟施作及坡面防护;是否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开挖;超前地质预报与地质核对情况;光爆效果;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平整度,锚杆数量、长度及灌浆,钢拱架);围岩变形监控量测;超挖回填情况;防水板材质和铺设质量;衬砌厚度、强度及填充密实情况;初期支护、仰拱、二衬是否严重滞后;弃碴场的设置和围挡。(5)轨道
道碴生产厂家是否在《铁路用道砟合格生产单位目录》内;道砟材质、粒径、形状、清洁度;轨道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和标准要求;轨距、超高值检测情况;道岔的安装质量;无砟轨道铺轨前是否已通过评估;无砟轨道铺设精度及绝缘性能测试;无缝线路的锁定轨温;钢轨焊接型式检验、接头探伤检验情况。(6)四电工程
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柱、杆、塔、架等埋深、防护的距离及限界;主要部件耐压试验;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各项综合试验资料。(7)站场房建工程
地基验槽、主体结构、给排水等工程质量。第二十六条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
(1)安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及责任制建立和运行情况;(2)组织风险评估情况,对重点风险工点专项方案的审查情况;(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台账建立情况;(4)项目应急预案管理情况;(5)安全生产费验工拨付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情况。2.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
(1)施工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情况;
(2)设计文件中是否提出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和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是否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意见;是否有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设计方案和措施;
(3)是否根据地质条件、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意见和方法(含施工方法、施工机具配置、风险防范预案和事故逃逸措施意见);(4)是否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保证营业线施工期间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3.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
(1)监理规划(细则)是否包括施工安全监控内容,是否制定了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的内容;
(2)对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的审核情况;(3)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含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等)审核情况;
(4)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审核情况;(5)对大型施工机械设备验收手续审查情况;
(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情况;(7)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8)监理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是否闭合管理。4.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责任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报批及实施情况;(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和定期检验情况;
(6)营业线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7)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8)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及监控情况;(9)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应加强对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工程质量以及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检测
第二十八条
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借监督检测名义开展经营、宣传活动。
第二十九条 监督总站在每年l月31日前公布当年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名录,有效期截至下次公布之日。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结合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针对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相应的原材料、构配件等,拟定检测计划,确定检测项目和费用。
第三十一条 单次检测费用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未达到标准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名录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获得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二条 监督站必须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严格合同管理检测单价不得高于监督总站定期公布的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没有单价参考标准的检测项目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监督站不得委托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督站应做好监督检测组织管理工作。每次监督检测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履行监督检测程序。制订周密的监督检测计划;对抽(取)样样品、检测位置、工点及相关资料认真核实,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当场确认;对样品进行编号和密封,并对样品保管、运输、试验等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应按照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遵循下列监督检测程序,编制监督检测管理程序文件,并严格执行。
1.针对监督项目特点和进展情况,在批复的监督费预算内,制定检测方案,确定检测项目和数量; 2.选定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3.组织实施检测;
4.检测单位在约定时限内提交检测报告;
5.监督站将存在的问题以监督通知书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明确整改要求。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记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督站每年l月15日前将上一委托监督检测情况(见附件14),报监督总站。
第七章质量安全问题举报的受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方面的问题,均有权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
第三十九条
监督站要在监督范围内公布举报地址和电话,及时受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举报。
第四十条
监督站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台账(附件15),对全部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1.有明确举报对象; 2.有具体举报事实;
3.属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范围的。
监督站要及时派专人负责举报调查处理,查明举报反映问题是否属实,有举报人联系方式的,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监督站应在举报受理后30日内结束调查,并反馈举报人调查结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委托试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举报调查时限。
第四十二条 监督站对监督总站转来的举报和本站受理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举报(构成事故或被新闻媒体报道的),应尽快组织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监督总站。调查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点概况; 2.调查过程; 3.调查结论; .
4.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要求; 5.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调查组成员(签字)。
第四十三条
在调查处理举报过程中,确因需其他单位或个人配合而提供举报材料有关内容的,必须经监督站主管领导同意。不论何种情况,严禁将举报人个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对于举报反映问题属实的,监督站应责成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达到不良行为记录条件的,将责任单位(人)纳入记录并予以公示。构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八章竣工验收监督
第四十五条
监督站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现场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规定等进行重点监督,如发现有违反验收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由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的验收,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或补充报告),并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由铁道部委托各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在验收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或补充报告),抄送监督总站。
第四十八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l6)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督工作概况; 3.监督检查情况; 4.监督检测情况; 5.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
6.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 7.行政处罚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8.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情况; 9.监督意见和建议。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必须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签认,并经监督站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出具。
第九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九条
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是指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记录并对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况者,应纳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不认真履行勘察设计职责,被铁道部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通报的; 3.由于勘察设计责任,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4.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况者,应纳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1.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经调查属实的偷工减料;
3.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以媒体公布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4.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施212安全事故(含施工引起的铁路交通事故);
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况者,应纳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1.弄虚作假,被铁道部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通报的; 2.监理工作失职,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不廉问题被清退的; 4.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况者,应纳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1.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铁路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2.出具虚假报告,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3.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四条
监督站应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定期报送参建企业不良行为情况,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监督站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及时通报项目管理机构。监督站应在月报中向监督总站上报不良行为记录(附件l7)。
第十章信用评价监督工作
第五十五条
监督站应按照部有关办法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查、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独立的信用评价监督报告。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符合信用评价扣分条件或降级条件的问题,监督站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建设单位,纳入信用评价。
第五十七条 监督站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每个评价期内,抽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评价的组织机构、评价程序、检查过程、结果公示是否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监督站在接到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后,准备信用评价监督报告,于规定时间内报监督总站。
第五十九条 监督站若发现评价活动存在违反铁道部有关规定的情况,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更正,并在信用评价监督报告中反映。
第十一章 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按保存期限,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保存至竣工验收后l5年): 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台账及相关资料;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台账及相关资料;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9.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的相关资料。
二类(保存至竣工验收后5年):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检查检测资料; 4.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基础资料; 6.信用评价监督资料;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
第六十二条
监督站要按照监督总站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做好网站、数据库建设等相关工作,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按规定及时发布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记录台账内容,更新数据库信息。
第六十三条 监督站应及时向监督总站报送的各类信息(正式文件以书面报,其他信息类资料报电子版)主要包括:
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月报,每月28日前报送。主要内容包括:(1)监督站本月工作大事记;
(2)本月发现的主要问题(附图片)和采取的措施;(3)问题复查情况;
(4)本月受理的举报调查处理情况。(5)本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6)本月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l8);(7)下月监督工作计划。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半年报,每年的元月l5日和7月15日前报送。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站半年工作大事汇总;(2)监督人员统计信息表(附件l9);(3)半年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l8);(4)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闭合情况汇总;(5)在监项目的总体质量安全状况及问题分析;(6)监督工作效果分析;(7)监督站下(半)工作计划。
3.总站安排的监督检查情况汇报,检查结束后3天内上报。4.总站安排的举报调查处理情况汇报,要求时限内上报。5.对信用评价、不良行为的监督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6.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报告,立即上报。7.其他专题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
8.监督总站数据库中需要填报的各类数据和信息,及时报送。
第六十四条 对《铁道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 监督站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上级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无关单位和个人披露铁路工程质量安全信息。
第十二章监督处罚
第六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委托权限内对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直接实施。
第六十七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传达。
第六十八条 存在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的; 2.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六十九条
存在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七十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 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七十二条 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七十三条 处罚涉及铁路职工的,责成其所在单位按照铁道所在单位有关奖惩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章监督费管理
第七十四条 监督站每年应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出预算报所在铁路局财务处,并抄报监督总站。
第七十五条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审定的监督出预算和财政预算补助情况统筹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固定资产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管理办法采购、管理。
第七十六条 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聘用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的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七十七条 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按劳资部门有关规定发放。
第七十八条 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害保险。
第七十九条
监督站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章 监督工作考核
第八十条 监督总站依据《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规定,每年对各监督站进行一次考核。考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八十一条 监督站按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价,于每年l2月5日前向监督总站上报自评报告,并接受监督总站工作组对监督站组织机构、人员、工作等情况的检查。
第八十二条 监督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为优秀,90(不含)分一75(含)分为合格,75(不含)分一60(含)、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十三条 监督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考核为不合格。
1.不履行监督职责,或提供虚假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
2.有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处分的;
3.监督费管理严重违反规定,被上级审计或财务部门检查通报的。
第八十四条 监督站依据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对本站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监督总站对监督站考核监督人员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一)考核标准:
能胜任所从事的监督工作,且无下列行为:
1.监督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监督工作,弄虚作假签署监督文件; 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程序规定开展监督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4.其他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二)考核程序
1.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监督人员考核申请表》,报所在监督站。
2.监督站依据监督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12月5日前报监督总站备案。第八十五条 监督总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站考核结果行文发布,对考核基本合格的监督站,由监督总站领导对监督站站长、副站长进行约谈,提出改进要求;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站,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站长、副站长到监督总站汇报整改情况。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资格,撤销该监督站。
第八十六条 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准予办理年检。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监督证,调离监督岗位。
第八十七条 对监督站或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铁道部建设管
理司或监督总站进行投诉举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举报电话: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51847149,010—51848850(传真);监督总站010—51848870.010—51842837(传真)。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XX监督站监督证年检汇总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聘用人员审批表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临时停工条件(暂行)10.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1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1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账 13.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14.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 1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台账 1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表
(见附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附件17.铁路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表
1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坠监督站监督人员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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