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2024-08-22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共9篇)

1.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篇一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5〕25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效果,现就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拟订条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二)要素完备、通俗易懂、表述严谨;

(三)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条款。

三、保险责任应列明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其中:

种植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鼓励各公司开发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

五、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六、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根据农作物生长期间物化成本分布比例,科学合理设定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当发生全部损失时,三大口粮作物苗期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40%。

七、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明确全部损失标准。原则上,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含)以上应视为全部损失。

八、养殖业保险条款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九、保险公司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约定。

十一、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产品、森林保险、相互制保险条款拟订事项另行规定。

十二、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条款拟订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报备的条款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修订并重新报备。凡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保险监管部门不予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

2015年2月15日

2.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篇二

关键词:财政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风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政府支持和发展农业的一种工具, 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普遍存在, 以政府提供制度设计, 企业参与经营的保险方式能够提高财政补贴农业发展的效率。我国自2004年开始, 顺应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方针开始试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起初的几年, 采取政府财政资金“明补”农业的保险业务方式, 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根据2010年中央1号文件, 我国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 主要从四个方面完善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一是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范围;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保费补贴力度;三时鼓励各地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四是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这些表明国家对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视, 但对农业保险如何进行补贴才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属性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生产周期长, 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的农作物, 其风险单位具有不可分割性, 共沾性, 使得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率的特点, 如2008年初发生在南方的冰冻雨灾害就造成了1516.5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工具, 本身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 农户在购买农业保险时的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的边际收益, 而保险公司在提供农业保险产品时, 其私人边际成本是大于社会边际成本的, 因此农业保险中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最佳需求量大于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最佳供给量。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 对于这样的产品就需要政府进行补贴, 以增加供给。从产品属性来看, 农业保险并不具备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 所以在很多情况下, 偏属于准公共产品, 比如保险公司为防止雹灾、旱灾等天气影响时, 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也可以享受到该项服务, “搭便车”现象比较严重。对于准公共产品完全交由市场是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 需要政府的适当参与, 这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发展下去的根本原因。

2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

世界上开办有农业保险的国家和地区, 大都进行了财政补贴, 但在补贴方式上不甚相同, 大体上有四种:对农户的保险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和税收优惠。

2.1 对农户的保险费补贴

对农户的保险费补贴是指政府为增加农户的支付能力、提高农户购买保险的主动性而对农户的保险费进行直接补贴。从实践操作来看, 经济实力强的国家在保费补贴程度上比较高, 如美国, 政府把农业保险作为农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农业保险实施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此外, 对保费的补贴程度也因不同的农作物或同种农作物但在不同地区而不同。总体来看, 各国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程度在40%~70%。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 美国政府对农户的保费补贴在38%~67% (王克、张峭, 2007) ;西班牙、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的保费补贴在50%~80% (刘京生, 2000) ;日本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在40%~80% (刘仁伍, 2006) 。在具体的补贴方式上, 政府的保险补贴率与保险费率是呈同方向变化的, 如日本, 费率在2%以下政府补贴40%~50%, 费率在2%~4%以内政府补贴50%~70%, 费率在4%以上政府补70%~80% (方伶俐, 2008) 。

2.2 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补贴

经营管理费补贴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进行补贴。很多国家都对本国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给与一定的补贴, 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均对此项费用提供补贴。例如, 美国政府以购买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的形式, 即以出资人的身份承担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 联邦风险管理局对保险公司提供的管理费用和运营费用补贴为其所收取保费的21%左右;在日本, 政府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加拿大采取联邦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管理费的形式。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与高赔付率, 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所能获得的利润是比较低的, 因此, 在很多情况下, 政府提供的经营管理费补贴是保险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

2.3 再保险补贴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集中、风险共沾的特点, 特定农业风险如巨灾风险一旦发生, 会在短时间内给农业生产者和农业保险经营者带来巨大损失。为避免保险公司因巨灾带来的高额赔付而造成自身资金短缺, 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 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也要对风险进行转移, 这就是再保险。对再保险进行补贴主要是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提供再保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进行补贴。从国外的发展来看, 政府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 并且都对再保险的保费费率、管理费用、经营亏损进行全部或是部分补贴。如, 美国通过联邦风险管理局 (FCIC) 对参与农作物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 FCIC旗下有联邦风险基金、发展基金和商业基金三种再保险基金, 分别为高风险、中等风险和低风险的农业再保险提供服务。

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由各省的农作物保险公司独立经营, 再保险由联邦政府提供;西班牙由隶属于经济与财政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为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日本由府 (县) 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的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分别提供两级再保险;以色列由财政部为全国的农业保险基金有限公司提供再保险。菲律宾的农业再保险与其他国家有很大的不同, 该国的农作物保险公司主要向国外的再保险公司投保。

2.4 税收优惠

大多数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实行税收优惠, 这些国家大多数经济比较发达且农业保险体系健全。如,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 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其他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所有税收;加拿大除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给予税收支持外, 对农业保险部门的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税, 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家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 但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如法国制定的《农业保险法》, 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部门的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税 (龙文军, 2003年) 。

3 财政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 财政补贴能够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 进而促进整个农业保险市场循环发展。但是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进及保障范围、覆盖范围的扩大, 政策性农业保险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惑。孙香玉、钟甫宁 (2008) 分析指出, 增加政府补贴数量, 尽管会刺激保险业的发展, 但如果经费管理使用不善, 整个社会福利可能会减少。财政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3.1 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必须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管理成本的“三高”特点, 农户无力或不愿意承担过高的保险费, 因此政府对农户进行补贴, 提高投保率;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 避免保险公司利润受损。从各国的实践来看, 对农业保险支付大量补贴, 在发达国家比较流行, 如在美国和加拿大, 政府将为农户提供高额农业保险补贴作为一项福利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的。

以美国的发展历程为例,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 美国的农作物保险计划不断取得成功和新的发展。从1981年开始, 美国联邦政府支付的保费补贴为0.47亿美元, 之后逐年增加, 起初增长较为缓慢, 到1999年的时候已增长到了13.53亿美元, 2000年之后每年联邦政府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会超过30亿美元。按照2002年5月新的《农业法案》, 联邦政府要在未来10年对农业提供高达1900亿美元的财政补贴, 其中大部分是以农业保险的方式。如此巨额的补贴幅度, 需要政府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

3.2 高保费补贴对提高农业保险参与率的作用有限

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是指投保面积占可保面积的比例, 或者投保的农业生产者占总农业生产者的比例 (方伶俐, 2008年) 。从国外的实践情况来看, 即使像美国和加拿大对农业保险投入非常大的国家, 参与率也仅为56%和70%。希腊由于采取了强制性的农业保险, 其参与率达到了100%。

以美国为例, 美国联邦政府曾经分别于1980年、1994年和2000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农作物风险保障法》, 大幅提高了在各种产量保障水平下的保费补贴率, 然而即使如此, 美国的参与率也没有超过60%。

与此相似的情形还有加拿大, 政府提供管理费用补贴和增加保费补贴, 希望农民能买得起农作物保险, 进而提高参与率, 但事实上, 在自愿投保的前提下, 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也不超过60%。

政府增加保费补贴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 但实践证明, 农民的农业保险参与率对保费补贴并不敏感, 说明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不仅仅取决于保费的高低, 还与其他因素有关, 比如农民对风险的偏好、农民对保险的认知水平等, 都会不同程度低影响农民参加保险的结果。

3.3 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会降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

如果是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 其商业化运作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 从而提高效率。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私人逐利本性, 在遇上政府的具有公共品特征的财政补贴时, 就会产生市场失灵。如在1999年, 美国的CRC (Crop Revenue Coverage, 美国收入保险计划) 计划中关于硬壳小麦的保险合同, 由于在计算保险价格时出现了问题, 使得每蒲式耳的价格高出将近一美元, 但由于有政府的财政补贴, 私人保险公司在面临损失的前提下依然竞相争取该业务。最后的结果就是保险公司的盈利来自于政府的财政补贴, 而不是其自身竞争力的提高。所以, 政府补贴减轻了私人保险公司的生存压力, 使其为了得到更多的补贴而单纯追求业务数量, 不考虑项目的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抑制了私人保险公司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4 对我国制定农业保险补贴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 可以发现政府的财政补贴对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至关重要, 但在具体补贴方式上要结合本国国情。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 即使是像美国、加拿大这样实行高额补贴的国家, 也很难保证100%的参与率。根据保险成立的前提, 只有足够多的风险单位同时投保, 才能成立足够的风险基金。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 农业生产方式还很落后, 大部分地区还是传统的农业作业方式, 农民总体收入不高, 收入来源多样化, 且非农收入占主要地位, 因此农民对农业风险的认识程度不高, 保险意识不强, 有效需求明显不足, 以致参与率太低, 让保险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因此, 为落实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计划, 切实提高政策的执行效果, 可采取强制性的投保措施, 以增加需求, 但是强制性投保必须以低保费为前提。

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费的补贴, 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但财政补贴同时也会带来保险公司责任淡化、降低经营效率的负面作用, 因此, 对保险公司的补贴要兼顾政策目标和效率目标, 建立相应的责任制约机制。在采用经营管理费补贴时, 要合理测定不同地区的业务费用率, 根据开展业务的费用情况, 实行差别费用率补贴。在具体的费用补贴方式上,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尽量通过再保险、保费补贴等方法, 分担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避免财政资金“大兜底”, 最大可能的提高保险公司的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1]伍中信、张娅, 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内生最优财政补贴规模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8 (2) .

[2]刘京生, 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3]方伶俐, 中国农业保险需求与补贴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 2008.

[4]孙香玉、钟甫宁, 对农业保险补贴的福利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 2008.

[5]王克、张峭, 美国、加拿大农业保险的经验和启示[J].农业展望, 2007 (2) .

[6]孙蓉、朱梁, 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启示[J].财经科学, 2004 (2) .

3.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问题探讨 篇三

颍东区是一个农业区,可耕面积60万亩,主要种植小麦、大豆、玉米等品种,也是农业保险示范区。经过几年的农业保险实践,深感农业保险对于防范农业风险、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从颍东区的情况看,全区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补贴力度逐步扩大;承保标的与覆盖范围逐年递增;保障程度逐年提高。这是广大农民的福音。但农业保险补贴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农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纵观颍东区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现状,当前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业保险补贴立法不完善,处于法律缺位状态。目前对农业保险补贴的组织形式、政策支持方式、国家在农业保险补贴中的地位和作用等许多问题,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调整。二是补贴范围狭窄,补贴规模过小。目前中央财政补贴标的只有14种,补贴品种数量少。各地种植业、养殖业存在着诸多差异,政府提供的补贴品种远远不能满足各地实际需求。三是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沉重,限制了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由于基层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不能够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了基层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农业保险的覆盖程度。四是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民对农业保险意识淡薄。五是缺乏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资金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就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尽早出台农业保险法,加强完善相关立法,使农业保险补贴法制化。二是因地制宜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和补贴规模。三是削减农业保险补贴的政府层级。四是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五是筹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财政局)

责任编辑:欣闻

4.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篇四

A.以家庭式养老为主。家庭式养老是指家庭成员或亲属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等职责。由于地区经济的特点限制,黑龙江居民流动较为频繁,多数人还受传统“养儿防老”、“以房养老”等思想的影响。虽然,大多数人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态度有所转变,但仍未扭转以家庭养老居多的态势。B.农民参保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少。是否投保社会养老保险取决于养老理念和经济支持两大要素,受地域经济限制,黑龙江省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很多年轻人选择自主就业的方式,不会主动参保社会养老保险。黑龙江省社保制度发展起步较晚,大多数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较为薄弱,以至于出现了投保人数少、参保不积极等问题。同时,农民收入偏低,投保也是另外一种消费,农民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C.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偏低。根据不同的缴费标准,参保居民在缴满15年养老保险后能取得的养老金为970元~1487.5元/年不等,这个保障水平与居民年均消费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2三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比较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介入方式主要有缴费环节的财政补贴(即所有资金均计入个人账户)、给付环节的财政补贴(即给付养老金时实施补贴)、缴费和给付环节的财政补贴(即两头补)。三种模式都是为了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进程,相同点就是都需要个人先履行缴费义务,然后政府才能履行补贴责任,兼顾投保的效率性和公平性。不同点在于补贴力度和补贴方式存在很大不同,明显表现出经济发达地区的“财大气粗”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精打细算”。

3农村居民个人及集体补助对养老保险的支持能力

5.对财政惠农补贴政策的认识与思考 篇五

在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我国实施了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利民工程,是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自国家实行粮食补贴政策以来,改变了过去对农民多“取”少“予”或只“取”不“予”的分配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粮食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农村的党群、干群关系也得到了明显改善。自2004年国家实行粮食补贴政策以来,本人一直在基层财政所工作,直接与农民打交道,是国家财政惠农补贴政策的亲历者,在这九年财政惠农补贴政策的执行中,本人经常开会、进村入户询问、调查了解、重点走访、调解矛盾、迎接检查,对国家财政惠农补贴政策有一些认识与思考,就国家财政惠农补贴政策存在的不足与建议谈一谈本人的观点。

一、财政惠农补贴政策存在的不足

不可否认,粮食直补政策是好的,在生产实践中产生了积极成效,但用“鼓励农民种粮,增加粮食产量和粮农收入”的政策目标来衡量,在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土地流转渐濒繁,惠农政策补贴享受主体不明确

由于外出打工人数较多,一些农民把耕地转给其他农户,经营权发生转移,但承包权并没变化,领取补贴款的仍是耕地转出户,形成真正种粮的农户没有得到补贴,而有地没种粮的农户却得到了补贴。我们的做法是谁承包土地,惠农补贴就发放给谁,这样存在着实际种植户上访的现象。一是补贴范围界定困难。粮食直补基于国家粮食安全考虑,通过补贴的形式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在实际操作中,“种粮补贴”变成“土地补贴”。按理应以实际粮食种植面积为准对农民补贴,因为粮食种植面积是个动态的数据,核实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按计税面积进行粮食直补容易操作,却没有考虑当前农村

土地流转与土地总量变化的事实,出于种种原因,有的村有部分闲散地没有统计在计税土地范围内。农村税费改革后,这部分土地大部分都承包给了农民用于粮食种植,承包户向村集体上交承包费,应该属于补贴范围,但是上级认为这部分承包土地不属于计税土地不能享受粮食直补,这样做显然对种粮农民不公平,补贴受益者与实际种粮者脱节,“凭地领钱”这种直补方式违背粮食直补政策的初衷,没有充分体现国家对种粮补贴的精神。

(二)惠农补贴资金有限,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不够明显

粮食补贴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有限。虽然近年来出台的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补贴措施,对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提高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粮食生产起到了明显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补贴力度小、标准比较低、各地差异大、操作方式不够规范等问题,补贴数额占粮食收入的比重极小,较少的补助,老百姓觉得无所谓,对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的作用不大,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缓慢。本人所在地方大部分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在3~5亩之间;按每亩获补贴100元计算,户均获补贴300~500元,不及外出打工农民半个月的打工收入。多数农民认为目前的补贴标准偏低,农民虽然拥护国家的补贴政策,但是由于补贴金额偏少,还不够对其形成很强的吸引力。对于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农民而言,目前影响其增收的主要因素仍然是农业收成和农产品价格,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影响有限。

(三)财政惠农补贴政策执行成本高,影响地方政府部门积极性近年来,国家对惠农补贴项目逐年增加,基层承担惠农补贴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相关费用开支也相应增多。在惠农补贴工作中,面积的核实、汇总、上报、检查,车费、招待费、资料费等使原本就紧张的经费更加紧张。此外,由于粮食补贴政策规定“不得抵扣农业税及附加的尾欠和其他行政性收费”,使得一些纳税尾欠户特别是多年抗税不缴的“钉子户”也能领到粮食补贴款,补贴不仅没有起到调动

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作用,反而引起广大农户的强烈不满。在补贴发放程序上,镇、村及财政干部要进村入户逐户登记、逐户核实、制订账卡表册,并张榜公示,还要层层报批、层层督查、层层验收,给基层干部增添了很大工作压力,也给农民群众带来了诸多麻烦。

(四)财政支农配套措施没有跟进,抑制了补贴政策效应

当前,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落后是制约粮食生产和农业综合生产力提高的瓶颈因素。在实际中,现在很多地方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年久失修,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农业生产只能“望天收”。主要原因是目前农村公益事业普遍呈现无人管、无钱办的格局,村干部经常陷入实际需要、上级希望、群众盼望却又筹钱无门、投劳无人的两难境地。以农田灌溉为例,相当一部分农田往往因缺乏最后1公里的末系排灌渠道而导致农作物受灾减产。

二、对财政惠农补贴政策的建议

(一)确立补贴依据,建立惠农补贴的长效机制

这些年,中央惠农补贴确实让广大农民得到了实惠,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惠农补贴也存在项目多,基层工作量大,标准不高,单户享受的补贴规模不大,激励效益有限等,同时还存在实际种植面积大于承包面积,自留地等无法享受惠农补贴,农户上访等现象。建议国家以农户承包面积为依据固定连续补贴,一定几年不变。

(二)调整完善补贴政策,使惠农补贴政策协调一致

粮食补贴是上年度的面积,而良种补贴是当年的面积,基层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和农户的理解与认识存在差距,容易混淆。粮食补贴与良种补贴又分财政商贸科与农业科两个科室负责,而往往又步调不一致,时间要求不一样,在实际工作中增加了基层的工作量,建议惠农补贴时间一致,执行的部门协调一致,最好由一个部门负责。

(三)整合归并补贴种类,突出激励作用

针对近年来补贴种类繁多且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千差万别的现状,要逐步统一补贴标准和范围,简化补贴的操作程序,对相似的补

贴项目和同一品种的补贴进行适当整合。对相似的补贴项目(如小麦、水稻、油菜、棉花良种补贴等)和同一品种的补贴(早、晚稻补贴),可进行适当合并、整合,实行全年一次性一并发放。再如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其计算依据相同,对一家一户的农民来说,享受的补贴数额基本一致,农民没有因此而受损,与其分开不如合并;通过对财政补贴的整合,可大大减少补贴的运行成本。

(四)统一对农民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改革补贴发放模式

按照直接受益和简单便捷的原则,简化补贴的操作程序,减少基层政府发放补贴的工作量,降低发放补贴的运行成本。为了加强对农民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统一、规范和简化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应建立科学统一的惠农资金管理办法,尽量减轻基层干部操作的工作量。在补贴资金发放方式改革上总体要围绕“整合资金、规范程序、集中打卡、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思路进行,具体改革模式可概括为“五个一”,即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服务一站办、结算一线通、补助一折发。改进发放方式,通过统一的涉农补贴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监管水平。具体来说,就是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实行市财政统一管理,按期将财政涉农补贴资金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对各种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分别由市财政统一划入支付中心,实行集中管理;乡镇设立“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机构”,搜集、审核整理各种涉农补贴基础资料,编制清册,公示到户;在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委托打卡发放前,由市财政支付中心将补贴资金集中统一打入信用社专用账户;各项补助资金统一使用一个存折,农户凭存折直接到信用社领取补助资金。

(五)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推动农业发展。

补贴资金分散,补贴效果不明显,补贴资金集中起来的确是很大一笔资金,但分散到户对农户增收意义不大。所以,惠农补贴资金这样使用对促进粮食生产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作用不明显,而农田水

利设施普遍存在年久失修、使用效益下降;新设施建设慢、配套工程跟不上;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匮乏、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偏弱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种粮的隐性成本。本人所在的乡镇2010年遭受水灾直接损失1000万元、2011年遭受旱灾直接损失500万元,间接损失无法统计,如果用这几年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建一座电排站,效果可能更好,就不会有如此大的损失,因此建议应调整财政对农业投入的方向,财政惠农补贴的增量部分应投入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田水利设施续建配套,尽快提高抗旱减灾水平,最大程度保证农民种粮的收益。

6.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篇六

2010年9月21日印发的财建[2010]662号文件《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是在2009年7月21日国家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26日《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又一重大利好,也必将会对我国光伏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一、关于关键设备招标

国家对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由国家相关部委统一制定招标方案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防止少数企业在自行招标过程中的以次充好,低买高报的行为。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企业以招标确定的设备型号、协议供货价格、质量和性能等为基础签订商业合同,中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服务条款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

当申请项目在国家批准立项后,就可以具体实施操作。在关键设备购买上,统一按照国家的规定实施,价格,产品型号,交货和付款等都会有详细的说明,财政部会有相关的实施细节出台。而供应商也会按照国家立项的名单向各单位按照确定的价格供货。

二、项目选择

项目补贴的重点对象为: 一是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是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

同时通知规定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原则上通过特许权招标等方式给予支持;已纳入示范工程名单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关键设备。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应申请取消,并可相应增加符合条件的项目。

选择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试点,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规划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

建材型、构件型等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由各省(区、市)财政、建设部门组织论证并单独上报,具体要求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在偏远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要以县(及以上)为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其中独立户用系统的实施地区重点为青海、西藏、新疆三省(区)。

国家重点对有条件的相关单位和偏远无电地区的支持,我想在海南省应该有很大的发展前景,海南光伏资源充足,比内地要多很多,但是在前一次金太阳工程申报中,只有一家。因此可以和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向国家申请更多的项目。另外英利公司在海南的光伏工业园也已经投产,从光伏组件的供应上会有比较好的条件。

三、项目补贴标准 原来补贴标准为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现在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2010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比例暂定为50%,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为70%。示范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201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4元/瓦(其中建材型和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为6元/瓦),偏远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10元/瓦(其中户用独立系统为6元/瓦)。相对来说对那些违规操作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并对中国在光伏产业关键技术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四、项目资金申请和下达

由省级财政、科技、建设、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示范项目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统一申请补贴资金。财政部核定补贴金额,并将关键设备补贴资金和项目建设其他费用补贴分别下达给中标企业和项目业主单位,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省级财政统一组织,项目业主单位申请,补贴款项向项目业主单位和供应商分别拨付,减少了相应的违规操作。

五、项目监督管理

一是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要查找原因,及时上报。利用新建建筑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建筑施工、验收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二是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按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示范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并网发电项目申请审批时,须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意见,制定数据采集和实时监控系统配置方案,建立项目评估和跟踪机制,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运行。财政部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项目进度快、示范效果好的地区,在示范规模上给予支持。

六、关于示范项目并网

(一)电网企业要积极支持示范项目在用户侧并网,为项目单位提供便利的并网条件。

(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7.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篇七

一、农业保险补贴资金需求量的测算

我国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 决策部门最关心的却是这个盘子到底有多大、补贴成本有多高。如果国家要为农业保险付出过高的代价, 影响到其他财政支出, 相信政府很难采取积极的措施。那么农业保险究竟需要多少补贴资金呢?本文在此试做一粗略分析。

为了分析方便, 我们这里只选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四种主要农作物, 并采用2008年度的数据, 对该年这几种农作物保险补贴资金的需求量做一个大概的估算。

首先, 假定农作物一切险的保障水平为平均产量的70%, 即保险金额以平均产量的70%计, 而农作物的纯保费率以5%计;其次, 农业保险采取政策性经营方式, 不追求商业利润, 即农民交纳的保费费率等于农作物的纯保费率, 而政府对保费的补贴为纯保费的30%;最后,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本需要的政府的补贴, 补贴额度为纯保费的20%。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 这四种主要农作物的补贴资金需求如表1。

注释:数据来源于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并整理计算。

从表1的测算可以看出, 如果真的要补贴农业保险的话, 即使在一个相对较低的补贴额度下, 2008年政府要在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四种大宗农作物的保险上支付的总费用 (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 已经达到162.6亿元。当然, 这是在上述农作物全部投保时的测算, 不过即使投保面积只有50%, 也要补贴81亿元左右。

这里只选取了四种主要农作物进行补贴, 另外还有牲畜、渔业、林地等农业保险同样需要财政支持, 也就是说, 政府每年在农业保险补贴上支出的资金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 担心高额的费用支出显然是当前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比较低调的重要原因。

二、农业保险补贴对农民支付能力的影响

(一) 整体分析

前面的研究已经提到,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 农民一直属于低收入群体, 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相当薄弱。因此, 国家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 特别是对保费进行补贴, 主要还是为了提高农民的支付能力, 使其买得起农业保险。为了进一步证实财政补贴对农民支付能力的影响, 我们首先对2008年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应该交纳的保费作一个测算 (见表2) :

在没有保费补贴的情况下, 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这四种农作物每公顷需要交纳的保费分别为424.9元、271.7元、297.5元、564.8元;政府给予保费30%的补贴之后, 农民实际应交的保费分别下降为127.5元、81.5元、89.3元、169.4元。如果所有的播种面积全部投保, 那么所有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实际要支付227.7亿元的保费额。据统计, 2008年我国农村从事农业人口大约为2.87亿, 平均下来每人承担的保险费额为79.3元。

这里把农民实际应交的保费与该年农村居民生活现金支出结构作一个比较。从图1可以看出, 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消费现金支出主要分为六大类:食品支出、居住支出、家庭设施和服务支出、交通通信支出、文教娱乐支出以及医疗保健支出。如果农业保险的保费成为一项新增支出的话, 必须在不影响前六类支出数额的前提下, 才能保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也就是说, 图中的其他部分支出才可以考虑购买农业保险。2008年, 我国农民的人均其他支出为76.67元, 而人均承担的保费支出为79.3元, 那么在这样的收费标准下, 农民基本上不具有支付能力。但是, 如果没有政府的保费补贴, 农民的保费支出就会影响到上述七类支出的数额, 从而降低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准。

注释:数据来源于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并整理计算。

注释:数据来源于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并整理计算。

(二) 分地区比较分析

如果认为上述分析过于笼统, 那么本文在此选取几个代表性的地区, 对补贴前后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做出进一步的分析。

这里选取河北、上海、江苏、安徽、河南、四川、贵州七个地区作为分析样本, 其中上海为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最高的地区, 人均支出8 962.24元;贵州为消费水平最低的地区, 人均支出仅为1 585.4元;河南是上述四种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最多的地区, 达到929.1万公顷;另外几个省份也是总播种面积都在400万公顷以上的农业大省 (见表3, 表4) 。

结合表1和表3, 能够计算出各个地区在财政补贴前后农民应交纳的保费数量, 同时结合当地农民的生活消费现金支出结构, 仍然采取上文的方法, 把农民实交保费与当年消费支出中的其他支出作比较, 则可以看出各地区农民保费支付能力的差异 (分别见表5, 图2) 。

注释:数据来源于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并整理计算。

注释:数据来源于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并整理计算。

注释:数据来源于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并整理计算。

注释:数据来源于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并整理计算。

以上分析表明, 农民实际应交保费额与其拥有的耕地面积成正比, 耕地面积越多, 所要交纳的保费也相应越多。但人均耕地面积多的地区往往是收入水平比较低的地区, 农民的支付能力更差, 更需要政府的补贴。图2显示出, 虽然在政府的保费补贴下各地区农民的支付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 但差异仍然比较明显。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 只有上海农民能够负担全部的保费, 其他地区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都与应交保费额有着或多或少的差距;而政府对保费给予补贴之后, 贵州和四川农民的实际应交保费额已经降低至可承担数额以内, 其他地区仍然有一定差距。

总之, 既然政府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主体, 必须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与管理, 通过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和补贴, 推动整个农业生产的发展, 使全社会受益。我国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给予一定量的资金投入, 而政府已经具有日益增强的支持潜力。2010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第十九条已经明确指出:“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 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 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这给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和实践提供了难得的发展契机。

参考文献

[1]张晓云.外国政府农业保险的补贴方式及其经验教训[J].财政研究, 2004, (9) .

[2]陈璐.政府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经济学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4, (3) .

8.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篇八

产业仍需财政策策引导

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是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绿色、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各方不断努力下,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产销量从2009年以前的不足500辆到2015年达到了35万辆。2016年以来,新能源汽车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涨势确实非常喜人。根据行业协会和机构预测,今年全年的销量可达到50万—70万辆。

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又处在关键时期。首先,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仍需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

新能源汽车是未来汽车发展的方向,已经成为全球汽车工业新一轮竞争的焦点。从国际上看,主要发达国家都已经将新能源汽车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从技术研发、产品销售等方面制定了很多强力措施,尤其是2016年以来,主要汽车强国纷纷加大支持力度,美国的奥巴马政府提供45亿美元的贷款担保,大力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和普及,并投资开发车载高能量密度的电池。日本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100万辆的发展目标,德国政府和工业界为新能源汽车提供总计12亿欧元的补贴资金,他们也向中国政府学习,开始对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国际主要的汽车企业持续发力,先后发布在华发展战略,意欲将中国发展为其新能源汽车的主要市场。

从国内看,我国是最早启动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财政补贴、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之一。从2009年新能源汽车开始示范推广以来,中央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特别是工信部、科技部,不断创新思路、完善政策,出台了财政补贴、税收、基础设施奖励、政府采购等多项支持政策,涵盖了研发、生产、消费、运行等各个环节,形成了一整套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在近几年的政策推动引导下,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当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和消费国。可以说新能源汽车产业已经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产业发展也迈向从培育到成长的重要关口和新的发展阶段。

但也要看到,我国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方面还相对比较落后,产业缺乏优势竞争力,消费环境不完善等制约因素还没有完全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仍难以完全依靠市场来发展壮大,相当一部分还要依靠财政补贴来维持。特别是在当前国内外形势下,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加剧,技术进步日新月异,要继续保持优势,目前来看,仍需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

普惠政策不宜长期执行

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驶入快车道的同时,一些新问题开始显现,比如新能源汽车在安全性、一致性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隐患,企业依赖补贴政策、动力电池核心技术尚未突破,充电设施建设存在瓶颈,产业大而不强,重复建设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今年年初,媒体报道个别企业试图通过发布虚假推广数量信息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对新能源汽车行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展开了专项督查、核查等一系列行动,目前督查和核查结果已经上报给国务院。行业发展需要良好的发展环境,针对这种骗补行为,相应企业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实践证明,财政的普惠政策对培育新能源汽车初级市场是行之有效的,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但长期执行该政策,企业容易患上政策依赖症、软骨病,缺乏技术开发和产品升级的动力和压力,行业容易出现低水平的盲目扩张。为适应产业发展的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满足产业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急需对财政政策进行调整。

四方面完善财政政策

补贴政策对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2016—2020年“十三五”的补贴政策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总体上,政策体系基本适应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现状,应保持相对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要加强产业监督管理,去除害群之马,净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所以,对未来的财政补贴政策近期将有所调整。

一是配合工信部在提高技术门槛的基础上调整财政补贴政策。普惠财政补贴容易使企业患上依赖症,已经不能适应企业由大变强的需要。强化补贴政策,对促进技术进步、支持规范守信的企业会起到正向激励作用,在保持2016—2020补贴方案总体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进入推荐车型目录的企业和产品的门槛,使技术先进、市场认可度高的产品能够获得财政补贴,相反的就得不到补贴,推动企业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优势企业做优做强。

二是完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应在弥补成本差价和促进技术创新上实现基本平衡。目前,新能源汽车成本随着规模效应已逐渐下降,部分车型的成本下降较快,有必要根据产业发展、推广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进一步完善补贴的标准。

三是健全监管体系。目前新能源汽车行业在监管方面还是比较薄弱的,在前段时间的督查中也发现,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上确实存在着不少的差距,还有很多漏洞,监管手段相对落后,还停留在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现场检查阶段,与新能源汽车的智能化、信息化、网联化的特点形成鲜明的反差。因此有必要加快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监管平台,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动态掌握车辆的生产、销售、安全运行、充电设施的运营情况,新能源汽车产业在这些方面确实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地方要发挥监管的主体责任,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行、补贴申报等环节要严格把关。在这些方面,我们的补贴政策也会配套,以后再作假也不是太容易的事情。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严格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准入,加大产品一致性的抽查和处罚力度。

四是建立市场化发展机制。建立市场化的扶持机制是国际的通行做法,也是中长期的政策调整方向。相比直接的财政补贴,借助市场力量激励和倒逼企业把更多资源投入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上,可以避免部分企业对政策的过度依赖和骗补行为。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配合工信部等部门加快建立相关制度,确保财政补贴政策退出后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的力度不断档。

9.农业补贴政策研究 篇九

摘要 为了解国家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促进农民生活改善、农村和农业发展,该文通过对安徽黄山地区农业补贴政策实施状况的调研和分析,针对目前农业补贴政策中存在的补贴标准低、补贴项目不够齐全、补贴政策目标不清晰等问题,提出整合政策、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拓展补贴门类、制定分类补贴政策、明确补贴政策目标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农业补贴政策;现状;建议;安徽黄山

中图分类号 F3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0-0284-02

2004年,实施了数千年的农业税制度被农业补贴政策所取代,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的农业生产得到了快速发展。10年过去了,为了解此项政策的实施情况,笔者对安徽省黄山市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农业补贴现状

黄山市位于安徽省最南部,是一个“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山区,全市总人口150万人,农业人口占75.2%,现在耕地面积4.74万hm2。黄山市落实的涉农补贴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2013年,黄山市政府对“三农”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年通过“一卡通”发放惠农资金7.0亿元,净增1.4亿元,同比增长24.8%,其中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接补贴4 142万元,良种补贴1 667万元,粮食直接补贴707万元,农机具购置补贴2 277万元。

1.1 粮食直接补贴

2003年,以“两放开,一调整”为核心内容的粮食直补试点覆盖到安徽全省。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全国共有29个省份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由表1可见,黄山市的粮食直补资金由2004年的75元/hm2增涨至2013年的234.15元/hm2,增长212.2%,其中2004―2005年上涨了40%,足以见得质的飞跃。

1.2 良种补贴

良种补贴是指国家对农民选用优质农作物品种而给予的补贴,目的是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作物种子,提高良种覆盖率。国家良种补贴在2004年由之前的大豆、小麦和玉米扩大到水稻、小麦等品种,在增加补贴种类的同时,补贴面积和金额也都有了较大程度的增长。黄山市粮食作物主要为水稻,水稻的补贴直接按照种植面积确定金额后,以现金方式发放。相关部门向农户推荐良种,农户自行购买。2004―2009年,早、中、晚3季水稻的补贴金额每年都保持相对稳定,其中中稻补贴最多(225元/hm2),晚稻相对较少(105元/hm2)。2010年后由于早、晚稻面积基本没有,故而只对中稻进行良种补贴,补贴金额仍然为225元/hm2。

1.3 农机具购置补贴

农机具补贴发放的主要对象是购买国家和政府推荐的农业机械的农民和相关生产经营组织,目的是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这对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业生产具有重大意义。黄山市发放的农民购机补贴资金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到2012年为最高,达3 084万元,比2011年增长27.6%。2013年有所下降,为2 277万元。

1.4 农用生产资料综合直补

这一类补贴主要在农民购买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生产资料的过程中发放。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农资的市场价格变化,及时调整,建立动态的补贴调整机制,合理发放补贴资金,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黄山市每年的农资综合直补都有一定的变化,但总体呈逐年增加的趋势,2005年开始实行农资综合直补,补贴金额从2005年的150元/hm2上升至2013年的1 060.5元/hm2,提高6倍,可见政府对该项补贴的重视和实施力度。存在的问题

调查发现,农业补贴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提升产业、助民增收、利农利工的一举多得的好效果,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业的恢复与发展,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2.1 补贴标准低

国家在取消农业税后,创新性地推出农业补贴政策,并不断完善结构而形成了如今以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四大类补贴。各级政府也在逐年增加补贴金额,并将其作为支农政策的重中之重。但农民人均享受的补贴仍是很低,如安徽省黄山市,2013年农民人均4项补贴收入为77.9元,占农民人均年纯收入(1 0389元)比例不足1%,而且随着农业生产成本的急剧增加,补贴对农民的增收效应甚微。低标准的补贴,在当前农民务工收入比重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实属杯水车薪,难以真正实现对农民利益的保障作用[1]。

2.2 补贴项目不够齐全

农业补贴经过10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形成了主要的四大类补贴,一度对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较大作用[2]。但一些能有效促进农业发展的且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物价过度上涨和过度下跌的补贴没有运用。如在种、养殖业补贴方面,对种粮大户、生猪规模养殖、畜牧业规模养殖、渔业规模养殖等方面的补贴和补助措施少[3]。再如安徽省地跨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连接我国北方与南方,农业生产同时具有南北方的特色,农作物品种丰富,而西部地区更是由于资源的缺少需要更为全面的补贴。因此,应该考虑地域特色,从农业均衡发展的角度给予综合考虑[4]。

2.3 补贴的政策目标不清晰

一方面,现行“四大补贴”属于“普惠制”,很多地方是根据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进行补贴,只要有地,不论耕种与否,或是改种其他经济作物,均享受种粮补贴,这种情况下,粮食补贴与是否种粮脱钩,并不能起到鼓励种粮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因流转而进行扩大种植面积的种粮大户来说,却拿不到补贴或很少,也就不利于激励种粮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的积极性[5-6]。

建议

3.1 整合政策,加大农业补贴力度

整合各项惠农资金,建立国家、省、市(县)三级补贴体系,拓展农业补贴来源资金,提高补贴标准。资金是制约我国农业补贴政策落实的重要因素。要做好农业补贴工作,就要有强大的资金支持。要通过财政补贴、地方筹集、银行信贷等多种方式,保证农业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在农业补贴发放过程中,要将有限的资金进行整合,投入到能够产生最大效益、让农民群众最大程度受惠的产业的项目中,真正形成农业资金的引导功能和政策效应。

3.2 拓展补贴门类,因地制宜制定分类补贴政策

我国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在种粮投入比、种植作物品种、田块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特点,制定更为全面的分类补贴政策。对于经济发达、农业基础好的地区,补贴主要用于引导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生产;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地区,农业补贴主要侧重于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另外,对于中西部地区,由于农业基础薄弱,农业发展水平相对较弱,农民的竞争力不强,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状况,农业的脆弱性和风险性大大高于东部地区,故而需建立与农业补贴政策相配套的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防灾抗风险能力,保障农民利益,以支持中西部地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扩大对中西部地区农业主导产业作物的补贴范围,支持农民打造特色拳头产品,增强当地农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在农业补贴发放过程中,还要对近几年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大、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进行适当补贴,以平衡物价、稳定菜农的收入[7]。

3.3 明确补贴的政策目标

明确农业补贴政策的根本目标就是增加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通过中央文件对农业补贴总体政策目标进行规范和明确,保证目标的清晰性,并将目标进行具体化、细致化。只有如此,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和执行才更有方向性[8]。明确农业补贴保障粮食安全的目标后,必然要改革现行粮食补贴与鼓励发展粮食生产政策目标存在偏差的问题,纠正粮食补贴在实际操作中不管种不种粮都给补贴的做法,真正体现谁种粮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建立补贴向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的新机制,尝试以新型经营主体为基本补贴单元来加强规模化,以解决个体农户生产难题[9]。同时,将种粮补贴按照实际的种粮面积进行发放,还能够提高粮食种植大户的积极性,让真正的从业者获得受益。在农机补贴中要加大对农机大户和合作社购机的补贴,也可以选择市场信誉好、规模大、效益好的农业合作社,奖励大型使用机械[10-11]。

3.4 完善法律法制监督体系

由政府牵头在调研农业补贴发放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业补贴的申请、发放、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规范,避免农业补贴发放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出现,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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