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推介办法(精选6篇)
1.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推介办法 篇一
科技成果项目推介工作大会的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值此
省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介会开幕之际,我代表省政府向开幕式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参加开幕式的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向
省科学院广大科研人员和干部职工表示亲切的慰问!
近年来,省科学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抓好科学研究、产业化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为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的步伐,省科学院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不断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途径,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上做出了突出成绩。今天召开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介会既是
省科学院科研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也是推介省科学院科技成果的一次盛会。省政府对这次活动非常重视,希望通过这次推介会更好地加快我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转化,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建设。
同志们,当前,科学技术发展日益迅猛,新兴学科不断涌现,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的周期缩短,推动了全球产业结构的快速升级和调整,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越来越突
出。我省要实现两大跨越,实现科学发展,必须依赖于科学技术的推动,必须依赖于科研成果的转化。
希望省科学院的广大科研人员和干部职工,凝聚学科优势,集中科研力量,围绕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瓶颈问题,集中攻关,形成一批能够有效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采取有效方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多年来,社会各界对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对省科学院的发展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大力支持,为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殷切希望社会各界朋友一如既往地关心我省科技转化工作,支持我省经济建设!
最后,预祝推介会取得圆满成功,祝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谢谢大家!
2.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推介办法 篇二
1.1 成果单位
成都市农林科学院。
1.2 品种简介
蓉麦2号系1993年从中科院生物所引进的抗锈性材料53283 (抗源来自川农87085) 以及从中科院棉花所引进的90M776 (抗源来自墨西哥) 进行常规杂交选育而成。2003年10月通过四川省品种审定, 同时列为四川省重点推广品种。
该品种春性中熟, 全生育期187d。幼苗直立, 上林率高, 株高95cm, 茎秆粗壮抗倒。旗叶直立, 成熟落黄好。穗长方形, 黑长芒, 白壳, 穗数22.0万/667m2, 每穗结实小穗数20~22, 穗粒数50~60粒, 千粒重42.0g, 粒红色, 椭圆, 充实饱满, 半角质。2002年经省区试统一品质测试, 含蛋白质15%、湿面筋41.8%、容重785g/L、沉淀值30mL, 综合评价值46分, 位居A组 (毕业组) 第二, 是优质面条、馒头专用小麦。2003年四川省农科院植保所鉴定为条锈免疫, 白粉病免疫, 中感赤霉。
参加2001~2002年度四川省区试, 两年21点次平均单产339.4kg/667m2, 比常年对照增产16.71%, 增产点占试验点总数的80.9%, 其中2002年位居省区试A组 (毕业组) 第二名。2003年度参加生产试验, 平均单产329.8kg/667m2, 较对照川麦107增产10.1%, 点点增产。
1.3 适用范围
适合四川各地及类似地区中上等肥力地种植, 尤其是条锈重发区, 可确保丰产、稳产。
2 豇豆新品种———成豇七号
2.1 成果单位
成都市农林科学院园艺所。
2.2 品种简介
“成豇七号”为成都市农林科学院园艺研究所 (原成都市第一农科所) 豇豆课题组最新育成的早熟豇豆新品种, 是四川省“十一五”蔬菜育种攻关最新成果, 被国家科技部列为重点成果推广计划。
该品种极早熟, 春播到始收约50d, 比“之豇28-2”提早7~10d。株高3.5~4m, 叶片中等偏小, 深绿色;花冠紫色, 中等大小;分枝性弱, 主蔓结荚, 第一花序着生3~4节;每花序2~3对荚, 嫩荚浅绿色, 长60~65cm, 荚条顺直, 不扭曲, 耐老, 商品性好, 品质优;种子褐色;抗根腐病、白粉病, 耐低温、较耐贫瘠。一般单产可达2000kg/667m2。
2.3 适用范围
适应种植区域广, 全国豇豆产区均可种植。是适合早春保护地和露地春夏秋季栽培的全能豇豆品种。
3 蓉杂茄3号
3.1 成果单位
成都市农林科学院。
3.2 品种简介
茄子株型直立, 生长势强, 株高0.8m, 开展度0.6m, 茎黑紫色, 叶片长卵形, 叶柄及叶脉浅紫色, 果实棒状, 纵长25cm左右, 横径6.0cm, 果皮紫色。单果重240g左右。产量约3600kg/667m2。
该品种极早熟, 从定植到始收42d左右, 比本地早熟茄良种“三月茄”略早, 植株抗病抗逆性好, 单株结果多, 果肉细嫩, 商品性好。
3.3 适用范围
3.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推介办法 篇三
2015年8月6日,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办,中关村天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和北京科技社团服务中心承办的“京津冀科学技术协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项目发布和推介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会议中心召开,首次面向京津冀地区推介重大项目、促进项目和对接项目3大类共30个优质科技项目。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尚勇、北京市有关领导出席了本次会议。此次项目发布和推介会吸引了来自北京、天津、河北有关政府部门、科技园区、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科技类社会团体、个人创业者共400余人参会。
来自中科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清华大学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汉能集团等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研发单位参加了会议,涉及新能源、物联网、新材料、云服务、生物医药、智能交通、电子信息等多个领域。经过洽谈,天津宁河县与中关村天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河北邢台县与药食同源项目、北京派克蓝公司与中科院过程所分别签署了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同时还收集了一批有关参会个人和单位的合作意向,平台将对有合作意向的项目进一步追踪联系,推动一批优质科技成果、科技项目落地京津冀地区。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创新驱动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发挥科协团体从院士到一线科研人员、从技术研发到应用推广等各类人才荟萃、覆盖自然科学各学科领域、智力密集等独特优势,积极探索贯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等各个环节,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堰塞湖”,畅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为科技社团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北京市科协依托中关村天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及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市场化成熟度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具有科协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模式,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科技社团联手共建,并与华夏银行等科技金融机构合作,以定期和不定期面向社会发布推介项目,开展项目评估,好项目评选、孵化,创业培训等多种形式,为科技成果最终实现转化落地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4.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篇四
1.为加强科研管理工作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为促进和保障气象科研工作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根据国家科委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及国家气象局科教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科研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2.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3.气科院科教处归口管理和协助鉴定机构完成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有关工作。
二 鉴定范围
4.列入国家和盛部级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5.下列成果可以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软科学研究成果;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三 鉴定组织
6.鉴定由局科教司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7.科教处负责对申请鉴定材料的审查,协助组织鉴定单位做好鉴定工作,上报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要求的科技成果。科教司只受理科教处审查合格推荐上报的鉴定申请。
8.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可选择以下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9.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鉴定材料《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四 鉴定程序
10.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研究中心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教上。
11.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
12.申请鉴定应提交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有: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步先进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
(6)查新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报告及证明材料;
(9)财务报告;
(10)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3.科技处接到研究中心鉴定申请后,及时、认真地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①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③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④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序是否合理。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①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②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详实;
③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生、实用性。
14.审查合格后,科教处向院办提交一份完整的材料用于存档,办公室开具存档证明。
15.科教处向科教司提出申请,材料包括:
(1)由科教处写出申请鉴定报告;
(2)鉴定申请者提交的鉴定材料;
(3)院办出具的存档证明。
5.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推介办法 篇五
浙财教字〔2007〕2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的经费补助方式。为了规范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经费管理,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科技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办公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附件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 产业化项目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科技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企业等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7〕145号)、《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的规定,结
3.由于技术难度较高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经承担单位努力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主要内容,造成实际损失的;
4.项目研究开发基本完成研发内容和技术目标,但由于市场和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尚未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或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明显,造成企业科技投入不能回报的。
第十条
科技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资助:
1.项目产业化技术开发投入规模较大,银行对该项目已经签订贷款(投资)合同并发生了贷款(投资)事实的;
2.项目研发有一定基础和水平,成果来源和知识产权明晰,产业化应用前景明朗。
第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事后补助:
1.因企业科研经费不落实,基本科研设备和条件不具备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
2.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科研团队,造成研究开发不成功的;
3.项目研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4.项目研究成果申报不实,或自有经费投入申报存在弄虚作假或随意并入与该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费用造成研发项目经费实际投入不实的;
5.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实施不成功的。
第十二条
事后补助一般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采取一次性拨款的方式给予资助。
三、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省科技行政部门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事后审核立项、直接核定预算并一次性补助的方式,一般不实行合同制管理。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项目的发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贷款贴息项目须已经完成借贷行为并支付利息,项目符合政府政策导向和资金投入范围,不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资助后仍有后续贷款发生的,可以视同该项目的二期经费,于以后年度重新申请立项资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立项数额一般不超过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事先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或合同到期后,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实施成功的,由相关技术、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不少于3名)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创新指标、产业化成果进行验收并对企业科研经费总投入进行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除提交规定的相关验收材料外,应当编制《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附后)。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失败的主要原因。经审核同意后,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或委托专门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时,由相关经济专家对项目前期科研经费总投入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应当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替代项目可行性报告),编报《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度和相关的利息支付凭证。
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项目创新方向、创新成果进行审核评估,对项目实施技术研发费用支出或与研发项目实施有关的利息支出总额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企业项目投资决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和利息支出总额的核定可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对于项目支出结构复杂、经费投入额度较大的项目,可在验收评估或审查立项前专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投资决算和研发经费投入的真实性及利息费用相关性的审核。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科技事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并接受和配合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企业收到事后补助财政资金后,应在“专项应付款”中单列科目进行核算。事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允许企业用于弥补已经支付给相关银行的贷款利息,并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事后补助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科研人员奖金、福利等支出。
第十九条
6.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推介办法 篇六
科技成果转让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是在产学研结合过程中,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成果转让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均为职务科技成果,即执行各级科技计划任务和学院科研课题,或从事本职工作,或利用学院物质、资金和技术条件完成的成果。
第三条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学院,学院教职员工以学院名义与其他单位协作或执行学院计划外项目完成的成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让遵循自愿、互利、公平的原则,依照有关法规与合同约定进行。
第五条科技成果应优先优惠转让给该科技成果合作单位,或优先优惠转让给与学院有校企合作的单位。
第六条学院的科技成果转让工作由产学研结合处负责统一管理。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二章转让合同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让必须遵守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使用规范文本。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应包括:成果名称,成果内容及可开发的程度,技术情报、资料及提交的期限、地点、方式,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使用成果的范围,验收的标准和方法,入门费、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技术指导的内容,后续改进技术的提供与分享,争议的解决办法,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九条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有关工艺文件及图纸等,可以根据需要列入合同。
第十条科技成果无论是转让给校外企业还是校办企业或课题组自行开发,均需签订转让合同。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学院科学技术成果转让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均应到产学研结合处登记备案。
第三章转让收入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原则:
(1)科技成果可一次性转让,转让费一次付清;如转让费不能一次付清,可分次支付。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均为课题组(或课题完成人)70%,学院30%,(2)科技成果获得的长期收益,按下列比例分配:课题组(或课题完成人)70%;学院30%。
(3)课题组收入中,70%以奖金的形式奖励给成果主要完成人员,剩余30%为课题组转为发展基金,用于继续深入研究或下一项目科研。
学院收入中,50%作为学院科技发展基金;50%用作奖励课题组所在系(部)用作本单位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可作价入股实施转化,份额可占入股企业注册总资本的10%-40%。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由成果完成人持70%,学院持30%。
第十五条教职员工的非职务科技(发明)成果,转让收入归个人所有。接受其它单位委托从事横向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转让收入按照委托合同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技术服务工作取得的纯收入,80%归技术服务工作者,20%上缴学院(其中50%作为学院科技发展基金;50%用作奖励技术服务所在系(部)用作本单位科技发展基金)。凡是本校教职工,未经所在单位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擅自离开本职工作岗位,对外进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学院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由学院或有关系、部、处、室组织并以学院的名义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包括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及技术推广等),其服务活动由产学研结合处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院有
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XX职业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或XX职业学院章)方可生效。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并签字。学院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院不予承认,造成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科技成果转让活动,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产学研结合处负责解释
产学研结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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