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采购制度

2024-08-24

保利采购制度(共7篇)

1.保利采购制度 篇一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停车场管理,规范业主及员工停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级职能部门及属下物业服务中心。

第二章

停车卡的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原则上只供其所在物业内业户的车辆停放。第四条

车主停放车辆,需办理车位使用手续,领取停车卡,并缴纳停车服务费;未办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停车场。

第五条

停车场设置月保卡、临保卡和贵宾卡三类,统一由收费员负责办理和维护。收费员休息期间,车主凭收款凭证进出车库,车管员须做好登记,以备核查。

第六条

贵宾卡是指对公司车辆、员工车辆以及领导特批的业主车辆和往来单位车辆发放的停车卡种。由服务中心(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呈公司领导同意后办理。办理时须将贵宾卡卡号,车主姓名,车牌等车辆信息在财务部备案。

第七条

收费员在办理停车卡时,须将车辆信息在车库管理系统中登记完整,并与实际进出车辆核对相符。

第八条

项目会计负责从公司行政部领取停车卡,同时做好停车卡的领用、盘点等登记管理工作。收费员按实际需要向项目会计领取。

第九条 如遗失停车卡,应到物业服务中心注销原停车卡,申请补办新卡并缴交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不得私自转让停车卡。一经发现,物业服务中心将取消该车辆的停车位,并收回停车卡。

第三章 车辆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停车场按物价部门公示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二条 车管员负责进出车辆管理和临保车辆收费,并按规定时间上交收费员。

第十三条 收费员负责月保卡的收费及车管员上交的临保费。第十四条 临保车进入停车场时领取临保卡,出车时由车管员按车辆收费管理系统计算费用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十五条 每月月底,车管员应提醒车主到物业服务中心缴纳下个月的停车服务费;如车主未缴交停车服务费,车管员应及时收回停车卡交收费员并做好移交记录,收费员注消停车卡,并在即日起按临保车辆收费。

第十六条 公司车辆免费停放,到辖区作业的公务车辆(包括煤气、电力、自来水等车辆)经服务中心经理的许可后方可免费停放。车管员应做好登记工作,以备核查。

第四章 监督与审核

第十七条 收费员负责根据车辆管理系统审核车管员上交临保费。第十八条 项目会计每周不少于3次对车库系统的收费及授权进行抽查,分管2个以上服务中心的,每周不少于2次抽查。

第十九条 安防班长、安防主管、项目会计、服务中心经理负责对免费车辆进出、手动起杆、非法开闸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对非法起杆,私自放行车辆的人员,每次处予5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情节严重的,将按公司人事奖惩制度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公司财务制度和国家财经税收法规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公司制度和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起草并解释。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自正式下发之日起生效。

2.保利采购制度 篇二

要建立健全高校采购内部操作规程, 并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分离的原则, 对高校采购的职能进行分解, 做到环环相扣, 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 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制定职位说明书, 逐步建立起一套有约束力的防范腐败的采购机制。

建立健全采购申请 (计划) 和审批制度。高校的各教学院 (系) 、各行政管理部门 (如后勤处、教务处等) 应根据年初预算, 及早根据所负责业务的实际需要, 在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 经过严谨的调查后, 提交采购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详细列明所需采购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技术要求、预算资金、到货期限等, 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必要时须提交校长甚至校党委审批。采购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 应及时送达采购部门, 大宗采购至少需要预留15~20天的时间, 以供采购部门按照采购程序有条不紊地工作。这样可以保证货物质量, 同时也能保证供货商有充分时间安排生产、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

建立健全采购信息发布制度。采购部门在接到经领导审批的采购申请 (计划) 后, 应根据相关规定、采购金额和领导批示决定采购方式。如果需要招标, 则拟定招标公告, 经党办 (或校办、宣传等职能部门) 审核后在网上发布, 或张贴招标公告。

建立健全分类采购制度。例如我校规定, 每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 需要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包含政府采购) , 2万~5万元之间的物资设备需要进行议标采购, 2万元以下的进行询 (比) 价采购。按照“供管结合, 服务为本”的原则, 对常用的批量较大的材料、金额较大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学生用品等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避免分散人力、物力, 避免造成资金的浪费和管理上的失控, 严格执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坚持“货比三家, 择优选购”的原则, 积极完成我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任务和大宗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 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建立健全报名厂商资格审查制度。采购部门应事先准备好报名表, 供报名厂商逐项详细填写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资质等。采购部门应逐一认真审核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等原件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证件。确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提供原件者, 必须提供复印件, 但开标时必须携带原件备查。对于符合资质要求的客户, 除非已经列入黑名单或信誉败坏等原因, 都要欢迎其参与投标, 广开客源, 广交朋友, 多多益善。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务部门在采购过程中, 应依次承担以下工作:审批招标书中的付款条款, 收取标书费, 在接到采购部门的业务联系函后做好收管资金工作, 收取并保管各厂商的投标保证金, 退还落标厂商的投标保证金, 将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 收中标管理费, 留置质保金, 审批合同中的付款条款, 按合同支付货款, 退保证金等。这些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标书和合同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 做到钱帐对应相符, 按照采购部门的工作联系函收退资金、付款等, 及时与采购部门沟通。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制度。应由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按照采购货物的品类和专家的专业特长等建立校内、校外评标专家库, 由纪委和监察部门在开标前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提前2~4小时 (如果是上午招标, 则须在前一天) 通知专家评标的时间和地点, 但不能透露评标的项目、与会人数及其他专家姓名等。专家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但必须坚持原则、不偏不倚, 遵守评标纪律, 不得故意引导其他专家或诋毁投标商。对有作弊行为的专家, 一经发现就应取消其资格。

建立健全评标程序和监督制度。包括投标商在内的所有与会人员应提前到场, 采购部门及早审查各投标商的投标保证金单据。会议主持人应按标书规定的时间开始会议, 致欢迎词, 介绍到会的领导、专家、投标商等, 纪委或监察人员要宣读监标词和评标纪律, 并审核各投标商的资质证书 (含投标授权书) , 采购部门要介绍本次会议的组织工作, 使用部门要介绍使用概况等。可视情况安排各投标商进行1~3轮竞标, 组织专家议标 (包括现场查看样品) , 然后进行专家实名投票, 由纪委、监察部门监督计票, 计票人和监督人要在计票结果表上签字, 最后当众宣布中标厂商, 签发中标通知书, 并留置保管样品, 通知财务部门退还未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

对采购部门干部职工的任期规定, 还是会导致出现种种短期行为或近视行为。

建立健全会签制度。高校物资采购中的会签, 主要是针对招标书和合同的会签。以下部门的负责人均应全面而详细审批以采购部门为主草拟的招标书和合同, 并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和业务有侧重地把关。如有需改动处, 须在草稿相应地方明确改动。采购部门根据各会签人的意见加以整理后形成正式招标文件和合同。采购部门主管领导重点审批商务部分, 使用部门重点审批技术部分, 财务部门重点审批资金来源、预算情况、是否为专项资金、付款方式等, 纪委监察部门重点审批程序是否规范、财经纪律、合同是否合法、是否与招标实情相符, 保证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使用部门和采购部门的主管校领导要作终点把关, 并签署审批意见。最后, 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才能以法人授权代表的名义签署正式合同。

建立健全集体考察制。重大货物招标前, 应由主管校领导、采购者、使用者、监督者等相关人员组成集体考察小组, 对报名的投标商进行全面深入考察。条件具备时, 应对所有报名商进行考察, 如果限于人力、财力、时间等因素, 可重点考察或选择分布比较集中的几家进行考察, 具体考察其资质、工艺、管理、质量、实力、知名度等, 写出考察报告, 向校领导和评标专家汇报以便选择最佳供货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也可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 监督货物的原料、生产、装车等过程。

建立健全干部轮岗制度。采购岗位处于风口浪尖, 极易成就人也极易毁灭人。一方面, 从事采购的教工要坚持原则, 谨慎从事。另一方面, 党组织也必须采取多种措施爱护干部。为了保护干部, 防止干部因长期从事采购工作无暇巩固法纪意识, 增强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 防止形成不正当关系网, 影响到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要对采购干部和普通员工实行定期轮岗。采购负责人任期以2~4年为宜, 到期后必须调离, 新任命的职位不宜与采购工作有较多的接触, 以免影响到新任采购负责人的工作。一般员工可从事2~6年的采购工作, 工作期间应服从上级, 有义务有责任帮助新领导尽快熟悉业务, 提醒其疏漏、不足之处, 新领导应虚心学习。一般员工与负责人之间的更替应能保证采购工作的连续性, 不宜采取“整体搬迁”方式。尽管如此, 对采购部门干部职工的任期规定, 还是会导致出现种种短期行为或近视行为。采购人员要么会出现利用职权捞一把或送人情行为, 要么会迁就某些工作和同事, 做老好人, 不敢坚持原则, 任期届满时顺利走人, 要么不能或不愿创新、改革工作;采购部门的主管领导, 也会有意无意地认为反正你在这里干两年就走了, 你就多干点, 荣誉、福利少得点, 可能会压榨式、剥削式地使用干部员工。

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 而铁打的营盘正是一轮又一轮流水一样的兵铸造的。通过制度的刚性和采购人员的忠诚、智慧, 一定能为高校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并且在社会上树立起高校公正、廉洁的崇高形象和口碑, 同时培养出一批优秀干部。

建立健全物资验收制度。一定要反复强调验收意识和制度, 尤其是对重大的仪器、设备和事关全体教职工利益的货物, 必须做到牢把质量关, 严格执行验收程序。货物到达学校后, 采购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评标专家、纪委监察人员、货物管理方等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的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表、合同、样品、相关标准、运单等, 依次验收货物的数量、包装和质量, 有时还要安装、调试并运行一段时间后作二次验收。在此强调五点:采购部门只严格履行程序, 组织验收, 货物的质量由专家及使用部门确定, 应由专家填写验收结果、验收发现的问题并签字负责, 使用单位要填写供货方安装调试情况和使用、初验情况, 并签字盖章, 供货方要填写供货 (含安装、调试、运行) 情况, 并签字盖章, 最后, 采购部门综合上述三方意见, 以专家意见为基础, 代表学校签署验收意见。所有到场人员都应严把质量关, 有权发表意见, 并签字或盖章。验收后, 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办管理卡片等。

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为了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保证采购决策的贯彻执行, 必须从制度上保证每次采购都至少有三个人参与, 集体研究, 强调不以最低报价中标原则, 实行实名投票决策, 少数服从多数, 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但必须无条件执行决议。

建立健全党管干部、三权制衡的用人制度。应高度重视采购队伍建设工作, 从采购部门的主管领导到普通工作人员, 都应由党组织进行层层考核、仔细遴选, 选择那些原则性强、立场坚定、年富力强、懂业务、认真负责、擅长协调的干部员工从事采购工作, 并且注意他们在专业、性格等方面的相容性。

为保证采购工作高效高质地进行, 必须形成一套保障机制。组织部门负责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命, 纪委、审计、监察及采购部门主管领导协助组织部门考核, 监督采购过程, 采购负责人全权进行采购。

建立健全“支部建在连上”制度。虽然高校采购工作千头万绪、事务繁忙, 但必须定期开展党组织活动, 要求党员参加党员生活会, 经常学习党的政策、文件等, 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廉洁自律, 奉公守法。这样可以使党组织及时掌握采购动态, 因地制宜地开展党建工作。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起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 其他领导成员各负起责, 一级抓一级, 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管理, 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书”和“廉政承诺书”, 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加大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

倡导高校“阳光”采购, 拒腐防腐, 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还能树立各高校的良好形象。

建立健全培训制度。要对新、老采购人员进行培训, 并使之制度化。采用多种手段与方法, 培养一批懂市场、知产品、精采购、通法规的高素质专业采购人才。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部门概况、职业道德、工作流程、工作纪律、招标投标等相关采购法律法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经济合同 (草拟、谈判、签订) 、采购技巧、主要物资或大宗物资的专业知识、财务管理等等。培训时机可以是在新人上岗之前, 也可以每年定期培训, 也可以选择在工作淡季。培训方式可以是到高校学习相关专业或课程, 也可以参加相关政府部门或协会组织的培训班, 也可以是本校专门组织的培训, 还可以采取担任领导助手、到采购部门轮岗等方式。重点岗位所在的部门领导要切实负起对工作人员的教育职责。

还要建立健全招标书草拟、审批、出售、咨询、更正制度和客户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采购工作流程, 改变官商习气和买方市场的买方姿态等。此外, 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党建工作在高校物资采购中的作用, 从两方面围绕党建保障采购工作。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树立“服务”和“保证”观念;二是努力营造反腐倡廉、廉荣贪耻的文化氛围。

3.阳光采购需制度完善 篇三

2003年1月正式施行《政府采购法》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政府采购领域问题频发,暴露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仍然存在漏洞。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与实践均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对比国外政府采购的实践,以本案例为例,我们来分析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政府预算制度不完善。《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虽然目前政府采购预算已作为专项列入每年各单位的财政预算,但是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过于粗放,不够细化,结果各单位的预算到底花在什么地方,监管部门也不清楚。而美国,有细化的预算制度、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部门,政府的每一笔预算、花的每一分钱,都要经过议会的审核,严格把关。

其次,政府采购缺乏相关配置标准。财政预算获批之后,采购人提出合理需求并撰写采购文件。尽管“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惩处早有明文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有关部门并未出台相关配置标准,采购人的需求是否合理无据可依,结果是想买什么就买什么。美国联邦政府则出台了政府办公人员配备标准,不同级别有不同要求,并且严格执行,不得超标;连公务招待都有明确标准,每人不得超过15美元。当然,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核采购人撰写的标书和需求是否合理,即本案中的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但是,政府采购中心由于没有标准可依,也不敢随便得罪采购人,最后一道关口形同虚设。

再次,有法不依,监管不到位。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然而,本案的采购公告中明显指明品牌,除苹果公司的iPod touch4之外,此则招标公告的其他物品也指名道姓,这样公然违法的采购文件竟然堂而皇之地挂在了政府采购网站上,无人过问。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而在美国违法必究的理念深入人心,近日美国纽约州长收受五张球票,都被罚款6万美元。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暴露的诸多问题,与监管不到位密切相关。

最后,采购暂停和中止制度缺失。《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应责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本案发生后,抚顺市财政局表示,尽管已经在2010年12月17日发布了中标公告,但还没有和供货商签署正式协议,也没有付款,目前已经中止了这次采购。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由于没有明确的采购暂停和中止制度,采购人单方面中止采购有违法之嫌。在欧盟和英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中,对于哪些情况适用采购暂停、哪些条件可以中止采购行为、暂停或中止后的相关责任等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我国也应该尽快制定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以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形。

4.事业单位招标采购制度的构建 篇四

关键词:事业单位,招标采购,节约,人民日报社

采购作为任何事业单位生产、服务运作的起始, 在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同时采购作为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的活动, 更得到很多事业单位所属行业的管理者的重视。同时随着企业市场性招标的深入, 在一些事业单位的重要物资也开始实行招标采购, 比如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 对以新闻纸为主的物资实行招标。因此对于新闻报社行业的管理者和新闻事业单位的经营者而言, 都需要面临选择或者创造出适合本行业和事业单位的采购机制并进行合理的运作, 从而达到在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提高采购质量, 提升事业单位管理水平。

一、事业单位招标采购的优势

1、有利于节约采购资金

在事业单位传统的分散采购中, 由于数量的限制采购方很难得到较优惠的价格, 并且出现同一范围的不同部门在购买同一种产品时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别。集中采购充分利用“大市场”的资源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所采购物资的竞价、竞标, 通过询价、比价、谈判取得价格上的优惠, 降低采购成本。

2、有利于集中采购资源

对于分散采购来说很多事业单位采购同一种物资需要各部门与供应商分别进行洽谈并签订合同, 而招标采购将有限的、分散的采购人力、采购资源整合起来, 形成一个凝聚力、一个合力, 共同面对市场, 这在采购程序上大大简化, 同时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资源。

3、有利于提高采购质量

由于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 事业单位在采购前将物资需求基本情况发给国内外多家供应商, 然后组织竞标。这样增加了物资供应价格透明度的同时使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潜规则, 因此供应商必须提高产品质量才能在该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4、有利于优化采购制度

实行招标集中采购后, 在部分重要物资采购方面减少了供应商和事业单位采购人员的交往, 从而使各个厂商、厂家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及购销中的一些不正当促销行为受到制约, 这样就从源头上切断了腐败滋生, 物资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作为第三方承担事业单位的采购职能, 不与采购活动发生任何利益关系, 不担负买与卖的职能, 采购资源的最终决定由开标当天随机选出的专家评委做出代理机构只提供招标活动的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 担负中介服务角色。整个开标评标活动完全在媒体、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没有暗箱操作。

二、改革与创新事业单位招标采购制度的措施与方法

1、明确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机构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招标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该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招标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比如一些招标采购中心是由事业单位组建并根据事业单位授权负有组织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 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部门。招标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招标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主要负责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参与招标政策制定, 程序实际和组织实施等。在对外委托代理招标中, 组织专家对由事业单位的基建工程进行评估论证, 核定建设成本, 参与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 主要负责项目预算, 确定标的底价, 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 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 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 中心的财务管理, 中心行政事务。

2、完善招标采购预算工作

招标采购预算在编制和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 细化采购项目, 建立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预算编制改革, 要从预算科目设计、部门预算编制内容、预算编制时间及部门预算的批复等方面, 反映招标采购需求, 使预算单位编全编实预算。切实规范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和追加行为, 强化预算约束, 对确需追加预算的, 采用追加预算听政会的形式, 确保“阳光操作”。

(2) 采购单位应增强预算意识, 按照规定编制并执行预算,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超标准采购。摸清家底, 建立完善的物品动态信息库, 避免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浪费行为。

(3) 是优化内部岗位设置, 建立协调高效运转的内部工作机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工作规程、人员工作守则、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并对每个采购项目实行量化管理, 明确时间要求, 从机制上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3、增强招标采购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世界各国招标采购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世贸组织招标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之一。美国一些单位为取信于商家和签约人, 保证采购业务公开、公正地进行, 采取多种方法, 努力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一是颁布有关采购程序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使招标采购人员和供应商明确知道该怎样参与招标采购活动;二是向全世界公布采购需求, 使采购信息在更广阔范围内传播;三是明确规定对商家的评估办法, 让各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能准确把握自己的竞争地位。我们建议我国事业单位在进行采购时候, 实行“三分离”制度。“三分离”是指一要采购货物与资金结算相分离, 所有集中采购的商品经采购办和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 由招标采购办按程序签批后通过单位的集中支付中心把采购款项直接拨付到供应商的银行账户上。二要招标人员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采购人员不参与项目、货物招投标, 招标人员不参与项目货物的具体采购环节, 实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确保招投标、采购工作质量效率, 防范采购中的腐败。三要采购操作与货物验收相分离。由采购办人员和采购单位联合对所采购的商品、项目进行验收, 检查有无弄虚作假、以次充优现象, 对于技术密集型的项目和商品, 可以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 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共同进行验收。

4、加强招标采购的外部监督

由于事业单位招标采购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 需要监督人员具有各方面的知识, 而仅仅靠财务部门不可能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 所以需要财务部门联合审计、纪检、监察、技术等部门一起参与到事业单位招标采购活动中, 以使事业单位招标采购活动更规范、更有效。比如可邀请审计部门监督采购过程及财务审计, 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事业单位招标采购活动等, 同时也要发挥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力量监督事业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同时借助社会力量监督事业单位采购。首先做到媒体监督, 要通过网站、报刊、杂志、电视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有关事业单位招标采购的信息, 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其次做到群众监督, 要创造条件允许查阅采购大档案, 旁听采购招投标大会, 这样既可保证较高的透明度, 又可促进反腐倡廉。

5、积极采用各种信息化采购技术

目前, 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并进行网上交易的一种现代化的采购方式是招标采购电子贸易系统。实现这种采购方式, 只要将本国的网络与国际网络连接, 就可以进行国际性招标,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达。建立招标采购电子贸易系统, 可以打破空间限制节省时间, 减少人力和费用, 同时, 还可以实现无纸化办公, 节约大量的纸张费用。鉴于当前我国事业单位采购部门所处地理以及人才、信息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可以建立本行业的评委专家库, 各行业招标采购中心与都进行联网, 从而达到人才资源共享的目的。

总之, 现在我国事业单位招标采购制度才处于起步阶段, 同时招标采购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逐渐成熟。

参考文献

[1]、房子健, 吴学飞.论中国入世后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J].商场现代化, 2008, 5:364-365.

[2]、李亚平, 陈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外经验及国内问题分析[J].经济论坛, 2008, 12:102-103.

[3]、方利军.规范管理生产系统招投标工作[J].华北电业, 2002, 3:30-31.

[4]、丁泽峰.制造业采购流程再造的理论思考[J].江南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3, 6:63-65.

5.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问题分析 篇五

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成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加强支出管理,实施宏观调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未能建立符合国际管理的政府采购制度,但摆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企业发展都迫切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是1995年从上海市开始的。这项工作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成效显著。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步入依法运行、快速发展的新阶段。2005年9月财政部成立了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研究工作组,就加入GPA问题开展专题研究。2005年11月2日我国政府与欧共体签署了《中欧政府采购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欧政府采购对话机制正式建立。同时,也说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开始步入国际化阶段。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问题分析

被世人誉为“阳光工程”的政府采购越来越受到世界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各国政府调节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的政府采购从1995年试点到现在,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颁布实施至今,在实际操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采购主体范围主要是指公共部门,既有政府机构又有公用事业单位。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明确规范的主体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这三类主体范围中,还看不到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项目,无论采购主体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缺乏有效监督

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上其它配套改革措施不完善,使对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如:对采购人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行为不实施监管、对供应商的管理不到位、存在“暗箱操作”、存在“灰色地带等,使“阳光下的采购”不再“阳光。这些现象的出现大大降低了采购的效率,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物有所值的原则。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以及在履行职责时配合不力,使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政府采购规模小、范围狭窄

根据国际经验,一国的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应为GDP的10%~20%,如美国为20%,欧盟为14%左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约占当年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约为1.7%和7.5%。2006年,全国实际采购3681.6亿元,政府采购占当年GDP的比重1.8%。2009年,全国实际政府采购7413.2亿元,政府采购GDP的比重2.2%。2010年全国实际采购8422亿元,政府采购占当年GDP的比重2% ,相比之下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明显偏小。而且从我国目前各省市的实际采购情况看,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一些采购资金规模较大的工程类项目、各行业中的网络开发产品等还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加强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

在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背景,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加以完善,逐步形成完备的采购法规体系,从而使政府采购活动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虽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进步性,但是由于内容相对简单而产生了很多问题。因此导致立法难以实现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民族工业受到损害,也阻碍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化。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趋向成熟,明确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的意图和目的,应该成为今后一段相当长时间内的工作重点。

(二)建立监督机制,体现“三公”原则

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追求“三公一优”的最佳目标。能否实现目标,则要靠采购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来保证。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机关,应增强对所属部门的业务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的自我监管能力,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还应将政府采购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对称。建立必要的举报奖励制度,保证政府采购的高度透明,充分调动和激发社会公众的公共监督意识。保证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扩大采购规模、拓宽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项发挥采购商品的规模效应、节约和使用有限的财政资金的活动。政府采购自从出现以来,就成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而且政府采购支出一般占政府全部支出的1/3,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制度已构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和国际接轨,我国必须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范围应涵盖各单位的各类办公用品、设备、公共设施及政府所需的劳务(公共工程)。此外,要把握好政府采购金额起点的尺度,采购金额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作用的发挥,达不到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通过这些规定来改变现在我国各地政府采购范围偏小、规模不大的现状。

(四)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未来展望——绿色采购制度

四、政府绿色采购的含义

绿色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在使用政府资金依法采购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要注意环境保护,将环境保护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政府采购的绿色标准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技术标准,而且规定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的全过程均须符合环保要求。

五、我国推行绿色采购的对策

(一)大力倡导绿色采购观,培育绿色消费意识。在建立任何一种制度之初,都必须努力使最广大的群众了解甚至熟知这样一种制度的存在及其优势,从而最终接受它。在国外绿色消费是一种时尚、一种崇尚自然、追求健康的表现。然而,在我国绿色消费仍是一个较为新鲜的话题。为此,政府应通过各种手段大力倡导绿色采购,培育绿色消费意识,使绿色采购、绿色消费变成人们的自觉行为。

(二)制定必要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绿色采购有效推行。从长期发展及发达国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经验来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是制度确立的必然之路。当前,应该从生产、购买、消费等环节上进一步规范绿色行为,从而形成一条完整的绿色链。在生产环节上,通过法律法规把那些物耗能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淘汰出局,鼓励支持绿色产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在购买环节上,要加快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标准。通过此标准来引导企业生产和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在消费环节上,制定必要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调节和规范人们的消费活动及行为,限制和革除不合理消费倡导绿色消费。

(三)通过经济手段,扶植绿色采购发展。由于采购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因此,采用绿色手段推行绿色采购是经济活动规律的客观要求。实施价格补贴。政府在采购时可为绿色产品支付额外的费用,或对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实施补贴。如德国政府对生产绿色食品的农场每公顷补贴300-500马克。为此,要允许政府以高于市场平均价来购买绿色产品。通过财政补贴以补偿生产企业对环境的治理费用和保护稀缺资源,引导、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绿色生产。

参考文献:

[1]邓晓军.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学术交流.2010(5).

[2]刘永鑫.政府采购执行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财税纵横.2010(6).

[3]陈小霞.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理论研究与探讨.2010(7).

6.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研究 篇六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完善;改革

政府采购是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满足日常政务活动或者公共服务的需要,利用国家财政资金来购买服务、货物或工程的行为。可以起到促进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是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具体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从政府的采购方式、采购主体,采购程序、监督执行等多个方面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作用与功能

(1)有效利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源

政府对自身日常办公物品、服务以及公共需要进行集中采购能够有效的安排财政资金,对自身需求以及公共需求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资源,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公开透明采购制度,可以有效的节约资金。

(2)宏观调控经济

政府采购是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通过政府采购进行引导,以采购的形式对特定的行业进行资金支持,在采购过程中,政府有资源优势,在满足自身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可以表明政府倾向,引领资金流向,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

(3)推进反腐倡廉

贪污腐败问题是我国行政体制中的重大问题,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大量的案例表明,许多的贪污腐败都发生在政府购买的过程中,容易发生钱权交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使政府购买行为规范化,透明化,有效的监督和预防贪污腐败。

(4)保护民族产业。

在政府采购市场中适度保护民族产业是发展中国家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必要措施,根据WTO的规定,我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已降到极限,因此政府采购已成为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按照国际惯例,我们完全可以凭借国家安全、经济欠发达等理由为依据,制定一些具有保护民族产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的国内配套政策,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产业的一个合理、合法手段。

二、我国政府采购问题

(1)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在政府采购的规范是2003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虽然从政府采购的方式、主体,程序、监督执行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现在仍然是很不完备。首先,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导致多法共存的局面,法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将政府采购工程与政府其他采购项目分离开,而《招标投标法》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法,并不仅仅是规定政府采购。同时,政府采購法中政府采购程序一节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事项,而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使用招标投标法,造成了概念的模糊。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认识不清,概念混淆的情况。同时,政府采购法虽然十多年前就已经实施,但现实情况确是对各级政府仍然没有较好的约束,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存在不同的标准等问题。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我国政府采购一直存在的问题,造成巨大的财政资源浪费,导致财政资金使用的低效率,例如近年来出现的许多政府采购的物品,服务等政府办公需求的采购价远远超过市场价格的情况,还有许多政府采购的物品和招标的工程远远超过需求的数量等问题,这些都反映了我国现在对政府采购监督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政府采购行为负有监督义务的部门,应按照其职责分工,对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监督部门却没有尽到相应监督义务。同时,对于监督部门的界定同样也存在问题,前文提到,对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政府采购法规定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在招标投标法的监督环节的规定中,说明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多个政府部门实施,而地方政府可以选择自己行为的监督方式,其中规定许多部门例如采购行为的上一级政府只是有责任对下一级政府的采购行为进行审查监督,许多时候造成监督部门不明确,责任不明打擦边球的情况。

三、关于政府采购的建议

(1)完善相关采购法律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了十多年,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缺乏经验,造成了许多方面的规定不清,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加快,出现了许多法律不能解释的问题,同时,就像上文所说,政府采购法和许多法律之间存在交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许多问题。国务院在政府采购法出台十几年之后又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两个法律模糊不清的地方做了解释,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政府工程的具体内涵又做了规定,明确的说明了政府工程的招标投标具体实施遵循《招标投标法》,而在《条例》之中规定,政府对于货物、服务和政府采购工程不招标的部分的采购由政府采购法约束,从而对法律模糊的部分做了一定的约束和解释。但《条例》毕竟只是行政法规,对法律的约束很大程度上只是杯水车薪,仍然存在法律交叉,模糊不清的情况,这就表明了需从法律本身着手,可以借鉴欧美日本的经验,尽量做到政府采购只用一部法律规定,避免多法律交叉规定的情况。

(2)完善监督机制

完善监督机制是提高我国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防止贪污腐败的有效措施,首先需要设立专门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游标法之中没有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向,导致很多政府部门都有监督的责任,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责任,出现了很多责任不清的情况,同时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同时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加强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设立举报机制,定期对采购数据向公众进行公布,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3)促进网上采购机制

现今网络日益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日后消费的趋势,其具有价格透明,方便快捷,便于监督等优点,政府采购可以与网络相结合,采取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采购机制,我国现在已经上线政府采购网站,但仅仅处于初级阶段,很多政府购买的项目都没有纳入到采购平台中来或购买时没有通过政府购买平台,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需要完善政府网上采购,将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等项目纳入到采购平台中来,发挥线上采购的作用。

(4)建立追责机制

政府采购需建立事后追责制度,采购完成后由相关独立部门对采购质量效益等进行评价,将采购评价不过关的单位纳入重点监督对象中,同时对政府招标工程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贪污渎职现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样才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各程序执行人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执行采购业务。(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财政监督机制.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4

[2]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启示与思考.财政研究,2011.03

7.推进地方政府采购制度向纵深发展 篇七

一、地方政府采购的现状分析

地方政府采购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成效明显, 然而,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 在地方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中, 受地方政府采购的局限性与特殊性制约, 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 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入

许多地方政府将政府采购的作用理解为采购方式的改变、节约财政资金, 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和政治的深层次作用, 而且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必然会触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自身利益, 这些利益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全局意义上认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意义, 产生了抵触情绪, 阻碍了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 导致机制不顺畅。

2.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1) 操作不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五年,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偏离法律法规的现象, 如政府采购未在指定的媒体和刊物上公布采购信息, 或信息公告残缺, 阻碍了采购信息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潜在供应商之间快捷传递, 使采购信息获得与监督成本增加, 也未能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另外, 《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资金具体拨付、政府采购范围和目录编制、政府采购审批具体程序等方面无法明确细则, 使得政府在采购活动操作不严密, 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2) 竞争不充分。《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以及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但各地政府往往都与一些大型企业形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而将其他企业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 这是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而且采用的采购方式也比较单一, 通常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这不利于适应灵活多变的采购环境, 影响采购效率的提高。

此外, 监督机制不健全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 财政预算无法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二是验收环节不规范, 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参与验收, 往往是采购人自己组织验收。使得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推行政府采购工作持否定态度, 从而影响了地方采购制度的执行。

3. 专业人员不足

从我国地方政府采购工作来看, 熟悉国际通行采购方法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寥寥无几, 对采购知识、市场行情的了解通常是通过工作摸索与经验积累取得的, 这不利于政府采购活的有效开展, 造成财政部门对所购商品的信息掌握不充分, 所采购的商品和服务达不到标准。

二、推进地方政府采购制度纵深发展的建议

针对地方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借鉴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经验, 要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还需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强化宣传教育, 转变认识观念

转变认识观念, 要在具体的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提高人们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一方面深入政府采购理论方面的研究, 从理论角度加强人们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另一方面, 要通过座谈交流、新闻报道和内部简报等多种形式, 大力开展政府采购的宣传活动, 进一步提高采购各方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 增强提高政府采购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 完善法律法规, 规范采购行为

(1) 加强政府依法采购。一是要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应给企业平等竞争的机会, 及时公布采购信息, 允许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引入竞争机制, 避免行政力量对市场机制的影响, 用公开透明的程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约束采购行为;二是要加快《政府采购法》细则制定工作, 使资金具体拨付、采购目录的具体制定等方面明确细化。使采购程序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做到标准、高效和简洁化。

(2) 加强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政府采购工作客观上要求政府采购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较高的业务水平以及良好的道德操守。我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 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 包括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专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等;对采购人员建立定期考核机制, 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科学管理专门人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同时我国应在正规的院校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专业, 培养专门的人才, 使政府采购人员规范化。

3. 强化监督机制, 增强社会责任感

健全监督机制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是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编制好政府采购年初预算, 进一步细化预算项目, 增强采购预算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做好验收工作, 政府应将验收环节纳入其采购程序中, 成立包括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供应商代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表在内的验收小组, 以确保采购质量。此外, 还要加强来自人大、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新闻媒本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构成严密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杜绝人为因素和集中腐败现象。

摘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五年来, 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很不成熟, 各级地方政府采购仍存在明显的不足, 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分析原因, 提出对策, 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政府采购,地方政府

参考文献

[1]邓子基: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2]王东劲:深化我国地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D].吉林大学, 2006年

[3]吴旭东:地方政府采购现状与对策[J].乌蒙论坛论文集, 2007

[4]郭庆旺: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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