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2024-10-24

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共10篇)

1.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一

国际教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激励学院家庭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和《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国际教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注册在籍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际教育学院为2006级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注册在籍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际教育学院为2006、2007级。

二、奖助学金的等级和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3000元、2000元和1000元每人每年三个档次。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选领导小组

组长:李建华

成员:田进军、赵明铎

五、评选时间和程序

时间:2007年11月4---6日。

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学生自行提交申请,时间为11月5日上午9:00以前,申请表格可以到学生处主页上下载。

2、系里组织评选领导小组对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查,时间11月5日上午10:00。3、11月6日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六、监督电话:

学生处高林: 62076389***

冯建: 62076573***

国际教育学院

李建华:62233806***

田进军:62233605***

赵明铎:62233605***

信箱:tianjinjun2005@sina.com

此次评选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国际教育学院学生高度重视,按照学院安排,认真对待,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本评选方案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相关文件可到学生处主页进行查询。

学生处主页:http://xgb.nyist.net/

国际教育学院

2007年11月3日

2.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二

(试行)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教育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指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的推荐评审工作,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其能正常学习和生活,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推荐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推荐评审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推荐评审学生比例向艰苦专业进行适当倾斜,各级推荐评审工作中应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学生。

二、评选条件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发放标准及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奖学金的推荐评审及发放时间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学院财务处按时交由各系领取发放。

四、推荐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学生比例按各系在校生人数结合各系贫困生比例进行确定。推荐评审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系部初审公示、院学工部汇总,最后由学院贫困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报上级部门审批。确定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五、推荐评审工作的原则要求

1、各系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把申报、推荐过程作为一项思想教育活动,使全院学生充分认识活动的意义。

2、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发放工作将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3、各系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系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学院备案后实施。

4、各级推荐、上报名单应广泛征求意见,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要包括姓名、班级、奖金数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等。

3.湖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篇三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007]3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各系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本系院的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可分为1-3等,一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八条 凡在上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受资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向各系(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班上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3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各系(院)评选。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院)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冲抵学费,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每人每月,一学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 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

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4.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档次及名额根据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沉迷上网等不良嗜好。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的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各系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收到学生申请后,结合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评选标准和名额进行初审,提出本系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院审批通过。学院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各系要根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以此为重要依据,开展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各系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享受助学金后铺张浪费、高消费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追回所发助学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的,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附则

5.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五

一、申报要求和评选程序

1.请严格按照“申报材料填写说明”(见附件),认真填写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负责评选和初审、学院公示等工作,具体工作安排时间如下:

(1)10月11日召开各年级班长、团支书会议,部署相关工作,并介绍评选的要求和具体安排;

(2)10月12日—10月16日各班长组织相关同学填写申请表格(见附件),并负责汇总相关材料;

(3)10月16日中午前,将材料(纸质稿(打印)+电子稿)汇总之后,以年级为单位填写国家奖学金汇总表,交辅导员处;

(4)10月21日之前(时间待定),学院评审小组对申报学生进行评审,每位申请的同学准备ppt(5分钟),进行答辩展示。

(5)公示与报送,学院对初评名单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2013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注意事项

1.在组织学生申请时,请严格按照“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填写相关材料;

2.请按照时间安排按时上交相关书面和电子材料,纸质稿必须打印,手写无效;如未能按照要求填写或未按时上交相关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3.各类表格请在附件中下载,并请与相关负责人确认;

会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试行)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拔尖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一、申报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并按时注册、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2、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

3、休学或延期毕业期间。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者必须符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业要求。

(二)资格条件

申报者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研究生期间,努力学习,成绩优秀或优良,每年均获得校三等及以上级别奖学金;

2、科研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A.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在SCI、EI、ISSHP、ISTP、CSCI、SSCI等收录期刊及会议或其它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正式录用)高质量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核心期刊以杭电科技处指定的期刊目录为准,指导教师是导师、协带导师);

B.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指导教师是导师、协带导师或所在课题组的课题负责人);

C.在省级及以上级别科技竞赛中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

D.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在前五(以杭电科技处承认的科研成果为准)。

E.深度参与导师科研课题研究,并作出突出成绩。

三、评选方法

评选方法采取客观评分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客观评分占80%,答辩成绩占20%,总分=客观分×80%+答辩分×20%。

按最终得分从高到低取足应选名额。2013年度国家奖学金学院名额分配原则上为:2011级2名,2012级1名。

1、客观分按不同年级不同要求分别计分:

A.研究生二年级:客观分=德育分×30%+学习成绩分×50%+科研成绩分×20%

B.研究生三年级:客观分=德育分×30%+学习成绩分×20%+科研成绩分×50%

学习成绩只计算研一课程成绩,采用加权平均法。

2、答辩分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者陈述及答辩情况现场打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平均计算得出。

四、考评要点

(一)德育分

德育分由每年度德育成绩平均计算得出。每年度德育成绩按各分项指标累计得出,满分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1、积极参与各类科技活动者加分

报名并参加校级及以上科技活动,包括挑战杯、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长三角IT论坛等,每项加5分。获国家级一等奖加40,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省级一等奖25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5分;课题立项20分;论文被收录10分。报名参加与获奖分数按级别及得分高者计,不累加。

2、积极参与校级院级集体活动者加分

报名并参加校级、院级各类团体或个人竞赛活动,包括运动会、“12·9”大合唱、十佳歌手大赛、英文演讲大赛、研究生论文大赛等,每次加2分。团体或者个人获得优胜奖(前6名)加4分,获三等奖(前3名)及以上加5分。报名参加与获奖分数按级别及得分高者计,不累加。

3、积极参与服务性、公益性活动者加分

参加各类各级志愿者、献血等活动,每次加3分。

4、担任社会工作职务者加分

担任学校研究生会职务、学院研究生会正副主席、班级班长和党支部书记,并认真履行职责的,加5分;担任学院研究生会部长、班级委员和党支部委员,并认真履行职责的,加3分。

(二)学习成绩分

学习成绩分=∑(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 总学分

如果课程成绩未采用百分制计分,可按照相应的等级进行折算:优秀、良好(优良)、中等、及(合)格分别计90分、80分、70分、60分。

(三)科研成绩分

1、发表论文

论文标注的第一单位必须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除指导老师之外的第一作者。

A. 在一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计100分;

B. 《SSCI》、《A&HCI》收录扩展期刊(网络版)、《EI》收录(杂志版),计80分;

C. CSSCI收录论文,计70分;

D. 核心期刊发表论文,《EI》收录(学术会议版),计50分;

E. 论文被《SSCI》、《A&HCI》刊物论文他引,每篇次计40分;

F. 在一级学会会议论文集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计20分,省级学会会议论文集上发表

一篇学术论文,计10分

G. 其他公开学术期刊发表或收录论文,计10分;

H. 参与著作撰写,字数 5 万字以上的(以书中明确的撰写字数为准),按照 1 篇中文

核心期刊计算。

2、发明专利或获奖

A.发明专利,(除指导教师之外)第一发明人加40分,第二发明人加30分,第三发明人加20分;

B.获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国家级100分,省部级80分,厅局级50分,省级学会论文奖10分,以获奖证书为准(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0分,排名推后一名减5分)。

3、社会实践及科研立项

参加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支持项目或研究项目情况,作为负责人承担学校研究生院立项的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支持项目或科研,加5分,但在项目执行期内该项加分只限一次。

五、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

研究生本人对照有关条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获奖证书,学术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社会服务证明材料,以及研究工作预期成果相关承诺等,报导师签字认定后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学院评审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客观分从高到低按照不高于3:1的比例确定参加答辩的候选者,再根据答辩的情况按最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初评名单。

3、院内公示

学院对初评名单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上报学校

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2012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其他规定

1、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申报者必须确保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2、申诉处理(公示期内)。如果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6.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公办学校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的补助,其他县(市、区)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市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复印件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提出本国家助学金预算,报省财政厅、教育厅。省财政厅、教育厅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省审批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市、县(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8月3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及市、县(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应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数与分配名额有差距的,其经费预算将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于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31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30日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受助学生名单报审批机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或未能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财政部门将不安排其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省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06]6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06]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7.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七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韩山师范学院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分=品德行为表现分×15%+学业表现分×75%+文体表现分×10%。

第三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同年级同专业排定名次。综合测评是学校对学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生鉴定的主要依据。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四条

品德行为表现由基本分(60分)、附加分(40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包括以下六项内容,每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项满分为10分。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不参与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二)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公益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完成各项任务。

(三)勤奋学习,遵守教学纪律,完成规定学业;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四)诚实守信,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自身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如实申请贷学金及助学金并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礼貌,仪表整洁,男女交往文明,谦虚俭朴,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节约水电,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按规定住宿,按时作息。

(六)自觉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不登录非法网站,不接收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非法传销,不买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超过40分者以40分计。

1(一)[担任职务加分] 担任学校兼职学生工作秘书、兼职辅导员满一年,能履行职责,加10分;任满一学期,按分数一半加分。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能履行职责,学生会主席加8分,副主席加7.5分,部长6分,干事4分。青年志援者服务队队长加8分,副队长加7.5分。班长、团支书加5分,其它班干加3分,宿舍长加1分。各级社团的负责人,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有工作业绩,加2分。兼任职务的,以高项计,不重复加分,对不能较好履行职责的,给予适当减分或不加分。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员,能积极参加服务队的工作,每人另加2分。学院礼仪队队员、助理班主任、系办公室值班、信息员,宿舍巡视小组成员,负责考勤和晨炼监督员,能较好履行职责,每人另加3分,可重复加分。

(二)[义务献血和见义勇为加分]义务献血者每次加3分。对见义勇为、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学校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经相关部门证实,酌情加3分以上。

(三)[优胜宿舍加分]被评为校级、系级内务卫生“优胜宿舍”,该室每人每次分别加0.5分、0.2分,本项累计不超过3.5分。每学期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该室室长加0.5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党员宿舍的,该室党员每人加1分,非党员0.5分。

(四)[参加讲座和非竟赛活动加分]能按要求按时参加系组织各种讲座和非竟赛类活动,每次加0.5分,自行参加的各种讲座和活动不加分,此项最多不超过10分。活动的组织者和演出者每次加1分,活动的工作人员每次加0.5分,最多不超过15分。综合测评时必须写明参加了何种讲座和活动,核实后方可加分。(五)[投稿加分] 向刊物投稿并经发表,省级10分,市级5分,院级3分,系级2分。担任系刊《雏鹰》主编、副主编加3分,编委加1.5分,应聘成为韩青、院报及广播台成员、系通信组(记者)的加3分(通讯组成员按照每学期完成12篇发表通讯稿以外,每多发表稿件加0.2分)。

(六)[获先进加分]本学年度所在班级评为“优良学风班”,每人加0.5分,所在团支部获得“先进团支部”的团员(保留团籍党员)每人可以加1分,团支部获获得学院学雷锋主题团日活动集体奖的成员每人加0.5分。因表现突出,被评先进个人和各类活动“积极分子”的,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院级加2分,系级1分。(评为 “优秀学生干部”的不加分)

(七)[其它加分]参加院系组织的“三下乡”服务队社会实践活动的每人加1分,提交社会调查报告者每次加0.5分。募捐、捐款有证明者加0.5分/次(总分不超过1.5),参加义教的每次加0.2分(总分不超过1.6),贫困受资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的不加分。参加系组织的2014届毕业典礼加1分。

(八)[临时活动加分]根据系的安排参加一些临时和紧急性任务,由系根据活动的任务在综合测评中加相应的分数(具体加分需系辅导员老师确认)。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

(一)未经请假而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社会实践、升国旗仪式等按规定应参加的集体活动中缺席的,每次扣2分,不按时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扣3分。未经请假缺席2014届毕业典礼的,扣3分。

(二)在校、系级宿舍内务卫生检查中被列为“警告宿舍”的,该室每人每次分别扣2分、1分。

(三)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或经济资助等行为,视其情节扣12分以上。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利用学生干部职务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扣10分。

(四)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集会、游行,乱张贴大小字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

(五)在校内肆意起哄,酗酒猜拳、打架、赌博和煽动有害身心健康及败坏校风的活动;私自拉线接灯,使用违规电热器;乱抛玻璃瓶、饮料罐以及其它杂物纸屑等;作息时间内,使用电脑、音响设备等影响到其他同学的正常休息;在宿舍内吹、拉、弹、唱,高声喧哗和聚众哄闹;在宿舍内使用煤灯、蜡烛等点燃物品;私自留宿他人;不配合系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次,不得参加本学年度的所有评优活动。

(六)除上述内容外,凡有违反党纪团纪,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违背社会公德现象或有不文明等行为,受口头批评扣2分,受通报批评扣5分,警告扣8分,严重警告扣12分,记过扣20分,留校察看或留党留团察看扣30分,开除党籍团籍扣50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八条

学业表现由基本分(90分)、附加分(10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九条

学业基本分90分,包括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的成绩。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计算,如有科目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的,则分别以90分、80分、70分、60分、0分折算,学业基本分的计算公式为:∑(单科成绩×该科学分)÷∑学分×0.9。

第十条

学业表现的附加分为10分,超过10分者以10分计。

(一)[选修课加分]除完成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的学习外,任意选修课每增选一门且成绩及格者,60-69加0.05分,70-79加0.1分,80-89加0.15分,90以上加0.2分;参加辅修专业,每修完一门课程且成绩及格者,60-69加0.1分,70-79加0.2分,80-89加0.3分,90以上加0.4分。

3(二)[论文或成果加分] 在校、省、全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成果,每篇分别加1、2、4分;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和作品,市级加0.1分,省级加0.2分,国家级加0.5分。同一项论文、成果、比赛等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

(三)[获证书加分]参加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加0.6分。参加普通话测试,取得二级乙等以上加0.4分。通过英语二级、四级、六级(425分以上)分别加0.8、1、1.2分。C证、各种三级裁判证加0.2分,各种二级裁判证加0.4分。获得救生员证加0.2,获保健按摩证书的每项加0.5分(以证书原件为准)。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

(一)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二)无故不交作业,抄袭他人作业,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每次扣1分。(三)有违反课堂纪律,考场纪律,晚自修规定,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管理规定等影响教学秩序,造成教学设备损坏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每次扣1--5分。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由基本分(60分)、附加分(40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计60分、50分、40分,包括以下内容:

长期坚持体育锻炼,按时参加早锻,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符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超过40分者以40分计。

(一)[参加训练加分]参加学校运动队、艺术团训练的队员,按规定参加训练并完成训练任务,经相关部门证实,每学年分别加4分,未达到全年训练任务的,按时间酌情减分。

(二)[获奖加分]在各级文体比赛中获奖的,国家级加30--22分(按名次递减1分),省级加15--11分(按名次递减0.5分),市级(高校分区)加7.5--6分,校级加5--4分(按名次递减0.2分),院系级加3—1.5分(按名次递减0.2分)。经学校选拨参加国家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 8分、参加省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 4分、参加市级(高校分区)比赛而未获奖的加 2.5分,经院系推荐参加校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1.5分。同一项目参赛,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三)[参赛加分] 参加系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按3—1.5分(按名次递减0.3分);球类集体项目比赛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另加2分。参加院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按5—4分(按名次递减0.2分);球类集体项目比赛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另加4分。不获奖的加2.5分。参加系歌唱比赛的每人加3分,获奖励的按照3—1.5(按名次递减0.5分)参加院合唱队的每人加5分,获奖励的加5—3分(按名次递减1分),参加市以上歌唱比赛获奖的加7.5—6分(按名次递减0.5分,不获奖的以最低分算)。参加商业性质的文体活动不能加分。参加学院非英语方面的演讲比赛的每人加4分,最佳辩手加1.5分,参加系举办的加2分。参加书法(三笔)、说课比赛未获奖的加3分。参加基本功大赛班级团体总分获前三名的,按名次分别加1.5、1、0.5分。

(四)[裁判员加分] 担任学院运动会裁判员每人3分,其它活动裁判员每场计0.2分,每项活动累计不超过2分。

(五)[早锻全勤加分] 早锻全勤者加4分。

(六)[旗手加分]担任升旗手满一年并且完成学院和系布置的各项任务的加3分,担任学院运动会彩旗手、护旗手工作的加1分。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

(一)文艺活动有责任在身而无故推辞从而造成演出受到不同情度的影响,扣2分,并撤除该生这方面的加分,情节严重者,不得参加该年度的一切评优。

(二)无故早锻缺勤者每次扣3分,代替他人签到的每次双方各扣5分。(三)在参加院系体育比赛中滋事打架、故意漫骂裁判、破坏比赛正常进行,扣3分,并撤除该生这方面的加分,情节严重者,不得参加该年度的一切评优。(四)被系通报2次以上(包括2次)的同学,取消评奖资格。第五章

第十六条

对于不明确的“为集体做好事,参加义务劳动、公益事业”、“学雷锋”不给予加分。

第十七条

对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外,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体育学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育 学 系

8.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八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并按期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高职3+2学生升入专科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管理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院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四、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2500元,2档困难学生2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1500元。各学院根据本院贫困生情况进行具体评定。

五、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初审,评审出初审合格学生及资助档次,在班级、院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附件2),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获助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六、发放、管理与监督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以按月发放的形式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或一卡通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若已获资助,将从当月起终止其当年受助资格: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

3、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4、拒不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

5、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课程考试(含考查)有四门以上不合格者;

6、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

7、休学、退学、转学学生。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国家助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对国家助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本办法自2008年9月开始试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3 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

9.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九

一、评定依据

根据《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暂行)》,结合湘杏学院具体情况,特修订2009年11月我院制定的《湖南中医药湘杏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二、奖励对象范围

湘杏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评审条件

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评选时上一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5、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有如下情况取消评选资格:

①评选当年的上一学年必修课有不及格课程。②对本人家庭情况弄虚作假者。③无故欠缴学费者。④各类考试考试违纪舞弊者。

⑤为了达到评选资格,与同学串通一气,平分助学金或请客送礼者,取消评选资格并追回已发助学金。⑥无故旷课5学时及以上者。

⑦有高档电脑、手机等奢侈品,衣着华丽者。⑧不能坚持在校就餐,在外大吃大喝者。

⑨在校期间有抽烟、酗酒、打架斗殴、谩骂师生等行为者。⑩节假日提前离校或延迟返校一次。⑾寝室卫生检查3次不合格者。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一次及以上者。

7、大学一年级学生所评助学金待期末考试成绩出来以后方可发放,一经发现有以上行为者,取消评选资格并追回已发助学金。

8、本已获得的学校评定的资助款(无论何种途径)累计超过5000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再申报助学金。

四、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上一学年成绩单及家庭困难相关材料。

2、班级评议。年级老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报学院学生科。

3、学生科组织组织年级老师初审。

4、湘杏学院院级评审。

5、湖南中医药大学校级评审,并公示3天。

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

10.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十

第一条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教育部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8000元。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在校期间成绩优秀,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列,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四条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人数进行分配。

第六条评选时间和程序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每年在学校布置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后,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班组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根据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及评审材料统一进行审核,并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由学校颁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归档。

第七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的,校级奖学金只发给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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