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

2024-08-25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精选6篇)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 篇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

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推动建立多学科联合的卒中诊疗管理模式,提高卒中诊疗规范化水平,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医院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时参考使用。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卒中救治管理工作,按照当地人口、医疗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资源布局情况,优化卒中诊疗资源配置,鼓励相关医院开展卒中中心建设,满足当地卒中诊疗需求。

二、各地要采取措施推动卒中疾病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要加强医院卒中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疗机构、护理院等之间的联系,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体系,实现分级诊疗、分阶段康复;保障卒中患者及时救治、及时康复。

三、各地要加大对医院卒中中心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力度;指导完善医院卒中中心管理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落实相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加强对卒中诊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和评估,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四、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办公室要指导专家组对各地医院卒中中心的建设、评估和管理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1月17日

医院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卒中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制定《医院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有关医院可以参照《指导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一、二级医院卒中中心

(一)基本条件。

1.二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急诊医学科等与卒中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

3.从事卒中相关诊疗工作的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其他医疗卫生技术资格。

4.具备满足重症卒中患者救治标准的重症监护病房。

5.具有卒中早期康复治疗的康复医学科诊疗科目。

(二)组织管理。

1.成立以医院主管业务领导为主任,以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和信息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卒中诊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部门职责及工作制度。

2.成立以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医师、护士为主体,卒中诊疗相关专业医务人员为依托的救治小组。

3.建立健全保证卒中救治质量和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4.依据卒中有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及临床路径制定各类卒中病种的救治技术规范,建立绿色通道,建立并落实定期考核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持续改进措施,加强继续教育及科研工作。

5.由专人负责,加强卒中患者的随访、健康宣教,加强相关诊疗信息的登记、统计与分析。

(三)建设要求。

1.医院布局合理,开辟卒中急救绿色通道、卒中宣传专栏和明显提示标识,配备满足卒中患者救治需求的设备、设施。

2.急诊应成立包括急诊医师、神经科医师和介入、检验及影像科医师等在内的卒中急救小组,做到24小时/7天在岗。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脑血管病专病急诊室。

3.卒中救治小组由具备资质的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负责(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小组成员由经过相关培训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介入科、影像科、康复科医师,及掌握颈动脉彩超、TCD、TCCD(TCCS)、经胸超声心动图、经食管超声心动图等检查的超声科医师,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护理团队等组成。

4.卒中救治团队专业人员反应快速,业务熟练,能够为卒中患者提供诊断、评估、救治及转运上级卒中中心等,为争取急救时间窗提供规范、快速的诊疗服务。

5.建立与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和协作关系,建立与院外急救体系对接和接受上级医院会诊、远程卒中救治及患者转诊的机制和制度。

6.建立符合标准的卒中病例信息登记、统计分析、随访系统及数据库。

(四)工作要求。

1.实施卒中急性期规范化救治,优化诊疗流程,提高医疗效率,对于确诊的急性卒中患者,及时接诊评估、完善相关检查并开展救治。

2.按照适应证选择溶栓等治疗。

3.执行规范化的卒中一、二级预防。

4.开展早期卒中康复治疗。

5.能够开展脑卒中基本病因学及常见相关危险因素检查。

6.保证全天候开展心电图、胸片检查。

7.保证全天候开展颅脑CT平扫。

8.对缺血性卒中患者使用卒中量表进行评估。

9.对卒中患者采取预防卒中相关性肺炎、深静脉血栓形成等常见并发症的必要措施。

10.对卒中患者常规进行液体和营养状况评估,不能正常进食但胃肠条件允许的患者能够早期进行鼻饲,并进行有效监测。

11.门诊医生能积极倡导并推广卒中防控5项简易措施:规范干预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异常等卒中危险因素;进行体力活动及常规锻炼;健康饮食,避免肥胖;戒烟限酒;掌握识别卒中预警症状和应对方法,定期体检。

12.制定社区卒中健康教育与预防计划,开展本区域内的群众健康宣教工作。组织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医生进行卒中防治培训工作。

二、三级医院卒中中心

(一)基本条件。

1.三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急诊医学科、介入医学科、康复医学科等与卒中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

3.开设符合设置标准的脑血管病诊疗病区。

4.设置符合标准的神经科重症监护病房或床位,开设床位10张以上。

5.开设卒中专科门诊,能够开展规范的卒中筛查、高危人群干预及随诊。

6.开设卒中康复门诊或病房,或与有关康复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7.建立脑卒中健康宣教、专业技术培训及卒中中心工作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体系。

8.卒中中心要按照病历书写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专科特点,开展病历信息化建设;建立专人负责的卒中诊疗数据、随访数据等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以规范卒中诊疗,加强临床质量控制,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二)组织管理。

1.成立以医院主管业务领导为主任,以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和信息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卒中诊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部门职责及工作制度。

2.成立以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介入医学科、急诊医学科医师、护士为主体,卒中诊疗相关专业医务人员为依托的救治小组。设立脑血管病急诊窗口,保证卒中中心绿色通道畅通。

3.按照卒中相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制定各类卒中病种救治预案和工作流程。

4.建立卒中住院登记及随访登记数据库,建立专人负责的卒中病例管理、随访管理的相关制度。

5.设置专人负责的卒中健康宣教、继续教育、科研工作小组。

(三)建设要求。

1.设置脑血管病急诊绿色通道,建立急诊值班(24小时/7天)制度。脑血管病急诊值班负责人应由经过卒中专业培训的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担任。

2.配置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卒中单元多学科协作小组,能进行健康宣教、心理支持、功能锻炼及综合物理治疗等。

4.建立脑卒中急症患者诊疗“绿色通道”,整合急诊科、影像科、检验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等,组成卒中急性期溶栓、血管内治疗及外科手术专业小组;与本地区急救中心及有关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对于转诊至本中心的脑血管病急诊患者及时接收、有效处置。

5.能开展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颈动脉血管成形和支架植入术、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脑室引流术、动脉瘤夹闭手术、动脉瘤血管内治疗、动静脉畸形手术及血管内治疗等。

6.具备开展脑卒中康复治疗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物理治疗、作业疗法、语言疗法、认知及心理疗法等技术项目及治疗设备。具备营养障碍管理医师。

7.建立多学科联合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及双向转诊制度;能为患者提供最佳治疗方案。

8.根据脑卒中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及临床路径,制定本中心脑卒中诊疗流程,并定期审核及修订。

(四)服务要求。

1.规范卒中诊疗,提高符合适应证的急性缺血性脑血管病静脉溶栓率,降低症状性和无症状性颈动脉狭窄患者手术并发症发生率。

2.康复医学科早期介入,及时对患者进行基本功能评定,尽早开始康复治疗。

3.能够24小时提供医学影像检查诊断服务,对卒中患者实施CT或MRI优先检查;可开展CT和MRI的灌注成像、血管成像等检查。

4.能够进行全脑血管造影(24小时/7天)和血管功能评估。

5.能够采用神经外科、血管外科和介入治疗科等专科技术手段治疗或预防各种类型卒中:急性缺血性和出血性卒中、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血管畸形、动脉瘤等。

6.能够向各级医院双向转诊患者及提供远程会诊,实现卒中信息数据网络直报。

附录:医院卒中中心诊疗流程及质控指标

附录

医院卒中中心诊疗流程及质控指标

一、主要诊疗流程

1.接诊诊疗服务

1.1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神经功能缺损评分(NIHSS)、生命体征评估;

1.2实施头部影像学检查、血生化等辅助检查;

1.3相应时间窗内应用r-tPA或尿激酶;知情告知;动、静脉溶栓,机械取栓、介入、开颅手术等治疗。

2.入院后诊疗

2.1抗血小板治疗;

2.2预防深静脉血栓(DVT);

2.3房颤患者的抗凝治疗;

2.4早期康复评估及治疗;

2.5早期营养支持治疗;

2.6早期吞咽功能评价;

2.7健康宣教(戒烟等)。

2.8血压评估与管理;

2.9血糖评估与管理;

2.10血脂评估与管理;

2.11血管功能评估。

3.出院前诊疗

3.1出院时抗栓治疗;

3.2出院时卒中合并症患者的相应用药;

3.3膳食平衡原则及个体化康复指导;

3.4卒中危险因素控制,卒中发作预警,用药依从性等宣教;

3.5出院功能评估,生活质量评估。

4.出院后随访

二、主要质控指标

1.卒中患者抵达急诊接受NIHSS评分的比例。

2.缺血性卒中患者在溶栓时间窗内接受静脉溶栓患者的比例。

3.在抵达医院60分钟内,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接受静脉溶栓患者的比例。

4.在发病6h内到达医院的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从到达急诊至开始做多模式头颅CT/CTA或MRI/MRA的时间。完成头颅CT<25分钟的比例;

5.对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从入院到开始血管内治疗的时间。

6.对缺血性卒中患者,在静脉溶栓治疗36h内发生症状性颅内出血的患者比例。

7.对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在接受血管内治疗的36h内发生明显颅内出血的患者比例。

8.对接受静脉溶栓或血管内治疗的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有治疗后90天mRS记录的患者比例。

9.诊断性全脑血管造影检查术后24小时内患者的卒中发生率和死亡率。

10.接受CEA或CAS治疗的患者在30天内卒中发生率和死亡率。

11.SAH、ICH、AVM患者入院时病情严重程度评估率。

12.48小时内动脉瘤破裂导致的SAH患者从就诊到行动脉瘤夹闭或介入术治疗的平均时间。

13.AVM导致的卒中患者在30天内行外科或血管内治疗的比例。

14.卒中患者行去骨瓣减压、血肿清除术的比例及死亡率。

15.卒中患者行脑室外引流的比例及死亡率。

16.与华法林治疗相关的颅内出血率;INR升高(INR>1.4)患者从入院到给予促凝血治疗后INR达标的平均时间。

17.各类型卒中,颅内外动脉狭窄,SAH或TIA患者入组相关临床试验研究的比例。

英文注释:

TCD

Transcranial Doppler 经颅多普勒。一维多普勒超声,用于颅内动脉血流动力学的检测。

TCCD Transcranial Color Coded Doppler/TCCS Transcranial Color Coded Sonography 经颅彩色多普勒超声。二维多普勒超声血流成像,用于颅内动脉血流成像及血流动力学检测。TCCD与TCCS为相同的检查技术不同的英文缩写表达。

CT

Computed Tomography

计算机断层扫描。

CTA

Computed Tomography Angiography CT血管造影。

MRI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磁共振成像。

MRA Magnetic Resonance Agiography 磁共振血管造影。

MRS Magnetic Resonance Spectroscopy磁共振波谱分析。

NIHSS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Stroke Scale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卒中量表(用于脑卒中患者的“神经功能缺失评分/卒中量表”)。

r-tPA Recombinant Tissue Plasminogen Activator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用于急性卒中患者的静脉溶栓治疗药物。

CEA Carotid Endarterectomy

颈动脉内膜切除术。针对颈动脉狭窄患者血运重建的外科治疗方法。

CAS Carotid Artery Stent 颈动脉支架。针对颈动脉狭窄患者血运重建的外科微创(介入)治疗方法。

SAH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珠网膜下腔出血。因动脉瘤或动静脉畸形等导致的蛛网膜下内的出血。

ICH Intracranial Hematoma

颅内血肿。

AVM Arteriovenous Malformation 脑动静脉畸形。

INR International standard Ratio 国际化标准比值。凝血四项检查中的一项对照标准。

TIA 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缺血症状或体征在24小时内消失者。分享到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 篇二

《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月27日

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

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 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 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 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 加强公共卫生工作, 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 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 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 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编制《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 (2015—2020年) 》, 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制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办法, 实行以省 (区、市) 为单位, 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办法。鼓励地方根据实际进行不同方式探索, 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研究制定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确保每个省份有1个改革试点城市。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逐步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医疗绩效评价机制、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以及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上下联动, 完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政策。建立完善分级诊疗模式, 积极推进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 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基层首诊试点。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设立专科特设岗位计划。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提高技术劳务价格, 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

(二) 提高新农合制度保障能力。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完善新农合筹资机制, 提高筹资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保持在75%、45%左右。全面推进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完善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报, 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推进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扩大覆盖面。加快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继续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 严密防范和严肃查处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三)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处方行为, 引导合理用药。

开展临床必需但用量少、市场供应短缺药物定点生产试点, 建立健全低价、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做好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建立药物政策协调机制, 发布国家药物政策相关文件。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政策, 完善绩效考核和人事分配制度, 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 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 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单位。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四) 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扎实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优化项目内容, 完善服务模式, 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管理, 以县 (市、区) 为重点, 加强项目绩效考核,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购买服务”管理模式试点。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督查。重点做好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及老年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在全国40个城市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

(五) 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将社会资本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考虑, 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大发展社会办医的政策支持力度, 进一步放宽举办主体、服务领域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 支持发展老年护理和康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制定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试点工作方案, 推进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推行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六)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卫生计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 加快国家综合管理平台和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 推动人口健康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推进远程医疗系统建设, 规范开展服务。推进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金人工程, 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 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 规范使用电子病历。

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

(七) 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 做好报备工作, 按程序启动实施。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 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 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 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八) 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 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九) 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 加强社区网点建设, 强化区域协作。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 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十) 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 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推动村规民约修订, 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 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十一) 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 实施“新家庭计划”。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 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 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三、加强公共卫生工作, 做好重大疾病防控

(十二) 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推进传染病防控。研究建立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基金及相应的管理机制, 探索控制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有效干预模式。实施结核病、血吸虫病、疟疾、包虫病、麻风病等重点疾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大边境地区疾病防控力度。研究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指导意见, 完善脊灰灭活疫苗的使用策略。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制定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出台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重点职业病和医用辐射防护监测, 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扩大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面, 做好空气污染 (雾霾) 对人群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推动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 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

(十三) 加强卫生应急工作。完成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指挥决策中心升级改造, 实现国家到省级指挥中心的网络联通。健全监测报告网络和卫生应急队伍“平战结合”运行机制。推进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 (市、区) 创建工作和基层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 实现《国际卫生条例 (2005) 》规定的建设目标要求。加强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和科技支撑。启动国家级区域紧急医疗救援基地建设, 规范核和辐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管理, 探索海上 (水上) 和航空医疗救援网络建设。重点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鼠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加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

(十四)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推动出台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 开展爱国卫生立法调研。组织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继续推进农村改厕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 全面启动健康城市建设。

(十五) 做好妇幼卫生工作。纪念《母婴保健法》公布实施20周年, 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 推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创建工作。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强化产科质量管理, 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妇幼保健服务, 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 促进西部、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城乡居民全覆盖, 年度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提高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 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全面落实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规范避孕药具管理, 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十六) 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实施《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 (2014—2020年) 》, 推进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 实施西藏和四省藏区健康促进工程。大力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计划, 加强科普平台建设和健康教育。推进控烟履约工作, 推动公共场所禁烟立法, 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

(十七) 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工作。加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重点标准跟踪评价, 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制订《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 健全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编制2014—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划, 开展年度优先评估项目。全面开展总膳食和食物消费量调查。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管理规定。指导规范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建立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继续加强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

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加强综合监督工作

(十八) 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制订医疗机构设置政策, 制订常见病种入出院和转诊标准, 推动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编制未来五年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发展规划, 完善专科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和方法。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 严格医疗服务管理。深入开展“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三好一满意”、“全国大型义诊周”等活动和医务社会工作。提升临床路径管理水平, 制订、修订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及县医院版, 推进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工作。修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加强重点技术准入管理和适宜新技术规范化培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 加强护士岗位管理, 推进老年护理工作。印发《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 加强药事管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专项整治。加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研究改革医师资格考试模式。

(二十) 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研究制订《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完善三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加强医院质量监测评价系统和平台建设。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与医疗废物管理。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 拟定医疗机构药害事件处理办法, 建立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推进无偿献血和临床合理用血, 加强血站服务能力建设, 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 保障用血安全。

(二十一) 全面推进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深入开展维护医疗机构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落实医院治安责任和安全保卫工作, 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推进医疗责任险, 探索医疗意外险, 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二十二) 加强综合监督。加强监督体系建设, 整合执法资源。监督检查重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督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医疗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做好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国家抽检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及消毒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开展执法稽查, 规范执法行为。探索建立监督协管服务制度, 扩大村监督信息员队伍, 加大培训力度, 推进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

五、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和机制,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二十三) 健全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 加强中医药发展规划统筹, 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 实施中医药服务财政补偿试点。制定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和措施, 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和服务网络建设, 开展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试点, 强化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健全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开展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专项推进行动。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和传承创新人才工程,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 推动一技之长中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深入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 推广中医保健知识及方法, 探索开展中医养生旅游。做好第二届“国医大师”评选工作。推进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和科技体制改革, 加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战略。

六、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增强事业发展能力

(二十四) 指导推进地方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落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 指导做好基层服务资源整合工作。抓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加强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

(二十五) 加强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加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战略性、基础性、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咨询工作。建立人口健康政策法规评估系统, 实施重大政策协调性审核, 发布国家卫生发展报告。加快《卫生法》立法进程, 配合做好《中医药法》、《食品安全法》审议工作, 推动制定或修订《执业医师法》、《药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明确未来3年取消、下放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审批项目和职能转移清单。清理修订各项卫生标准及管理制度, 制订卫生标准工作五年规划。

(二十六) 统筹做好规划工作。开展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医改“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 加强“十三五”期间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及相关专项工作规划前期基础性研究, 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地市级医院、全科医生规范化临床培养基地、重大疾病防治设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以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等建设。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优化布局和资源调整工作, 推动建立区域性配置中心, 支持国产医学装备发展应用。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机制, 研究制定全国医院节能规划, 加快节约型医院建设, 推进卫生计生系统节能减排。指导地震灾区卫生计生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二十七) 全面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加强医教协同改革, 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 加强基层适宜人才队伍建设和高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 加快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推动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及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继续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及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实施中西部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继续实施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 实施人才规划监测评估, 开展省、市、县级卫生计生管理干部培训, 提高职业化水平。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

(二十八) 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和扶贫支援工作。推动中央及地方落实财政投入责任, 加大卫生计生事业投入力度, 积极推进预算管理单位经济管理绩效考核试点。加大对吕梁山片区等贫困地区扶贫工作力度, 做好援疆、援藏、援青等对口支援工作。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落实总会计师制度。

(二十九) 推进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和“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重大卫生计生科技项目, 研究制定《创新药物保护管理规定》。制定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开展卫生计生新技术评估, 推广适宜技术, 促进成果转化。加强行业科研基地建设。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修订《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等文件。强化科研伦理诚信和知识产权管理。

(三十) 加强宣传和文化工作。全面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计生的重大决策部署, 做好深化医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等重点工作宣传。加强理论宣传, 深入研讨, 凝聚共识, 推动形成卫生计生核心价值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开展卫生计生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做好社会宣传和群众动员,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优化户外宣传环境。深入推进人口和健康文化建设, 鼓励文艺宣传创作。加强宣传阵地和能力建设。坚持新闻发布制度, 健全舆情监测和处置长效工作机制,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媒体应用, 研究制订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三十一) 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启动中国全球卫生战略研究工作。推动多边、双边和区域卫生、人口和计生交流合作, 密切港澳台地区合作发展, 深化与东盟、金砖国家及周边国家交流与合作。落实中非部长级卫生合作发展会议《北京宣言》, 做好中国援外医疗队派遣工作, 创新卫生援外工作新模式。做好亚太经合组织轮值主席国卫生工作组工作, 配合做好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审议。加强因公出国 (境) 管理。

七、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三十二) 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扎实推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建立完善反对“四风”的长效机制, 落实整改措施, 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大力改进会风文风学风, 精简会议文件, 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 全面规范经费管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 严格相关纪律。整合12320、12356卫生计生公益服务热线。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抓好信访三级终结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化解一批信访积案。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 篇三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被修改与删除的原法条: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医疗机构 使用不县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法律适用: 违反+根据+依据

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第十二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医疗美容只需按《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认定监管 1.纹身不属医疗美容(有专门批复),纹眉纹唇不在目录内。

2.激光去纹身,去纹眉算医疗美容。

1.中华医学会关于发布《医疗美容项目》(试行)的通知(医会学术发(2002)1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张文康部长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9 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美容项目》(试行)

二 00 二年七月八日 6.3 美容文饰技术 6.3.1 文眉技术 6.3.2 文眼线技术 6.3.3 文唇技术 6.4 不良文饰修复技术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

条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保障群众医疗安全,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 9号令)第二条第五款修改如下: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3.《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1.一级项目。(1)头面部:

重唇修复术

招风耳矫正术

眉修整术

眉提升术

重睑成形术

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

(二)有创治疗项目。1.微创治疗项目。

(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 篇四

【发布日期】2005-10-20 【生效日期】2005-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为贯彻实施《纲要》,切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按照《纲要》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有关要求,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1、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要求相比,目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现状还不容乐观:部分领导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落实不到位;行政侵权现象在一些工作基础较差的地方仍时有发生;公民生育权、生殖健康权的法律保障机制还未完善;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干部队伍素质还没有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步伐。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推进依法行政,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从和服务于建设法治政府这一事关国家全局和长远发展的系统工程的本质要求;是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进一步改革、发展、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的迫切需要;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化解各类矛盾的根本途径;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主要目标。力争到2010年,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出生人口结构等方面立法全面、科学、合理,积极协调和推动社会各个领域改革和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导向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形成综合治理机制,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

――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相统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策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高效。?

――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

――强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层级监督新机制,提高行政监督效能,逐步拓宽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渠道。?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能力明显提高,公民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三、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4、明确行政决策原则。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按照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要求,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一、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尊重和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满足公民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估机制;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探索建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口发展指标体系。?

5、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强化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6、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事项,要收集相关信息,并事先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7、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或者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以及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立法,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制度建设质量?

8、遵循立法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改革创新、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人口发展规律,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涉及生育政策调整等重大立法事项,起草过程中应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意见。?

9、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实行立法工作者、基层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发挥人口专家、法律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取意见制度以及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和合理化意见建议的处理机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设质量评估机制。?

10、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性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提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草案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程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据实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定期清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行政职权,明确执法岗位,合理分解内部业务机构的执法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公正、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时限,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做到过错与处理(罚)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严禁以罚(收费)代管。建立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对两个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出现执法职责脱钩、职权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12、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建立相对稳定的执法队伍,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执法人员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须取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定期考核。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未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13、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有关执法文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以及行政决定。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做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应当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全面推行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三分离,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14、转变执法理念,开展便民维权活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执法理念,杜绝违反“七个不准”的行为,坚持综合改革,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探索高效、便民、优质的审批方式和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发放形式。严格收费及其管理,在再生育审批、各类证件发放、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行政执法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机构缴纳,罚没收入和社会抚养费一律上缴国库。诚实守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兑现法定奖励和各种优惠政策,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方便服务群众。

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

15、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层级监督机制。加大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影响重大和跨行政区域案件的协调、督办;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的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对不合格的案卷应当及时纠正。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依法规范行政复议的申请、审理、决定和执行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文书,通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有效监督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设立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复议工作经费。?

16、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全面、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17、拓宽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生育(服务)证发放、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其他与行政相对人相关事项的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和服务承诺等,保障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发挥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完善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18、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确保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赔偿。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制度,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对育龄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以及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对相对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实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的工作人员除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予以经济追偿。?

19、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全面贯彻《信访条例》,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接访首问责任制,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依法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信访接待日和定期下访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信访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本部门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20、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之中,加大权重,细化评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一票否决”。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结合民主评议行风、效能建设等途径,探索科学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

21、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一要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依法行政培训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将依法行政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每年至少举办1期法律知识讲座,工作人员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定期检查和考试考核制度,将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22、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通过资格考试、岗位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辅导、自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和执法能力。?

23、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普法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普法规划,组织编写普法教材,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面向社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法治氛围。?

八、切实加强对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24、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坚持把依法行政贯彻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中去。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不是一项具体的业务工作,而是涉及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不单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的事,而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个系统的大事;不仅是主管法制工作负责人的责任,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所有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一把手作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25、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这个目标,将贯彻《纲要》和本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责任,分解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强对《纲要》和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定期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制度,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26、强化考核评估,建立和完善推进依法行政的激励机制。要将依法行政情况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将考评结果作为职务任免、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开展依法行政创优评先活动,宣传典型,推广经验。

27、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工作队伍能力建设。要稳定和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到2010年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干部80%以上要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法律、公共政策研究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地(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也要建立法制工作机构,至少要配备一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干部。?

28、积极创造条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重视、关心和培养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为法制工作机构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完善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必要经费和装备,建立立法、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政策调研等业务专项经费。要重视社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反映,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依法行政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期研究解决。?

二 ○ ○ 五年十月二十日

5.四川卫生厅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 篇五

文件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川卫办发〔2014〕297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成都市医管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方便群众获得连续、优质、便捷的卫生计生服务,提高卫生计生(含中医药,下同)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居民健康卡是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群众享受各项卫生计生服务的联结介质,是依托国家、省、地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有效共享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信息,实现居民身份识别、基本健康信息存储、跨区域跨机构就医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对实现卫生计生信息互联互

— 1 — 通、信息共享以及开展协同服务,推动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直接服务群众具有十重要的意义。

201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完善医疗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将“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与应用”列为信息惠民工程,要求“十二五”末,试点地区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十三五”时期,全国实现“一卡通”。

我省作为全国居民健康卡的试点地区,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既是国家的要求,深化医改的需要,也是践行群众路线,为民办实事,着力解决群众需求强烈的希望“一张卡”实现跨地区、跨机构就医和实时结算问题的具体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充分认识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有利于转变原有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能够有效减少重复检查和就医排队次数,缩短候诊时间,缓解“看病难、看病贵”,改善就医感受,为人民群众提供连续、高质量的健康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全面启动,加快推进。

二、统一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

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一规划、规范标准、点面结合、整体推进”的建设原则,以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促进区域卫生平台建设,以区域卫生平台推进居民健— 2 — 康卡跨机构、跨区域应用。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数字化医院建设和医院等级评审,通过整体规划、整合资源、重点建设、示范引导,整体推进全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和发放工作。

(二)总体要求。

按照原卫生部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居民健康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等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在坚持居民健康卡主要功能、标准规范、密钥体系和管理主体不变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扩展居民健康卡的功能及应用范围。

(三)目标任务。

2014年,全省所有市州启动健康卡建设工作,年内实现数据准备3000万条以上,年底,力争发放居民健康卡300万张。2015年,所有市州实现发卡,9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环境完成改造。2016年,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环境完成改造,使居民健康卡发卡率达到90%以上。2017年底,100%覆盖各市(州)及流动人口,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普及应用健康卡,实现全省跨机构、跨地区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人人拥有居民健康卡,充分发挥居民健康卡便民、利民和服务管理作用。

三、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

(一)完善居民健康卡发行基本环境建设。

要遵照国家居民健康卡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居民健康卡省级密钥管理系统和卡注册管理系统,为发行居民健

— 3 — 康卡提供必要的基本环境,支撑居民健康卡申领、制作、发行和应用等全过程记录和监管,避免重复发卡,实现跨区域持卡人认证与管理,保障卡片黑白名单动态更新与管理。各地要制定完善居民健康卡发行、居民持卡服务的管理服务规范和实施细则,确保居民健康卡有序发放与应用。

(二)推行居民健康卡整体发行模式。

四川省居民健康卡采取整体发行模式。即根据现有行政区划,以一个市(州)为整体,以县(市、区)为单元组织发放。以整体发卡为主,联机发卡为辅。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协调公安部门加快汇集区域内覆盖所有人群的个人基础数据,为整体发卡做好充分准备。居民健康卡信息以身份证信息为主索引,综合关联全员人口信息、新农合信息、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信息,经市级卡管中心核对无误后进入全省统一的卡管系统进行管理。

(三)完善居民健康卡应用环境建设。

全省居民健康卡管理部门要建设全省居民健康卡管理信息系统,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及开展协同服务提供条件。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要求,对本地区居民健康卡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注重区域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居民健康卡具有跨机构、跨区域的应用环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县及县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接口规范和标准,完成与省卡管系统的对接,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卡受理、使用环境建设,引导和方便群众使用居民健康卡。

四、强化保障,促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机制,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确立居民健康卡建设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快速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建立奖励约束和通报制度,把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纳入卫生计生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与争先评优和项目安排挂钩,并将发放使用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日常监管考核指标。

(二)完善制度,建立机制。

各地要在符合国家居民健康卡建设标准和功能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利用居民健康卡“专属、通用、交互、开放”功能,利用银医合作、多卡合一等多种方式,积极开拓,突破难点,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居民健康卡建设和发放模式。要建立完善居民健康卡建设、管理、应用等各项制度,满足居民健康卡建设、维护与应用需要。主动加强与财政、公安、社会保障、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协调会商和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积极争取支持,整合多方资源。

(三)加大投入,持续保障。

要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探索建立政府统筹、部门主导、社会参与、便民惠民、合作共赢的居民健康卡建设模式,加大居民健康卡建设经费的统筹和投入,充分调动和发挥银行等部门在资金筹措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居

— 5 — 民健康卡建设,为居民健康卡各项建设和系统运维提供持续的经费保障。要会同发展改革、财税等有关部门,重点保障居民健康卡经费投入,用好管好居民健康卡专项建设资金,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宣传引导,督促落实。

要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宣传居民健康卡建设的政策、措施、成效和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知卡、用卡环境和社会氛围,让群众真正认识到持卡就医的方便、快捷和实惠。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居民健康卡建设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现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附件:1.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方案

2.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应用接口规范(请登陆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信息化建设栏目下载)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9月12日

— 6 — 附件1

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我省居民健康卡工作,方便居民看病就医、实施健康管理,依据国家制定的《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制定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实现四川省居民人人拥有一张居民健康卡的目标。突出居民健康卡跨地区和跨机构就医、费用结算和金融服务等应用,实现就医“一卡通”。

二、工作内容

(一)合作银行选择。

省级合作银行及制卡商等的遴选由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并委托省卫生信息中心具体实施,制定遴选方案,依法依规确定合作银行供各市州自主选择。

各市州在省上确定的合作银行中自主选择2-3家作为本地区的合作建设单位,并可根据本地情况,选定1家本地银行参与本地区居民健康卡建设。

(二)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由各市州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各相关部门

— 7 — 参与配合,各基层单位具体实施。由市州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与本地公安部门进行数据核对(比对),主要采取从当地公安部门获取居民二代身份证基础数据和照片信息,与新农合平台、人口健康信息以及健康档案平台进行比对,比对一致的数据将直接生成制卡原始数据,不一致或不完整的人员信息将重新勘误、采集,或采取现场数据采集的方式进行采集。

(三)居民健康卡制作。

居民健康卡制作由制卡商负责完成。四川省居民健康卡是在金融IC卡基础上加载而成,在满足国家卫生计生委技术规范、储存空间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应满足大容量、可加载,支持金融IC应用扩展。居民健康卡芯片生产和制卡商等合作企业的选择由省卫生信息中心会同合作银行在这些银行原有合作企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合作企业目录内确定,由各市州居民健康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中自主选择。

经采集比对生成的原始数据上传至省居民健康卡卡管平台再次比对,然后推送回各市州居民健康卡卡管平台,生成居民健康卡基础数据推送到合作银行,银行将接收到的数据进行银行卡预开卡操作,并生成银行制卡数据发送至制卡商,由制卡商完成卡片全部个人化过程,包括卡片封装印刷,个人信息写入和正式密钥写入。制卡完成后,成品卡直接提交给发卡机构。

(四)应用环境建设。

医疗卫生机构的应用环境改造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统一指导、监督管理下,由各医疗卫生机构与本— 8 — 机构信息系统生产或运维提供商具体实施,与居民健康卡的制作发放同步进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居民健康卡应用规范》和《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应用接口规范》要求,改造和优化业务系统和业务流程,配备应用前置服务器。

居民健康卡要与新农合业务系统动态链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居民健康卡发行。

我省居民健康卡采用整体发行模式。即以一个市(州)为整体,以县(市、区)为单元组织发放。各县(市、区)依托新农合中心或新组建健康卡管理机构履行工作职能。

1.整体发卡:主要针对户籍人口。各县(市、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收集本辖区所有居民信息、领取本辖区所有居民的健康卡,按照户籍所在地归类,以乡镇(村)、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单位组织发放。

2.联机发卡:主要针对流动人口、新生儿及卡遗失人群,在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银行的自助发卡机发卡,由银行、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将加载了金融和卫生双方主密钥的空白卡放入自助发卡机。用户持身份证现场申请居民健康卡,通过联接省级卡管理平台建立用户档案,完成居民健康卡的联机发卡。

(六)居民健康卡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全省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运行、应用、服务等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发行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停止建设和发放银医卡(IC卡),逐步用居民健康

— 9 — 卡取代就诊卡,把居民健康卡作为唯一就医介质。

三、任务分工

(一)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全省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制定全省推进居民健康卡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考评机制、督导机制。

1.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制定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及数据采集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密钥管理系统和卡注册管理系统,制定下发全省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系统与医疗卫生机构应用接口规范。

2.统一政策支持。制定居民健康卡与新农合在资金补偿、就医结算、筹资缴费、资金监管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出台健康卡实现预约挂号及与医院等级评审日常监管挂钩的相关规定,出台支持跨行业金融应用的配套政策。

3.统一服务流程。建立完善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制定并优化全省统一的制卡、发卡、补卡等服务流程。

4.统一选择企业。制定银行遴选方案,指导并委托省卫生信息中心在省级层面公开规范地遴选合作银行,同时,省卫生信息中心会同合作银行在这些银行原有合作企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合作企业目录内,确定我省健康卡芯片生产和制卡商等合作企业。

5.统一管理方式。负责密钥的生成管理及安全管理,负责密钥使用和服务管理;负责全省居民健康卡基础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省级居民健康卡建设和管理经费筹措工作。

(二)省中医药管理局。

负责将居民健康卡应用工作纳入全省中医药机构等级评审、复评指标;组织协调居民健康卡在中医药系统的发放、应用和宣传工作;组织完成中医药机构信息系统的应用改造,实现与居民健康卡的有机融合。

(三)市(州)卫生(计生)局(委)。

负责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组建当地居民健康卡管理机构和“居民健康卡受理与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合作银行和制卡服务商的选择工作,负责本地区居民健康卡基础数据采集、比对和清理工作,负责本地区居民健康卡注册申请和发行工作,负责本地区卫生计生机构应用环境改造及居民健康卡应用工作,负责本地区居民健康卡建设和管理经费的筹措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总体设计,全面启动。

2014年,所有市州启动健康卡建设工作。成立健康卡项目省、市两级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指导组,制定项目技术指南,选择合作银行和制卡商,确定合作方式、内容,做好医疗机构运行环境改造等相关准备工作。雅安、绵阳、成都、德阳、自贡、南充、攀枝花等市开始大规模数据采集,数据准备3000万条以上,年底,力争发放居民健康卡300万张。

(二)点面结合,快速推进。

2015年,所有市州实现发卡,雅安、绵阳、成都、德阳、— 11 — 自贡、南充、攀枝花等市实现全覆盖,广元、广安、宜宾、内江、达州、遂宁、眉山、资阳等市发卡率达到40%,其余市州发卡率达到20%。90%以上医疗机构运行环境完成改造。

(三)深化应用,整体推进。

2016年,全省所有医疗机构运行环境改造完成,实现全省居民健康卡发卡率达到90%。

(四)查漏补缺,全面覆盖。

2017年,100%覆盖各市(州)及流动人口。全省医疗机构普及应用健康卡。建立完善面向城乡居民的健康卡服务体系与运行管理机制,推进多行业基于健康卡的多应用服务。全省居民全部使用居民健康卡就诊,并实现全省跨机构、跨地区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人人拥有居民健康卡,人人使用居民健康卡,充分发挥居民健康卡便民、利民和服务管理作用。

五、2014年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应用接口规范》。完成合作银行、制卡商等的遴选工作,确定产品选型范围。

2.召开居民健康卡工作推进会,明确2014年居民健康卡各市州工作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委机关相关处室拟制下发支持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相应配套文件和规定。

3.各市州完成合作银行、制卡商等合作企业的选定和协议签订。

— 12 — 4.组织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居民健康卡应用接口开发。5.相关市县开展发卡数据准备,包括基本信息采集、系统比对、发卡信息确认。

6.启动居民健康卡工作宣传。

(二)第二阶段,组织开展以下工作。1.开展居民健康卡生产制作。

2.开展医疗机构应用环境改造、SAM卡申领。3.以县为单位整体发放居民健康卡,激活其金融功能。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拟制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应用接口规范》,将居民健康卡发行工作纳入对各市州卫生局考核目标之中;将居民健康卡应用工作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日常监管的指标。研究制定允许居民健康卡出资银行在医疗机构开户或增设POS机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充分调动银行积极性。

(二)组织保障。

成立由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委机关相关处室和委直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居民健康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居民健康卡发行管理工作,设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

1.规划财务与信息处。

在委居民健康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居民健康

— 13 — 卡建设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争取居民健康卡建设经费,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和委机关各处室以及相关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完善例会、通报和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对居民健康卡应用效果进行评估。

2.政策法规处。

负责落实将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纳入医改目标,研究全省医改、信息惠民和居民健康卡的相关政策,协同多部门处室研究制定支持居民健康卡在卫生行业应用的政策,与银行及其他行业共同推进金融IC多应用开展,为全面推进健康卡使用提供政策支持。

3.基层卫生处。

负责督促指导各地新农合机构参与居民健康卡的组织、发行等工作,按照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统一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完成基层卫生机构的信息系统、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和应用改造,实现与居民健康卡的有机融合,研究制定以促进居民健康卡应用为目标的新农合管理措施和办法(在资金补偿、就医结算、筹资缴费、资金监管方面绑定居民健康卡),探索利用居民健康卡代扣代缴,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款垫付制,通过银行将新农合补偿款直接补到患者本人居民健康卡中。

4.妇幼健康服务处。

负责落实将居民健康卡应用工作纳入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复评指标的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妇幼保健机构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和应用改造,实现与居民健康卡的有机融合,研究制— 14 — 定新生儿发卡具体工作流程、管理办法和措施。

5.医政医管处。

负责落实将居民健康卡应用工作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复评日常监管指标的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完成信息系统的应用改造以及与居民健康卡的有机融合;制定并下发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自2014年起停止建设和发放银医卡(IC卡),逐步用居民健康卡取代就诊卡,把居民健康卡作为唯一的预约挂号和诊间结算的介质,并研究制定支持健康卡应用的挂号、特色服务等优惠政策。

6.宣传处。

负责全省居民健康卡建设的宣传策划,组织相关媒体动态宣传我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宣讲居民健康卡知识,让居民健康卡知识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良好的知卡、用卡环境和社会氛围。

7.省卫生信息中心。

为全省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提供技术和服务保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委托,负责省级层面公开规范地遴选合作银行,同时,会同合作银行在这些银行原有合作企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合作企业目录内,确定我省健康卡芯片生产和制卡商等合作企业。负责全省密钥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与密钥生成,承担省级卡注册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指导市州开展居民健康卡建设和方案报批,协助市州SMA卡申领、样卡测试等,制定居民健康卡在医疗卫生机构应用的接口规范,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应用,研究健康卡应用相关技术,探索居民健康卡多行业应

— 15 — 用,参与居民健康卡建设的指导和督导工作。设立“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暨密钥管理中心”(简称“健康卡管理中心”),承担居民健康卡建设的日常工作,依据居民健康卡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技术规范。

(三)措施保障。

与各市州签订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目标责任书。召开居民健康卡工作推进会议。建立居民健康卡建设专项督导制度,加大督导频度和力度,建立定期分析研判、定期通报、定期约谈制度,建立奖惩约束机制,有力促进居民健康卡建设。

(四)经费保障。

参与建设的银行承担首次发卡基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卡、芯片、COS、信息采集、数据核对、密钥灌注、卡片发放、机构应用环境改造、读卡器、运行维护等费用。

省本级承担密钥管理系统、省市两级卡注册管理系统软件及省级硬件费用、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各市州负责本级卡注册管理系统硬件和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6.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 篇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必须申请执业再注册。为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 (以下简称执业再注册) 的对象是指, 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不包括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 (区、市) 执业再注册的工作方案,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要求负责县域范围内执业再注册工作。

三、执业再注册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 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四、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告知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 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备查。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十八条规定, 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五、对于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等行为,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地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并报送我委基层卫生司。

六、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3]302号) 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其中, “使用说明”第四条改为“本证书格式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定,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格式不变。

七、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所需经费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所需经费, 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4]43号) 执行。

八、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再注册工作, 公开再注册的过程, 切实做好再注册相关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范诊疗行为, 使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九、切实加强村卫生室人员的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地区, 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体办法。

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 明确责任, 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4年底前将执业再注册工作情况报我委基层卫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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