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2024-07-15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共7篇)

1.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篇一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篇二

1.1 信息技术概述

信息技术是一种在信息科学基本原理和方法的指导下, 扩展信息处理功能的技术, 主要以“3C”技术 (即通讯 (Communication) 技术、计算机 (Computer) 技术和控制 (Control) 技术) 为支柱, 实现信息的获取、传递、存储、处理、显示和分配等相关功能。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工程项目管理能够更科学、更便利地进行, 并且降低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成本, 提高了项目管理的效率, 推动了整个工程项目的发展。

1.2 信息技术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方面的应用

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行重要基础设施,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 城市地下管线的情况日趋复杂, 其管理难度也在不断增大, 重复开挖地下管线和各类管线事故给市民的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在这样的形势下,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政府部门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上提供了信息支撑和决策支持, 并越来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地理信息系统 (GIS,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可以通过快速查询检索、统计量算、空间分析和输出绘图等功能, 为工程提供数字形式的基础信息, 以及工程实时管理所需的各种辅助信息。以强大的数据库的功能存储工程进程中的各项数据, 进行合理分类和精简处理以便对其进行高效的管理, 还可以运用空间分析功能, 将数据转换成直观的图形图像表达出来, 使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成为现实。当前, 是否具备和如何应用城市地理信息系统 (包括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已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2 运用GIS技术构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各个城市相继开展了地下管线的普查活动, 通过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与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了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和资源共享。地理信息系统为地下管线管理的信息化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形成了一整套地下管线探测内外业一体化和数据采集与处理的技术流程。

2.1 构建地下管线数据的信息库

地下管线具有的隐蔽性和敷设条件复杂等特点, 给信息的采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 保证管线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就成为了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关键。目前, 一系列抗干扰和提高结果可靠性的技术措施使探查仪器的设备性能得到了逐步的完善, 成为获取金属管线、非金属管线以及复杂条件下管线等城市地下管线位置信息的主要技术途径。管线点空间数据采集已经基本实现了数字化和自动化, GPS和电子全站仪的使用提高了数据获取的速度, 管线P D A探测信息记录电子手簿的运用, 也进一步促进了数据前端数据采集的自动化。利用GIS的平台, 可以用不同颜色区分、标注任意点坐标、管点属性及两点的距离, 任意两点间的管线长度的计算或任意区域面积的计算都可以通过移动鼠标来实现, 除放大、缩小、平移等工具外, 系统还可以根据管线数据生成各类专业图、综合图和局部放大图, 直观准确地展现虚拟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及路由情况。

数据库是管线信息化的关键, 针对管线信息数据的海量特点, 应采用面向对象技术构建数据库的思路。从现场探测到数据建库, 通过专业“管线数据处理与智能成图系统”实现流程式数据流, 实施数据的编辑、处理、建库和成图, 以及数据结构、逻辑性和一致性进行全面自动检查, 保证数据库中数据的标准化与可靠性, 将成为奠定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化的坚实基础。

2.2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档案管理

建设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中, 应整合建设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的普查档案及专业管线图, 统一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处理。由于这三类数据在空间上存在严重的交叉, 在处理数据时, 原则上以精度较高的作为优先考虑。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道路工程在覆土前必须测量并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形成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数据。普查数据在形式上通常与竣工测量数据相同, 而专业地下管线单位系统的地下管线图通常是GIS形式的数据。将这些数据导入系统时, 要注意其不同的导入形式。

(1) 竣工测量数据的导入。竣工测量数据是地下管线数据库非常重要的数据来源, 不论是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初始建库, 还是数据更新, 竣工测量数据的入库都将是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建设最普通, 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竣工测量数据通常有图形数据 (dwg, dxf等) 和文本数据 (Excel格式的成果表和Access的数据库) 。图形数据一般无法作为入库数据, 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中通常作为原始档案存储;而文本数据则需要及时入库。因此, 系统需要能够智能地解析Excel等格式数据的组件, 要将各种结构的地下管线数据结构转换成GIS格式的数据, 导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库中。

(2) GIS数据导入。GIS数据一般是可以直接利用平台导入的空间数据, 主要包括shp, dwg, tab等格式的文件。这些数据是由不同单位提供, 因而格式与结构肯能有所区别, 应统一好数据标准, 使档案按照同一数据标准导入数据库。

档案导入系统后, 要在保证档案安全性的同时, 注意资料的及时更新。考虑到地下管线业务层面的需求, 在系统日常查询功能的设计中应注重编辑和查询的便捷性和全面性。

3 结语

目前很多城市都在开发基于GIS的地下管网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对城市基础设施等图形图像的直观表达, 使城市的管理者和决策者能够更科学、更全面地进行工作, 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然而,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是一项工程量大、难度很高的工作, 需要管理者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应用管理做出贡献。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 被称为“城市生命线”的地下管线网络日趋复杂, 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基于信息技术、计算机辅助技术等现代科技, 对城市地下管线采取信息化、科学化的管理, 既可以为城市的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 又对当前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本文从信息技术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出发, 探讨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中数据库的建设和档案的管理。

关键词: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技术,GIS技术

参考文献

[1]王启智.信息技术导论[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3.

[2]立波.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J].城市勘测, 2007 (增) :1~4.

[2]邵培基.管理信息系统[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1.

[3]朱英浩, 李成名, 陈军.GIS在规划国土图文办公中的应用研究[J].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学报, 23 (2) .

3.城市地下管线运行管理的美国经验 篇三

在美国,据美国全国交通安全理事会统计,仅输送石油及天然气的地下管道就达150万英里(约241.4万公里[1],如果加上运输其他危化品的管道,总共超过230万英里(约371.4万公里,2007年统计数据)[2],再加上供水(至少80万英里[3])、排水(介于60~80万英里[4])、电力[5]、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类别管线,全美的地下管线总长至少可达450万英里(约724.20万公里)。可以说,对美国广大城市来说,其生命之源就在民众的脚下。

一、组织机构建设方面

在地下管道管理组织机构方面,主要有美国交通部下属的“管道安全办公室”、安全部下设的交通安全署、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地下公共设施共同利益联盟等。

1.管道安全办公室

在美国,代表政府实施管道管理的机构是管道安全办公室。该办公室原是依据1968年通过的《天然气管道安全法案》而设立,现是作为美国交通部下属联邦行政组织的管道与危化品安全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管道与危化品安全管理局是基于2004年11月30日由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签署通过的“研究和特别项目改善法案”而设立的。依据该法案,美国交通部同时成立了两个机构,即管道与危险材料安全管理局、研究与创新技术管理局,替代了原先的研究与特殊项目管理局,以进一步强化管道与危险材料运输的管理。在该管道与危险材料安全管理局成立后,管道安全办公室变成了该局的内设机构。

管道安全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发布政府在管道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指导手册,甚至以召开公众论坛等方式宣传管道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规范与要求,通过立法赋予各州办公室管理本州地域范围内州际管道的权利;通过开展不定期检查、安全事故调查以及与管道具体操作人员进行交流等方式,推动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确保管线管理员的违规行为得以及时纠正,还通过行政手段和民事处罚来敦促管道经营者纠正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行为,防范今后出现安全问题。2002年到2007年间,针对管道经营者采取的行动有1356次,处罚金额约为1690万美元。

具体来说,在保障管道安全方面,管道安全办公室近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建立国家管道地图系统,以此作为公用地理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了公共查询途径;实施管道行业在高风险地区开展“完整性管理”计划,公布了各类管道完整性管理的最低标准;与管道公司一道共同实施企业安全检查项目,制定了议定书,确保管理员及时采取合理的安全维护措施;开展管道行业的反恐怖袭击和应急能力进行考察与评估,并与相关组织共同发布了应对五种不同级别管道威胁的安全措施技术标准,还与管道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安全指导手册;建立管道安全执行信息网,记录和分析每月违规和罚款执行情况等。

2.交通安全署

交通安全署原本也隶属于美国交通部,是随着小布什总统于2001年11月签署的“航空和运输安全法案”生效而设立的。该法案规定了交通安全署在一般形式运输安全方面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权力。美国在“9·11”事件后的2002年11月25日,为应对和防范恐怖袭击,布什总统签署了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国土安全法案”,专门成立了一个新的联邦机构,即国土安全部,该机构也被授予一定的管道安全监管职能。由此,交通安全署从交通部被调整到国土安全部。

交通安全署主要职责包括:通过制定各类运输活动的安全标准,以降低安全风险、加强利益相关方的联系以及监测各方对安全标准及其他规范、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以此推进整个管道行业安全运行管理水平。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制定并分析各类管道的安保方案,时刻关注管道行业的运行动态,尤其是关键性系统和基础设施;明确管道行业的最佳实践活动及其经验教训;促进管道产业和政府利益相关者的有效沟通,保持示范性动态沟通网络的畅通。

3.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

负有新建燃气管道选址审批职能的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是1977年成立的一个独立监管机构,除了联邦法院之外,即使是总统和国会也没有权力复审他们的决议,其前身是美国1930年成立的联邦电力委员会。1978年后,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依据“公共设施监管政策法案”,拥有了以下主要职责:监管传输、存储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各类设施的选址、废弃的项目审批(核准)。该职能在“2005能源政策法案”中得到明确规定,但不监督管道工程的具体建设,尤其是州际管道的选址工程,必须先从该委员会获得项目的必要性及便利性论证报告才能实施。该委员会的具体审批内容通常涉及管道路由(途径地域)中的安全、标准等方面事宜。在批准一项天然气管道项目之前,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通常都召开听证会,一方面听取项目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另一方面也为有关管道对环境及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收集证据。

4.地下公共设施共同利益联盟

该联盟是美国为防止和减少各类建设工程中损坏地下管线、引发地下管线安全事故方面成立的非政府组织,成立于2000年。该组织在美国各州均有分设机构,现有个人会员1200多名,单位会员135个和赞助单位25家,系目前北美地区地下设施外力损害事故防范方面最有影响的组织。

基于共同保护地下设施之目的,地下公共设施共同利益联盟广泛邀请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成为会员,通常涉及建设工程与管道保护中的各类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相关政府监管机构代表、地下管线专业公司、管网施工单位、部分民意代表等。该组织为各类会员提供了一个共享事故预防信息、观点,并为相关方面提供有效的事故预防方案及推进其他业务工作的沟通交流平台,各利益相关方可以在平台上与行业会员、政府部门实现有效沟通,共同研究损害预防的有效方法(最佳实践方案),从而实现有效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平稳以及城市环境的有效保护。

地下公共设施共同利益联盟的业务活动由理事会负责,每个理事代表着一个会员单位。除了理事会,该联盟还包括6个工作委员会,每个工作委员会设立两名主席共同负责。根据需要可以在委员会内部成立特别委员会或工作组,处理某些具体问题。特别委员会可邀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加入,他们根据各工作委员会的协议或决定开展工作。这些工作委员会分别是最佳行动委员会(负责监督各会员对“最佳实践方案”的实施);研发委员会(负责有关事故预防方案的研究,收集和发布关于事故预防方面的信息);培训委员会(促进沟通、提高合作预防意识、开展培训);数据报告与评估委员会(通过调查等手段收集数据,撰写报告与评估报告);会员、市场与交流委员会(负责发展地下公共设施共同利益联盟的赞助单位和会员);一号通系统辅助教育委员会(通过国际呼叫中心的教育、指导和帮助,促进设备事故预防与基础设施保护)。

各工作委员会会议是开放性的,但两主席有权规定某些会议仅限委员会成员出席,不过决议必须是全体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即共识决策。共识决策只在预先安排的委员会会议上做出,以保证委员们能够就一项事务进行充分讨论。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首席委员裁决,理事会拥有所有工作委员会建议的最终决定权。委员会任何成员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召开临时会议,不过会议长度应限定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

当前,该联盟通过一个呼叫中心(811)、一个门户网站(www.call811.com)和一整套各方都要遵守的协同机制和流程来提供相关服务。其中,811号码成为全美施工挖掘前必须拨打的通用信息电话,其源于该联盟在2007年发起的一项防范施工挖掘破坏管线事故的运动。

二、制度建设方面

美国在管道安全管理有着完备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在联邦法律体系及有关标准规范建设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1968年通过的《天然气管道安全法案》是美国与管道安全有关的第一部立法。随着管道系统的不断发展以及公众对管道系统安全的日益关注,该法已被重新授权和修改了十几次。2002年12月签署公布的“管道安全改进法案”以及2006年12月签署公布的“管道检验、保护、强制执行和安全法案”是两个较为重要的修正完善型法案。

“管道安全改进法案”是在1999年发生于美国柏林翰姆镇一条输送汽油的管道破裂并燃烧事故的背景下被制定、颁布的,该法赋予了美国运输部对有潜在安全问题管道进行安全检查的权力,同时规定该部可以加大对违反安全规章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同时,该法案试图通过建立跨部门委员会来理顺、协调管道紧急抢修过程有关各方(如交通部、国土安全部、环保总署、土地管理局、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等)之间的相互关系,以确保管道在抢修和检查过程中采取一致行动。

“管道检验、保护、强制执行和安全法案”首次授权美国交通部处理防止挖掘施工损坏管道的问题,将防止第三方挖掘损坏管道程序提升到联邦一级水平。这项法案也是美国气体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多年来所期盼的[7]。该法案授权美国交通部为各州的管道安全程序提供资金,作为各州加强管道管理的激励措施。该项法律申明,当管道在挖掘中被碰伤时,挖掘者必须向管道公司报告。如果发生燃料泄漏事故,挖掘者还必须拨打911。此外,这项立法还授权为国家811一号通系统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并要求更多的州开通该号码的呼叫服务。

2011年2月3日,美国西弗吉尼亚州民主党杰伊·洛克菲勒等几位参议员向参议院商业委员会提交了“2011年管道运输安全改进法”议案,并得到批准。之后,参议院商务、科学与运输委员会于5月5日向参议院提交了报告,到7月7日,该议案已经列入参议院立法日程。根据提案,“2011年管道运输安全改进法”将授权管道与危化品安全管理局于2011-2014财年负责联邦管道安全计划的执行,以期为美国管道运输网的安全监管提供保障。新法包括29个部分,涉及民事处罚、管道损坏预防、海底收集管道、完整性管理、公众教育和安全意识、泄漏检测、事故通告、管道基础数据搜集、国际合作与咨询、行政执法程序等诸多方面。

美国管道安全制度体系建设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基于技术领先的标准规范作为政府管理的强大支撑和执法依据。在美国联邦层面的法律体系中,通常会引用一些技术标准,从而使相关标准规范成为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美国石油学会、美国腐蚀工程师学会、地下公共设施共同利益联盟等,是通常能够颁布或推荐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相关组织机构。

此外,作为管道政府监管的主要机构,美国交通部及其下属的管道与危化品安全管理局实施了各种政策,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修订,以加强管道的安全管理。

2007年2月,管道与危化品安全管理局颁布了“管线安全技术标准新修订案”,并于5月起正式实施。此新修订案旨在将最新的安全技术标准纳入现有法规体系,推动燃气管线运营商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方法,提高管线安全性。

2011年初,为指导地方政府、开发商和社区规划人员更好地保护所属区域附近的油气管道,美国交通部公布了新的管道安全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由管道与信息告知规划联盟制定,是针对管道附近区域开发提出系列建议的首次实践。

2011年12月,管道与危化品安全管理局宣布实施新的规则,以改善管道控制室管理。新的规则包括制定相关规章、改善员工培训、减轻员工疲劳程度等内容,并明确界定了控制室工作人员的职责。相关要求包括制定轮班时间、确定工作时间极限以及为控制室操作员制定培训计划。新规则将提高管道控制室的安全程度,且有助于确保员工能够得到应有的培训,在应对管道破裂或泄漏时,避免给居民和环境带来危害。

三、事故应急处理方面

在美国,一旦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责任公司均能敏捷应对,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美国司法部和交通部还能够凭借法律授权,针对管道安全问题动用司法强制手段,并要求在事后对管线进行综合改良,避免事故重演。由2007年发生于纽约的一起蒸汽管道爆炸应急处置过程可见一斑。

2007年7月18日,纽约市曼哈顿中心区发生蒸汽管道爆炸事故,导致1人死亡、30余人受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处理蒸汽管道爆炸事件。纽约环保署派出两辆带有高性能真空吸尘器的卡车帮助清理现场,真空吸尘器使用能够捕捉极小灰尘微粒的高效过滤装置,卡车在爆炸发生地附近的几个街区展开清理工作。消防局部署人员用水龙带冲洗爆炸发生地附近街区的建筑物外墙。联邦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确保参加救援的工作人员做好必要的防范工作,室内居民须关紧门窗,并将空调设置为内循环风。建筑工程师在现场协助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建筑物受损评估和工程咨询等工作。交通局将地铁设施未受到结构性破坏和地铁隧道里尚未发现爆炸残片的情况及时报告给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安排经过爆炸发生地的公交车辆改线行驶。应急管理办公室、纽约警察局、环保署等部门共同研究划出了设备运送区,以使应急设备能够顺利、快速地抵达抢修地。市民可以进入该区域,但车辆不得驶入。同时,责任公司联合爱迪生电力公司也迅速发表了一份关于蒸汽管道爆裂事件的声明。声明中称,他们正着手调查事故的起因,同时也在对受损管道和其他设备进行抢修,其完善的应急措施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Pipeline Purpose and Reliability[EB/OL]. 2012-05-28. http://www.pipelinesafetyinfo.com/.

[2]PHMSA. General Pipeline FAQs[EB/OL]. 2012-05-28. http://phmsa.dot.gov/about/faq.

[3][4] NESC Media Room. Water and Wastewater Infrastructure Facts[EB/OL]. 2012-05-29. http://www.nesc.wvu.edu/media/background.cfm

[5]仅美国电力公司(American Electric Power Company)的输配线路有22.4万英里(约合36.05万公里).

[6]U.S. DOT Office of the Historian.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A Brief History[EB/OL]. 2012-05-30. http://ntl.bts.gov/historian/history.htm.

[7]帅健.美国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体系研究[J].油气储运, 2008(7): 8.

4.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篇四

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马懿

2016年2月5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交通、园林、水务、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三)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四)专项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穿越铁路、轨道交通、地下建筑、河道、沟渠、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格等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放线测绘报告。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组织制定专业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城市建成区现有架空电力、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项目中进行入地敷设。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掘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掘动审批手续;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5至10倍掘动修复费。

第二十条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告知拟实施项目的有关情况,并与城市地下管线施工方案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用户支管。用户支管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用户支管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与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符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测绘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并将信息资料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中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并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需求和条件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配合和协助城市地下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城市地下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五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城市地下管线,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城市地下管线单位编制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预案,应当报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等需要紧急抢险排危时,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占压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城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等;

(五)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准确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定期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管线信息资料,并对所报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的,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将有关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配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按规定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合理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验线、规划核实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管线竣工备案手续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的监督管理,可以由其管理委员会在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

5.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的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鼓励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

已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动态更新,切实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的现状信息资料取得,和完工后测量成果的报备等环节的工作,实行地下管线信息一张图管理模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程序对各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时,会同发改、规划(测绘)、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公安、经信等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管线近期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于本年度结束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管线建设计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于每年1月份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含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并于每年的7月份对年度建设计划做出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现有地下管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当结合城市道路改扩建或者新建地下管线工程,逐步实施改造。原有架空线、110千伏(含)以下高压输电线位于规划建成区内的,应当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三条 道路附属地下管线应当按照下列排序敷设,并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各管线间安全距离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要求设定:(一)沿城市道路东侧、南侧,从道路边线向内依次敷设电力管(沟)、雨水管和污水管等;

(二)沿城市道路西侧、北侧,从道路边线向内依次敷设燃气管、供水管、综合通讯管(沟)、雨水管等;

(三)在机动车道下可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管线综合共同沟;

(四)在非机动车道下可敷设供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通讯管(沟) ;

(五)在人行道下可敷设电力管(沟)、燃气管、综合通讯管(沟)和供水管;

(六)在绿化带下可敷设供水干管、污水干管、高压电缆以及热力、油料等特种管线。

因道路工程条件特殊性,附属地下管线确不能按上述规定敷设于对应位置的,经论证后可以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安全保护距离,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供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影响重大的管线,设计时应当考虑在管道正上方连续敷设警示带或金属示踪线,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至0.5米,警示带应用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敷设于地表的应当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地面附属设施(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配电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工程规划统一设计,进行综合设置、合理布局,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安全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尽量不占用人行道,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占用、挖掘等审批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文物和军事设施,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的意见;需办理许可或者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信息,并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相应管线详细档案资料。在取得现状管线资料后,应当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复核确认。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区域进行探测,并于30日内将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报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中所需土地手续要求如下:

(一)位于现状道路(或公共绿化带)上的需提供道路(或公共绿化带)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道路(或公共绿化带)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位于现状道路(或公共绿化带)以外的需提供建设单位与街道(乡镇)或村委会或土地使用人签署的土地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先于城市道路建设的附属地下管线工程,应敷设于规划管位,并做好自身保护,不影响道路后期建设。如无条件在规划管位敷设的应急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出具承诺书,承诺在道路建设时做好管线迁改工作,服从建设统一安排。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实行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的建设,由道路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按照先深后浅的原则,统筹地下管线和道路建设工期;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计划报送道路建设单位,并服从统一协调,同时应当签订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牵头召开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管线综合对接会,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已建管线保护协议书,已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管线资料后,对现场的地下管线应当采用人工探查的方式再进行复核及确认,并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重大的变更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城市地下管线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开挖前应当安排专人监护。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督促落实,并在开挖时做好旁站。

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直接开挖。

第二十八条 可能对管线的安全和维护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提前一天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对影响范围内的管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并通知监管单位,全程监督指导施工作业。在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派出的现场监护或作业指导人员未到现场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一)资料缺失且无法用仪器探测的管线,需人工挖掘探沟的;

(二)施工单位在管线单位标注的范围内未能找到相应的管线,需对管线进行重新勘验标注后再次进行探挖的;

(三)施工单位在管线探挖过程中遇到多条管线近距离交叉或排列,或正在探挖的管线被其他管线或建(构)筑物包裹的;

(四)其他有需要的。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原则,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当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文明施工围挡、警示标志和诱导标志,并在施工路段沿线设置夜间警示灯。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等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当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设置现场告示牌,告示牌应当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以利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隐蔽测绘;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完工后及时采用探测等方式进行竣工测绘,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接管单位或专业管理单位对工程整体质量进行调查;管线接管单位或者专业管理单位依法出具调查报告;管线建设单位根据调查报告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接管单位或专业管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复核审查意见。

工程质量调查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整体结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管线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满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保修期满验收。

第三十七条 敷设于已建道路下方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程恢复路面,路面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市政道路施工资质。掘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涉及危险性较大或与城市公共安全有关的管线挖掘和顶管工程,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当发生地下管线断裂、破损和泄漏等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警。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修抢险工作。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相关单位有责任配合、协助管线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日常维养管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建立地下管线日常巡护制度,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特别是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第四十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于本年度结束前向城管与执法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管线建设、维修计划,城管与执法部门于每年1月份结合当年的道路维修计划安排年度掘路工作计划,并于每年的7月份对年度掘路计划做出调整、补充。

第四十一条城市窨井盖是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废弃的地下管线报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废弃之日起90日内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90日内不能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进行无害化处理,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第四十三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发现建筑物违反规定占压管线及其安全距离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 在有条件路段,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管线标识,标明管径、覆土及走向等关键信息。

第四十五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线突发事故抢修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六条 地下管线事故发生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预案组织抢修,并向各自主管部门和城管与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

第四十七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在应急维修施工期间,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做好文明施工,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产造成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因道路、桥梁建设与维修需要,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施工范围内的管线位置、深度进行交底,并采取迁移改线、安全防护等措施,确保所属管线的安全;道路、桥梁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加强对原有管线的安全保护,禁止野蛮施工。

附属悬挂在市政桥梁上的管线,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与桥梁管理部门签署安全协议,并负责管线的日常维养及安全。

第五十条 应急工程施工完毕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相关规程恢复路面,并履行相关竣工验收和备案程序。掘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第五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的整合、信息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第五十三条 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管线建设和产权、管理单位免费查阅本单位档案。

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办报送告知备案手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报送竣工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其竣工档案可以一并移交。

第五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竣工备案。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可以一并办理竣工备案。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或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测定未建档或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管线的信息,并在3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十九条 各管线产权单位日常巡检、维护中发现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的管线,应当及时测定管线信息,并在3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六十条 尚无管线现状测绘资料的区域,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结合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管线年度整测或补测计划。管线普查、年度补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各管线建设单位、产权和管理单位、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应当依法追究工程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6.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篇六

8月11日, 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通报了今年以来各地的工作进展与存在问题, 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通报》中对相关规划编制报批、地下管线普查、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地下管网改造情况进行了汇总。截至6月底, 全省88.2%的设区城市、46.4%的县级市、20.7%的县城完成地下管线普查, 累计普查管线总长度约170569.8公里;济南、青岛等11个城市累计建成地下综合管廊222.89公里;改造市政公用管网8515公里, 占总量的37.7%。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规划编制进度慢、个别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进度不快、综合管廊开工少等问题, 山东省住建厅将加大对部分城市的重点督导, 争取2015年年底, 全省所有城市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并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7.城市地下管线的测绘及数据管理 篇七

关键词:城市地下管线;测绘;数据管理

由于现代化城市的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中的地下管线也需要根据城市的具体需要来改变。另外,因为城市地下管线的形式是随着城市的发展而变得越来越复杂,所以城市地下管线的测绘人员更应该细细斟酌,从而绘制出更好的作品,以方便施工人员的施工。

1.城市地下管线的类型及其特点

城市地下管线的类型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多种类型。例如:从城市整个地下用水管线的用途来分类,可以从综合用途、工业、燃气、人防、给排水等方面来看,主要分为综合使用类管线、人防管线、排水管线等多种类型的管线。而城市地下管线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城市地下管线主要以地下管线为主、地面管线为辅。二是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探测较为复杂。三是城市地下管线的测量需要比较精确的数据。

2.城市地下管線的数据调查与数据管理

2.1城市地下管线的数据调查。城市地下管线的数据调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用相关测量仪器调查,二是实地调查。而地下管线数据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地下管线上方的附属建设设施主要有哪些,其具体的位置及相关影响地下管线的数据;与地下管线本身相关的信息,比如:材质、规格等;地下管线埋藏的深度;地下管线铺设的整体状况等。大多数情况下,工作人员应该运用地下管线测量的相关仪器进行测量,例如:运用测地雷达这种先进的设备进行管线地下状况的探测,这样能增加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城市地下管线的数据调查与数据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利用工程物探技术来收集地下管线的测绘数据已经是当前城市地下管线调查的一种重要方式。

2.2城市地下管线的数据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的数据管理,主要是指在对城市地下管线数据的探查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对不同种类的地下管线的编号进行分区、分类和整理,从而有利于城市地下管线的整体布局。城市地下管线的编号数据管理分为主管线和支管线这两个大部分。工作人员在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具体编号时,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会致使错综复杂的地下管线网络布局变得更加混乱。地下管线编号数据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要遵循线号在前面、点号在后面的原则,这样才能形成一致的写法;二是要保证管线的每一个主管线与支管线的连接性与区分性,对于每一条主管线所连接的支管线有哪些,要做好相应的编号;三是对于不同走向的管线要做好区分编号,要做到不重复,不交叉,且每一个管线的编号一定要不同于其他管线的编号;四是地下管线的编号一定要能够方便工作人员的识别与记忆,能够用比较简单的编号就用比较简单的编号。

3.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绘制的措施

3.1采用先进的地下管线测绘系统。在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测绘数据收集之后,工作人员应该对利用测绘数据所形成的地下管线布局成图进行严格的审核,再采用先进的地下管线测绘软件对已经形成的成图进行再加工、仔细分析,最后转换为实际的管线数据,标好每一处的位置坐标,从而形成先进的地下管线测绘系统。因为地下管线软件在数據处理、图形生成、数据报表生成等方面都比人工测绘精确很多,所以地下管线测绘系统完整性和准确性都很高。但是在利用地下管线测绘系统之前,工作人员应该对之前所采集的管线数据进行有效的处理,提取与地下管线测绘相关的信息,建立地下管线相关的数据编辑工作,完善管线数据编号数据库,保证地下管线的属性信息和空间信息的充分性与完整性,从而方便地下管线的建设。

3.2对地下管线图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一般情况下,城市地下管线图包括综合管线图和专业管线图这两个部分。具体而言,城市地下综合管线图是指在图纸地下管线的展区内,不仅有地下管线的分布图,还将展区内相关的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等都展现在图纸上,形成综合的地面与地下的分布设施图。在综合管线图上,用黑色线标志的是地下管线上方的地形图,而用彩色线进行标志的是相应地下管线的编号、名称等信息,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元素则是直接用笔进行简单注记。此外,专业管线图中地下管线的分布图应该与综合管线图中地下管线的分布图一致,这样才能够有利于进行观察与施工。因此,需要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图科学合理的分类,进行准确的标注。

3.3优化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机制。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是城市市政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优化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机制是进一步完善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首先工作人员应在城市建设管理的快速发展,好好利用其所带来的先进的测绘系统与数据管理,不断完善的测绘系统与数据管理管理机制,更有利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作人员在进行地下管线管理时,最好是采取分层管理,将同一类型的管线和设施等放在同一个层面,然后将背景地形放在另外一层,并且对已经分层的地下管线图进行分层开关的控制和颜色的局部分配,比如:将分层的开关与颜色合理安排,若打开该层的开关时,与该层相关的管线颜色和该层的其他标注都会亮着,若关闭,则不显示,最后再对剩余部分进行标注,这样不仅能够体现出地下管线的绘图的专业性,而且还能有效的分辩各层的管线,从而不断优化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机制,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提供更多的方便。

结束语:城市地下管线的测绘和数据管理工作对地下管线的图纸设计和建设施工都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不管是市政工程管理者,还是城市地下管线工作人员,都应该对城市地下管线的探查和数据管理工作加以重视,从而提高城市地下工程建设的效率。另外,城市地下管线的测绘和数据管理,一定要科学合理的利用先进的设备和管理思想,以最新的高科技技术作为支撑,优化城市整体地下空间,从而有利于我国城市现代化更好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魏颖. 城市地下管线的测绘及数据管理分析[J]. 建设科技, 2013(15):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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