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信息

2024-10-30

农民工工资拖欠信息(精选11篇)

1.农民工工资拖欠信息 篇一

灵璧县建筑企业100%签订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承诺书

为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行建筑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制。截至目前,全县已有79家建筑企业签订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签订率达100%。

据统计,仅2013年,灵璧县部分建筑工程累计拖欠民工工资2500多万元,经县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动、多措并举进行清欠,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才基本清理完毕。为防止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再发生新的拖欠,县人社局在工资支付监管中竭力推行:凡在灵璧县从事工程施工或提供劳务的建筑施工企业,须向县人社局提交《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企业,人社局将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清出灵璧县建筑市场、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并将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2.农民工工资拖欠信息 篇二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 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 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 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抓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 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也要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 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 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 快速调处, 力争在春节前办结;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 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通知指出, 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通知强调, 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 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 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 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 帮助建筑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 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 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 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和政策,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 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 除极特殊的项目外, 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 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并予以相应处罚。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完善应急预案, 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 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 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 要加强舆论引导, 做好疏导工作, 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3.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初探 篇三

关键词:建筑行业;农民工;拖欠工资;解决方案

一、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状

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而从这些农民工从业结构来看,建筑领域的高达80%,农民工已成为建筑用工的主要来源。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准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但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比较严重的行业,几年来,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屡屡发生,居高不下。近些年来,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内房地产调控等因素影响,建筑业农民工欠薪案件和涉及人数相比以往都有大幅上升,因工程款和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性讨薪事件层出不穷,拖欠工资问题处理难度不断增大。虽然国家加大了清欠力度,但仍有大量的欠薪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清欠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主要原因

1.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较差

目前,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以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为主,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讨薪遇阻时往往容易走极端,进而采取各种不理性的方式“维权”,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不定时炸弹”。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造成更加复杂的社会问题。

2.建筑开发商和承包商信誉度不高

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一个暴利行业,但是进入该行业的门槛较低,缺乏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部曾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提出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但事实是,包工头承揽工程的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越做越大,越来越多,他们总是通过各种途径苛扣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来维持资金的运转。甚至在接到承包款后,受利益的驱使,携款而逃,致使农民工工资得不到兑付。

3.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

目前建筑市场上,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没有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纳入建筑施工合同,造成施工单位不受合同约束。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不正当途径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承包商,然后再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工程交给自己招揽的农民工做,这样层层转包,牟取暴利。当开发商出现资金运转不灵或者中间环节出现资金挪用、携款外逃、恶意拖欠等情况无法支付时,就会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甚至无法支付的问题。

三、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1.规范建筑市场管理

一是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审批。开发商的建筑资金不到位,不允许开工。现在,国家对建筑单位的开工准备金定额过低,只要有工程款30%至50%左右的资金就能动工,对开发企业的政策更宽松。如此一来,”钱不够,拖欠凑”,建设单位欠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欠农民工工资,则成了家常便饭。二是从源头上堵漏,加强对新建项目审批和工程管理,对于拖欠严重的企業,要规范其行为,停止他们上新的项目。针对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加强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承担项目规模和项目资本金审查等各项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杜绝资金不足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市场。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制度是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手段。规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按中标价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这样安排是因为建设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建筑企业有其直接、便利的一面。如果建筑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障金来偿还所需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建设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

3.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通过信用体系网络把违规,不讲诚信或对偿还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或个人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应让他们进入黑名单,取消他们的行业准入资格。对在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对逾期未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又发生新的拖欠的建筑企业,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停工整顿,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进行严厉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杨铁生,杨浩.试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法律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13).

[2]高恒.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5(14).

[3]张文文.浅谈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的法律对策[J].法制博览,2015(26).

作者简介:

李前进(1992~),男,河南驻马店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

4.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篇四

致:

我司与贵司2016年 12月18日签订的项目施工便道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合同额 453123元,其中人工费5492.4元。截止到2016年6月 25日已完成合同额为453123元,其中人工费5492.4元。我司已收到贵司工程款元,其中包含已完工程的全部人工费5492.4元。我司已按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工人工资已全部发放到位,无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如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我司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证明

附件(形象进度确认单、已付工程款确认单,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等)

公司名称: 法人签字:

公章: 项目授权代表签字:

5.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说明 篇五

2013年8月29日上午,嘉逸文化体育公司员工来到勐罕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求协调嘉逸文化体育公司从今年4月份起拖欠工资的问题,并称如果8月29日拖欠工资问题不给出明确答复就要断水断电堵路,我中心要求嘉逸文化体育公司员工作出情况说明,以方便协调问题,但对方拒绝,称不愿意等待“踢皮球”。离开后嘉逸文化体育公司员工对盛景新城进行了断水断电堵路的行为,之后盛景新城的业主到我中心反映情况,要求我们帮助解决断水断电堵路的情况,我中心了解情况后,建议他们到派出所反映。我中心及时和领导反映了情况。

2013年8月30日上午,我中心与派出所民警到盛景新城了解情况,嘉逸文化体育公司员工拉出横幅,声讨工资,并告知我们:今年管理人员(10人左右)从5月份起(共计4个月),员工(100多人)从6月份起(共计3个月)未发放过工资,拖欠工资100万元左右。从8月31日起,由于盛景新城项目拖欠供货商货款30多万元,供货商将停止供货,他们将没有饭吃,我中心了解情况后及时向镇高嵩副书记和分管领导汇报了情况。

2013年9月2日下午,勐罕镇党委副书记高嵩带领镇综治维稳办公室综治专干刘永沛,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张艾萍,派出所李军到盛景新城工地现场与明宇集团黄总,嘉逸文化体育公司负责人进行协调,明宇集团承诺9月16日付清所有拖欠工资,员工在此之前

要按要求正常上班,公司会照常发放工资。盛景新城和嘉逸文化体育公司员工代表就此次事件签定了承诺书。

后附“嘉逸文化体育公司员工报告”

勐罕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6.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 篇六

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该县农民工欠薪案件和涉及人数与往年相比都有大幅上升,因工程款和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上访讨薪问题居高不下,拖欠工资问题处理难度不断增大。该县虽加大了清欠力度,但仍有大量的欠薪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清欠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该县先后发生了18起因讨薪而引发的群体性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爬塔吊讨薪等事件,甚至发生一起堵市长虹路的群体性讨薪案件。群体性讨薪已呈现出井喷式、多发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甚至有愈清愈多,并由建筑行业向其它行业漫延、由城区向镇区漫延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工工资问题已引起了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老板组织农民工以讨薪的名义讨要工程款,导致群体讨薪的案子急增。随着南漳经济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逐年增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部分企业资金实力不足,垫资施工现象严重,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欠款数额大、人员涉及多的问题,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实际上都是讨要工程款。近年来,由于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成了农民工讨薪的主渠道。少数施工企业和包工头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款或合同结算纠纷问题,而是借用农民工讨薪名义执意要求政府部门出面协调,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无调处经济纠纷的.职能和手段,为了“维稳”勉力而为。在20的清欠款中80%-90%都是以讨薪的名义讨要工程款,更有甚者有的就是材料款或者是设备租赁款。如:天地时代城、子捷山水传奇项目都是老板组织农民工采取堵门堵路方式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的。

2、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非常普遍。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急于开工建设,有的开发商寄希望于开盘后预售收入支付工程进度款。特别是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房地产市场趋于饱和和发展放缓的现实下,部分因自身资金实力不够,导致工程款难以如期向建筑方支付到位。当建筑方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给作业队或工班长时,就不得不采取每月只发部分工资(生活费),从而形成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作业队或工班长劳务费、作业队或工班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大部分包工头为了工程能正常施工都按工程进度向农民工发放工资,这些工资款的基本上都是借来的,部分甚至来源于民间高利贷,而房地产商与承建包工头的结算方式是在工程完工后将所建房屋抵作工程款,承建的包工头不仅承担了农民工工资的借贷风险,更承担了工程款的结算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承建包工头深陷债务泥潭后极容易发生跑路,危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这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原因。

3、建筑市场不规范,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用工主体不合法。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常把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分包出去,而工程往往转包、分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社会自然人,然后再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小包工头)。另外,还有部分建设项目是借别人的资质中标,然后吆喝一班子人干活,总承包方只认包工头,请谁干活,请多少人,他一概不管,活干完了他只对包工头结帐,根本不管农民工是不是能拿到工资,一旦发生欠薪现象,总承包人还振振有词地说:“该付的工钱我全付完了”。中标的负责人更是“理直气壮”地说:“又不是我请人干的活,我负什么责啊!”有用人权的单位没用人,用人的工头没有用人权,也可以说:有资质的没活干,干活的没资质。追其责来只推不揽。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转包、分包、借别人的资质中标,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是导致农民工被克扣或拖欠的主要原因。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工资按月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每一个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以货币的形式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并将工资发放情况报人社部门备案。而在南漳,由于一些建筑业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采取项目部、班组、包工头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或包工头与农民工口头约定工资报酬。一旦拖欠工资现象发生,农民工一是手中无欠条,二是联系无方式。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总承包商连干活的农民工是谁都不知道,何谈直接对农民工发工资。施工企业对用工、工资支付情况没能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的工班长(包工头)结算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一走了之。农民工没拿到钱,有的根本不知道拿多少钱,就到劳动监察部门讨要工钱,劳动监察连调查的时间就没有,怎么要“钱”,要多少钱?“讨工资找监察”这话不假,但干啥活,咋算帐,给多少钱,这些非劳动监察部门所能及。

5、非建筑企业职工欠薪族的加入,壮大了欠薪者队伍。在

全县大规模的建设项目中,难免有资金不实的“南郭先生”,项目进入时信誓旦旦,海阔天空。项目建成投产后,因管理不善以及生产出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小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浩瀚大海中难免沉没。企业没了,老板逃了,建成的厂房因债务被法院查封了,干活的工人拿不到工资了,于是就要找“劳动监察”了。如明瑞电子公司、神马服饰公司等。还有极个别企业还没建成投产就成了“乱尾楼”,农民工工资长期被拖欠。如清河银富公司、繁锦公司等。还有少数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造成员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有的拖欠三、四个月,还有个别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达半年之久。如陶盛陶瓷公司、湖北融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巩巨鑫煤矿等等。

6、政府项目多,承建方实力不够,导致欠薪事件频发。城市美化、亮化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还建等很多政府投资项目,起初设计比较完美,可承建方为了获取工程,不管你提什么条件,他都能够应承下来,且信誓旦旦。一旦工程到手,他便将工程进行了分包,请单包工垫资建设。所有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是按合同拨付工程款的,工程在没有完工前,是由承建方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而承建方他不给单包工办理结算,不给单包工出具证据,也从不拨付农民工工资,就等着政府拨付工程款后再支付农民工工资。从而导致单包工带着(有的甚至请农民工)讨薪。如:发展大道工程建设项目、丹阳大道、徐庶还建房项目等。可以说每年都有大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讨薪事件发生。

7、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联动机制,加大了农民工工资清欠难度。目前,南漳县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小农水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建设、中小学校校舍新建改建、企业厂房建设等等这些工程项目的审批、招标、管理都是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是否缴纳了工资保证金、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概不知,但到了年终,农民工拿不到钱就要找政府上访,找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特别是一些政府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工程发包出去后,只注重了工程质量,忽视了农民工工资这一块。工程验收后就拨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是否支付,一概不管不问。农民工找到主管部门,一些部门领导还说,我们工程款已合同拨付了,我们不欠你们的钱,老板欠你钱你去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追其责来只推不揽。如蛮河堤除险加固改造项目、巡检镇白鹤船村土地平整工程项目第四标段等等。

三、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县委、县政府关注的民生工程。同时,也考验着县委、县政府执政能力。因此,县委、县政府要将年列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之年。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做到早部署、早行动、早发现、早处理、早落实,制定出解决问题的详细时间表和路径图,并将这项工作贯穿全年各项工作之中。

(一)明确一个“责”字,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与各镇(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责任书,实行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明确部门责任。原则上第一责任人为各镇(区)镇长(管委会主任)、各工程项目(企业)行政主管局局长。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辖区域和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存在重大欠薪隐患问题或群体上访讨薪案件进行处理。并全力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工作,切实做好本行业、本地区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

三是落实包保责任制。各镇(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一个项目(企业)、一名责任领导、一个检查督办专班、一套化解措施、一包到底的“五个一”要求,逐一明确责任,实行责任包保机制。

(二)立足一个“早”字,从源头上控制。

一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划拨工程款项时,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20%优先划入农民工工资帐户,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凭施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明册直接将工资打到农民工的银行卡或农民工手中。对未按要求划拨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是对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所有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动工前,必须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签订不欠薪承诺书,然后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才可发放施工许可证。无施工许可就开工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得手软,决不能搞下不为例。施工过程中,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18%标准,将农民工工资直接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不管工程如何分包,农民工工资由各班组长(包工头)出据的工资名册交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到农民工手中。将原农民工工资支付链由“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作业队或工班长(俗称包工头)→农民工”缩短到“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哪个项目的施工单位不按这个模式运作,造成农民工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就追究哪个项目施工单位的责任。

(三)强化一个“管”字,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秩序。

20xx年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县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xx省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制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手册》中要求的“三表三册一书一牌”的内容进行规范,即: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记录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考勤册、农民工工资发放册、劳动合同书、劳动用工监督公示牌。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核查承建商是否为中标单位,借资质挂靠,中标单位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违法层层转包、分包;承建商必须与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严禁小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每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必须报建设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否则,发生欠款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在此基础上,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审批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分批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绝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让其复工,做到规范一家复工一家,以达到全部规范的目标。

(四)突出一个“效”字,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为从根本上解决边清欠、前清后欠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防欠治欠的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20,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作的通知》,各镇(区)和城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项目招标的必备条件,对没有到人社部门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报告;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缴纳保证金的,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缴,未补缴的,完工后不得进行验收。

二是建立欠薪市场准入限制制度。对存在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欠薪等问题的单位,在招投标、开工项目、资质评定、信贷等方面实行市场准入限制系列制度。如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而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暂停施工企业工程招投标资格,不批准新的开发项目,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拖欠工资情节恶劣的,冻结其在本县范围内的在建工程,依法拍卖抵付农民工工资,吊销其开发资质,清除出南漳市场。

三是探索建立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食宿、交通等问题。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县人社部门要尽快拟订出《南漳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拟报请县政府印发。

四是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制度。2015年,县维稳办与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将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制度,对到县有关部门上访讨薪的投诉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维稳办、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联名下达《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函》,对全县清欠农民工工资实施量化管理,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账销号。

五是建立欠薪“黑名单”管理制度。2015年,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执行《襄阳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一年内被发现两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次性拖欠人数超过20名、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等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将采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列入工商部门企业不良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劳动保障部门诚信档案记录、录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信息库、暂停其未销售商品房的销售、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作为办理信贷业务重要参考等措施,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融资贷款、优秀工程评选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将依法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清出南漳建筑市场。

六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全县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因重视不够、监管不力、排查整治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其责任。

七是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成立由县维稳办牵头,县公

安局(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人社(劳动监察)、房管、法院以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专班。年前,应急工作专班的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应急处突工作。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堵门、封路等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班人员在接到预警后必须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由县维稳办负责摸清基本情况,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参与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向参与堵门、封路等行为的农民工发放《农民工依法讨薪告知书》,引导农民工依法讨薪,用理性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亲自到场,切实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控制事态发展,不许出现长时间堵门、堵路等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对参与堵门、封路等扰乱社会治安者进行劝离无效的,公安部门要调集警力依法从快进行处理。

(五)抓住一个“查”字,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

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负责制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提请县政府召开全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对专项检查行动进行部署。县人社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专班对所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进行大排查,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要将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作为检查工作重点,挨门逐户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重点企业定员上门指导,提前调处,最大限度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各镇(区)和城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把有拖欠工资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经常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按时支付;对重大拖欠隐患,早发现,早介入,较好地防止了大面积集中拖欠行为的发生。

(七)依靠一个“法”字,加大恶意欠薪查处力度。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对受理的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人社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处理,可立案的应及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姑息;非劳动保障法规调整,且有欠条的劳动报酬,法院应依法及时下达“工资支付令”;凡有欠薪群体上访的项目,人社部门即时曝光总承建商,“刷黑”该单位。

7.农民工工资拖欠信息 篇七

1 出现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1) 建筑领域制度不规范。目前在我国的建筑领域中, 一些开发商或者是劳务公司都存在出借资质、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经营、虚假招标、投标的现象, 这些现象导致了建筑二级市场缺失, 工程款结算方式不合理的现象发生。在这样一种没有规范制度的模式中, 无论是那一个环节出现了, 处在利益链最底线的农民工都会被拖欠工资。

(2) 建筑领域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近些年来, 我国国家、省、市各级都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颁发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 但是这些整治措施, 在落实的过程中总是会被打折扣, 不落实、打折扣的现象就导致了这些政策没有起到原有的监管效果。尤其是转包分包、支付工程款、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都没有出台相对应的政策, 所以也就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3) 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筑领域中, 大多都存在一种恶意竞争, 施工单位在进行招标、承揽工程的时候, 大多数都采取恶意的低价竞标、先期垫付等方式。而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一旦建设单位不及时给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当施工单位维持不了自身正常运营状况时, 就会导致资金断裂, 也就会拖欠劳务费, 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近几年来几次大型的农民工讨要工资事件大多都是由于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引起的。

(4) 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大多没有很高的学历, 相对而言, 其法律意识就比较淡薄, 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农民工在打工时一般都是求职心切, 同时不懂纸质合同书的重要性, 往往为了得到这份工作轻易的答应了老板的口头要求。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当农民工与老板发生纠纷时, 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 最后都是农民工吃亏。而一旦发生了这些矛盾, 他们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往往觉得走投无路, 求救无门, 一般都容易采取跳楼或者堵门的极端措施。

(5) 农民工缺乏劳务证据。在大多数的农民工劳务纠纷的官司中, 往往由于农民工没有正式的劳务合同, 与包工头之间都是简单的口头协定, 甚至都没有正式的劳务证据, 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事件, 包工头死不承认的情况下, 负责劳务纠纷部门往往要耗费很多时间和经历去调查, 更甚者无从查起。

2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1) 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 杜绝垫资施工。垫资施工是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一个前提隐患, 若是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就要从根本上解决隐患, 也就是杜绝垫资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之一就是“建设资金落实”。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 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但是事实是与法律不相符的, 垫资施工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 一些建设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往往都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垫资施工, 而施工单位则是为了自身利益也不得不为之。建议政府出台一些相关的执行条例, 建筑部门在进行审批和管理时,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行为要进行遏制, 并加以相应的处罚。

(2) 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杜绝年薪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在规定中的劳动者就包括农民工, 法律规定必须按月支付工资。这是一种从源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手段。若是国家可以出台有效的政策, 确保农民工可以每个月都得到工资, 那么每年年终农民工讨要工资的事情也就可以避免了。政府的监管部门要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整顿年薪制。一是监管部门要落实“三项制度”。要推动《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的制度、建立考勤制度以及工资按月发放这三项制度, 要求从制度上规范建设单位的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以及施工企业支付人民工资的行为, 提高建设单位以及施工企业的社会认知度, 将清欠工作落实到实处。二是要实行农民工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以及施工企业在开工前, 必须要上交农民工的工资保障金, 确保一旦没有工资发放的时候可以将保障金发到农民工的手中。三是坚持“优先偿付民工工资”制度, 每个施工单位在方放工程款的时候都要先检查施工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以及备案表, 若是施工现场没有这些调查表, 则暂停发放工资, 表格准备齐全之后再发放工资, 并且要报道建筑工程管理处,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对已经获得的工程款必须先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3)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打击力度, 杜绝拖欠行为。完善法律法规, 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源头。我国存在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 一方面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我国《劳动法》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仅仅是“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但是没有对于这种行为做出一个明确的、严厉的规定。不少建设单位以及施工企业正是钻了法律的这个空子, 才敢肆意的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因此可以修改法律发条, 对于建设单位以及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拖欠的时间、拖欠的数额以及涉及的农民工的数量来制定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

3 结语

我国目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事件事态比较严重, 这种不道德、不守法律的行为不但给农民工带来了经济与生活中的困难, 损害了农民工的报酬权益, 同时也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已经成为了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只有制订了有效的监管政策, 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力, 更大力度的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农民工加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 这样才能将这种危害社会和谐、农民工自身权益的事情从源头上解决。

摘要:在我国的建筑领域中, 开发商、建筑企业、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是一条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关系, 在这个利益链条中,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处在链条末端的农民工都会受到牵连影响, 出现被拖欠工资等现象。对于每年年底农民工都要讨要工资这个社会话题, 笔者从利益链条上最根本的环节入手, 分析为何农民工总是会被拖欠工资, 进而对这种现象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工资的原因建议

参考文献

[1]李冀川.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思考[J].社会保障, 2014. (05) .

8.黑龙江农民工工资拖欠明显改善 篇八

被调查的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情况

以中青年为主。被调查的农民工中,年龄在18~30岁的占21.4%,31~40岁的占34.9%,41~50岁的占31.1%,而50岁以上的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为12.6%。

男性多于女性。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男性占到了66.1%,女性则占33.9%。

从事建筑业、加工制造业和住宿餐饮业者居多。从事建筑业的被访者占比最高,为30.6%;其次是加工制造业,占13.9%;住宿餐饮业位列第三,占13.5%。此外,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占比相对较高,占11.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分别占9.7%和9.4%;其他行业占11.6%。

在外打工时间大多数在两年以上。在外打工时间1年及以下的占13.5%,2~5年的占60.4%,6~10年的占19.7%,11~15年的占4.5%,15年以上的占1.9%。

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调查结果

辛劳了一年的农民工,对用勤苦劳作换来的工资充满了期盼。那么,此次被调查的农民工其工资发放情况和他们自身对工资的期待又是怎样的呢?

超过七成的被访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通过此次调查可知,在2012年,74.9%的被调查农民工反映所在企业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工资,10.7%的农民工反映所在企业能够足额但并没有按时发放工资;而反映所在企业按时但不能足额发放工资的占2.3%,反映有时正常发工资有时拖欠的占9.1%。反映2012年以来,该发工资的时候从没有发过的仅占1%。另有2%的被调查农民工因工资是年终一次性结算,表示未到结算日还不好说。

对于2012年拖欠的工资,截至调查之日(即2012年12月),在被拖欠工资的41位被调查的农民工中,39%的被访农民工反映企业已全部补齐,51.2%的被访农民工反映企业目前只补齐了一部分,只有9.8%的被访农民工反映到目前为止企业还没有补齐。

农民工对改善工资发放情况认可度较高。超过七成的被访农民工认为本地区工资拖欠情况有所改善。与前几年相比,认为工资拖欠情况有很大改善的占43.9%,认为有些改善的占31.2%,二者合计为75.1%。而认为改善不大的占6.8%,认为没有改善的占4.2%。另有13.9%的被访者表示对此并不了解。

同时,超过七成的被访农民工认为所在企业工资拖欠情况有所改善。与前几年相比,认为企业工资拖欠情况有很大改善的占42.3%,认为有些改善的占29.4%,二者合计为71.7%。而认为改善不大的占7.6%,认为没有改善的占2.6%。另有18.1%的被访者表示对此并不了解。此外,当被问及“目前在您周围是否能经常听到有拖欠工资事件”时,只有6.5%的被访农民工回答经常还能听到,50%的被访农民工回答只是偶尔会听到,31.3%回答没再听说过,另有12.2%的被访者表示对此并没有留意过。

对农民工的劳动管理趋于规范。调查显示:企业对政府制定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较好。88.1%的被访者反映企业没有向其收取过“三金”,仅16.4%的被访者反映企业没有建立考勤表。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编辑:张雪威 / 邮箱:zxw@bjstats.gov.cn

9.关于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篇九

春节临近,在农民工心里拿到工资报酬比他们拿到一张返程的火车票更急盼,就在这几天本人就发现这样一件关于政府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广州市建设局在2009年亚运会来临之际请了一批工程施工队广州市的某区域的建筑面容面貌进行修改整顿。亚运会完美落幕了,可农民工的工程款却成了一个谜。农民工们无数次的拿着当时签署的合同向广州市建设局的相关人员索要工程款,政府要员也没有给出任何的回应和一个明确的答复,到后面干脆就将之拒之于门外,并说要重新再签过合同,这···这···这···叫这些农民工们情何以堪!这些农民工们都是些没有高学历,不熟悉甚至不懂法律的基层劳动人民,他们不知道什么叫微博,不知道拿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此,本人谨以一个农民工支持者和关注者的身份发此微博,来告诫广州市建设局,希望你们能够给这些农民工们一个说法,也希望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和关注,更加希望中央领导和各界相关领导们能够看到此微博并对此情况给予查实和落实,给这些勤苦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让他们能在今年年底踏上回家过年的途,回家陪着家人过个红红火火的新年,谢谢!

10.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申请 篇十

XXXXXXX(单位):

我单位XX豪庭2、4楼工程,已按合同约定拨付给XXXX(施工单位名称)工程款,无拖欠工程款情况。若出现拖欠工程款情况,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情况属实

项目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施工单位章

建设单位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我单位承建的东方领域住宅小区4#、5#、6#、7#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工资已经全部结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章

11.农民工工资拖欠信息 篇十一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源;治理

近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由此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全面关注。“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这个问题已引起国家领导人、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温家宝总理还亲自为农民工讨工资,各级政府也纷纷采取措施,如公开承诺“三年清欠”,由纪检监察部门出面组织各部门全面清欠,无法完成任务的追究责任,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而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根源有:

1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事实上,农民工在与雇主谈判中常常不得不被动地接受口头协议或非对等的劳动合同。

2建设单位不能按项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据调查,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最直接的原因。当前,建筑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建设单位由于缺乏项目启动资金,便采取“借鸡下蛋”方式,让多家施工单位参与竞争,为了承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不相互压低工程造价,甚至不惜垫资施工。工程款不及时足额到位,施工企业资金周转日益困难,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

3项目层层转包现象及各类合同纠纷的产生。一个建筑工程,一般经过二层承包,最多的经过三层承包才能确定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也需层层转手才能领到手中,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各承包商互相推诿,最后受害者仍然是民工。加上建筑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造成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相互扯皮,产生了各式各样的合同纠纷,尽管工程已经完工,但合同纠纷没有解决,工程款没有结算完毕,农民工工资仍然无法足额结清。

4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维权能力较弱。农民工是城市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这是产生拖欠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特别是农闲季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农民工很难找到工作,怕得罪老板,怕丢掉找钱的门路,使一些用工企业在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时更加肆无忌惮。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工缺乏集体谈判能力,只能采取反复找老板讨要的方式解决问题,部分农民工甚至采取恐吓、自杀等手段来追讨欠款;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还有不少农民工则为了保全工作机会而忍气吞声,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更加突出。

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主要措施

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1制订《劳动合同法》。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2强化建筑行业监管机制。第一是加大对工程项目到位资金的监管力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先落实工程资金,没有落实工程资金的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建设,金融部门和会计事务所不得为资金不落实的单位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政府工程要率先垂范,带头落实工程资金,做到按项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第二是加大对建筑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整治建筑行业内“垫资”施工,尽量避免建设方在无工程资金或工程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工,对建筑市场中的虚假投标、明招暗定、转包、违法分包、“阴阳合同”等突出问题予以严肃查处。

3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加以落实。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取消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4尽快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5完善政策法规维权机制。第一是加强劳动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大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检查力度,检查施工企业是否依照相关法规和合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是否按规定设立欠薪保障金专户并预存保障金等。及时建立“清薪绿色通道”,对于欠薪案件做到当天接案、当天行动,做到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对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问题,采取农民工工资优先考虑的原则进行处理。第二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文件精神,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帮助农民工通过正确的方式和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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