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公务接待就餐管理办法

2024-11-16

某公司公务接待就餐管理办法(共10篇)

1.某公司公务接待就餐管理办法 篇一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BG-06-2014

发布版本:B 吉林油田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14〕33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厅发〔2014〕10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外事接待活动以外,接待对象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事业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

单位、集团公司总部和所属各专业分公司机关及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务接待行为。

驻吉林地区企业协调组成员单位公务接待用餐、住宿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党委)办公室是公司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机关和指导下级单位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公务外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应当根据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由派出单位或其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行程、内容和人员;也可由接待单位或其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向派出单位发出邀请函,提出邀请人员、事由和来访时间,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发出的邀请函应当抄送接待单位或另行向接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

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无公函、邀请函或归口管理部门(单位)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发生前,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吉林油田公司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并附公函、书面通知、日程安排或接待方案等。公司管理层成员和公司机关部门发生的需由总经理(党委)办公室承担费用的公务接待,由牵头接待部门依次报请总经理(党委)办公室审核、公司牵头领导审批。其中预算接待费用超过1万元的,还须报请公司主要领导签批。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发生的公务接待,应报本部门(单位)领导审批。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迎送规格,除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和省部级干部及随员外,一律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迎送时使用贵宾通道。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迎送范围,迎送人员不得超过2人,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业务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员工迎送或组织献花,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十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选择集团公司系统内宾馆、公司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没有系统内宾馆或内部接待场所的,可按标准安排到其他普通宾馆,但不得安排到

高档宾馆、酒店。接待对象应当在规定标准内自行结算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除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管理层成员、副总师和省部级干部外,一律不安排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餐饮安排的优先顺序为员工餐厅、系统内饭店、签约饭店或政府定点饭店。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接待对象人数为3人及以下和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基层单位可视情况安排桌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工作餐主要在公司内部宾馆安排,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4号)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司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即:公务接待用餐标准100元/人天,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需要在生产现场用餐的,应当符合生产现场管理和安全要求,与员工一同用餐或错时用餐,不得提供酒水。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除道路条件较差的生产现场和长途行驶外,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并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公司管理层成员到所属单位调研时,原则上只由该单位相关负责同志陪同,或由牵头部门指定单位的相关人员陪同。未接到牵头部门通知,任何单位不得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前往调研地点陪同。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第十七条

安排正式会议、会见等公务活动,或接待对象提出明确要求的,接待单位可在活动现场摆放铅笔、便笺纸等简单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活动相关安排;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直接联系公司有关单位接待厅局级以上领导的公务活动,有关单位须事先及时通报公司总经理(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

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吉林油田公司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由牵头接待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牵头接待领导签字确认。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完善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吉林油田公司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归口管理部门通知)、《吉林油田公司公务接待清单》。报销凭证报财务部门备案。

接待费应当集中管理、规范透明,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不得在接待场所办理储值卡或预存接待资金,不得截流其他收入或虚列其它费用支出套取资金支付接待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推进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三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 6 —

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会同财务、纪委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机关和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公司两级机关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办公室、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两级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司机关部门、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接待单位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接待单位因拓展业务、开发市场等工作需要,接待本办法适用接待对象以外的公务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建立接待清单,强化审计监督,杜绝

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拓展业务、开发市场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实施证据:

(一)《吉林油田公司公务接待审批单》,编号:NKMP-BG-20;

(二)《吉林油田公司公务接待清单》,编号:NKMP-BG-80。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管理实施细则。合资合作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油田公司公务接待管理规定》(JLYT-BG-06-2014 A版)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 编 写 人:雷源涛

胡旭东 审 核 人:刘英波 批 准 人:张德有

2.就餐接待礼仪常识 篇二

第二条:就餐前,主动帮助客户准备碗碟是需要的。

第三条:就餐时,主动递给客户餐巾纸是需要的。

第四条:第一杯开席酒后,抢先主动依次敬酒,对重要客人可多次敬酒。

第五条:帮客人夹菜有时候是可以的,但是你绝对不能用自己的筷子。

第六条:有取食勺或公筷的菜,是不能用自己的筷子自己夹菜的。

第七条:自己的筷子是绝对不能进入到汤类菜品中的,火锅也一样。

第八条:吃饭及喝汤时,嘴巴里发出声音是很不礼貌的(面条除外)。

第九条:吃饭时有来电,起身说抱歉后走到一边去说吧!

第十条:打喷嚏、擦鼻涕等行为请走开一步,你不在意别人在意。

第十一条: 如果你要开车或身体原因不能喝酒,请在开席前就向客户说明。

第十二条:不管你酒量大小,向每一位敬一下是你高素质的表现(不能喝,用茶敬也行)

第十三条:请客户喝酒时,你只能说“再来一支”,“够了”这样的话你是没有资格说的。

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三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客接待工作,充分发挥招待所的窗口作用,树立良好形象,本着热情、周到、节俭的接待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对象

来我校进行公务活动的上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兄弟院校工作人员和其他宾客,按对口接待的原则安排接待。

二、接待原则

提倡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接待标准,不准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赠送贵重纪念品、礼品。

三、用餐标准

1、接待厅局级领导(或教授级专家)及随行工作人员,工作餐不超过115元/人·天。

2、接待县处级领导(或副教授级专家)及随行人员,工作餐不超过90元/人·天。

3、接待县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不超过70元/人·天。

4、接待科级以下人员,工作餐不超过50元/人·天。

在接待中,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与客人原则上按1∶4掌握。

四、接待办法

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四

1、接待来访的客人,相关处室应及时向市社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市社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2、接待应邀的客人,邀请处室应事先征得市社领导同意,办公室根据市社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3、因工作需要,接待市有关部门的,由相关处室向市社领导报告,市社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安排具体接待。

4、市社领导接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5、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接待,办公室应向市社领导报告,并负责做好接待。

5.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最新) 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公务接待的规定,切实采取措施,落实厉行节约,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市委办[2008]12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公务接待中做到规范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约、杜绝浪费。

2、区、县(市)基层单位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安排用餐的一般应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

3、本办人员赴基层单位的原则上不参加宴请,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4、严禁利用公务接待之名套取现金、采购礼卡、消费卡,严禁将个人接待、生活性支出列入公务接待,严禁擅自超标准开支接待费和在其他预算指标内列支接待费。

5、年度公务接待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预算指标下达后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二、公务接待申报审批

6、公务接待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实行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和审批人、经办人、审核人“三人分离”审核制度。各处在公务接待之前,负责接待经办人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按要求填写清楚接待的单位、人数、来访事由和陪同人员等,经处室负责人、财务审核签字后,报办分管财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做好接待工作。

7、接待来宾(签约项目企业负责人)需要赠送杭州宣传品的,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时要明确填写宣传品的数量、单价和金额,按处室负责人、财务审核、办分管财务领导、办主要领导批准的程序批准后,由综合处负责统一购买、记帐和领用,严格控制在杭州以外购买宣传品。

8、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数,不准擅自提高接待标准。招商引资和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中,因特殊情况需提高接待标准的,由经办处室提出,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公务接待操作办法

9、外省市单位来杭考察、调研的接待工作,按办领导批示落实接待工作。一般由经办处室拟订接待方案,报负责接待的办领导同意,由经办人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报经办领导批准后,按批准接待标准和接待方案落实接待工作。

10、组织赴外地考察、调研、招商等活动需要列支接待费用的,外出前由承办处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按规定报批,依照批准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列支接待费用。

11、与区、县(市)和市级有关单位共同组织活动,以及招商引资和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活动需要列支接待费用的,由经办处室在组织活动前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依照批准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列支接待费用。

四、公务接待报销程序

12、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的结算办法。接待经办人在每笔接待完成后,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使用公务卡支付,并取得相应财务报销和银行卡付款单证。不具备刷卡条件的,10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的必须以支票和网银形式支付结算。

13、公务接待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接待经办人员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核表》和《报销单》按规定程序报批,与附批准的《公务接待申报表》、食宿正式发票、银行卡付款凭证,按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对凭证内容要素不全、手续不齐,超出公务接待批准指标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五、其他

14、提倡食堂用餐。公务接待用餐,首先选择机关食堂用餐,确需在饭店、宾馆接待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标准和预算执行。

15、实行公务接待经费定期公开制度。每半年在班子内部公开一次,并根据上级要求适时向社会公开。

16、本办法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6.公务接待管理 篇六

(一)公务接待基本原则

1、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财务股统一安排;

2、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由财务股确定定点饭店,原则上不得在定点宾馆、饭店以外安排公务接待活动(特殊情况例外);

3、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接待标准,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

4、实行烟酒自备制度,财务股统一负责烟酒采购、领用登记工作。

(二)公务接待范围

1、区级以上领导(含区级)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科室领导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

2、局领导邀请或来访的重要客人;

3、外地环卫部门(单位)来我局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

(三)公务接待程序

1、来客接待,经办人要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由财务管理股股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2、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股按审批标准到定点饭店安排接待;

3、财务管理股股长或分管领导不在单位时,须电话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股股长指定人员代作安排;

4、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定点饭店以外接待的,要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公务接待的标准

1、结合单位工作需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市级领导带队的报区政府安排接待,接待费控制在1500元之内;区级领导带队的安排在我区中档酒店接待,接待费用控制在1000元之内;科级带队的在一般酒店接待,接待费用控制在800元以内,以上标准不含烟、酒;

2、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客人数;

3、超出接待标准,超出陪餐人数,以及未经批准安排接待就餐的,其费用由经办人员自行负责。

(五)接待经费的结算

7.2014年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

1、上级机关、下属单位、兄弟单位、部门来中心检查指导、汇报、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学习交流,需按排接待的;

2、外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请示汇报、联系工作、执行任务,因工作需要,确需按排公务接待的;

3、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专项经费支出;

4、到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市直相关部门及其它业务单位联系工作的小额费用支出;

5、中心工作人员节假日、晚上加班,误餐费、饮料费等费用支出。

二、公务接待标准

1、上款所述第1和第2条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2、上款所述3条按照《预算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3、上款所述第4条和第5条费用支出采取部门经费预算包干办法执行。

党组成员及科室按照工作分工及部门职责进行经费预算包干,具体标准由中心党组会议集中研究确定。

三、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1、上级机关、下属单位、兄弟单位、部门来中心检查指导、汇报、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的公务接待,由参与接待的科室凭来访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签、中心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外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请示汇报、联系工作、执行任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公务接待的,须事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中心主任批准后,由经办科室或经办人组织接待。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的,须电话请示中心主任后方可安排接待,事后补办手续。

3、召开会议、举办活动需事前制定《预算方案》,经中心主任审批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4、实行经费预算包干的,由经办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按排使用。不得超过年度核定指标。

四、公务接待报账程序

1、上级机关、下属单位、兄弟单位、部门来中心检查指导、汇报、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的公务接待报账时,须出具来访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经中心主任批准的《公务接待审批单》、点菜详单、正规发票,公务卡消费的须保留刷卡小票,所有票据整齐粘贴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签汇总单》上,经办人签字后,报财务科审核票据,联审会签小组会签,最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外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请示汇报、联系工作、执行任务的公务接待报账时,须出具经中心主任批准的《公务接待审批单》、点菜详单、正规发票,公务卡消费的须保留刷卡小票,所有票据整齐粘贴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签汇总单》上,经办人签字后,报财务科审核票据,联审会签小组会签,最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3、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专项经费支出报账时,须出具经中心主任批准的《预算方案》、正规发票,公务卡消费的须保留刷卡小票,所有票据整齐粘贴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签汇总单》上,经办人签字后,报财务科审核票据,联审会签小组会签,最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4、实行经费预算包干的报账时,须出具正式发票,填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签汇总单》,经办人签字后,报财务科审核票据,联审会签小组会签,最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联审会签小组会签时应建立台账,超过年度预算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其他

1、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高档酒、香烟、水果、礼品及其它娱乐活动;

2、客人住宿费原则上自理,不另行报销住宿费;

8.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八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接待,节省支出,根据荆纪发(20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本着热情、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接待标准执行。

二、接待对象

1、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省、市处级以上领导;

2、市州司法局来局联系工作的局级领导;

3、有关部门和单位来局进行综合性工作检查的团组;

4、各县、市、区司法局领导;

5、县、市、区司法局来局办事人员;

6、局领导认为应当接待的其他客人。

来客实行归口接待,即1--4项由计划财务装备科统一办理接待手续;5---6项由接待科、室、部、中心办理接待手续。

三、接待标准

凡来客必须按市纪委规定办理,即厅级干部每桌不超过500元,县级干部每桌不超过400元,科级干部每桌不超过300元。每桌按10人计算,不满一桌的依次递减。上述标准不含酒水费用(原则上接待不安排烟,酒水到计财装备科领取)。

四、接待程序 接待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归口计划财务装备科办理接待的手续,由计划财务装备科填写《荆门市司法局公务接待呈报单》后,报局长审批;归口接待科、室、部、中心接待的,由各科、室、部、中心填写《荆门市司法局公务接待呈报单》,经计划财务装备科审核后,报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审批。

五、报账要求

1、接待单据实行报账分级审批制。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分管机关副局长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由局长审批报销。

2、接待费用单据的审核要求。接待人员凭:(1)、加盖(荆门市司法局计划财务装备科)印章的《荆门市司法局公务接待呈报单》;(2)、符合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发票印章和使用该发票的单位必须一致);(3)、菜单;并填写好相应的报账条据,由计划财务装备科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机关的副局长或局长审批报销。

3、超标准接待部分原则上不报销,特殊情况下由接待人员向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或局长说明情况,并由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在加盖(荆门市司法局计划财务装备科)印章的《荆门市司法局公务接待呈报单》上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接待支出费用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大家监督。本制度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9.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九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务接待活动的管理。3 职责

3.1 党政办公室

3.1.1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接待来宾的迎送、陪餐、陪同人员,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3.1.2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安排,包括客人的就餐、住宿、出行等的协调与安排。

3.1.3根据各部门性质及对外业务联系情况,每年核定招待费用计划和指标额度。

3.1.4对各部门发生的接待费用进行监督,定期检查,严格控制开支范围。

3.2财务部门

3.2.1负责各部门业务招待费的审核、支付。

3.2.2对业务招待费使用的合法性以及计划指标范围实行财务监督。

3.3各部门

3.3.1做好本部门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对重要来宾的到访,及时告知办公室,以便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3.3.2对本部门的业务接待费用的管理负责,严格按标准进行控制。规定和程序

4.1公务接待的原则

4.1.1坚持“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公司的对外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各部门的接待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凡未按程序审批接待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1.2坚持“热情周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在确保接待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在接待中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向客人赠送纪念品,不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4.1.3公务接待按照“对口接待、陪同适度”的原则,不扩大接待范围,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

4.2公务接待的范围

4.2.1市、油田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

4.2.2业务协作单位来公司商务洽谈。

4.2.3招待新、旧合作伙伴,庆祝新契约关系的建立。

4.2.4公司举行的大型会议、集体活动等。

4.2.5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4.2.6因私事或非公务活动来我公司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同意,呈报总经理批准。

4.3公务接待的程序

4.3.1各部门在接到客人的电话、传真通知后,应准确记录来客单位、姓名、职务、性别、名族、人数、来访目的和要求、抵达时间、抵达方式、日程安排等基本情况。

4.3.2公司的来宾住宿或就餐应按业务性质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定点酒店。

4.3.3各部门的来宾住宿或就餐的,其程序为:负责接待的部门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一次一单,报主管副总审批,接待人员凭审批单到定点酒店安排接待。

4.3.4有特殊情况无法先填写审批单的,要电话请示主管副总批准,接待完毕补填《业务接待审批单》。

4.4公务接待的标准

4.4.1用餐标准

1)工作餐标准根据来宾级别,按每人每天30元、40元、50元三个档次安排。

2)宴请用餐,根据来宾级别,就餐标准应控制在60-120元/人以内;酒水以新疆地产酒为主,支出不得超过菜金价格。

4.2.2住宿标准

1)除召开会议外,住宿费原则上由住宿宾客自理。特殊情况属公司报销处理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程序报销。

2)酒店住宿标准为三星级标准间或同档次房间。

4.4.3接待来宾时需备水果、香烟的,每人按8-15元标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4.5公务接待费用核销

4.5.1接待费用应由负责接待的人员在《业务接待审批单》及就餐、住宿结算单上签字认可,方能进行报销。

4.5.2就餐住宿应开具正规发票,接待完毕,立即结算。接待部门持《业务接待审批单》附发票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审批单由办公室保存备案,发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总经理签字审批,到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4.5.3结算报销每季度进行一次,过期不予报销。

4.5.4对超出标准或未经审批发生的接待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4.5.5公司的日常招待物品由办公室负责采购,采购完毕经办人应持正规发票报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凭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办公室应建立招待物品的采购、领用台帐。

4.5.6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招待费的范围。

4.6监督检查

4.6.1办公室每季度统计一次公司领导和各部门招待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将结果向总经理反馈。

4.6.2办公室对各部门招待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节约的给予奖励,超支或严重超标准接待的应提出警告和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党、政纪处分。附则

5.1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修订。

10.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篇十

公务接待是高培中心建立良好的外部关系,提高影响力和知名度,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接待工作,提高接待水平和质量,合理控制接待费用开支,特修订本制度。

第一条接待原则

一、坚持热情周到的原则。树立“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做到热情、诚恳、细致、周到、文明、礼貌。

二、坚持规范适度的原则。执行接待标准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既让宾客满意,又不奢侈浪费。

三、坚持对等接待的原则。根据客人行政级别及工作事项内容,业务对口部门负责人要主动联系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条接待程序

一、接待部门要事前提出接待申请,并认真填写《接待申请单》,对餐饮、客房、娱乐等接待事项交待清楚,综合管理部审核接待标准,报中心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审批。

二、接待过程中,接待部门应当核实,并签字确认消费情况。餐饮、客务等部门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结算清单交给接待部门,由该部门办理后续结转手续。

三、接待部门接待事项完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消费清单及事前批复的《接待申请单》交综合管理部审核登记。由综合管理部报中心领导最终审核后,交财务计划部核算接待消费单,按接待事项分搳预算支出费用。

第三条 接待分责

一、根据来访客人的业务事项,实行业务对口接待,原则上由对口业务部门具体安排客人食宿行程,并依据接待事项的重要程度联系中心领导出面接待。

二、如果来访客人的业务事项没有业务对口部门的由综合管理部统筹安排接待。

三、系统副局级及以上领导或地方局级及以上领导的来访,由综合管理部统筹安排接待。

四、外国籍客人来访办理业务的由综合管理部拟定接待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办公厅备案。外国籍客人来访只是食宿、康乐,与中心没有其他业务商洽,酒店管理部门按公安局特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接待要求

一、接待客人要提前安排好食宿、车辆、活动日程、前厅迎候等事宜。

二、培训班授课安排领导和教师发生的接待费用,由中心和培训班分别按“五五开”分摊费用。

三、严格执行预算计划,超出预算按规定分摊考核。

1.酒水和香烟消费按接待审批标准执行,超出审批范围的消费,原则上由部门或者个人承担超支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2.没有按规定要求结算流转的消费,由接待或承接的责任部门自行解决。

3.没有按照接待审批程序进行的接待视为个人接待,费用由个人承担。

4.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接待工作实行“特事特办”,但特殊接待必须经过中心领导口头或书面同意才可办理,接待完毕须在二个工作日内补全报批手续。

第五条接待标准一、一般业务往来,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如有必要只安排自助餐或者员工餐厅用餐。

二、待客食宿娱乐原则上在单位内部安排,特殊情况经批准方可安排外部接待。标准控制如下(不含酒水、香烟):一般人员,不超过80元/人;副处级和处级不超100元/人;副局级及以上,120元/人。副部级以上150-200元/人。

三、陪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特殊情况由中心领导确定。

(四)因培训业务请来授课的老师(教授),以自助餐接待为主。特殊接待必须经过接待审批程序批准。

(五)一般业务往来、互访、授课、研讨、咨询、会议

等,原则上不安排礼品的馈赠。特殊情况,必须经中心领导审批同意,严禁部门私自做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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