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卫保洁承包合同

2024-09-30

农村环卫保洁承包合同(精选7篇)

1.农村环卫保洁承包合同 篇一

钢城区城区环卫保洁合同书

甲方:莱芜市保时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钢城建成区环卫保洁经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甲方接管的“城区环卫一体化”道路保洁项目由乙方承包。保洁区域:

(一)建成区主次干道两侧墙到墙之间的保洁,保洁面积:113.19万平方米。

(二)建城区24条小街小巷(后附表),保洁面积109770m²。

(三)大汶河面保洁(范围桲椤高架桥至寨子桥)。

二、质量标准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达到“五无六净”或规定的路段卫生标准要求,即:无砖石沙石、无污泥积水、无泼洒呕吐物、无果皮纸屑、无人畜粪便,路面净、人行道净、路沿石净、垃圾容器周围净、垃圾箱果皮箱外表净、沟眼净,河面、河沟斜坡及周围无垃圾、堆积物,水面无漂浮物。保洁员应做好扫、清、捡三项工作,保洁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土堆。粪堆、渣土堆、垃圾堆,河面漂浮垃圾存在时间不超过30分钟,果皮箱内外做到随时清理,如有丢失和损坏及时报修(报修电话:6465678)

三、甲方依据《钢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细则》【钢执法(2014)11号文】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支付的承包费中扣减。

四、项目费用与结算

1、项目费用,(一)建城区主次干道保洁按每平方米0.802元支付保洁费用(113.19×0.802=907783元)全年共计907783元。

(二)建城区24条小街小巷按每平方米0.75元支付保洁费用(109770×0.75=82327元)全年共计82327元。

(三)大汶河河道保洁按每年2.8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1018110元,扣除88名保洁员保险费用8800元(88人×100元/人=8800元),全年共计1009310元。

2、结算方式,每季度结算一次

3、费用调整,在合同期内,区政府增加保洁人员工资时承包费用相应调整。

五、甲方责任

1、负责对乙方进行管理督查,负责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

2、甲方每月10号前把督查考核结果通知乙方。

3、甲方按钢城区财政局拨款时间及时支付承包费用

4、组建城区环卫所选派管理人员。

5、购买保洁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乙方责任

1、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督查和考核。

2、自主聘用保洁人员,男60岁以下,女58岁以下,必须达到91人以上,月工资标准不低于800元,每少一人甲方从乙方承包费中减扣一人的工资。

3、负责对保洁员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乙方所聘用的保洁员必须符合意外伤害购买条件,否则发生伤害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在工作区域和时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后,保险赔付以外部分,乙方承担10%的连带责任。死亡事故双方协商解决。

4、必须按甲方制定的工作质量标准作业,负责城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墙到墙之间的保洁,城区结合部所有路面、人行道、桥头两侧及道路连线两侧各50米内的保洁。

5、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作业时间,无条件接受甲方追加的重大活动或重大检查任务。

6、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责任人保证通讯畅通,以便处理突击性和及时处理作业质量上出现的问题。

7、必须对保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污染及时进行清理,自己无法解决的应立即向甲方汇报,便于甲方及时协调处理。

8、负责对垃圾箱的看管和卫生保洁,对箱体上的乱贴乱画(红纸、广告)及时清理并保证每两个月清洗一次。

9、不准以任何理由停止对承包范围内的保洁作业,发生此类情况,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或终止合同。

10、对社会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提议等事项向甲方做出书面答复。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1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承包,本合同期限内如因乙方管理不善,保洁质量经常出现问题,甲方无意向再与乙方续签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负责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2.农村环卫保洁承包合同 篇二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债权的物权化,救济途径

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物权性质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1],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的用益物权应属于物权的范围, 那么其取得方式必然也要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民事主体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 基于民事行为的取得又可分为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不论是创设取得还是移转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都离不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于土地承包权合同的性质有“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经济合同说”, 在上述观点中, 经济合同并非主流观点, 争议集中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2]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民事合同, 理由如下:

( 一) 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无论是在发包的一级市场还是在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 二) 从合同的目的来看, 行政合同的签订主要是为了政府职能的实现, 从而完成其作为行政主体的任务。由此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

( 三) 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上看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中,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而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故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民法调整范围内的合同, 而非行政合同。

在此, 笔者更深入探讨在民法制度的框架内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是受合同法调整的, 但在其保护上应该被物权化。综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应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或取得, 而且纵未登记也具有物权的对抗效力; 地方人民政府发放证书、登记造册, 只是为了“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非取得和发生物权效力的要件。[3]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同源的, 受物权法保护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要条件。这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

债权的物权化对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什么是“债权的物权化”学界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学者认为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4]还有学者将“债权物权化”归纳为债权通过制度的设计被赋予了原先本不具备的性质或效力, 这些性质或效力体现出物权的特点, 包括排他性、优先效力、对抗效力。[5]在此笔者颇为赞成第二种观点对于“债权物权化”的界定。债权物权化制度设计的本质是为了增强债权的效力, 赋予债权以物权的某种效力, 使之能够有效地被保护。而物权法将受其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要条件, 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现今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规制

土地承包经营分为家庭方式的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 家庭方式的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其流转权限上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民事案由中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分为6 类。这其中既包括了家庭方式的承包也包括了其他方式的承包。民事案由规定将以上的土地在二级市场的流转所发生的合同纠纷规定为合同纠纷, 将农村土地在一级市场的分配所引起的合同纠纷确认为物权纠纷。笔者将从纠纷发生的性质入手, 来分析我国现今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的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规定从根本上反映出了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 其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

三、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制度的思考与重构

( 一) 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1.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取得。这与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同。对于怎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学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提出农地使用权设立合同, 应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双方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6]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应区分家庭方式的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方式的承包。家庭方式的承包因其特色不需要登记增加登记机关的压力, 而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涉及成员权, 且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因此其他方式的承包应该设置登记制度。在此笔者不能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理由如下:

从目前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来看, 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未经登记仍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行使权利的方式受限。

从是否涉及成员权的立法精神来看,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直接基于其自身的成员权取得的, 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村的非耕种土地进行承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并报乡 ( 镇) 政府批准。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成员权的行使间接取得的,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成员权而否定其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

从取得方式来看,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这较家庭方式的承包其限制较少。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内部的“四荒”土地, 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的法律对农村的土地利用方式采取了区别对待的规则, 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决定后, 可由集体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承包此类土地。采取这类承包的方式一般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农村非耕地的承包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不仅要遵守《招投标法》、《拍卖法》有关规定, 而且要结合土地承包经营的特点, 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 承包的方法、程序、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特别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法律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程序要比家庭方式的承包严格许多, 若在对其增设登记等程序会使得其取得方式过于复杂, 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适用物权法区分原则的思考

有学者认为将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上的权利分开是不可取的,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并不是一旦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权人就自然取得了对土地享有的物权, 在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以后, 农民还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才能产生物权, [7]对此笔者不能赞同。笔者认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区分原则, 用来区分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与可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 说明了因债权设立物权的效力产生物权边变动结果的物权的效力是不同的, 是两个法律关系。[8]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承认区分原则不仅有利于协调民法中物权变动制度、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等各项制度而且有利于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因而它也具有合同的一般性质。合同是典型的债权, 债权具有相对性, 非有法定情形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这也就意味着合同法允许在一个标的上设立数个相同的债。物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具有对世性, 因而长久以来, 物权一直惯行着“一物一权”的原则。笔者认为将两者之间的关系量化, 其两者之间的关应是映射关系而非函数关系。

基于上文的论述, 实践中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以合同为主。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权利还是基于物权法产生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的经营形式, 只有“承包经营”可以作为用益物权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 而农村实际存在的经营形式则看不到赖以得到物权法保护的依据。[9]对此, 笔者颇为赞同, 但是对于立法上想要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救济尚有距离。

笔者认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应该完全的物权化, 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么无论是那两方之间发生纠纷都应该采取物权的救济方式。原因如下:

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是一种稳定的物权。农业本就是投资多, 时间长, 收益慢的产业, 如果将农村的土地流动性增强势必会导致投机资本进入农村土地, 不利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的利用。

保护农民的集体利益。我国目前农村的现状很难保证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乡村组织以行政命令的办法和“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并成为新阶段侵犯农民权益的主要形式。[10]确立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实质上是增强了农民手中的权利。首先, 物权受侵犯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 如排除妨害请求权等。此类救济性物权的行使不以权利人有过错为阻碍。其次, 物权性的救济赋予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村委会行使发包权也是一种限制。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可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重复发包的现象, 那么若以债权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显然不合适。若是物权性质的保护, 则面对此情况对于发包人来讲就是无权处分, 对于承包方而言就享有追认权。物权更有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的利益, 也更加有利于提高农村的土地利用效率。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农业是国家生存的根本, 截止至第六次人口普查, 我国乡村人口居住比例仍有50. 32%[11]。因此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经济的发展, 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对于稳定我国土地制度的根基具有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物权法127条.

[2]张伟.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规制论[D].中国地质大学, 2011.

[3]江平.民法总论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4]郑在义, 龚端.合同相对性原则外制度在合同法中的地位[J].国家检察院学报, 2004 (6) .

[5]程晓丽.论债权的物权化[D].华东政法大学, 2008.5.

[6]2014年民事案由规定.

[8]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障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1.

[9]江平, 民法总论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10]渠涛.民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农村承包合同如何签? 篇三

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引导合同当事人签好合同,这是预防纠纷、有效解决纠纷的首要措施。当事人在签订农村承包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是村集体经济成员或者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时,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发包方案包括项目及发包方式、指标、期限等,制定方案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组织成员或大多数村民同意,报乡镇政府备案。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承包经营项目名称、数量与质量。承包经营项目,即通常所称的标的,承包标的一般为自然的或者不可移动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或自然资源。合同中应对其自然状况表述清楚。

三、承包的经营期限。土地承包合同期限30年不变,荒山、荒沟、荒地等治理及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最长不超过50年。

四、承包项目的质量等级评价。

五、收益分配方案。合同应当规定承包方应向发包方缴纳的承包费用,农副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及上交的时间、方式。

六、承包指标调整的条件和方式。双方应预见在承包期内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减产、减收情况,或遇国家政策、税收、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收益受到较大影响时,应当协商调整承包指标的方法。

七、违约责任。为了严格履行农村承包合同,防止纠纷发生,当事人应当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行为的条件、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4.保洁服务承包合同 篇四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确保单位内外整洁清新、以及高标准的卫生环境,特将内外保洁工作承包给乙方,具体承包协议如下:

一、承包时间及费用:

1、保洁承包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保洁费暂定每月元(大写)

3、甲方按月支付保洁费用,承包协议生效后,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乙方。如遇节假日特殊情况,付款时间可提前或延顺。但时间必须在7日之内。

二、保洁的形式的范围:

1、保洁形式为日常保洁,保洁时间为甲方的每个工作日

春冬(7:30-----18:00)

夏秋(7:30-----19:00)

2、保洁范围按甲方规定区域保洁范围是前后大院、一到七楼中间和两侧楼梯间、一到七楼卫生间、一楼大厅和一到七楼走廊、公共区域玻璃门窗、电梯。

3、保洁标准按三星级宾馆标准执行。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保洁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标准之处,应责令乙方保洁人员随时进行整改。若不及时整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情况对保洁人员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2、甲方无偿为乙方保洁人员提供用水、用电、提供存放保洁工具和更换工作衣的房屋。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行提供保洁工作必须的设备和工具,按甲方规定标准进行保洁。

2、乙方应遵循安全生产规定,在保洁过程中,(除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因甲方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因甲方指挥安排不当出现事故由甲方负责外)所发生的人身事故、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终止和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5.保洁开荒承包合同 篇五

保洁开荒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北京百乐代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北京百乐代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制

保洁开荒承包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次保洁开荒承包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概况

1.1 承包名称:

1.2 承包方式:

1.3 承包量:

1.4 承包部位:

1.5 单方造价:

1.6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期间休息、吃饭场所,遇到大型活动甲方提前向乙方提交服务要求,如乙方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操作,甲方有权干涉及指正

第三条 乙方工作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学生上课及老师办公,按校规配合甲方一切安排要求。

第四条 违约

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补充条款:

第六条 附则

本合同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经办人:

电话:

经办人: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

6.道路保洁承包合同 篇六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利要求纠纷按期支付承包费,有义务遵照《劳动法》和甲方制定的有关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生效后即具体法律约束,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合同签订时相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因甲乙双方其中一方的原因,在承包区域内因大面积的停止清扫保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时,双方将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属乙方责任的不退保证金,并根据情况作其他处理,属甲方责任应双倍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承包方 不及时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及福利,引起工人投诉的,每次扣发承包费1000元。

(二)发包方 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承包费时,拖延每日按当月应支付费用的1%支付滞纳金。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的投标方案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与本合同正文有矛盾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所办公室和 及乙方各存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到期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道路保洁承包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亢谷景区水田坪至东大门公路及河道沿线(含龙洞湾步道、停车场、厕所)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确定由乙方承包,并将垃圾清运至指定垃圾桶。

二、承包期限从 月 日至 月 日。

三、质量要求:

(一)、公共厕所

1、卫生间垃圾筒要做到随满随清,并一周要清洗两次;

2、地面、墙面瓷砖全天保持干净无杂物;

3、洗脸池、大小便池保证通畅,不留杂物污渍;

4、在正常天气下,要经常开窗通风。在冬季及恶劣天气下,也要及时关窗,保洁保暖;

5、发现卫生洁具损坏,管道、阀门、龙头漏水堵塞,应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做的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

6、保洁员还担负着教育与管理的职责,要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在厕所破坏、盗窃公物等不文明、不道德现象,并及时告知管委会;

(二)停车场

1、保持地面整洁无垃圾;

2、保持进出口通畅,无石头、泥块等障碍物;

(三)龙洞湾步道

1、保持步道清洁,无白色垃圾,无痰迹;

2、及时清理步道内垃圾箱;

3、保证步道内厕所干净无异味;

4、负责步道内公共设施不被破坏和盗窃;

(四)公路及河道沿线保持公路及河道沿线无白色垃圾;

四、承包额及发放办法:每月承包款为1200元,承包款按季度支付,未完成承包任务的根据景区综合管理部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五、清扫保洁所需工具用品,由乙方自行提供。

六、乙方必须按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要求。如果发现乙方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视乙方未完成工作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七、乙方应当由自己完成所承包的工作,如因病因事需他人替代时,第三人报酬由承包方负责,乙方应当就他人完成的工作质量向甲方负责。

八、承包期内,乙方发生一切意外事故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九、合同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续签,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本合同一式三分,景区管委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履约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7.农村环卫保洁承包合同 篇七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 由于基层组织的原因。

一是基层组织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严格, 从而引起纠纷。如有的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高价发包等现象。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干部以地谋私, 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承包好地, 在招标发包过程中发包“关系地”、“人情地”。

2. 由于承包方原因。

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承包期内发生合同未曾约定或者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 如自然灾害等情况。群众要求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是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纠纷。

3. 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规范。

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是口头合同形式, 权利义务约在口头上, 发生争议后空口无凭, 各执己见, 产生纠纷。二是承包合同内容简单, 主要条款不全, 权利义务不具体、不明确, 一旦发生争议, 无法解决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的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的纠纷。四是合同违背公平原则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 协商。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 依照法律规定, 直接进行磋商, 达成协议, 自行解决争议。

2. 调解。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 达成一致意见, 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 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 而且这种自愿始终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 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 不能达成协议, 调解即为失败。虽然达成调解协议, 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 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 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通过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况, 又具有权威性, 由其主持调解, 方便群众, 有利于纠纷的合理、快速调解。乡 (镇) 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的组织, 承担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 由其主持调解, 尤其是解决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属同一村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 更具有其它组织不具有的权威优势。

3. 仲裁。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不愿意协商, 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裁定, 来解决纠纷。这种途径具有简便、快捷、公正等特点, 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公正、合理解决, 因而是目前深受农民欢迎和喜欢采用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 不适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规定。目前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定, 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已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 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 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 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顺利开展。

4.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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