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精选14篇)
1.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 篇一
工伤赔偿协议可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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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朱某系某公司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朱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 年 4月15日,朱某在生产车间被机器砸伤。同年6月28日,朱某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当日向朱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双方不得就此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后朱某的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同年11月,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其与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了朱某的请求,朱某遂诉至法院,诉如前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工伤赔偿协议应认定为有效。第一,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结合赔偿协议金额及法定赔偿标准来看,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工伤赔偿协议可以撤销。因为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劳动者对自己受到损害的大小并不能确定,用人单位可能欺骗或误导劳动者,或从经济上胁迫劳动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故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只要低于法定标准,就应具有可撤销性。现劳动者在一年撤销期内请求撤销,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的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关键要看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虽然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双方对法定赔偿标准还不能完全确定,但有时当事人可依据生活常识或咨询专业意见,对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有基本判断。如本案中,双方在约定赔偿金额时就参照了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而从赔偿协议的内容来看,不仅约定了总的金额,还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知情,故不能认定劳动者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2.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裁量标准。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本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为统一法律适用,可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工伤赔偿案件司法调解的结果,一般也是在法定赔偿标准的基础上打七八折(有的甚至更低)。故以不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作为认定赔偿协议是否显示公平的标准,较为合理。本案中,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为5万元,而法定赔偿标准约为6.5万元,并未低于法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故不宜认定为显失公平。
3.本案协议认定有效的社会效果。有观点认为,只要协议约定的金额低于法定标准,协议就可撤销。这看似对劳动者有利,实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之所以会选择在工伤认定之前就与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是为了及时缓解因工伤所带来的经济压力;单位之所以会同意提前支付给劳动者一笔费用,是因为提前支付的费用一般都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如果法院认为,只要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低于法定赔偿标准,赔偿协议就可撤销,则易导致单位不愿再与工伤职工签订赔偿协议,劳动者将不得不经过冗长而繁杂的诉讼程序才能得到法院的最终判决。从实践来看,工伤赔偿案件劳动者在一、二审宣判前选择“多得不如现得”的情形并不鲜见,同理,法院不应剥夺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前选择“多得不如现得”的权利。
2.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 篇二
合同水分多细看是关键
张帆一心想当老板, 却苦于没有合适的创业项目。一个偶然的机会, 她上看到了某时尚产品加盟店的广告, 广告称该时尚品牌知名度很高, 市场占有率很大, 总部为加盟商提供充分的广告、技术、培训、管理等支持, 给加盟商超低折扣, 加盟商可以毫不费力, 坐享滚滚财源。张帆很激动, 马上交纳了数万元的加盟费和保证金, 签订了加盟合同。
但签了约, 交了钱, 张帆却傻了眼。所谓的技术支持、管理培训就是发给一本经营手册, 而总部提供的货品与当初宣传的品质相差甚远, 毫无特色, 随便在小商品批发市场就能买到, 而且价格比总部给的还低。张帆又租房、又装修、又雇人, 结果却严重亏损, 连成本也赚不回来。张帆觉得受了骗, 向法院起诉, 以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与总部签订的加盟合同, 要求总部退还加盟费、保证金, 退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 张帆与总部签订的合同中, 根本没有张帆所述的那些令人心动的承诺, 也没有广告支持、技术培训方面的具体约定, 关于总部提供的产品, 既没有约定品质也没有验货的细节, 根本无法判定总部存在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 最后只得驳回张帆的诉讼请求。
评析:张帆的问题就出在太轻信总部的加盟宣传, 而没有认真审慎地查看推敲合同内容。宣传得再天花乱坠, 最终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还是合同。张帆签订的合同中, 就一些对维护张帆权益至关重要的内容根本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的模棱两可, 合同中没有约定总部有提供广告支持的义务, 而对于至关重要的产品质量问题, 既没有约定产品品牌, 也没有约定质量标准, 只是约定加盟商能够证明质量有问题的, 总部可以换货、再换货, 至于怎么换、多长时间给换、换了还有问题怎么办, 一概不提, 而就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 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具体的内容及提供的时间和方式。因此, 发生纠纷的时候, 张帆拿着一份对自己的保护非常不到位的合同, 是很难胜诉的。
提示:在决定加盟之前, 不要光听信总部的宣传, 一定要自己做一些市场调查, 以确定加盟总部的实力, 心中有数, 才能不被忽悠。签约时应有风险防范意识, 想一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 就相关条款, 要尽量约定得明确、详细。通常, 总部会提供事先制作好的格式化合同, 加盟商一定要仔细阅读, 就约定得不清楚的问题, 或者认为有必要修改的条款, 一定要签订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千万不能只听总部一口答应。真到对簿公堂的时候, 口说无凭, 白纸黑字的合同才是硬道理。
宣传材料保存好诉讼也要讲技巧
李小华也是在网上看到了某国际企业管理公司的加盟宣传, 很是动心, 总部公司向李小华提供了加盟手册。该加盟手册上载明, 公司具有国际背景, 涉足服装营销几十年, 集合国内外名牌货品, 资金实力雄厚, 品牌纯正, 质量上乘。李小华还到总部的样品室参观考察, 看到的服装样式新颖, 做工精细。李小华看后认为值得一干, 于是交纳了高额加盟费, 签订了加盟合同。但是后来发现, 总部根本没有什么国际背景, 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与当初承诺的有很大差距, 不但不是名牌, 而且款式陈旧, 质量低劣, 都是过季的库存积压品, 价格还比市场上高出许多。李小华意识到自己上了当, 但是总部态度强硬, 坚决不同意退钱。
李小华采取了与前例中的张帆不同的诉讼角度, 她向法院起诉, 认为总部存在欺诈, 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 并退还加盟费, 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 李小华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虽然李小华与总部签订的合同内容对李小华也很不利, 但她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采取了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诉讼策略。李小华以欺诈为由, 要求撤销合同, 这样, 在签订合同之前, 总部向其提供的加盟手册虽然不能作为总部履约行为的依据, 却可以有力地证明李小华系出于对宣传内容的信赖才签订了合同, 而实际情况却与宣传的内容严重不符, 因此, 这纸合同并不能反映李小华的真实意思, 是李小华在受加盟商蒙骗的情况下签订的, 应该予以撤销。
评析:李小华的胜诉,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选择了正确的诉讼角度。李小华在签约时, 也没有足够的细心和清醒, 合同内容对她也很不利。但李小华没有选择违约之诉, 而是以加盟总部欺诈为由, 要求撤销合同。可以说, 撤销合同是加盟商寻求保护的有力途径。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属可撤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欺诈。
在近年审理的加盟纠纷中, 授权人夸大宣传、不实宣传的现象很普遍。例如李小华的案子, 总部向李小华提供的宣传手册的内容, 应视为其对加盟相关信息的披露, 在该加盟手册中总部对加盟品牌的历史、知名度、经营产品的品质、经营管理的模式均做出了不实宣传, 足以诱使李小华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订立加盟合同, 因此总部公司违反了如实披露义务, 提供了虚假信息, 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其与李小华签订的合同应该予以撤销, 并返还李小华交纳的费用, 赔偿李小华的损失。而且, 根据国务院去年出台的相关条例, 授权总部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被特许人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3.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 篇三
摘 要: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对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定,当事人无法依据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原仲裁协议效力无效。从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事由、仲裁协议的本质及其效力终止的情形、司法监督的限度认为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关键词: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协议;协议效力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在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时,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管辖法院在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1]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意味着对仲裁裁决效力的否定,但仲裁裁决的撤销,是否必然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或失效,各国的立法实践的规定纷纷不一。仲裁裁决撤销后,当事人是否需要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才可再申请仲裁,原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域外的立法规定
其一,裁决撤销后原仲裁协议效力丧失。在实行严格仲裁制的部分国家和地区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规定,一旦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法院即重新获得相关争议纠纷的管辖权。如,1986年《荷兰民事诉讼法典》、198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其二,裁决撤销后原仲裁协议仍有效。实行积极仲裁制部分国家规定,裁决被撤销后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当事人可以依原协议提起仲裁。如奥地利《仲裁法》第611条第5款及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59条第5款规定,在仲裁裁决撤销后要求当事人重新开始仲裁程序。其三,原仲裁协议的效力由法院决定。《美国联邦仲裁法》及美国《统一仲裁法》规定,由法院决定由于不同情形下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协议的效力。
二、中国的仲裁实践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后,若双方当事人欲再次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项下的争议,必须重新订立一份新的仲裁协议,原仲裁协议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无法重新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或者并无意愿再次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的做法是以保证仲裁的公正与合法为目标,最大限度实现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却以牺牲仲裁的独立性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为代价。[2]基于对仲裁价值的考虑,笔者认为,裁决被撤销后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当事人可以基于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三、裁决撤销后原仲裁协议有效的理由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
我国《仲裁法》设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在第58条第1款中规定了六种当事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分别是: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无权或越权仲裁、仲裁违反正当程序、裁决的证据伪造、当事人隐瞒证据及仲裁员存在枉法行为的。撤销事由中,前三项撤销事由属于程序审查范畴,后三项属于影响仲裁实体公正的问题。显然,我国的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程序,也审查仲裁的实体性内容,审查范围广泛,与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只审查程序的做法相悖。
在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中,首先,除了第一项“没有仲裁协议”的规定外,其他项的规定均不属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瑕疵,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法院裁定,将使仲裁裁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无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裁决。其次,有效的仲裁协议作为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之一,在仲裁立案过程中,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根据《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由于无仲裁协议而不予受理,在此后就不存在仲裁案件因为没有仲裁协议而被法院裁定撤销的情形。针对撤销仲裁裁决事项其他法定事由,仲裁裁决被撤销是由于仲裁的程序及当事人或者仲裁员的过错,并非仲裁协议本身的错误或瑕疵,因此不必然造成仲裁协议的失效。最后,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是对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或程序上瑕疵的确认,并非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否定。仲裁裁决撤销后,当事人的纠纷回到仲裁申请前的状态,此时仲裁协议已经订立,因此仲裁协议效力依然有效。
(二)仲裁协议效力终止的情形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民商事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3]仲裁协议从本质而言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合同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使得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因债权得到履行或履行不能而消灭;二是因其他法定原因,如抵消、混同等方式而终止。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特定仲裁事项的结束、当事人的放弃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情况,[4]属于合同效力终止的方式之一。仲裁裁决被撤销后,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并未解决。因此,仲裁裁决的撤销并不导致仲裁协议因履行或履行不能而消灭,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当然终止。
(三)司法监督的限度
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监督在内容上包括程序和实体问题的监督。法院对仲裁程序上的监督,即对仲裁裁决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如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组成、仲裁庭越权裁决等问题。而实体上的监督,指法院审查裁决所认定的事实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对纠纷合意解决方式的意思表示,是启动仲裁活动的必要条件。国家司法权对仲裁的介入,应以尊重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为限,确保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法院的裁决导致当事人原本协商一致的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丧失,且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原因并不因为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瑕疵,其行为实际上是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实体的效力裁判,超越了程序和实体监督的范围。因此,基于对仲裁独立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撤销仲裁裁决作出后,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参考文献:
[1]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46.
[2]蔣莉.撤销仲裁裁决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8(4): 143-143.
[3]谢石松.商事仲裁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10.
[4]黄进.仲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7.
作者简介:
4.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请 篇四
我是xx学院xx班学生xx(学号xxx)。由于去年1月在二外日语考试中,书桌里有与考试相关的纸张,学校给予留校查看一年的处分。我自己的粗心大意不但让自己受到损失,也给各位老师添了麻烦,给学院和班级的荣誉抹了黑,影响极坏。在接下来的一年里,我痛定思痛,认真作自我反省。心里状态不好时,同学的帮助和老师的耐心开导使我逐渐振作,我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也认识到它给我的教训,我受益很多,思想有了提高,也摆正了自己的位置,懂得了要用努力学习证明自己。按学校规定,特此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
首先,我为自己考前没有认真检查书桌而感到后悔,自己实在太大意了。我深刻地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与考试相关的纸张虽然不是我的,我也不知道它的存在,但是它确实就在我的书桌里这已成既定的事实。我如果能在考试发卷前仔细检查书桌,及时发现纸张,及时上交给监考老师,就不会发生后续事件。而不应该在巡考老师发现我书桌里的纸之后再去辩解之前对此毫不知情。这件事与纸是不是我的已经无关,我在这一年中真正明白了,这一个是态度的问题,小方面看考试态度的问题,大方面看亦是我在人生道路上做人做事的态度问题。做人应该严谨。我想,在接下来的考试中唯有严肃认真才能弥补以前的过失。这一年以来,我一直对自己进行反思,对作弊事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另外,考试中作弊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也破坏了学校的考风。影响的考场严肃的答题气氛,同时也打击了自己的信心。严肃考风考纪一直是院里校里一再强调的内容,而我却很粗心,给老师和同一考场的同学带来了很多的麻烦。阻碍了考试的顺利进行。在这一年里,我常常回想去年初的考试事件,我认识到了严肃考纪,净化考风,不单单是一纸文字,而是校园文化的一部分,而这文化的主体就是我们学生自己,重视考风考纪是要落实到每一个学生身上的,只有个体要求严格了,学校整体才能更好发展,我平时就是不惹事的学生的类型,对于考风考纪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就总是“违纪这样的事不可能会是我”的心态,放松了警惕,以至于出现了违纪事件。现在想想这是一件多么不负责任的事。我这样的思想追到根源上其实就是懒散的,对自己不负责,对老师和学校也是不负责的。
此事虽然过了很久,但还恍如昨天发生一样。感觉与自己平时不注意生活细节有一定关系。下来之后,老师找我谈过,进行了思想交流。我真诚接受老师的批评和建议,同学们也热心帮助我,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反思自己的懒散思想,下决心,不能只是做一个“不惹事”的学生而是做一名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不肓从追随而是力争做榜样的学生!这一年中我按时上课认真按老师要求完成所给的任务,常跟老师交流思想和感觉,打起精神,努力学习。所有科目都顺利通过,没有挂科,需要重修的日语也以良好的成绩顺利通过考试。另外,我还积极参加院里的活动,在英语风采大赛和大四上学期的实习报告会上担任主持人,老师对我的肯定和鼓励也让我有了很大的信心!
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师能根据平时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经过老师的教育和熏陶,感化着我向品学兼优的方向发展。
5.关于撤销交通违法行为的申请 篇五
卓尼县公安局:
我叫陈拉毛,临潭县羊永镇拉布村人,系甘P75882的白色起亚轿车车主。2017年5月20日,我自临潭前往合作市时,有一起超速违章,本人认为违法事实存在问题,按照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申请撤销,理由如下。
交警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为,2017年5月20日17时29分,在徐合线376公里50米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小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记6分,罚款200元。
一是记录不符。违法事实照片上记录的违法地点为S306线386km处,限速60km,行驶速度81km,照片的背景所记录的是一座桥,认定的事实和违法照片地点不符。二是违法地点前后矛盾。我们前往认定的违法地点376公里50米处,此处为红山口朝合作方向下山的位置,所设置的标志牌为取消限速40;而后又前往照片记录的违法地点386km处,此处周边均没有公路桥;又对照片上记录的地点在周边进行了寻找,无法判断准确地点。
根据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交警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地点不能如实反映,为此,申请撤销此次违章。
申请人:
2017
年7月31 日
交警部门上网的违法地点徐合线376公里50米处
(朝合作方向)
交警部门上网的违法地点徐合线376公里50米处
(朝临潭方向)
交警部门上网的照片(1)
交警部门上网的照片(2)
徐合线386公里处(朝合作方向)
徐合线386公里处(朝临潭方向)
6.学生警告处分撤销的申请书 篇六
您好,我是xx级学生。大一的那件事至今还让我记忆犹新,因为我无法忘记它,它就象警钟时时在提醒着我。在这些日子里我深刻体会到了考试作弊的严重性,也认识到其中的危害性,我时刻都在反省自己,我不能因此而沦落,也不能因为那样而自暴自弃。由于在大一高数1补考中找人作弊,学校给予记过处分。给学校的.同学和自己带来了损失,影响极坏。
之前的我,完全是懵懵懂懂,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所以在这三学期里,痛定思痛,我认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学习,同学的帮助和老师的耐心教育使我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受益颇多,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巨大进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按学校规定,受处分一年之后可以申请撤消处分,特此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
考试中作弊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造成了考试的不公平。不仅有害于同学,同时也打击了自己的信心。我为自己做的错事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向尊敬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对不起,为自己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人无完人,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是自己犯的了错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错。从犯了错误以后,一直对自己进行反思,对作弊事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高数考试之前,我对它没有严肃对待,导致最后没有做好准备。考试期间,动机不纯。其次,在考试之前,班主任还警告我们不要作弊,直到老师逮了个正着时,脑子里一片茫然。此事虽然过很久,但还恍如昨天发生一样。感觉与自己平时不注意生活细节有一定关系。
平时思想懒散,没有及时纠正,终成大错,现在我深深地后悔那学期没有认真学习高数的基础知识,荒废了学业。也很后悔没有听班主任的警告。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处分下来之后,老师找我谈过,进行了思想交流。我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和建议,同学们也热心帮助我,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在这些日子里,我都在努力的学习,为学校做事来弥补自己的过失:在班上,我积极参加班级活动,为班级争光。虽然我的所作所为看起来十分的渺小,但这都是我很努力的结果。在课上,我认认真真去学好老师教的每一点的知识并作好记录;课后,我也去温习课本上的知识。我认真上好每一节课,争取在考试的时候凭自己的实际能力考一个好的成绩。我的所做也只有一点:用实力来证明自己。以往做事拖拉,现在做事紧凑。原先睡觉晚、起床晚,现在基本改掉。学习之余听听音乐,松驰有度。既培养兴趣爱好,又提高了学习效率,一举多得。时时谨记光阴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阅读有益的书籍,拓展视野,增强学习动力。我也努力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以杰出优秀的人为模范,树立远大理想。抓住刚步入21世纪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坚持错误的不能盲目随从,正确的始终不变。做一个严格要求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能无私奉献、对社会有用的人,并为实现人生目标坚持奋斗。感谢老师能给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过老师的教育和熏陶,感化着我向品学兼优的方向发展。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也同时请系里的老师们批评我、监督我
转眼间到了大三,也渐渐面临工作的问题了,一个背上记过处分的我,怎么也无法让我在将来的就业日子里平静下来,现在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从中也是吸取了教训,我在努力改正自己现在我有了较大的进步。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师能根据平时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7.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 篇七
马某, 女, 1958年6月18日出生, 某市食品公司工人, 2008年7月1日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批退休。马某退休后受聘为某美食城有限公司主管。2010年8月12日, 马某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2011年2月, 马某丈夫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马某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
马某丈夫不服, 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其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条例第十八条有关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第二款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尤其“事实劳动关系”的表述显然没有将退休职工排除在外。法律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规定,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 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劳动法律法规也未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与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因此, 马某虽已被审批退休, 但其仍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仍可以以劳动者身份参与劳动, 履行相应的义务, 享受相应的权利。此外, 条例第十七条亦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 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要求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认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证明和死亡证明等材料, 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未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因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予受理并给予工伤认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等规定,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申报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马某在事发时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了退休待遇, 申请人也未能提供马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此外,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终止, 即劳动关系终止。因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评析
本案是退休人员返聘期间, 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本案主要涉及以下2个焦点问题。
1.劳动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来说, 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与之建立的劳动关系都是雇用关系。雇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雇用关系包含了用人单位用工、家庭雇工等。狭义的雇用关系因用工主体不同分为用人单位用工, 即劳动关系;家庭雇工, 即雇用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雇用关系由民法调整。因此, 劳动法虽然调整法定劳动关系, 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劳动用工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成立有2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主体合格;劳动者主体合格。用人单位主体合格, 即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劳动者主体合格, 则指劳动者应满足劳动法规定的年满16周岁以上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规定年龄内的劳动者。同样,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能涵盖的劳动者也应同时具备以上2个法定要件。
2.现行法律对劳动者就业年龄及权利的规定问题。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 但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年龄。不过, 对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者就业的年龄上限问题, 早在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就有明确规定且沿用至今, 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男年满六十周岁, 女年满五十周岁, 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因此, 从严格意义上讲, 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 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也作出了规定, 只是对上限年龄人员继续自愿提供劳动的行为没有禁止。换一个角度来考虑, 如果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就业年龄上限未作出明确规定, 将会出现企业职工可以随时申请退休或到龄不愿意退休的混乱局面, 也会出现一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企业为超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现行参保规定对已经办理了退休的人员、超过法定年龄人员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的矛盾局面。
8.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 篇八
我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工人。4个月前,我在卸载原材料时,不慎被砸伤。治愈后,我曾于近日持医生亲笔签字的治疗病历,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却遭拒绝,理由是我所应提交的是医院诊断证明,而非治疗病历,我不能用治疗病历取代诊断证明。可我觉得治疗病历同样可以甚至还能更加详细、具体地反映我的伤情和治疗情况,从而达到证明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纯属刁难。请问:我的想法正确吗?
读者:刘芳芳
刘芳芳读者:
你的想法是错误的,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确有权要求你提交诊断证明。
一方面,诊断证明不同于病历。诊断证明是医疗单位出具、盖有医疗单位公章、代表医疗单位意见、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认定书、医学死亡证等,是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之一。病历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由于它只是代表医务人员个人的意见,由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且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甚至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不同,故不能作为相应的认定依据。另一方面,工伤认定中不能用病历取代诊断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也指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书)。”即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而非病历。
江西 颜东岳
9.撤销处分申请(万能) 篇九
我是xx届xxx院xxxx专业的学生,名字叫xx,学号是xxxxxxxx1。本人曾在20xx年xx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校规,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在【填写:当时所犯的什么错误】,都没有【填写:正确的举动】而懊悔,这是一种极其不尊重监考老师的行为,在这一段时间里面我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几个月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如今我已改掉了之前的观念,无论对老师还是同学,都要给予十二分的尊重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
此致 敬礼!
10.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 篇十
三个月前的一个上午,我在上班期间由于地滑,不慎跌倒后从二楼楼梯滚到一楼。经送往医院救治,现已痊愈出院。可当我于近日持有医生亲笔签字的治疗病历,向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告知我必须提交诊断证明。我坚持认为治疗病历同样能够甚至还能更加详细、具体地反映我的受伤情况、治疗经过,并拒绝补正交付诊断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则表示不予受理。请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对吗?
读者:张晓莲
张晓莲读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并无不当,即其的确有权要求你提交诊断证明。
一方面,诊断证明和普通病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普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由于它只是代表医务人员个人的意见,由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而且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决定了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不同。诊断证明是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等证明文件。它代表医疗单位的意见,而非医务人员个人,由医疗单位出具,盖有医疗单位公章,是司法鉴定、工伤认定、残疾等级评定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另一方面,申请工伤认定不能用普通病历代替诊断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也指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是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非普通病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仅有权要求你补正,而且如果你拒不补正,则可以拒绝受理。
11.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 篇十一
近日, 人社部发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规定职工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或者停工留薪期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或者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当次鉴定终止。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提醒工伤患者, 受伤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新华网)
12.撤销处分申请书 篇十二
尊敬的校领导、班主任老师:
我是10届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名字叫xxx,学号是xxxx。本人曾在2014年2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xx》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几个月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几个月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中专生,刚刚进校的学生,我要让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认真学习。好对以后自己出社会,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
如今我已没有旷课,偶尔因点事情迟到。但是我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撤销处分申请书范本二
尊敬的校领导及教务处领导:
您们好!
每个人都会做错事,我也是一样。我年龄小,但我知道,这不是可以犯错的理由,我很抱歉我所做的事,我诚心地向老师道歉。‘对不起,老师,我错了,我以后会一定会改正,对不起。’
我想,做了错事,最重要的就是改正,我希望我可以用我以后的行为来换回老师的信任,请相信,以后我一定不再重返。古人云:有再一再二,无再三再四。
我一定会改正,请你们相信。
我的悔恨无法用言语来表达,我只知道我做了错事?就应该去改正。
老师,家长的教育我会铭记在心。妈妈在家说的话,让我彻底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的了解。一个人,即使在学习上没有作为,至少在道德上要和别人一样,一个人,在学校学习,不仅仅是为了学知识,刚是为了学习做人的道理。
我错了,我深深地知道自己错了,一切尽在不言中,伤害了两位老师的心,我终于意识到了错误,对不起,我想换做是我,我也会黑伤心,我不求老师原谅我,我只想用我的行动来表明,我会改正错误,更会学会做人的道理。
我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学校不要记我的过,我一定会改正错误,如有下次,我一定会自动转学。
我会改正错误,学会做人的道理。
最后,再一次深深地向老师说一声,对不起,我错了,我会改正错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13.撤销投诉申请书 篇十三
投诉人:,男,汉族,身份证号:。被投诉人:
申请事项:申请撤销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违法广告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投诉。事实与理由:
2016年1月18日,投诉人以被投诉人经营的违法广告误导欺诈消费者为由,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办件编号:)。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投诉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投诉人向投诉人支付元作为补偿金。被投诉人已按调解意见向投诉人支付了元补偿金,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投诉人现申请撤销对被投诉人的投诉。
此致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签名):
14.申请撤销报告 篇十四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干分局:
我公司所使用的在线温湿度监测仪为中宝科技提供,在7月省局系统升级时中宝科技为我公司的设备ID进行了设置,但我公司数据一直无法正常上传或传输有误。2011年12月14日市药监局王苏标老师、江干局何前波老师来我公司检查,我公司将此情况向两位反映,在两位老师的帮助下找到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中宝科技在设备ID设置过程中将我公司的2号设备(位于三楼阴凉库)误设了两个编号,分别为02002、002;将5号设备(位于2楼阴凉库外面一间库房)设置为05005、005;将6号设备(位于2楼阴凉库里间)设置为06006、006.我公司阴凉库实际在使用的设备正确编号应为02002、05005、06006,编号为002、005、006的设备实际不存在,但中宝科技将编号为002、005、006设置为上报药监局设备,导致我公司自2011年8月5日至今所有监测数据无法上传或上传有误。2011年12月16日我公司要求中宝科技将错误的设备编号已删除,设置了与使用设备相对应的设备编码。现将系统所存监测数据附后(8月5日—11月20日),11月21日—12月5日因监测仪送审计局年检所以无数据,特此说明。
浙江新锐医药有限公司
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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