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个人土地合同

2024-10-24

承包个人土地合同(精选7篇)

1.承包个人土地合同 篇一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办方: 身份证: (以下简称乙方) 为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__面积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_________

2.承包形式:_________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年,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承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的承包期限,即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超过期限不受法律保护)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每亩租金__元(折合小麦__斤),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元。土地租金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方式为:以合同签订时每亩小麦斤数乘以市场平均价。

2.签订合同时交保证金__元,_月_日前交__元承包金,余额部分_月_日前交清,同时保证金转为租金,以后每年_月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当年度的土地承包金后再种地。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如乙方不能按期交清土地承包金,有权将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收回,同时追偿乙方所欠的土地租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上级政府给予农户的各项涉农补贴仍有农户领取。

4.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5.协助乙方处理好各项矛盾。

2.承包个人土地合同 篇二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债权的物权化,救济途径

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物权性质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1],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的用益物权应属于物权的范围, 那么其取得方式必然也要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民事主体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 基于民事行为的取得又可分为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不论是创设取得还是移转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都离不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于土地承包权合同的性质有“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经济合同说”, 在上述观点中, 经济合同并非主流观点, 争议集中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2]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民事合同, 理由如下:

( 一) 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无论是在发包的一级市场还是在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 二) 从合同的目的来看, 行政合同的签订主要是为了政府职能的实现, 从而完成其作为行政主体的任务。由此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

( 三) 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上看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中,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而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故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民法调整范围内的合同, 而非行政合同。

在此, 笔者更深入探讨在民法制度的框架内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是受合同法调整的, 但在其保护上应该被物权化。综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应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或取得, 而且纵未登记也具有物权的对抗效力; 地方人民政府发放证书、登记造册, 只是为了“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非取得和发生物权效力的要件。[3]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同源的, 受物权法保护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要条件。这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

债权的物权化对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什么是“债权的物权化”学界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学者认为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4]还有学者将“债权物权化”归纳为债权通过制度的设计被赋予了原先本不具备的性质或效力, 这些性质或效力体现出物权的特点, 包括排他性、优先效力、对抗效力。[5]在此笔者颇为赞成第二种观点对于“债权物权化”的界定。债权物权化制度设计的本质是为了增强债权的效力, 赋予债权以物权的某种效力, 使之能够有效地被保护。而物权法将受其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要条件, 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现今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规制

土地承包经营分为家庭方式的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 家庭方式的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其流转权限上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民事案由中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分为6 类。这其中既包括了家庭方式的承包也包括了其他方式的承包。民事案由规定将以上的土地在二级市场的流转所发生的合同纠纷规定为合同纠纷, 将农村土地在一级市场的分配所引起的合同纠纷确认为物权纠纷。笔者将从纠纷发生的性质入手, 来分析我国现今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的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规定从根本上反映出了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 其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

三、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制度的思考与重构

( 一) 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1.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取得。这与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同。对于怎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学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提出农地使用权设立合同, 应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双方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6]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应区分家庭方式的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方式的承包。家庭方式的承包因其特色不需要登记增加登记机关的压力, 而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涉及成员权, 且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因此其他方式的承包应该设置登记制度。在此笔者不能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理由如下:

从目前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来看, 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未经登记仍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行使权利的方式受限。

从是否涉及成员权的立法精神来看,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直接基于其自身的成员权取得的, 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村的非耕种土地进行承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并报乡 ( 镇) 政府批准。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成员权的行使间接取得的,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成员权而否定其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

从取得方式来看,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这较家庭方式的承包其限制较少。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内部的“四荒”土地, 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的法律对农村的土地利用方式采取了区别对待的规则, 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决定后, 可由集体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承包此类土地。采取这类承包的方式一般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农村非耕地的承包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不仅要遵守《招投标法》、《拍卖法》有关规定, 而且要结合土地承包经营的特点, 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 承包的方法、程序、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特别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法律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程序要比家庭方式的承包严格许多, 若在对其增设登记等程序会使得其取得方式过于复杂, 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适用物权法区分原则的思考

有学者认为将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上的权利分开是不可取的,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并不是一旦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权人就自然取得了对土地享有的物权, 在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以后, 农民还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才能产生物权, [7]对此笔者不能赞同。笔者认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区分原则, 用来区分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与可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 说明了因债权设立物权的效力产生物权边变动结果的物权的效力是不同的, 是两个法律关系。[8]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承认区分原则不仅有利于协调民法中物权变动制度、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等各项制度而且有利于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因而它也具有合同的一般性质。合同是典型的债权, 债权具有相对性, 非有法定情形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这也就意味着合同法允许在一个标的上设立数个相同的债。物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具有对世性, 因而长久以来, 物权一直惯行着“一物一权”的原则。笔者认为将两者之间的关系量化, 其两者之间的关应是映射关系而非函数关系。

基于上文的论述, 实践中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以合同为主。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权利还是基于物权法产生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的经营形式, 只有“承包经营”可以作为用益物权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 而农村实际存在的经营形式则看不到赖以得到物权法保护的依据。[9]对此, 笔者颇为赞同, 但是对于立法上想要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救济尚有距离。

笔者认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应该完全的物权化, 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么无论是那两方之间发生纠纷都应该采取物权的救济方式。原因如下:

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是一种稳定的物权。农业本就是投资多, 时间长, 收益慢的产业, 如果将农村的土地流动性增强势必会导致投机资本进入农村土地, 不利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的利用。

保护农民的集体利益。我国目前农村的现状很难保证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乡村组织以行政命令的办法和“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并成为新阶段侵犯农民权益的主要形式。[10]确立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实质上是增强了农民手中的权利。首先, 物权受侵犯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 如排除妨害请求权等。此类救济性物权的行使不以权利人有过错为阻碍。其次, 物权性的救济赋予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村委会行使发包权也是一种限制。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可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重复发包的现象, 那么若以债权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显然不合适。若是物权性质的保护, 则面对此情况对于发包人来讲就是无权处分, 对于承包方而言就享有追认权。物权更有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的利益, 也更加有利于提高农村的土地利用效率。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农业是国家生存的根本, 截止至第六次人口普查, 我国乡村人口居住比例仍有50. 32%[11]。因此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经济的发展, 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对于稳定我国土地制度的根基具有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物权法127条.

[2]张伟.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规制论[D].中国地质大学, 2011.

[3]江平.民法总论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4]郑在义, 龚端.合同相对性原则外制度在合同法中的地位[J].国家检察院学报, 2004 (6) .

[5]程晓丽.论债权的物权化[D].华东政法大学, 2008.5.

[6]2014年民事案由规定.

[8]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障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1.

[9]江平, 民法总论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10]渠涛.民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承包个人土地合同 篇三

我们村在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规定今后对土地要五年一调整,并在承包合同中作了明确规定。后来我了解到承包期限应当为30年。但我向村干部反映时,村干部说当初合同是这么约定的,双方都认账,所以还是要按照合同执行。请问,村干部的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 王德

王德读者:

村干部的说法是不妥的。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在内的其他规定都不得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相抵触。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因此,尽管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对承包土地五年一调整,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即从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6号)第7务也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据此,你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延长你的土地承包期,法院是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还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长于该法规定的期限,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的规定,该承包期限继续有效,无须缩短,更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北京王为民

交通事故应主张赔偿哪些费用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今年7月,我在马路上被一辆汽车刮伤,在医院医治了三个多月,基本痊愈。前几天。我接到通知。叫我去交警大队调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因此,我想咨询一下,我应主张哪些赔偿费用?

读者王华

王华读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你的情况,你应对上述费用主张赔偿。

于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罗长来吴春喜

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可以转让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下岗工人,两年前,通过竞拍的方式,我获得了某村一块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为期30年。现单位要我回去上班,我准备将荒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可经营权证一直没有发下来。请问,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可以转让吗?

读者 天晓

天晓读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具有物权的性质。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及其他方式流转。但是。为保护承包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不是因为你的原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你可以转让承包的荒山,否则,不行。

4.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 篇四

甲方:(土地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通过土地承包获得甲方位于广西合浦县星岛湖镇岭地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广西合浦县星岛湖镇___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经营权交给乙方。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土地承包期限二十五年,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前二十年每亩每年人民币¥730元(柒佰叁拾元整),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元。后五年每亩¥1000元(壹仟元整),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元。

2、每年12月31日前,乙方需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甲方下一年租金 四、乙方承包岭地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养殖或搞多种经营;可建设需要养殖场地及配套人员宿舍。如需进行非农生产需经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从事非农业生产

五、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六、土地承包期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乙方有权将承包岭地委托或转让第三方继续使用。若乙方如与第三方的合作产生的纠纷甲方无关,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

七、甲方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承包期内发生岭地及岭地边界纠纷的,甲方需妥善解决,不能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纠纷给乙方生产生活照成严重影响的,乙方有权索赔经济损失同时单方面解决合同。

八、乙方在所承包岭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十、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其他补偿款给予乙方补偿经济损失。同时退回未到期的租金,十一、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乙方有权转资产,若乙方不转移的物资及建筑物所有权甲方所有

十二、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 篇五

甲方:土地(流出方)石沛镇联盟村沿河陈组

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土地(转包方):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为了埁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利,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

一、甲方沿河陈组将承包土地面积,亩成方成遍能灌能排优质土地甲方农户口粮地应统一划遍,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承包。

二、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双方约定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1、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期承包地流转给乙方承包经营农业生产,不得在所流转土地上开挖池塘,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改变土地用途。

2、旱地由甲方平整后交给乙方承包地,承包费另计,农户转让给乙方承包地在合同不得任意退出。

3、农户转让给乙方后留作口粮田的承包地,如农户在乙方承包期间内中途继续流转承包地时,乙方应于以接受承包。

4、甲方流转土地埂边农户不得栽树,现有埂边树,离田2米以内,农户应自行砍伐,不得影响乙方农作物生长。

5、沿河陈村现有水面和农田有利益相关的不能作种值和养殖用途。

四、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时间

1、承包地流转承包费用现金支付,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转承包费,每市亩按计算,籼稻粮价上涨到壹元陆角时,每亩加承包费捌拾元,粮价低于壹元时,每亩降捌拾元,粮价到贰元时每亩再加捌拾元承包费,国家政策性粮补,归甲方所得,国家对种植大户的补贴资金由乙方所得。

2、乙方必须于每年月日前付清下一次流转承包费。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收取承包流转费,按照合同的期限收回流转的承包地,收割前交每亩100元预付款,待水稻收完一次性付清下年承包费,如不能继续承包预交款不再退还。

2、义务: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各农户养殖不能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3、甲方将提水电站转交给乙方使用,机台机电设备现在不完整的由甲方负责交付乙方使用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自行维修,维修费自理,承包期结束后,机台和电机等设备完好无损交给甲方,4、甲乙双方要遵守村规民约,不要无故滋事、闹事,给双方带来损失,各农户养殖不能给乙方造成损失。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乙方在新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如流转承包合同未到期,乙方必须服从国家政策性开发利用土地,乙方只能有权获得土地青苗补偿费,土地及其它补偿费归甲方所得。

2、义务:乙方在国家政策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

时足额交纳流转承包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承包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5、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甲方任意收回土地和无理闹事的,水田打不上水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镇农经站一份,土地流转交晚中心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受法律保护,本合同未尺事宜,由甲乙双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村民组长)签字盖章:乙方:

签证单位:(盖章)

6.承包个人土地合同 篇六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就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进行收集、传输以及储存的活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内容一般分别是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数字化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传递网络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的工具, 能积极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进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信息系统的建立有两个好处。第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内容的信息化同时也系统化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内容, 软件的使用可以最大限度解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本身的价值, 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使用效率。这有利于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利用和挖掘。第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一大特点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易复制、所占存储物理空间小、传输快捷, 降低了成本的同时也极大地便利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使其能服务于更多的人群, 有效扩大服务对象范围。

但在工作中, 应注意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本身的不足。便利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管理可以造成极为突出的安全性问题。计算机软件使用和网络的引入在信息化过程中是无法回避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被窃取的风险就增加了, 因此, 需要在信息化的同时做好软件及网络安全工作, 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新时期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策略

2.1 加强软硬件建设

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 首先要加大软硬件方面的建设力度。一是硬件设施的到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化管理中, 不仅需要使用到台式电脑, 与之配套的dvd刻录设备、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和良好的网络条件也不可或缺。因此, 要加大在的硬件购买方面的资金投入, 配置完善的硬件环境, 完善网络条件, 保证将信息使用主体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设备的稳定链接。第二, 管理软件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 应考虑当地网络、硬件、服务对象范围后, 决定软件的使用。另外, 很多管理软件的漏洞较多, 若不及时升级, 会使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平添安全风险。所以应综合考虑软件的各方面情况, 根据其成熟性、公司实力、售后服务等方面选择各方面较稳定的软件。

2.2 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是管理工具, 目的是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因为,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中, 由于各地工作条件不一, 方法各不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 要做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共享工程量较大。因此, 必须有效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的整理、统计、服务标准等进行统一规定, 以此作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这种统一的标准的使用, 使各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在合并统一管理、查询时无阻碍, 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利用率, 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管理十分有利。

3“3S”技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3S”技术 (GPS、GIS、CIS) 在发达国家的各个产业中应用得都相当广泛, 而我国在基础测绘、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国防建设等方面也大规模使用此项技术。从国内外目前的使用经验来看, 对主要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土地流转等农业经济信息的全面采集、管理, 完全可以利用“3S”技术带来的便利, 为更好地服务“三农”打下坚实基础。

(1) 信息采集与整理。首先, 需要用GPS获得基础土地数据, 之后使用GIS系统, 将采集的数据导入, 再将相关因子输入。之后, 要运行核对、查漏补缺等程序模块。通过此一系列操作, 农村土地承包基本资料可以较完整地获取。在后续环节中, 底图应选择宗地勾绘图, 以方便在计算机上描绘宗地界限, 标注宗地内业号。最后, 选择比例尺, 建立图表关联, 查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 进行出图工作。而宗地位置图、绘制图等无需另外的工序, 可以直接生成。

(2) 纸质文件相关处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必要程序来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申请书、登记簿等纸质文件的填写, 在一般情况下, 会耗费大量的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源, 且容易出现人工错误。而“3S”技术结合经过一定设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打印设备或系统, 各种纸质文件的输入和输出均可准确、快速地实现, 不仅保证了纸质文件的统一、规范与完整, 还杜绝了承包期间文件被篡改的可能性。

(3) 数据库建立。应按照较高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 积极引进先进的测量技术和数字化管理平台, 将所有采集到的信息数字纳入微机管理, 提高合同管理信息的查询效率, 为后期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资源保护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另外, 具体数据库类型的选用要根据各地数据规模、软硬件条件适当选择, 在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的条件下, 注重性能与后续升级服务的便利与成本。

4 结论

总之, 信息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是未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的发展方向。为了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共享, 应加强软硬件设施, 建设针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各个环节, 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 应用先进的技术, 另外, 软硬件的选用和数据库的建立要兼顾性能、可持续性等方面。目前, 我国的农村经济信息信息化建设的程度并不不一致, 各地在推进自身信息化建设时还应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

摘要: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 各种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应用到各行各业中,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与时俱进, 大力学习、应用信息化技术, 以在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中的效率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利用率。目前, 受到思想、物质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进展较慢, 高效率的科技产品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因此, 本文分析了如何在新时期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构建, 希望可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方面的进展。

7.承包个人土地合同 篇七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效力认定

一、权利凭证问题

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而言,判定互换合同是否合法的首要前提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法官会依据司法解释[1],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双方享有该权利,则互换合同的双方均须有土地权证。但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土地经营权证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而是要审查双方是否都享有互换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才是确定该项权利是否存在的根本,登记并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仅是权利设立后的公示公信,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故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如出现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者记载内同不一致时,应以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为准。

二、互换合同主体范围

1.互换合同主体是否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目前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但笔者认为不妥,该条款仅明示对同一集体的土地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互换,未明确排除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互换行为,其强调“同一”的重点在“地”不在“人”。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互换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为一种优先选择权。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方式流转,可以但不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故在当事人双方各自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均未提出异议,或主张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互换合同不因双方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无效。实务中亦有法官采纳此种观点。

2.承包户代表的个人行为,其效力是否及于承包户全体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承包主体是农户,即,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两个要素,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个是“农户”。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承包的承包经营权主体是“户”,而非“个人”,这对实践中处理好相关问题非常重要。

三、形式要件欠缺的合同之效力

通过对大量案例研习笔者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形式要件欠缺成为诉讼中当事人请求认定该类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之一。具体有仅订立口头互换协议、未在发包方处备案等,但这些均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首先,就书面合同而言,《农村土地承包法》虽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流转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未规定形式欠缺时合同归于无效,故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故未订立书面合同并不会导致合同归于无效。其次,就备案而言,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只要双方达成合意,该互换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未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一般形式要件的欠缺并不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无效。

四、改变土地用途问题

承包方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目的多是为耕作需要,实务中存在大量互换土地后,至少一方改变原土地表面附着物乃至改变部分使用性质的情况。此时何为“农业用途”即成为双方的争议核心。对此,审判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一方擅自在调换的责任田内改建等情况属于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合同应归于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类改建是为了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并未改变用途,而是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和价值,因此合同有效。

针对这一问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行为应当是禁止的,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判决》规定,又是倡导和鼓励的。笔者认为,除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承包耕地不得流转用于他用外,其余承包地流转用作养殖、花木基地等,不属于政策和法律禁止的内容,应当认定为合法。

五、其他方式的承包可否参与问题

实践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还涉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参与的问题。对此《土地承包法》无明确规定,试分析该法的体系结构,在家庭承包一章,明确互换可以进行;在其他方式承包一章,流转方式中并未出现互换这一方式,可见对于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依据土地性质是有所区分的,但亦不可武断的认为不可互换。笔者认为,这里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同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营权的互换问题。互换土地的土地性质及取得方式上一致,故可参考适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互换原则。第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互换问题。这两种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使用性质上存在差异,故对该种的互换在管理上应与前述不同,若其并未从根本上对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构成影响,依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则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判实务中,法官在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效力的时应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综合考察,不可以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否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尊重意思自治,保障农业生产的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王必伟,王乐.“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案件的审理”.《人民司法》,201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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