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评议表

2024-07-0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评议表(共10篇)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评议表 篇一

湛江市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流程

一、收审资料

建设工程招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清单

(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⑴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批文(含核准意见表)复印件(核原件)。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核原件);

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核原件);

⑸有资质的造价机构提供的工程总造价及工程量清单复印件(核原件);

⑹经办银行出示建设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复印件(核原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程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核原件);

⑻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原件;

⑼代理机构备案资料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

⑽工程项目提交电子图纸承诺书;

⑾电子图纸光盘。

(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⑴发展改革当年建设项目批文(含核准意见表)复印件(核原件)。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核原件);

⑷有资质的造价机构提供的工程总造价及工程量清单复印件(核原件)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核原件)。

⑹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原件。

⑺代理机构备案资料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

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核原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⑴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批文(含核准意见表)复印件(核原件)。⑵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意见书)(核原件);

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核原件);

⑷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原件;

⑸代理机构备案资料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

1、上述申报资料收齐后,招标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申报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需局领导批准)。

2、招标单位要提供经招标中心备案后的招标文件一式十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送招标中心。招标中心在完成有关资料备案后,可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必须送招标中心备案,并由交易中心安排报名时间和开标时间后,招标人方可在规定的报纸刊登公告并在湛江市人民政府公众网发布公告。

2、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3、招标公告必须符合有关招标法律法规,否则不予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报名

1、由交易中心安排投标报名,交易中心有关人员,配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单位报名,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2、报名结束后,由有关工作人员汇审报名资料,符合要求的,封存报名资料。

四、招标答疑会

1、招标答疑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投标人应派代表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招标答疑会。

3、招标答疑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由业主或代理机构负责作出答疑纪要。

4、答疑纪要包括对所有问题的答复,送招标中心备案后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投标答疑纪要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五、开标(含资格预审)

1、开标会准备工作:交易中心负责通知有关人员按时到会(包括招标单位、纪检)。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准备开标会所需资料。

2、随机抽取评委:通过电脑自动随机抽取评委。

3、签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提前一小时签到,做好准备工作。

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中心、交易中心监督下,根据投标文件中有关要求对资料进行审核。核对资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

5、审核后的投标文件送评委评标。

六、评 标

1、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评委(含招标单位评委)签到工作,签到表连同报名资料一起建档。

2、评标由评委独立完成,结果需经评委签名确认。评标委员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湛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工作守则》。

3、评标资料当场密封,由交易中心保管。

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结果,宣布中标候选人。

5、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湛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示范文本作出书面报告,该报告送招标中心存档。

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期间如果接到投诉,由招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公示期后,若无异议,经交易中心确认,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公 示

八、核发中标通知书受理单位:湛江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 办公地址:市建设局七楼 联系电话:0759--3198381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评议表 篇二

工程建设项目从规划构想到设计图纸再到变成实体的过程, 经历时间长, 影响因素多,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扯皮的现象非常普遍;本文着重从实际操作层面论述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阶段常被忽视的一些工作, 分析了纠纷产生的原因, 阐述了通过加强项目的预控工作, 促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良好履行合同, 减少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纠纷。

1合同纠纷的现状

合同纠纷在工程建设行业应该是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 作为从业者来说, 影响各方利益, 涉及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单位等;由于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与中标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所持立场不同, 对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理解不同, 一旦发生纠纷, 双方就纠纷事项各执一词, 互不相让, 白白耗费时间不说, 关键还影响了实体工程的进度;有时还会形成负反馈的累积效应, 如因纠纷没解决, 造成项目停工, 项目停工又带来新的纠纷;让最终问题的解决变得越来越复杂, 直至最后寻求法律救济, 对簿公堂。

客观的说, 作为建设工程交易主体的甲方、乙方来讲, 两者都期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不希望发生合同纠纷;甲方希望乙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约, 保质保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义务, 乙方希望在兼顾自己利润的情况下甲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甲方责任, 按时付款。

合同纠纷的客观存在, 给甲乙双方都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2合同纠纷原因分析

实际工作中, 有很大一部分的合同纠纷都是由于在招标阶段有些工作的不到位、不完善, 导致了后续履约过程中纠纷出现;比如常见的招标范围约定不明、清单编制质量不高、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各专业交叉时出现自相矛盾等原因。

2.1甲方的因素

招标工作流于形式化, 过多的依赖招标代理机构和编制清单的事务所, 对项目本身的特点、重难点不加以分析、阐述, 简单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样本套用, 只注重了项目的共性, 忽视了最为重要的项目的特性。

(1) 甲方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 在招标文件中对可能对造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隐蔽工作或潜在风险只是一笔带过, 让乙方承担无限风险, 最终结算时, 乙方据理力争, 甚至不惜通过司法手段解决。

(2) 不重视清单编制质量, 因为项目属性不同, 是常规工程建设项目还是非常规工程建设项目, 比如某地区新投资建设一座新的的水厂, 水厂建设不可能像房建或市政道路那样年年建设, 它是根据城市发展速度来配套建设, 可能很多年才会建设一座, 清单编制事务所就可能没有类似项目的编制经验, 对水厂建设特有的一些重难点把控就不到位, 就图纸编清单, 造成编制质量不高, 甚至缺漏项;业主审核把控不严、不做修订的随招标文件下发给投标人, 就此留下了风险敞口, 为日后项目履约过程中的工程量变更、计价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笔者曾经历一个案例, 一个大的厂区建设, 前期招标时做了地质勘探, 存在大面积软土及杂填土, 清单编制时, 只把室外道路基础及结构层做进去了, 清单分部分项列示为:挖一般土方、余方弃置、缺方内运、碎石、水稳碎石、路床整形、封层、沥青混凝土等8个子项, 项目特征描述均未涉及道路基础下的软土及杂填土换填, 乙方中标后, 首先办理了设计联系单, 让设计院签认了软土及杂填土的处置方案, 采用灰土换填, 甲方及监理确认了这个情况属实, 项目完工后, 进入决算阶段, 乙方就此项提出签证申请, 要求计入决算, 理由是招标时未明确具体处置方案, 清单中未涉及此项内容, 属于招标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 最终经原清单编制事务所及招标代理机构与甲方、监理等几方共同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最终认定此项内容不在招标范围内, 甲方应予以签认, 单此一项就增加投资额近200万元。

2.2乙方的因素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 乙方对有效最低评标价法片面的理解为最低价, 加上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 挂靠借用资质情况屡禁不止, 乙方恶意低价竞标的现象时有出现, 先以低价竞标, 谋求中标后通过变更和签证以攫取利润, 甚至于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抑或是拖延工期, 无形中增大了甲方的工程管理的难度, 同时对工程实体质量形成重大隐患, 造成纠纷扯皮现象发生。

《招标投标法》中明确提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清单计价规范中也明确要求投标人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 但成本价的界定很困难, 因为投标时所谓的成本价是一个虚拟价格, 是按照社会平均生产效率下所发生的价格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 其不具有恒定性;这就造成对投标人所报“低价”的认定工作难度加大, 因为不同投标单位的施工机械配置、劳动力安排、工艺工法情况皆不相同;所以对成本价的认定缺少统一标准, 进而造成投标人在投标时恶意低价的判定没有尺度。

3解决对策

为确保招投标市场更加的规范、完善, 国家在法律层面结合社会发展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在逐渐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 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2015 年3 月1日新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清单计价规范从03 版到08 版在到13 版, 内容更详实, 更贴合工作实际, 由过去重结算的造价管理向重在前期管理的方向转变。集中招采机构也在为探索工程建设项目有效最低评标价法付出努力, 开发专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清单评审软件, 对商务标中的关键指标进行评审, 超过规定幅度被判定为不合格等, 最大限度确保低价的合理性、有效性。

国家从宏观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 完善了制度, 提供了指导方针, 但落实到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中来, 为减少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点工作需要在招标阶段重视与加强。

3.1招标前, 制定科学、合理、完善的招标方案。

(1) 每个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属性都有其不同的特点, 作为甲方来说, 在制定招标方案时, 首先应结合项目特点来设置相应的条款, 比如工期较紧的项目, 那就要在方案中明确告知投标人本项目要求的工期紧张, 投标人投标时应该考虑可能因赶工而增加的人员、机械、物资调配费用, 并提前做好相关物资的准备、人员的安排等;项目所属区域地质情况恶劣的, 更应在方案中提前告知投标人其项目特殊性, 让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部分风险可能带来的费用增加;切忌抱着躲猫猫的心态, 自以为挖了个坑给施工单位跳, 结果最终把自己给埋进去了;简言之, 在招标方案中要开诚布公毫无保留呈现本项目所有的疑难点、潜在风险点、项目特点等;

(2) 明确招标范围, 划分清晰的专业或标段交接界面, 时常碰到有些甲方前期招标时, 招标范围界定模糊, 标段划分时很笼统, 交接处的工作界定不清, 尤其碰到多专业或工艺交叉时, 整个就全部乱套;经常碰到的是土建配合工艺设备的预埋, 对于一些大的工艺设备或管线, 有的是需要工艺配套的专用预埋件, 土建方认为是工艺设备标的, 应该由工艺设备制造商提供;反过来, 工艺设备制造商认为这是土建施工时就预设的, 应该属于土建承包商提供;两方都在和甲方扯, 影响到项目的整体进度。

对于设计图纸的深度、清单编制质量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最基本的一个要求, 本文不再赘述。

3.2 明确标后管理措施, 并端口前移至标前, 形成闭环管理。

在招标文件制定时, 将标后管理的具体措施前置至招标文件中, 把游戏规则提前告知给各投标人, 告知投标人甲方将在项目实施期间对中标人将采取哪些具体的监管措施, 如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中标后甲方将按具体的内控标准对乙方实行ABCD分级考核, 具体细则如下:

A级:在履约期间, 提前按质按量完成合同内容或受招标人表彰, 实体质量、服务明显高于合同要求;

B级:在履约期间, 没有出现任何违约情况,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内容;

C级:在履约期间, 出现违约情况没对项目质量、进度等造成影响, 经采购人督促能够及时整改, 并且在后续履约过程中能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合同内容;

D级:指在履约期间, 出现过违约情况虽经委托单位督促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在履约过程中被约谈2次以上或列为黑名单的;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任务的。

被评为A级的中标人, 招标人将颁发“优秀合作方”的奖牌;被评为C级的中标人, 招标人将对其进行约谈;被评为D级的中标人, 招标人将无条件解除合同, 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上述ABCD分级考核方案只是一种尝试性的标后管理设置, 主要的意义在于宏观的定性, 并一定程度对投标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3.3 既要宏观管理, 也要微观定量, 重视对合同条款的设置, 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纠纷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无论是通过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纠纷, 所签署的施工合同都是最终裁判的依据。现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中, 一般都会附上合同样本 (内含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 这实际上给甲方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载体, 让甲方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协议书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甲方在专用条款里面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只要修改或增添的内容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依法属于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乙方中标后, 就应按照样本合同进行合同签署, 一旦签署就构成有效合同, 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很遗憾的是, 在实际工作中, 招标文件中所附的合同样本往往不被甲方重视, 错失了一个这样“立规矩”的好时机。

(2) 违约责任要具有可执行性、针对性;最常见的一种违约责任通常描述为“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首先这种描述不能称之为错, 但实际操作起来, 没有可执行性, 法院判决只能以合同法作为裁判的依据, 但是具体违约责任的计量却无法明确, 没有实际操作意义。

(3) 合同违约条款的设置, 应针对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义务来设定违约责任, 根据特定风险设定有针对性的条款和可操作性的条款;比如乙方不履约或消极履约的问题 (乙方低价中标后借口情势变更, 故意不履行合同) 出现时, 怎么有针对性的设置违约责任。在合同条款中将可能的最坏情况考虑到, 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最坏情况的发生, 而不是为了去处罚乙方。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 最常见的是工程款纠纷和工期纠纷, 那么在具体违约责任的设置中, 就要结合合同价款类型来确定哪些会导致工程款变更的因素, 针对各种因素设置有针对性的防范性条款。对于工期纠纷, 明确哪些因素下的工期延误进行处罚, 怎么处罚, 既要到点还要到面, 对于项目经理不到岗问题, 明确缺席一天怎么处罚, 等等以此类推, 目的就是要有针对性的设置违约责任, 设置项目风险点, 预警点, 到什么程度进行经济处罚, 到什么程度进行约谈, 到什么程度解除合同。合同违约责任的细化, 一是可以确保在标后履约中的处罚监管找到依据, 二是起到充分的震慑作用, 从某种程度上也是鞭策乙方能够顺利履约。

3.4结合项目特点, 调整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GF-2013-0201) , 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 (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最经常碰到的问题是, 甲方在前期招标时, 招标方案做的很完善, 清单编制质量也很高, 图纸也很完整准确, 但是在实际投标时, 投标人有时故意玩点文字游戏, 在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特征描述故意漏掉一部分内容, 后面的综合单价分析中也未包含这部分费用, 由于项目复杂, 清单列表较多, 评标时间短, 评委可能发现不了这细微的不同, 结果造成合同履约时乙方以投标文件解释权优先为由, 要求对报价中漏掉的内容重新计价, 凡此种种。

甲方在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样本的专用条款里, 只要调整一下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将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的解释顺序提前, 便能有效杜绝该问题的发生。

结语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成因是多方面的, 本文着重从工作实际出发, 重点阐述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阶段常被业主忽视, 但往往却是很重要的几个方面;通过加强事前预控, 减少合同纠纷, 促使甲乙双方良好合作。

摘要:文章立足工作实际, 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的出现, 分析了产生纠纷的原因, 阐述通过细化招标阶段的方案设置、标后监管措施前置、违约责任明确等方面的预控工作, 减少合同纠纷。

关键词:合同纠纷,标前预控,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评议表 篇三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策略

进入到21世纪以来,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之间的竞争关系越来越激烈.但是随着竞争环境的不断改善,这不仅给招标单位投标技术方面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提升了建筑工程招标管理水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也开始逐渐发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阻碍了建筑企业的今后发展。因此,为了有效的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有效策略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我们将进一步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策略进行全面的探究。

一、招标投标的概述

招标投标主要是指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时,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一些企业来进行投标。它主要是一种用于市场交易的手段,同时也能完成一项工程买卖的方式。在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时,招标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要求来邀请一些一些企业来进行投标。之后按照采购方所指定的流程来合理的选择交易对象,并根据双方提出的要求来签订合理的投标方签订协议。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除了要安排一些组织技术方面的专家进行监督之外,还要安排一些法律专家给予综合评估,进而保证招标工程秉持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招标投标主要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英国,随着时间的推移,招标投标开始得到发达国家的广泛应用,尤其应用银行的走货、工程的包办方面,随着中国的发展不断壮大,招标投标也开始应用到中国的建筑工程中来。招标投标也成为了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招标投标的重要性得到了世界各国企业的一致认可,并在许多国家中大力推行。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挂靠投标现象的存在

挂靠投标现象主要是指在进行投标的过程中,存在虚假中标的现象。而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部分企业会个人,借助挂靠大规模企业的方式来取得相应的招标资格,并进行招标。一旦中标之后,通过提高招标价格的方式进行转卖,进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扰乱了的招标市场的秩序,同时也无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进而给后续的建筑工程施工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问题。

2.经常出现流标的现象

就拿我国的水利工程为例,由于水利工程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标志。因此我国各个区域开始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力度。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水利建筑工程的发展比较缓慢,很难迎合时代的需求。因此,在进行水利工程招标的过程中国,总是会出现流标的现象,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的水利工程都会存在这种问题,对于那些小规模的建筑工程来说,流标的现象更是无法避免的。一旦出现流标的现象,这不仅会给建筑工程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会阻碍建筑企业今后的发展。

三、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策略

1.加强管理,完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招标投标是我国建筑工程顺利开展的基础,因此,为了充分满足建筑工程的各项需求,就要加大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管理力度,并对建筑工程招标工作进行规范。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招标工作的合理性以及规范性,还要建立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并对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除此之外,为了保障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顺利的开展,企业的相关部门还要对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各个环节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还要安排相关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增加他们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能力,提升他们招标投标监管意识。这样可以实现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管,进而保证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合理性以及规范性。

2.分级负责,加强行政监管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可以顺利的开展,就要加大招标投标工作监管工作的管理力度。为了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监管工作的管理力度,就需要建筑单位来合理的安排工作职责,这样可以保证在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时,每个人员可以明确自己的职能,并做好本质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建筑工程行政监管力度。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也最招标质量进行规范。

3.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招标工作的公平、合法性,除了要加大监管力度之外,还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首选,要对招标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检查,安排专业的监管人员对招标的要求、方案、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建立一支具备高能力、高专业的监管团队,对工程招标投标进行全面的监管,进而保证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合理性以及规范性。一旦发现违法的现象,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刑事处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进行规范,进而提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管理水平。

四、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阐述,使得我们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度,不仅可以保证物资招标工作的合理、合法性,同时也能推动招标工作更好的开展。因此,为了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策略,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着手去做:一是加强管理,完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二是分级负责,加强行政监管;三是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给建筑工程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杨小缘.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策略分析[J].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3,22:135.

[2]吕伟.关于招标代理行业改革和发展有关问题的研究[J].工程经济,2015,02:91-102.

[3]王锋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策略[J].中外企业家,2015,17:103.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评议表 篇四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预防和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强化建设项目监管、防止腐败为重点,把握投资管理中的关键环节,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招标项目规模标准

1、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以投资主管部门批复为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全部公开招标。

2、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分别采取:

(1)公开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

(2)邀请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20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100万元人民币(含40万元)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

(3)比选或竞争性询价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严格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一)所有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其招标事项经依法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招标人对已审批的招标方案有较大改变的,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经核准可以自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有权选择代理机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划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应招标未进行招标和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工程,所签定的承包合同一律无效,不得开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需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三)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不准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违规使用标底;不准设定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评标标准;不准违反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准违规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准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不准转包、违法分包和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准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四)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随机选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五)招标人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法定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发改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招标人的招标活动,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川办发〔2005〕17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不再核准,只需向发改委备案,项目业主凭备案手续办理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抽取、施工许可证等事宜。各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领导,落实职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区上成立区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区委分管副书记及区府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府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经委、区规划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文教体育局、区卫生局、区农办、区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区发改委,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wm338.com网。由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招投标管理的日常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力配合,严格按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搞好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执法以及违纪违规检查和查处工作,加强全过程的统一监管,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序开展。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拟定贯彻招投标法规的配套实施办法和政策并报区政府批准;核准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负责对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负责办理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区审计局:负责对招标项目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价与实际工程结算价差额超出20%以上的,必须进行专项审计。

区监察局:行使监察职能,检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行政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区经委、区规划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文教体育局、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评议表 篇五

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相关指导意见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现就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着力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着力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以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水利建设市场氛围。

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法规和文件(具体名录见附件),认真查找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

(一)招标投标方面

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投标制;非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问题;是否存在虚假招标问题;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问题;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问题;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招投标监管不力问题等。

(二)建设实施方面

项目法人组建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是否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现场监理人员能否满足工程需要,是否符合投标文件要求;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管理;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问题;验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验收条件是否严格执行,水库枢纽工程截流、蓄水阶段验收前是否进行移民安置和库底清理验收,大型水库工程蓄水验收前是否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是否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大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等问题。

(三)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工程建设是否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是否落实质量与安全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是否明确质量负责人;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不按设计要求和 技术标准施工的问题;是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施工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问题;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否存在工程质量低劣问题;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是否对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按照“三不放过”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具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按规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建设信息公开及信用体系建设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等。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1、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编制出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做好宣贯实施工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结合水利实际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于地方设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以及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或撤销。

2、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强化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工程渠道及其建筑物、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以及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3、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严格执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建立科学的评标体系和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建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评标和评标专家 的行为,尽快建立符合水利工程建设市场需求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

4、严查招标投标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和备案管理;严格执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加大对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严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1、规范项目法人组建。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组建条件把关,在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认真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水土保持、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水电等民生水利工程的具体特点,积极探索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项目法人组建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条件,健全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2、加强项目法人能力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统筹当地建设管理力量,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培 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切实解决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开展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的调研和相关制度制定工作,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3、加强水利建设市场资质管理。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参建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要加快建立企业、个人和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整合资质管理系统,提高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和行政许可效率。

4、严把开工审批关。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要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5、加强合同管理。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督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严格做好合同签订和履约工作,严查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违规问题;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依 法加大查处力度;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6、加强建设监理管理。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7、加强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验收,加强对重要阶段验收等验收过程的监督指导,严格验收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以及消防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保证投资效益尽早发挥。

(三)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1、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2、落实质量责任制。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严把原材料进口关,严把施工过程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强化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都要确立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3、强化质量监督和检测。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要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保证质量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支出全额编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支付范畴。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对点多面广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应积极研究科学的质量监督模式,切实发挥监督作用。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质量检测单位应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要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

5、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将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环节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开展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要特别加强新职工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不得让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

1、公开项目建设信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信息收集、报送、审核、发布、检查等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考评体系和公共监督机制,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进行整合发布,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

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立并开通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研究出台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深入排查问题(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排查范围和重点,认真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要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作出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和抽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业务管辖范围做好指导工作。

(二)认真进行整改(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 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三)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7月至2011年11月)要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专项治理总结报告,逐级上报上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法规和文件名录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法规和文件名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15、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1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2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2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

2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2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第12号)

2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2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

27、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2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

2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8部门令第2号)

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

3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3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令第56号)

3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3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36、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3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38、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39、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40、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

4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4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4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4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46、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47、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4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49、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

50、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

51、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

5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5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

5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

5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水保„2002‟515号)

5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

5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5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

60、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6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

62、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6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

6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

6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

66、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

67、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

6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

69、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

7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水审计„2007‟560号)

71、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水建管„2007‟134号)

72、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6号)73、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7‟210号)

7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75、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篇六

委托人:阳光花园工程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阳光花园工程

地点:

招标规模:

总投资额: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评议表 篇七

关键词:中小型水利工程,招标,标底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 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了投资力度, 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 降低工程造价, 保证公平竞争, 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 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水利部门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投标制, 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向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迈进。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大多数由县、市级水利部门承担项目法人职责, 其工作重点就是评标, 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即标底的确定和投标书的评审。目前, 虽然国家、水利部都出台了招投标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评标方面的条款, 对评标工作起着一定的指导意义, 但这些条款在实际评标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标底的确定和投标书的评审两个方面作些探讨。

1 招标书组成

一份完整的招标书由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和图纸组成, 编制工程量清单首先必须熟悉合同范围及工作内容、技术条款中各章节的计量与支付条件、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合同的一些特殊规定等, 同时也应该考虑潜在投标人情况。鉴于目前参与投标的大多数施工企业, 特别是中小型施工企业自身并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 其在投标时一般是参考现行的水利工程造价编制规则进行报价, 从业主角度而言也希望工程量清单尽可能与概 (预) 算项目及内容对应起来, 做到决标前项目费用心中有数, 合同履行过程中利于投资控制, 合同实施完毕便于竣工决算及后续审计工作, 此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便与现行的概 (预) 算编制规定紧密联系起来。下面以一份输水隧洞标为例, 简单的说明概 (预) 算与工程量清单的关系及如何利用已有概 (预) 算编制工程量清单。

2 标底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中有“招标人设有标底的, 标底必须保密”的条款, 该条款所包含的引伸含义可解释为标底的编制与否由招标人按实际情况确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规定“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如有突破, 应说明原因, 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 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为防止投标哄抬报价, 或盲目压低报价, 投标的有效标价在标底的上5%和下8%之间。遇有特殊情况, 须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方可不受此限”。

我们知道, “上5%”的限制, 是限制中标价突破工程建安费用及预备费 (5%取费率) 之和, 防止中标价突破上级批复概算, 防止哄抬报价;“下8%”的限制, 是限制投标单位盲目压低报价, 除不计正常的7%的计划利润外, 还要无限度地压低报价, 搞低于成本价中标, 先中标拿到工程再说, 不管压低报价能不能保证工程质量。

当然, 招标人编制标底随编制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 误差程度是不同的, 正是为了削减这个误差,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标底由项目法人 (或建设单位)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 要求标底编制人员是持资格证的概预算专业人员, 以减小人为误差。笔者认为, 为了减小标底编制时的人为误差, 除了要求标底编制人员持有资格证外, 还应该要求其持有经水利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证书, 以保证标底编制人员的业务水平, 提高编制标底质量。

为了减小编制标底误差导致的评审误差, 可以采取复合标底方法。招标人编制标底为A标底, 取在A标底的上5%和下8%之间的有效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B标底, 复合标底为:c A+ (1-c) Bc系数值在0~1之间用复合标底c A+ (1-c) B作为评审用标底, 修正编制标底误差, 可以适当程度上的减小评审误差。

3 投标书的评审

投标书的评审分两个部分, 即商务部分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

3.1商务部分评审

商务评审主要是评审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商务评审的分值在投标书评审总分值中要占一定比例, 而水利工程招标的主要目的是购买造价低、质量好的建筑商品, 即是物美价廉两者兼顾, 笔者建议商务评审的满分值应占投标书评审总分值的50%左右。

商务评审中要注意的就是单价偏差问题, 因为现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招标工作大多数是建立在初步设计基础上, 工程量难以具体确定, 很难搞总价承包, 投标书工程单价对工程后期结算有很大影响。有些投标书报价总价可能不高, 但如果投标人预计到将来完工时发生的某项工程量会比招标书中所给的大, 它就会抬高此项工程单价, 日后结算必会有利与它。所以, 在商务评审中一定要认真评审和研究投标书中单价分析是否合理可行, 和编制标底的单价分析进行比较, 特别是对中标单位和候补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更要注意。

3.2技术部分评审

技术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六点:一是施工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 二是基本施工方法的可行性, 三是施工机械配备与配套, 四是施工人员的胜任性、充足性, 五是施工工期的保证性, 六是施工质量的保证性。

8.如何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篇八

关键词:工程;招标;管理

一、中国的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目前现状

招标投标制度从无到有,从初具雏形到渐成体制,从政策引导到依法实施,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完善、健全。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成本、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遏制腐败现象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建筑市场最为基本的,也是联系建筑市场投资与建设的重要纽带。

但招标投标方面的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小部分人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淡漠,致使目前招标投标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招标行为不规范

有些招标人为了个人和小集体的利益,千方百计规避招标,或者化整为零,将工程肢解成若干个小項目,使到单位项目达不到法定招标条件。也有些招标人自立门户自行招标采购,其招标程序不规范不合理。这些情况都在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建设,流失国有资产,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2.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不统一

全国没有法定的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不同的条例,各有侧重。这样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即使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对于一些多重性及交叉性的工程,在招标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处于尴尬处境,无所适从。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各管各的事情,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难以发挥有效竞争。

二、低价中标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投标人难以报出合理的低价

由于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恶意压价,部分投标人为揽到工程进行恶意竞争,屡屡报出“跳楼价”。广州地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最高下浮率达到27%,招标投标各方纷纷议论到底是限价编制不合理还是中标存在虚假。这种市场环境容易导致正常参与竞争的投标人据实报价却难以中标。

2.招标人难以控制施工结算价

现实中,会出现不少工程出现设计更改、追加投资等问题,这样会导致造价失控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深度不够,特别是前期工作做不好,最终达到追加工程造价、增加利润的目的。而且低价中标的中标人,还可能会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手段来追加投资,致使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成本大幅度增加,使得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完全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3.中标人难以确保工程质量

俗话说“便宜无好货”,部分投标人以低价中标后为确保自身的利润空间,唯有通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恶劣行为来达到目的。加上许多招标人工程管理人才缺乏,造成施工管理力量薄弱,无法对中标人进行有力的监督和制约,致使工程质量和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低价中标法采用的配套措施

1.诚信体系的构建是实施最低价法的基础

由于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实施,整个建筑市场将进入新的台阶,诚信体系的构建需要通过有形建筑市场这个平台,公开发布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从而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信誉体系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也需要工商、税务、经融、公、检、法等政府各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融资、保险机构、中介组织的协调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信誉体系。在目前状况下要确保最低投标价有效应用,必须要解决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及配套措施。

2.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是实施最低价法的关键

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评议表 篇九

◆办理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咨询电话66605631)

◆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令第149号)

◆申报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流程

处室受理—处室审核—上报省厅—省厅发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评议表 篇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 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

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可依托有形市场,按照科学、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健全完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通过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实现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和监察的全过程电子化。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各类文件无纸化、工作流程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监察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积极探索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同时,应当逐步实现与行业注册人员、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等数据库对接,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建设、维护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人员和设施等支持,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稳步推进。

三、建立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12年底前建立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研究制定评标专家特别是资深和稀缺专业评标专家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2013年6月底

前将本地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与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逐步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评标专家异地远程评标,为招标人跨地区乃至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评标专家提供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出台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办法,健全完善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标后评估制度,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资深评标专家,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和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和后评估,查找分析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评价建议,不断提高评标质量。对于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

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严查处、清出。

四、利用好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

招标投标监管是建筑市场监管的源头,有形市场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交易服务平台,对于加强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管理,促进“两场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有形市场现有场地、人员、设备、信息及专业管理经验等资源,进一步完善有形市场服务功能,加强有形市场设施建设,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建筑市场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良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提出的“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要求,加强对有形市场 的管理,创新考核机制,强化对有形市场建设的监督、指导,严格规范有形市场的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按照《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建办市[2011]38号)要求,及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

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

公开透明是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实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公告管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有形市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有形市场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链接。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不断总结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成熟经验做法,狠抓制度配套落实,切实履行好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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