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相关政策

2024-10-10

企业信用相关政策(精选8篇)

1.企业信用相关政策 篇一

影响企业应收帐款的因素主要有:国家的货币政策、国民经济的消费导向、市场竞争状况、通货膨胀情况等,显然,这些方面非企业财务人员所能控制,但企业可以运用其本身的信用政策,按收益率与风险的权衡结果,来提高或降低应收帐款的水平。通常采取的手段有:(1 )赊销量与收帐期,赊销量增减,在同等售价的情况下,直接影响应收帐款余额的升降;收帐期的长短,也是影响占用额水平的因素,一般地说,应收帐款余额大小和赊销量多少、收帐期长短是同方向变动的。 (2)信用条件,信用条件是企业要求客户支付赊销款项的条件,包括信用期限、现金折扣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赊销、提供优惠的信用,可以使企业的产品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企业制定信用政策的目的在于:确定平均收帐期和坏帐准备率,并对不同帐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客观比较,为企业对应收帐款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如何运用好信用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坏帐损失,在提高销售量的同时增加收益,便成为当前急切的研究课题。

一、信用标准、赊销成本与企业赊销策略

建立信用标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增加销售量,促进货畅其流。降低信用标准,即可增加赊销额,但信用标准的降低应以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为原则,就是说企业只有在增加赊销额所取得的收益超过或等于增加应收帐款所支出的成本时,才能降低信用标准。这里所说的成本(即赊销成本)是指因赊销而增加的资金费用、扩大销售增加推销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费用以及坏帐准备率可能提高所付出的坏帐损失费用等。最大利润原则是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实现最大利润原则,企业信用政策应该是在允许其不断地扩大商业信用,直到增加赊销的边际收益等于由此而产生的应收帐款投资增加额要求的收益为止。因此,企业决不能盲目地对其产品采取赊销方式,赊销也不是对所有企业都适用。

企业一旦采用赊销策略,在赊销前必须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其中包括:客户的品质与经营作风,以往交易中履行债务的情况、偿债能力、资金与获利能力等。将收集到的有关客户的信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以判断赊销风险。在信用分析中,常用的方法有数字分析法和“5C”分析法。数字分析法是把影响企业信用水平的各个有关因素分项,对各个项目采取打分的方法计分,然后对其各个项目的小分进行总评分,以评分的多少作为应否赊销的标准,决定赊销的最高限额。“5C”分析法是通过对品质、能力、资本、抵押和条件五个因素进行的综合性评估,根据信用分析,企业可以按销货给客户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的概率将客户划分信用等级。

信用标准的运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否给客户赊销;二是赊销多少为宜?如企业采用严格的信用标准,只愿意赊销给信用卓著的企业,如一级信用企业,该企业遭受坏帐损失的可能性便极小,然而,企业也将丧失一部分由于信用一般或信用较差的客户的销售收入所带来的利润。反之,如果企业没有什么信用标准,或制定的信用标准过宽,那么,企业的赊销额可能达到最大可能的程度,但其销售额所带来的最大收益会被巨额的坏帐损失及巨额应收帐款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所抵销。

因此,确定企业是否采用赊销策略,必须把通过赊销所增加的收益同因赊销而增加的资金费用、坏帐损失、机会成本进行权衡比较,只有在某种信用标准下赊销所带来的净收益大于坏帐损失及机会成本,这种信用标准才是合理的。在具体分析时,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状况,将不同信用标准所产生的不同的销售收入、资金费用、收帐费用、坏帐损失、净收益及机会成本等列成函数关系表,利用敏感性分析来寻求最佳的赊销策略。

二、信用期限、赊销量与企业赊销目标

实施赊销策略时,主要在于确定企业赊销量和信用期限。赊销量过小,信用期限过短,不足以吸引顾客以提高产品在销售市场的竞争力,实现不了企业预期的赊销目标;赊销量过大、信用期限放长,对销售额增加固然有利,但只顾及销售增长而盲目增加赊销量、放宽信用期,所得的利益有时会被增长的费用抵销,甚至造成利润减少。因此,企业必须慎重研究,规定出恰当的信用期和赊销量。

企业实施赊销策略的目的是要增加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获取最大收益。因此,在分析企业的信用期限和赊销量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采用赊销方式以后,企业所获得的现金流入量(包括现销与赊销)能否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应收帐款赊销意味着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已销售出去,但只能在将来的某一个时间收回,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都经常地需要大量的现金,因此销售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保证生产经营对现金的需要。在赊销情况下,如何保证生产必须的现金,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编制现金收支计划表,确定每期现金需要量和现金支出数;第二,根据现金需要和现金支出计划,平均现金销售与赊销比例,做到每期现金流入量(销售收回的现金)能够满足该期现金需要的绝大部分;第三,平衡赊销期限,做到长期赊销与短期赊销相结合,保证每期都有部分现金收回以补充生产经营需要的不足部分,

其次,要注意客户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赊销策略;同时处理好信用期限与赊销量的关系,如果一次赊销金额过大,信用期限应尽量缩短;如果一次赊销金额较小,则可适当延长收款期。

确定信用期限,主要是分析改变现行信用期对收入和成本的影响,而确定赊销量则主要是考虑企业的坏帐准备率。这里要提及的是,为什么我国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只准采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金,且又规定了提取的百分比,这一规定会不会影响企业的赊销目标?我们认为,这是与我国企业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外部环境相适应的,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大部分零售业均采用赊销方式进行促销,批发商和制造商之间又普遍依据信用基础来处理交易事项,一般信用期限为30天,较少有6个月以上的,因而按应收款帐龄来判断坏帐的可能性, 是一种有效的分析方法,同时按客户的信用记录及企业的坏帐记录来估算坏帐损失,也有一定的可靠性。然而目前在国内,由于市场发育尚不够健全,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拖欠款项已是常事,在这种背景下,要企业各自较可靠地估计坏帐损失实为难事,因而实统一规定还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措施。当然这并不是说,企业无须根据其自身的信用政策进行应收帐款的分析与决策(从发展的观点出发,我国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应收款项”已将帐龄分析法列作估计坏帐损失的一种方法),而是要求企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出符合自己赊销目标的信用政策,以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

基于财务管理中的最大利润原则,企业在实施赊销策略时,既要能使企业取得最大盈利,又要能保证赊销款及时收回,减少坏帐损失,还要能保证满足生产经营对现金的需要。为此,企业在应收帐款管理中,应把赊销额、信用期限、坏帐损失、机会成本、信用标准、利润等指标结合起来综合分析,以确定企业最佳的赊销量和信用期限。换言之,只有当上述因素形成最优组合,使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所形成的决策方针才是企业最佳的赊销方针。

三、现金折扣、收帐策略与应收帐款管理

通过延长收款期吸引客户,既增加了销售量,也增加了应收帐款占用的资金。企业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加速资金周转,并且减少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经常在延长收款期的同时,给予客户现金折扣,借以吸引客户提前支付货款。企业应否提供现金折扣,折扣率多少为宜,需要分析提供现金折扣后,顾客提前支付帐款而减少平均占用的资金,是否可以用来获取比丧失的现金折扣更大的收益。

企业一旦实施了赊销策略,靠现金折扣和吸引顾客提前付款的方法毕竟是被动的,部分企业会放弃现金折扣的条件,甚至逾期而不付款。为保证货款的收回,赊销企业还必须采取积极主动的催收帐款的行动。催收帐款的成绩还能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企业信用政策的恰当与否。催收帐款的过程,是企业与企业相互切磋交往的过程。在这项工作中,要尽可能做到既不伤害客户的情绪,又让客户能自愿地届时支付帐款,这需要运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公共关系学、行为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催收帐款的步骤一般宜分为三个阶段:(1)提醒阶段。 在应收帐款到期前数天,利用较温和的语气,附带所有复印的发票,以具有礼貌的信笺(或卡片)寄出一张记载确切到期日的单据通知对方。西方有些企业采用不同气味的明信片(或信笺)来提醒对方,在收帐期前一周寄上一张带香味的明信片,过几日再寄上一张无味的明信片,若到期仍不见支付则寄上一张带异味的明信片。(2)追踪阶段。 追踪的方法主要有:追踪信函、追踪电话、追踪电报、追踪挂号信、追踪私人造访,即派人上门讨债等。我国有些企业在追踪阶段,采用感情投资方式收帐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比如有些企业将客户请到企业来,热情招待培养感情,然后适时地提出收帐要求。(3)强硬阶段。 通过讨债公司或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收帐。

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大量和盲目赊销,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债务的“三角债”、“多角债”现象日趋严重,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1994年年底全国企业应该收回而未能收回的帐款净额,高达6480亿元。有关方面对国有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相互拖欠严重,筹措资金困难已成为企业面临的第一难题。目前, 加强应收帐款管理已引起我国政策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去年11月,煤炭部为解决用户所欠100多亿元煤炭款的难题,向全国煤炭用户宣布“不付钱不发煤, 不给商业汇票不发煤,不还款不发煤”的“三不”政策。1995年1月16日,冶金部刘淇部长在全国冶金工作会议上郑重宣布:没有合同不安排(生产),不付款者不发货,兄弟行业已经坚决执行这一原则,我们也要支持这一条!看来,从宏观上加强企业应收帐款管理,从“源头”工业抓起不失为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从长远看,加强收帐策略的研究,强化企业管理是应收帐款管理的关键。这方面国内一些企业已做出榜样,上海宝钢就是一例。由于他们在销售环节上实行了以资金为中心的管理,去年用户拖欠宝钢的货款下降了10亿元。宝钢的做法是:(1)如果产品畅销,要求客户预付款,并为客户让利。去年宝钢预收款在全部回收款中占60%左右;(2)不是对所有企业均采用赊销策略;(3)即使市场疲软也尽可能不出现延期付款现象,而是通过适度下调价格保证货币及时回收;(4)对有欠款的订货用户,要求其预付款,其中1/3还 旧债,2/3购新货。

企业信用政策的制定,包括对赊销的必要性、可行性,如何赊销最有利,赊销的后备措施等多方面的分析与决策。它涉及到企业的里里外外、方方面面,企业在应收帐款管理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应树立市场观念、时间观念、成本与效益观念,重视调查研究,讲求工作方法。财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考虑影响信用政策的各方面因素,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最佳赊销决策,实现应收帐款管理的预期目标。

2.企业信用相关政策 篇二

一、当前企业信用政策的现状

一直以来, 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都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 随着企业信用销售范围的不断扩大, 企业的信用管理与信用政策越来越重要, 信用政策在企业发展中获得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大部分企业中, 许多企业领导忽视了如何去制定企业信用政策, 导致企业出现了信用不足问题,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发展。

在企业的资金信用方面, 尤其是国有企业, 主要依赖于银行的贷款服务, 企业贷款的比例较高, 这对于偿还能力低下的企业而言, 不占据优势, 而且还可能造成金融风险。部分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想法是, 企业归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经营的好坏最终受益还是损失由国家承担, 与个人没有关系。正是这种想法, 使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产生了不良的债权债务关系, 进而出现了拖账赖账的现象。

二、在企业信用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 缺少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

目前在我国很多企业都没有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在企业中, 由销售人员充当信用管理人员, 将信用管理的工作内容划分如销售人员的工作职责内, 这种现象在中小型企业中较为常见, 在部分大型、主要营销企业中也有出现。因此, 企业急需建立一个专业负责信用管理的部门, 信用管理机构的建立会对企业的发展十分有利。

2. 没有对客户限制信用额度。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企业中都没有对客户制定相应合理的信用额度评估制度。在进行赊销服务时, 客户的信用额度应该由销售人员制定, 对于一些赊销额较大的情况, 应该由上级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方可执行。如果只是依靠经验来判断赊销额度, 销售人员为了提高其业绩, 很容易会在提供没有信用额度的客户给予盲目的赊销, 这将为企业带来很大的信用风险。部分企业在认识到信用额度的重要性后, 私自为客户制定信用额度, 由于在制定信用额度时并没有经验, 只能参考一些书籍或是相关的介绍进行信用额度制定, 在这种方式下制定出来的信用额度, 多数都不科学且不合理, 并不适合企业的真正发展。当制定不科学的信用额度后, 容易造成超出客户的采购量, 这对企业而言并没有实际意义, 或是低于客户的实际需求, 对企业的销售并无积极的作用, 最终, 销售人员不承认企业为客户制定的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还是制定前的状态, 不仅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 还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3. 应收账款管理不完善。

企业应收账款是企业发展的关键, 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同时也是企业信用政策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在大部分企业中没有设置应收账款的管理人员, 也并没有一套综合的管理办法。如何做到在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同时, 又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这也是目前许多企业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4. 没有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太健全, 还不能够为企业自身提供良好的信息。大部分企业仍然根据企业销售时所获得的客户资料, 同时根据以往的经验来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预估。但是对于销售人员而言, 获取客户的资信状况十分有限, 并不能真实完整的反映出客户的全部情况, 这时就需要企业能够提供客户的详尽资料。但是在目前大部分企业中并不知道该从何入手获取客户的资信情况下, 企业更加没有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三、解决企业信用政策问题的有效措施

1. 设立信用管理部门。

企业资源计划是一套具有现代化特征的管理理念, 其管理实质就是通过标准化的管理水平以及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将企业的资源进行整合, 以便提升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经济水平。这种管理理念是构建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最佳方式, 企业应该在企业资源计划上设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板块, 将其进行信息化的管理。在企业资源计划中, 要设置事前、事中、事后的信用管理体系。企业资源计划包括企业销售中的每一个环节:客户档案建立、客户信用分析、信用额度审批、赊销审批以及应收账款的账目管理。企业资源计划中涵盖信用管理的意义在于能够有效的避免由于信息不畅通所带来的损失, 并且能够将信息资源的共享有效实现。企业中的信用管理部门作为信用政策的桥梁, 能够使信用政策与各部门相互合作, 将其自身的信用管理功能充分发挥。

在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 将全部客户的情况都收入进去, 以便能够随时了解客户的最新情况。建立数据库的目的在于能够与财务部及销售部之间做到及时的沟通交流, 并且将客户的企业经营情况更新到数据库中。还可以将此系统应用到企业资源计划中, 通过企业资源计划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搜集, 以便进行更全面的了解。

2. 对客户进行合理的信用额度。

对客户制定合理的信用额度是信用管理的核心内容, 同时也是企业信用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制度信用额度时, 要将信用风险以及销售收入进行良好的平衡控制, 使企业的信用额度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结合。对于还处在发展阶段的企业, 应该适当的放宽政策以便提高市场份额。对于已经处在成熟期的企业, 要采用紧缩的信用政策控制企业的信用风险, 将企业的信用风险降到最低。另外, 企业的信用额度既要体现出良好的稳定性, 又要体现出良好的灵活性, 使之相结合, 最终做到刚柔并进。

制定客户的信用额度可以参考其每个月的采购额, 与此同时与信用风险相结合。每个客户都有自己不同的信用评估值, 应该给予客户一定的价值比例, 然后再根据其运营情况及其比例来确定赊销额度。在进行计算的时候, 企业的营运资产应该由信用评级值决定, 因为评级值是综合了企业的各项能力, 并且最能反映出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偿债能力。财务状况越差的企业其评价值也就越低, 信用风险也就越大, 对于这种情况应该给予较小的比值。反之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 应该提高其比值。客户的信用额度也就是其最高的限额, 如果客户超出了最高限额, 那么信用风险也会随之增大。企业要留有一些信用额度, 以便在客户资金紧张, 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备用。这些信用额度的预留应该经过销售人员的申请, 然后由上级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合格后可以启动使用。

3. 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

应该认真对待应收账款中的每一项内容, 满足应收账款的收现保证率, 客户越长时间的拖欠账款, 收款的难度就越大, 为了保证减少坏账准备的发生, 企业应该将应收账款中的每一个科目都进行具体的分析, 并且密切关注任何一个款项的具体动态以及其变化情况。企业还应该在现金进行收取的当期获取与之匹配的现金流量总额, 满足企业纳税的需要。

4. 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

调查新客户的资信情况, 并且授予适当的信用等级, 因为信用等级是信用管理工作中的一个起点, 同时也是整个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条件, 要想完善信用管理工作, 首先要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企业应该根据所处行业的特点、客户申请信用额度的大小以及客户的经济情况等资料, 来确定企业自身所要调查的内容。对客户进行的资信调查应该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经营经历、跟客户有业务往来、企业的注册资金、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等。财务状况包括客户企业的会计报表, 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经营能力。会计报表中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客户的短期偿还能力。企业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者的个人素质、企业文化、经营风格等。另外还包括负责采购人员的个人素质、诚信度。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 采购付款情况是否有拖期延期的记录等。

只有将客户资信状况进行全方面的了解, 才能够给予客户适当的信用评级, 对客户进行评级打分制度, 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信情况设置不同的分数, 以此来表达客户的还款能力。并且对于不同评价等级的客户设置不同的营销方案和信用政策, 对于信用度比较高的客户应该放宽对其的信用政策, 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低水平的价格。对于信用度比较低的客户, 对于服务的价格以及信用政策要经过仔细的斟酌再进行实施。

四、结束语

总之, 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政策对现代企业的发展来说尤为重要, 不仅能够有效改善企业的信用问题, 同时还能够优化企业的发展路线, 使企业能够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中取得良好的发展, 提高其运营管理能力, 最终提高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 这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企业的发展路线已经从传统的销售转为诚信营销, 诚信营销是企业重要的销售手段之一, 也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企业的信用政策是企业对自身进行信用管理的战略, 在如今竞争十分激烈的经济市场中, 企业若想长期处于不败之地, 就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政策, 从而保证企业能够稳定、持续的发展。本文主要针对企业的信用政策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信用政策,信用问题,信用管理

参考文献

[1]金敏.浅谈企业信用政策的选择[J].财会通讯 (综合版) , 2011, 03 (16) :47-48.

[2]许清.企业信用政策探讨[J].商业文化 (下半月) , 2011, 06 (27) :335-336.

3.浅谈企业信用政策如何有效地制定 篇三

关键词:信用政策有效制定

1 企业信用政策概述

信用政策主要包括狭义信用政策和广义信用政策。狭义信用政策即应收账款管理政策,指在一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对应收账款有关的效益与成本的权衡,制定一个用来指导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处理应收账款的发生与收账的一个整体措施。这个措施可以基于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来进行制定与完善。信用标准是客户与企业交易需要满足的最低商业信用。信用条件是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给予客户延期付款的各种条件。收款政策是在信用条件没有实现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系列收款措施。广义的信用政策是基于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和有关活动,对企业经营和目标状态进行描述,来规定企业信用管理部门的职责。

2 我国企业信用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缺乏信用政策制定的意识 企业的信用政策是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防范信用风险的战略方针。当今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必须制定并很好地执行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政策。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缺乏这种意识。许多企业以逾期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究其原因在于企业创造条件增加销售,但是没有制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或者制定了也是漏洞百出。企业经营中将企业绩效评价只与销售业绩挂钩,并不与信用管理业绩挂钩,这样就会造成销售部门重销售而忽略收账,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占用大量资金,忽视长远利益。

2.2 企业没有有效的独立部门进行信用政策的制定 在我国企业中,相当多的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是由销售人员或财务人员兼职做。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并且从事信用管理的人员。基于信用政策主要包括销售和财务两方面考虑,信用政策的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受部门利益的严重制约。财务部为了实现其财务目标,可能会导致企业因失去部分潜在的客户而在竞争中失利,相反,销售部门在实现销售额的同时也带来了较高的信用风险。

2.3 企业盲目制定信用政策,导致不合理 大多数企业认为信用政策是对其他企业的信用评估,盲目地对其他企业信用进行评估,却忽视了自身信用政策的制定与管理,结果使企业形象受损,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且缺乏客户资信方面的资料。信用额度的确定过于随意没有通盘考虑全局。同时,由于我国企业的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没有权威的评估机构来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了解的客户信息不充分、不完整,并且对信用政策的实施效果缺少及时的分析和综合评价,严重影响到企业信用政策的合理性。

2.4 企业不重视应收账款系统,管理现状落后 企业在制定信用政策时,把是否收到账款作为重要环节,而忽略掌握应收账款的本质要求,收账体系具有一定的缺陷性。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在信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在信用标准与信用条件两方面仔细研究,制定详细条款,但是对收账政策的制定,不制定或者仅仅表面现象,这样就导致了对应收账款缺乏健全有效的催收计划和催收方法的后果,同时多数企业依靠对方企业的自觉性来收回应收账款,这样造成企业可能没有发现超过了信用期限款项,甚至有些款项被拖欠超过了法律诉讼的时间,这样,不仅增加了坏账风险,而且可能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

3 综合分析重视与完善信用政策的制定

基于企业信用管理的问题研究,可以充分认识到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应该增强信用政策制定意识,建立有效的独立的信用政策部门,科学制定企业信用政策,重视应收账款,改善管理现状。

3.1 增强信用政策制定意识 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站在战略高度理解信用管理的重要性,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知识。这就需要从领导层到基层员工各个层面的支持和配合。随着市场的交易方式不断进步,信用销售成为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的手段,有利于扩大企业销售竞争力信用。信用销售会扩大企业的销售,信用政策的制定有利于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因此,制定企业信用政策非常重要,在扩大信用销售的同时,降低应收账款的坏账率,管理和控制企业的现金流尤为明显。

3.2 建立有效的独立的信用政策部门 企业建立财务信用标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辅助企业经营增加销售量,促进货畅其流。我国企业信用政策一般由财务部门或者销售部门制定。但是两者所占的角度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财务部门制定的企业信用政策跟企业成本等挂钩,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实现利润。而销售部门制定的企业信用政策跟销售额,销售人员绩效挂钩。那么就有财务部门采用严格的信用标准,只愿意赊销给信用卓著的企业,如一级信用企业。企业遭受坏帐损失的可能性便极小,会给企业带来现实利润。然而,企业也将丧失一部分由于信用一般或信用较差的客户的销售收入所带来的利润。反之,销售部门只考虑有利于销售的信用标准,或制定的信用标准过宽,那么,企业的赊销额可能达到最大可能的程度,但是是否能成为现实利润,情况复杂。

3.3 科学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保证其有效执行

3.3.1 企业信用政策的科学制定。一般而言,不同企业的目标、组织结构、业务内容的不同,信用管理政策手册的形式和内容也会有差异,企业可以根据其所在行业的特点,以及流程的具体需要而加入相关的内容。明确制定企业信用政策目标,通常企业实施信用政策设定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信用销售支持企业的销售目标;保持回款速度;保持低坏账率;确保高水平的客户服务;了解与整个流程相关的管理和组织结构。规定谁对整个信用管理流程负责,有权进行调整,信用部门的构成、组织图表、工作范围、委托的权责界定以及常规和特别情况下的授权界定等等。

3.3.2 有效执行企业信用政策。执行企业信用政策,就是落实企业信用政策的一套系统化的流程。一方面,信用人员严格执行信用政策,但是需要确保其中的灵活性。考虑不同的客户或者不同的情况去有效执行信用政策,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一方面,信用人员要把信用政策企业信用管理管理和企业战略发展相结合,更要真正付诸行动,执行信用政策时,在与企业的政策一致条件下,必须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在特定行业、特定地理位置进行有效竞争的需要结合起来。

3.4 重视应收账款,改善管理现状

3.4.1 充分重视应收账款系统。账款的最终实现是满足企业的经营活动重要条件之一,同时应收账款管理也是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有效管理应收账款对及时回收账款非常重要,其中必须建立应收账款整体化的管理机制,在企业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的信用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应收账款的日期可以从发票开出的第一天开始,在超过2个月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转交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理,若第三方机构产生仍无效追索的结果,企业就会考虑采取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4.2 改善应收账款管理现状。基于应收账款未来的坏账损减少来改善应收账款的现状,就要失对企业追踪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对应收账款的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分析、控制,如果发现问题,要做到前馈控制、中期控制和反馈控制相结合,满足实际现金流量缺口。分析客户现金的持有量与调剂程度能否满足兑现的需要,以防患于未然。基于遵循稳健性原则,建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制度,在建立过程中考虑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和计提坏账准备金多少的情况。

4 结束语

信用是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备要素,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可改善企业的信用状况,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因此,制定企业信用政策尤为重要,制定并完善企业信用政策,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夏友满.企业信用政策制定及对财务结果的影响[J].东方企业文化·企业管理,2012(5).

[2]陈菲菲.谈企业信用政策的制定[J].考试周刊,2011(35).

[3]王访华.企业信用政策探讨[J].交通财会,2011(5).

[4]徐红.论企业信用政策的选择及评价[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2010,12(3).

4.企业信用相关政策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培育中小企业客户群,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本行与上海市财政局签订的《信用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以及《上海银行中小企业优质担保小额授信指引》(上海银行风管〔2004〕3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投保政策性)贷款

本细则所称担保贷款(下称本贷款),指专项用于本市中小企业,并由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投保)提供政策性担保的贷款。

(二)经办行

本细则中指办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投保政策性)贷款业务的总行营业部、浦东分行、市北营销部、各直属行和市南管理部下属一级支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以下亦称“借款人”或“企业”)均可申请本贷款。重点营销注册资本在300-30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之间、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内的,具有一定成长性,但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企业。

有关行业和企业选择等的其它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营销的指导意见》(上海银行公金〔2004〕25号)执行。

第四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本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有符合会计基础规范条件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同意接受本行或中投保推荐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二)借款人结算信用、商业信用、税收信用、财务会计信用、借贷信用、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三)以本行为主要业务合作银行,日常结算往来通过本行办理。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含),优先支持单笔2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单户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且不超过总资产的50%。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优质企业,允许单户申请超过500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一)成功申请过本贷款、还款记录和经营情况正常、需要扩大融资的企业,或与本行开展过其它融资业务合作,还款信用良好,需要扩大融资。

(二)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业绩呈增长趋势,产品市场前景良好。

(三)符合上海市产业政策导向。

(四)本行评定的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

(五)能向中投保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并向本行就中投保未担保部分提供有效担保措施。

第六条 贷款期限

本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含)以上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比例担保

本贷款由中投保实行本金比例担保:

(一)对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中投保提供贷款本金85%的保证担保;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投保提供贷款本金90%的保证担保。

(二)对于单笔200万元以下贷款,如中投保对企业免于反担保,则经办行对中投保未提供担保的15%(或10%)部分,除要求企业主要经营者(或主要股东,指对企业具有较大控制权的人,下同)提供个人保证担保外,不再要求其它担保方式。

(三)对于单笔200万元以下贷款,如中投保要求企业反担保,则经办行对中投保未提供担保的15%(或10%)部分,必须要求企业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措施。

(四)对于单笔200万元以上贷款,经办行对于中投保未提供担保的部分,要求企业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第九条 特别事项

(一)中投保未提供担保部分的担保措施

对于上述第八条

(三)、(四)两种情况,各经办行不宜采取存单质押的担保方式,但可采取第三人保证担保(可以与中投保的反担保人是同一法人、自然人)、房地产抵押担保,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担保管理规定的担保方式。

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可适当放低对保证人资信状况的要求;在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允许最高抵押成数为不超过评估价值100%。

(二)担保措施注明与变更

经办行对中投保未提供担保部分采取的担保措施,必须在提交中投保的文件(见附件1-2)中注明,中投保出具担保确认书后,经办行对中投保未担保部分采取的担保措施与最初注明情况有改变的,经办行必须事先通知并征得中投保书面同意,否则中投保有权解除担保责任。

第五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条 企业选择

经办行和中投保均可按照“相互独立,互不干扰”的方式推荐借款企业,被推荐企业须符合中投保和本行的受理条件。

每1户借款企业仅限本行1家经办行受理,除本贷款的其他银行业务也应集中于该经办行办理。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

经办行按本行现行贷款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附件1-1的要求,向中投保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担保审查

中投保对经办行推荐的借款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返回经办行,返回意见包括:

(一)对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填妥《保证合同》,出具承诺保证责任的担保确认书,通知经办行取回。

(二)对于不同意提供担保的,通知经办行,并退回有关材料。

(三)对于需进一步调查的,通知经办行。一般在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担保。如同意担保,按本条

(一)执行,如不同意担保,按本条

(二)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

(一)经办行对中投保同意担保的借款企业,与借款人签署《上海银行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与中投保签署《保证合同》。

对于第八条

(二)款情况,各经办行必须要求企业主要经营者(或主要股东,指对企业具有较大控制权的人)提供个人保证担保。

(二)经办行一般应在中投保出具承诺保证责任的担保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迟不得晚于中投保出具承诺保证责任的担保确认书后30天内,超过该期限,中投保担保责任自行解除,经办行不得发放贷款。如需发放贷款,经办行应视同一笔新的贷款担保,报中投保另行审批。

第十四条 保费代扣

贷款发放后,各经办行采取“借款人授权付款、行内转账支付”的方 式代理中投保做好担保费的收取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一)对于中投保审查同意担保的企业,经办行应要求企业填妥“担保费委托付款授权书”(见附件1-4)。

(二)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营业部按正常的程序发放贷款,在贷款入企业账户的同时,根据经办行市场部提供的“担保费划款通知单”(见附件1-5),通过“两借两贷”特种转账传票,将担保费划入中投保账户。

第十五条 资料返还

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行将1份《借款合同》、2份《保证合同》正本和1份借款凭证复印件返回中投保。

第六章 贷款偿还、追索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

若借款人出现《借款合同》规定可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经办行应尽量提前收回贷款,并将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同时抄报中投保;对于其中经中投保书面同意提前收回的,中投保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正常还款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的,经办行在贷款归还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投保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见附件1-7)。

第十八条 贷款逾期

(一)贷款逾期的通知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或不能按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期限归还贷款的,经办行必须在贷款逾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出具《贷款逾期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中投保(见附件1-8)并将回执留存备查,同时抄送总行公司金融部。若中投保在贷款到期以后30天内未收到经办行的《贷款逾期通知书》,中投保可解除保证责任。

(二)对于逾期贷款,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贷款展期及借新还旧。

对于借款人经营正常,但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逾期,且符合本行展期或借新还旧有关规定的,经借款人申请,经办行和中投保协商同意,并报总行审批部审批通过后,贷款可予以展期或借新还旧,具体操作视同一笔新贷款,由中投保与借款人签订《保证合同》,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手续。

2、逾期追索。

除本条上述第1款情形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办行在贷款逾期后的3个月内,与中投保共同向借款人催讨,并视企业情况,按如下原则实施资产保全:

(1)对于中投保未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经办行也未要求企业就中投保未提供担保部分提供担保(主要经营者个人保证担保除外)的贷款,在调查核实,企业资产基本能够有效覆盖债权的情况下,经办行应把握时机,立即起诉,保全资产。自贷款逾期3个月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当先于本金清偿,剩余款项再清偿贷款本金;但经调查核实,企业资产难以覆盖债权的情况下,经办行应及时向中投保沟通企业资产及相关信息,并积极申请中投保提前代偿。中投保代偿后,除配合中投保追索外,经办行对自身承担部分应积极向借款人及(或)其主要经营者追索。

(2)对于中投保就其担保部分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经办行要求企业就中投保未提供担保部分提供担保的贷款,贷款逾期后3个月内,经办行积极配合中投保共同追索,追索回收部分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但对于逾期超过3个月不能回收的部分,经办行应及时向中投保出具《担保代偿履约通知书》(见附件1-9)。中投保按约代偿之后,经办行和中投保分别就各自债权部分向借款人及(或)其担保人等追索,各自追索所得首先用于弥补自身债权,如有超过部分,可积极协商抵补对方债权未偿部分。

(3)对于不符合上述类型的其它情形,应本着对双方资产保全有利的原则,积极沟通,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诉讼费用

对于因贷款逾期,经办行为保全双方资产,先于中投保代偿之前起诉而产生的有关费用,以判决书为依据,对被告人应承担但无力偿付的费用,或应由经办行承担的费用,由中投保和经办行按贷款担保比例分担,即中投保承担85%(或90%),经办行承担15%(或10%)。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登录

经办行应在贷款发放当日在本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人民银行的贷款卡系统中做好保证人信息的补登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贷后检查

经办行应按规定加强贷后检查,包括:

(一)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监督借款人将贷款用于指定用途。

(二)要求借款人按月提供财务报表,据此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三)如发现借款企业有影响贷款资金安全情况,经办行应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措施,并同时通知中投保。

第二十二条 债权、债务变更

贷款存续期间,经办行和借款人变更主合同,或经办行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经办行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应事先征得中投保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审批权限

本贷款采取差别授权的原则,结合经办行整体风险管理水平、本贷款质量和业务量,对经办行下放本贷款首贷审批权,具体名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审批要点

重点审查借款人经营能力与管理状况是否基本正常,适当关注借款人成长潜力、主要经营者信用记录、行业资历和人品等。

第二十五条 五级分类

(一)贷款期间,本贷款不纳入“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

(二)贷款逾期后,各经办行应按贷款的实际情况,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保证合同

本细则与新版《保证合同》配套,同时启用。

第二十七条 解释与生效 本细则内容由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解释,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上海银行公金〔20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报送中投保材料一览表

2、银行授权担保推荐项目一览表

3、委托担保承诺书

4、担保费委托付款授权书

5、担保费划款通知单

6、担保费率表

7、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8、贷款逾期通知书

5.企业信用相关政策 篇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政策明确之前,可参照执行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拆迁补偿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根据《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1号)的规定,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权属证明。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或认定书。

因此,若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到主管局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企业信用相关政策 篇六

规定了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修法背景:2007年2月,国务院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尽管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有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在业比例分别只有38.7%和59%。

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2007年5月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

(1)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

训。

(2)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三,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

(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三、退税减税办法(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退税额为限。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退还。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纳税人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或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二)所得税

1.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3.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次政策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数额。

四、变更申报

(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退、减税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原政策的纳税人,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四,北京市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

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

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升残疾失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力,深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多层次和多形式实现就业。

1.完善按比例就业制度。修订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式,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和使用效益的宣传,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整合完善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置奖励等政策措施,适当提高补贴和奖励标准。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无障碍环境改造和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加强劳动监察,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劳动者合法权益。

7.企业信用相关政策 篇七

对信用政策要高度重视

我国企业信用政策的使用比发达国家要晚, 许多企业对信用政策的认识比较淡薄, 没有充分认识到信用政策的重要性, 不愿意在信用管理上投入太多, 认为没有必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 去系统地进行信用政策的制定。这样的认识是信用政策制定水平低下的关键原因。因此, 要提高信用政策的制定水平, 最关键的是企业要提高对信用政策的重视。首先, 企业的领导者应树立强烈的信用管理意识, 应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来认识信用政策的重要性, 并要确保企业员工加强对信用政策的认识和了解。其次, 企业的领导者要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意识, 在信用政策制定过程中, 要负责信用政策的最后审核, 并对信用政策的实施负最终的监控责任。再次, 企业要在信用管理上加大投入, 以对信用政策制定工作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 重视信用管理部门的设立, 并为信用管理部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现代化的办公设备。

明确信用政策的目标和宗旨

随着赊销的普遍采用, 我国许多企业已制定了自己的信用政策, 但是却并不明确所要制定的信用政策在实施后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什么, 因此事先对信用政策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等缺乏周全细致的考虑, 制定出来的信用政策往往偏离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和战略发展目标, 其效果也只有听天由命了。首先, 信用政策的制定要配合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在不同的时期可能会有不同的内容。当企业试图扩大市场份额时, 会鼓励增加销售额, 而较少考虑资金周转问题, 因此应采用相对宽松的信用政策;相反, 在试图增强企业现金流量的情况下, 则会注重减少风险, 应采用比较严格的信用政策。其次, 制定信用政策的具体目标是要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企业在进行信用决策时, 要在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销售与降低信用风险、信用成本这二者之间进行权衡, 调整应收账款的风险、收益与成本的对称性关系。

建立独立、规范的信用管理部门

我国大多数企业的领导者不重视信用部门的建立, 简单地将信用政策的制定工作交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负责。虽然有少数企业有类似的信用管理部门来负责信用政策的制定, 但该部门的运作往往不够规范, 职能和隶属关系不清, 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 信用政策的制定容易流于形式, 其效果当然也就可想而知。从成功企业的信用管理经验可以看出, 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 规范地负责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对提高企业信用政策的制定水平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企业建立的信用管理部门要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 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直接领导,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客户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查;客户档案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客户资信的定期评定, 客户资信变化情况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信用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应收账款的分析、监控、收回以及逾期应收账款的处理等等。当然, 信用管理部门还要主动配合销售部门的工作, 利用掌握的信息资源积极协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监督销售部门的操作流程, 促进销售款的收回;建立并保持与专业信用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和政法部门的广泛联系, 及时了解信用管理的最新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培训。当然,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去组建信用部门, 有些小企业可以不设立这样的独立部门, 但有必要设专人专职负责这项工作。

改进制定信用政策的方法和手段

信用政策的制定方法和手段不科学, 是我国企业信用政策制定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我国大多数企业不注重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客户信用评定模型的运用, 而是偏向于简单地凭经验进行主观的判断和分析, 使客户的资信和信用风险可能缺少准确的评估和预测, 对客户的信用水平可能缺乏专业的判断, 制定信用标准时容易存在主观上的判断失误, 选择信用政策方案时, 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因此, 要提高信用政策的制定水平, 必须改进信用政策制定中所使用的方法和手段, 关键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建立适合自己的客户信用评定模型。将信息技术运用于信用政策的制定活动,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客房信用评定模型, 能大大降低企业获取、维护和处理信息的成本, 缩短信用管理决策的时滞, 提高信用决策的准确性。通常的做法是借鉴其他公司的成功经验。以德国西门子公司使用的SAP系统为例, 该系统是一个集成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西门子把严格标准的商业流程与SAP系统紧密结合, 最大程度地保证了信用管理的质量并降低了信用风险。目前, 我国企业也可以利用ERP信息系统中的财务和信用管理模块, 为制定信用政策提供技术支持。当然, 小企业也可以用EXCEL来做信用政策的综合决策分析模型。

加强信用政策的追踪管理

目前很多企业对信用政策实施效果缺乏有效的后续追踪管理和综合有效的评价, 不能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有效地调整本企业信用政策。其实, 信用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制定、实施到下一次信用政策的制定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过程, 信用政策就是通过不断地修正和调整加以完善的。企业应该在信用管理部门中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 对信用政策实施过程进行监控, 并提供监控报告, 在此基础上对信用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价。同时, 要规定信用政策制定人员, 应根据企业情况的变化, 随时对所制定的信用政策进行修改和调整。

大力发展资信评估业

信用政策的制定需要有充分、可靠和完整的信息为依据, 资信评估公司是公司获取信息的一条有效途径。在西方发达国家, 具有完善信用管理体系的企业, 通常都会定期从专业的资信评估公司获取客户的信用资料。因为, 资信评估公司能广泛地利用各种信息渠道收集市场参与者的信息, 并能以独立的第三方立场, 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 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 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 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后, 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给予综合判断。因此, 资信评估公司能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分析资料, 为企业的信用部门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来快速、正确地做出信用决策。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 我国资信评估行业的发展还很不成熟。我国最早于1987年开始组建信用评估机构, 最早建立的资信评估机构一般是由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建立, 后来虽都已进行了脱钩改制, 但依然存在着独立性不强、运作不规范、评估标准不一等问题, 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难以为企业信用政策的制定提供客观、公正、真实的信用分析资料。因此, 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资信评估行业, 对提高我国企业信用政策制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首先, 政府应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给予资信评估一个明确的定位, 促使信用评估行业规范经营;其次, 要加快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 建立资信评估行业协会以加强行业自律;再次, 加强资信评估行业准则的建设, 从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执业准则、后续教育等方面建立健全资信评估行业的职业规范体系;最后, 评估机构要加强自身的建设, 加强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 探索科学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建立, 加强对信用管理的研究, 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管理方法。

加快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

8.政府扶持小企业的相关政策 篇八

一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限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全省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及时梳理和公布国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二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加快研发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经认定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企业管理创新。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优质工程、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

三是支持各类群体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贯彻非禁即入政策,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拓宽创业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和增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及3年内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优先给予创业资金补助,3年内对厂房租金给予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要及时足额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小型微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领域。

四是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积极推动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分工协作和产销对接,支持大中型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外包,拓展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空间。引导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和骨干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开展技术对接、产品对接和信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对参加省级以上会展活动的给予展位费补助。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组织实施助推中小企业市场开拓性计划,推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建设,3年内帮助3万家中小企业建立电子商务营销网络。发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作用,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出口,省财政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

五是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是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上一篇:2016学年度第二学期幼儿大班班主任工作总结下一篇:《萧袤童话》儿童小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