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还贷操作流程

2024-07-26

公积金还贷操作流程(10篇)

1.公积金还贷操作流程 篇一

柜面支取还贷业务办理须知

一、柜面支取还贷的对象

凡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已办理委托支取还贷手续(已签订逐年或逐月委托支取还贷协议书)的职工,不再办理柜面的支取还贷手续。

二、柜面支取还贷须提供的材料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3、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4、贷款职工及配偶单位出具的《支取申请书》和《转账支票》。

三、柜面支取还贷的办理时间

办理柜面支取还贷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每月的1至15日(节假日除外)。

四、柜面支取还贷的提取方式 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规定,柜面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入贷款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柜面提取归还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入贷款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或还款账户。

五、柜面支取还贷的顺序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若职工在当年归还个人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贷款手续。

2.公积金还贷操作流程 篇二

公积金购买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一份。2.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一、领取建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注意事项

(一)专办员批量领取建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所需要的资料: 1.专办员和单位财务人员双人持以下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2.单位证明:包括指定双人领用、领用种类、数量及关于“****单位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并已征得被代理人本人同意,承担相关资料虚假、无效的责任,承诺选定建设银行开立公积金龙卡及领卡业务”的承诺。

3.单位负责人、单位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包括名字、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等要素)。5.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6.申请单位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与批量开户书一一核对,核对无误后,由专办员签名确认。

(二)职工本人领取建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持建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均可以在任一网点办理 “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密码挂失/重置业务、卡片挂失业务、卡片换卡业务。

二、领取招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注意事项

(一)招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领卡所需要的资料:

1.须由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指定的特定人员代为办理(可为单位专办员)。2.《招商银行集体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招行网点领取)、开户清单,均加盖单位公章。3.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4.领卡人(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开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复印件须逐份加盖单位公章。

5.《招商银行个人存款凭证领用签收单》(招行网点领取),须领卡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6.暂不受理职工本人到银行网点办理领卡的相关业务。(如确实需要职工本人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单独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并提供上述完整的1-5的领卡资料。)

7.单位办理领卡时,须及时将本单位在领卡前已经离职且无需领卡的职工名单提供给银行网点,银行网点可将该部分职工制卡数据进行作废,以便职工在其他单位入职后重新申请制卡。

(二)招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账户其他注意事项: 1.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除激活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密码信封前往招行任一网点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激活后方能正常办理支取现金、转账汇款等银行业务。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账户销户前,必须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或者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成功关联其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否则,原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账户无法销户。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账户销户,可在招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可由他人代办(账户中含有必须本人方可办理撤销、关闭的协议、功能的除外)。

三、领取中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注意事项

中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领卡方式,分为单位指定人员批量领卡、职工个人领卡两种。

(一)单位指定人员批量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所需资料:

1.首次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之前必须与中行签订《长城公积金联名卡协议》(中行住房公积金柜台领取,一式两份)及《委托办理长城公积金联名卡指定人员表》(中行住房公积金柜台领取,一式两份)。更换单位指定人员需重新提供《委托办理长城公积金联名卡指定人员表》。

2.每次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指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指定人员为非专办员的应同时携带已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委托办理长城公积金联名卡指定人员表》。

2)开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逐一加盖单位公章。

(二)开卡职工本人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得他人代领)。

(三)中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账户其他注意事项:

1.办理中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销卡销户前,职工必须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业务,并确定提取资金已结算,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账户的余额已为零或者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成功关联其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否则,原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账户无法销户。

2.中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销卡销户业务,职工本人可携带中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深圳市任一中国银行网点办理。

公积金封存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清册》一份。2.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公积金转移

一、个人账户市内转移业务办理指南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申请清册》一份。2.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二、个人账户异地转入业务办理指南

(一)专办员办理的: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申请表》一份。申请表无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章的,须提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我市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原件的,须提供加盖转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转入单位公章的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二)职工本人办理的: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申请表》一份。申请表无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章的,须提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我市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原件的,须提供加盖转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积金贷款

一、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原《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原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时需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5.原《二手房买卖合同》(原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房时需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6.原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原所购住房为保障性住房时需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7.原所购住房的房地产证(原所购住房为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原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期房,尚未取得房地产证且以自有其它房产或第三方抵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除外,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8.原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贷款为商业性住房按揭授信额度的,须同时提供额度项下能证明单笔按揭款项用途为购房的借款合同或发放行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9.原贷款借款借据或支付凭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10.原贷款明细和还款计划(原件各一份,至少包括近12期记录);

11.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证复印件、抵押房产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抵押房产权利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和权利人配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抵押物询价单或评估报告(30天以内);

12.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所购住房权利人所有家庭成员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及原商业按揭贷款所购房产的《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

13.还款账户(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所购住房权利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14.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5.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指南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料: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原《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原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时需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5.原《二手房买卖合同》(原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房时需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6.原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原所购住房为保障性住房时需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7.原所购住房的房地产证(原所购住房为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原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期房,尚未取得房地产证且以自有其它房产或第三方抵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除外,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8.原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贷款为商业性住房按揭授信额度的,须同时提供额度项下能证明单笔按揭款项用途为购房的借款合同或发放行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9.原贷款借款借据或支付凭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10.原贷款明细和还款计划(原件各一份,至少包括近12期记录);

11.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证复印件、抵押房产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抵押房产权利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和权利人配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抵押物询价单或评估报告(30天以内);

12.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所购住房权利人所有家庭成员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及原商业按揭贷款所购房产的《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

13.还款账户(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所购住房权利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14.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5.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商业贷款申请材料:

3.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 篇三

日期: 2010-01-04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一、申办条件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兴业行厦门市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已偿还首月应还款本息且没有逾期的借款人及配偶,均可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贷款银行申请2.贷款银行当场审核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签约(所有申请人均应到场签字)

三、提供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1.《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上网(/,点击“下载中心”)下载或到贷款银行领取,填写后由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还款代扣账户(卡或存折)原件;5.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二)根据不同情形,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夫妻在同一户内的居民户口簿或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申请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1.申请人签订《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协议书》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来结存的余额可一并用于逐月还贷,但不能再以其它原因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2.申请人偿还首月贷款本息后可直接办理逐月自动还贷。需先办理按年还贷的,办完按年还贷审核手续后,即可办理逐月自动还贷;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月20日前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由于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申请人应在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及时查询代扣账户余额情况,如账户余额不足还贷时,须存入足够资金以保证按月足额还款,以避免代扣账户扣款不足造成贷款逾期。

4.济南公积金委托支取还贷业务须知 篇四

一、申请委托提取还贷的范围:

在济南行政区域内通过建设银行缴存公积金且在建设银行办理购房贷款、贷款本息尚未结清且还款期超过3年(含)的职工及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直系亲属。

二、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直系亲属。

2、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

三、申请委托提取还贷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如配偶参加提取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同一户口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

2、还贷银行卡(折);

3、借款合同;

4、购房合同;

注:

1、2两项要求的证件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签订《协议》后,不再到公积金窗口提取还贷,同意每年提取公积金的时间、方式均按照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

2、每年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的金额以上一年借款人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为上限。借款人及其配偶(同一户口直系亲属)同时参加委托提取的,如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提取先从借款人账户提取,当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再从配偶(同一户口直系亲属)账户提取不足部分,双方每年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指定账户内。如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按账户余额取百元整数提取。

3、借款人应自行确认还款额及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不足须及时向还贷款账户存入补充资金。

5.公积金还贷操作流程 篇五

加入时间:2011-09-15 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的行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指借款人及配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包括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账户,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但明确不包含的除外。

第四条 逐月还贷是指按月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供的扣款还贷个人银行账户中,用于抵偿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

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包含提前还贷,下同)。

逐年还贷是按年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条 逐月还贷提取金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逐月还贷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必须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中保留逐月还贷委托协议签订之日前,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额的12倍(以下简称保留余额);

(二)逐月还贷提取金额为保留余额以上部分,并且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六条 逐年还贷提取金额应当根据逐年还贷委托人每年第10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以百元为单位),提取不超过借款人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部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转账还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婚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委托还贷;

(二)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建立委托还贷关系;

(三)委托还贷关系建立后,公积金中心在约定时间从还贷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本办法规定的住房

公积金余额,划转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第八条 委托还贷关系自委托还贷协议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

第九条 委托还贷期间,还贷委托人的还款义务发生变化的,须在还款义务发生变化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还贷约定提取日前,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终止委托还贷手续。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还贷关系自行终止:

(一)还贷委托人已还清委托还贷所还贷款本息的;

(二)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注销的;

(三)还贷委托人签订新的委托还贷协议的。

第十一条 逐月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等于保留余额,或者逐年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委托还贷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还贷条件后自动恢复。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主选择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但是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转账还贷方式(每年在公积金中心柜面办理的转账还贷等同于逐年还贷)。

在整个还贷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变更一次转账还贷方式。需变更转账还贷方式的,在签订新的委托还贷协议后,原委托还贷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公积金还贷操作流程 篇六

编号:

委托人: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借款人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未婚借款人父亲: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未婚借款人母亲: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共同借款人1: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共同借款人2: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委托贷款银行:

借款人于年月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万元,贷款期限年,合同编号,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金额元;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本金元,利息按实结算,还款帐号为。兹委托人授权被委托人、受托银行根据《南通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办法(试行)》,在贷款期限内办理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金额直接归还本委托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帐号项下的贷款(以下简称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经协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受委托贷款银行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南通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办法(试行)》,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愿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遇国家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每月还贷金额随之变化,同意每月提取还贷金额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人限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借款人未婚子女、共同借款人,且委托人均是相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所有人。

三、委托人已仔细阅读本委托协议书,并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如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和错误信息,本委托协议即无条件终止,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与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四、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方式为逐月抵还,即由被委托人每月从本委托协议书所列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中提取等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存储金额,采用转帐的方式直接归还委托人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五、本委托协议书自被委托人审批同意后的次月即年月起生效。本委托协议书生效之后,被委托人于每月10日之前直接进行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操作,不需再经委托人授权,本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扣款时间与借款人借款合同上约定的每月扣款时间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本委托协议书自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即自行终止:

1、委托人办理了终止本委托协议书的手续;

2、本委托协议书所列贷款本息已结清;

3、本委托协议书所列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金额之和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以每月提取还贷操作日的数据为准)。

七、委托人发生变化需终止本委托协议书的,委托人须及时到受托银行提出终止委托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八、本委托协议书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借款人须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银行正常还贷。

九、被委托人、受委托贷款银行应提供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明细帐的服务。委托人应经常查询了解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的情况,当出现上述第六条第三种情形时,被委托人、受托银行对此不承担主动告之义务,委托人应主动、及时备足资金继续正常还贷。

十、委托人承诺在本委托协议书有效期内,不再为该项借款之外的贷款办理提取还贷,或以其它形式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的存储金额。

十二、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被委托人、受委托贷款银行留存。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章):受委托贷款银行(签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7.公积金还贷操作流程 篇七

(一)借款合同原件;

(二)现实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三)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住房公积金存折。

二、还贷注意事项:

(一)冲还贷业务目前仅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在同一银行的住房公积金(或组合)贷款;

(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正常还款二个月以上且无逾期贷款;

(三)由于冲还贷业务涉及时效较长,必须由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本人亲自申请,他人不能代办;

(四)已申请冲还贷业务的公积金账户,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五)在组合贷款中,冲还贷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申请人可选择逐月冲还或逐年冲还方式。逐月冲还时间为每月19日,逐年冲还时间为每年5月11日或11月11日;

(七)每月16日-19日不受理冲还贷账户变更及转移的申请。

(八)工行申请冲还贷,不得随意提取存入扣款账户内的冲还贷款项,由此造成余额不足而形成的违约责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贷款连续二个月预期的,冲还贷自动终止。

(九)申请人发生住房公积金账户变化、增减冲还贷人员情况的,应及时办理冲还贷变更手续。拟改变冲还贷方式的,应在申请或变更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

(十)申请人应经常查询公积金账户和还贷账户的存储情况,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于还贷时,须及时在还贷账户中备足资金,以免产生预期贷款,造成个人信用不良;

(十一)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结清的,冲还贷业务自然终止;

8.公积金还贷操作流程 篇八

(一)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一步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的受托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受托银行:第二步提交申请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贷款受理、银行初审

1.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情况、房贷情况;

3.受托银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签订合同

贷款初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购房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第五步抵押登记、银行复审

受托银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全套资料进行复审。

第六步 管理中心终审、贷款发放

9.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篇九

为方便公司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现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及所需资料公布如下。

一、公积金提取用途,可分住房消费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

(一)符合以下条件提取的,为住房消费提取,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或租住廉租住房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提取的,为非住房消费提取,可全部或部分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1、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以下情况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别墅、商业性公寓、商铺、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的;

2、购买违规住房的;

3、因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产的;

4、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一)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因住房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职工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1、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

注:市区内购房无发票按收据也可提取;县区购买必须提供备案合同及发票。

(2)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二手房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本村改造房、村民住宅楼

提供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规划许可证或有关政府批文。

注:必须是本村村民或有提供本村户口迁移证明(派出所)。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2、建造、翻修自住住房

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修复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注:指房屋主体结构已坏,不是指装修。

3、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

(1)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关系证明、共同还贷人身份证。

(2)在省直、铁路分中心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购房合同(二手房贷款的,提供房产证)、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3)在商业银行贷款的,需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贷款的,提供房产证)、借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首次提取公积金时,视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资料,再次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供职工的身份证、还款证明。

4、租房用于自住、名下无房产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提供派出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无房证明。

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房保障证》。

(二)非住房提取

1、离、退休提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2、出境定居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户口迁出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非本市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被判处刑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入伍、入学通知。

8、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或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期间,发生购房或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集中封存户转移凭证、相应证明材料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10、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供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

11、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报销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大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其他重大疾病。

12、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期限及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其费用支出。

2、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房屋共有人首次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已付房款,在还贷期内,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因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一次。

4、租房用于自住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所支付的房租。

5、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

6、因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

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患者本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7、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提取金额不超过因此事故、事件造成的自负费用。

五、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员工将相关提取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提交给人资部。

2、如有疑问请咨询人资部,电话8121。

人资部

10.公积金还贷操作流程 篇十

带上结婚证、身份证、公积金卡,住房按揭合同、抵押合同,盖银行公章后去中行写申请就可以了。

第一种:

假设夫每月公积金300元,妻每月公积金300元,夫妻共有600元。

申请后,公积金中心每月月底分别发放300元到两人中行账户,最后就是自己去转账到贷款按揭的银行卡。

第二种:

假设每月需还房贷3000元,现有公积金的账户中有余额5000元。

1、先去还贷的银行按揭部打印每月还贷明细。

2、申请后,公积金中心将每月发放3000元到中行卡上,直到5000元全部发完。

3、发完之后,每月将发放缴纳的公积金款(如每月缴纳的300元)到中行账户。

4、最后就是自己去转账到贷款按揭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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