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

2024-10-08

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精选5篇)

1.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 篇一

运用“四种形态” 做到“四个突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在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对纪委履职理念的准确阐述。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指明了执纪的具体方式和路径,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执纪审理工作“看似尾巴、实则龙头”,在用党章党规党纪这把纪律的尺子衡量违纪行为时,既要不偏不倚,又要不遗不漏,更要突出执纪特色和党内审查特点,充分体现出纪律检查的政治性。对此,各级纪委要自觉运用“四种形态”,从突出执纪要求、执纪特色、执纪效率、执纪效果等四个方面,不断创新完善执纪审理方法,改进监督执纪问责方式,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与时俱进。

1.突出执纪要求,拓展执纪审理的视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和本质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抓早抓小的一贯执纪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认真审核把关案件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执纪审理视野,加强对纪律审查过程中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一方面,开展对被审查对象问题线索核查情况的倒查,防止初核定位不准。注重加强对个案初核阶段线索核查处置情况的审核力度,并在审理报告中进行说明。对未予核查或调查的重要违纪线索譬如串供堵口、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线索提出进一步查证的建议,引导初核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以往重点初核涉嫌受贿、贪污等经济类违纪违法线索,转到同等重视核查“六大纪律”类问题线索,尤其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

另一方面,开展对涉及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的倒查。对被审查对象交代的涉及其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包括行贿、送礼金、共同受贿、违规办理相关事项、“一案双查”等问题线索,不能因为涉及党员干部众多或被审查对象查实的问题已足以给予“双开”处分等因素,而对此类关系到当地政治生态的问题置之不理。这不符合“惩是为治”、辩证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的审查导向。

2.突出执纪特色,聚焦执纪审理的重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三种都是违纪形态,只有极少数才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形态。这说明当前我们的重点是“盯违纪”、“审违纪”,需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提升审理违纪问题的能力。为此,各级纪委要转变观念,强化审理的纪律思维,聚焦执纪审理的重点,深入研究探索用党章党规党纪全面衡量党员干部违纪行为。

一方面,“纪在法前”,用纪律的尺子全面衡量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从旧兼从轻”的条例适用原则,具体到执纪审理工作中去,以新条例更严的构成要件来审核认定违纪行为;对于发生在过去的“对抗组织调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据实述明,彰显纪律要求。对于定性有争议的违纪且涉嫌犯罪问题,在已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事实的基础上,不纠缠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先用更严的纪律尺子来评判,无论司法机关最终是否认定犯罪,以更严的纪律作为尺度标准的评价都是在践行纪在法前要求。

另一方面,“纪法各表”,用纪律的语言立体揭示党员干部的违纪特性。在审理报告的违纪事实部分,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排序,同时严格把纪律问题和涉法问题分开表述,纪律问题在前,直观体现“破法必先破纪”的蜕变轨迹;改变查找违纪行为的思维方式,从违法犯罪行为的各个细节入手,将过程和手段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挖掘出来,譬如受贿行为中若存在卖官鬻爵、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问题,一并描述和揭示该违纪特征;在审理报告的结论部分对违纪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用纪律语言为其“画像”,揭示违纪生成的典型性和特殊性,始终传递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审查理念。

3.突出执纪效率,创新涉刑审查的方式

“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以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党纪要严、国法更要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对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等,更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各级纪委要辩证、联系和发展地理解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在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同时,始终对贪腐问题“零容忍”,以快查快结快移送,提高执纪效率。

一方面,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形态的立案审查,在有限时间内,注重充分发挥党内审查优势,充分运用理想信念、政策水平、事实证据等,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对方,促使其彻底讲清问题,以达到教育挽救目的。要着重对被审查人的违纪违法特点进行分析,与其职务职权、性格特征、交往范围进行比对,重点描述违纪违法问题的形成过程,以便全面掌握违纪违法问题的生成特点和规律,以此反映纪律审查的整体效果是否达到预期。

另一方面,教育挽救到位、交代问题彻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查深查透”、取证到位,党内审查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将被审查对象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过去在涉刑审查中,往往对涉嫌犯罪问题具体性质以及证据是否收集到位、能否达到司法认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和反复论证,实际上成了司法程序的“批捕起诉”。现在新《条例》将关于违法涉嫌犯罪的相关内容删除,只作衔接规定,说明党内审查阶段没有必要越俎代庖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具体性质确认。为此,在涉刑审查报告中严格区分出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后,只审核是否涉嫌犯罪、达到移送要求即可,“盯违法”并不“定违法”,从而快查快结、快进快出。.突出执纪效果,丰富问责的处理形式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系统全面地对党员干部不同程度违纪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原则,对处理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提出了新要求。中央纪委对部分违纪者给予“断崖式”处理后,社会效果好、警示作用大。为此,各级纪委要切实把握宽严相济的处理原则,针对被审查对象的不同违纪性质、违纪情节,区分情形、区别对待,综合采取更妥当的处理形式,努力实现良好的政治、社会和纪律效果。

其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党纪处分上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在案件处理上,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个案情节、体现个案特点,综合考虑违纪金额、违纪性质、违纪责任、违纪时间等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特别是对于不收手、不收敛,继续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从重或加重处理,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处理导向,与正风肃纪要求保持同频共振。

其二,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适应抓早抓小的问责导向。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抓细、抓实,突出抓问责,单一的党纪处分已不能适应这一形势需要。为此,在准确适用党纪处分同时,要强化所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意识,用足用好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权,做到优势互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稳妥处理,适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问责导向,寻求最佳处理效果。

其三,综合把握处理时机,放大纪律审查效果。在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上,兼顾及时性和稳妥性。能及时尽快处理的,要及时尽快处理;涉嫌犯罪的,一般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或一审判决之前进行处理。在作出处理后,第一时间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实名通报,下发违纪党员忏悔材料,不断放大纪律审查效果。

2.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 篇二

【关键词】四种形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

一、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树立执纪新理念

“四种形态”理论是新时期对党执政形势的新判断,它充分彰显了纪检监督工作的新思路,体现了依法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是对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升级。“四种形态”理论对于解决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职能定位不明确,纪与法不分离现象,纪检工作贪大求全等问题有重要意义,“四种形态”对转变企业纪检监察的执纪理念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树立纪与法分离的理念

“四种形态”理论重点表明了纪律在法律之前,党的纪律要严于法律的基本要求,明确展示出了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同样要达到严管严抓的基本要求,同样要求树立对企业干部严管就是厚爱的思想,从而使企业的纪检工作更加精准。使纪委与法律相分离,让企业干部认识到纪检的主体与法律不同,是围绕着党规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树立的新标尺,“四种形态”可以使企业的干部更深刻的从党纪角度思考问题,切实解决企业执纪能力偏弱的问题。

(二)有效树立违纪必纠的理念

“四种形态”理论全面的使基层企业树立起违纪必纠的理念,从而坚绝摒弃了传统企业惯性思维中的违纪只是“小节”的思想,而且使企业彻底打破了以往纪检工作中要么是“阶下囚”,要么是“好同志”的思想。“四种形态”理论有效的打破了非此即彼的观念,使企业的纪检工作从以前的末端处理向事前、事中全覆盖的观念进行必要转变。这样可以使企业纪检工作的方式取得了新突破,使讲规矩守纪律成为基层企业的纪律常态,使基层企业在抓小、抓早方面贯彻纪检监察工作开辟了新途径。

(三)落实预防与惩治相结合观念

“四种形态”理论使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预防与惩治得以双向开展和有效互动。首先,企业纪检的预防与监察从此两手都要硬,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也就此能充分的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使基层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更能着眼于全局,更能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运行事项,更能做到点与面的结合。其次,切实发挥出企业纪检工作见效快、纪检惩戒力度大的实际作用,使企业的纪检工作充分唤起企业干部的防腐意识,使党员干部树立不敢越雷池一步的思想,还使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有效弥补制度缺陷,切实控制腐败量变的积累,推进企业执纪工作进入更好的良性循环状态。

二、有效运用四种形态转换执纪手段

落实上级纪检的工作要求关键在于行动。“四种形态”理论为企业纪检提供了行动标尺,科学的回答了用什么执纪等重大问题,从而为基层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路径,使基层企业的纪检工作的实际行动更加具体和鲜明。

(一)转变企业纪检工作新方式

“四种形态”理论切实改变了传统的纪检工作方式,有效提高了企业纪检审查的效率,首先,前移了企业纪检监察的关口,发挥了企业纪检监察的基础性作用。其次,深刻的改进了企业纪检监察的取证工作,使企业纪检监察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得到明显改观,树立了全面的企业纪检监察的办案标准。第三,使企业的纪检监察方式更加灵活有效,缩短了不必要的纪检办案周期,对企业干部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取得了良好的法纪效果。

(二)细化企业纪检工作新标准

“四种形态”理论使企业干部的违纪行为得以分类处理,有效分清了极少数与绝大多数的概念,使小毛病与大问题的关系得到有效的摆正。首先,使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使纪检工作体制与工作制度得到全面规范的建设。其次,优化了纪检工作的基本流程,使企业纪检中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充分发挥出了实际效用。第三,纪检部门与组织部门能充分配合,使岗位调整和职级变化等组织处理方式可用于干部的纪律处分。第四,使纪检的上层制度设计与基层实践结合起来,从而在企业推出了一批立得住和行得通的执纪制度。

(三)切实改进了纪检工作评价方式

“四种形态”理论可以使企业干部在有问题苗头时就起到必要的提醒作用,强化了治病于初始阶段的作用,从而使基层企业的纪检部门承担起必要的基础性日常工作。首先,正确运用四种形态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采用研讨、培训和交流活动,开展必要的纪检案例的分析与学习活动,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其次,及时纠正了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错误的纪检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了企业纪检部门正确的执纪观,从而使企业纪检工作提档升级。

三、正确运用“四种形态”理论做好企业纪检工作的策略

正的运用“四种形态”理论,切实做好企业的纪检工作,应当从四种形态理论的实质出发,充分把握企业纪检工作的现状,在全面调研总结的基础上,找准企业纪检工作的症结所在,运用科学的纪检工作方法,切实发挥“四种形态”的作用。

(一)坚持抓早抓小的策略

“四种形态”以平实的话语总结了基层纪检工作的深远含义。它通过层层设防起到惩前毖后和治病救人的效果。在当前高压的反腐形势下,使企业的全体干部都能心悦诚服的“脸红出汗”,使企业纪检能够管住大多数人,就要从小处着眼,首先,要经常性的用身边的人和事来教育党员干部,使基层纪检教育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起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其次,及时开展廉政谈话,对有苗头性和有倾向性的同志,及时采用诫勉谈话,定期下发监察建议的形式,限期对存在的纪律问题进行有效整改。第三,追究责任要到位,尤其要把纠正小错误作为执纪的关键,做到严查和严问责,从而形成企业执纪的强大推动力,发挥出强烈的警示效果和作用。

(二)不断改进作风建设

不断改进作风建设是对党的宗旨的深刻体现。坚持贯彻四种形态理论必须加强作风建设。应当做好以下工作:首先,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办事。其次,通过在企业推行首问负责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纪律考核,从而改进企业的作风。第三,认真贯彻执行必要的干部待遇,采用多元化的措施强化关键时间结点的预防腐败措施。

四、结论

企业能否运用好“四种形态”理论考验着企业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和作风。为此,企业纪检干部要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深入研究四种形态的理论内涵,切实在工作实践中努力实施好“四种形态”的各种措施,使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保持良好的态势,促进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庄仲秋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三个转化”[J]唯实 2016-08

3.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 篇三

【内容摘要】

乡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报告,一、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思想建党,持续发力日常教育监督,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的内在信念、全党的行动自觉,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一是把党章的学习贯穿全年始终,坚定内在信念,二是结合“三严三实”加强纪律教育,规范外在约束,三是采取“以案明纪”加强警示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四是督破纪整苗头,强化监督常态化,二、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多措治党,灵活运用组织处理手中武器,用纪律管住大多数,防患未然,一是规范支部生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三、落实全面推行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与党员干部签订责任状,通过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狠抓压力传

乡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报告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现将我镇开展活动情况报告如下:

一、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思想建党,持续发力日常教育监督,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的内在信念、全党的行动自觉,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是把党章的学习贯穿全年始终,坚定内在信念。

深入开展学党章每月一课活动,通过理论专题学习、书记上党课、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全方位全覆盖帮助党员干部真正学懂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坚定内在信念。

二是结合“三严三实”加强纪律教育,规范外在约束。

“四种形态”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让每一位党员干部受到教育是应有之义。结合“两学一做”专题教育认真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转发市委、县委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等方式,使学习覆盖到每一名党员、每一位党组织,让想违纪者受到震慑,让每一位党员干部看到“红线”,知晓“禁令”。

三是采取“以案明纪”加强警示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坚持开展每月一次警示教育活动。

四是督破纪整苗头,强化监督常态化。

用党规党纪管住全体党员干部,用纪律规矩对照违纪行为,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开展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及时查处苗头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积极营造“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的氛围。盯住两个重点严查“节日病”。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作风纪律要求,每逢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双节期间,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问题,拉响“警报器”,防止顶风违纪行为发生。

二、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多措治党,灵活运用组织处理手中武器,用纪律管住大多数,防患未然。

一是规范支部生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

认真落实每月“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次警示教育、专题辅导活动结束后组织一次支部专题讨论、撰写一篇心得体会、开展一次对照检查“三个一”做法,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提醒”作为常态常抓。

三、落实全面推行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与党员干部签订责任状。

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职述廉评议会议。

通过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狠抓压力传导。我镇党委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的新思想,借鉴“四种形态”的思想方法抓干部队伍建设,把规矩挺在前头,积极抓实约谈工作,严查“四风”突出问题。一方面通过日常约谈更加全面深入了解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突出问题导向,抓早抓小,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另一方面开展“四风”问题的常态化督查,尤其严查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不收手不收敛的违纪行为,不断促进全镇党员干部筑牢思想堤坝,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今年以来,我镇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继续将落实违法违纪作为今年专项工作的重点,组织统筹反腐倡廉小组力量形成合力,不断畅通信访渠道,强化纪律审查工作。对违纪违法的“问题”干部,依照规定严肃惩处;对问题不大却屡教不改的干部,运用纪检、组织等手段严格处理,实现管理配备的科学化。在察干部、配干部中,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管理、激励干事、推动发展。

4.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 篇四

近日,XX 省 XX 市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状及效果开展调研,梳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过程中凸显的短板和不足,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精准运用的思考。

一、基层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落实“ 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要求有差距。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还存在注重盯违法犯罪

问题线索,没有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作为问题线索分析排查的重中之重。

(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还需加强。少数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实践“四种形态”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用执纪审查代替批评教育,推卸主体责任,导致“算总账”的结局;还有的认为“第一种形态”难出成绩,重惩处轻教育情况仍然存在。

(三)相关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内部机构之间沟通交流不够,在落实问题线索处置“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工作制度中,存在对制度内在要求理解执行不到位,数据统计出现问题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四)谈话函询力度仍需加强。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识上存在偏差,很多时候都是轻教育重办案,不能体现“第一种形态”治病救人的宗旨。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上,习惯于直接核实,较少进行谈话函询,目前虽然在转变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还有待改进和加强。

(五)

基层执纪方式有待改进。大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

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比较单一。

(六)乡镇执纪审查工作薄弱。部分乡镇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且存在人手不足的现状,制约了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同时,有的干部对政策研究不深不透,对“四种形态”运用一知半解,遇到复杂疑难案情时,显现出经验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的情况。

(七)队伍思想观念亟待转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不能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习惯于老一套老做法。对实践“四种形态”整体把握和综合运用能力不足,找不到平衡点;对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严明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认识模糊,对“宽严相济”拿捏不好分寸;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担当意识不强,不愿瞪眼黑脸,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有畏难逃避心理。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不足缺乏担当。少数党组织主体责任意识仍然淡薄,长期以来形成的定势思维和惯性思维仍然没有彻底消除,转变观念、转变方式的自身意愿和动力不足,认为党委管的是“大事”,践行“四种形态”完全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出了问题直接推给纪检监察机关。

(二)履职能力亟待加强。践行“四种形态”,既要有敢抓敢管的勇气,更要有会抓会管的能力和水平,在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之间如何拿捏把握,需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升能力素质。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未能认真研究吃透“四种形态”中每个层次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对每种形态之间的联系和相互转换把握不准,害怕出错,不敢大胆运用。

(三)统筹协调缺乏联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监委之职,更是各级党委(党组)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一些党委(党组)存在疏查疏管现象,一些地方职能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现象,践行“四种形态”没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三、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对策措施 (一)在提高“ 质效” 上下功夫。一要提升办案质量。问题线索按照动态清零、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结合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落实好纪法衔接工作,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线索放在首位,提高分析研判质量,及时排查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二要加强谈话函询。要突出抓早抓小,实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落实的制度,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对谈话函询后是否在本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要加强跟踪监督,提高谈话函询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要提高审查调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调查时限。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优势作用,既要坚持“纪法分开”,又要做好“纪法衔接”,明晰审查调查界限。

(二)处理好“ 两个关系”。一要处理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实践“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是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都是责任主体,践行“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第一道关口就在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抓平时、平时抓,敢于红脸出汗、抓早抓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抓好谈话函询,切实负起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二要处理好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的关系。“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把握准确、拿住分寸。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和依然艰巨繁重的任务,必须整体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在政策把握、总体平衡、程序把关、历史连续等方面进行综合协调,既做好咬耳扯袖的提醒工作,又要力度不

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三)明晰刻度把握边界。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细化标准,明确监督执纪问责刻度,确保有理有据,不枉不纵。一是要分情况研判处理。坚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要求,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二是要细化相关制度和标准,对各形态之间的转化情形予以明确;同时,制定负面清单,对不适用“四种形态”的情形以及各种情形之间的转化进行明确界定,以便于基层操作。三是建立配套制度,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真正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是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第二、三、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实现人员、信息、职能、平台、经验、成果共享,确保纪法衔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有效贯通。

(四)构建规范运用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探索建立“四种形态”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常态化运用的相关制度,对每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运用程序、实施部门、实施效果、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各职能部门在“四种形态”的具体运用上履责有依、追责有据。同时,建立“四种形态”

5.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 篇五

要充分认识“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的重要成果,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基础上的重要理论创新,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四种形态”重要论述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体现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深刻认识和工作节奏的精准把握;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和实现路径,为依规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奠定了坚实基础;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传承了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了党的严管厚爱,凸显了管党治党要靠严明的纪律,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全体党员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和把握其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由惩治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移,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上一篇:工程处质量安全科科长竟聘演讲稿公众演讲下一篇:结婚典礼新郎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