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前股改操作实务

2024-10-20

新三板挂牌前股改操作实务(共3篇)

1.新三板挂牌前股改操作实务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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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环评问题操作实务

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环保条件主要是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条第二项下的规定,即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但依据这一规定,根本无法准确把握公司新三板挂牌的环保条件。在实践过程中,中介机构往往参照IPO的相关规定。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解答公告的形式对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环保条件进行了明确,有效地解决了新三板挂牌环保条件不明的问题。

解答公告中的环保条件一共有五项,这五项既是条件,也是一个具体的核查工作程序。

对拟挂牌公司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进行判断

根据解答公告,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这就要求律师在实践中必须对申请挂牌公司及子公司所属行业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其依据有两个,一是国家和各地方的监管规定[1];二是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2],在适用这两个依据时,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是国家和各地方监管规定的补充。我们认为,国家层面的重污染行业应该是环保部三个规定的并集[3],即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酿造、纺织、制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18+x项)。但各地方的情况有所不同,其重污染行业可能比国家层面的种类要多出一项或几项。以浙江、广东[4]为例,浙江将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界定为重污染,广东将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定为重污染,那么对于浙江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x加铅蓄电池、电镀、印染,对于广东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x加电镀、印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这就要求律师对公司的性质进行判断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个省份的相关规定(包括计划单列市的规定)。

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

根据解答公告,如果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其中,环评批复是指新开工项目必须经过有关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审核,该项目是否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为环评批复,其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纵观我国环保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评批复的机关、流程、内容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对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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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适用对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建设完毕的项目。

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截至目前,《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配置污染处理设施是指建设项目配置环评报告中要求增加的污染处理设施,实际上是“三同时制度”的验收,它是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中的重要内容,在《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解答公告将其单独列出,是对三同时制度的进一步强调。基于此,可以将重污染行业挂牌的环保条件归纳为“三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即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和三同时制度验收,但如果是在建项目,则应按照前文的建设前、建成后、试生产后、验收后等四个阶段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一般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取得上述审批的流程分三个步骤:建设以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成后,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试生产以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包括三同时);验收以后,排污许可证申领。所以如果是在建项目,则应按照上述四个阶段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非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

根据解答公告,如果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在申报挂牌前应办理完毕。相比于重污染行业公司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三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非重污染行业公司比较简单,只需要排污许可和三同时制度验收(一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非重污染行业公司不需要进行环评批复、环保验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实践中,非重污染行业公司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故允许其存在先办理排污许可和配置污染设施后办理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的情况。虽然在拟挂牌时不需要提供这两个行政许可审批,但是律师应在尽调报告中将它们的办理情况写清楚。

环保制度制定及信息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我们认为,制定环境保护制度的核心应该是制定环保责任制度。环保责任制度是指以环境法律规定为依据,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以责任制为核心,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规定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5]我国环保法[6]、固体防治法[7]等法律法规中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拟挂牌公司在挂牌申请时应已建立一整套以环保责任制为核心的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是指拟挂牌公司应依照环境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信息。在实践中,律师应当依据相关的书面材料对公司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和说明,同时,核查环保法五十五条、五十六条[8]、《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二十条、二十一条[9]规定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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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的限制

根据解答公告,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相应规定执行。指引规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从指引的规定可以看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刑事处罚。无论是否存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拟挂牌公司,只要在最近24个月内因环保问题被刑事立案就被认为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一票否决”。在实践中,单位因为环保问题而被刑事立案主要是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情形;二是行政处罚。它包含两种情形: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对比来看,刑事处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例外情况,刑事处罚是拟挂牌公司的禁区,而行政处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条件非常严格,同时还存在例外情况,我们认为这些例外的存在就意味着可通融。在实践中,虽然大多数公司能够拿到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证明,但是保荐机构和律师仍需要具体分析说明。

总体上看,上述五条规定对公司新三板上市的环保条件给予了明确说明,方便了公司的挂牌申请工作。这五项规定,即是五项条件,也是一个有机的工作流程,它从拟挂牌公司的重污染行业判断开始,分别对重污染行业公司和非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进行了界定,随后对拟挂牌公司的环保制度建设、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明确,最后对拟挂牌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定义,这些条件规定及流程安排非常符合当下中国企业的基本情况,非常有利于公司的新三板挂牌。但是,这五项规定也存不足,我们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向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审查员有可能在五项条件的基础上扩大审查的范围,这是需要保荐机构和律师关注的问题。

注释: 在国家法律层面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重污染行业进行了分类;在地方层面上,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对重污染行业的分类进行了明确。参照的规定主要是指《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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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等。参见重污染行业梳理表。同上。环保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环保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环保法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一、未办理环评事项被环保局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反馈问题: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助剂、塑料助剂、沥青助剂、润滑油助剂等芳烃系列产品和轻质燃料油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因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而受到环保监管部门处罚。(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进一步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公司补充披露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日常环保监管规范的情况,是否办理完毕环评手续,公司日常业务中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处理措施和流程。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意见: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进一步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2年9月14日,博汇有限因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新建12个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且投入生产使用,被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甬环罚字2012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停止使用12个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的使用和罚款10万元。

经核查,该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该12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的停止使用,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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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该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公司积极配合环保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履行了环保处罚决定,未被申请强制执行。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4、公司未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5、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公司也未被责令停产、停业,也未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的情形。故公司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导致公司后续受到处罚或损失以及其他费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承担一切14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上述核查,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不是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2)请公司补充披露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日常环保监管规范的情况,是否办理完毕环评手续,公司日常业务中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处理措施和流程。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主要从事芳烃类产品和轻质燃料油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如下:厂界非甲烷总烃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各测点厂界噪声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区标准;生活污水排放适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甬环验[2012]97号批准了公司年产3.5万吨芳烃油、1.5万吨石油树脂生产项目,公司的业务开展已办理完毕环评手续。

公司在开展业务中不断完善各项环保制度和环保举措,并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定期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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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的环保措施如下:

①针对公司受到的环保部门处罚,公司在改造、新建生产相关装置或设备时,由安全环保部会同生产部充分沟通和论证,并由安全环保部及时与环保主管部门沟通,严格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避免出现违反环保要求的事件再次发生;②公司主要排污包括污水、废气和固废三块,固废收集后专门委托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区和罐区产生的污水经过一级和二级隔油池,将污水主要指标PH值控制在6-

9、COD控制在120以下、SS控制在150以下等二级排放水的排放标准,并将达到二级标准的污水输送到宁波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再处理。公司废气经管网收集后通过真空机组和风机输送,经焚烧炉充分燃烧后达到烟尘小于200mg/m3、格林曼黑度达到1级、SO2控制在850 mg/m3以下的二级排放标准,并高空排放。公司通过对三废预处理后再委托处理方式,及尾气充分燃烧15处理,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③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公司执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近二年来,虽然有环保方面受到过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公司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故公司近二年来在环保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二、公司未依法及时办理环评

【基本案情】

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一半光电存在未依法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形,公司采取了如下补救措施:

(一)补办环评手续

1、公司第一分公司补办环评手续情况。2013年9月6日,公司取得了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始补办环评手续。2013年9月11日,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环保局提交了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等材料,并取得了该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013年9月18日,上海市嘉定区环保局出具了《关于上海鼎晖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含LED先进封装技术及高性能LED照明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沪114环保许管[2013]1124号),决定:根据《报告表》的分析结论意见和建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补办,并要求项目在设计、施工和生产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应申请试生产,经检查核准后,在试生产期间内开展环境监测,申请环保验收。公司已按照上述《审批意见》的要求正在申请补办“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公司子公司上海一半光电补办环评手续情况。上海一半光电于2013年9月9日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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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如下书面承诺:“公司及一半光电未因该事项(即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批复)受到行政处罚,也未收到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通知”,“若公司或一半光电未来因未办理环境影响批复手续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因该处罚给公司或一半光电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三)环保部门出具守法证明

2013年9月13日,上海市嘉定新城(马陆镇)科技环保办公室出具了《环保情况证明》,载明: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环保稽查案件记录。”

(四)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因该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也未收到相关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通知,因此,不存在构成影响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2、公司目前已经取得了相关环保部门对公司补办生产项目环评手续的行政许可;子公司也已经主动补办相关环评手续。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受到相关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罚款”处罚;

3、公司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向相关环保部门申请补办“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如果将来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公司将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公司咨询相关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事项的相关人员得知,若企业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通过率很高;对此公司也作出了承诺,如公司收到相关环保部门限期整改的通知,将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因此,除发生不可预见情形外,公司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得影响。

【老李评析】

监管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如果环保问题解决不好很可能会被“一票否决”。在对企业环保问题进行核查时,律师通常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建设项目开工前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了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二是企业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通过了环保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是否因环保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需要办理环评的情形。(1)凡在中国领域内新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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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环评项目的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再行有效的文件为环保部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此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必须由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写,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单位无资格要求,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3、环评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除依据上述规定由环保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1)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2)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6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违法违规的法律后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一),或者未重新报批(情形二)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三),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三同时”制度及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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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同时”制度简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分类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此外,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4、违法违规的法律后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9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别提示

1、需要办理环评的情形有三种,并非只有新建项目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企业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升级等活动如果导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犀牛之星:http:///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环评也需要重新报批。

2、环评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5年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要重新向环保主管部门报请审核环评文件。

3、环评手续不全的可以补办,但在挂牌前要排除环评批复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一切实质性障碍,确保未办理环评手续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不会对拟挂牌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很难被监管部门认可。

在本案例中,拟挂牌企业虽然不属于重污染企业,但监管部门对其环保问题依然十分关注,不仅在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补充核查并出具意见,而且律师还针对环保问题单独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因此环保无小事,提醒拟挂牌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此问题要高度重视。

三、未办理环评事项被环保局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反馈问题: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助剂、塑料助剂、沥青助剂、润滑油助剂等芳烃系列产品和轻质燃料油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因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而受到环保监管部门处罚。(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进一步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公司补充披露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日常环保监管规范的情况,是否办理完毕环评手续,公司日常业务中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处理措施和流程。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意见: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进一步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2年9月14日,博汇有限因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新建12个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且投入生产使用,被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甬环罚字2012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停止使用12个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的使用和罚款10万元。

经核查,该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该12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的停止使用,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根据《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该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公司积极配合环保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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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履行了环保处罚决定,未被申请强制执行。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4、公司未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5、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公司也未被责令停产、停业,也未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的情形。故公司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导致公司后续受到处罚或损失以及其他费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承担一切14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上述核查,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不是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2)请公司补充披露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日常环保监管规范的情况,是否办理完毕环评手续,公司日常业务中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处理措施和流程。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主要从事芳烃类产品和轻质燃料油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如下:厂界非甲烷总烃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各测点厂界噪声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区标准;生活污水排放适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甬环验[2012]97号批准了公司年产3.5万吨芳烃油、1.5万吨石油树脂生产项目,公司的业务开展已办理完毕环评手续。

公司在开展业务中不断完善各项环保制度和环保举措,并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定期对执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的环保措施如下:

①针对公司受到的环保部门处罚,公司在改造、新建生产相关装置或设备时,由安全环保部会同生产部充分沟通和论证,并由安全环保部及时与环保主管部门沟通,严格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避免出现违反环保要求的事件再次发生;②公司主要排污包括污水、废气和固废三块,固废收集后专门委托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区和罐区产生的污水经过一级和二级隔油池,将污水主要指标PH值控制在6-

9、COD控制在120以下、SS控制在150以下等二级排放水的排放标准,并将达到二级标准的污水输送到宁波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再处理。公司废气经管网收集后通过真空机组和风机输送,经焚烧炉充分燃烧后达到烟尘小于200mg/m3、格林曼黑度达到1级、SO2控制在850 mg/m3以下的二级排放标准,并高空排放。公司通过对三废预处理后再委托处理方式,及尾气充分燃烧15处理,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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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公司执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近二年来,虽然有环保方面受到过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公司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故公司近二年来在环保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四、生产性企业新三板挂牌环保条件

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环保条件主要是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条第二项下的规定,即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但依据这一规定,根本无法准确把握公司新三板挂牌的环保条件。在实践过程中,中介机构往往参照IPO的相关规定。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解答公告的形式对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环保条件进行了明确,有效地解决了新三板挂牌环保条件不明的问题。

解答公告中的环保条件一共有五项,这五项既是条件,也是一个具体的核查工作程序。

第一项:对拟挂牌公司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进行判断根据解答公告,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这就要求律师在实践中必须对申请挂牌公司及子公司所属行业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其依据有两个,一是国家和各地方的监管规定[1];二是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2],在适用这两个依据时,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是国家和各地方监管规定的补充。我们认为,国家层面的重污染行业应该是环保部三个规定的并集[3],即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酿造、纺织、制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18+x项)。但各地方的情况有所不同,其重污染行业可能比国家层面的种类要多出一项或几项。以浙江、广东[4]为例,浙江将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界定为重污染,广东将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定为重污染,那么对于浙江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x加铅蓄电池、电镀、印染,对于广东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x加电镀、印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这就要求律师对公司的性质进行判断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个省份的相关规定(包括计划单列市的规定)。

第二项: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

根据解答公告,如果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其中,环评批复是指新开工项目必须经过有关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审核,该项目是否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为环评批复,其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纵观我国环保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评批复的机关、流程、内容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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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对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适用对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建设完毕的项目。

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截至目前,《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配置污染处理设施是指建设项目配置环评报告中要求增加的污染处理设施,实际上是“三同时制度”的验收,它是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中的重要内容,在《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解答公告将其单独列出,是对三同时制度的进一步强调。基于此,可以将重污染行业挂牌的环保条件归纳为“三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即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和三同时制度验收,但如果是在建项目,则应按照前文的建设前、建成后、试生产后、验收后等四个阶段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一般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取得上述审批的流程分三个步骤:建设以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成后,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试生产以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包括三同时);验收以后,排污许可证申领。所以如果是在建项目,则应按照上述四个阶段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第三项:非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根据解答公告,如果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在申报挂牌前应办理完毕。相比于重污染行业公司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三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非重污染行业公司比较简单,只需要排污许可和三同时制度验收(一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非重污染行业公司不需要进行环评批复、环保验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实践中,非重污染行业公司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故允许其存在先办理排污许可和配置污染设施后办理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的情况。虽然在拟挂牌时不需要提供这两个行政许可审批,但是律师应在尽调报告中将它们的办理情况写清楚。

第四项:环保制度制定及信息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我们认为,制定环境保护制度的核心应该是制定环保责任制度。环保责任制度是指以环境法律规定为依据,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以责任制为核心,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规定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5]我国环保法[6]、固体防治法[7]等法律法规中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拟挂牌公司在挂牌申请时应已建立一整套以环保责任制为核心的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是指拟挂牌公司应依照环境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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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律师应当依据相关的书面材料对公司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和说明,同时,核查环保法五十五条、五十六条[8]、《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二十条、二十一条[9]规定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

第五项:违法违规的限制

根据解答公告,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相应规定执行。指引规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从指引的规定可以看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刑事处罚。无论是否存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拟挂牌公司,只要在最近24个月内因环保问题被刑事立案就被认为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一票否决”。在实践中,单位因为环保问题而被刑事立案主要是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情形;二是行政处罚。

它包含两种情形: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对比来看,刑事处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例外情况,刑事处罚是拟挂牌公司的禁区,而行政处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条件非常严格,同时还存在例外情况,我们认为这些例外的存在就意味着可通融。在实践中,虽然大多数公司能够拿到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证明,但是保荐机构和律师仍需要具体分析说明。

总体上看,上述五条规定对公司新三板上市的环保条件给予了明确说明,方便了公司的挂牌申请工作。这五项规定,即是五项条件,也是一个有机的工作流程,它从拟挂牌公司的重污染行业判断开始,分别对重污染行业公司和非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进行了界定,随后对拟挂牌公司的环保制度建设、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明确,最后对拟挂牌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定义,这些条件规定及流程安排非常符合当下中国企业的基本情况,非常有利于公司的新三板挂牌。但是,这五项规定也存不足,我们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向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审查员有可能在五项条件的基础上扩大审查的范围,这是需要保荐机构和律师关注的问题。(新三板,我们都用犀牛之星)

2.新三板系列之挂牌上市股改流程 篇二

拟上新三板的公司多数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要求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除应当符合该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之外,还需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制改造方案

按照《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中包括“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如需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则需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变更形式的方案。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此类公司如欲进行公司形式变更的,解释上应认为由执行董事制订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

2、变更的法律依据;

3、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股本总额、组织机构、公司经营范围等;

4、原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转换成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对应股份的安排;

5、股份制改造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6、具体经办人员和分工安排;

7、其他事项;

二、由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订的股份制改造方案进行审议,对是否进行股份制改造作出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变更公司形式的事项,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

根据《公司法》第16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备审计。而按照《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后,应当由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并以之作为最终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的依据。

四、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根据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额确定各股东所占份额

按照《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经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并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以之为限折合为实收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需确定各股东所占公司净资产额的比例,并折合为变更后公司的相应股份份额。

五、由公司聘请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进行检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按照《公司法》第89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由于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系由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净资产总额折合而来,因此,各股东所占股份系基于其所占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净资产额的比例而定,因此虽然不需要股东再行认购股份,但是仍然需要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的出资进行检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证实公司股东基于其在原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所折合到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份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组织形式发生变更时,公司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也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等等,因此,公司章程必然要作相应的修改。按照《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召开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等

《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八、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办理登记前置的行政审批程序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转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存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的,则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前,需先办理前置行政审批程序。

十、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系列文件,申请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转制而来,故不同于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设立登记程序,而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即依据《公司法》第92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构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等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十一、换发营业执照,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等的变更登记手续

3.新三板挂牌前股改操作实务 篇三

在新三板的挂牌实务中,股转系统审核时对众多的公司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核查意见并要求券商与律师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企业在社保与公积金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应该通过何种路径进行解决?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又会有哪些? 几乎所有的挂牌或拟挂牌公司中,社保与公积金缴纳的不规范是个非常普遍的永恒话题。因为现实的成本压力与执法的不严,所有企业都存在不缴或少缴的天然动力与本能。在新三板的挂牌实务中,股转系统审核时对众多的公司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核查意见并要求券商与律师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企业在社保与公积金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应该通过何种路径进行解决?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又会有哪些?

一、公司普遍存在的社保与公积金缴纳方面的问题

1、公司在册人数与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的人数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尤其是公积金的缴纳,更是与在册人数相差甚远。

2、公司常常不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与公积金。

3、公司为参保人员以低于其实际收入的标准缴纳社保,以达到少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的目的,节约成本。

4、公司的员工中有人在别的单位缴纳保险与公积金,因为个人便利原因及嫌转移手续麻烦等问题,不愿意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挂牌实务中对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的处理

在实务中,因为此问题的普遍性,股转系统审查时对此问题不会无限制纠缠。通常对公司存在的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实务操作可以采取以下路径进行:

1、实事求是地对公司现有的社保与公积金缴纳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

2、寻求地方社保与公积金行政部门的帮助,取得当地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以求证明:公司已经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办理了社保编号,在劳动保障方面无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证明:公司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和记录,没有因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行政部门处罚的记录。

3、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诺如果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与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其首次股票公开发行日期之前任何期间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实际控制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费用。

上述解决方案可以表明公司并没有因为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对公司的股票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公司社保与公积金存在问题的潜在法律风险分析

在实务操作中,上述的解决思路似乎达到了挂牌的目的。但所有的解决方法并没有完全去除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

其一,当地社保与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本身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社保与公积金情况,公司本身已经存在诸多问题,主管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执法监督与检查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相关合法权益。相反,主管部门现在居然要来出具证明其没有违法或没有受到处罚,其起到的证明只能是,虽然其有违法行为,但我不处罚他的作用。主管部门本身就是失职的。

其二、员工尤其是离职员工追究公司相关责任的时候,公司将做为被诉对象。实际控制人并不能取代公司诉讼一方的地位。从法律上来说,公司才是法院判决所指向的对象,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也许从费用承担上减轻公司压力,但并不能免除公司的涉诉风险。如果公司涉诉,对于公司的公众形象将是巨大打击。

其三、试用期内公司员工的保险问题,实践中,很多的企业都没有为公司试用期内的员工合法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就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所有的公司都应该逐步消除试用期员工不用上社保的错误想法。

其四、员工在别的单位上保险,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转手续到公司来进行正常社保问题。此种问题的存在,表明上看是员工的问题,而责任不在公司。但真出问题时,所有的问题都会成了公司的责任。公司不可能知道每个员工背后真实的原因或情况,公司可能陷入劳动用工诉讼,员工翻脸的时候要求公司补缴或补偿相关保险待遇时,公司难逃其疚。从公司挂牌股票发行问题方面而言,如果涉及的员工数量及职位不是个别,公司人员的独立性是应当受到质疑的。

综述,公司在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上,尤其在公司股改后,应当尽可能规范相关保险与公积金的缴纳工作,尽可能做到规范或逐步规范。规范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这种成本是值得的。不留尾巴与瑕疵的规范,才有可能在将来真正免除公司在社保和公积金缴存方面的法律风险。

四、新三板之社保、公积金的合规性问题

1、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于企业雇佣的农村户籍员工,如果其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为员工缴纳该险种,但是应该根据该员工在农村参加该险种缴费情况给予补偿。

2、企业如果要在新三板挂牌,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开具合规证明。对于农村户籍员工,如果企业已经为其解决食宿问题(如提供员工宿舍、补贴员工租赁房屋的租金等方式),可以瑕疵披露并由大股东兜底承诺。

3、通过人才服务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异地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问题。

五、新三板挂牌实务中的社保问题案例

案例一兰亭科技

问题:险种缴纳不全,公司没有给部分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解决方法: 招股转让书详细披露真实情况:截至 2013 年12 月31 日,公司有员工286 人。公司已为286 名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20 名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为196 名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为77 名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许昌、毛红分别作出承诺,对于公司未缴或少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由其无偿代为承担全部费用和经济损失。

案例二环宇装备

问题:公司存在没有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解决方法: 控股股东陈志强出具承诺,公司如有因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问题被社保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补缴或进行任何行政处罚,控股股东将无偿代为补缴,并承担公司因此而受到的任何处罚或损失。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4年5月12日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在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司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司在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方面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未收到公司员工有关社保事项的投诉。

案例三合建重科

问题:公司员工社保未全部缴纳,各保险及公积金缴纳人数不统一。解决方法:就报告期内的问题阐明原因:

2014年1-4月:

1、部分人员超龄,不能投保;

2、部分员工主动放弃社保或已参加新农合放弃社保;

3、部分员工属征地拆迁人员,政府为其购买养老保险,未在企业投保;

4、外地员工社保在户口所在地,凭缴费发票在企业报销费用。住房公积金:无投保人数的强制要求。

2013年:

1、部分人员超龄,不能投保;

2、部分员工主动放弃社保或已参加新农合放弃社保;

3、部分员工属征地拆迁人员,政府为其购买养老保险,未在企业投保;

4、外地员工社保在户口所在地,凭缴费发票在企业报销费用。住房公积金:无投保人数的强制要求。

2012年:

1、部分人员超龄,不能投保;

2、部分员工主动放弃社保或已参加新农合放弃社保;

3、部分员工属征地拆迁人员,政府为其购买养老保险,未在企业投保;

4、外地员工社保在户口所在地,凭缴费发票在企业报销费用;

5、五险未合一,生育保险未强制要求,只要女性员工参保即可。住房公积金:无投保人数的强制要求。

案例四连能环保

问题:社保滞纳金问题,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及时缴纳 2012 年 9 月社保保险金。解决方法:公司于2012 年 11 月补缴了上述社保保险金,并缴纳了滞纳金1998.43 元。该处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律师认为,上述滞纳金因数额较小,且公司在期限内补缴了社保、缴纳了滞纳金,并未受到行政处罚,也未造成其他严重不利后果,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为。

六、挂牌实务中对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的解决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案例的分析归纳,对于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存在的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实务操作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1、实事求是地对公司现有的社保与公积金缴纳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并可分析阐明问题的原因。

2、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如果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与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对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实际控制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

3、寻求地方社保与公积金行政部门的帮助,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公司已经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保障方面无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和记录,没有因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行政部门处罚的记录。

上述解决方案可以表明公司并没有因为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对公司的股票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拟IPO企业普遍存在的3个社保问题与解决对策(附案例解析)

中国拟IPO企业普遍上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社保问题,特别是传统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不缴、少缴、欠缴社保问题尤为突出,不按照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根据证监会的审核标准,员工的社保问题为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问题之一。为了避免社保问题给企业IPO带来障碍,本文根据拟IPO企业普遍存在的社保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普遍存在的社保问题

1、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目前很多拟IPO企业普遍存在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部分核心人员缴纳,未为基层员工缴纳;(2)为城镇员工缴纳,未为农民工缴纳;(3)未为新入职员工缴纳;(4)未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5)未为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缴纳。企业依法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

2、未按实际缴费基数缴纳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目前很多拟IPO企业普遍存在按当地最低的社保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未按照实际应缴的社保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存在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追缴的风险。

3、未依法缴纳社保全部险种,只缴纳部分险种

目前很多拟IPO企业普遍存在为员工缴纳部分险种,如工伤、医疗保险,而未为员工缴纳其他社保险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共五种险种。

4、公司员工社保由其他方代为员工缴纳社保

部分拟IPO企业存在其他方代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如由大股东代为缴纳、关联公司代为缴纳、劳动劳务公司代为缴纳。上述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为员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不能由其他方代为缴纳,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解决对策

对于拟IPO企业存在上述问题,一般采取的对策如下,1、从现在开始全员足额缴纳;

2、对于报告期内未缴纳及未足额缴纳的部分,披露报告期社保缴纳的具体情况,解释未能足额缴纳的原因,以及说明可以当地相关政策的以及目前的补缴情况;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兜底承诺因未缴纳社保引起的纠纷承担赔偿责任;

4、取得社保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无违法违规证明)

整理拟IPO企业的反馈意见的案例中,针对经过整改后仍有部分员工没有缴纳社保,那么解释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点:

1、该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间上导致无法为该员工缴纳社保;

2、该部分员工属于退休返聘、实习生,虽计入员工总数,但该等员工公司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不符合应参保人员范围;

3、员工刚入职,公司未能及时为其缴纳社保;

4、生产工人属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该等员工没有缴纳社保的意愿,主动出具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并对该等员工访谈保证其声明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如果公司强行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保,可能会导致工人大量辞职的风险。

(三)、社保有关的相关案例

1、利民股份

在反馈意见中,被问及“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该等情形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反馈回复“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虽然存在不符合当时中国法律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规定之情形,但发行人已从2011年6月起依法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所有险种,相关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苏日明、狄爱玲已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连带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罚款、损失和所有相关费用,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已为员工提供宿舍,并分别自2010年12月、2011年1月开始依法为发行人、龙岩爱迪尔的所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龙岩爱迪尔并未因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苏日明、狄爱玲已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连带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罚款、损失及所有相关费用”,发行人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解决措施:承认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开始全员缴纳社保+社保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

2、银河磁体

在公司第一次反馈意见中回复了关于社保问题,但依据并不够充分,导致第二次反馈意见中再次被问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纳情况,请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回复“

1、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没有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保的原因如下:

①部分员工因自身未及时向公司提供有效证件,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②部分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③部分员工由于在岗时间较短,入职后,公司尚未为其办迄社保缴费手续,员工已离职;

④部分离退休返聘人员虽计算在公司员工总数内,但该等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应参保人员,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⑤公司在报告期内与成都市高级技工学校、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实训基地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由学校方选派学员至公司进行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学生与公司之间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2、2010年7月5日,成都市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已足额缴纳2010年6月前的社会保险费。

2010年8月18日,公司现有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均签署《声明与承诺函》,声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3、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低于员工总数。

造成上述情形产生的原因除与公司社保缴费人数不足员工总数的原因相同之外,2010年以前,公司非城镇户籍员工较多,由于该部分员工大多已在农村拥有住房,且公司采取了措施解决员工的休息住宿问题,因此该部分员工不愿缴纳应由其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为解决这一问题,经公司与该部分员工沟通协商,自2010年1月起,公司也开始为该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0年7月7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郫县管理部出具《证明》,证明公司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报告期内不存在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违反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该部的处罚。

2010年8月18日,公司现有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均签署《声明与承诺函》,声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综上,公司在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总人数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对此,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公司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征管主管机关亦出具了证明,证明公司已足额缴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低于员工总数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首发的实质性障碍。”

解决措施:承认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解释未足额全员缴纳社保的原因+社保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股东出具承诺

3、富煌钢构

在反馈意见中,被问及“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欠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的问题”

发行人律师的反馈回复“经核查,发行人附属子公司除了江西富煌存在以自身名义与部分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外,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全部与发行人统一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并由发行人统一派驻。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含子公司)合同制在职员工1,557人,发行人已于2011年7月起对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每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部分比例为11%(其中,养老8%、医疗2%、失业1%),单位缴纳部分比例为31%(其中,养老20%、医疗6.5%、工伤1.5%、失业2%、生育1%)。报告期内发行人尚存在未为部分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的情况,其主要原因为:现行制度下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社保缴费标准相同,个人缴费比例较高,农民工的参保意愿受经济承受能力因素的影响较大;目前巢湖市农村地区均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工普遍已参加了该保险,其基本医疗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客观上使其不愿再在就业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经核查,发行人已自2011年7月起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上述未缴纳相关社保费用的职工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并承诺今后不会就此事项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

2013年12月22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出具承诺:“今后若社保基金征管部门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子公司未缴足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追缴,所追缴的相关费用及其滞纳金将由本公司承担。我公司应在社保基金征管部门给发行人下发追缴通知后,按通知要求代替发行人缴清尚未缴足的社保费用及其滞纳金等款项,如果我公司未能缴清上述款项,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我公司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2014年12月29日,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国家要求的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统筹。该公司最近36个月内依法用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4年1月4日,江西省南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已按照国家与江西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了有关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该公司最近36个月内依法用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未为其部分在职职工办理社保手续,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该事项系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及其社保制度衔接性等客观性因素造成的,2011年7月开始,发行人已依法为其全体员工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且控股股东亦对该事项可能导致的风险做出承诺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该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解决措施:承认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解释未足额全员缴纳社保的原因+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开始全员缴纳+社保社保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股东出具承诺

(四)、关于社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所律师整理了以下有关社保问题的法律法规,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八、挂牌企业社保问题的解决思路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企业违反,就可能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明确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明确境内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上述社会保险。对于保险缴纳义务,用人单位应在成立30日内办理保险登记,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企业存在的主要瑕疵

从目前审核的实践来看,社保出现瑕疵的情形并没有什么多元化,问题主要集中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缴纳人数不足 缴纳时间不符合要求 未按工资水平缴纳 未缴齐五个险种 2解决思路

对于社保问题的瑕疵,解决思路就是对症下药。如果是缴纳人数不够,就把没交的人数补上;如果是缴纳基数不行,就调整缴纳基数,不过目前实践中企业多数都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如果是缴纳时间不够,只要后续规范了,历史问题不再关注;如果是缴纳险种不够,就及时补缴其他险种。

对于实践中最常见的社保缴纳人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如果解决之后仍有部分人员未缴纳社保,那么需要对这些人员没有缴纳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股转公司已审核的案例,解释的原因主要如下:部分员工因自身未及时向公司提供有效证件,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部分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3 部分员工刚入职,入职后公司尚未为其办迄社保缴费手续; 4 部分离退休返聘人员虽计算在公司员工总数内,但该等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应参保人员,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实习生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农民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如果公司强行办理,存在生产工人大量流失的风险; 公司部分员工主动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且已经进行访谈保证其承诺是员工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实践案例

中易腾达(830982)公司报告期内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存在补缴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对此问题,补充法律意见书作出解释如下: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2014年5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235名,公司为194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194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公司目前有2名台湾籍员工,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手续;当月离职人员5人;新入职人员28人,当月已为其中7名缴纳了社会保险,其余人员从原单位的社保关系转移没有完成;已达退休年龄人员1人,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另有12名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公司设立后逐步规范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截至2014年5月31日,除因上述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办理及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外,公司为其他全部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同时承诺将逐步规范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并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针对公司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瑕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琦凡、袁嘉玲出具承诺,如公司因报告期内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处罚、损失,或应有权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上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愿承担该等处罚、损失及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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