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2024-11-10

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精选19篇)

1.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8]13号 【发布日期】1998-03-03 【生效日期】1998-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8)13号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粤府办〔1994〕40号),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要进一步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加强经营管理。

我省的农电管理体制,应在原已建立县、镇(乡)、管理区农电三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在2001年前实行县、镇或县、管理区二级管理,镇(乡)或管理区管电机构实行产权与管理分离的模式,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取消对镇(乡)及以上层层趸售的管理模式(小水电趸售镇(乡)、自用电区除外),严禁私人承包管电。各级电力(含水电)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劳动部、电力工业部《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劳部发〔1994〕488号)的要求,严格控制职工编制,以岗定人,实行岗位责任制,节约开支,努力降低各级供电管理费用。

二、二、根据我省具体情况,逐步推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

各市(县)供电部门可对农村镇(乡)供电所在关口计量点采用“综合电价”管理办法。镇(乡)综合电价由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会同级电力部门(其中小水电趸售镇会水利部门)根据线损、用电结构、农电提成等因素核定,凡超过省定的分类综合电价上限的,必须报省物价局批准。原则上一个县一个价。镇(乡)供电所对用户按批准的分类电价执行。分类综合电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电力局研究制定。

三、三、统一实行农村住宅用电基本电价制度。

为降低农村到户电价,对农村住宅用电免收各级燃料附加费,在全省范围内将农村到户电价的基础价格统一起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分别制定直供县、趸售县(市)供到农村管理区一级台变高压侧的住宅电价。小水电丰富的地区,可适当降低农村台变到户电价。

四、四、多方筹集资金,加速农村10千伏以下电网改造。

(一)目前镇、乡以下收取的电网建设费(每千瓦时3分)是用于镇以下农网改造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规范管理。各地可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本区域内镇、乡以下农村低压电网改造。

(二)在省电力建设基金中,每年划出1500万元,由省电力局统一安排,专项用于贫困山区农村电网改造。

(三)我省已被国家列为全国电网节能降损的试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扶持政策,选择部分线损大、电价较高的地区作为试点,给予资金支持。

五、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工作作为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业生产的一件大事来抓。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特别是用电管理较乱、电价水平居高不下的地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定期研究,限期治理。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网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管。省物价局、电力局、水利厅要定期将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各地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力争在“九五”期末彻底解决我省部分地区农村电价偏高的问题,把我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二

一、目前我国煤制油仍处于示范工程

建设阶段, 不能一哄而起、全面铺开。应坚持通过煤制油示范工程建设, 全面分析论证, 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煤制油技术发展主导路线, 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确定下一步工作。

二、经我委报请国务院批准, 目前可

以继续开展工作的煤制油示范工程项目有已开工建设的神华集团公司煤直接液化项目。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与南非沙索公司合作的宁夏宁东煤间接液化项目, 需在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除上述项目外, 一律停止实施其他煤制油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煤制油项目的核准, 严禁化整为零、巧立名目、违规审批。

三、对确定可以继续的示范工程项

目, 有关企业和科研机构要集中力量, 加强关键技术和工艺研发, 对技术可靠性、项目经济可行性、项目用水需求保障情况等进行充分论证, 如具备核准条件, 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能源局, 经国家能源局审查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 如可行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 要采用

3.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三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4.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四

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电力供应紧张局面,局部地区电力供需矛盾比上年在时间上更早、涉及范围更广、缺口有所加大。重庆市存在的电力供应紧张问题与全国基本一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电力供应仍趋紧张。随着夏季用电高峰来临,电力缺口可能进一步加大。为此,学校积极倡导节约用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科学调度“保重点”

按照“保民生、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全力做好节约用电工作。一是首先确保民用和公共服务领域用电。二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节约用电。要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减少大功率耗电设备使用,减少待机时间,尽可能少用空调设备,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三是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用电。四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学校景观照明和亮化工程一律关停,只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照明需要。五是公共场所节约空调用电。提倡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场下班前所提前30分钟关闭空调或电扇。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电宣传

加强节电宣传,普及节电知识。鼓励使用节能灯,购买节能型家电产品,倡导在用电高峰时段(18:30——21:30)尽量使用电风扇,控制空调温度,家用电器不用时注意关闭电源,尽量减少开灯数量,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三、加强节约用电监督检查

按照《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规定,我校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教师办公室、教室、学生宿舍为重点进行检查,请全体师生积极配合,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5.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五

各选厂、车队、采矿处及后勤各部门:

随着进入冬季气温下降,厂内各宿舍及办公室、值班室取暖设备增多,如使用不当,极易发生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为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特下发此通知。

1、宿舍楼内因采用集体供暖,严禁以任何理由使用电炉、电暖气、电暖风,热水器、电饭锅、电炒锅等设备取暖、烧水、做饭。

2、宿舍楼住宿人员禁止动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

3、各选厂、车队、采矿处办公室及值班室严禁使用电炉子、自制电阻丝等明火设备取暖,并严禁过多使用取暖设备。

4、办公室及值班室夜间无人或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所有取暖设备电源,严禁室内无人时取暖设备通电运行。

5、各处住宿及值班使用的电热毯不用时必须关闭电源。

6、严禁私自更改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乱安插座等行为,室内电气线路及插座严禁超负荷使用。

7、公司将不定期进行用电情况检查,如有上述违规用电行为将没收用电设备,并对所属部门、个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8、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本单位主管领导申请并同意。

希望公司员工严格遵守上述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养成合理用电、勤俭节约的好习惯,避免造成用电安全隐患和不必要的浪费。

生产处

6.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六

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6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认真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云发[2006]21号)精神,全面推动七彩云南保护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

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环境影响评价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手段。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重大决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评优创先等方 面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

二、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出台重大决策、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思想,牢固树立环境代价、生态成本的观念,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积极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统筹考虑人口分布、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等需要,兼顾资源承载力、环境容纳力、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10类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负责委托或者组织编制,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

当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有关工 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规划和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到2008年10月1日,上述规划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其中的建设项目影响环境评价文件;到2009年10月1日,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10类专项规划中的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齐抓共管,从严把关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对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未做到“上大关小、以新带老、区域削减”替代,不履行承诺、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以及不依法及时足额上缴排污费的地区或者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区域或者单位停批。对超过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规定,不符合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经委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国土、林业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以及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跟踪评价。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纠正项目建设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酌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

四、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技术评估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受理、技术评估、行政审批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行政审批责任制,防止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要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与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三同时”监督,建立和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联动监督机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尽快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对位于世界自然或文化遗产地、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等环境敏感区的污染较严重和对生态影响较大的项目,要按照从严的要求适当调整审批权;对其他污染较小和生态影响较轻的项目,要下放审批权。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要求,加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和验收的网络系统,并在网站上公布项目审批和验收的进展和结果。

五、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程序、时限、要求、结果等信息,公布企业的违法事实及其查处情况,促进行政机关决策的透明化、科学化、民主化。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环境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环境保护情况,公开拟建项目和开发计划的 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环境问题、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和整改结果。要进一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社会监督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监管有力、执法到位,督促建设单位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

7.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七

1 供电企业用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服务意识不到位

计划经济时期供电企业的垄断地位, 使得供电企业的部分营业人员态度傲慢, 为民服务意识差。在计划分配的体制下, 没有竞争意识, 没有危机感与紧迫感, 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 不思进取, 自身素质低下, 专业水平与实际需要不相符合, 甚至连最基本的工作常识都认知不全。比如合同管理、电价管理、线损分析管理等, 常常会出现乱收费、乱作为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 降低了供电单位对外的企业形象, 在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潜作用下, 很容易流失用户。

1.2 电费管理不规范

有些供电企业为了拉拢用户, 常常会在电费的管理中增设会员用电及关系用电。这些会员与关系户的出现, 使电费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供电企业的应收电费及实收电费的出入大, 线损增加, 降低了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

1.3 供电企业员工奖惩制度不能完全落实

在供电企业任职的员工, 一般都是出于特殊原因, 有的具有特殊背景。因此, 虽然我国的电力设施不断完善, 用电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加强, 但是, 有些供电企业由于特殊员工比较多, 员工奖惩制度不能完全落实。这使得他们在工作上没有约束力, 随意性大, 不利于供电企业的用电管理。

1.4 缺乏有效的安全用电管理方法

安全用电是供电企业用电管理的基础工作, 也是电力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 重视安全用电管理, 可以有效防止用户用电事故的发生。但是, 很多企业过分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 而忽视安全用电管理, 致使在供电过程中, 出现很多安全隐患, 再加上一些专业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差, 缺乏相当的安全用电管理常识, 使得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这是供电企业管理不当的最大的危害。

2 加强供电企业用电管理的措施

供电企业的用电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只有强化经营管理和稽查工作, 全面提高营业管理水平, 才能在新形势下不断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 提高自身素质, 转变营业观念

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的电力行业常处于垄断地位, 这使得供电企业的营业人员服务意识不强, 为供电企业的企业形象带来恶劣的影响。因此, 要从营业人员开始进行改革管理, 使相关人员从思想上重视起用电的营销管理, 提高自身素质, 以客户为中心, 营造文明服务的行业行风。首先, 要将规范职工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准作为提高供电营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需要;其次, 要结合规范化管理和创一流供电企业的内容逐条逐项细化量化, 加强对服务中心工作细节的考核和管理;第三, 要规范客户服务中心, 公开业扩报装流程、办理用电程序和现行电价标准, 使用户放心。

2.2 加强有序用电管理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 各地区用电的峰值也不一样, 尤其是在冬夏两季用电高峰。在计划经济时期, 尽管用电不平衡, 但依旧按计划供电。参与市场竞争以后, 供电企业有一定的自主权调配用电, 因此, 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有序用电管理。比如白天居民让电于企业, 夜晚企业让电于居民;在用电高峰期, 不安排企业通电;特设用电热线, 及时排除用户用电故障, 建立供电服务应急机制, 使损失降到最低;采取用电高峰错峰供电的措施。

2.3 优化用电安全

加强用电安全知识宣传, 印制安全宣传手册, 持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进校园活动, 提高用电安全意识, 营造良好的用电环境, 由此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只有确保稳定安全的用电环境, 才能够保证供电企业用电管理的有效性。扎实开展电网责任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尤其是农村电网, 由于用户普遍文化程度比较低, 对用电安全认知不够, 常有用电安全事故发生。因此, 农网的安全用电工作必须更加细致周到。

3 结语

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 电力市场已经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用电管理。但是, 在改革开放的同时, 也要看到国际经济危机对电力行业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 供电企业要找出自身所存在的问题, 针对自身缺陷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改变或者更新经营理念, 强调以客户为中心, 在安全用电的基础上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把用电管理和稽查工作放在首要的位置上, 以保障客户安全用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电, 提高职工素质, 加强营销培训。在此基础上, 才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摘要:用电管理是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经济活动, 也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途径。供电企业在满足用户用电需求的基础上, 如何创造收益, 不仅仅涉及到用电管理, 还涉及监管和稽查用电秩序, 以及供电单位的内部管理。本文通过综述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上的问题, 对如何加强供电企业用电管理进行了深入探讨, 并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供电企业,用电管理

参考文献

[1]崔国玉, 王宏书.供电企业用电管事中存在的矛盾和对策[J].民营科技, 2013 (12) :182.

8.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八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9.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九

(环办〔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迅猛发展,这些建设项目成为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项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市民投诉的热点。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城市人口增长、产业布局调整和规模扩大,环境容量受限,环境敏感程度增强。据对11个城市的调研统计,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占到当年审批总量的60%以上,有的高达90%。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既希望政府加快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也期待着改善居住条件和享受方便的餐饮、娱乐、医疗等服务,但由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多数居民不希望这些项目建在自己家附近,造成矛盾心理。目前,围绕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诉、信访已占环保投诉、信访总数的60%~80%。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在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审批、加强过程监管、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但也存在法规不配套、规划管理不严格、公众参与不规范、监管不力等问题。因此,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坚持依法科学审批,加强全过程监管,努力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扎实推进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提出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在规划的编制和控制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着力解决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问题,努力从决策源头防止建设项目与环境功能交叉错位。当前,应重点推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房地产开发、输变电工程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着力解决城市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问题。对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其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审批环境敏感城市建设项目。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城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执行。对选址敏感、影响面大、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慎重审批。

1、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的核心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

2、严格审批城市道路交通项目。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道路交通项目、涉及搬迁量大的其他交通类项目,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必须明确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3、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科学论证项目的环境影响和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项目的影响,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4、严格审批餐饮、娱乐业项目。应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有餐饮门面功能的房地产项目必须修建专用公共烟道,划定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的选址、烟道设置、排放口与敏感目标的间距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选址敏感的城市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建设之前有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检查、建成运行后有监督,切实防止和减少环境矛盾纠纷的发生。

1、加强建设期环境监管。发现施工噪声、扬尘扰民等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防止诱发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项目前期的现场监管,杜绝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问题发生。

2、严密组织试生产核查。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拆迁安置、解决饮用水、建造隔声屏等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工作纳入核查重点,对未全部落实和兑现的,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批复同意其投入试生产。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运行或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3、严把竣工环保验收关。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拆迁安置等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凡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房地产验收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将经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状况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三、完善适应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监管机制

(一)完善公众参与工作。对布局在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除外)必须进行公示。通过上门走访、听取居委会意见和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减少后续矛盾。各地应当对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站场、医院等涉及公众利益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细化,特别是通过细化和修订公众参与调查表,使得公众参与调查能够客观反映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原因,使环评管理有据可依。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当地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将城市建设规划及其规划环评中能够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建立城市建设规划公众参与平台,严格规划管理,防止规划频繁调整变更形成选址不当,造成既成事实,带来具体项目与环境功能要求相冲突,引发环境纠纷和投诉。对现已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变电站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收集相关实测数据,形成监测报告和分析报告。同事,适时将报告向公众发布,在主要媒体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和正面报道,用事实消除群众的担忧和疑虑。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密切联系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积极推进电网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环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当地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输变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和建设计划,针对立项、规划和验收等环节的不同特点,细化有关环保的协办审批要求,特别要明确对项目周边的环境敏感目标实施有效控制的要求,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对扰民等污染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解决。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10.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十

一、目的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办公考勤、环境卫生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室办公人员,及其负责的区域的卫生管理与办公设备的使用维护。

三、考勤管理

1、公司实行每周工作6天制度。出勤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2:30—17:00;周一至周六上班,周日休息。其它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特殊情况需延时工作,上班前签到并注明上班时间)。

2、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按时打卡。因公外出,事前需告知并登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告知的,事后应说明原因并作书面记录。违反者罚款30元。

3、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4、部门负责人负责考勤检查,发现有迟到、早退、旷工人员,须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主管,主管每月将员工出勤情况汇总后报人事部门。部门负责人监督不力者,将处于50元的罚款。

5、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迟到罚款20元,其他情况按照工资的当天比例扣取。

6、公司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天(含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销假可以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并得到回复),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7、因公参加社会活动、赴外地出差,依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视为正常出勤。出差填写出差申请表,出差返回的相关费用报销必须财务的规定报销(具体费用标准、发票时间期限等)。

四、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和个人区域)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的办公室、会议室、办公大厅、大厅门口、厕所、等办公场所及公共设施。

二、卫生清理轮流值日制度和个人责任制,当天的轮值人员为责任人。轮值人员每天早上要提早15分钟到办公室,搞好办公桌、地板卫生;收拾好办公室茶具、纸篮等,烟灰缸每天早上要倒干净,确保办公室内有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每日办公室卫生环境不达标者将予以处罚(30元/次)。

三、公司员工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胡乱堆放物品、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在日常办公活动中要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并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办公室人员每天下班前要将各自的办公桌面收拾整洁,检查窗户、电器开关是否关闭。

五、公司各部门要认真对待卫生清理和卫生检查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卫生清理工作,不得因卫生清理不达标而影响公司的整体办公环境。

六、早晨正式上班后严禁在上班期间吃零食,违反者处于50元/次的罚款。

六、以上制度各部门人员要严格遵守,由大家共同监督。

五、监督与奖惩

公司办公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接受所有同事的监督,发现有违规定的行为,可向公司人事经理、副(总)经理反馈。同时公司办公室接受员工对于其他人员的环境卫生维护方面问题的反映与投诉。

六、附则

1、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11.加强用电营销管理的有益探索 篇十一

关键词:用电营销 管理 员工素质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1(b)-0113-01

1 用电营销管理现状

(1)对员工安全教育执行力不足。电力工作对技能要求十分严格,相关的工作岗位专业水准要求高,所以员工内在的责任意识与整个工作环节以及效率是密不可分的。虽然好多电站都十分注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但在现实中,这项工作往往由于各方面原因而不入人意。随着电站科技化、自动化水平日益提高,电站的无人值守开始日趋普及,3G通信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多级网络的监控系统提供了条件。

(2)安全措施难保证。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主观和客观问题,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相关负责人在安全工作方面就很难保证,管理就很难到位。比如说:在实际工作中,值班人员可以不经过相关专业领导的许可,便可以轻松的使用一些自认为无关紧要的钥匙。除此之外,在对工作中危险成分的控制以及侦测环节也存在走形式的问题,草草了事,流于表面,没有把制定的相关工作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

(3)员工操控错误。电站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错误判断导致操作不当,或者对设备的维护方面不足而引起的变电故障,都会直接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人们和设备的安全产生威胁。造成这些隐患问题的发生,就是因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精神注意力分散,专业技术不过硬造成的。

(4)设备退化未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都有一定的寿命期限,从出产到投入使用,随着使用年限的不断增加,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问题,给变电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的隐患,严重时还可能会危及到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 加强用电营销管理的对策

2.1 加强对电力装置计量单位的稽查与监督

(1)首先要对不同类别用电单位的计量装置进行稽查,观察其整体计量的准确度以及自身结构配置的精密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也要对其周期性调换的情况进行调查,保证电力营销工作的准确性,以及相关的抄表人员是否及时的向上级汇报了变化情况等。

(2)对于电力局明令废止的计量装置进行彻底稽查,以免给最后的结算造成损失。用电营销管理工作要做到对标准计量装置及时上架更换的确认,快速推广对精密仪器的使用。

(3)对各个分部供电站的计量数据,技术水准以及结算结果进行稽查。所有在使用的计量装置信息一定要明确,并做好维护工作,以免产生最后对用户少收或者多收电费情况的发生。用电营销管理工作也要做到对各个工作机构协调程度的监督,为电力营销的稳定性保驾护航。

2.2 加强对用户用电发生窃电与反窃电现象的管理

(1)首先在电力稽查中,要做好对整个用户用电情况的历史分析,整理好数据,对可疑情况进行稽查。在做好基础设施的同时,加强对线损或者均价等工作的分析,抓好对一些关键位置的电量监督,确保包括母线等计量单位保持在国家规定的精确范围内。重点留意一些大型的用电户,对其历史用电的波动状况进行营销稽查工作,看其是否是在一定规律内的波动。另外,也要季度性的对整个负责地区电量使用,计费,结算工作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对出现严重的线损漏电现象要进行及时的维修与更换。通过严密有序的电力稽查工作,保证电力营销管理的有效性。

(2)对电力计量装置的防窃功能适当进行改进,特别是对于一些专项专用的供电系统,可考虑在变压器上装置计量电表,对于大众用户的供电使用,有条件的要对其进行全部的防窃功能箱改装,保证电力营销工作的准确性与安全性。

(3)周期性的与相关的司法机构进行防窃电的宣传,也可以抓典型进行宣传,增强公民的用电安全与法律意识,增强自身责任感,毫不留情的打击盗电行为,保证电力营销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2.3 加强对电费管理中心信息的利用

以前的用电营销管理工作需要通过网络发现可疑的用户或者地点名单,然后进行检查。而如今的营销稽查与信息中心充分结合,达到了信息共享的地步,不需要稽查人员再进行网络识别,而是直接奔赴实地进行稽查,然后将获取的信息递交到电费信息管理中心,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控,二者信息部门的联动,就形成了工作的闭环管理模式,大大提升了稽查工作的效率,增强了营销管理工作的时效性。

2.4 加强对用户用电优质服务与作风建设的管理

加强对用户用电服务的监督是党和时代的选择,是人民群众共同的呼声,是深入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重要表现,不仅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对员工的个人素质也是一个很大的促进,有利于电力营销管理制度的执行。这种用电营销管理制度要从人民的身边出发,实实在在的解决部分用户用电难的问题,一旦发生危害人民切身利益的不合理用电事项,就要进行严厉的打击,逐渐在客户心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电力稽查工作在处理服务与作风问题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流程来做好监督工作,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及时执行。在用户用电期间,要周期性进行安全普查与调研,及时通知用户价格的变动,标明分类电价。用户用电的数量,结算以及对设备的维护工作要进行定期稽查,绝对不容许错写或者是漏写情况的发生。对相关的负责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是否滥用职权刁难客户的情况要进行及时的稽查处理,对一些出现的“人情关系电”要进行严厉的打击,贯彻执行违法违风制度。通过电力稽查工作,确保电力营销管理工作的合理合法性。

3 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公司内部需通过不断改进,逐步建立起适应时代发展,服务和质量一流的现代化用电营销管理模式。相关的稽查人员也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素质,严把质量关,做到一切为了客戶,客户就是一切。营销管理制度要从人民的身边出发,实实在在解决人民的用电难问题。通过对用电营销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确保电力营销管理工作的合法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向明.供电企业营销应实施以提高顾客满意度为核心的客户关系管理[J].广东科技,2011(16):172-173.

[2]李德煜.电力营销目标市场的特点与营销策略的选择[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4):206.

12.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十二

安监总应急[2008]62号

通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有关中央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精神, 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工艺特点和隐患分布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组织机构、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确保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尚未建立或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具有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及时整改, 制定措施和预案, 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 检验预案, 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协调机制, 增强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锻炼队伍, 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改进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水平, 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13.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十三

公司各部门:

由于公司办公楼内线路老化严重,极易因用电设备长期、超负荷使用,造成线路过热,引发火灾。为加强公司用电管理,增强员工安全及节约用电意识,杜绝安全隐患,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办公场所内除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等与办公有关的设备外,不得使用任何与办公无关的电器设备。

二、除空调外,办公场所内不能使用任何其他取暖设备。

三、夏季使用空调时应关闭门窗。

四、室内长时间无人时应关闭空调。

五、下班前,须确保所有用电设备均已关闭。

六、公司将不定期对各部门用电情况进行抽查,上述条款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则所在办公室内所有人员,每人处以5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14.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十四

公司各部门、二级单位:

为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落实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公司经研究决定成立 “职业卫生防治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业健康防护与管理工作。“职业卫生防治管理办公室”设在xxxxxx,由xxxxxxx任职业卫生防治管理办公室主任。

“职业卫生防治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有:

(一)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二)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

(三)开展岗前、岗中、离职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四)积极改善作业环境和改进施工工艺,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

特此通知

xxx公司

15.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十五

为更好地交流和推广各地实施农村用电安全强基固本工程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梳理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全面提升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水平,我刊现举办“‘你用电,我用心’,实施农村用电安全强基固本工程”征文活动。现将征文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主题和内容

以农村用电安全为主题,面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省、市、县供电企业各级农电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征集稿件。征文内容如下:(1)建立健全服务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保障体系、专业技术体系的做法;(2)构建“政企联动、乡村实施、电力服务”共建机制,以及建立农村用电安全宣教长效机制等做法;(3)加强农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供用电安全及服务工作、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管理手段;(4)强化物防和技防措施,提高农村电网设施的装备水平和运行水平的措施;(5)建立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共建示范试点的做法;(6)集中开展整治危及人身安全的农村中低压配电设施隐患工作的做法;(7)结合本地区农事及农牧种养殖等特点,建立农灌安全用电服务等农事用电长效机制的做法;(8)探讨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活动安排及优秀论文评选办法

1. 本刊自2012年第2期起开辟“农村用电安全强基固本工程征文”专栏,对征文择优在期刊上分期发表。

2. 在征集论文中,拟评选优秀论文一等奖3篇、优秀论文二等奖7篇、优秀论文三等奖15篇、优秀论文奖35篇,并将评选结果在本刊公布。

三、注意事项

1. 文章题目务求精炼,内容要求可操作性强,做法具体,切忌空谈理论;意见建议观点明确,针对性强。论文体裁不限,字数要求不少于3 000字。论文标题左上方署“农村用电安全强基固本工程征文”。

2. 征集论文的截稿日期是2012年8月10日,参赛论文一律用电子邮件投稿,投稿电子信箱为:ncdg66@vip.163.com。来稿请署名,并注明作者的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

16.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十六

关键词:饮食行业;环境管理;问题;改进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饮食业蓬勃发展。一方面它对繁荣我国经济、解决下岗和失业职工的再就业、丰富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许多餐饮店存在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营业时产生的油烟、异味、烟尘、污水等污染物,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饮食行业如何保护大气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环境管理中的问题也随之突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控制难,环保执法难

项目建设前,环保部门从源头上入手,严格把关,是控制饮食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在这方面,现在我们主要实行的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但在现实的工作中,饮食服务行业的环保审批率非常低。一些项目往往是不经过环保审批这一关就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防治污染,无从谈起,待投入营业后,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再去处理时,很难得到彻底解决。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把环保审批环节纳入为核发执照的法定前置条件。

2.布局不合理,取证困难

当前,饮食业基本上都未经过合理的规划,这些餐馆点多面广,且多建在居民密集区,与居民楼混为一体,房店功能不分,形成楼下开店、楼上住人的格局,产生的油烟直接外排,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基本没有规范的排污口,在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时,取样非常困难。地方环境监测能力有限,饮食服务行业排污的特殊性,致使一些污染物难以监测出实际的排放情况。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监测数据,没有有效的证据做保障,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就很难进行。在这方面,洗浴业的污水,餐饮业的油烟、炉灶等显得十分突出。

3.治理污染技术不够成熟,处理难

饮食服务行业基本处于居住和商业混杂区内,受建筑结构设计上的限制,处理时非常棘手。在油烟治理技术方面,原理主要为三个方面:水处理吸收除油烟、吸附过滤除油烟、高压静电除油烟。所有这些技术的治理效果都不太稳定,处理效率不尽人意,且不能消除气味。且治理费用较高,用户难以接受,推广油烟净化装置难度较大。

从环保部门自身来看,缺乏有效的手段,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显得非常被动和无奈。特别是对饮食服务行业这样小型排污者,更显得束手无策。出现了环保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无数,而真正完全履行的却很少的局面。根本原因是环保部门本身没有强制手段做保证,遇到不主动履行的,只能依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解决。而法院的人员,精力有限,不可能件件执行,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另外,60天的行政复议期,也加长了办案时限。饮食服务行业的特点是,开的快,出兑的也快,名称、业主更换比较频繁,往往是法律程序履行到一半,因上述原因环保部门又要重新走法律程序。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上访人怨声载道。我们的办案人员在工作中需要耗费很大精力来解释法律规定。

4.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环保宣传力度不够,使一些业主对环保法规不了解,往往是在开业以后,遇到问题时才来咨询有关环保方面的规定,使一些选址不当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如果环保不同意其开业,业主往往为减少经济损失而强行开业,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环境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实际工作提以下五点建议:

1.完善环境法制,强化环境执法手段

建议尽快修订和完善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如查封、扣押、没收等,使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真正落到实处。环保第一审批权问题应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上,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的发生。对现有饮食业单位应加强对其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本辖区内现有饮食业的数量、规模、分布以及油烟处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做到心中有数。限期治理群众反映强烈、居民集中地区的饮食污染企业,逾期不达标的,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还可以制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饮食业油烟治理实施方案,逐步推广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2.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应明确环保部门审批权的程序和内容,把批建和验收统一起来,把验收手续做为工商部门核发执照的法定前置条件。应尽快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特别是中小城市更是紧迫。并且要建立年检制度,建立长效的环境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保管理,今后凡新开业的经营户在向 卫生、工商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经环保部门允许和消防部门许可,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新开饮食业一律要求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经净化处理后,原则应高空排放。排气筒应尽量高出本建筑与周围10米距离范围的建筑物1.5米以上。如需低空排放,必须达到浓度标准且排放口不得影响周围群众生活。

3.严把审批关,从源头控制

饮食服务行业要设立规范的排污口,为环境监管创造有利条件。对新、改、扩建饮食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居民住宅楼底层禁止建设可能扰民的饮食业单位,可通过建设“饮食一条街”等措施,把饮食业单位集中在一个地方。新、改、扩建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在开业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控制新的污染源产生。

4.加强和有关部门的联系,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应和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及时通报饮食服务娱乐企业管理方面的信息,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逾期不能达标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并实行一票否决制,情节恶劣的单位,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关闭。

5.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17.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十七

通卡业务管理的补充通知

(1997年5月7日 工银办(1997)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今年1月,总行印发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管理暂行办法》,并对牡丹灵通卡的发行、换卡、推广等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牡丹灵通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个人申领牡丹灵通卡的管理。申领人未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的,需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或在发卡机构开立专用活期存款账户,并设定密码后方可办卡。申领人已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但未设定密码的,需结清旧户、开新户,并设定密码后方可办卡。已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设定密码的,无需另开新户,但要验证存折及个人密码后方可办卡,验证密码的方法由各行制定。

新开户办卡时,经办人员须在申请表中“基本账户账号”栏内注明“新开户”字样,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对已开户的,经办人员验证存折及密码无误后,须在申请表中“基本账户账号”栏内注明“已验密”字样,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储蓄部门应按一个储蓄账户只领一卡的原则发行牡丹灵通卡。发卡后,应在账户中做相应记载,存折上要加盖“已领卡”专戳。换折时,对旧折有“已领卡”戳记的,亦应在新折上加盖“已领卡”专戳。

二、办理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基本账户与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必须严格指定相关账户的操作手续。持卡人指定相关账户时,须提供本人在发卡银行开户并具有密码的相关账户的存折(单)和身份证件;经办人员检查存折(单)和身份证件并验证密码无误后,须在申请表中“相关账户账号”栏每个账号后分别注明“已验密”字样,并分别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否则,不得作为相关账户。

三、持卡人凭卡和密码通过或有关电子设备办理本人基本账户与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时,必须凭密码支付。持卡人指定的相关账户没有设立密码的分行,均不得开办持卡人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在ATM等电子机具上转账的,每天仅限一次,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为提高牡丹卡市场竞争力,方便领卡人申领牡丹灵通卡,对新开户的可采取“先发卡、后建档”的方式进行批量发卡。灵通卡卡面可不凸印持卡人姓名,原《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1“信用卡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凸印格式及代表内容”改为两行,附件2“储蓄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凸印格式及代表内容”第三行“发卡日期”升至第二行“汉语拼音拼写的持卡人姓名”位置,其他不变。各行必须将牡丹灵通卡作为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牡丹灵通卡的发行要坚持“卡和密码双人保管、配套发行”的原则。发卡时,经办人员须请持卡人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签名。发卡后,经办人员要按申请表的内容补建持卡人档案。其他有关牡丹灵通卡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等业务操作规定不变。

五、信用卡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在领卡城市范围内的储蓄所及POS、上使用,其会计核算手续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中规定的牡丹信用卡有关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牡丹灵通卡的异地通兑系统已列入科技开发计划,有关牡丹灵通卡异地使用的会计核算手续另文下发。储蓄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储蓄部门的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六、信用卡部门、储蓄所办理牡丹灵通卡的取现业务,在联机读取卡片磁条信息并由持卡人输入密码的情况下,可不压卡,直接在牡丹卡专用凭证上打印卡号、储蓄所编号、交易金额等内容;不能直接打印牡丹卡专用凭证的,可先压卡,终端打印的凭条作为牡丹卡凭证储蓄所存根联的附件。

在不能读取卡片磁条信息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联机输入卡号及由持卡人输入密码,同时压印牡丹卡专用凭证的方法办理牡丹灵通卡的取现业务。

七、进一步完善《受理牡丹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特约单位受理牡丹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协议》第一条改为:“甲方发行的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统称牡丹卡。牡丹信用卡又分金卡和普通卡两种。持有牡丹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消费可凭牡丹卡结算。乙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牡丹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二)《协议》第四条改为:“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以压卡、签单的方式支付给持卡人现金。

乙方受理牡丹灵通卡时,必须在POS联机情况下划卡并凭持卡人密码办理业务,不得脱机压卡。”

(三)《协议》第五条改为:“持卡人用牡丹信用卡购物、消费的金额超过交易限额时,乙方不得采用变更日期或分别填写多张牡丹卡签购单等方式,避免向甲方索要授权。牡丹灵通卡无交易限额,无需索权。”

(四)《细则》第二条改为:“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统称牡丹卡。牡丹信用卡又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两种。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可以用牡丹卡结算,其购物、消费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五)《细则》第三条改为:“经办人员在受理牡丹灵通卡时,必须在POS联机情况下划卡并凭持卡

人密码办理业务,不得压卡受理。牡丹灵通卡无交易限额,无需索要授权;无需查验有效期及止付名单;不检查持卡人身份证件,亦无需抄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但应请持卡人签名确认交易金额。”

(六)《细则》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他以此类推。

(七)《细则》原第八条

(十五)7.改为:“如POS不能识别牡丹信用卡卡片磁条信息,应采用手工压卡方式受理,但牡丹灵通卡不得采用压卡方式受理。”

八、针对上述规定,各行要对计算机处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修改。系统的修改按照谁开发谁修改的原则进行。

18.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十八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板房安全用电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几起施工现场板房火灾事故,均系用电线路不规范所致。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板房安全用电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包含办公、宿舍板房用电线路设计内容,并绘制用电线路平面图及系统图,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敷设用电线路。

二、板房用电线路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供电线路干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 mm²的铜线,进入房间的支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4 mm²的铜线。

三、板房内的开关、插座、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每排板房必须配臵合格的开关箱,箱内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要与用电线路相匹配。

四、板房内用电线路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敷设,电线及进户线应穿难燃材料制作的塑料管明敷,电线接头必须进行挂锡、包扎绝缘胶布封闭处理。

五、板房消防设施和器材应配备齐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新搭设的多层板房,其层间楼板应采用钢板,不应采用易燃的木板。

六、对板房用电及相关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每日检查次数不应少于两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巡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七、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板房用电安全大检查,检查采取施工企业自查、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各级安全监督机构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即日起至12月5日)。各施工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对所有施工现场板房的用电线路进行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各类火灾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切实消除隐患。各建设、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自查整改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12月7日前提交相应安全监督机构。

(二)监督抽查阶段(12月7日至12月20日)。在施工企业自查及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抽查,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整改,板房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工程和责任单位,将给予严厉处罚。

19.关于加强办公室环境卫生、用电管理的通知 篇十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对税控服务满意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其所需的税控专用设备可以直接向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上述两家单位授权的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应保障税控专用设备的质量和如数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不限定只为本省范围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进行发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简化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后,销售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指定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纳税人可在所在区域范围内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间自行选择。

纳税人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承担集团总部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单位,应为纳税人做好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维护服务,可以自建服务体系,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严禁销售单位及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搭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收取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已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销售单位、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纳税人投诉,对存在问题的销售单位、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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