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协议合同

2024-11-17

基础协议合同(精选8篇)

1.基础协议合同 篇一

S240常张高速河洑互通至桃源火车站公路工程(2017)年(桩基础、钢筋、砼浇筑劳务协作)

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桩基础、钢筋、砼浇筑施工劳务协作协议

甲方: 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签定地点:常德市桃源县枫树乡白洋河村S240常张高速河洑互通至桃源火车站公路工程项目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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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乙方如将本协议工作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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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并含在综合单价中。

2、桩基砼浇筑:

综合单价 元/m3(大写: 元/每立方米),(该单价为含税单价),该单价包含:孔底清渣,孔壁清洗,安装导管,防止钢筋笼上浮,浇注砼,凿除桩头,配合桩基检测,以及小型机具费,辅助材料费,施工用电等。砼浇筑结算数量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计算,因规范要求超灌注的桩头部分不单独结算,该部分已经含在综合单价中。

3、每次浇灌砼由乙方现场负责人对拌和场的砼出料单进行确认,作为砼是否浪费的主要依据。

4、桥梁有变更,不影响合同单价执行。

二、以上包干综合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上述工程范围及内容中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管理、维护、质检(自检)、安全、环保措施、动力能源、保险、税费、利润、缺陷修复、临时设施与临时工程、人员、设备进退场费用等,以及本协议一切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

三、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与本协议工程范围内桩基础钻孔灌注桩施工有关的任何分项工程细目均是乙方为完成本协议工程内容所必须完成的附属工程义务,其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结算和支付。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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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确保本协议工程施工的质量、工期、安全等,满足协议要求。

2、乙方必须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并独立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3、进场前将所有乙方劳务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各特种作业证件等,交甲方复印存档,人员变更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更换。

4、乙方必须按本协议附件中要求的人员、设备按时进场,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开工。

5、乙方在开工前,需做好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建立安全制度,并报甲方经理部审核,经甲方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由乙方承担。同时遵守甲方对乙方安全交底的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如有违反,一切工程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6、施工过程中若遇特殊地质,需及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负责现场用工和用料的记录。若遇无法处理的特殊地质时,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联合监理方、业主方进行现场会议纪要后再进行施工,若乙方私自对特殊地质进行处理,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乙方需提供钢筋卸车的人工,吊车由甲方提供,人工费乙方负责。

8、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技术人员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组织施工。如造成了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9、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的堆卸在乙方施工作业点的所有材料有保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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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责任,若有丢失或签收领用的材料与其相应的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如有很大差别,甲方物质设备部核查后,乙方必须进行加倍赔偿。

10、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商誉,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商誉的事,否则甲方将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负责施工运输车辆的年检,并承担车辆违章、罚款、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不得采用无牌无证或证件不齐的车辆从事本协议工程有关运输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2、按甲方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工作。

13、乙方应组织身体健康且经验丰富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14、乙方自行负责劳务人员的食宿,以及设备、材料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保管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5、乙方不得聘用当地(本协议中“当地”均指 地区)民工或租用当地的机械设备,与当地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16、乙方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将当月劳务人员工资表,及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登记表(必须有劳务人员本人签字)上交甲方备案,当乙方因未及时支付以上人员的劳动报酬而产生纠纷时,甲方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代乙方支付乙方为完成协议任务而雇佣的工人的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力,该项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还须按时足额支付自购材料、设备租赁等费用。

17、乙方必须为其所有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在甲方施工区域内,乙方及因乙方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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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18、甲方需要乙方进行本协议外工程施工,乙方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推辞,结算按《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19、乙方必须为其劳务人员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并注意公共卫生,预防流行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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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最终结算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全部完工,经桩基检测合格且监理、业主验收计量后,甲方将对本协议工程与乙方进行最终结算。

根据每月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月(预)结算单为参考依据,进行工程完工结算,完工结算单中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完工结算金额的 5 %预留,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该结算单为工程完工支付的依据。

七、工程完工支付

在业主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甲方将根据本协议工程最终结算单,甲方核实代付的乙方民工劳务工资、累计借支等与工程有关的费用,经确认无误后支付剩余款项。

八、进行最终结算和完工支付时,乙方必须出具反映本协议工程最终债权债务关系的帐单,并签署承诺书,申明甲乙双方已结清和已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结算金额 5 %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除外),双方合同义务(缺陷责任期义务的责任除外)履行完毕,乙方再无任何索赔要求也将不提起任何诉讼或申请仲裁,且乙方就本合同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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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要求保质保量保安全地完成本协议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二、甲方有权对工期进行调整,乙方必须坚决执行,且不得以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和索赔要求。

三、乙方工作进度应满足甲方施工进度的要求,是否加班或赶工,应在服从甲方安排和确保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不另增补加班费或赶工费。

四、乙方进度滞后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增加人员和设备投入,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力,仍达不到甲方或本工程业主的施工进度要求时,甲方有权分割乙方剩余工程,直至终止本协议,乙方必须服从,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在施工过程中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本项工作延期的,每超过1天,乙方按 1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延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协议总价的 10 %。

六、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实际损失的工作日,相应的顺延工期。

1、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化(甲方将以书面形式明确增加工期的天数)。

2、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

3、由于业主的延误或阻碍。

4、由甲方提出的工期调整。

5、当地重大阻工、甲方设备重大维修且耽误连续有效工作日3个以上。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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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根据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结合现场的施工情况,在开工前7天向甲方提交具体的实施性施工方案,乙方在方案中拟定的人员、设备、进度计划、施工工艺和技术、质量安全环保保证措施等经甲方审批后,方可按审批后的方案施工。

3、砼的配合比由甲方确定,乙方不得私自更改。如果因此造成返工,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施工准备阶段,乙方必须搭设标准的钢筋棚,钢筋棚及场地硬化方案由甲方提供设计图,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人员,人工费乙方负责。钢筋的堆放高度离地面 15 cm以上,各种规格的材料必须分开堆放,并砌隔墙隔离,且设臵标示牌。

2、砼浇筑前,全部支架、模板和钢筋及预埋件等都必须报经甲方检验,未经检查合格,乙方不得在结构任何部位浇筑砼,已浇的将不予结算,并自行拆除,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3、如果在桩基浇筑混凝土时因乙方操作原因造成的断桩,夹泥夹沙,桩基不密实,桩基检测不合格,声测管堵塞或破坏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如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施工造成比设计增加工程量,其费用和造成后果由乙方承担。

九、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即使是经过验收并结算后),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业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负责自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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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返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罚款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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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以外的超额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做好施工现场防火、防盗、防电、防淹、防中毒等工作,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乙方施工中的废渣、废水、废浆、场地清理、扬尘等应由乙方自行解决处理,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场内集中堆弃及场外运输,随时清理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机具。否则,甲方将另行安排人员清理和外运工作,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环境责任,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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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否则以 500 元/次计算违约金。

四、乙方工地现场应按甲方指定位臵和要求合理有序布臵,保证场地整洁文明。

五、乙方的场地通道、便道要充分满足施工、消防、排水、排污要求,其费用自理。

六、施工现场设备、料具要分类停放,必须设立醒目的施工标志牌和材料标识牌,并达到整洁的标准;必要时甲方统一制作各类标示牌,乙方办理领用手续使用,乙方负责保管,若有遗失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防滑胶鞋,乙方应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统一的劳保用品和避暑用品,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保证工程范围内的农田灌溉系统、路基边沟、桥涵构造物的排水畅通,确保农田灌溉和防止水淹农田,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必须保护好甲方现场已完工程设施以及临时设施。

十、多单位施工时,乙方必须积极协调与其他单位的关系,相邻工段之间,要发扬风格,互相配合,协同施工。

十一、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遵纪守法,尊重施工当地的民风民俗,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教育员工增强安全意识,严防偷盗、打架、酗酒等事项的发生,配合甲方作好治安防范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人员原因所造成的地方关系问题和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十二、乙方须满足本协议的设备和人员的要求。乙方的设备和人员在进场后7天内必须接受甲方检查,达到甲方要求才能正式履行协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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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乙方工人必须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从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性年龄不超过5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5岁。乙方须满足本协议的设备和人员的要求。

十三、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于4小时内通知甲方,同时提出处臵方案,甲方收到处臵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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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将本协议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8、乙方以甲方名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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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协议合同 篇二

Agent技术已经被广泛用于人工智能和Internet领域的研究活动中。多Agent系统是分布式人工智能的研究热点, 其研究重点在于如何保证Agent间能够有效、有序地进行协作, 这是多Agent系统成功运转的关键, 也是增强整个系统可靠性、降低系统通信开销以及提高系统效率的关键。其主要问题可描述为, 在MAS中, 当某一个Agent接收到某一项任务时, 如何在系统中利用最小的通信代价高效地选出一组符合条件的Agent来共同协作完成任务。

在目前对MAS的研究中提出了许多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在所有协作方法中, 基于协商机制的合同网协议 (Contract net protocol, CNP) 是最著名且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协作方法, 是用于分布式问题求解环境下各节点进行通信和控制的一种协作协议。

1 合同网协议

合同网协议是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于20世纪70年代末共同出资研究, 用于分布式问题求解的高级通讯和控制协议, 是MAS中采用最为广泛的控制结构。目前, 合同网已经应用于通讯网络管理系统、敏捷制造系统、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分布式感知系统等多Agent系统。

合同网协议是用于解决分布式问题求解环境下各节点之间的任务分配而进行的一种合约协作过程。合同网的节点构成包括:本地数据库节点、通讯处理器、合同处理器和任务处理器, 如图1所示。

本地数据库包括与节点有关的知识库、协调当前状态和问题求解过程的信息。通信处理器与其它节点进行通信, 节点仅通过该部分直接与网络1相接, 通信处理器的主要功能是理解消息的发送、接收及实现。合同处理器主要负责合同网协议的执行过程, 在任务分配过程中, 合同网协议模拟人类商业活动中的招标-投标-中标过程, 合同处理器判断招标所提供的任务, 发送投标和完成合同。同时分析和解释到达的消息, 执行全部节点的协作。任务处理器的任务是实际处理赋予它的任务的求解, 从合同处理器接受所要求解的任务, 利用本地数据库进行求解, 并将结果送到合同处理器。

1.1 基本合同网协议

基本合同网协议的基本思想是将任务的委派通过节点之间的招投标过程实现, 将协作引入到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双向选择过程中, 节点之间通过招标—投标—中标机制进行任务分配, 使系统以较低的代价、较高的质量完成分布式任务。

在合同网协议中, 所有Agent可以归纳为两种角色:管理者和承包商。其中, 管理者的职责包括:对每一个待求解任务建立任务通知书, 将任务通知书发送给有关的承包商Agent;接收并评估来自承包商的投标;从投标中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 与之建立合同;监督任务的完成, 并综合结果。承包商的职责包括:接收相关任务通知书;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接受任务, 不接受发送拒标通知, 否则发送投标通知;如果投标被接受, 按合同执行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向管理者发送求解结果。

在合同网协作方法中, 不需要预先规定Agent的角色, 任何Agent通过发布任务通知而成为管理者;任何Agent通过应答任务通知而成为承包商。系统中的每一待求解任务, 由承担该任务的Agent负责完成。当该Agent无法独立完成该任务时, 它就将履行管理者职责, 为该任务发送任务通知书;然后从返回的投标中选择“最合适”的Agent, 将任务分配给此Agent, 建立相应的合同。

1.2 基本合同网协议的优缺点

在经典的合同网中, 任务的产生、分配、管理者以及承包商的产生均是动态的, 系统的灵活性好。但传统的合同网协议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 影响了实际协商过程以及任务的分配的效率。这些不足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 标书的公布时存在的问题。在经典合同网协议中,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现问题求解者并从中选择合适的最终问题求解者, 管理者Agent需要将招标信息以广播方式发送给系统中所有的承包商Agent, 所有的承包商Agent均可以参加投标。这不但容易造成系统中通信频繁, 管理者还必须对大量的投标申请作出评价, 耗费了系统中的大量资源。可见, 这种不加选择的标书公布方式不仅会造成管理者负载过重, 还可能导致网络阻塞。

其次, 管理者Agent分解任务时存在的问题。任务固有的分解方式可能会不适应开放的分布式环境。管理者Agent为每个子任务选择一个承包商Agent, 并将子任务分配给该承包商Agent, 没有一个承包商Agent通过自己的规划来获得一个子任务, 就算采取子合同方式, 将一个子任务分配给一个Agent的固定任务分配策略也会导致低效率。

2 改进的合同网协议

针对以上的问题, 本文提出一种基于改进动态合同网协议的Multi-Agent协作模型 (a Multi-Agent Cooperation Model based on Improved Dynamic Contract Net Protocol简称MACMIDCNP) 。MACMIDCNP中, 以联盟为基本单位进行任务的投标, 根据混合遗传蚁群算-法求得能完成任务的最优联盟, 根据可信度以一定概率直接选中该联盟作为承包商, 将通信范围缩小至该联盟内部, 从而大大降低了系统的通信代价, 节省了系统的运行时间, 提高了系统的整体性能。

2.1 基本概念1) 可信度

定义1管理者m相信承包商Ci能够顺利完成任务的程度称为可信度, 记为

可信度是进行任务委托的主要指标之一, 对某个承包商的可信度越高, 则将任务委托给它的可能性就越大。

2) 中标概率

管理者m修改承包商Cj对任务Tj的效用为u' (Ci, Tj) = (1-m) u (Ci, Tj) +m#Trmi (Ci) #u (Ci, Tj) , 其中u (C, T) 为承包商Cj完成任务Tj的效用, m![0, 1]代表可信度在投标决策过程中占的权值, 使用修改后的效用进行中标者的筛选。中标概率用如下公式表示:Z

管理者分配任务时, 根据相应策略探测承包商是否空闲, 若空闲, 则将任务直接以概率Pij发送给指定承包商Cj。

2.2 MACMIDCNP算法

利用联盟机制、相关参数更新规则以及中标概率公式, 以联盟为基本的投标单元, 构造MACMIDCNP算法如下:

算法:MACMIDCNP算法

输入:联盟集C, 任务集T

输出:任务完成记录3

步骤:

1) 管理者利用任务分解推理机及知识库, 将任务T分解为若干个独立的子任务, 即T= (T1, T2, g, Tn) ;

2) 管理者从T中随机选择任务Tj;if (T为空) , 输出任务完成记录, 程序结束;

3) 根据混和遗传蚁群算法求得完成任务Tj的最优联盟Ci及其效用u (C i, T j) ;

4) 对于任务Tj, 以概率Pij选择特定的联盟Ci作为指定承包商, 向其发送标书, 并设定响应时间为deadline;

5) 若承包商Ci同意执行任务, 向管理者发送确认通知;否则, 不发送确认消息;

6) 若在时间deadline内管理者没有收到该承包商的确认消息, 转9) 并减少承包商Ci的可信度;否则管理者直接向承包商Ci发送中标通知, 发送任务Tj, 并监督执行, 同时通知其他投标者投标失败;

7) 承包商Ci收到任务Tj后, 调用任务分解模块, 将任务分解为Tj= (tj1, tj2, …, tjn) , 在联盟内分配、求解。然后返回任务的执行结果给当前系统管理者, 同时根据相应的规则更新相关的状态参数;

8) 若承包商Ci没有完全完成任务, 则根据公式减少该联盟的可信度, 并设剩余任务为Tji, 令Tj=Tji, 将其加入任务集T中, 同时承包商Ci成为新的管理者, 转9) ;否则转11) ;

9) 一轮协作结束;

10) 若管理者决定进行新一轮招标, 转2) ;

11) 任务Tj成功完成, 把Tj从T中删除, 转2) 处理下一个任务。

2.3 仿真实验结果及分析

实验环境:

1) 硬件环境:CPU Intel P4 3.0GHz内存1.00GB;

2) 软件环境:Windows XP;

3) 软件平台:Repast (Recursive Porous Agent Simulation Toolkit) 是芝加哥大学社会科学计算研究中心研制的Multi-Agent建模工具, 设定有20个执行Agent, 任务数由50增至1 500个, 通信代价测试结果如图2所示, 运算代价测试结果如图3所示。

3 结论3

由以上结果可以看出, 随着任务数的不断增加, MACMIDCNP算法的通信代价大大低于DCNP算法, 这是因为在MACMIDCNP算法中, 管理者根据可信度与承包商的效用进行决策, 而不是单一的以信任度作为决策标准, 以联盟为基本投标单元而不是以单一Agent为基本单位进行投标, 而联盟的任务求解能力要远远大于单一Agent, 很多单一Agent无法求解的任务可以在联盟内部成功完成, 最终使得系统的通信代价大大降低。另外, MACMIDCNP算法使得管理者能够优先选择能力更强的承包商, 从而节省了运行时间, 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在MACMIDCNP算法中, 管理者根据可信度与承包商的效用进行决策, 而不是单一的以信任度作为决策标准, 以联盟为基本投标单元而不是以单一Agent为基本单位进行投标, 不仅有效地提高了任务完成的效率, 而且大大减少了通讯量, 使得系统整体性能得到提高。实验表明在任务数不断增大的大规模系统中, 该算法比DCNP算法具有明显的优势。

参考文献

[1]万武南, 王晓京, 宋春雨, 等.基于范例推理的合同网模型[J].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 2005, 26 (9) :1578-1581.

3.口头协议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篇三

王某2004年4月22日经招聘进入公司,2007年10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给每个人一个月最低工资作为补偿,辞退全体职工。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王某被辞退后,认为公司仅仅支付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太少,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对于王某的要求,单位明确拒绝。单位认为,单位与王某在聘任之初就有口头协议,即待遇只是每月固定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双方对此是认可的;同时,从王某进入单位到因公司停业辞退,时间已经3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王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职工要求。

为此,王某于2007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1、发放2004年到2007年经济补偿金4个月。

2、补缴2004年4月进入公司开始到被辞退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1个月后作出了裁决:

1、补缴社会保险;

2、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裁决书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知道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申诉,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裁决费的负担上由个人承担1/3。

法理评析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关于这两点,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同时,在缴纳社会保险是,必须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不得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当作福利发放给个人,在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不受劳动争议60天限制,2年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属实,企业必须补交。同时,对于以上规定,不允许企业与个人进行对这种强制性要求进行处分而回避缴纳义务。

此案中,企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败诉是必然的。对于职工而言,裁决认为职工未能及时申诉,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关于这一点,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在此案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公司2007年10月因停业辞退职工属于提前辞退职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支付4个月,而不是3个月。

王某从2004年进入公司,虽然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部有关文件解释,这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此给职工造成损失,尚需赔偿损失。对于本案中,由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可能继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劳动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办法的支付标准是按照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为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者企业平均工资,就高不就低,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本案中王某2004年4月进入公司,2007年10月离开,工作年限为3年6个月,所以应该是4个月经济补偿金。

按照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仅仅支付最低工资作为补偿,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我们认为是需要考虑的,实际上,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企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2、企业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的是社会保险机构的权利,同时间接侵犯了劳动者预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按照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企业缴纳19%(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7%(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缴代扣。即在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法律(地方法规)规定企业承担两项义务,一项是按照比例缴纳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另一项是对职工缴纳部分代缴代扣,这种义务针对的权利主体是社会保险中心,而不是职工个人。

社会保险,针对职工个人而言,其所带来的是一种预期的保障,是一种附条件的利益。如养老保险,必须是年满退休年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享受,如果未退休或者不到退休年龄死亡则不能享受(个人帐户部分除外),失业保险只有在被动失业后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则是在发生工伤后享受,医疗保险同样是在生病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同时,这种社会保险的享受发生在社会保险中心与职工之间,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在享受社会保险条件满足后,由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向职工支付,而不是由企业支付。因此,从法律关系而言,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而不是职工个人,当然,由于企业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职工在社会保险的可预期享受方面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企业无权对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处分。

正是由于上述理由,劳动者与企业都没有权利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多少,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通过企业向社会保险中心缴纳。虽然这种保险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但是职工仍然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将这种保险支付给职工本人。

4、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实际上是主张其预期权利及获得这种权利的资格条件,不存在时效超过的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首先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也就是侵犯了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其次才使侵犯了职工的预期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劳动争议60天的申诉时效。按照劳动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规定,对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这样,在时效方面也仅仅存在行政诉讼法律的时效问题。

实际上,在本案职工被辞退之时,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职工失业,那么失业后取得救济的权利被侵犯,有权要求企业负担失业救济费用。而工伤,养老,医疗由于保险的事项并未发生,其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被侵犯,也就是说在上述保险的享受条件满足时,由于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职工不能享受该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才发生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企业要求赔偿,并由企业负担本应由社会保险中心承担的保险责任。

5、纯粹从法律的时效角度而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超过失效。

企业从职工进入企业到被辞退,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无间断,因此,即使计算时效也应该从职工被辞退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招用职工开始计算。

6、企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停业辞退,而不能在10月20日开会宣布并立即辞退,对此,企业应该多付给劳动者30工资作为赔偿。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比如本案中企业停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与企业平均工资较大部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则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在此情形的赔偿一般是指支付劳动者30日工资。

双方得失的思考

(一)劳动者的得失

得:通过劳动仲裁,其权利基本得到保护,经济补偿金补发3个月,社会保险裁决补缴。

失:经济补偿金减少一个月,企业未提前通知30天的赔偿没有提出仲裁申请而丧失,社会保险如何补交存在较大风险。实际上,据笔者跟踪询问当事人,其社会保险并未补交,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劳动者放弃了该权利。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被企业录用后应该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应该密切注意自己的社会保险是否缴纳,缴纳基数是否准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或提出举报。

3、对自己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具体内容应做到非常了解,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四个月,而不是3个月。

4、应该学会如何通过社会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职工应向政府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事务所进行咨询,甚至委托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企业的得失

得:得一教训。

失:赔偿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败诉,虽然最终没有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没有应该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但这只能是一种侥幸,既包括文件政策不规范导致的侥幸,执法人员对法令理解不一致导致的侥幸,也包括劳动者不懂法导致的侥幸;事实上,如果能够在事情发生后与职工协商解决,面对实际问题,也许结果要比这好得多。

应该注意:

1、招用职工后,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不要试图回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是回避不了的。同时,不要认为职工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应该明白,虽然在招用职工时,职工为了谋生会答应你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但是,对于这种不公平,职工会记得只要有机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求得平衡或补偿。对于职工公平对待应是最起码要求。除非你不招用该人。其方式包括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甚至工作的怠工都有可能。

3、发生劳动争议后,聘用专门的劳动人事顾问是必要的。本案中,如果聘请专门的劳动法律顾问,也许根本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就可以解决。毕竟作为职工也是不愿意打官司的。

4.基础协议合同 篇四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股东合伙协议】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丁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观法律法规,经过甲、乙、丙、丁友好协商,根据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就共同投资成立《江西省火蝶实业有限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1、公司注册全称为:

2、公司实际总投资为:

3、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方出自金额(大写)出资方式支付方式

甲方出资人民币:柒拾万整现金全部已经入账现金

乙方出资人民币:贰拾捌万整现金全部已经入账现金

丙方出资人民币:贰拾捌万整现金全部已经入账现金

丁方出资人民币:贰拾肆万整现金全部已经入账现金以上投资比例以及金额全部入账,用于装修以及采购公司所需产品。甲,乙,丙,丁四方全部核查查阅账单,全部属实,甲,乙,丙,丁四方无异议。

附加:

4、公司办公场所

5、公司的法人代表:

6、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软件及硬件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服务器技术安装维修,网站设计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通讯设备软件及硬件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安全维护咨询服务,网络技术领域内软件及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7、出资截止日期:

二、董事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每一位股东均代表公司形象,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

1、甲、乙、丙、丁、四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出资并签约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须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

4、董事会相关职务由董事会成员协商选举,并限定期限考核。三、权利与义务

1、甲、乙、丙、丁、均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可直接参与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

2、为了明确甲、乙、丙、丁、四方职责并有利于公司发展,甲、乙、丙、丁、四方需要合理分工。具体分工如下:

(1)

董事长由担任。主要负责江西省火蝶技术有限公司等一切对外运营管理行为。

(2)

执行董事由担任。直接负责公司内部运营管理,传达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直属下级、公司总经理。

(3)

董事会成员由担任。直接负责公司内部运营管理,传达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直属下级、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支出、收入等财务状况每季由执行董事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分析近期经营状况及制定新的经营战略目标。

4、甲、乙、丙、丁、四方前期各自的市场资源、人脉关系、行业经验等均属于合作的一部分。

5、甲、乙、丙、丁、四方任何一方不得将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各项资源透露给外界或竞争对手,否则董事会有权罢免其职权撤回股份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提起诉讼。6、如因经营或管理等方面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已见,可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如确实无法统一决策,董事长拥有最终决策权。

7、如果公司运营困难或需要资金周转,甲、乙、丙、丁、四方可协商再次为公司投资,根据投资金额的多少可重新定制股份。

8、如公司运营亏损,无力继续经营,需召开董事会,在挣得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后可将公司注销或拍卖,拍卖或变卖所得资金按照甲、乙、丙、丁、四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列分配。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

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资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

经全体甲,乙,丙,丁四方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自然人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资: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

被人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出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擅自挪用公款超过五万以上,应受与此款项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2、任何一方隐瞒或更改公司账目中饱私囊,一经发现将处以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七、协议解除或变更

(一)

出现以下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

1、合同期限已满。

2、由于合理原因,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将公司注销。3、由国家法律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二)

出现以下情况需签订新的合同,同时解除此合同:

1、公司新增其他股东。

2、股东股份变更。

3、合作方式及期限变更。

八、协议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 10 年,即 2016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26年 12 月 12 日止。

九、协议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部分条目在公司注册后正式生效。本合同6 页,一式 4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2016 年 09 月 25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2016 年 09 月 25 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2016 年 09 月 25 日

丁方:(签字或盖章)

5.基础协议合同 篇五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保洁服务合同

甲方:北京富国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慧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本合同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对甲方日常保洁服务,协商如下:

一、合同服务范围

日常保洁:办公区、走廊、楼梯间、四号厂房厕所、中控室。

非日常保洁:库房地面一周保洁一次、厂区外围及道路不定期清扫保持。

其它临时性保洁:根据甲方要求对厂区特定的地点进行保洁。

二、合同服务期限

本合同自:

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019 年 2 月 25 日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洁服务费。

2.无偿为乙方提供保洁用水用电。3.对乙方保洁质量有检查监督权,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乙方修补改正,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4.为乙方提供保洁用品、必要的物料仓库、职工休息室等。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派驻工人进厂展开保洁服务,员工要着装整洁,每日对办公室、楼道、楼梯间扶手、厕所等彻底清洁一次,并维持全天卫生清洁(不含周日)。

2.清洁标准:做到楼道地面、扶手、墙面无污物垃圾;厕所内门框、地面清洁无污物垃圾,便池清洁无异味;厂区道路及绿化带整洁无污物垃圾。

3.办公区如临时有特殊接待工作,乙方要根据甲方要求对办公区进行清洁。

4.乙方负责对保洁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并制定一名主管负责人与甲方进行对接并负责保洁员工的工作检查和紧急情况处理。

5.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等额的保洁服务发票。

四、保洁服务费及支付时间与方式

保洁服务费月结,总金额为人民币 5500 元/月(大写:伍仟伍佰元整/月)。(此价款为包死价,含人工、税费、交通、食宿、保险等全部费用)。每月 1 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的保洁服务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十日左右向乙方支付保洁服务费。

五、合同变更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与提前终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协商以补充合同的方式解决。

4.合同内容变更、提前终止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月服务费的 25%负赔偿责任。

六、合同解除: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费用,经乙方追讨后仍未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对于逾期未付的费用每逾期一天,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2.乙方严重失职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损失金额的两倍赔偿甲方。

3.乙方发生严重违约后,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一个月内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及行动,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乙方服务要求不符合甲方要求与本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七、特别约定:

乙方派遣甲方的服务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乙方与其派遣的服务人员依据其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解决。

由于甲乙双方非劳动关系,乙方服务人员在甲方场地引起自身或造成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自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其它

1.乙方提供两名工人,一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一天工作八小时,实行打卡上下班工作制。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甲方:北京富国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慧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电话:

电话:

6.基础协议合同 篇六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建筑工程劳务承包 合 合 同 同 书 书 发包方(甲方):

劳务分包方(乙方):

二〇一三年月日

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劳务分包方(乙方):

安顺市信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为了保证完成贵州省六盘水六枝特区《大用生态城》 工程施工,需要乙方劳务分包作业,依照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贵州省六盘水六枝特区《大用生态城》工程2、工程地点贵州省六盘水六枝特区大用镇

处 处 3、施工工期:

以开工令为准顺延 10 个月

4、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合格。

5、安全文明目标 :杜绝重大伤亡 等 安全事故

6、建筑面积和工程量:总建筑面积约 40000平方米,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为准。

二、劳务承包内容与范围

1、劳务承包方式:包清工、包辅材、周转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采用大清包形式。

2、劳务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2.1.人工费:

结构主体:基础垫层、室外回填土人工配合、基础(不包括防水层)、主体框架结构模板、钢筋、电渣压力焊、混凝土。

砌体:建施图中砌体、构造柱、圈梁、过梁、压顶、造型及零星构件部分的土建人工费。

粉刷:室内抹灰(毛面)、地坪(毛面)、天棚抹灰批顶、散水、台阶、坡道、屋面、外墙粉刷。现场安全:按规范规定应该考虑的施工脚手架、安全围栏、或空间安全防护脚手架、搭拆和维护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按规范防护和维护。

文明施工:施工区、生活区的场地硬化人工配合、临时用电(含二级配电柜一下的材料)、用水的管理及维护保养、现场垃圾清运等。

脚手架:按规范搭设脚手架(钢管,扣件,槽钢,预埋件,立网,兜网;硬防护,加固件,跳板等)。

配合其他承包方进行的预埋(装饰预埋件除外)。

2.2.施工机械工具费:

主要机械:塔吊、龙门架、包括塔吊、龙门架司机。

搅拌机、砂浆机、钢筋加工机械、模板加工机械、手持电锯、电钻、混凝土振捣机械、照明灯具、斗车等。

2.3 材料费:

模板、方木、钢管、扣件、对拉丝、止水螺栓、蝴蝶卡、螺丝帽。

小型材料:二、三级配电用电线、配电盘、照明灯管、电焊条、铁丝、铁钉、钢锯条、麻线、扫帚、草袋、海绵胶带、线锤、冲击钻头、膨胀螺栓、绝缘胶布、砂轮片、金刚片、穿墙用 PVC 管等。施工用电由甲方提供至一级配电柜;施工用水由甲方将总水管引至施工现场,乙方负责支路水管的安装及材料。施工区、生活区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3.承包内容中不包含的项目及材料

3.1.不包含项目:基础降水、基坑护坡、安装工程(水、电、暖、消防、电梯)门窗、防水、机械土方及回填(机械部分)、外墙保温、内外墙瓷砖、涂料油漆、幕墙、钢结构、铁艺、铝合金、楼梯扶手、空调铁件、阳台栏杆制作及安装。

3.2.不含材料:临建工程的材料、钢筋、商品砼、砌块、砖、水泥、砂、石、白灰、外墙涂料。

三、劳务分包资质情况:

1、营业执照:

2、资质专业及等级:模板、钢筋壹级,砼各

资质证编号:

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工期、质量、安全

1、总工期日历天,以甲方要求的控制点为准,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顺延。2、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以质量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为准)。

五、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材料堆场场地及生活住房,以满足乙方在现场的生产和生活所需。

2、甲方负责主轴线(控制线)、标高设置的校核和监督、技术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施工图一套和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设计变更等。

3、甲方负责施工现场主要材料(钢筋、商品混凝土、砌块、砖、水泥、砂石、白灰、外加剂等)及构件的及时供应和调配。

4、甲方负责协调质量监督站和五大责任主体关系,以及施工现场内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5、甲方应按节点对有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并结算劳务工程款。

6、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乙方作业人员予以清退。对施工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一切矛盾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

7、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甲方有权处罚乙方万元,并整改至合格为准,整改不合格的按照已完成的 60%进行结算退场。

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施工必须持劳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发包单位审验,并对所属人员进行施工安全、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教育。签订合同时,必须编制施工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附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单位委派同志为现场负责人,乙方代表及专业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跟班作业,离开工地时应向甲方负责人请假并另行安排人员负责工地工作。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开具的质量处罚单,付进度款时扣除。

4、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编制乙方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遵守机械操作规定,严禁违章作业。乙方从事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电工、电焊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禁止无证人员上岗。

6、乙方应根据甲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要求,组织劳动力。农忙季节人员保证正常施工,保证连续施工,不影响正常工期。

7、乙方应保证工作面落地灰随清随用,严格遵守限额领料制度,不得造成浪费。8、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业主、监理、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

9、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工作和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工作。因保护不善而损坏的,照价赔偿或无条件返修。

10、乙方应设有专职安全员,对乙方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11、禁止 18 岁以下,50 岁以上人员及病残人员现场务工,禁止施工人员家属住进施工现场。

七、结算与付账

1、结算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合同约定计算方式。

2、结算单价:元/m 2(单价×工程量=总价,工程量按合同约定面积计算方式计算)

2.1.工程量:

2.1.3.坡屋面面积:按照坡屋面投影面积计算半层。

2.2.若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的增减,按照变更后的面积结算;若合同范围内分项工程量的增减,不予调整,据实按照约定面积乘以合同单价结算;若甲方未提前通知引起的返工,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2.3.以上价格含二次结构砼搅拌费、运输费及泵送费,零星砼现场搅拌运输由乙方负责。

3、付款:按照节点付款,地上一层砼主体完成后,均按照已完工程量乘以单价 400 元/m 2 的 80%支付工程款,砼主体封顶后按照已完工程量乘以单价 265 元/m 2 的 80%支付工程款;二次结构(砌体工程)施工至二层或者完成伸缩缝以东(西)时按照已完工程量乘以单价 50 元/m 2的 80%支付工程款,二次结构(砌体工程)全部完成后按照已完工程量乘以单价 50 元/m 2 的 80%支付工程款,粉刷工程施工至二层或者完成伸缩缝以东(西)时按照已完工程量乘以单价 50 元/m 2 的 80%支付工程款,粉刷工程完成后付至总价款的 90%,工程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 95%,剩余 5%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3.1.乙方施工至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后向甲方申报已完成工程量。甲方在接到乙方申报后 7 日内完成验收并支付工程款。

3.2.甲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或缓建,甲方承担乙方的人工费、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等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甲乙双方以签证的形式进行确认。

4、本工程采用大清包形式,结算单价不含所有税费,如发生税费费用由甲方承担。

5、劳务企业支付劳务费时,必须编制工资支付表,把工资支付到务工人员本人。八、文明施工

1、未达到合同安全文明目标,乙方人员应服从甲方人员的工作安排,严禁赤膊工作,严禁穿拖鞋施工。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法纪,不打架、不聚赌、不偷盗,不留宿妇女儿童,不在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

3、乙方人员应遵守宿舍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搞好食堂及宿舍公共卫生,减少疾病,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4、工地使用的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应按规定码放整齐,严格实行标示制度。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5、乙方未按照操作规程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事故处理及保险

1、依照国家《建筑法》、《劳动法》规定,根据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甲方必须为其劳务作业的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其保险费用,甲方承担此项费用。

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劳务分包人员立即报告发包方工程项目部,由工程项目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

3、劳务分包方和工程承包方对事故有争议时,按有关规定处理。4、事故发生时,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十、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及 合同 的 解除

1、为保证本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万元(甲方财务开具收据并加盖公司财务章),合同生效,待工程施工至第一付款节点后 7 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保证金。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 2 个月内,工程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甲方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合同继续有效。

3、若因甲方开工手续不全或未合法的办理相关手续,且要求乙方进行施工,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或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4、若甲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退还保证金,甲方应承担施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5、乙方施工工程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经甲方通知整改仍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的或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施工致使工期严重延误超过约定工期 6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的致使乙方无法正常施工的,或甲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超过 6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十一、本合同签订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与经济赔偿。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长期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履行完一切合同内容,结清所有手续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7.基础协议合同 篇七

一、协议库存采购模式下物资合同管理的特点

协议库存采购模式下的合同管理首先与供应商签订明确采购额度、采购单价、采购期限的框架采购协议, 在未来实际需求发生的时, 将实际需求与采购结果进行匹配并签订包含具体项目信息、物资规格、数量、合同金额的供货单, 供应商以供货单为依据进行合同履约、结算的一种合同管理方式。

二、协议库存采购模式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合同集中签订模式难以实施

由于在协议库存采购模式下, 采购物资往往价值低、供应分散、确定性低且时效要求更高, 原来招标时间固定、批次合同集中签订的模式难以实施, 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若固守原有的合同签订方式, 合同签订工作势必成为整个采购过程中的短板。最终造成工程等物资, 物资等合同的局面。

2. 供应商违约风险不断加大

协议库存物资采购结果是在框架协议约定的有效时期 (一般为1年) 内陆续匹配实际需求, 这就决定了在招标、框架协议签订完成后, 还要经过一定的时间, 才能进入合同的履约环节, 履约的时间不确定性也更强, 这样就导致在合同履约时, 往往会出现采购物资市场价格已经出现较大变化的情况, 从而造成了不可避免的违约风险。例如:若采购物资的价格上涨幅度较大, 供应商往往会以采购物资的原材料价格变化为由, 拒绝生产履约并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 甚至直接选择违约。

3. 物资供应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物资供应履约的过程中, 由于实际需求提出具有随机性, 而需求的到货时间、数量的计划性又较差, 经常出现需求提报后要求在较短的供货周期内完成供货的情况, 而此时供应商在接到供货单后, 由于生产周期、运输等因素, 往往无法第一时间完成供货, 需求与供应之间的矛盾变得异常突出。

4. 物资琐碎复杂结算周期过长

由于使用协议库存采购的物资往往价值低、物资规格琐碎复杂, 到货后涉及项目单位多, 且对应的工程数量也极其庞大, 在只靠供应商自行办理付款手续的方式下, 严重拉长了支付周期, 造成供应商回款速度慢, 无法保障持续供货, 挫伤供应商积极性。

三、协议库存采购模式下合同管理优化策略

1. 优化合同签订流程, 开展常态化签约模式

在协议库存模式下的合同签约环节开展“常态化签约”, 即将合同签订流程由批次集中签约优化为标准化、流水线、常态合同签约模式, 即将原1-2个月一个集中批次的合同签订周期、供应商参与合同制作到签约全流程的集中批次签订管理模式, 在按要求采用合同标准范本、全面采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基础上, 将合同制作和会签流程与供应商签约流程分离, 分别进行管理封装, 再通过供应商服务大厅实施一站式服务“窗口”常态化签约, 确保“随到随签”。

2. 优化物资定价方案, 应用价格联动机制

采购物资价格变动对采购人与供应商都存在着不可确定的风险。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寻求降低违约率的方法, 就需要对原有的定价机制进行优化, 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条款。为此, 创新的在合同中增加了价格联动的条款。对于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物资, 应根据原材料基准价格及联动公式自动生成联动后的价格, 并与供应商按照联动后的价格签订供货单。

通过价格联动的条款, 能够使供需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避免由于时间带来的价格变动风险, 在价格上涨时避免供应商违约, 提高合同的执行率;在价格下降时能够充分发挥杠杆物资的议价优势, 获得较低的采购价格。

3. 优化物资供应环节, 实施寄存物资管理

为解决物资供应环节的难点, 在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的基础上, 通过提前在招标采购时事先约定, 创新实施寄存物资管理。寄存物资管理是指在协议库存物资采购方式下将所有权归属供应商的物资先存放在电网公司实体仓库内, 待货物领取后与供应商进行定期结算, 完成物权转移的一种供应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确定寄存物资目录、制定寄存物资储备方案、生产送货、质量检测、存储保管、出库领用、补库等环节。这一管理模式的核心是通过科学预测, 供应商提前合理生产、储备物资, 做到物资需求“随要随有”, 达到提高物资供应速度和效果、降低物资供应成本的目的。

4. 优化合同结算环节, 实施主动计划型付款

为应对付款周期过长的局面, 主动调整付款模式, 实施“主动计划型”付款。一是合同签订完成后, 由合同结算人员整理出项目物资合同付款台帐, 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及合同条款主动把握付款节奏;二是由物资履约人员跟踪物资的到货、验收情况, 到货后及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到货验收, 统一组织项目单位、供应商在指定地点集中办理结算手续, 减少供应商奔波次数, 大幅缩短了单据办理的时间;三是通过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短信平台、电话通知等多种渠道主动通知供应商办理结算手续, 递交发票, 积极解决供应商办单、付款过程中的问题, 对符合付款条件的合同及时纳入付款计划。

四、结语

经过对协议库存物资从采购到签订、供应、结算各环节进行优化、调整, 确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使整个合同管理流程的工作效率大幅提升, 供应商违约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物资供应服务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和平, 王正蓉, 赵蓉.解析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J].科技与创新, 2015, (15) :56-57.

[2]董付梅.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 2012, (33) :118-119.

[3]王艳红.浅谈电网物资履约品控管理的方法[J].低碳世界, 2013, (24) :100-101.

8.基础协议合同 篇八

摘 要 合同转让后原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受让方成为了突出的问题,就该问题国内外并存着两种理论,一是以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为依托的非自动转移理论,二是以禁止反言原则、公平合理期待原则为基础的自动转移理论。本文即以该两种理论为研究基础,辅以对相关实践的分析,最终落脚于我国该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 仲裁协议效力 自动转移 非自动转移

一、仲裁协议效力非自动转移理论与实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作为契约的一种,它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制。此外,书面形式作为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1.形式的书面要求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均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协定,是指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意大利Zimmer v. cremascoh案的法官即以上述条文规定否定合同转让后原有仲裁协议对受让方的效力。该案涉及一份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协议的转让,但转让行为本身并没有特别涉及仲裁条款。后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在转让合同中不明确提到仲裁条款的话,不能满足《纽约公约》第二条关于同意仲裁的表示应当是清楚的无异议的规定。

然而,国际商事活动的实践已经越来越多的突破该限制,联合国贸法会就《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的解释建议为:认识到其中所述情形并非详尽无遗。2006年对《示范法》中的有关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做出了重大修改,其中备选案文之一规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备选案文二仅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定义,而不再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做出规定,这也就意味着仲裁协议不再拘泥于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签署,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合同受让人提供了可能。

2.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到合同约束,只有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当事方才有权享有或应当负担自己缔结的条款中的权利义务①。”由于合同受让人是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负担合同义务,所以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实际上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背离②。

英国的承包商Cottage Club Estates Limited与房主Woodside Estate Co.之间的建房合同中包含了仲裁协议,承包商将该合同项下的应得款项转让给了银行,后承包商对该应得款项产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房主辩称因合同权利转让,承包商不能提起仲裁。法官认为,仲裁协议只约束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合同权利的转让不涉及该合同中仲裁协议的转让。

但是,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逐渐出现了例外,首先就表现为利他合同。比如,20世纪50年代德国联邦法院创设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确立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

二、仲裁协议效力非自动转移理论及实践

1.“禁止反言”原则

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或实现权利时应“言行一致”(my word in my bond)。也就是说,当仲裁条款的签字方利用合同中的实体条款来主张自己对非签字方的权利时,其主张事实上确认了双方之间合同的存在,并且签字方的主张完全来源于合同或者与合同的内容相关。此时,如果他否认非签字方的仲裁权利是不被允许的③。美国Enron Congeneration Limited Partnership Inc. v. Smith Congeneration Intenational Inc.案中原合同非转让方向法院起诉受让人,受让人以合同含有仲裁协议为由,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受让人要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源自于包含了仲裁协议的原合同,而原合同当事人已经表示了通过仲裁解决合同项下争议的意愿,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原合同当事人不能逃避仲裁”。

2.公平合理期待原则

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要求以合同当事人合理的利益来推定当事人的意图,如果当事人有不同于此的意图,应当作出特殊的约定④。笔者认为,讨论仲裁协议的扩张效力实际上就是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在无法获知当事双方的真实意图时,公平合理期待原则就应当被运用以推定当事双方的意图。因为,一个理性的正常人都是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但是如果双方都想在获取更大的利益则不免会产生冲突,因此又要兼顾对方的利益,也就是得到自身合理的利益而不追求过分的利益。

美国法院审理的Hosiery Mfg. corp. v. Goldston案,原告作为包含了仲裁协议的合同的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法院认为,“如果仲裁协议一方可以通过转让受制于仲裁协议的权利而逃避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将没有任何意义。”

三、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

我国《仲裁法》并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笔者认为,该条文包含了以下三层涵义:

1.无论债权受让还是债务承担,受让人都不加区分的适用这一条款。

2.采用自动转移理论,只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限制仲裁条款对当事人之外的人适用,或受让人没有明确反对适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让人无需重新做出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自动的、直接的适用仲裁条款。

3.强调对受让人知情权的保护。若原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之外的单独协议约定仲裁的话,那么受让人必须实际明知此协议的存在才受仲裁协议约束。

四、结论

综上所述,筆者认为,自动转移理论与非自动转移理论的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受让人默示同意,只要其没有做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就推定接受仲裁协议;而后者则需受让人的明示同意,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接受仲裁协议,则主合同的转让不及于仲裁协议。

然而,自动转移理论也存在弊端。比如当事人A、B原合同中包含有仲裁协议,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双方当事人选择了C地仲裁,而后,A将合同转让给C地的D,间接导致了B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了不利的地位,而D相较于A而言获得了更优的仲裁便捷地位,换句话说合同转让后受让人获得了优于转让人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在该理论和非自动转移理论之间进行比较,只能说相较于后者给合同非转让方带来的更为不利后果而言,一定的便捷性甚至“公正性”的丧失是整个制度寻求平衡的后果。

我国的《仲裁法》解释是在支持仲裁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符合了国际发展趋势,采取自动转移理论,同时注重保护受让人的知情权,笔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合理的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扩张效力问题,应当给予积极评价。

注释:

①李永军.合同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5:504.

②徐伟.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26.

③Hughes Masonry Co. v. Greater Clark Country School Bldg.Corp.

④刘晓红.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北京仲裁.2004(1):60.

参考文献:

[1]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

[2]李永军.合同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5.

[3]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书馆.2005.

[4]刘晓红.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北京仲裁.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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